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10日 星期五

產業觀測-整合與加值

◆產業觀測-整合與加值

    * 2010-09-10
    * 工商時報
    * 【洪春暉】

     數位閱讀產業屬於需要異業整合發展的產業之一,牽涉領域包括出版業、軟體與網路、ICT硬體製造等產業。其產業關聯體系為典型之數位內容與ICT產業整合的結構。因此,如何整合不同的產業價值鏈,發展可獲利的經營模式,就是關乎成功的因素。

     尤其出版業等內容相關產業的經營模式、產業生態,往往與ICT產業有極大差距,整合過程恐面臨許多專業上的落差。

     例如,傳統經營出版業的人員,欲參與經營數位閱讀產業,需從事數位出版,惟其間恐需處理數位權利保護相關軟體、數位內容轉檔軟體或系統、網路金流/物流等系統、應用軟體的開發或維護等,過去經營傳統出版業的專長,多數恐非與ICT系統與軟體相關。

     因此,發展跨領域整合的介面,為目前數位閱讀產業最需要克服的瓶頸,也是需要填補的產業鏈缺口,當然也是新興業者切入發展的機會窗口。

     目前我國數位閱讀產業體系中的相關業者,平均分布在各領域,唯每個環節的產業集中度差異極大。在硬體部分,尤其是關鍵零組件之電子墨水材料、電子紙模組方面,我國相關業者的產業集中度高,但在出版、軟體業,呈現產業結構相對分散的情況。

     分散的產業結構,對產業發展並非全然不利,但在新興產業發展中,卻可能因為市場處於發展初期,缺乏足夠市場胃納量,在產業結構過於分散下,稀釋了各廠商的市場占有比重,相關業者將因此更缺乏規模經濟。

     此時恐需強大的資本為後盾,支撐短期鉅額的支出以待市場起飛,若無鉅額資本支持,業者在初期投入的意願恐將很低。新興產業缺乏廠商的初期投入,缺乏足夠供給面的刺激,市場恐將如死水,進而形成惡性循環。

     台灣缺乏領頭羊

     全球各地數位閱讀市場呈現不同發展模式。美國市場早期由Amazon帶動,隨Barnes & Noble、Apple等業者投入,進一步推動數位閱讀市場;中國則有盛大文學、漢王等領導業者帶動。

     綜觀目前較具規模的數位閱讀地區市場與產業的發展,皆是大廠早期介入,帶動整體上下游產業鏈的發展,並藉此進行異業整合。

     我國的數位閱讀產業相對缺乏領頭羊,尤其在數位出版產業集中度過於分散,形成業者在初期投入之能力有限。觀察現有出版業者,其實多有意願投入此市場,但在國內市場有限之下,缺乏足夠的經營規模與資本,難以進行跨業的整合或異業合作。ICT業者雖然具有產業規模,卻多著眼於國外代工市場,而非國內的數位出版與品牌市場。

     因此在我國的數位閱讀產業發展中,如何有效串連產業體系中不同背景的廠商,填補現有產業鏈的缺口為當務之急,方有機會發展國內市場與服務,進一步行銷全球。


     目前產業體系中最大的缺口,為數位內容之加值與整合業者。在美國的發展模式中,Amazon、Apple等龍頭業者以垂直整合的方式,自行扮演此一角色,但在我國的體系中,缺乏這類大型龍頭,單一廠商可能面臨資本、技術、內容經營等不同程度的瓶頸。因此,發展不同於現有大廠的產業鏈分工模式,應為我國數位閱讀產業突圍之道。

     若能利用我國過去發展半導體業的水平分工概念,創造數位內容加值與整合平台,並利用上下游業者的力量,擷取數位出版業者與通路在內容經營的專業、硬體業者的製造與設計能力、電信業者的服務通路與資本等,利用跨業合資(Joint Venture)等方式,形成較產業聯盟更具約束力與運作效率的平台,或可為我國數位閱讀產業打開一扇機會之窗。

     (本文作者為資策會產業情報研究所MIC產業趨勢研究中心產業顧問兼副主任)

http://news.chinatimes.com/tech/0,5249,171703x122010091000515,00.html

科學新聞誇大 看了直搖頭

◆觀念平台-科學新聞誇大 看了直搖頭

    * 2010-08-11
    * 中國時報
    * 【潘震澤】

     科學的新知與發現,一向不是新聞報導的主流,其中道理不難理解:科學報告多半充斥專業術語,晦澀難懂,不要說一般讀者或記者,就連隔行的科學家,也未必能輕易看懂。因此,科學新聞在一般媒體多只是聊備一格,填點空間而已。

     其實,新聞報導的本質與科學報告不見得有太大的不同;一篇稱職的新聞報導,必須讓讀者曉得什麼人在什麼時候、什麼地點做了什麼事,如果能再加上前因後果,就更完美。同理,一篇完整的科學報告首先會告訴讀者為什麼要做這項研究,也就是指出問題所在;接下來依序是研究的方法、結果以及討論,也就是該研究是如何進行、得出什麼發現,以及對原始問題有什麼樣的答案或解釋。

     因此,新聞報導與科學報告重視的都是事實,而非意見。英國有位老報人史考特(C. P. Scott)說得好:「評論不值錢,事實才寶貴。」(Comment is free, but facts are sacred.),被奉為新聞學圭臬,科學家對此也一樣贊同。

     不幸的是,狗咬人不是新聞,人咬狗才是;社會大眾對於小道消息、八卦內幕的興趣,遠大於正規新聞,以至於一些八卦小報也有其生存空間。以往大報不屑於此,但在生存競爭下,也不得不同流合汙。

     流風所及,與科學有關的新聞也常給標上趣味聳動的標題,像是動不動有外星人造訪或與地球聯繫、死而復生、地球即將毀滅等報導,還有各種神奇療法、仙丹妙藥與基因(包括長壽、冒險、外遇等)等發現。這些報導的真實與否,似乎不在記者或編輯的考量之內,而以能否吸引讀者閱讀為準。

     再來,晚近還有一些研究機構及大學為了打知名度,喜歡開記者會或發新聞稿,要研究人員出面宣傳該單位的近期研究成果(通常是發表在國外期刊的文章)及其重要性。比起早些年一些沒有正式發表、就向記者大放厥詞的研究者來,這種做法無可厚非;但問題出在見報的新聞稿,不是斷章取義,就是誇大其詞,讓人看得直搖頭。其中不是研究人員有心誤導,就是記者素養不夠,自行發揮;通常以後者居多。

     史考特還說過一句話,也成為新聞界的標竿:「反對者與同路人的聲音,一樣都有權讓人聽見。」這一點對講求客觀的科學家來說,並無異議;科學家在撰寫論文時,不應該刻意忽視與之相左的研究報告。問題是:在科學議題上,不是每個人的意見都等值;尤其是某方的意見根據的是信仰或個人經驗,甚至攸關個人利益,那就絕對不能與根據科學事實的意見放在對等的位置,或是把科學家的反對意見以一句話輕鬆帶過。不幸的是,這樣的做法在新聞報導上卻是常態。

     科學新聞的報導與寫作絕對是一門專業,也有其市場,國內媒體應該重視並培養這方面的專才才是。

     (作者為生理學教授,科普作家)

Google的三輪車

◆社論-Google的三輪車

    * 2010-08-16
    * 工商時報
    * 【本報訊】

     「三輪車跑得快,上面坐個老太太,要五毛給一塊,你說奇怪不奇怪?」這是台灣人耳熟能詳的童謠;在運輸不發達的年代,有能力以三輪車代步者,大多經濟能力不差,要五毛給足一塊當小費,可說是彼時富人展現的慷慨。時至今日,三輪車早已消失在四通八達的運輸網中,卻因為Google穿梭巷弄拍攝街景所需,再度成為話題。於是新版的童謠或可改寫成:「三輪車鑽得快,上面坐個Google Spy,不給拍卻要拍,你說奇怪不奇怪?」

     論創意,Google想到以古老的三輪車配備先進的360°攝影科技,突破窄巷曲弄取景不易的困難,的確頗具巧思,說不定會像近年環保訴求帶動單車流行般,掀起三輪車騎乘風潮。

