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堂不撤守-從大陸學歷採認 看政府律師的必要
* 2010-09-20
* 中國時報
* 【陳長文】
約二十年前,筆者以海基會祕書長的身分列席行政院大陸工作小組,討論「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草案。筆者當場以違憲的理由反對草案中「大陸地區人民繼承台灣遺產以二百萬元為上限」的規定。過了二十年,這項法律終於修改了,算是一個「遲來的進步」,雖然對於大陸人民(相對於外國人)仍有不合理的歧視還有待努力。
然而,一個筆者在意了廿年的惡法修正了,卻有另一個不合理的荒謬在目前出現,這次政府歧視的對象不是大陸人,而是台灣人。
日前政府修正了「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終於正視留學大陸台灣學生的權利,採認部分大陸大學的學歷。然而,令人遺憾的是,這次的修正,卻留下了兩項「為德不卒」的法律尾巴。第一,學歷採認不溯及既往,在該辦法生效前赴大陸取得學位者,其學位並不被採認。第二,涉及醫療法所稱醫事人員相關系所之學歷亦不予採認。
在論述這兩項修法尾巴的荒謬性之前,先讓我們回到,所謂的學歷採認,究是政府的「義務」,還是「權力」?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筆者在中國時報的投書「不讀那所大學的自由」中即曾指出,人民有受教育之權,這個權利的行使,最基本的核心乃在於人民有權可自由的選擇他認為最合適的學校受教育,不管這個學校是台灣、外國還是大陸的學校。這個基於受教權的核心權利|自由選擇學校的權利,政府要直接或間接地去限制,都必須十分謹慎。
簡言之,政府之所以「有權」採認學歷,重心還是得回到保障人民的受教權這個核心價值上。亦即透過採認學歷的制度,能夠提供人民一個基本的資訊,亦即人民所選的學校若經政府採認,會是一個達到一定「品質門檻」的學校,使得人民不會因為資訊不充分而做出錯誤選擇。
除了這二項仍基於人民受教「品質」權,所衍生出資訊保障目的,可能做為政府行使「學歷採認」權力的權源外,這個權力並不賦予政府基於其他政策目的考量而任意裁量的基礎。
當我們釐清政府採認學歷的權源後,就可以看出採認學歷不溯既往以及醫事學歷不採認的荒謬性。
以醫事學歷的採認來說。如果教育部經過詳查,發現中國大陸的醫學系教育品質都未達到可接受的水準而決定全不採認,也就罷了。但實際情形卻顯非如此。筆者要問,這樣的歧視正當性與合憲性何在?
而其他被採認的學歷但不溯及既往的規定,則更顯荒謬。既然肯認了這些認可名冊內的學校的學歷,就是對該校教學品質的肯認,為什麼這樣的認可,還要設時間的切割點,之後可以採認,之前則不可採認?
政府顯然搞錯了所謂「不溯既往」的法律意義,「不溯既往」是指對於人民已取得的權利,基於信賴保護的原則,不向前追溯使之失效。也就是,對於合理正當的權利,如學歷的採認,「不溯既往」並不能當作一個「想當然耳」的阻礙理由。有人會說,如果採認過去的學歷,豈不是鼓勵偷跑嗎?這樣說法更是離譜,那一條法律「禁止」台灣學生去大陸求學?去大陸留學既不是非法行為,豈可以「偷跑」二字將之汙名化?
而這樣的荒謬,用「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來對比就更加明顯,其他國外學歷採認,並沒排除醫事,也沒有奇怪的「不溯既往」的規定。到全世界任何國家留學,政府都不會特意的以排除醫事與不溯既往去剝奪台灣學子的權益,為何獨獨到大陸求學,要被歧視對待?而這些種種認事用法的不合理現象,再次顯示設置政府律師已是刻不容緩的要求,以確保政府做成決策時能恪遵「依法行政」的要求。
最後,大家要知道,這些去大陸讀書的學生,可不是大陸人,他們是台灣同胞,大多數人和其他台灣學子一樣,在台灣生長,是台灣的子弟。怎麼會有一個政府,選擇去歧視自己的國民呢?為了要討好反對黨或利益團體,卻連帶波及自己的子弟,有什麼道理呢?(作者為律師, 法學教授)
http://news.chinatimes.com/forum/0,5252,11051401x112010092000137,00.html
2010年9月21日 星期二
聲請集遊法釋憲 陳思帆值得喝采
◆聲請集遊法釋憲 陳思帆值得喝采
* 2010-09-20
* 中國時報
* 【本報訊】
在一連串引起社會嚴詞批判的司法事件之後,台北地方法院陳思帆法官做出了一項值得大聲喝采的決定。他是審理台大教授李明璁遭檢方以違反集會遊行法起訴一案的法官,在原訂宣判的日子,他告訴到場聆判的被告與社團,法院已經決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憲法,理由是他確信集遊法有諸多違憲之處,也已牴觸立法院透過制定施行法,引入國內法秩序的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這項公約被認為具有相當於實質憲法規範的效力,立法院以施行法明文要求,與公約內容不符的國內法律,必須在兩年內完成修法。陳法官的聲請,為大法官提供了第二次解釋集遊法違憲的機會。
其實,我們曾經一再指出,集遊法是一項內容明顯違憲的惡法。約是十二年前,大法官就曾以相當含蓄的態度,宣告此法的若干條文違憲。立法院在大法官解釋之後修法,令人不敢置信的是,經大法官宣告為違憲的條文,赫然還是存在,顯示了提出修法草案的內政部,以及接納內政部草案的立法院,簡直視大法官解釋如無物;當時是民國九十一年,數年以還,對於集遊法違憲的指責,內政部從來沒有重新修法的打算,這件事經過兩次政黨輪替始終不動如山,連熟諳人權政策的江宜樺部長出掌內政部,也無不同,可見官僚體制輕忽的程度有多深。如果用這部法律做為台灣法治水準的量尺,恐怕很難得到及格的評價!
