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傑榮專欄-尊孔 就該尊重胡佳人權
2010-04-15 中國時報 【本報訊】
敢於批評政府的中國大陸人權運動人士胡佳,近日在獄中申請保外就醫。這為中國大陸領導人開始修復其刑事司法制度提供了一個絕佳良機,補強中國在提升國家「軟實力」活動中最薄弱的環節。
除了非凡的經濟成就和不斷擴張的軍事實力外,中國政府還希望全世界讚賞「崛起中的中國」的文明素質。然而,就算政府在海外設立再多傳授語言和文化的孔子學院,除非其停止監禁持不同政見者,並用更人道的方式對待在押的異議人士,否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會贏得國際對其政治和社會進步的尊敬。
實際上,孔子本人就曾教導政府官員在統治和處罰人民時,常懷仁恕之心。既然最近開始復興這位聖人的地位,中國共產黨領導人就應好好聽從他的建議。儘管還有許許多多被禁錮的中國作家在獄中患病、缺乏治療,當局若允許三十六歲的歐洲「薩哈羅夫思想自由獎」得主胡佳保外就醫,將會是一個好的開端。
警察在二○○七年十二月拘禁胡佳,宣稱他以非暴力方式提倡環境改革、愛滋病患權益和政治、公民權利,已構成「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當時警察就已經知道他患有肝硬化。事實上,二○○六年胡佳曾被警察逮捕「失蹤」四十一天,他在獲釋不久後就被診斷出肝硬化。在那段官方從未承認的關押期間,警察拒絕接受同是維權人士的胡佳妻子曾金燕為治療胡佳B型肝炎送去的藥。隨後他的健康狀況明顯惡化。
二○○七年警方正式以刑事訴訟程序拘留胡佳,二○○八年四月他被定罪,判刑三年六個月。監獄最初讓他吃肝病的藥,但是當他產生抗藥性時(在這種病很常見),監獄違反了中國相關人權條約義務,未提供任何有效的替代治療。因此,過去十五個月期間,胡佳的健康急速走下坡。
最後,二○一○年三月三十日,戴著腳鐐手銬的胡佳,在北京市監獄管理局中心醫院接受測試,以確定他肝臟上的不明物體是否為肝癌。四月七日胡佳住院時,妻子和律師再次為他申請保外就醫。他們去年的申請被監獄駁回。四月十二日,監獄電話通知他的家屬,說胡佳已被送回監獄,還說他沒有得癌症,不能申請保外就醫。但當局拒絕提供任何檢驗書面報告,給檢驗的正確性和獨立性留下許多疑問。
顯然,當局不會給胡佳獨立的專家檢驗,無異是剝奪他在國際標準要求下與非犯人同等地接受醫療的權利。
無論胡佳是否罹患癌症,依據中國法的規定,他早就可以獲得保外就醫。而且根據國際標準,他也有權在獄中得到適當的醫療照顧,查閱準確的醫療記錄。
如果他被迫在監獄待到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六日服刑期滿,在缺乏專家醫療和適當飲食照料的情形下,無藥可醫的肝硬化可能會讓他永遠失去自理能力,或許就連繼續寫以前的維權博客(部落格)都很困難。這難道是共產黨的策略?
其他繫獄維權人士的待遇也存在相同的問題。例如盲人「赤腳律師」陳光誠,即將服滿三年四個月的刑期。陳在監禁中長期腹瀉,身體十分虛弱,當局拒絕給他妥善的治療,是否計畫要讓他出獄後無法繼續活動?
中國的政法官員一直嘗試以各種方法鎮壓維權律師和異見人士。在許多案例中,不常受到媒體關注的騷擾,包括威脅、非法軟禁、剝奪工作、反覆短期拘留和毆打等,都證實為有效的手段。但是,即使在長期囚禁或行政拘留「勞動教養」的折磨後,有些活動人士仍未放棄,不斷設法改革政治、法律制度。
例如提倡改革的傑出學者許志勇,被警察關押一個月,之後以「取保候審」限制人身自由一年,目前還很難說他是否會因此屈服。而即使是三年的牢獄之災,也未能嚇阻可敬的上海律師鄭恩寵(已失去律師資格),他出獄後不斷試圖擺脫當局的非法軟禁。同樣失去律師資格的高智晟,近日在失蹤一年多後突然露面,他所遭遇的嚴厲酷刑和長期屈辱、非人道的拘禁,是否會讓他保持緘默,現在預測還太早;據見過高智晟的人說,他的精神大體上未受影響。
因此,儘管孔子強調「加嚴暴則樹怨」,在不計代價、一心求「穩」的領導人眼裡,摧毀「頑固」維權人士身體健康的「解決方案」或許相當誘人。
這是不是一個過於憤世嫉俗的揣測?但願如此。當然,這種殘酷的做法,不但違反國際法,也與孔子的人道主義以及國家所追求的真正「軟實力」背道而馳。
(孔傑榮 Jerome A. Cohen,紐約大學法學院亞美法研究所共同主任,紐約外交關係協會兼任資深研究員。紐約大學法學院亞美法研究所研究員陳玉潔譯。英文原文請參 www.usasialaw.org。)
