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25日 星期三

11/24 社論

◆社論-快速亂判 還不如不判

【本報訊】中國時報 2009-11-24

      司法院正在積極推動刑事妥速審判法,主要目的據說是在實現被告的基本人權,讓被告享受迅速而公正審判的權利。然而,檢視司法院所擬具的刑事妥速審判法草案,顯然存有諸多的爭議與質疑;否則,何以一部號稱為了實踐司法人權的政策,會在立法過程中還面臨來自司法人權團體的阻力?

     司法院推動妥速審判法,原來該是兼顧「妥」與「速」。刑事被告有獲得迅速審判的權利,也有不因司法求取速度而犧牲妥當審判的權利。刑事訴訟的妥當性,建築在無罪推定原則的堅持。對於久懸不決的刑事案件,被告應該同時享受無罪推定的保障與迅速審判的權利。如果只求迅速,卻浮濫的判決被告有罪,絕不是保障人權的正確手段。迅速而草率的有罪判決,其實是比久懸不決的訴訟遲延更糟,如果刑事妥速審判法只是求速而不求妥,那就失去了制定這項法律的意義。

     簡單地說,如果是用司法快速亂判來取代審判推延,那快速亂判其實還不如不判。

     細審現在交由立法院審議的刑事妥速審判法草案,存在一項嚴重的問題;為了不使刑事審判推延過久,竟是要犧牲無罪推定原則!草案第六條規定,刑事訴訟超過十年而未能確定者,法院得為減輕其刑或終止訴訟程序的判決。減輕其刑的判決可否上訴?並不清楚。如果可以上訴,那就是讓法院用輕判有罪來取代不判無罪,這項規定的背後,其實躲藏著推定有罪的幽靈!同條又規定終止訴訟程序的判決還可以上訴,這仍然達不到迅速審判的目的,鼓勵法院用有罪輕判來解決久懸未判的案件,似乎是法案起草者的偏好。但是,這背離無罪推定原則,不是追求人權進步的國家所應有的司法改革氣象。

     更大的破綻,存在於草案的第九條。此條規定,案件超過六年,而且經最高法院第三次以上發回後,應該如何處理。試想:已然周折如此的案件,草案規定二審如果更審維持一審無罪,或是更審無罪判決已經是第三次無罪判決,就不能再由檢方上訴而無罪定讞,然而這是多麼嚴苛的條件?因費時過久而要無罪定讞,必須一審二審都判有罪,或是一審有罪而二審三次判決無罪才行。講究無罪推定的訴訟制度要判無罪定讞會這麼難嗎?

     相對地,更審判決有罪的情形,被告要再上訴最高法院,卻更加重了限制;即使可以上訴,最高法院還可以終結訴訟,那也意味著會以有罪判決定讞。簡單地說,妥速審判法第九條規定,會讓久懸不決的案件,用有罪判決迅速定讞相當容易,用無罪判決迅速定讞則相當困難。這部妥速審判法草案,實質上否定了無罪推定原則,也就根本違反了刑事訴訟法的終極憲法指導原則。

     妥速審判法應該具備的內容原本很簡單,在無罪推定原則之下,被檢方起訴的被告,法院久久不能判決有罪,就顯示了尚有合理的懷疑存在;時間的經過也顯示證明有罪的證據出現愈加困難;為了保障被告應受迅速審判的人權,就該一律以無罪判決定讞才是。現在,司法院的草案與此背道而馳,立法院不該支持。

     司法院的草案,其實還有針對現有若干個案而設計的斧鑿痕跡。以幾件著名的久懸不決刑事案件,例如蘇建和案、陸正案的審理記錄來看,如果適用妥速審判法草案的規定,其法案以有罪判決迅速作收的機會很大,以無罪判決迅速結案的可能微乎其微。這,是不是意味著,連司法高層也不知道法案背後真正的用意所在?

http://news.chinatimes.com/2007Cti/2007Cti-News/2007Cti-News-Content/0,4521,11051402+112009112400406,00.html


※延伸閱讀:
所謂速審法 猶如「法官吃案」
林地院院長吳水木:粗糙的正義 不是正義


◆糧食安全是人民最卑微的要求

【聯合報╱社論】2009.11.24 03:15 am

短短十天,高雄縣大寮鄉傳出戴奧辛汙染肉鴨,台南縣後壁鄉的冠軍米傳遭鉻汙染,隔一天再傳砷米呼之欲出,高雄澄清湖、台北基隆河紛傳魚群暴斃……,從南到北,疑似重金屬汙染危害作物安全事件此起彼落,讓國人深陷怵目驚心的恐慌,到底吃什麼才安全?