若干時日以來,檢警機關一再繼續使用這部惡法追訴走上街頭對於政府表達不滿的人士,被追訴的其實什麼黨籍的政治人物都有。凡是被刑事追訴的人,都立刻體會得到為什麼這是一部違憲的惡法,也無不在法院採取這樣的立場。最近的現象是,法院裡的法官們,從地方法院到高等法院,在許多違反集遊法的刑事案件中,紛紛基於各種理由判決被告們無罪,較之當年動輒引用集遊法的規定定罪的法院判決,當然是一種明顯的進步。比較近的著名案例,就是號稱百萬計的紅衫群眾和平集會遊行,領導人物施明德等十餘位橫跨藍綠政黨的政治人物遭到檢警追訴,從地院到高院,兩審均判決無罪定讞,令人記憶猶新。
即令如此,還是有兩件事令人感到不解。一件事是法院審判集遊法刑事案件,被告指控集遊法違憲的聲音不絕於耳,施明德案中此點其實是主要的訴求,可是法院裡的許多法官,卻寧可判決無罪,也還是紛紛迴避集遊法違憲的議題,這也表示法院法官普遍缺乏法治國家健全司法所必須具備的憲法意識,形成了司法鄉愿的態度。第二件令人不解的事,則是被判無罪走出法庭的政治人物,頗不乏回到立法院繼續問政者,卻都似乎船過水無痕,不論何黨何派,都不思要從修法下手根除這部惡名昭彰的法律,而只是在自己的官司了結之後,眼睜睜地看著檢察機關繼續利用此法追訴和自己情境類似的人們,這種政治上自掃門前雪的作風,而且是跨政黨的鄉愿態度,真是令人感到心寒。
現在陳思帆法官毅然決定在李明璁的集遊法刑事案件中停止審判,提出釋憲聲請,打破長期存在的司法鄉愿風氣,可說是空谷足音。尤其值得注意的是,這是法院法官在立法院通過兩公約施行法後,第一次挑選了一個上好的題材送入司法院,請大法官能夠利用憲法解釋,將馬總統自就任以來,苦口婆心想要落實的兩項人權公約,得到一次展現身手驗證效力的上好機會。地方法院的陳思帆法官有此憲法器識聲請釋憲,熟諳憲法法理而且願意以落實人權保障為已任的大法官,應該不會讓國人感到失望才是。
我們希望看到的是,對於這個已經歷時甚久,歹戲拖棚的憲政問題,大法官能夠儘快做出解釋,我們也樂意預期,此項解釋,不但足以告誡行政部門,不可面對憲法解釋陽奉陰違,無動於衷,也將會是精心闡釋人權兩公約的憲政里程碑!
http://news.chinatimes.com/forum/0,5252,11051402x112010092000305,00.html
* 2010-09-20
* 中國時報
* 【本報訊】
在一連串引起社會嚴詞批判的司法事件之後,台北地方法院陳思帆法官做出了一項值得大聲喝采的決定。他是審理台大教授李明璁遭檢方以違反集會遊行法起訴一案的法官,在原訂宣判的日子,他告訴到場聆判的被告與社團,法院已經決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憲法,理由是他確信集遊法有諸多違憲之處,也已牴觸立法院透過制定施行法,引入國內法秩序的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這項公約被認為具有相當於實質憲法規範的效力,立法院以施行法明文要求,與公約內容不符的國內法律,必須在兩年內完成修法。陳法官的聲請,為大法官提供了第二次解釋集遊法違憲的機會。
其實,我們曾經一再指出,集遊法是一項內容明顯違憲的惡法。約是十二年前,大法官就曾以相當含蓄的態度,宣告此法的若干條文違憲。立法院在大法官解釋之後修法,令人不敢置信的是,經大法官宣告為違憲的條文,赫然還是存在,顯示了提出修法草案的內政部,以及接納內政部草案的立法院,簡直視大法官解釋如無物;當時是民國九十一年,數年以還,對於集遊法違憲的指責,內政部從來沒有重新修法的打算,這件事經過兩次政黨輪替始終不動如山,連熟諳人權政策的江宜樺部長出掌內政部,也無不同,可見官僚體制輕忽的程度有多深。如果用這部法律做為台灣法治水準的量尺,恐怕很難得到及格的評價!
若干時日以來,檢警機關一再繼續使用這部惡法追訴走上街頭對於政府表達不滿的人士,被追訴的其實什麼黨籍的政治人物都有。凡是被刑事追訴的人,都立刻體會得到為什麼這是一部違憲的惡法,也無不在法院採取這樣的立場。最近的現象是,法院裡的法官們,從地方法院到高等法院,在許多違反集遊法的刑事案件中,紛紛基於各種理由判決被告們無罪,較之當年動輒引用集遊法的規定定罪的法院判決,當然是一種明顯的進步。比較近的著名案例,就是號稱百萬計的紅衫群眾和平集會遊行,領導人物施明德等十餘位橫跨藍綠政黨的政治人物遭到檢警追訴,從地院到高院,兩審均判決無罪定讞,令人記憶猶新。
即令如此,還是有兩件事令人感到不解。一件事是法院審判集遊法刑事案件,被告指控集遊法違憲的聲音不絕於耳,施明德案中此點其實是主要的訴求,可是法院裡的許多法官,卻寧可判決無罪,也還是紛紛迴避集遊法違憲的議題,這也表示法院法官普遍缺乏法治國家健全司法所必須具備的憲法意識,形成了司法鄉愿的態度。第二件令人不解的事,則是被判無罪走出法庭的政治人物,頗不乏回到立法院繼續問政者,卻都似乎船過水無痕,不論何黨何派,都不思要從修法下手根除這部惡名昭彰的法律,而只是在自己的官司了結之後,眼睜睜地看著檢察機關繼續利用此法追訴和自己情境類似的人們,這種政治上自掃門前雪的作風,而且是跨政黨的鄉愿態度,真是令人感到心寒。
現在陳思帆法官毅然決定在李明璁的集遊法刑事案件中停止審判,提出釋憲聲請,打破長期存在的司法鄉愿風氣,可說是空谷足音。尤其值得注意的是,這是法院法官在立法院通過兩公約施行法後,第一次挑選了一個上好的題材送入司法院,請大法官能夠利用憲法解釋,將馬總統自就任以來,苦口婆心想要落實的兩項人權公約,得到一次展現身手驗證效力的上好機會。地方法院的陳思帆法官有此憲法器識聲請釋憲,熟諳憲法法理而且願意以落實人權保障為已任的大法官,應該不會讓國人感到失望才是。
我們希望看到的是,對於這個已經歷時甚久,歹戲拖棚的憲政問題,大法官能夠儘快做出解釋,我們也樂意預期,此項解釋,不但足以告誡行政部門,不可面對憲法解釋陽奉陰違,無動於衷,也將會是精心闡釋人權兩公約的憲政里程碑!