     從Google的角度,花大錢出大力,甚至不惜上山下海,盡其可能充實Google Maps的「街景服務」,為了讓消費大眾有圖文並茂的免費圖資可以搜尋,展現當代龍頭公司的大氣,可謂用心良苦,各國斷無拒絕的道理。

     然則實況卻是,Google的街景服務業已在多國引起侵犯隱私的激辯與官司,就像之前Google推動全球最大線上圖書館計畫,惹惱全球各地圖書館與出版業者,甚至在歐美國家因涉嫌侵權而遭到集體訴訟,兩項「壯舉」都踩到了大紅線。

     有別於台灣政府允許Google三輪車從本周起可自由進出申請獲准的巷弄取景,5月間德、義、西3國即著手調查「街景服務」是否涉嫌侵權。Google創辦人布林當時還公開坦承:「我們搞砸了!」言猶在耳,近日南韓警察廳網路恐怖攻擊應變中心又大動作搜索Google位於首爾的韓國分公司,理由是該分公司涉嫌利用取景過程,擅自搜集與儲存WiFi用戶的信息與郵件內容,顯示布林的認錯,並未杜絕街頭取景的侵權行為。韓國部分媒體還援引台灣Google街景曾有倚窗裸女入鏡一事,作為侵犯隱私的旁證。

     何以南韓與歐洲多國政府反彈如此大?蓋監控全民本來是國家的專利,沒想到現在竟有營利機構跟政府搶當「老大哥」。儘管Google堅稱不會濫用情資,且為了避免裸女入鏡的憾事重演,會在po網前仔細篩選與剪接,並模糊處理車牌與人臉等敏感內容。然而一旦資訊收集到手,營運準則喊得再清高無私是一回事,實際應用又是一回事。假使韓、歐檢警的指控屬實,就證明凡原則都有例外,我國政府也不應等閒視之。

     況且,從近日Google與電信服務巨擘Verizon聲稱無線寬頻不受「網路中立」限制的主張觀察,更沒有理由相信Google會比政府更中立更無私。所謂網路中立,係指網路使用者有權平等取得所有網路內容,不因付費與否而有差別待遇。

     但Google與Verizon卻認為,無線寬頻網路仍處於發展初期,因此不適用網路中立規範。換言之,付費資訊在無線寬頻網路將可享有優先傳輸禮遇。

     一如預期,在這場「網路中立」新辯論中,電信服務業者如AT&T力挺Google,學界與Facebook則強烈反彈,矢言維護網路的開放性。但這不並意味Facebook的立場就比較超然,別忘了,不久前,Facebook才準備把客戶私密資料與第3方分享牟利,事後因為使用者罵聲隆隆,其創辦人查克柏格才出面道歉補破網。

     正所謂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Google在無線寬頻網路的「在商言商」,說明了該公司過往花大錢所提供的各項免費附加服務(包括 Google Maps、線上圖書館),其實是一次比一次更好吃的糖衣,誘使廣大群眾使用Google成癮而不能自拔,一旦你搜尋離不開Google、打手機離不開 Android平台、影音欣賞離不開Youtube,你就完完全全臣服於Google王國。

     布林與查克柏格的道歉是否真心,無從判斷,但他們想主宰網路世界的勃勃野心鐵定不假。使用者在搜尋或書寫的過程中,看似主動掌握平台,有人甚至贊嘆Facebook的5億用戶就等於5億位總編輯,但在平台更高處拉扯著線頭的,最終還是布林、查克柏格這類想在網路匯流時代贏者全拿的科技鬼才。他們不是神,卻想扮演神的角色。

     網路世界以無遠弗屆、彈指可幾的超級便利性為誘餌,讓當代人幾乎無所遁逃,但是你可以選擇保持一定警戒,在以隱私交換便利之前,慎防自己網路成癮。試想有了Google,搜集資料變得容易,學問卻未必做得更好;有了Google Maps,尋幽訪勝變得容易,卻失去找路的樂趣。

     但如果你認為,台灣已到處都是監視器,多一台Google三輪車提醒你「錄影中,請微笑」又何妨,那麼對自己的隱私曝光也就沒什麼好抱怨了!

http://news.chinatimes.com/forum/0,5252,11051403x122010081600298,00.html


※延伸閱讀:( 文章內提到: 網路中立 Network Neutrality )

◆Google與Verizon提網路中立計畫,留一手為分級服務鋪路?

    撰文者:陳品先編譯發表日期:2010-08-11

    搜尋網路龍頭Google與美國電信霸主Verizon,日前共同向美國聯邦通信委員會(Feder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簡稱FCC)提出了一份網路中立(network neutrality)的提案,建議網路服務供應商對內容提供商一視同仁,確保相同的上網速度,但問題是這份提案內容卻沒有包括無線服務及手機上網,因此被質疑是這兩家公司在為未來提供分級服務鋪路,引起各方抨擊。

    AdvertisingAge報導中提到,Google執行長Eric Schmidt澄清這份提案絕對沒有任何生意上的考量,媒體的猜測都不是事實,Verizon執行長Ivan Seidenberg也呼應Schmidt的說法,認為過多的媒體關注已經模糊了焦點。不過其實在最近幾年,包括Verizon在內的一些寬頻服務提供商,就已經在考慮將某些占用特別多頻寬的服務,特別獨立出來,而藉由針對這樣的內容設置分級收費,將有助他們管理資料負載。不過現在這兩家公司都強調,他們建議維持免費平等的公共網路,只是允許寬頻服務商在原有的公共網路之外,額外提供差異化的網路服務,像是健康醫療監測、智慧電網、進階教育服務、新的娛樂及遊戲選項、還有紐約大都會劇院管弦樂團3D演出實況的衛星傳送等,因為沒有人能預測科技將帶來什麼樣的新服務。不過兩家公司都拒絕提出更進一步說明,Schmidt只說Google的服務一定會在公共網路上提供,而不會是任何付費方案的一部分。

    不過GigaOM則是對Google大肆撻伐,認為它這樣的做法是只顧自己的利益,而罔顧整體科技社群的發展,因為這樣的建議一旦通過,電信業者可能會刻意封鎖某些藉由無線或手機網路運作的應用程式,而這將對Skype、Pandora、及手機影音服務等仰賴手機網路成長的公司造成具大影響。其次是電信營運商也許將和某些服務或應用程式提供者合作,讓這些合作廠商付費享有較快的網路速度,而消費者有可能知道,但也有可能不得而知真正原因。因此這個提案對新興公司來說,絕對是個重大威脅,因為他們缺乏Google所擁有的品牌及經濟能力,將無法提供最佳化的服務來和大公司競爭。

    根據TechCrunch報導,對此FCC做出回應,強調他們會將消費者的權益放在第一,Google和Verizon的希望只是其次。不過不論未來情勢將如何發展,有許多灰色地帶都必須要定義清楚,否則看樣子還有得吵了。

http://www.bnext.com.tw/Article/view/cid/103/id/15771


◆Google與Verizon提交網路中立政策建議方案

最受外界爭議的是第五點,除了網路存取及影片服務外,Google及Verizon在提案中表示,應允許寬頻供應商提供額外的網路服務與其他業者開發新服務,而且這些線上服務應與傳統寬頻網路存取服務有所區隔。

Google與Verizon周一(8/9)共同提交一份有關開放網路及網路中立的政策方案,建議美國聯邦通訊委員會(FCC)應該強制要求業者對網路頻寬的使用不應有差別待遇,而且有權對業者開罰,但也有人認為該方案仍存有漏洞。

Google與Verizon積極聯手推動網路中立,自去年10月迄今曾發表過兩次的公開聲明,最新出爐的提案主要基於兩大目標,一是使用者可選擇所要使用的裝置、應用程式及內容,二是美國政府應該繼續鼓勵寬頻架構的投資與創新。

提案的七大重點包括了:確保消費者可在網路上存取所有合法內容,而且可自由使用所選擇的裝置、服務與應用程式,FCC應有強制執行權;應有一新作法可禁止業者提供差別性服務;寬頻供應商應提供消費者有關服務或頻寬的透明化資訊;FCC可根據不同情況對業者祭出最高200萬美元的罰款。