http://news.chinatimes.com/forum/0,5252,11051401x112010041500424,00.html
◆孔傑榮專欄-政治、「關係」和法治
2010-03-04 中國時報 【本報訊】
醜聞迫使州長派特森(David A. Paterson)─紐約州最高階官員─(美聯社)不得不放棄今年十一月競逐連任的計畫。
中國大陸要建立一個真正的「法治」,其所面臨最艱鉅的挑戰,並不在於法律訂得好不好,也不在於法官、檢察官、律師及警察是否適任。事實上在過去三十年間,無論是中國大陸的法律本身,或是那些適用法律的人,其品質與能力都有大幅的進步。
應該說,中國大陸司法真正的挑戰,來自於政治的不當干預,以及更廣泛的,來自「關係」的干預。「關係」,是指相互保護、受益、依存的人際關係網絡,長久以來「關係」便是中國社會的特色之一。若是忽視這些政治和「關係」的影響,法院和法官得擔心自己將面臨許多不利後果。中國大陸眾所周知的「地方保護主義」和貪汙,是對法律程序的扭曲,也是政治和「關係」的具體表現。
儘管中國共產黨領導不會透露黨對重要案件的干預,他們仍公開堅持應由黨控制司法。但是,對於其他司法裁決過程中破壞國家法律制度的扭曲,他們肯定不會感到高興。
當然,每個國家的法律制度或多或少都受到政治左右,而且,每個社會也都存在非正式的人際互動和影響。但差別在於,真正踐行「法治」(而非只是宣稱「法治」)的政府,會設法減少政治和人際關係對司法運作的干擾,其不但會制定法律規範來禁止這些普遍的現象,也會提倡相關價值、道德、政策、制度性變革與風俗,來輔佐這些禁止性法律規範。另外還有一點相當關鍵:較好的「法治」制度會提供法官足夠的財務和職業保障,使他們能抗拒外在的引誘。
法官、檢察官、律師、警察,甚至是被害人和證人,是否可以獨立發揮各自的角色作用,通常取決於兩個因素:一是媒體要能夠自由調查、自由揭發對法律制度的不當干涉;二是真正的選舉制度,要能夠直接或間接地對干預的官員究責。
舉例來說,在我居住的紐約州,大部分試圖干預公正審判的不法勾當,終究會被媒體揭穿。為此負直接或間接責任的政務官,因為深知自己和所屬的政黨必須接受選民的檢驗,通常會針對不法行為展開調查、起訴和改革行動,從而鞏固我們國家所追求的目標,人民所信任的獨立司法。
目前紐約州長的醜聞就是最近的例證。這個醜聞迫使州長派特森(David A. Paterson)─紐約州最高階官員─不得不放棄今年十一月競逐連任的計畫。
雖然細節還要等到紐約州檢察長辦公室接下來幾周的刑事偵查加以確認,但《紐約時報》已先披露派特森事件的基本事實,目前看來相當清楚:事件起因於州長最親信的助理涉嫌攻擊他的前任女友。為了阻止紐約市家事法院簽發會讓該助理難堪的人身保護令,隸屬於州長辦公室的州警,在這位涉嫌施暴者的指示下,多次施壓要求被害人撤回家暴聲請。此外,就在被害人要到法院出庭、完成家暴審理程序的前一天,曾經在社交場合中見過被害人的州長,親自與她通了電話。隔天該名女子便未出庭,案件就此撤銷。
這是一個普通的家暴案件,並不涉及重大的經濟或政治議題,而且該名女子甚至還沒有像許多家暴被害人一樣提出刑事告訴。就我們所知,州長辦公室也未設法聯絡審理法官(若是他們試圖影響法官,顯然會構成對司法的非法干預)。
儘管如此,《紐約時報》揭發的內幕,已足以對州長派特森的政治生涯構成迅速、致命的一擊。其實在此之前,派特森看來已無法處理紐約州的財政危機、功能不彰的州議會以及混亂的行政部門。州長的最高刑事司法顧問在事件發生後立刻辭職以示抗議,表示州長的行為是「不能接受」的。諷刺的是,派特森過去還把保護家暴被害人當作是他最引以為傲的政策之一!派特森試圖壓下被害人對其助理的指控,立刻引發公眾非議,他所屬的民主黨領袖趕緊對派特森表態,不會讓他領軍民主黨角逐紐約州長一職。
對派特森而言,未來情勢可能更糟。不但刑事偵查的結果難以預料,要求他在任期未滿前辭職的壓力也越來越大。
美國這個最近的醜聞,或許會使中國大陸的領導再次確認他們的信念:「社會主義法治」的優越性(至少對他們而言是如此)。這個制度仍然設法箝制大部分的調查報導,領導階層也不受自由選舉的檢驗,從而政治的干預可以繼續確保司法判決結果如他們所願。然而,即使是對中國大陸領導人而言,這個制度的成本看來肯定很高,因為無論是領導或是一般民眾,都因此無法瞭解、也無法解決「關係」、貪汙和「地方保護主義」的許許多多問題,以滿足公眾對正義的要求。
(孔傑榮Jerome A. Cohen,紐約大學法學院亞美法研究所共同主任,紐約外交關係協會兼任資深研究員。紐約大學法學院亞美法研究所研究員陳玉潔譯。英文原文請參www.usasialaw.org)
◆孔傑榮專欄-限制律師辯護 法務部別過頭
