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黑報導過頭要罰 兒少法增訂媒體罰則
【朱芳瑤/台北報導】 中國時報 2009-11-30
「動新聞」引發爭議,再次突顯媒體報導對兒少身心發展之影響問題。立法院周三審理《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修法,民間團體與部分立委聯手新增一條文,媒體報導新聞時,不得過度描述恐怖、暴力血腥情節,亦不得誇大渲染性行為及強制性交過程,否則最高開罰十五萬元。
兒少法民間修法版本由二、三十個社福團體發起,並現行兒少法進行大翻修,共修訂一四二條。為彰顯保障兒少權益意義,擬將兒少法改名為《兒童及少年權益保障法》。
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秘書長葉大華表示,民間團體長期監看兒少新聞,對蘋果日報常以模擬圖示描述受害及犯罪細節持續提出批判。令人憂心的是,各媒體為提升收視率、閱報率而跟進,報導多次侵犯兒少人權。
葉大華說,現行兒少法對約束媒體自律部分不詳盡,此次民間修法版本新增一條文,要求電子及平面媒體報導新聞時,內容不得有危害兒少身心健康之情形,包括詳細描述犯罪、自殺行為工具、方法細節;過度描述恐怖、暴力情節,足以引發兒少模仿者;誇大渲染性行為、過度描述強制性交過程等。
據了解,內政部兒童局草擬的兒少法修法版本也要規範媒體報導,條文內容與民間版相差不多。
「過度描述」、「誇大渲染」的標準何在?葉大華表示,若主管機關認定該報導引發社會負面觀感,或對兒少造成不良影響,就可依法開罰;媒體不服,可循審議機制提出申訴。審議機制由民間團體、兒少專家及媒體代表組成。
現行兒少法規定,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未成年兒少之姓名,修法版本增列學校及安置場所亦不得曝光。過去曾發生高中女生遭性侵案件,媒體未拍攝當事人,但到學校大門取景。該校女學生反應,走在路上老被指指點點,或得應付旁人詢問,不勝其擾。
http://news.chinatimes.com/2007Cti/2007Cti-News/2007Cti-News-Content/0,4521,50103497+112009113000057,00.html
◆動新聞播報自殺 火上添油
【鄭泰安/北市(精神醫學教授)】 中國時報 2009-11-30
近日來,黎智英壹傳媒集團連續以「動新聞」報導性侵害與暴力新聞,己經引起公憤,公民團體曾赴壹傳媒抗議,要求壹傳媒承諾「動新聞」不報導性侵、性騷擾、兒虐及家暴等四類新聞。筆者在此呼籲除了此四項之外,應加入「自殺」項目。
媒體報導自殺新聞會誘發自殺行為己是不爭事實,中外研究皆對此提出明確證據。台灣以二○○五年倪敏然自殺新聞所造成影響完成的三個研究為典範,已深受國際研究自殺學者的重視。受到倪敏然自殺新聞報導的不良影響,二○○五年的自殺身亡者比二○○四年增加二三%,而增加的只有男性上吊者;自殺未遂者增加了五五%,且以男性為主,而憂鬱症患者有五.五%因而企圖自殺,風險增加了四十一倍。這些結果再度驗證了「模仿效應」的存在。有的自殺未遂者還自述:「我一直在注意媒體報導他在那棵樹上怎樣綁繩索來上吊」。
世界各國自殺防治策略都包含「匡正媒體有關自殺新聞報導」一項,台灣也不例外。世衛組織更在二○○○年公布媒體報導特定自殺案例的準則。然而,儘管心理衛生、新聞傳播學界以及民間團體幾年來一再呼籲媒體改進自殺新聞報導,無法可管的媒體依舊我行我素,尤其以壹傳媒為甚!如今又加入「動新聞」(已開始播報自殺案例),其影響更甚於平面媒體和電視新聞,後果將不堪設想。
這些年來,黎智英媒體集團進入台灣以後,嚴重汙染了台灣的媒體文化和人民樸實的心靈。閱聽大眾還要繼續保持沉默嗎?
http://news.chinatimes.com/2007Cti/2007Cti-News/2007Cti-News-Content/0,4521,110514+112009113000314,00.html
◆我見我思-為色情辯護?
【吳典蓉】中國時報 2009-11-30
蘋果日報已宣布「動新聞」將分級,也許,這是在民間團體抗議下、如蘋果社論所形容的從善如流之舉;但不到一個禮拜的時間就調整,似乎也顯示,動新聞一開始就有意測試這個社會的水溫,見風向不對,引起公憤,就迅速調整。
由公民社會來促使媒體自律,這當然又為台灣新聞史寫下一個範例,不過,這件事若如此就落幕,其實也有點可惜,因為,這是一個典型價值衝突的爭議,套用一個已經不太流行的理論來說,在後現代社會中,當言論自由和其他的人權價值衝突時,言論自由的界限何在?
畢竟,現代社會的言論自由權,是從宗教法庭的火刑、專制政權的絞刑架下發展出來的,而美國雖早在一七九一年就通過「不得立法侵犯言論自由」的憲法第一修正案,但是其之落實,則是和美國波瀾壯闊的民權運動並肩前進,而在最高法院一次一次的解釋中,確定它的核心價值:媒體有權批評政府、甚至容許錯誤的空間。
而現在,當那美好的一仗已經打過,現代的言論自由鬥士竟然要為色情、暴力的發表自由辯護?
最極端的例子莫過於,該不該立法懲罰否認大屠殺罪,對於那些鼓吹恐怖暴力或是違反民主的言論,自由的界限應該畫在何處?就如同Anthony Lewis去年的作品名稱,「是否該賦予你所痛恨的言論以自由」?