最受外界爭議的是第五點,除了網路存取及影片服務外,Google及Verizon在提案中表示,應允許寬頻供應商提供額外的網路服務與其他業者開發新服務,而且這些線上服務應與傳統寬頻網路存取服務有所區隔。

雖然雙方強調,這些額外的服務不同於網路存取服務,而且也不會威脅到既有的網路存取,但外界認為,該例外條款可能會讓新創業者付費使用專用的寬頻網路,用較快的網路速度爭取用戶,這樣一來,寬頻服務供應商可能會怠於開發公眾網路,最終導致使用者必須付更多的費用以使用擁有較大頻寬的網路服務。

雙方也認為,由於無線網路仍處於急速轉變及競爭激烈的初期發展階段,因而目前無法沿用多數的有線寬頻原則;以及支持調整聯邦普及服務基金(Federal Universal Service Fund)的使用以部署寬頻。

事際上,如何兼顧大眾的公開網路服務及企業利益原本就不容易,上周才傳出FCC因與網路業者、電信營運商、ISP及有線電視業者就網路中立架構議題的多次討論皆無法達到共識而決定放棄居中協調。(編譯/陳曉莉)

http://www.ithome.com.tw/itadm/article.php?c=62715

美國有望立法保護時尚設計知識產權

◆美國有望立法保護時尚設計知識產權 
    Innovative Design Protection and Piracy Prevention Act

將為手提包、皮帶和太陽眼鏡等提供三年保護期

日期:2010-08-16 作者:徐璐明 來源:文匯報
                    
    本報訊(記者徐璐明)直到今天,時尚設計仍是一種知識產權保護選擇有限的行業,哪怕是最獨特的設計。知識產權的保護是時尚設計領域中的真空地帶。現在,這一情況有望得到改善。據美國《紐約時報》報道,在經過了一年的談判之後,美國參議員查爾斯·舒默提出了《保護設計創新和預防盜版法》的議案。這個法案得到美國服裝和鞋類協會 (AAFA)及美國時裝設計師(CFDA)理事會的支援。
   
    新法案涉及各時尚設計產品,其中包括手提包、皮帶和太陽眼鏡等。如果該法案能順利通過,在為消費者提供價格合理的產品同時,也將為原創的時尚設計提供更多的知識產權保護。
   
    與之前寬泛模糊的相關法律不同,該法案提供了較為明確的、具體的時尚產權保護範圍。它將為新的原創時尚設計提供一個長達3年的持續保護期,同時為每一個之前的設計制定了公共領域法律。在出現法律糾紛時,原告必須在申辯立案時給出具體事實,即證明自己的設計是“唯一的,與之前的設計創意是區別的”。被告將有權表明,該設計的創意是獨立於受保護設計的產物,或者是從公共領域的某個設計複製而來的產物。另外,這個法律只禁止那些故意摹倣之前被保護的設計,消費者和零售商將不對採購或者銷售非法複製品負責;但是,家庭縫紉者例外,允許他們縫製個人或者家庭成員使用的被保護設計的摹倣品。
   
    但是,要想真正將知識產權保護深入時尚設計領域還困難重重。其根本原因在於,消費者能從盜版設計中獲利更多,也就是說消費者可以以十分低廉的價格買到一模一樣的設計。一些美國法律人士就曾撰寫博文指出了一個悖論:一旦之前的設計被盜用並大量生產,那麼消費者對新的設計的需求就會增加,從而刺激整個行業向前發展。也就是說,盜版行業也在刺激新的設計創意,進而增進產品銷量。
   
    無論如何,該法案的通過,將促使設計師們在今後的設計中運用更多有別於前人的獨特設計創意。這對美國時尚行業乃至世界時尚行業來說,都是一個進步。

http://big5.news365.com.cn:82/gate/big5/wenhui.news365.com.cn/wh/201008/t20100816_2799913.htm

※原文出處:
http://www.fibre2fashion.com/news/association-news/aafa/newsdetails.aspx?News_id=89558

※延伸閱讀:

時髦與流行需要用著作權保護嗎?(作者:章忠信)
⋯⋯http://www.copyrightnote.org/crnote/bbs.php?board=4&act=read&id=222

既生「WiMAX」何生「LTE」

◆【觀點】既生「WiMAX」何生「LTE」

    撰文者:楊正任博士 / 元智大學通訊系副教授發表日期:2010/08/18

    當 WiMAX發展了六年後,整個產業鏈逐漸成熟,全球 WiMAX商業網路佈建也陸續展開,就在這個時候電信設備商陣營卻急著要力拱與 WiMAX技術相近的 LTE,而在 LTE產業鏈都還不成熟的時候,全球主要的一線電信運營商卻又急著表態支持 LTE,使得還在起步階段的 LTE霎時聲勢浩大,好似 LTE的佈建馬上就要鋪天蓋地了。WiMAX與 LTE的角力到底背後隱藏了怎樣的玄機?如果說是因為 LTE的技術比 WiMAX先進,但 WiMAX是一個 IEEE的開放標準,為什麼電信設備商陣營不直接在成熟的標準上去修改升級而要另起爐灶呢?更何況技術的優劣不是關鍵的問題,因為與 LTE擁有八成共通技術的WiMAX本身也不斷的在技術發展,不僅會將 LTE的先進技術納入,甚至未來會與 LTE技術合流。那這樣既生「WiMAX」何生「LTE」?

    要解開這個迷惑先要從電信設備產業的生態了解起,一直以來電信設備商為了維護其龐大的商業利益,對於提供給運營商的系統設備都是採取一個「半封閉系統」的策略,表面上這些通訊系統都是遵循國際通訊標準,但是在局端作為管控認證整個通訊網路的系統閘道器與伺服器卻又混雜了電信設備商的私房菜,以致於一旦運營商購置了這些局端的系統閘道器與伺服器那麼所有與其介接的電信設備都要跟原來的電信設備商繼續採購,甚至電信運營商要擴展新穎的先進服務也要考慮是否能跟既有設備商的系統介接而被迫必須跟隨著電信設備商的腳步,透過這樣的策略電信設備商可以迫使運營商不得不向其採購昂貴的基地台及各種終端設備甚至可以主導運營商未來技術升級的方向,而設備商再將這些設備製造的訂單用低廉的價格下單給台灣的代工廠。台灣的通訊廠即使有能力研製基地台或高端的通訊設備由於無法得到設備商的支持與其局端系統介接,台灣技術能力再強也永遠跨不入高價值鏈的電信領域而只能在低價值鏈扮演「追隨者」的角色。

    運營商被電信設備商的予取予求敢怒而不敢言,但是也逐漸覺醒渴望擺脫電信設備商的挾持,近幾年互聯網電信(Internet Telecom)的蓬勃發展,一股要打破「壟斷、封閉」這種傳統電信生態的浪潮正在蜂湧而起,這股新勢力要推動包括局端系統閘道器與伺服器的全面標準化來解放運營商的困境。這樣的發展當然帶給電信設備商很強的危機感,但卻是台灣發展通訊產業的絕佳機會。WiMAX就是在這種背景下應孕而生,它的「全I P技術」與「開放架構」為電信自由化帶來了無比的生機,由於WiMAX可以不需相容介接既有電3G平台,可以獨立作為行動寬頻的「I P Network」,系統輕盈且成本低廉,因此廣受新的運營(特別是新興市場運營)或比較沒有傳統電信包袱ISP的熱烈歡迎。剛開始這些電信設備商也作態要支持WiMAX,但是隨著WiMAX的發展越來越成熟,這種顛覆傳統電信生態的新技術也開始讓主要電信設備商的恐懼感更為迫切,於是這些電信設備商必須聯手打造一個「半封閉架構」而且「必須相容3GPP」的LTE系統來維護及鞏固傳統電信設備商的龐大既得利益,並且押著旗下的運營商積極造勢,塑造 WiMAX風聲鶴唳四面楚歌的氛圍來嚇阻其他運營商向WiMAX挺進。