2010-01-21 中國時報 【孔傑榮、陳玉潔】
中國政府對人權律師的持續打壓,近來已鮮少登上國外的頭條新聞。監視、威脅、剝奪律師資格、以致於起訴維權律師,在中國大陸都已習以為常。甚至主張政治改革的維權律師高志晟,在警方拘押下「失蹤」的悲劇,也很少引起人們注意,高律師現在恐怕已遭遇不測。
即使是不涉足政治的辯護律師受到處罰,在中國大陸也不足為奇。最近北京律師李莊因涉嫌教唆當事人說謊、賄賂證人而被定罪判刑,要不是因為案子涉及重慶當局不尋常的「打黑」(查辦組織犯罪)行動,李莊案不會引起任何外媒注意。
相較之下,近來台灣政府開始對限制辯護律師感興趣,這倒是一則「新聞」。雖然馬英九總統上星期在台灣司法節慶祝大會表示,政府將更努力推動司法改革以落實人權保障,但其下法務部的作為卻與此背道而馳。
去年,在追訴前總統陳水扁貪汙的案件中,陳水扁辯護律師的一些行為引起了法務部的關注,法務部當時試圖追究陳水扁律師所謂違反律師倫理規範的責任,但最終「律師懲戒委員會」認定律師並未違反相關規定,因此決議不付懲戒。現在,法務部想要藉由修法來懲罰「妨害司法」的行為,法案一旦通過,勢必會限制辯護律師的活動。
法務部提出的刑法修正草案,在幾個方面都將危及台灣十年前所採取的「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法務部草案反映了中國傳統對辯護律師不信任的態度,草案不但未支持當事人進行主義的基礎|檢察官與辯護律師的平等對抗,反而將使台灣律師面臨中國大陸律師所遭遇的一些危險,可能包括長期的牢獄生涯。
修正草案其中一條擬處罰「使」被告或他人「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於刑事案件「有重要關係之證據」之行為,處罰對象包括一般人和律師。草案針對的是唆使行為,即使是被唆使的人沒有著手實施犯罪,也沒有任何實害發生,唆使行為也會成罪!此外,草案也懲罰「使被告」於審判或偵查時「就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為虛偽陳述」之行為。如此一來,如果被告抗辯說審判前的自白是警方刑求而來,但法院不予採信的話,被告律師可能會因為建議被告推翻自白而被起訴。在中國大陸,這樣的風險像「達摩克里斯之劍(Sword of Damocles)」一樣,長期懸在律師的頭上,時刻威脅著律師,因此,即使刑訊逼供在中國相當普遍,律師有時也不敢建議當事人提出刑求抗辯。
另一條草案條文同樣令人擔心,該條要懲罰將「相關證據資料之重要部分」於訴訟程序外為「不正當之使用」,但甚麼是「不正當之使用」?甚麼又是「相關證據資料之重要部分」?根據法務部的說明,此條文是為了避免例如召開記者會公布卷證資料等行為(即使是公開審判程序)。然而,這將會壓制人民和媒體監督司法程序所不可或缺的言論自由和資訊自由。這些限制,即使在其他民主社會有類似規定,其正當化理由通常是為了避免陪審團的決定受到媒體壓力,可是台灣並無陪審制度。
更加有問題的是,法務部竟然在「藐視法庭罪」加上藐視檢察官罪的規定!誠然,法律制度需要有效、公正的程序來處罰拒絕遵守法院合理命令的人。但是在當事人進行主義下,律師和檢察官透過法庭攻防說服中立的法院採信其主張,雙方是處於平等的地位,如果律師因未能聽從檢察官的命令,便要被科以刑罰,十分荒唐。
法務部官員似乎不瞭解,台灣已改採「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檢察官在大多數情形下不能再被視為「司法」的一員,他們的地位和功能與法官大相逕庭。
不出所料,法務部的修正草案還沒有送到立法院,就引發律師界強烈的反對。雖然法務部強調草案非針對律師而來,但其事實上會對律師的辯護造成負面的影響。草案若是通過,台灣的公民自由度勢必再被重要的非政府組織降級,例如一直以來支持台灣民主進步的美國人權組織「自由之家」,上周的報告已經指出台灣去年在保障刑事被告權利上的退步。
目前完全不清楚的是,究竟有沒有必要對辯護律師設下更多限制來防止「妨害司法」行為,法務部未提出任何實證研究,證明目前法令和律師執業倫理均不足以規範相關行為。再者,修正草案中各條文所使用的模糊字眼,容易造成濫用、引起困惑,進而壓制公正刑事程序所需要的有力辯護工作。
每個國家都必須確保司法權的有效行使。然而,各國也都需要積極的辯護律師來監督刑事程序中可能發生的違法濫權。如果法務部的草案成為法律的話,或許台灣辯護律師的處境,將開始與中國大陸律師的困境相去無幾。
