2009年11月29日 星期日

11/28 社論

◆借竹刺案再為陳義雄伸冤

【聯合報╱社論】2009.11.28 03:03 am

監察院調查三一九槍擊案,指檢方辦案有六大疏失,案情有四大疑點,但已死亡的「嫌犯」陳義雄卻得不到任何平反;另一方面,新竹女童遭竹刺性侵案,嫌犯卻因檢警採證瑕疵,在更七審改判無罪。

同樣是辦案品質不佳所致,卻因嫌犯一死一生,境遇竟天差地別,這實在是不公道;欺負死人的檢察官,顯然比惡整活人的檢察官更有愧於天地良心。

監察院所指三一九案情四大疑點,包括:檢方指稱陳義雄的犯案動機是對陳水扁不滿,而彈道比對第一槍卻射向呂秀蓮,明顯矛盾;檢方指稱「一槍兩彈」,但證物鑑定無法證明這種說法;檢方指稱陳水扁鮪魚肚確是槍傷,但無法說明為何內褲、西裝褲均無彈孔、無血跡;檢方指稱陳義雄自殺(暗示畏罪自殺),但屍體跡證與此不符。以上各項疑點,坦白說,任何稍具常識之人,都會認為案情大有疑問;未查明之前,相信誰都不敢遽下結論。

然而,當年台南地檢署的王森榮檢察官及當時的警政署長侯友宜卻大剌剌地下了結論。他們不僅敢下結論,而且下結論的方式還真夠狠毒。檢察官是對陳義雄「實質咬定犯案,再以被告已死亡,不起訴處分」;這種不起訴處分,因嫌犯已死亡,事後在法律上沒有任何方法可以推翻,亦即再也不可能得到救濟。由於它既沒有聲請檢察上級再議的機會,又因並不是法院判決(事實上,法院也沒有機會審判),根本談不到上訴;且不是確定判決,不能再審,亦不能非常上訴。因此,儘管監察院調查認為辦案不力、疑點重重,但陳義雄的黑鍋卻揹定了。

更有甚者,檢察官為了確保這份不起訴的「精心傑作」不致穿幫,還玩了一手「縱放證人」的陰招。檢方繞了一大圈,把一名叫唐守義的改造手槍慣犯拉進來,並指控說陳義雄的槍,就是輾轉向唐某買來的。但檢方在「不起訴」陳義雄的同時,又利用職權,在談好交換條件後即迅速縱放已遭提報流氓的唐某逃離台灣。唐守義則說,他的土造九

‧○手槍打不出九‧一的子彈;也不可能在○‧六三秒間「一槍發二彈」。監察院調查報告因此指檢方「有逾越權限之違失」。其實,仔細看看這種「死人不起訴、活人逃出國」的布局,這哪裡是什麼「逾權違失」,分明就是一場掩蓋真相的政治大戲。

再看新竹女童遭竹刺性侵案,僅因為檢警辦案時,讓被害人指認的過程有瑕疵,兇嫌在更七審就獲判無罪;縱然案子審了十多年,還得不到確定答案,實在對不起嫌犯和被害人,但畢竟未草率入人於罪,且也不致給被害人家屬一個不明不白的答案。這樣一比較,就知道陳義雄有多麼冤枉;如今,特偵組聲稱正在重新調查三一九案;然而,倘若查不出什麼新事證,找不到真兇,則幾乎可以斷言:陳義雄身上的黑鍋還得繼續揹下去。

我們從過去許多纏訟十幾年、數十年的案件可以得知,面對刑事案件,檢警的偵查工作是否足夠細緻、足夠確實,是全案成敗的基礎。偵查工作不能落實,就會造成案件難有定論,以致正義無從迅速實現,甚至根本無法實現。偵查工作不落實,一般情況當然是由於檢警經驗不足,或者無心疏忽;然而,三一九槍擊案大抵是另一種類型。因為,未必是法律專業人員主持的監察院調查,都能發現諸多的常識性疑點,則法律專業的檢警沒有理由不能發現;能發現這些疑點,卻作出奇怪的處置,唯一的解釋就是故意為之。

若出於政治考量而故意讓已死的陳義雄揹黑鍋,這種罪過足令人神共憤。

http://udn.com/NEWS/OPINION/OPI1/5277019.shtml


◆社論-從無法可管到依法制裁之間

【本報訊】中國時報 2009-11-28

      對於媒體而言,要呼籲政府使用法律制裁另一個媒體不許散布某種資訊,毋寧是件極不得已而又沉痛的事。這幾天,由於壹傳媒連日以來與中華電信合作試播動畫新聞以虛擬手法呈現猥褻或暴力的播報情節,普遍引起公民團體以及學生家長與教師們的關切,政府單位先是紛紛表示無法可管,接著又改口要依法給予制裁;究竟該怎麼適切的處理此一問題,確實值得討論。