    然而事實的真相是,這些電信運營商一方面配合設備商做政治表態支持LTE,而骨子裡卻還在觀望,法國電信Orange執行長D idier Lombard表示「未來幾年並沒有大規模佈署LTE的必要性」。很多歐洲通訊服務業者包括Vodafone、 France Telecom (Orange)和T-Mobile在內,都對部署LTE所需的巨額資本支出態度謹慎,畢竟已經投資十多年的 3G都還沒回收,而在目前低迷的經濟景氣下五年內很難再投資佈建LTE的系統。就連力挺LTE的易利信都表示現在也不能確定LTE何時能發展成為一種覆蓋範圍廣、有大量元件選擇性的成熟技術。易利信 (Ericsson)執行長Carl-Henr icSvanberg則表示,「儘管該公司立志成為LTE技術領域的龍頭,但在接下來的五年內,該公司的大規模行動寬頻部署仍將以 HSPA為基礎」。全球的電信運營商除了少數開始做一些LTE試點運營外,真正 LTE大規模商業運轉的時程都推遲到2015年之後。最近因為像IPAD這類的行動終端大幅成長,讓3 .5G之頻寬負荷顯的更加窘迫。很多3G數據用戶轉而使用WiMAX系統,北美 WiMAX運營商 Clearwire用戶數正在大幅成長。另外新興市場以無線方式解決「最後一哩」的電信基礎建設需求殷切,這些國家的運營商大都沒有3G的包袱,行動上網又不是主要的訴求,五年內LTE既等不及又買不起,而現在已經技術成熟且又物美價廉的WiMAX就成為首選的方案。因此儘管LTE聲勢浩大卻好比那「林中之鳥」,WiMAX雖然氣勢稍歇卻宛如那「在手之鳥」。

    互聯網頻寬到了 2015年會是現在的十倍,行動寬頻的應用會更為蓬勃,而由互聯網電信革命引爆電信自由化的聲浪將會更為澎湃,未來五年電信領域將會產生巨大的變化,在這個歷史關鍵時刻台灣應該省思自己的實力找到自己最佳的戰略位置。過去在 WLAN發展初期很多國際大廠支持藍芽的標準而I NTEL COMPAQ是支持 HOME RF的標準,當時IEEE 802.11的Wi Fi標準並不被看好。然而當台灣把一個超過1000美金的Wi Fi基地台做到低於200美金時,以Wi Fi為主的無線區域網路系統就在全球爆炸性成長而國際大廠也跟著轉向支持Wi Fi,所以不是台灣押寶WiFi而是台灣讓 WiFi起來變成寶。台灣不要妄自菲薄,在電信自由化的浪潮下未來五年台灣若能將WiMAX基地台的價格降到LTE的五分之一,台灣將會顛覆傳統的電信生態。五年前有誰想到歐洲一家小小的網路公司S KYPE可以成為舉足輕重的網路電信公司,有誰想到百年電信設備商朗訊會被阿爾卡特併購,有誰想到北電會在金融海嘯後宣告破產而摩托羅拉被迫要出售其無線通訊部門,這些電信巨擘的困境與小鬼的當家正隱約在崩解傳統的電信生態。台灣在這個群雄並起的戰國時代要更有前瞻的眼光與清晰的腦筋,我們到底要追隨傳統電信生態的大哥做那分一杯羹的小弟,還是要做網路電信革命的先鋒在新世界的新秩序中佔有一席之地。

http://www.bnext.com.tw/focus/view/cid/103/id/15821


※延伸閱讀:

《國際產業》4G主流技術,英特爾兩邊押寶
http://money.chinatimes.com/news/news-content.aspx?id=20100818001380&cid=1207

⋯⋯台灣發展WiMAX是否已窮途末路?
http://www.zdnet.com.tw/enterprise/technology/0,2000085680,20146676,00.htm

Wiki - WiMAX
http://zh.wikipedia.org/zh-tw/WiMAX

Wiki - LTE
http://zh.wikipedia.org/zh-tw/3GPP%E9%95%B7%E6%9C%9F%E6%BC%94%E9%80%B2%E6%8A%80%E8%A1%93


◆不再以Wintel馬首是瞻-從英特爾的「WiMAX門」談起

【2010.07.24╱工商時報】

「英特爾整併專責部門,淡出WiMAX」的新聞,近來在國內產官學界捲起千堆雪。官方錯愕,因為甫於4月結案的M台灣五年計畫,70億經費幾乎就是為 WiMAX量身訂作;業界憤怒,因為台灣資訊廠商向來為Wintel(微軟+英特爾)抬轎不遺餘力,為了建置相關設施更已花費2-3百億元;學界論辯,因為WiMAX與LTE各擁山頭,孰能成為下一代(4G)高速長距離寬頻無線網路的標準,攸關資訊業與電信業在未來數位匯流時代的發語權。

打個比方,男女談好婚事,女方(台灣產官)已花了重金300多億元辦嫁妝;男方(英特爾)雖未毀婚卻突然說要再考慮,當初的海誓山盟(合資、入股)都打了折扣,撲朔迷離,形成了「WiMAX門」。旁觀者則議論紛紛,如果婚事吹了,下一個男人(如LTE)會不會更好?

台灣資訊產業靠Wintel架構起家進而茁壯,魚水相幫,彼此具有深厚的合作基礎。因此,儘管英特爾在行動通訊領域並無優勢,當初登高一呼,力推 WiMAX標準,台灣產官全力追隨,也是順理成章之事。誠如國內WiMAX大廠正文科技執行董事楊正任所言:「WiMAX是台灣從資訊跨入電信領域的捷徑。」換言之,如果WiMAX大軍直搗電信業地盤,不僅英特爾版圖倍增,台灣資訊業也可望名利雙收。

英特爾如意算盤打得精,但接下來的問題是,電信業也不是省油的燈,豈會任由英特爾染指嘴邊的肥肉?且不論國際大廠,台灣3大電信服務業者的態度就非常耐人尋味:台灣大自始支持LTE,遠傳押寶兩邊,有官股色彩的中華電信明援WiMAX暗挺LTE。英特爾帶頭的資訊業既是入侵者,電信業有的是主場優勢,更別說,主將英特爾竟然陣前落跑,拋下驚慌失措的官兵。

以往科技規格大戰,不乏你死我活的實例,遠的有錄影帶Beta與V HS之爭,近的有新一代光碟HD DVD與藍光(Blu-ray)之爭,日商新力的Beta當年輸給JVC的VHS,20年後卻以藍光規格擊敗東芝陣營的H D DVD。這兩個實例的教訓與啟示是:1、贏者全拿,輸方投注的心血頓時化為烏有;2、沒有永遠的輸家,因為科技不斷進化,永遠有翻身的機會。

台灣WiMAX業者現在顯然擔心自己變成血本無歸的輸家,才會高分貝向英特爾喊話;官方則自我安慰:「萬一英特爾真的不玩,只是減弱WiMAX的氣勢而已。」我們與產官一樣,當然不願見300多億元的投資化為泡影,但總要亡羊補牢。當今應加速因應的議題包括:

第一,敦促6家WiMAX服務商整併。政府的WiMAX發照策略重蹈覆轍,明明已有2G發照供給過剩,導致業者整併的先例,明明有大眾電信 與亞太電信等後進者重整的教訓,但官方一方面為幫國庫多收執照費,一方面為滿足後進者跨入新領域的需求,還是發出6張WiMAX執照。結果卻是業者的開台時程一延再延,直到今年還在喊「WiMAX元年」。但如果6家業者因為英特爾離棄的刺激,而能團結整合,提高經營效率,不啻因禍得福。

第二,重新定位4G政策。按WiMAX業者的說法,由於WiMAX與LTE有 8成的技術共通,WiMAX運營商未來升級至LTE系統或成為WiMAX/LTE 共構系統極為容易。換言之,投資WiMAX,並非與LTE進行零和遊戲,反而是可守可攻的策略。我們當然樂見實際的發展如業者所言,也期許業者為技術的過渡做更多努力。但是上述冷靜的技術發展分析與業界在公開場合的慷慨激昂並不相襯,顯示其中必定存在落差。

業者又說,政府「只要」再拿出300億元建置環島網路,將台灣建設成WiMAX聖島,那麼站穩這塊市場,就可以吃喝不盡。如果這個假設成立,政府再砸300億當然不成問題,但就客觀環境而言,台灣行動通訊發達,加上地窄人稠,新基地台布建不易,建置環島WiMAX網路的必要性與有效性,實有待商榷。再者,官方砸民脂民膏幫業者廣布基礎建設,消費者能否跟著「吃喝不盡」,也值得進一步探討。因此,趁著英特爾對WiMAX立場搖擺之際,重新定位出有利於全民的4G 政策,誠屬當務之急。

第三,跳脫以Wintel馬首是瞻的科技發展框架。過往台商確實是依附著Wintel崛起,雖說是魚水相幫,其實是英特爾吃肉(今年第2季毛利率高達67%),台商喝湯(毛利率多在個位數)。如果說以前是人在屋簷下,不得不低頭,如今已是邁向三網融合的新時代,引領風騷的是蘋果、Google這類靠創意、網路起家的後起之秀。試想,靠著微軟嶄露頭角的宏達電(HTC),若沒有擁抱Google的Android平台,又如何能有今日營收與獲利頻創新高的股王股后地位?