(孔傑榮 Jerome A. Cohen,紐約大學法學院亞美法研究所共同主任,紐約外交關係協會兼任資深研究員。陳玉潔,台灣律師,紐約大學法學院亞美法研究所研究員。陳玉潔譯。英文原文請參www.usasialaw.org。)
◆孔傑榮專欄-中國刑事司法與公開策略
2009-11-26 中國時報
每當中國的執法官員羈押了從國外來到中國的人時,這個人的家屬將面臨許多痛苦的決定。尤其是當被羈押人過去曾是中國公民,後來歸化為外國人,或者是一個僑居國外的中國公民時,更是如此。而如果案件又跟「國家祕密」有關,就會更加複雜。
最為艱難的決定是到底要不要公開。是否應將案件公諸於世?甚麼時間點最好?力拓(Rio Tinto)公司的員工、澳籍華人胡士泰因涉嫌竊取中國國家祕密,今年七月在中國被捕。但他的妻子無需為是否公開的決定煩惱,因為他被捕的消息立即被關注中澳鐵礦石談判的記者給報導了出去。
但是歸化美籍的華裔石油地質學家薛鋒,他的妻子康楠就沒這麼幸運。同為美籍華裔的康楠,直到上周《美聯社》報導了她丈夫被羈押的消息前,已經為是否將此案曝光而糾結了整整兩年。她的直覺告訴她,要用「中國的方式」處理這個問題:通過美國政府、一個北京律師,和她所能運用的所有關係,來低調營救丈夫出獄。而直到不久前,她丈夫的前雇主美國IHS能源公司,一直忽視該公司在此案中的責任。
康女士擔心,將此案曝光會激怒中國官員,進而加深丈夫的困境,甚至連累到他們夫婦仍居住在中國的雙親。公開案情同時也意味著她那年幼的孩子們會知道他們的父親,一位受人敬重的芝加哥大學博士,因為涉嫌犯罪而被調查,指控罪名是「刺探情報和國家祕密」(即石油資料),且「提供給境外組織」(即他的雇主)。
康女士不能與丈夫討論她的顧慮,因為中國不允許家屬與在押嫌犯會面。所幸,中國政府最終按照中美領事條約下的義務(儘管有所延遲),通知了美國大使館關於薛鋒被羈押的消息,使館便開始依該條約每月去探望他一次。
薛鋒與妻子意見不同。他給美國使館人員看他手臂上菸頭燙傷的疤痕,並授權他們將案件公諸於媒體,他確信自己是無辜的,並對審訊人員對自己施加的酷刑憤慨不已。但是使館儘管是不遺餘力地幫助薛鋒辯護對抗這些模糊而且幾乎完全保密的指控,卻不願違背薛鋒妻子那些可以理解的顧慮。
今年六月,在給使館人員的一場人權講座結束後,我應使館的要求與薛鋒妻子討論此案。此前,薛鋒的前導師、芝加哥大學David Rowley教授已經建議她公開這個案件。我也持同樣的觀點。最近,在庭審過後(尚未宣判),活躍的美國人權人士John Kamm得知了此案。在確定薛鋒遭到了酷刑折磨,並且確信薛鋒希望揭露他的苦難經歷後,John Kamm便敦促《美聯社》展開調查。
在日漸累積的壓力下,康女士憂心如焚。她不願干擾中國的司法程序,而期望美國能夠在歐巴馬總統訪華前或訪華中成功營救薛鋒出獄。但是對於靜默外交(quiet diplomacy)的效果,她的幻想逐漸破滅。《美聯社》北京分社社長Charles Hutzler,在仔細權衡了道德因素後,公開報導了案情,使康女士擺脫了進退兩難的處境。
薛依然命運未卜,案情也在緩慢推進。法院兩次對檢方提出的證據表示不滿意,這意味著無罪判決應該是此案合適的結果。但是在中國,無罪釋放是非常少見的,因為黨和政府不願「丟面子」,而且官員也怕因為侵害被告權利而惹上賠償訴訟糾紛或行政處分。判一個較輕的罪名和相當於被告在押時間的刑期,是一種中國式的折衷方案。
不管結果如何,與其他因素相比,很難確定採取公開策略的影響有多大。但是《美聯社》Hutzler的報導,很可能是歐巴馬總統最近出人意料地向中國國家主席胡錦濤提及此案的一個原因。
據報導,薛鋒相信在正式逮捕開始前將案件曝光,或許會發揮最大的影響力。這在此後的力拓案中得到印證,因為力拓案最初的「竊取國家祕密」指控引起了輿論大譁,才使得胡士泰的正式逮捕罪名降為較輕的「商業祕密」指控。
大多數中國人在偵查初期都會選擇不張揚,希望靜默外交可以避免正式的逮捕。正式逮捕後,很多人才相信統計數據,明白了除非有公眾壓力存在,逮捕通常意味著起訴、有罪判決和牢獄之災。二○○○年,美國永久居民、迪肯遜學院圖書館員宋永毅,就在被逮捕後、起訴前揭露他的案情,最後終於獲得釋放,當時的中國需要美國國會的支持加入世界貿易組織。
一個經驗教訓現在看來已相當清楚:領館人員或者律師(當律師被允許會面時)應該遵從被羈押人公開案情的決定。這應是他的決定,而非他家人的決定。的確,這不僅卸去了他家人的一個痛苦負擔,而且可能對他的案件有所幫助。同時,這也有助於讓全世界了解中國的司法。