http://news.chinatimes.com/forum/0,5252,11051402x112010092000305,00.html
2010年9月20日 星期一
個資法揮大刀 業者憂拖垮公司
◆個資法揮大刀 業者憂拖垮公司
* 2010-09-20
* 中國時報
* 【林上祚、沈婉玉、曹秀雲、鍾惠玲/綜合報導】
新版個資法即將上路,電視購物、網購、金融、醫療、百貨量販、電信等業者滿手用戶資料,首當其衝,以現在台灣個資滿天飛的情況,日後極可能淪為「司法肥羊」,甚至拖垮公司,讓相關業者心驚驚,紛紛尋求因應對策,降低風險。
「台灣詐騙集團實在太厲害了,有些甚至懂得如何侵入企業主機,竊取用戶資料。」森森百貨總經理李登科說,最近有一家3C連鎖賣場,有五、六十萬筆用戶資料一次被盜走,這起資安事件,後來被敦陽科技發現。
李登科表示,為避免用戶資料外洩,U-Life已斥資數千萬元,添購網路資安設備,公司所有電腦也封住USB插槽,防止員工竊取個資。
擁有七百五十萬卡友數的HAPPY GO也指出,已針對處理資訊的內部員工與合作特約廠商,實行一套雙重稽核的管理機制,目的在使員工與特約商,無法完整拿到客戶客資,保護個資不外洩。
「絕大多數業主,本著良善經營企業,新版個資法衍生的後續賠償責任,對廠商影響很大!」李登科表示,個資洩漏舉證責任,至今規範仍相對模糊,U-Life、雅虎奇摩、PC Home等虛擬通路廠商,都很擔心後續責任拖垮公司,目前已透過「無店舖量販協會」與主管機關溝通。
勤業眾信管理顧問公司科技風險部門副總經理萬幼筠指出,新法賦予主管機關檢查及處罰的權責,但因為個資法影響各行各業,而各產業的主管機關不同,因此政府部門已經著手在釐清權責並訂定處理規範。
銀行公會表示,未來銀行公會將擔負個資法律諮詢服務,要協助民眾向政府機構陳情,或彙整銀行業相關個人資料保護指南,因此已成立跨委員會因應小組,委託法律專家,對個資法的影響與因應進行評估與規畫。
金控高層表示,因為銀行業在舊的個資法中已經納入規範,對於資訊安全已經很重視,大部分銀行已經不敢再將信用卡拉卡業務外包。但新法的規範範圍更廣,還包括所有電腦與書面資料,未來交叉行銷和異業結盟可能都有違法疑慮,惟因牽涉太廣,目前還估不出來要增加多少資安成本。
http://news.chinatimes.com/tech/0,5249,12050901x112010092000131,00.html
◆ 防個資外洩 手機筆電送修先切結
* 2010-09-20
* 中國時報
* 【沈婉玉、鐘惠玲/台北報導】
個資法通過後,損害賠償上限提高到二億元,小市民要如何藉由個資法來保障自己的權益?並避免遺失、送修手機、筆電等物品,讓資料外流,引發爭議或誤觸法網?
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律師陳相儒指出,一般民眾若要送修電腦或手機,最好請維修公司切結不會盜用個人資料,一旦出事,可做為免責證明。
此外,喜歡在臉書、部落格上談八卦、論他們隱私的網友們也要小心了!像是藝人范植偉月前在臉書上提到他與另一名女性藝人的初夜,在新版個資法公布後,亦將會觸法。
不過,陳相儒也表示,個資法要求蒐集資料時要告知用途,但因個人或家庭目的蒐集資料則可排除,產生損害也要舉證「因果關係」,一般人不必為此太過緊張,反倒是經常搜集大量個人資料的電信、金融、會員卡、醫療、教育等高危險群企業才應該憂心,一旦出事被告,對企業的損失可能很大。
只是,對於新的個資法,台灣人權促進會祕書長蔡季勳認為,對於個人資料蒐集雖有所規定,卻還是不夠嚴謹,「開了很多道後門」,有許多例外排除狀況,例如學術研究目的,或是保險業者認為這對其窒礙難行,希望在保險法增加排除適用條文等。
蔡季勳直言,個資新法應該要是個人資料保護基本最低底限的法律,但卻支離破碎地開了很多後門,之後的救濟也不知是否對於受害者有所幫助,實在是「雞肋法律」。
而對於新的個資法增加「團體訴訟制度」,消基會董事長謝天仁則指出,問題在於消費者知不知道自身為受害者,歷來個資外洩多是檢調機關去查,且偵查不公開,起訴文件也在法院,消費者不知情,要如何去打團體訴訟?所以這種設計是「廁所裡的花瓶,擺著好看」。
http://news.chinatimes.com/tech/0,5249,12050901x112010092000132,00.html
◆個資法新增團體訴訟機制 揪團打官司 另類新商機
* 2010-09-20
* 中國時報
* 【沈婉玉/台北報導】
個資法預計明年年中上路,不但範圍擴大、罰則提高,還新增了「團體訴訟」的機制。因應新法的實施,新商機四起,包括「數位鑑識」、「企業資料防護診斷」與「風險評估」等,許多資訊公司、會計師與律師事務所等,都陸續成立資訊安全顧問服務部門。未來,可能還有「揪團」打官司的新產業出現!