台商的實力也已非吳下阿蒙,實在沒有再單戀一枝花的道理!

http://tech.chinatimes.com/tech/0,5249,171703x122010072400366,00.html

搜尋引擎業者 需負輔助侵權責任?

◆國際通商法律論壇-搜尋引擎業者 需負輔助侵權責任?

    * 2010-08-18
    * 工商時報
    * 【潘昭仙】

     有些仿冒者將一些知名的商標或公司名稱,搶先註冊為網域名稱,然後再將這些已註冊的網域名稱,以高價販售給該商標或公司名稱的所有人。這些藉由不當搶註行為獲得利益的人,被稱之為「網路蟑螂」(Cybersquatter)。

     我國為了遏止網路蟑螂的不法行為,先於民國90年制定網域名稱爭議處理辦法,而商標法於民國92年修正時,更將不當以他人的註冊商標作為網域名稱之行為視為侵害商標權

     然而,在傳統的網域名稱爭議逐漸獲得解決之同時,新型態的網路域名爭議也陸續浮現,而在這種新的域名爭議中,搜尋引擎業者也扮演著重要角色。
     大多數人可能都有過類似的經驗,當輸入一個網址時,可能打錯幾個字、或是忘記在www和主要網域名稱之間加上一個英文標點符號的句點(.),以致想要找的網頁因為搜尋不到而無法開啟。但這樣的錯誤輸入,反而會導引網路使用者到另一個網頁。

     新型態的網路蟑螂就是利用這種常見的網址輸入錯誤,故意註冊和其他域名很類似的網址,進而從中獲利或者誤導消費者進入其網站。

     就這項新興議題,在美國,有一個極受矚目的案件。原告Vulcan Golf是經營高爾夫球的業者,並擁有與其商標相同的網域名稱「www.VulcanGolf.com」,而被告(即網路蟑螂)卻註冊了極為類似的網域名稱「wwwVulcanGolf.com」,用以混淆網路使用者。

     該案一開始看似具有知名商標(網域名稱)的公司控告網路蟑螂的訴訟,然而因為Google提供了一種AdSense for Domain(ADF)的營利管道,也被原告Vulcan Golf控以應該負有商標法上輔助侵權之責任,而同時被告上了法院。

     所謂ADF是指Google將那些已經註冊但尚未開始建置的網頁,提供給有意在網路上刊登廣告的廣告主選擇使用,而廣告主則在該廣告被點擊時,付錢給Google以及該網址的所有人(即該網域名稱的註冊人)。

     原告Vulcan Golf因而主張,Google既然提供這樣的平台,就應該負起一定程度的監督責任,因為在美國商標法下,提供這種平台的業者應該負擔的最低程度之責任,就是輔助侵權的責任,也就是必須監督及防止侵權行為的發生。

     Google則是主張法院應當依照美國的反搶註法(ACPA),以判斷其行為與責任。根據ACPA的規定,如有惡意註冊、使用原告的商標作為網域名稱之情事,或是不法交易網域名稱時,才會構成ACPA的責任,但是Google的ADF機制僅是提供廣告交易平台而已,並非ACPA規範下之侵害他人網域名稱以致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行為,因此無須負擔輔助侵權的責任。

     由於本案中的另一被告也就是我們認為的網路蟑螂,已經與原告達成和解,所以本件的被告目前只剩下Google,而Google在2010 年6月提起一個中間判決(summary judgment)之請求,希望法院確認Google沒有前述違反ACPA的行為,但法院認為Google是否註冊、使用或不法交易的事實並不明確,所以駁回Google聲請中間判決的請求,因此該案目前仍在審理中。

     我國目前在網域名稱的爭議中,尚未浮現這樣的爭議,但是否應該對搜尋引擎業者課予如Vulcan Golf所主張的責任,確實非常值得探討的議題,而美國法院就該案最後的審判結果,值得借鏡與參考。(本文作者為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資深合夥律師)

http://news.chinatimes.com/tech/0,5249,171703x122010081800509,00.html

※延伸閱讀:

《Anticybersquatting Consumer Protection Act》反網路侵占消費者保護法
http://en.wikipedia.org/wiki/Anticybersquatting_Consumer_Protection_Act

網域名稱爭議與商標權保護基本問題之研究
⋯⋯---以我國現行法規範為中心--- 楊擴舉
http://www.is-law.com/old/Others/ESSAY0014KuoJu.pdf

Berkeley Considers Student Genetic Tests

 ◆ Berkeley Considers Student Genetic Tests

UC Berkeley 將在本周做出是否採集新生的唾液檢體作為基因檢測的決定!
檢測的三種基因為人體如何代謝葉酸( folic acid ), 乳糖( lactose )和酒精( alcohol )。
報導指出此舉將侵犯個人隱私,亦有可能使學生誤解檢驗報告的結果。(假設某學生代謝酒精檢測為正常,他可能會以為這意味著他可以喝更多的酒!)

Berkeley Considers Student Genetic Tests
Blogbeat: Are Student Gene Tests Science or Market Research?

NCC不應再用廣電惡法把關

◆NCC不應再用廣電惡法把關

    * 2010-09-10
    * 中國時報
    * 【本報訊】

     猜一猜,如果國內最佳的上市公司─如台積電、聯發科、宏達電等,對數位匯流有興趣,要投資廣電事業,國內通訊委員會(NCC)會如何發落?答案是:不准,因為違反黨政軍退出媒體條款。這就是一個惡法加上法匠把關,造成的荒謬結果。

     廣電三法中所謂的「黨政軍退出媒體條款」,主要是為矯正過去黨政軍介入媒體經營的弊病,其訂定有其時代背景。但訂定法條時,規定黨政軍不論直接、間接,連一股都不得持有廣電媒體的股權,其嚴苛與不合理,這兩年已非常明顯,受害者可說不計其數,表面上是非常落實黨政軍退出媒體條款,實際上則是嚴重影響產業發展與企業經營。

     例如,國內績優的上市企業台達電投資從事衛星廣播事業的愛爾達科技公司,愛爾達的產品在中華電信的MOD有上架。但因為政府基金有投資台達電,被NCC認為「違反黨政軍條款」,經協商後被迫賣掉持股。再如最大的系統台凱擘,因境外股東有國內封測龍頭日月光投資,政府基金也有投資日月光,因此也是「違法」而挨罰。還有一些系統台,其股東為某投資公司,此投資公司又有一上市公司投資,此上市公司的「股東的股東」,又有政府基金投資,所以,也不行。

     最「大尾」的受害者,就是富邦集團旗下的台哥大,去年九月從外資凱雷手上買下凱擘,總交易金額三二八億台幣,加上承接凱雷二四○億元的負債,總投資金額近五七○億元。不過,這個投資案最後也過不了NCC這關,因為,富邦金控持有台哥大股權,而當年富邦銀行與台北市政府旗下的台北銀行合併時,台北市政府改持有富邦股票。層層算下來,嘿,又違反了「黨政軍條款」,所以死路一條。富邦要以家族個人身份再買凱擘,不到一年時間,價格暴漲一、二百億元,NCC的「不當執法」,凱雷算是最大獲利者吧!