(孔傑榮Jerome A. Cohen,紐約大學法學院亞美法研究所共同主任,紐約外交關係協會兼任資深研究員。紐約大學法學院亞美法研究所譯。英文原文請參 www.usasia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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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5月10日 星期一
孔傑榮專欄-中國刑辯律師瀕絕種
◆孔傑榮專欄-中國刑辯律師瀕絕種
2010-04-29 中國時報【孔傑榮、陳玉潔】
中國大陸當局打壓律師事件再添一樁,北京市司法局最近打算吊銷兩名人權律師的執業證書,讓人再次為中國刑事辯護律師的未來感到擔憂。
兩個星期前,北京市司法局通知北京律師唐吉田和劉巍,指控他們「擾亂法庭秩序,干擾訴訟活動正常進行」,並準備吊銷他們的律師執業證書,使其終生不能執業。其實自去年六月起,兩律師連同其他一些維權律師,就已經因「律師年度考核」被認定不合格而暫時無法執業。
司法局的指控,源於兩位律師去年四月為一位法輪功成員辯護的案件,法輪功是中國受迫害最嚴重的宗教團體,該案被告最終因「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實施」被定罪判刑。據唐、劉兩律師表示,庭審時審判長有許多不合規定的做法,其中包括一直打斷辯護人和被告的發言,拒絕聽取他們就案件核心問題的陳述|亦即法輪功不是「邪教」的辯白。當庭審快結束時,沮喪的兩名律師認為他們根本沒法在這種情形下為當事人辯護,為表達抗議,他們在提交書面答辯意見後和平離開了法庭。
上周北京市司法局舉行聽證會,以決定是否吊銷兩位律師的執業證書,其所持理由是,他們不服從審判長禁止爭辯法輪功性質的命令,並在審判中退庭。司法局目前還沒做出決定,但聽證會的情況已出現許多不祥徵兆。據報導,當局在聽證會前對兩位律師代理人施壓,不讓他們代理,其中一名代理人因此退出案件,而一名代理人當天被限制自由,無法出席聽證會。支持者、外國領館官員和記者,無一被允許旁聽,警察還驅散聚集在司法局外的支持民眾。另外,司法局也從未允許唐、劉兩律師複印相關證據文件。
對僅僅是和平的法庭抗議行為,吊銷律師執業證書是異常嚴厲的懲罰。據我們所知,直到目前為止,在中國吊銷執業證書的處罰只發生在律師被定罪判刑的案件,例如最近重慶的打黑行動,在鬧劇般審判中被判刑的北京律師李莊。
為什麼司法局要在一年後才展開對唐吉田和劉巍兩律師的處罰程序,現在並不清楚。但因其行動恰好跟司法部四月八日頒布的《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和《律師事務所年度檢查考核辦法》同步,這似乎指向一個新的趨勢|中國政府要進一步扼殺的,不只是四面楚歌的辯護律師,還包括所有的公益律師。
《處罰辦法》中許多條文,擴張了二○○七年《律師法》懲罰律師言論的範圍。定義模糊的行為,例如指示或誘導委託人發表擾亂訴訟的言論,以及煽動或教唆他人擾亂法庭秩序等,這些行為只要「情節嚴重」,通通可以被中國政府用來吊銷律師的執業證書。
兩名律師的處罰案件,已引發各地的強烈抗議,包括香港、美國以及其他律師、民間團體可以自由挑戰政府作為的地方。最值得注意的,或許是來自台北律師公會人權保護委員會的支持,因為台灣與中國大陸有著許多相同的法制史,包括不歡迎刑辯律師的傳統觀念。
但是,跟中國大陸律師不同的是,現今台灣律師可以提供有力的辯護,而且有能力抵禦政府的壓制,這多虧了台灣高度自治的律師公會、強大的公民社會、自由媒體、獨立司法及一個透過選舉向民眾負責的民主政府。
在檢方追訴前總統陳水扁貪汙期間,律師鄭文龍代陳水扁公開發表質疑司法不公的聲明,台灣法務部為此試圖要懲戒鄭律師,但最終未能成功。之後,法務部提出限制辯護律師的刑法修正草案,但由於律師界和民間團體的強烈反彈,法務部不得不喊停。
中國大陸的律師就沒有那麼幸運。帝制時代的中國,絕不允許刑事辯護律師有發展的空間。二十世紀,無論是在中國大陸或者後來的台灣,蔣介石政權都嚴格控制這些律師。而中國共產黨所引進、至今仍有重要影響力的仿蘇聯模式政府,僅允許刑辯律師發揮一點點作用。最近中國政法官員中權力最大的周永康,發表了一篇重要講話,似乎暗示中國領導並不打算在未來賦予這些律師更重要的地位。
的確,在他的長篇演說中,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書記周永康,坦率承認中國日益增多的社會矛盾,以及建立一個更公平的司法制度以解決社會矛盾的重要性。他一再提到目前亟需改善公安、檢察官、法官、甚至是鄉鎮官員的水準,但沒有一字一句提到律師。不知情的讀者可能會問,中國是否還存在刑事律師?