詐騙案件層出不窮,凸顯出台灣個人資料遭外洩與濫用的嚴重性,民眾經常接到行銷電話、垃圾簡訊與電子信件騷擾事小,但是一不小心誤信滿口「正確個資」的詐騙集團就慘了,可能辛苦一輩子的退休金都被騙光。很多人都想問,「為什麼詐騙集團都能掌握我的個人資料?」
避免在IT時代,台灣的個資管理還處於落後的階段,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企業風險管理副總吳佳翰指出,個資法的通過就是要確保個人資料被合理使用,保障人權。未來,民眾有權大聲說出「請你不要再打電話來推銷,並『刪除』我的資料」。
問題是,當客戶要求刪除資料,企業要怎麼辦?吳佳翰舉例,當一個人填了一張信用卡申請書,他的資料除了在那張紙上,就會進入銀行的電腦系統,信用卡中心、徵信中心、財金公司、收單行、核卡禮物寄送公司、帳單郵寄公司等。企業得回覆客戶資料共有幾份,哪些能刪,哪些不能刪。
任何環節,都有可能是資料外洩的管道,一不小心,企業可能就會因內部疏失,而被客戶告上法庭,企業要自己舉證「無故意或過失責任」才能免責。
過去,面對一個「追根究柢」的客戶,可能只要道歉、賠小禮就算了,未來,受害客戶可以「揪團」請律師進行團體訴訟,將很難大事化小、小事化無。更嚴重的是,未來個資外洩還要追究負責人的責任,不是懲罰一個基層員工就可以了事。
因此,目前企業紛紛委請資訊公司、企管顧問、會計法律公司進行企業的「個資健檢」,「盤點」所有資料,找出企業內部可能洩漏個資的管道,並以最少的成本,建立企業資訊安全系統,並確保在被告的時候,可以舉證已經盡到善良管理的責任。
http://news.chinatimes.com/tech/0,5249,12050901x112010092000133,00.html
* 2010-09-20
* 中國時報
* 【林上祚、沈婉玉、曹秀雲、鍾惠玲/綜合報導】
新版個資法即將上路,電視購物、網購、金融、醫療、百貨量販、電信等業者滿手用戶資料,首當其衝,以現在台灣個資滿天飛的情況,日後極可能淪為「司法肥羊」,甚至拖垮公司,讓相關業者心驚驚,紛紛尋求因應對策,降低風險。
「台灣詐騙集團實在太厲害了,有些甚至懂得如何侵入企業主機,竊取用戶資料。」森森百貨總經理李登科說,最近有一家3C連鎖賣場,有五、六十萬筆用戶資料一次被盜走,這起資安事件,後來被敦陽科技發現。
李登科表示,為避免用戶資料外洩,U-Life已斥資數千萬元,添購網路資安設備,公司所有電腦也封住USB插槽,防止員工竊取個資。
擁有七百五十萬卡友數的HAPPY GO也指出,已針對處理資訊的內部員工與合作特約廠商,實行一套雙重稽核的管理機制,目的在使員工與特約商,無法完整拿到客戶客資,保護個資不外洩。
「絕大多數業主,本著良善經營企業,新版個資法衍生的後續賠償責任,對廠商影響很大!」李登科表示,個資洩漏舉證責任,至今規範仍相對模糊,U-Life、雅虎奇摩、PC Home等虛擬通路廠商,都很擔心後續責任拖垮公司,目前已透過「無店舖量販協會」與主管機關溝通。
勤業眾信管理顧問公司科技風險部門副總經理萬幼筠指出,新法賦予主管機關檢查及處罰的權責,但因為個資法影響各行各業,而各產業的主管機關不同,因此政府部門已經著手在釐清權責並訂定處理規範。
銀行公會表示,未來銀行公會將擔負個資法律諮詢服務,要協助民眾向政府機構陳情,或彙整銀行業相關個人資料保護指南,因此已成立跨委員會因應小組,委託法律專家,對個資法的影響與因應進行評估與規畫。
金控高層表示,因為銀行業在舊的個資法中已經納入規範,對於資訊安全已經很重視,大部分銀行已經不敢再將信用卡拉卡業務外包。但新法的規範範圍更廣,還包括所有電腦與書面資料,未來交叉行銷和異業結盟可能都有違法疑慮,惟因牽涉太廣,目前還估不出來要增加多少資安成本。
http://news.chinatimes.com/tech/0,5249,12050901x112010092000131,00.html
◆ 防個資外洩 手機筆電送修先切結
* 2010-09-20
* 中國時報
* 【沈婉玉、鐘惠玲/台北報導】
個資法通過後,損害賠償上限提高到二億元,小市民要如何藉由個資法來保障自己的權益?並避免遺失、送修手機、筆電等物品,讓資料外流,引發爭議或誤觸法網?