我們這個時代的特徵是,國家控制的陰影仍然揮之不去,卻同時出現各種眾聲喧譁的價值,善意經常要與善意對抗,也許,當至高無上的人權與言論自由碰撞時,要如何慎思明辯、權衡輕重,最好的典範還是美國的最高法院。
一九九七年,美國最高法院曾處理一個與台灣有點類似的案例,美國國會在一九九六年通過通訊端謹法(Communications Decency Act,簡稱CDA),其中兩項條文,對刻意在網路上傳送猥褻(obscene)或不雅(indecent)資訊給十八歲以下的青少年,課以刑責,當時九位大法官一致同意這兩項條文違憲,一個理由是CDA管制言論內容時,缺乏憲法第一修正案所要求的明確性,勢必侵犯成人言論自由權。這並非大法官忽視青少年的權益,相反的,他們認為美國行政部門並未證明,可以找到既不那麼影響成人言論自由、但同時有效保護青少年的方法。
在兩難之間如何兩全其美,這確實是民主的難題,但是相較於大陸對社會寫實劇《蝸居》不明原因、說停就停時,台灣這樣的民主兩難,是值得我們珍惜的「美麗負擔」。
http://news.chinatimes.com/2007Cti/2007Cti-News/2007Cti-News-Content/0,4521,11051401+112009113000317,00.html
◆觀念平台-祝你仆街,煽色腥
【顧爾德】中國時報 2009-11-30
「一段名為『好騷的學姐』的自拍影片,最近透過手機的藍芽傳輸功能,在嘉義市某高職學生間廣泛流傳。…最特別的是和男生魚水交歡時,做愛姿勢彷彿刻意模仿大導演李安電影《色戒》中的迴紋針式動作。…還有學生自嘆弗如地說:『這個姿勢的難度太高了,女生的腰夠軟!』」
「『這個姿勢的難度太高了,女生的腰夠軟!』一段名為「好騷的學姐」的自拍影片,透過藍芽手機,在嘉市某高職學生間流傳。…看過的學生說,女生擁有D奶身材,臉蛋也漂亮,和男生交叉糾纏的做愛姿勢,好像是在模仿電影《色戒》迴紋針式動作。」
「台灣嘉義市一間高職學生,透過藍芽手機,傳送一條名為『好騷的學姐』自拍性愛影片,…影片中的男女主角,全裸上陣,忘情地享受魚水之歡,漂亮、擁有豐滿身材的女主角還面露微笑,兩人不斷變換姿勢,甚至模仿電影《色戒》中迴紋針式的性交動作…。」
三段關於同一個情色新聞的報導,出自三個不同媒體。讀者們猜得出哪一段來自「惡名昭彰」的《蘋果日報》嗎?答案是第三段,之前兩段分別摘自《中時電子報》以及《自由時報》。三段內容大同小異的報導說明一件事:新聞煽色腥,不只是壹傳媒的專利,而是台灣媒體普遍存在的風氣。
以《中時電子報》之前一個月的點閱排行榜為例,排名前二十名新聞中,八則是關於吳育昇與孫仲瑜的緋聞。這可是壹傳媒跑出來的獨家新聞,之後所有媒體跟進大幅報導。點閱率可以視為市場決定論的佐證,但各媒體若不主動演出,也不會讓這個緋聞如此沸揚。
有人把台灣媒體煽色腥風潮歸咎於壹傳媒登台,帶來傳媒「競逐而下」效應。不過,壹傳媒來台灣之前,台灣大八開雜誌已經風行。也許應該說,壹傳媒更「專業化」的煽色腥製造能力,帶動其他媒體「專業能力」提升。
「動新聞」最近引發爭議,但運用電腦繪圖已是台灣平面與電子媒體慣用的技巧,尤其在聳動的社會新聞上運用最多。這次壹傳媒要把這種電腦技巧發揮到「淋漓盡致」,引發社會公憤。這顯示出台灣公民社會的自主力量,但也必須認清一個事實:阻擋住壹傳媒衝破這個界線,不代表台灣整個媒體環境煽色腥競逐而下的問題不存在了。
以媒體影劇版為例,台灣娛樂產業江河日下,但各媒體還是有一大落影劇新聞,裡面難得有一篇正經的影評,更多的是沒演過半部像樣電影的小明星、跑趴名模的八卦新聞還有走光漏底褲照片。這是標準的「新聞製造業」:娛樂產業公關人員與媒體記者共同製造出來的「虛擬新聞」,這些不受分級限制的八卦,每天堂而皇之登門入室、擺在學校圖書館,讓我們的小孩們弱智化。
一九八九年六四事件發生,黎智英為此在香港《壹周刊》發表致李鵬公開信,結尾寫道:「再見,祝你仆街」仆街就是路倒屍。這篇文章讓壹傳媒長期被中國封鎖,黎的服裝事業也在中國被找碴而收掉。黎智英對此無怨無悔,代表他是個有道德勇氣的人。黎智英與台灣所有媒體老闆們,在面對台灣媒體煽色腥風氣時也該發揮道德勇氣─這個問題對社會長期負面影響不下於天安門事件。 (作者為專欄作家)
http://news.chinatimes.com/2007Cti/2007Cti-News/2007Cti-News-Content/0,4521,11051401+112009113000318,00.html
※延伸閱讀:
反制動新聞,還有辦法
從無法可管到依法制裁之間
非關動畫 在侵害人權
政府缺的是…法律頭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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