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1日 星期二

政府缺的是…法律頭腦

◆政府缺的是…法律頭腦

【聯合報╱陳長文/法學教授(台北市)】2009.11.30 02:43 am

黎智英的媒體集團新推出的「動新聞」,引起民間團體極大的反彈聲浪。我們應思考,社會對於特定媒體越界的行為,該如何應對?

新聞自由並非無限上綱、毫無限制,仍應和社會其他公益價值做綜合比較。蘋果頭版、壹週刊封面,經常以聳動、煽欲的方式,特別偏好血腥與色情的畫面,不斷挑戰台灣人觀感底限。例如,當其頭版以大幀照片,極為血腥的呈現某車禍現場受害者慘不忍睹的死狀時,都會令人感嘆,其基於商業目的刊出了這些照片,消費的卻是死者與其家屬的悲劇與尊嚴!

這樣的頭版,除了滿足人性裡血腥的偷窺慾,對社會公益發揮了什麼正面的價值?為什麼別人不可以販售色情暴力,而該媒體藉由「穿上新聞外衣」,就可以公然販賣?

另一個明顯對比則是,我們鮮少見到聯合報、中國時報或自由時報等其他全國性報紙,作相同頭版處理。難道他們不知道這樣做有助銷量嗎?很顯然的,他們不願意,或者至少不願在頭版以那種血腥呈現,因為這些報紙終究留下了一道界限,良心的、自律的界限。

兩相對比,我們在縱容什麼不是就更清楚了呢?黎智英將「新聞自由」作為赤裸裸「商業利益」的權力掩體,透過精密法律算計的「邊緣策略」,不斷挑戰人們的觀感底限。在屍體加裸體、拳頭加枕頭等等「商業操作」,黎智英獲利日豐,而其他尚留一點倫理猶豫的「傻瓜報紙」,只能默默看著市場萎縮,經營愈加困難。

然而台灣基於對新聞自由的高度尊重與敏感,始終不願正視黎智英帶來的新聞情色化、暴力化的危機。我們縱容該集團的越界行為已是常態。

從制度的面向來總結。為了確保社會的秩序,讓侵害法益的行為不再或減少發生。那麼至少要做到讓違法的成本大於利益,否則法律形同具文,罰鍰被商人視為一種「成本」。


此次「動新聞」爭議,連續攻占各報頭版,這廣告宣傳效果,早已不是台北市區區百萬元罰鍰可比。到目前為止,令人悲哀者:黎智英仍是一個超級贏家,一個挑戰社會觀感、進行邊緣法律戰以達到商業宣傳效果的超級贏家。

這不啻告訴我們,未來新興媒體要打進市場,可在初期以違背社會善良風俗的內容引起閱聽眾注意,待輿論一致批評後再道歉修正。其所可達到的宣傳效益將遠遠高於「法律成本」。

而黎智英將旗下媒體分割成法律上獨立的人格,也是為了切割法律風險的佈局準備。可由單一媒體先行試探社會的底限,再據以評估是否跟進。

凡此種種,也在考驗著主管單位的智慧。其實亟需改善的不只是法律。行政部門缺乏學養專精的專職「政府律師」擔當政府的法律頭腦,也是亟需規劃與建置的題目。例如動新聞至少有憲法、兒少法適用的問題,卻沒有專業的「政府律師」在第一時間點出關鍵,以致政府在事件初始給人民「無法可管」的印象,才會讓吳敦義院長發出:「滿天全金條,要抓沒半條」之嘆。

http://udn.com/NEWS/OPINION/X1/527978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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