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律師陳相儒指出,一般民眾若要送修電腦或手機,最好請維修公司切結不會盜用個人資料,一旦出事,可做為免責證明。
此外,喜歡在臉書、部落格上談八卦、論他們隱私的網友們也要小心了!像是藝人范植偉月前在臉書上提到他與另一名女性藝人的初夜,在新版個資法公布後,亦將會觸法。
不過,陳相儒也表示,個資法要求蒐集資料時要告知用途,但因個人或家庭目的蒐集資料則可排除,產生損害也要舉證「因果關係」,一般人不必為此太過緊張,反倒是經常搜集大量個人資料的電信、金融、會員卡、醫療、教育等高危險群企業才應該憂心,一旦出事被告,對企業的損失可能很大。
只是,對於新的個資法,台灣人權促進會祕書長蔡季勳認為,對於個人資料蒐集雖有所規定,卻還是不夠嚴謹,「開了很多道後門」,有許多例外排除狀況,例如學術研究目的,或是保險業者認為這對其窒礙難行,希望在保險法增加排除適用條文等。
蔡季勳直言,個資新法應該要是個人資料保護基本最低底限的法律,但卻支離破碎地開了很多後門,之後的救濟也不知是否對於受害者有所幫助,實在是「雞肋法律」。
而對於新的個資法增加「團體訴訟制度」,消基會董事長謝天仁則指出,問題在於消費者知不知道自身為受害者,歷來個資外洩多是檢調機關去查,且偵查不公開,起訴文件也在法院,消費者不知情,要如何去打團體訴訟?所以這種設計是「廁所裡的花瓶,擺著好看」。
http://news.chinatimes.com/tech/0,5249,12050901x112010092000132,00.html
◆個資法新增團體訴訟機制 揪團打官司 另類新商機
* 2010-09-20
* 中國時報
* 【沈婉玉/台北報導】
個資法預計明年年中上路,不但範圍擴大、罰則提高,還新增了「團體訴訟」的機制。因應新法的實施,新商機四起,包括「數位鑑識」、「企業資料防護診斷」與「風險評估」等,許多資訊公司、會計師與律師事務所等,都陸續成立資訊安全顧問服務部門。未來,可能還有「揪團」打官司的新產業出現!
詐騙案件層出不窮,凸顯出台灣個人資料遭外洩與濫用的嚴重性,民眾經常接到行銷電話、垃圾簡訊與電子信件騷擾事小,但是一不小心誤信滿口「正確個資」的詐騙集團就慘了,可能辛苦一輩子的退休金都被騙光。很多人都想問,「為什麼詐騙集團都能掌握我的個人資料?」
避免在IT時代,台灣的個資管理還處於落後的階段,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企業風險管理副總吳佳翰指出,個資法的通過就是要確保個人資料被合理使用,保障人權。未來,民眾有權大聲說出「請你不要再打電話來推銷,並『刪除』我的資料」。
問題是,當客戶要求刪除資料,企業要怎麼辦?吳佳翰舉例,當一個人填了一張信用卡申請書,他的資料除了在那張紙上,就會進入銀行的電腦系統,信用卡中心、徵信中心、財金公司、收單行、核卡禮物寄送公司、帳單郵寄公司等。企業得回覆客戶資料共有幾份,哪些能刪,哪些不能刪。
任何環節,都有可能是資料外洩的管道,一不小心,企業可能就會因內部疏失,而被客戶告上法庭,企業要自己舉證「無故意或過失責任」才能免責。
過去,面對一個「追根究柢」的客戶,可能只要道歉、賠小禮就算了,未來,受害客戶可以「揪團」請律師進行團體訴訟,將很難大事化小、小事化無。更嚴重的是,未來個資外洩還要追究負責人的責任,不是懲罰一個基層員工就可以了事。
因此,目前企業紛紛委請資訊公司、企管顧問、會計法律公司進行企業的「個資健檢」,「盤點」所有資料,找出企業內部可能洩漏個資的管道,並以最少的成本,建立企業資訊安全系統,並確保在被告的時候,可以舉證已經盡到善良管理的責任。
http://news.chinatimes.com/tech/0,5249,12050901x112010092000133,00.html
2010年9月19日 星期日
推動數位匯流政策的首要之務
◆社論-推動數位匯流政策的首要之務
* 2010-09-05
* 工商時報
* 【本報訊】
為提高國家整體的競爭力,行政院最近通過數位匯流發展方案,宣示將於 2014年完成廣電三法(有線廣播電視法、廣播電視法、衛星廣播電視法)與電信法四法的合併工程,經由法律的修訂,完成有線電視與電信事業彼此間互跨經營的目標。審視整個數位匯流發展方案內容,中間洋洋灑灑列了6大主軸、21項推動策略以及78個辦理措施,但給人的感覺是政策宣導的味道較濃,解決實際問題的可能性不高。
電信與電視兩產業數位匯流的基本核心,是讓有線電視網路的使用,可以跨足到通訊業的服務項目;電信業網路設備的應用,亦能跨足於電視視訊的服務項目。使得原本為不同目的而建制的設備,因為傳輸技術的進步發展,致兩種產業能夠互相跨足於對方的業務。最終形成通訊、電視以及網路三種服務市場「三網合一」的境界。經由彼此的互相競爭,讓消費者有更多選擇,從而達到保護消費者利益的目的。
觀察當前法律的規範,我國數位匯流的最大問題是,通訊產業很難進入有線電視產業;同樣的,電視產業進入通訊產業,亦有很大的困難。換言之,電信產業與有線電視產業互跨經營存在著許多政府管制的障礙。如果這些障礙一日不除,數位匯流的理想都只是空談,數位匯流發展方案的政策亦將流為口號。
通訊產業進入視訊產業最大的障礙在於廣播電視法、衛星廣播電視法以及有線廣播電視法有關「黨政軍退出媒體條款」的限制。中華電信公司仍有 34%左右的股份為交通部持有,一旦其參與媒體經營,將立即違反上述規定。NCC第一屆委員絞盡腦汁想出變通辦法,將中華電信經營的MOD定位為純粹的媒體傳輸平台經營者,以使其避開黨政軍退出媒體的限制。