     日前,中視以中視文化的名義申請生活旅遊台、綜合台等四台被NCC駁回,原因,與前述的情況同樣荒謬。因為NCC「意外發現」台北市政府持有富邦金控股權,富邦金控又持有富邦人壽股權;而富邦人壽「復持有」中視股權,中視又為中視文化之股權。所以,即使已經算到「孫子的孫子」公司了,還是踼到「違反黨政軍條款」的鐵板。

     從以上「血跡斑斑」的案件,顯現「黨政軍條款」的問題,加上執法者NCC的法匠性格,整個產業發展都大受打擊。「黨政軍條款」的訂定固然有其時代背景與考慮,但其出發點是不讓黨政軍力量控制廣電媒體。執法的NCC不察其精神,一味拘泥在「直接間接都不得持有一股」的型式,終而造成這種荒謬與可笑的結果。

     且不談台北市政府持有富邦金控股權的「併購共業」,由於政府四大基金持續在股市進出,且其持有投資標的多是各產業大型的龍頭股與績優股,NCC這種可以不論政府基金是否有控制與經營權,一律算到孫公司的孫公司都要算的審查,幾乎擺明所有大型上市與績優企業都不能碰廣電事業,因為,努力多查幾層,最後總會出現政府基金的影子。

     NCC這種作法,根本無視於這些政府基金都是財務投資,且持股極低,對該企業既無經營權也無控制權,即使該企業投資廣電事業,事實上並未違反「黨政軍條款」的精神與實質意義。NCC的「嚴審」,只是讓廣電產業更難發展、更難有活水,更難引進優秀的企業與經營。

     黨政軍條款的不合理,NCC不是不知道,因此也提出修法放寬,但修法過程緩慢,而在未完成修法前,NCC又堅持且持續的以這種不合理的方式執行黨政軍條款,讓產業界一再受害。在數位匯流、三網合一的趨勢下,NCC的作法,說嚴重一點是影響整個國家的發展。

     過去,黨政軍「合體」,且控制諸多媒體時代,以「矯枉過正」的嚴厲手段打破黨政軍控制媒體,也許有其需要與意義。但在政黨輪替成為常態,媒體又處高度競爭時代,其意義已不復存在。甚至在現階段,黨政軍介入媒體的問題,恐怕還遠遠不及外資大舉介入國內廣電媒體的問題來得大、來得實際。相較其對產業與國家發展的負面影響,我們希望政府有關單位應儘速完成修法,在完成修法前,NCC亦應體察法令精神與產業發展需要,不要再拘泥法條、以法匠精神審查相關案件。

http://news.chinatimes.com/forum/0,5252,11051402x112010091000139,00.html


◆陳浩:被逐的鹿怎麼辦?

【聯合報╱陳浩】
   
2010.08.24 01:52 am

最近媒體報導,台灣有線電視的系統業又將有一場爭逐大戰。繼有線系統凱擘交易案一波數折,似將底定之後,外資安博凱求售中嘉八大股權,競標的六大團隊已有三家進入最後一輪,本土與外資決戰云云。

決戰前夕,已有一波論戰作為前哨。謂以私募基金為主的外資掌握台灣有線電視系統,無論在實際引入外資,導入管理升級,推動數位化等方面,都如鏡花水月,背離開放外資進入有線電視系統的政策目標。私募基金投資年限短,短期獲取數百億暴利,呼嘯而去,未能帶動產業有利發展,政府應該檢討現行法令。這些外資自我辯護則謂,所引進整頓管理成效卓越,去除本土經營者過於複雜的政商糾葛,目標單純,就是使企業獲利,一切運營都符合在地國法律規範,不存在炒作問題。

買方賣方,買方兼賣方,賣方兼買方,到底誰有理?我們且看幾個數字。

台灣有線電視普及率高達八成。每戶每月繳交收視費在五百元到六百元之間。1999年,凱雷買台灣寬頻,每戶1萬元。2006年,麥格理買台灣寬頻,每戶 4.5萬。2006年,凱雷買東森(後改名凱擘)每戶4.5萬。2007年,安博凱買中嘉,每戶4.7萬。2009年,台哥大買凱擘,每戶5萬(交易未完成)。2010年,蔡明忠買凱擘,每戶5.6萬元。目前,中嘉爭奪戰中,市場說法每戶叫價超過7.5萬。這11年間,有線電視用戶月費沒有變化,頻道內容服務品質,不升反降。

再看一個數字,台灣有線電視數位化用戶比例,目前是百分之5,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預計2013年完成全面數位化,第一階段除台南縣市外的四都,理論上在2008年預計完成百分之20,今年底要完成百分之75。以各有線電視系統高價一再轉手,獲利驚人,但無力回應數位化進程。先不要拿已經完成數位轉換的歐美國家來比,日本也不要比,亞洲四小龍中,台灣落後得可憐,中國大陸更是以驚人的速度建設。台灣的電視家戶現在已經沒有選擇,市面上只買得到數位電視機,卻無法享用數位服務。預計到2012年,台灣擁有高畫質HDTV電視機的家戶比例只有日本的四成,韓國的一半,但2012年台灣能收看到HDTV節目的家戶比例更低,只有百分之13(有電視機沒節目看),是韓國2009年的水平,是2012年韓國的三分之一。

你如果是在今年世界杯足球賽誤入HDTV換機潮,你應該知道有得等了。

秦失其鹿,群雄爭逐,萬古常新的問題是,鹿怎麼辦?你如果是有線電視的繳費用戶,好消息是您的身價又將創歷史新高,壞消息是,跟您一點關係也沒有。你如果是愈來愈少依賴電視,是網路原住民或新住民,恭喜你,近年數位媒體科技革命性的進展,視訊壓縮傳輸,無線連結,移動終端,雲端運算,一環扣一環,網路視頻如虎添翼,您可以等著享用新的典範轉移的內容創新。新的內容會來自台灣以外的世界,包括新住民N世代早就無限暢飲的歐美日韓和來自中國大陸(也許是台灣代工)的多媒體內容。

至於困頓於上個世紀的身體而不自知的台灣舊媒體架構,也許這未必是最後一輪的炒作,但媒體科技「創新的破壞」勢將到臨,本土或外資,只看到獲利,看不到媒體內容以服務為王,是不會有未來的。(作者為博理基金會未來媒體計畫主持人)

【2010/08/24 聯合報】

http://www.udn.com/2010/8/24/NEWS/OPINION/OPI4/5804199.shtml

違憲的判例文化 應該揚棄了

◆違憲的判例文化 應該揚棄了

    * 2010-09-10
    * 中國時報
    * 【林孟皇】

     針對性侵女童案所引起的民怨,最高法院刑庭會議做出決議。該決議能否澆熄人們對「恐龍法官」的怒吼,猶未可知,卻明顯違反權力分立的憲政原則,不應也不該拘束個案的法官。

     話說這次爭議的源頭,在於高雄地院針對性侵六歲女童的被告判刑時,竟在判決中敘明:「未違反女童的意願」,因而引起軒然大波。該院對外表示:在司法實務上如此判決並沒有錯,本爭議源於立法不妥,應修法解決。當時國人還正詫異著,等到媒體報導另一個三歲女童遭性侵時已哭喊「不要」,卻遭最高法院以「無法證明違反女童意願」的理由撤銷,大家才知道問題出在最高法院。

     沒錯!這些爭議判決的做成,都是參照最高法院九五年台上六二二一號判決意旨:「對於十四歲以下之男女為性交,若僅利用未滿十四歲之幼年男女懵懂不解人事,可以聽任擺佈之機而為之,實際上並未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者,則仍祇能成立刑法第二二七條第一項之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罪,而與加重強制性交之構成要件不合。」

     這樣的判決理由,適用在年已十三歲並受過性教育、出於合意而為性交行為的案件時,或許並無錯誤;套用在缺乏性意識而無從表示意願的六歲或三歲女童時,則明顯有問題。這跟罪疑惟輕、無罪推定原則無關,因為與人們的生活經驗不符。

