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23日 星期一

所謂速審法 猶如「法官吃案」

◆所謂速審法 猶如「法官吃案」

【聯合報╱張升星/法官(台中市)】2009.11.22 03:47 am

十三年前以尖竹刺入五歲女童下體,造成子宮摘除,小腸斷裂的案件,被告歷經多次「無罪」及「八年有期徒刑」的兩極判決,最近更七審再度獲判無罪。如果司法院的「速審法」通過,未來法官只要「終止訴訟程序」,就可以一推了事,結案歸檔。至於該案所暴露出檢警蒐證草率、嫌犯指認瑕疵等攸關司法正義的法律爭議,反正被害人已經死亡,絕對不是司法院關心的重點。

司法院面對各方質疑「速審法」內容時,始終不敢具體辯論法理基礎,只是利用「置入性行銷」的愚民政策強渡關山。司法院一再援引美國「聯邦速審法」作為立法依據,但是「聯邦速審法」是為了限制「行政濫權」的司法救濟,司法院的「速審法」卻是包庇「司法卸責」的義務逃避!

「速審法」原本規定案件超過十年仍未確定者,法院可以「裁定駁回」,現在則改為判決「終止訴訟程序」。但不管是「裁定駁回」還是「終止訴訟程序」,都只是玩弄法律名詞而已,它的本質就是法官「拒絕審判」。法官鬼混,不做實體判決,一推了事,不是「拒絕審判」不然是什麼?說得白話一點,就是「法官吃案」!警察吃案,必須遭受嚴厲懲處,但是法官吃案,卻可以掰出保障人權,解除訟累的理由,這就是刀筆胥吏指鹿為馬,顛倒是非的深厚功力。

當代民主法治國家,禁止人民私力救濟,於是設置法院裁判紛爭,所以法官不可以用「任何理由」拒絕審判。民法第一條規定,法律未規定者,應依習慣及法理做出裁判;刑法第一條規定,法律沒有明文處罰,法官就應為無罪之諭知。哪來什麼「終止訴訟程序」?這是法學緒論的ABC,不是什麼高深的理論,翻翻教科書就知道了。

司法院說「速審法」是為了「與國際刑事司法人權的潮流接軌」云云,絕對是睜眼說瞎話!請問有哪個國家允許法官「拒絕審判」?是美國?英國?法國?德國?還是日本?連老共都找不到這種規定,搞不好北韓可能會有。

此外司法院還引用「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四條第三項第三款規定:「審判被控刑事罪時,被告一律有權平等享受下列最低限度之保障…(三)立即受審,不得無故稽延」等語,作為制定「速審法」的理由。拜託!你嘛幫幫忙,人家是叫你「迅速審判」,怎麼硬拗成「拒絕審判」呢?司法院把上述條文作為「終止訴訟程序」的根據,這是和國際潮流「接軌」還是「出軌」?

簽署兩項國際公約是馬總統引以自豪的政績,但是司法院把「迅速審判」扭曲為「拒絕審判」,要是通過立法,台灣的司法審判就從「不告不理」變成「告也不理」,這才真是台灣奇蹟!

司法院的「速審法」草案雖然包裝華麗,但是卸妝後的素顏面目才是法案的真正本質。為了澄清真相,實務工作者在案牘勞形之外,還要應付這些高居廟堂,藏頭露尾的司法官僚,其實頗有「予豈好辯哉?」的感慨!

http://udn.com/NEWS/OPINION/X1/5264703.shtml


◆全民關注刑事妥速審判法

◎ 蔡佩芬 自由時報 2009-11-1

能迅速審判又可以獲得正義,是大家都希望的結果。印象中,這個概念似乎在法院是沉寂到令當事人哀傷甚至是悲淒的。多少年的歲月,想換取的,不過是心中那一點真與正義,但是,眼見白髮蒼蒼,卻仍遲遲未來。人生有多少個日子可以這樣等待與煎熬?煎熬的日子佔去泰半人生,又是何等的浪費!