中國政府趕盡殺絕的打壓,或許正讓中國刑事辯護律師瀕臨絕種。
(作者孔傑榮 Jerome A. Cohen,紐約大學法學院亞美法研究所共同主任,紐約外交關係協會兼任資深研究員;陳玉潔,台灣律師,紐約大學法學院亞美法研究所研究員。陳玉潔譯。英文原文請參www.usasialaw.org。)\
http://news.chinatimes.com/forum/0,5252,11051401x112010042900424,00.html
2010-04-29 中國時報【孔傑榮、陳玉潔】
中國大陸當局打壓律師事件再添一樁,北京市司法局最近打算吊銷兩名人權律師的執業證書,讓人再次為中國刑事辯護律師的未來感到擔憂。
兩個星期前,北京市司法局通知北京律師唐吉田和劉巍,指控他們「擾亂法庭秩序,干擾訴訟活動正常進行」,並準備吊銷他們的律師執業證書,使其終生不能執業。其實自去年六月起,兩律師連同其他一些維權律師,就已經因「律師年度考核」被認定不合格而暫時無法執業。
司法局的指控,源於兩位律師去年四月為一位法輪功成員辯護的案件,法輪功是中國受迫害最嚴重的宗教團體,該案被告最終因「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實施」被定罪判刑。據唐、劉兩律師表示,庭審時審判長有許多不合規定的做法,其中包括一直打斷辯護人和被告的發言,拒絕聽取他們就案件核心問題的陳述|亦即法輪功不是「邪教」的辯白。當庭審快結束時,沮喪的兩名律師認為他們根本沒法在這種情形下為當事人辯護,為表達抗議,他們在提交書面答辯意見後和平離開了法庭。
上周北京市司法局舉行聽證會,以決定是否吊銷兩位律師的執業證書,其所持理由是,他們不服從審判長禁止爭辯法輪功性質的命令,並在審判中退庭。司法局目前還沒做出決定,但聽證會的情況已出現許多不祥徵兆。據報導,當局在聽證會前對兩位律師代理人施壓,不讓他們代理,其中一名代理人因此退出案件,而一名代理人當天被限制自由,無法出席聽證會。支持者、外國領館官員和記者,無一被允許旁聽,警察還驅散聚集在司法局外的支持民眾。另外,司法局也從未允許唐、劉兩律師複印相關證據文件。
對僅僅是和平的法庭抗議行為,吊銷律師執業證書是異常嚴厲的懲罰。據我們所知,直到目前為止,在中國吊銷執業證書的處罰只發生在律師被定罪判刑的案件,例如最近重慶的打黑行動,在鬧劇般審判中被判刑的北京律師李莊。
為什麼司法局要在一年後才展開對唐吉田和劉巍兩律師的處罰程序,現在並不清楚。但因其行動恰好跟司法部四月八日頒布的《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和《律師事務所年度檢查考核辦法》同步,這似乎指向一個新的趨勢|中國政府要進一步扼殺的,不只是四面楚歌的辯護律師,還包括所有的公益律師。
《處罰辦法》中許多條文,擴張了二○○七年《律師法》懲罰律師言論的範圍。定義模糊的行為,例如指示或誘導委託人發表擾亂訴訟的言論,以及煽動或教唆他人擾亂法庭秩序等,這些行為只要「情節嚴重」,通通可以被中國政府用來吊銷律師的執業證書。
兩名律師的處罰案件,已引發各地的強烈抗議,包括香港、美國以及其他律師、民間團體可以自由挑戰政府作為的地方。最值得注意的,或許是來自台北律師公會人權保護委員會的支持,因為台灣與中國大陸有著許多相同的法制史,包括不歡迎刑辯律師的傳統觀念。
但是,跟中國大陸律師不同的是,現今台灣律師可以提供有力的辯護,而且有能力抵禦政府的壓制,這多虧了台灣高度自治的律師公會、強大的公民社會、自由媒體、獨立司法及一個透過選舉向民眾負責的民主政府。
在檢方追訴前總統陳水扁貪汙期間,律師鄭文龍代陳水扁公開發表質疑司法不公的聲明,台灣法務部為此試圖要懲戒鄭律師,但最終未能成功。之後,法務部提出限制辯護律師的刑法修正草案,但由於律師界和民間團體的強烈反彈,法務部不得不喊停。
中國大陸的律師就沒有那麼幸運。帝制時代的中國,絕不允許刑事辯護律師有發展的空間。二十世紀,無論是在中國大陸或者後來的台灣,蔣介石政權都嚴格控制這些律師。而中國共產黨所引進、至今仍有重要影響力的仿蘇聯模式政府,僅允許刑辯律師發揮一點點作用。最近中國政法官員中權力最大的周永康,發表了一篇重要講話,似乎暗示中國領導並不打算在未來賦予這些律師更重要的地位。
的確,在他的長篇演說中,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書記周永康,坦率承認中國日益增多的社會矛盾,以及建立一個更公平的司法制度以解決社會矛盾的重要性。他一再提到目前亟需改善公安、檢察官、法官、甚至是鄉鎮官員的水準,但沒有一字一句提到律師。不知情的讀者可能會問,中國是否還存在刑事律師?