為此特殊的處理,有線電視業者還因此與官方的NCC興訟,打起行政訴願官司,反對主管機關便宜行事。為平息市場競爭者的不平,主管機關只好對中華電信的MOD經營給予更多的限制,使中華電信MOD在視訊市場的發展受到極大的影響,以至於若干年來無法對有線電視市場產生較高的競爭壓力。
黨政軍退出媒體條款的存在,非但阻礙了電信產業進入視訊產業,它對有線電視業者進行規模擴大的策略,亦同樣產生負面的衝擊。以最近發生的台固媒體集團收購凱擘有線系統為例,該集團雖然說服了競爭政策主管機關公平會同意其結合,但由於台固媒體的上游台哥大公司被富邦銀行持有股份,而富邦銀行又被台北市政府持有14%的股份,涉及違反黨政軍退出媒體的規定。該結合案除遲遲未能獲得NCC的核准外,還因此造成旗下五個系統商,被分別處以新台幣10萬元之罰鍰。
有線電視產業進入電信產業的障礙,則源自於原本的政策設計。有線電視開放合法經營時,主管機關因當時傳輸距離技術的限制,將全國劃為51 個區域市場。在此政策之下,有線電視廠商的規模遂成為地方型的中小企業型態。之後,有些有線電視業者收購各地的系統商,成立多系統(MSO)方式的經營,使經營規模回復到經濟效率的水準。但基於市場壟斷的考量,新聞局針對有線電視業者的經營規模,祭出限制性的條款,有線廣播電視法第21條規定:系統經營者與其關係企業及直接、間接控制之系統經營者,其訂戶數合計不得超過全國總訂戶數三分之一,藉以確保全國有線電視市場能夠維持起碼的四家廠商,維護有線電視市場的競爭。
問題是有線電視產業的生產屬性具有規模經濟與密度經濟的特性,很難寄望於廠商間的相互競爭,這種結論由學界的研究結果,或市場長期事實的觀察,亦都獲得充分的證明。以目前存在有線電視廠商的47個區域市場裏,已經有35個市場收斂為獨占型態,剩下的12個雙占市場裏,就其實質面亦僅存2個市場名實相符;另外4個非有線電視的播送系統市場,亦全為獨占局面。
是故,台灣51個電視市場裏,已有49個市場呈現為獨占之市場結構。長期而言,有線電視市場競爭的維持,只能寄望於市場外競爭者的加入,例如電信事業帶來的網路電視、衛星電視及無線的數位電視、手機電視等媒體平台的建立。現階段政府的政策,應積極扶植有線電視競爭對手的成長,如此才能藉由競爭者的出現而促進產業進步,保障消費者的目的才有實現的一天。
然而為保障市場上的公平競爭,在確定產業競爭存在時,政府政策上也應將目前有線廣播電視法第21條關於三分之一的限制移除,以使有線電視業者能夠自由選擇其經營規模,在相同的立足點上與電信業者提供的視訊服務競爭。
總之,推動數位匯流政策時,首要工作應在事先將電視、通訊等相關產業進入對手市場的障礙排除,特別是由其他政策目的所設立的法律進入障礙。否則,政策上提出再多的主軸、推動策略、辦理措施,都只是紙上談兵,不會產生實質效果,當然數位匯流目標的達成,也就遙遙無期。
http://news.chinatimes.com/forum/0,5252,11051403x122010090500243,00.html
* 2010-09-05
* 工商時報
* 【本報訊】
為提高國家整體的競爭力,行政院最近通過數位匯流發展方案,宣示將於 2014年完成廣電三法(有線廣播電視法、廣播電視法、衛星廣播電視法)與電信法四法的合併工程,經由法律的修訂,完成有線電視與電信事業彼此間互跨經營的目標。審視整個數位匯流發展方案內容,中間洋洋灑灑列了6大主軸、21項推動策略以及78個辦理措施,但給人的感覺是政策宣導的味道較濃,解決實際問題的可能性不高。
電信與電視兩產業數位匯流的基本核心,是讓有線電視網路的使用,可以跨足到通訊業的服務項目;電信業網路設備的應用,亦能跨足於電視視訊的服務項目。使得原本為不同目的而建制的設備,因為傳輸技術的進步發展,致兩種產業能夠互相跨足於對方的業務。最終形成通訊、電視以及網路三種服務市場「三網合一」的境界。經由彼此的互相競爭,讓消費者有更多選擇,從而達到保護消費者利益的目的。
觀察當前法律的規範,我國數位匯流的最大問題是,通訊產業很難進入有線電視產業;同樣的,電視產業進入通訊產業,亦有很大的困難。換言之,電信產業與有線電視產業互跨經營存在著許多政府管制的障礙。如果這些障礙一日不除,數位匯流的理想都只是空談,數位匯流發展方案的政策亦將流為口號。
通訊產業進入視訊產業最大的障礙在於廣播電視法、衛星廣播電視法以及有線廣播電視法有關「黨政軍退出媒體條款」的限制。中華電信公司仍有 34%左右的股份為交通部持有,一旦其參與媒體經營,將立即違反上述規定。NCC第一屆委員絞盡腦汁想出變通辦法,將中華電信經營的MOD定位為純粹的媒體傳輸平台經營者,以使其避開黨政軍退出媒體的限制。
為此特殊的處理,有線電視業者還因此與官方的NCC興訟,打起行政訴願官司,反對主管機關便宜行事。為平息市場競爭者的不平,主管機關只好對中華電信的MOD經營給予更多的限制,使中華電信MOD在視訊市場的發展受到極大的影響,以至於若干年來無法對有線電視市場產生較高的競爭壓力。
黨政軍退出媒體條款的存在,非但阻礙了電信產業進入視訊產業,它對有線電視業者進行規模擴大的策略,亦同樣產生負面的衝擊。以最近發生的台固媒體集團收購凱擘有線系統為例,該集團雖然說服了競爭政策主管機關公平會同意其結合,但由於台固媒體的上游台哥大公司被富邦銀行持有股份,而富邦銀行又被台北市政府持有14%的股份,涉及違反黨政軍退出媒體的規定。該結合案除遲遲未能獲得NCC的核准外,還因此造成旗下五個系統商,被分別處以新台幣10萬元之罰鍰。
