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28日 星期二

徒法官法不足以自行

◆徒法官法不足以自行

【聯合報╱社論】2010.09.28 01:26 am

相繼發生法官貪瀆及幼童性侵輕判事件,司法最基本的兩項價值—清廉和品質,都被打了大問號。群眾長期對司法的怨怒,經過一連串事件的激盪,再經白玫瑰運動溫和但堅定地發出抗議,此際儼然是解嚴以後司法形象最灰頭土臉的時刻。

司法如何起死回生,各界都把希望寄託在「法官法」身上,企望通過外力的評鑑趕走壞法官。評鑑固然可以上緊法官辦案的發條,問題卻不是這麼簡單,法官法也不是司法公信回春的萬靈丹。

評鑑並非今日新創的制度,民國85年元月,在法官自治的改革催促下,司法院就訂定了「評鑑辦法」。這個辦法從法官的品操影響司法信譽、嚴重違反辦案程序,到後來增加的問案態度不佳,都構成評鑑法官的項目;但實施十四年來,不但聲請評鑑的件數少,平均每年不到十件,真正進入評鑑審議的更總共只有十四件。這樣的成績單能向誰交代?可見,徒法不足以自行。

評鑑成效低落,究其原因,一是評鑑鮮少啟動,二來評鑑的事由不夠開放,三是評鑑委員太多自己人,欠缺從受審判者角度檢討司法的同理心。

現行評鑑辦法規定,可以啟動評鑑的單位,有法官所屬的法院、上級法院、檢察署、司法院、法務部及律師公會等等,都是熟知法官辦案眉角生態的內行人,但評鑑委員會卻閒閒沒事做,可見還是人情作祟。

要讓評鑑發揮功能,須先找尋案源。可以從非常上訴、再審、冤獄賠償、確定判決中去發掘辦案出現重大瑕疵或遲延之弊者;也可以經由上級審、同儕、律師的評比分數,生活訪查及民意調查等作為,篩濾出辦案有問題、問案態度差或濫用權力者。法官都是用法的行家,評鑑抓其要害,才容易成案。這些方法形諸規定,或者開放民眾的投訴,再作審核,提供評鑑的固定案源,再加上適當的外力監督、有效的淘汰機制,如增加評鑑委員會的外部人士,讓不適任法官轉任法官以外的職務,評鑑委員會才不致淪為無用的冷衙門。

至於民間版以在監察院下設立基金會的方式運作評鑑,並希望審理評鑑的職務法庭加入如律師、公正人士參審,但此涉及權力分立、審判獨立界線及憲法爭議,有無必要宜謹慎審酌。

縱使評鑑制度健全了,從白玫瑰運動發出的民眾之怒,仍有許多評鑑解決不了的問題,猶待司法、立法努力。例如,從幼童性侵輕判案例可以看出,民眾在乎的是被害人沒有受到適當保護,判決適用法律的解釋不當及量刑太輕,這幾乎是所有案件被害人的悲歎。

被害人受到忽略,其來有自;因為,刑事訴訟法的重心本來就在被告身上,寧錯放,不錯抓,強化交互詰問、罪疑唯輕,近年來的刑訴改革都在落實這些精神。被害人呢,有多少相應的配套保護?被告享有法律扶助,被害人的法律權益由誰照顧?詰問被害人是被告憲法上的權利,但如性侵、重傷的被害人,能否經由一定措施減少或避免反覆詰問的多重傷害?

白玫瑰運動顯現被害人勢力的反撲,法官的確應該在個案審判中關照被害人,然而制度的導引、協助同樣重要,消極的事後評鑑作用有限。

再者,一種法律多樣解釋、解釋不當,以及量刑太輕,都觸碰到「審判獨立」的核心。過去「審判獨立」是王,民眾願意信賴、忍受,給予法官充裕的判斷、裁量空間;但如今民眾開始懷疑,獨立的背後竟是獨大和高傲,審判獨立的信賴基石開始崩解,衍生司法信心危機。

當然,對於涉及法律見解者,評鑑制度亦不可濫用,這可能成為另一種干預司法的太上力量,但這也不代表審判獨立有權恣意妄為。司法系統必須想辦法建立制度,儘速統一裁判的見解,法律真有不周,也應提出修法建議,並須改變量刑從輕的現狀,刑其當刑,否則將難以因應一波又一波人民的不信任投票。

白玫瑰運動平和收場,監督、企求司法改變的力量方興未艾,光有法官法的評鑑還不夠,法官絕不能忘了審判維護公義、庇護弱勢的初衷,失去初衷就失去民眾的信賴。要讓純潔的白玫瑰轉變為人民願意熱情擁護司法的紅玫瑰,司法人不能坐等評鑑,要用心自發改變才行。

【2010/09/28 聯合報】

http://udn.com/NEWS/OPINION/OPI1/587489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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