     按理這些法官至少都已二、三十歲,怎會做出如此違背社會常情的判決?問題的關鍵,在於我國有錯誤的判例文化問題。

     所謂的判例,在英美法系是指對事實適用法律的法院見解而言。判例拘束力原則(the doctrine of stare decisis),是指對某一個案件的法律問題一旦獲得解決,經由個案找出具有一般性拘束力的規則後,則在將來如有類似案件含有相同法律問題時,必須依照先前案件所達成的結論來處理。

     我國判例制度的法源是《法院組織法》第五十七條,在符合判例拘束力原則下,原有它的正當性基礎,卻因為我國司法實務操作的結果,形成錯誤的判例制度與文化。

     原因所在,在於我國現行判例的產生,是由最高法院判例編輯委員會將該院所做的判決中,經過選取,再加以編輯、更改原判決且與事實分離的抽象法律見解而成。這已屬於最高法院的「立法行為」,而非裁判作用。這不僅侵害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的權限,而且違反權力分立的精神。

     即便認為我國判例制度合憲,下級審法官於適用判例時,也絕不能與基礎事實分離而片面割裂判例要旨,判例的拘束力不應超越基礎事實相同者,否則根本無從判斷是否符合相同案件相同處理的原則,也就是僅能針對案例事實相同或類似者,予以類推適用而已。

     關於我國判例制度的不當,大法官林子儀、許宗力及楊仁壽在司法院釋字五七六號解釋中,即提出協同意見書指出:「我國判例制度實有檢討必要。縱其成因有歷史上之特殊因素,但是其發展實已有違憲法權力分立與獨立審判之要求。即使不變更現行判例制度,至少亦應堅持判例之援用無論如何不能逸脫事實,而使其具備超越基礎事實相同者之拘束力。」

     然而,我國司法實務運作的情形,卻是下級審做出違反最高法院判例甚至判決意旨的判決時,上級審即會予以撤銷。最高法院透過判例制度所為的控制,難怪我國下級審法官撰寫的判決,只是為了寫給上級審看,遇有法律問題時,首先搜尋的資料,即是最高法院怎麼說。多數法官根本不考慮案例事實是否相同,只要照抄最高法院判例、判決意旨即可,難怪我國的法院判決常有背離人民法律感情的情況!

     這次下級審依照最高法院意旨審判,卻引起民意的強烈反彈,早已引起法官們的群情激憤。最高法院不知深切檢討現行判例文化,竟還違反罪刑法定原則做出立法行為,試圖拘束法官獨立審判的空間,難道還經得起檢驗?

     (作者為臺北地方法院法官)

審判獨立與判例文化

桃園地方法院候補法官錢建榮在書類送審時,由現任或曾任最高法院法官、高等法院庭長組成的「司法院候補法官書類審查委員會」,予以評定為成績不及格。主要理由包括:「對最高法院八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五三六0號判例,恣意批評,殊非所宜」、「是否構成兇器,尚須附加被告行為時的主觀意圖作為判斷標準,而認螺絲起子非屬兇器,作出與最高法院七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五二五三號判例不同論述,改以普通竊盜罪論科,顯有未合」等等。可見錢法官書類審查所以遭評定為不及格,根本原因在於他被認定於判決中恣意批評最高法院判例。
錢法官是法界內公認極具改革理念、非常用心撰寫判決的法官,戕害人權甚鉅、早已被法界公認為「惡法」的檢肅流氓條例,即因錢法官聲請釋憲,經司法院釋字第六三六號解釋宣告該條例多數條文違憲後,導致立法院於九十八年一月六日通過廢止該條例。即便考試院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因為尊重書類審查委員會的判斷餘地,而駁回錢法官的再申訴,多數意見也肯定:「可證錢法官於審判上的用心,以及裁判書見解並非指摘最高法院判例有誤,而是提醒適用判例的法官或人民,應對判例有正確理解」,甚至有五位保訓會委員提出不同意見書。

法官在審判事務上並無長官

這則司法案例所凸顯的,正如五位保訓會委員不同意見書所提及:「法官於審判上並無長官可言,否則司法獨立即無立足之地。候補法官提出與現行判例不同的見解或認為判例應限縮適用,如已詳加論證,且判決說理前後邏輯一致,主文、事實及理由並無矛盾,則不應以不遵守判例為由而評為不及格」、「向來實務見解或多數說並非不可推翻,司法院實不能要求候補法官盲目地墨守成規,否則將阻礙司法的進步。」也就是說,我國存有錯誤的判例制度與文化,不僅嚴重干涉法官獨立審判的權限,也因為司法實務上要求法官墨守成規,盲目遵守最高法院所作成的判例,造成法院判決與人民感情嚴重背離的情況。
怎麼說呢?除少部分自檢察官、律師遴選產生外,我國的法官絕大多數透過考試分發產生。大學法律系、所畢業的學生通過司法官特考及格,進入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施以二年的司法實務訓練(過去為一年六個月),受訓及格者即按照各自的成績、意願,分發為法官或檢察官。由於法律系、所畢業時仍年輕視淺,而且二年的實務訓練不足以檢驗一個人是否適任法官職務,因此我國如同多數大陸法系國家一樣,初分發為法官者,尚無法取得實任法官的資格,而必須經過一段時間的歷練、養成。

法官的養成與歷練

按照我國現行法制,法官的養成區分為候補法官、試署法官及實任法官等三個階段。依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十條第三項的規定,候補法官的候補期間為五 年、試署期間為一年,候補、試署期滿時,應陳報司法院審查其品德操守、敬業精神及裁判書類;候補審查及格者,予以試署,不及格者,延長其候補期間一 年;試署審查及格者,予以實授,不及格者,延長其試署期間六個月;候補、試署因不及格而延長者,經再予審查,仍不及格者,停止其候補、試署,並予解職。也就是說,初任法官者,須經歷練,經過考核、審查等程序,最快也要六年以上,始能成為實任法官。
實任法官與候補法官、試署法官都在從事審判的工作,所享有審判獨立的權限是一致的,主要區別在於身分保障不同而已。憲法第八十一條:「法官為終身職,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的規定,受終身職所保障的僅限於實任法官。至於候補及試署法官,可能因為審查不及格而遭解職,就身分保障上而言,即與實任法官有所不同。

審判獨立的目的在確保人民訴訟權

然而,依照政治大學法律系學蘇永欽教授的說法,判定法官的定義,應以是否受憲法委託,依據法律獨立審判為準,而非以他的身分是否受有保障而定。因為憲法有關人民訴訟權的保障規定,才最為重要,至於憲法第八十條所規定的審判獨立,只是為確保人民訴訟權的手段規範;第八十一條法官終身職的身分保障規定,更只是審判獨立的手段規範而已,它的目的在於透過各該保障,使法官在行使職權時能無所顧忌,以維護法官審判的客觀獨立與公平公正而已。
憲法第八十條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這是我國憲法有關審判獨立的具體規定。據此,法官從事個案的審判,只服從憲法與法律,不受任何的行政指示與干涉,包括所謂的法院院長、庭長等,只是司法行政的職務監督長官而已,在審判事務上法官享有「不受指示拘束性」,並無任何的長官可言。唯有讓法官依其良心,獨立於自我、偏見、主觀意識、激情、利慾之外,依據法律獨立、公正與客觀的審判,不偏不倚,才能追求個案的公平與正義。