     用虛擬的動畫報新聞,加入許多憑藉想像模擬演示的材料內容,稱之為報導新聞,或許不如稱之為戲劇或卡通來得傳神,報導失真是個新聞倫理問題,用虛構聳動的畫面訴諸感官刺激,則是另一個新聞倫理問題。由於電視、網路、手機畫面訊息的界限愈益模糊,動畫新聞不但可以深入家庭,也更朝向個人傳輸模式發展,極可能直接由兒童少年接收。同時,圖畫資訊也比文字資訊更容易由兒童少年所讀取領會而發生種種心理、生理或觀念上的影響,自由開放社會固以資訊傳遞自由最為可貴,成年人也享有選擇接收資訊的自由,然而媒體對於青少年兒童健全身心發展的保護,有其應予遵守的尺度範圍,既是媒體自律的規範標準,也可經由國家公權力的執行以確保其不遭逾越,易為兒童少年接收而內容明顯不宜兒童少年的動畫新聞,不會因為稱為「新聞」即可不受兒童少年福利法律的適用。法律為了保障青少年兒童而為資訊傳播的必要限制,司法院大法官曾經解釋,可以通過憲法的檢驗。

     當媒體傳播逾越了保護兒少福利的法令規章時,在自由開放社會中可能面臨諸種形式的譴責與制裁。首先應該是媒體工作人員的自我批判與檢討,壹傳媒的從業人員應被期待要有自發性的良心道德勇氣,一旦發現過錯,就該主動在工作上拒絕內部的不當指令繼續從事違反新聞倫理的傳播模式,媒體同業以及新聞倫理的自律團體也應當迅速發揮媒體自律的功能,坦率而不隱諱地鳴鼓攻錯,提出指正與批評,藉之樹立媒體同業可以共信共守的專業倫理法則。這正是今天我們在此嚴肅評論其事的真正用意所在。位置獨特的中華電信公司做為媒體傳播的載具平台,也不能說毫無傳播社會成員的守望道德責任。

     除媒體同業的口誅筆伐外,閱聽大眾的公民團體及時的聲討與譴責,也是制裁違反媒體倫理媒體的利器。以類同社會運動方式向相關媒體作出強烈態度表達,是最直接形式,形成社會共識自發地拒絕閱聽,或許通過教育機構與家長意見領袖有意識的排拒購買,為下一代善盡教養把關的責任,則也必是有效的途徑。針對壹傳媒動畫新聞的傳播行為,連日以來兒少福利公民團體給予態度明確的強烈批判,希望能夠發揮具體作用,促使壹傳媒幡然改悟。

     此次壹傳媒觸犯媒體倫理,引起兒少福利重大負面影響之高度顧慮,同時受到批評的是政府各主管機關的態度。從中央的通傳會到地方的市政府,在問題出現時,並未警覺到動畫新聞可能傷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問題,在媒體詢問的時候,竟然先是以無法可管作為回答,對於各種現行法令事實上確有不少可以適用於本案的制裁性規定,在受到輿論指正與質疑之後,政府各部門旋即改口,紛紛承認並非處於無法可用的狀態。從罰鍰、勒令歇業到執照管制,甚至跨國調查,都有可以執行的因應措施存在,露餡的竟然是官僚態度。傳播媒體的主管部門平日對於許多未必應該插手過問的事項,有時只是憑著主觀的意志不惜運用公權力大動干戈,對於明顯具有負面社會影響的重大媒體倫理事件,卻是以顢頇怠惰的不聞不問示人,當然會令整體社會感到失望。其實,媒體違反傳播倫理問題的處理,應該優先發動媒體內部自律,媒體同業自律,社會公眾公民團體監督等等,政府動用公權力的制裁,本是最後的手段,不到必要,為了尊重資訊自由,原也不該輕用。

     無論如何,這次動新聞事件,主要是先由媒體同業以及公民團體聯手為媒體倫理發揮守望相助,在政府公權力介入前力挽狂瀾,可謂是發揮社會輿論力量的絕佳範例。

http://news.chinatimes.com/2007Cti/2007Cti-News/2007Cti-News-Content/0,4521,11051402+112009112800381,00.html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