有線電視產業進入電信產業的障礙,則源自於原本的政策設計。有線電視開放合法經營時,主管機關因當時傳輸距離技術的限制,將全國劃為51 個區域市場。在此政策之下,有線電視廠商的規模遂成為地方型的中小企業型態。之後,有些有線電視業者收購各地的系統商,成立多系統(MSO)方式的經營,使經營規模回復到經濟效率的水準。但基於市場壟斷的考量,新聞局針對有線電視業者的經營規模,祭出限制性的條款,有線廣播電視法第21條規定:系統經營者與其關係企業及直接、間接控制之系統經營者,其訂戶數合計不得超過全國總訂戶數三分之一,藉以確保全國有線電視市場能夠維持起碼的四家廠商,維護有線電視市場的競爭。
問題是有線電視產業的生產屬性具有規模經濟與密度經濟的特性,很難寄望於廠商間的相互競爭,這種結論由學界的研究結果,或市場長期事實的觀察,亦都獲得充分的證明。以目前存在有線電視廠商的47個區域市場裏,已經有35個市場收斂為獨占型態,剩下的12個雙占市場裏,就其實質面亦僅存2個市場名實相符;另外4個非有線電視的播送系統市場,亦全為獨占局面。
是故,台灣51個電視市場裏,已有49個市場呈現為獨占之市場結構。長期而言,有線電視市場競爭的維持,只能寄望於市場外競爭者的加入,例如電信事業帶來的網路電視、衛星電視及無線的數位電視、手機電視等媒體平台的建立。現階段政府的政策,應積極扶植有線電視競爭對手的成長,如此才能藉由競爭者的出現而促進產業進步,保障消費者的目的才有實現的一天。
然而為保障市場上的公平競爭,在確定產業競爭存在時,政府政策上也應將目前有線廣播電視法第21條關於三分之一的限制移除,以使有線電視業者能夠自由選擇其經營規模,在相同的立足點上與電信業者提供的視訊服務競爭。
總之,推動數位匯流政策時,首要工作應在事先將電視、通訊等相關產業進入對手市場的障礙排除,特別是由其他政策目的所設立的法律進入障礙。否則,政策上提出再多的主軸、推動策略、辦理措施,都只是紙上談兵,不會產生實質效果,當然數位匯流目標的達成,也就遙遙無期。
http://news.chinatimes.com/forum/0,5252,11051403x122010090500243,00.html
揚棄惡法亦法迷思 深化落實民主法治
◆社論-揚棄惡法亦法迷思 深化落實民主法治
* 2010-09-16
* 工商時報
* 【本報訊】
台大社會系助理教授李明璁於民國97年11月6日至7日,以不滿大陸海協會會長陳雲林來台期間,警方執勤過當為由,在行政院前發起靜坐抗議活動。由於事先未經申請許可,警方於警告、制止和命令解散無效後,採取強制驅離措施,事後並依違反集遊法29條(集會、遊行經該管主管機關命令解散而不解散,仍繼續舉行經制止而不遵 從,首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首謀罪嫌移送檢方,於98年5月底被依法起訴移送台北地院審理,而承審法官陳思帆在審理過程中,認為集遊法的規定是否有違憲法保障人民集會結社遊行自由的精神,仍有探討必要,因此在原定上周五宣判日,宣告裁定停止本案的訴訟程序,將向大法官聲請釋憲,等大法官會議作成解釋後,再繼續審理。
檢視陳思帆法官這一有異常規的裁定,雖然是根據大法官會議曾經做出的解釋文,所賦予法官「違憲審查權」而作成的決定,在適法性上完全站得住腳,但還是備受矚目以及普受肯定,認為是面對「惡法亦法」的迷思,勇敢挺身而出表達保留看法,以免被告的法益及人權受到傷害。
談到「惡法亦法」這個現象,長期以來事實上是一直存在著的。追溯「惡法亦法」這個概念,在法制建構的過程中,其實是有其階段性的意義與作用。相較於最初的無法無天、無法可依,自然會催逼出建構法律規範的期求。從而儘管法條規範不完備,但惡法亦法,總比無法可依來得強。不過在不斷實踐檢驗的過程中,一旦發現惡法的存在,有許多不足與不公不義之處,則人們當然期待透過修法使惡法能成為良法。因此,在法制不斷完善化的過程中,惡法的存在充其量只能是階段性的,如果堅持「惡法亦法」,反向過來要求、束縛、規範大眾,其正當性自然要被質疑。陳思帆法官依據「違憲審查權」提請釋憲,自然是進步的觀念和值得肯定的做法。
但是,從陳思帆法官這一舉動備受矚目與肯定,恰恰凸顯了事實上包括許多法官與公權力執法人員,並未能突破「惡法亦法」的迷思,甚至認定惡法亦法,因此依法行政便沒有錯。舉一個足以與陳思帆法官主動停止訴訟程序做對比的案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NCC﹚於日前審理中國電視公司聲請增設數位電視頻道時,以中視因台北市政府「間接」持有股權,違反現行黨政軍退出媒體條款之相關規定,不只駁回該公司的頻道申請,還另外依「法」對中視處罰10到30萬元,以及要求中視必須於一年內改善。
表面看來,NCC以發現中視股權結構中有台北市政府「間接」持股,違反黨政軍退出媒體條款為由,依「法」對中視開罰似乎並沒有錯。但問題是,有關黨政軍退出媒體條款的訂定,當初雖有其特殊時代背景,但在今天自由資本市場,中視做為公開上市公司,根本無從知曉與排拒具有黨政軍背景之資金「間接」投資該公司。也正因為有這樣的現象存在,經過業界與輿論的檢討與呼籲,認為現行的黨政軍退出媒體條款之僵硬規定,性質上乃屬「惡法」,亟應透過修法予以合理規範。而NCC面對這樣的呼聲,倒也從善如流,完成廣電相關法規的修法草案,擬議合理放寬在一定比例內具政府背景的資金可以經由市場投資間接持有媒體的股權。準此,足見連NCC也認同有關黨政軍退出媒體條款的規定,從現實意義上乃屬不可行的「惡法」。但問題就來了,NCC一方面明知其為「惡法」,並已提出修正案,但另方面卻又無法跳脫「惡法亦法」的迷思,還是要依「法」行政,駁回中視的頻道申請以及處以罰金。NCC出現如此認知與行為的悖謬現象,除了令人感到遺憾與失望,同時也凸顯了陳思帆法官敢於挑戰「惡法亦法」迷思的勇氣。