中國政府趕盡殺絕的打壓,或許正讓中國刑事辯護律師瀕臨絕種。
(作者孔傑榮 Jerome A. Cohen,紐約大學法學院亞美法研究所共同主任,紐約外交關係協會兼任資深研究員;陳玉潔,台灣律師,紐約大學法學院亞美法研究所研究員。陳玉潔譯。英文原文請參www.usasialaw.org。)\
http://news.chinatimes.com/forum/0,5252,11051401x112010042900424,00.html
2009年12月25日 星期五
孔傑榮專欄-精神病鑑定和中國刑事司法
◆孔傑榮專欄-精神病鑑定和中國刑事司法
* 2009-12-24
* 中國時報
* 【孔傑榮】
中國大陸的最高人民法院剛剛宣布了一個死刑判決,這個死刑案件對英國政府、歐盟以及中國、外國人權人士來說,意義重大。案子發生在二○○七年九月,一名英籍巴基斯坦後裔阿克馬爾.謝赫(Akmal Shaikh),在新疆烏魯木齊機場因涉嫌走私毒品被拘留。他在二○○八年十月被定罪、判處死刑,即將在十二月廿九日被處決。在一個每年處決上千人的國家,這本是一個普通的死刑案例,但這個案子之所以特殊,是因為據說被告謝赫有嚴重的精神病史。
和中國大陸其他許多案件一樣,這個案件缺乏透明性。但目前看來,是因為謝赫幻想自己可以在中國成為流行歌手,中亞走私者便利用他的妄想症,說服他攜帶一個藏匿了大概四公斤海洛因的行李箱入境中國。
根據中國法律的規定,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不法行為的精神病人,不負刑事責任。此外,喪失部分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可減輕刑事處罰。但是,謝赫的一審法院,在為時半小時的庭審中,完全忽略了這個重要的司法層面。
二○○九年五月廿六日,當二審法院展開審理程序時,倫敦的人權組織「緩刑」(Reprieve)派了一名英國的法醫精神專科醫生 Peter Schaapveld前往烏魯木齊,希望能夠評估謝赫的精神狀態,提供給法院參考。遺憾的是,在沒有任何解釋的情況下,當局拒絕Schaapveld醫生與謝赫見面,也不允許他旁聽法庭審判。另外,當局起初表示會讓當地醫生鑑定謝赫的精神狀態,後來也改變了主意。於是,在這個關鍵問題上,二審法院沒有任何專家意見可供參考。而且,法院顯然在律師反對下,讓謝赫當庭作了胡言亂語、前後矛盾的陳述,聽到被告的陳述時,法官還忍不住笑了出來。
謝赫是否具備受審的能力?以及他行為時的精神狀態如何?儘管這兩個問題還懸而未決,但二審法院卻決定維持一審的死刑,而最高人民法院也剛剛核准了謝赫的死刑判決。儘管英國政府和歐盟已經表示關注,而且人權組織「緩刑」和其他組織也蒐集了大量證據,證明謝赫長期患有嚴重的躁鬱症,但目前仍然沒有任何跡象顯示他的精神狀況接受過專業鑑定。Schaapveld醫生表示,謝赫的躁鬱症很可能導致了他的妄想性精神病,使得毒品走私犯有機可乘,利用謝赫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為他們運輸毒品。
根據這個案件的情況,最高人民法院本來應該按照中國法律和國際法律標準,在最後判決前對謝赫進行徹底的心理鑑定。但是,在中國大陸最近幾宗高度曝光的死刑案件中,精神障礙的被告被控以令人髮指的罪行,比如多起謀殺,而最高人民法院都未能按照正當程序堅持對被告進行精神鑑定。去年因殺害員警被處決的楊佳,只不過是其中最為惡名昭彰的例子。
儘管如此,中國法院在這個問題上有時候也算處理得宜。例如,幾年前在北京,一個美國人殺死了中國妻子,因為他幻想妻子對他下毒,他最終被診斷為妄想型精神分裂症。審理該案的法院讓當地精神病院專家對被告進行了徹底的檢查。在認真研究之後,六名專家遞交了報告,認定被告精神狀況的嚴重程度,以及其精神狀態與案件的關聯性。當受害人家屬反對這些專家的結論時,法院再要求另外一組專家作出第二份評估。而在這些專家也得出類似的結論後,法院將本來可能判處的死刑減為十五年有期徒刑。雖然,這個精神失常的被告也許應該獲判無罪,獲判無罪後也可以關押在比監獄更好的場所,但至少法院讓他保住了性命。
遺憾的是,現在對謝赫進行類似的精神評估已經太遲,但英國目前正遊說中國政府對謝赫減刑,說不定中國會改變決定,免他一死。但無論如何,中國大陸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應該立法確定詳細的程序保障,在被告提出合理要求時,確保被告獲得公正、準確的精神鑑定。
(孔傑榮Jerome A. Cohen,紐約大學法學院亞美法研究所共同主任,紐約外交關係協會兼任資深研究員。紐約大學法學院亞美法研究所譯。英文原文請參www.usasialaw.org。)