中央主管機關環保署慢半拍應對被罵臭頭。雖然接下來與農政單位聯手撲殺戴奧辛鴨、搶割疑遭汙染的鉻稻並焚燬補償、勒令爐渣廠停工並處罰、擴大清查非法棄置場等動作,但隔幾天會不會又有什麼毒東西爆出來?

怎麼做才能讓人民重建對糧食安全的信心?這得針對汙染發生、擴散的每個環節來徹底應對,不能每次都複製花錢補償、首長帶頭吃的老戲碼。

不管是高爐的集塵灰、爐石,電鍍、染整的廢液,或石化、廢五金燃燒產生的有毒廢棄物,皆是因為長期怠忽,完全不預防汙染外洩或非法棄置,讓汙染物與土壤接觸,甚或滲入地下水層擴散,被細菌、微生物吸附後進入食物鏈,最終進入人體產生危害。因此,最根本的動作,是盡一切努力阻絕汙染物與土壤及水體接觸。

道理簡單,但在台灣要執行卻有相當難度;因為已汙染擴散、難以處理的陳年舊案太多,且清查不易。四十多年前經濟起飛,速度遠超過國人環境意識成長,政府環保法規又遠遠落後,業者對廢棄物處理幾乎全是任意棄置,「眼不見」為淨,因而埋下汙染潛因。遲至民國七十二年,政府才將土壤汙染防治列為重點工作,歷時十餘年的調查,發現全省農地遭重金屬汙染情況相當嚴重;其後雖陸續公告為汙染控制場,編列預算整治,但迄今進度有限。

更糟糕的是,近年政府嚴查重罰的同時,爐渣、集塵灰、有機溶劑等含戴奧辛及重金屬的工業廢棄物仍四處非法棄置、隨處掩埋,汙染物的數量甚至遠超過老案。高雄縣大寮鄉爆發戴奧辛肉鴨後,環保署公布發現至少有一百七十五處非法棄置場,許多還有立即的危險,然而,指定為汙染場址後卻一擺多年未做處理,大寮鄉的養鴨場就是例子。

尤有甚者,非法棄置場完全未做阻絕毒性物質與土壤、地下水接觸的不透水設施。一個合法的掩埋場或堆置場,須以高密度聚乙烯(HDPE)等不透水布先鋪底,以防止汙染物與土壤接觸及滲入地下水的可能;不過,以現在的汙染處理技術,即使有毒廢棄物以水泥固化後再掩埋,還是會有微量毒液溶出,因此不透水布下方還須設置一套廢液回收系統,萬一滲漏時可以補救。這些設施,非法棄置場一項也沒有,故而土壤及地下水遭汙染幾乎是必然。

民眾深感恐懼,一方面是因這些毒性物質最終必然進入人體、毒性強且致癌機率高;更嚴重的是毒性物質在自然界很安定,不太會被水體或陽光分解,危害時間都相當長,尤其是半衰期長達一百年的戴奧辛,更有「世紀之毒」的惡名,不知道什麼時候又會肆虐。因而,抗汙染的戰爭規模絕對浩大,也非常不易竟功。

中央環保署被釘得滿頭包,誠屬理所當然;但地方政府也明顯失職,卻未見深入究責。試想,高等則農地異常冒出個爐渣處理廠、堆置場,廢棄物堆得像小山般,地方政府巡察人員會看不見?山區出現足球場大的棄置場,載廢棄物的大卡車日夜密集進山,地方視而不見,事發後全推給中央環保稽察不盡責,有這個道理嗎?這是單純的人力不足,還是另有隱情?

再說,非法棄置場堆入有毒廢棄物的第一時間,政府若無積極行動,任令其堆成小山,這除了是助長不法,更貽誤處理有毒廢棄物的關鍵時機;等重金屬與土壤接觸、滲入地下水層,屆時恐怕連將汙染土壤全部刨除都無法控制毒害流竄,因為地下水會跨行政區流動。

給民眾安全的糧食,是各級政府最根本的工作,中央相關部會、地方政府都請繃緊神經,不能總是等環保志工發現異常才出來善後。民以食為天,糧食安全則是天外之天,豈容權責單位顢頇怠忽?

http://udn.com/NEWS/OPINION/OPI1/526834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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