當然,也許NCC會以並不像陳思帆法官享有「違憲審查權」為由,不得不在「惡法亦法」的前提下依法行政。但是NCC如果有擔當,其實大可以現行「惡法」已在修訂中為由,宣告暫停該法之適用,或者至少是不依現行「惡法」繼續向中視開罰。至於NCC裁定還要求中視於一年內改善的要求,就更是莫明其妙了。既然NCC也知曉現行條款乃屬「惡法」,就應積極加快修法的腳步。故面對「惡法」,應該是NCC自我要求必須於一年內改善完成修法,豈有反過來要求中視必須在一年內倒退回去屈從於「惡法」,如此豈能算做改善,根本就是從「惡」了。
「惡法亦法」的迷思,到了今天的確應該被徹底揚棄。執法人員如果還死抱不放,其實等同在作惡,而立法部門如果不加快修法的步調,讓「惡法」繼續為惡,那至少也是在助惡。我國什麼時候能跳脫此一迷思,才是民主法治的真正落實。
http://news.chinatimes.com/forum/0,5252,11051403x122010091600151,00.html
* 2010-09-16
* 工商時報
* 【本報訊】
台大社會系助理教授李明璁於民國97年11月6日至7日,以不滿大陸海協會會長陳雲林來台期間,警方執勤過當為由,在行政院前發起靜坐抗議活動。由於事先未經申請許可,警方於警告、制止和命令解散無效後,採取強制驅離措施,事後並依違反集遊法29條(集會、遊行經該管主管機關命令解散而不解散,仍繼續舉行經制止而不遵 從,首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首謀罪嫌移送檢方,於98年5月底被依法起訴移送台北地院審理,而承審法官陳思帆在審理過程中,認為集遊法的規定是否有違憲法保障人民集會結社遊行自由的精神,仍有探討必要,因此在原定上周五宣判日,宣告裁定停止本案的訴訟程序,將向大法官聲請釋憲,等大法官會議作成解釋後,再繼續審理。
檢視陳思帆法官這一有異常規的裁定,雖然是根據大法官會議曾經做出的解釋文,所賦予法官「違憲審查權」而作成的決定,在適法性上完全站得住腳,但還是備受矚目以及普受肯定,認為是面對「惡法亦法」的迷思,勇敢挺身而出表達保留看法,以免被告的法益及人權受到傷害。
談到「惡法亦法」這個現象,長期以來事實上是一直存在著的。追溯「惡法亦法」這個概念,在法制建構的過程中,其實是有其階段性的意義與作用。相較於最初的無法無天、無法可依,自然會催逼出建構法律規範的期求。從而儘管法條規範不完備,但惡法亦法,總比無法可依來得強。不過在不斷實踐檢驗的過程中,一旦發現惡法的存在,有許多不足與不公不義之處,則人們當然期待透過修法使惡法能成為良法。因此,在法制不斷完善化的過程中,惡法的存在充其量只能是階段性的,如果堅持「惡法亦法」,反向過來要求、束縛、規範大眾,其正當性自然要被質疑。陳思帆法官依據「違憲審查權」提請釋憲,自然是進步的觀念和值得肯定的做法。
但是,從陳思帆法官這一舉動備受矚目與肯定,恰恰凸顯了事實上包括許多法官與公權力執法人員,並未能突破「惡法亦法」的迷思,甚至認定惡法亦法,因此依法行政便沒有錯。舉一個足以與陳思帆法官主動停止訴訟程序做對比的案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NCC﹚於日前審理中國電視公司聲請增設數位電視頻道時,以中視因台北市政府「間接」持有股權,違反現行黨政軍退出媒體條款之相關規定,不只駁回該公司的頻道申請,還另外依「法」對中視處罰10到30萬元,以及要求中視必須於一年內改善。
表面看來,NCC以發現中視股權結構中有台北市政府「間接」持股,違反黨政軍退出媒體條款為由,依「法」對中視開罰似乎並沒有錯。但問題是,有關黨政軍退出媒體條款的訂定,當初雖有其特殊時代背景,但在今天自由資本市場,中視做為公開上市公司,根本無從知曉與排拒具有黨政軍背景之資金「間接」投資該公司。也正因為有這樣的現象存在,經過業界與輿論的檢討與呼籲,認為現行的黨政軍退出媒體條款之僵硬規定,性質上乃屬「惡法」,亟應透過修法予以合理規範。而NCC面對這樣的呼聲,倒也從善如流,完成廣電相關法規的修法草案,擬議合理放寬在一定比例內具政府背景的資金可以經由市場投資間接持有媒體的股權。準此,足見連NCC也認同有關黨政軍退出媒體條款的規定,從現實意義上乃屬不可行的「惡法」。但問題就來了,NCC一方面明知其為「惡法」,並已提出修正案,但另方面卻又無法跳脫「惡法亦法」的迷思,還是要依「法」行政,駁回中視的頻道申請以及處以罰金。NCC出現如此認知與行為的悖謬現象,除了令人感到遺憾與失望,同時也凸顯了陳思帆法官敢於挑戰「惡法亦法」迷思的勇氣。
當然,也許NCC會以並不像陳思帆法官享有「違憲審查權」為由,不得不在「惡法亦法」的前提下依法行政。但是NCC如果有擔當,其實大可以現行「惡法」已在修訂中為由,宣告暫停該法之適用,或者至少是不依現行「惡法」繼續向中視開罰。至於NCC裁定還要求中視於一年內改善的要求,就更是莫明其妙了。既然NCC也知曉現行條款乃屬「惡法」,就應積極加快修法的腳步。故面對「惡法」,應該是NCC自我要求必須於一年內改善完成修法,豈有反過來要求中視必須在一年內倒退回去屈從於「惡法」,如此豈能算做改善,根本就是從「惡」了。
「惡法亦法」的迷思,到了今天的確應該被徹底揚棄。執法人員如果還死抱不放,其實等同在作惡,而立法部門如果不加快修法的步調,讓「惡法」繼續為惡,那至少也是在助惡。我國什麼時候能跳脫此一迷思,才是民主法治的真正落實。
http://news.chinatimes.com/forum/0,5252,11051403x122010091600151,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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