很多人想到利用法院伸張正義時,第一個無奈就是案件會「拖」很久。為什麼都沒有法律規範可以促進審判速度?這是很多人的疑問。現在,有了一部「刑事妥速審判法」,開啟了迅速審判曙光的門窗,更讓埋藏在法官心中已久的觀念—當事人有迅速審判權—甦醒,或甚至是再教育。推動刑事妥速審判法,開始有了成效。

刑事妥速審判法是在做什麼?它在說:羈押中的案件要集中且迅速審理;逾十年未能判決確定之案件,被告在審判過程中也受盡了折磨,考量案件在法律及事實上之複雜程度與訴訟程序延滯之衡平關係後,有侵害被告速審權重大者,就判決駁回訴訟,讓被告從訴訟中解脫;案件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超過六年,且經過最高法院第三次以上的發回後,於第二審法院更審仍維持第一審的無罪判決,如於更審前曾經同審級法院為二次以上之無罪判決者,不得上訴於最高法院。這些,都是保障人權的考量。

在刑事妥速審判法規範下,只有這幾個案件可以速審嗎?目前具體規範是適用於這些相對特殊情形的案件,未來,在眾人齊聚智慧之下,期盼能適用於任何一個案件與任何一位當事人;這也是目前司法院積極召開公聽會、產官學界都密集召開研討會的原因,目的是不希望出現一個外表裹著蜜糖,卻空心甚至過於粗糙,還會導致致命的毒藥糖衣。

司法院從今年七月就如火如荼的展開立法與修法,草案在七月與十月看到的版本已經略有不同,顯見這當中司法院密集召開公聽會與研討會後已廣納建言並做成修正,此舉值得嘉許。推動速審觀念值得認同與肯定,期盼這一部法案能更臻完善且適合民情與國情。(作者現任亞洲大學財經法律系專任助理教授、中正大學法律系兼任助理教授)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9/new/nov/1/today-o6.htm


◆速審法第九條第二項不妥

◎ 梁家贏 自由時報 2009-11-1

司法院在今年的十月十五日院會通過「刑事妥速審判法草案」,並將函送立法院審議,惟司法院所提送之草案並未針對我國目前刑事審判延宕之原因對症下藥,反而有意限制人民上訴的權利,筆者深感不妥。

目前司法院所提草案爭議性較大的條文有第六條及第九條,其中又以第九條第二項限制被告上訴權利之規定,最令人無法理解。第九條第二項規定,案件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六年且經最高法院第三次以上發回後,上訴於最高法院必須以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或違背判例作為理由,否則不得提起。然而這樣的立法實不足以改善訴訟遲延的現象,反而可能讓含冤的被告就此斷送求得清白的機會。

從監察院今年三月針對民國六十八年爆發的「第一銀行押匯弊案」的調查報告可知,案子之所以會遲遲無法確定的主因是在法院身上。監察院調查報告明白指出:「台灣高等法院對於最高法院就本案歷次發回意旨未加翔實調查,致最高法院就相同事項一再發回指摘而使訴訟嚴重拖延,實有違失;又最高法院對於全卷未翔實核閱,對於同一附表之各項瑕疵,未本於職權一次通盤爬梳釐清,而於歷審分次以不同理由發回,亦有不當,應予檢討改正。」然而司法院所提草案不但沒有從法院本身的改革出發解決問題,反而第九條第二項的立法理由中還認為,該項限制上訴的案件已經過多達三十位法官審理,一般事實及法律之爭點應已明晰,因此上訴的理由應該要跟一般案件不同。然而從「第一銀行押匯弊案」的例子可以知道,不但事實經過更十一審都無法釐清,甚至連最高法院一再指摘附表文字及數目字有甚多模糊不清,無從辨認的缺失,台灣高等法院卻至更十一審都還不能改正此一錯誤。這樣的司法運作下,限制人民上訴有道理嗎?

今天司法院所提草案說是要解決案件遲延的問題,卻在草案裡頭加入第九條第二項這樣的條文,除了明顯具有將陳年舊案排除在最高法院大門外的功能,實在無法令人感受到有面對問題改革的決心。

(作者為律師,司改會一銀押匯弊案聲請釋憲案小組成員)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9/new/nov/1/today-o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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