http://news.chinatimes.com/2007Cti/2007Cti-News/2007Cti-News-Content/0,4521,11051401+112009122400442,00.html
* 2009-12-24
* 中國時報
* 【孔傑榮】
中國大陸的最高人民法院剛剛宣布了一個死刑判決,這個死刑案件對英國政府、歐盟以及中國、外國人權人士來說,意義重大。案子發生在二○○七年九月,一名英籍巴基斯坦後裔阿克馬爾.謝赫(Akmal Shaikh),在新疆烏魯木齊機場因涉嫌走私毒品被拘留。他在二○○八年十月被定罪、判處死刑,即將在十二月廿九日被處決。在一個每年處決上千人的國家,這本是一個普通的死刑案例,但這個案子之所以特殊,是因為據說被告謝赫有嚴重的精神病史。
和中國大陸其他許多案件一樣,這個案件缺乏透明性。但目前看來,是因為謝赫幻想自己可以在中國成為流行歌手,中亞走私者便利用他的妄想症,說服他攜帶一個藏匿了大概四公斤海洛因的行李箱入境中國。
根據中國法律的規定,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不法行為的精神病人,不負刑事責任。此外,喪失部分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可減輕刑事處罰。但是,謝赫的一審法院,在為時半小時的庭審中,完全忽略了這個重要的司法層面。
二○○九年五月廿六日,當二審法院展開審理程序時,倫敦的人權組織「緩刑」(Reprieve)派了一名英國的法醫精神專科醫生 Peter Schaapveld前往烏魯木齊,希望能夠評估謝赫的精神狀態,提供給法院參考。遺憾的是,在沒有任何解釋的情況下,當局拒絕Schaapveld醫生與謝赫見面,也不允許他旁聽法庭審判。另外,當局起初表示會讓當地醫生鑑定謝赫的精神狀態,後來也改變了主意。於是,在這個關鍵問題上,二審法院沒有任何專家意見可供參考。而且,法院顯然在律師反對下,讓謝赫當庭作了胡言亂語、前後矛盾的陳述,聽到被告的陳述時,法官還忍不住笑了出來。
謝赫是否具備受審的能力?以及他行為時的精神狀態如何?儘管這兩個問題還懸而未決,但二審法院卻決定維持一審的死刑,而最高人民法院也剛剛核准了謝赫的死刑判決。儘管英國政府和歐盟已經表示關注,而且人權組織「緩刑」和其他組織也蒐集了大量證據,證明謝赫長期患有嚴重的躁鬱症,但目前仍然沒有任何跡象顯示他的精神狀況接受過專業鑑定。Schaapveld醫生表示,謝赫的躁鬱症很可能導致了他的妄想性精神病,使得毒品走私犯有機可乘,利用謝赫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為他們運輸毒品。
根據這個案件的情況,最高人民法院本來應該按照中國法律和國際法律標準,在最後判決前對謝赫進行徹底的心理鑑定。但是,在中國大陸最近幾宗高度曝光的死刑案件中,精神障礙的被告被控以令人髮指的罪行,比如多起謀殺,而最高人民法院都未能按照正當程序堅持對被告進行精神鑑定。去年因殺害員警被處決的楊佳,只不過是其中最為惡名昭彰的例子。
儘管如此,中國法院在這個問題上有時候也算處理得宜。例如,幾年前在北京,一個美國人殺死了中國妻子,因為他幻想妻子對他下毒,他最終被診斷為妄想型精神分裂症。審理該案的法院讓當地精神病院專家對被告進行了徹底的檢查。在認真研究之後,六名專家遞交了報告,認定被告精神狀況的嚴重程度,以及其精神狀態與案件的關聯性。當受害人家屬反對這些專家的結論時,法院再要求另外一組專家作出第二份評估。而在這些專家也得出類似的結論後,法院將本來可能判處的死刑減為十五年有期徒刑。雖然,這個精神失常的被告也許應該獲判無罪,獲判無罪後也可以關押在比監獄更好的場所,但至少法院讓他保住了性命。
遺憾的是,現在對謝赫進行類似的精神評估已經太遲,但英國目前正遊說中國政府對謝赫減刑,說不定中國會改變決定,免他一死。但無論如何,中國大陸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應該立法確定詳細的程序保障,在被告提出合理要求時,確保被告獲得公正、準確的精神鑑定。
(孔傑榮Jerome A. Cohen,紐約大學法學院亞美法研究所共同主任,紐約外交關係協會兼任資深研究員。紐約大學法學院亞美法研究所譯。英文原文請參www.usasia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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