英美法的判例拘束力原則

問題來了,法官應依據法律獨立審判,這個「法律」有無包括判例?何謂判例?如何產生?所謂的判例,在英美法系國家是指對事實適用法律的法院見解而言,判例集所刊載的判例,乃詳細記載雙方當事人所爭執的事實,與雙方當事人辯護的意旨,再詳載法院對該事實適用法律的見解。因為英美法發源於英國共同法(common law),而共同法是指普遍適用於英國全國的習慣法,這是法院在十五至十九世紀之間所建立的。因此,為建立共同法,英國法院必須遵照過去所為判決先例來處理訴訟案件,自然而然的形成判例拘束力原則。
英美法的判例拘束力原則(the doctrine of stare decisis),是指對某一個案件的法律問題一旦獲得解決,經由個案找出具有一般性拘束力的規則後,則在將來如有類似案件含有相同法律問題時,必須依照先前案件所達成的結論來處理。可見判例拘束力的功能,在於謀求「法的公平」與「法的安定」。因為相同或類似的情形,必須適用相同的法則,以達成相同的結論,方屬公平;同時,對相同或類似的情形,如法院所宣示的結論前後不同,人民必然無所適從,即無「法的安定」可言。
在歐陸法系國家,則因為採取的是成文法模式,歐陸各國法院在處理案件時,須嚴格遵守法典中的有關規定,而不得依據過去所為的判決先例。既然如此,則過去的法院判決,並無拘束力可言,因此判例拘束力的原則,在大陸法系國家無從產生。不過,因為法典上的法律條文的規定,不僅都屬抽象性,且難免掛一漏萬,即必須靠解釋以固定意義。是以,一旦終審法院對於某項問題的見解固定,下級審法官再遇到類似問題時,即頃向以終審法院的見解為見解。可見在歐陸法系國家仍有判決拘束力原則的存在,只是它的判例產生過程、效力強弱不同而已。
其實,正如我國刑事訴訟法學者黃東熊教授所說的:判例拘束力原則是發源於人類墨守成規的習性,本非英美法所特有的原則。因為無論東、西方社會,人類在決定作或不作某行為時,常引用古諺或俚語作為行為的正當化理由,畢竟這是人類歷史經驗的智慧結晶,這種習性也成為維持人類社會安定的原動力。

判例必須結合案例事實與法律見解

雖然如此,英美法系與歐陸法系關於判例拘束力原則,仍有許多的不同,而我國的判例編輯制度,更是世界少見。因為在英美法系國家,只要具有一般管轄權的各級法院所作的判決,都屬判例;而且判例集必須刊登判決全文,包括法院認定的事實與表明的法律見解;另外,判例拘束力的範圍,必須限定在爭訟的事實與原來的判例事實相同,才能援引判例所闡述的法律原則作為判決的基礎。至於是否援用判例,仍是出自法院的自由判斷。
日本同屬歐陸法系國家,該國的判例制度也與我國不同。該國自1921年學者末弘嚴太郎、穗積重遠等人推動判例制度的變革後,該國法官在援用判例時,必須衡量各該案件的重要事實與判例全文所擷取的重要事實相當或類似時,始得為之,使判例拘束力範圍明確化,並形成判例理論,而為各界所遵循援用。目前,日本最高裁判所為統一判決的法律見解,在選取判例時,會彙編整理最高裁判所所作的判決要旨,並將該判例有關的事實,擇要擷取,同時也將一、二審的判決或裁定一併登載。
反觀我國的判例制度,依照台灣大學法律系王泰升教授的說法,其實是文化傳承自清朝官僚體系編案成例的「判例」制度。它的法源依據為法院組織法第五十七條:「最高法院之裁判,其所持法律見解,認有編為判例之必要者,應分別經由院長、庭長、法官組成之民事庭會議、刑事庭會議或民、刑事庭總會議決議後,報請司法院備查。最高法院審理案件,關於法律上之見解,認有變更判例之必要時,適用前項規定」(行政法院組織法第十六條也有類似規定,以下僅以最高法院判例作說明)。如此規定,符合前面所提的判例拘束力原則,原有它的正當性基礎,卻因為我國司法實務操作的結果,而造就錯誤的判例制度與文化。

我國判例是最高法院的立法行為

原因所在,在於我國現行判例的產生,是由最高法院判例編輯委員會將該院所作的判決中,經過選取,再加以編輯、更改原判決且與事實分離的抽象法律見解而成。如此作法,與判例拘束力原則強調判例是法院對於具體個案的裁判,而且是「附著於具體事實上的裁判」的理念,明顯有異。因為英美法系的判例並不是經過法院選擇、編輯、更改過的法律見解,更不是終審法院所精心製作的一般性、抽象性法規範或法原則;而日本判例的製作,也是案例事實與法律見解一律公布,並沒有將法律見解單獨抽離,而成為所謂的「判例要旨」。因此,從我國現行判例產生的過程來看,已屬最高法院的「立法行為」,而非裁判作用。
本來,立法者制定前述法院組織法的判例選集制度,或許可以說判例有事實上的拘束力,並不必然可理解為具有拘束各級法院法官的法律效力,畢竟我國是成文法國家,判例不應如同成文法般,具有超越具體案件的一般拘束力。而美國、日本的司法系統雖然也有從事立法行為的情形,但都僅限於訴訟規則等程序事項,而不及於實體法問題。何況美國司法權的立法行為是經由國會授權,日本更是在憲法中明文授權最高裁判所享有規則制定權,與我國並無任何法律明文授權的情況,明顯有所不同。
如今,卻因為最高法院透過自己製作的判例,認定下級審判決違背判例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上訴第三審,也就是判決違背判例時,即屬「適用法規顯有錯誤」;加上判例在我國具有強大的事實上拘束力,司法院大法官為保障人權,自司法院釋字第一五三號解釋將判例列為釋憲標的以來,遂讓我國的判例等同於法律或命令,法官必須依判例審判。
或許有人會質疑:既然司法院釋字第三七一、五七二號解釋已賦予各級法院法官聲請釋憲的權限,如果下級審法官認為判例違憲,為何不聲請釋憲?然而,這條途徑是行不通的!因為司法院在九十三年間第一二四三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的決議中,駁回新竹地方法院陳健順法官聲請某個判例違憲的理由之一,即是:「判例乃法院適用法律所表示之見解,並非法律…,自非本院釋字第三七一號解釋中法官得聲請解釋之對象。」這樣的意旨,之後大法官所作不受理的相關決議中,也一再的被重申,顯見已成為大法官的多數見解。

現行判例制度違背權力分立原則

這種判例制度與文化,不僅侵害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的權限,而且違反權力分立的憲政原則。因為現代立憲主義的民主法治國家的基本理念,是植基於:國家是為人民而存在的,人民作為國家的主人,其所釋放給國家的權力,不能使之集中,以免濫用而形成反噬結果,因此有權力分立、制衡的制度設計,以保障人民的權利與提升人民的福祉。
依據洛克、盧梭、孟德斯鳩等人倡議所建構的權力分立理念,司法權是屬於執行權的一種,必須受立法權的拘束。因此,法官必須依據立法者所制定的法律從事個案正義的審判,如果容許法官以個案的見解,取代立法者的整體性規範,甚至從事立法的工作,即逾越司法權的界限,違反憲法上權力分立的原則。而我國憲法既然明定法官應依據法律獨立審判,則法律即為法官獨立審判的權力來源,同時也是法官行使權力所不能逾越的界限。
退步言之,縱然認為我國判例制度合憲,下級審法官於適用判例時,也絕不能與基礎事實分離而片面割裂判例要旨,判例的拘束力不應超越基礎事實相同者,否則根本無從判斷是否符合相同案件相同處理的原則,也就是僅能針對案例事實相同或類似者予以類推適用而已。然而,我國司法實務運作的情形,卻是下級審如果作出違反最高法院判例意旨的判決時,上級審即會予以撤銷。如此錯誤判例文化操作的結果,讓下級審法官也有懈怠職責的藉口,因此在適用判例時,大都未曾比較個案事實是否與判例意旨的案例事實相同。

判決只為寫給上級審看?

最高法院透過這種判例制度運作所為的控制,難怪我國下級審法官撰寫的判決,只是為了寫給上級審看,因此針對前科、新舊法比較、沒收等問題大篇幅論述,對於當事人最在乎的量刑理由,則只有二、三行交代;遇有法律問題時,首先搜尋的資料,即是最高法院怎麼說、上級審怎麼判,多數法官根本不考慮案例事實是否相同,是否因為環境時代的變遷,而讓這些判例意旨與社會脫節,難怪我國的法院判決常有背離人民法律感情的情況。
以錢法官所批評的最高法院七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五二五三號判例為例,該判例要旨為:「刑法第三二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係以行為人攜帶兇器竊盜為其加重條件,此所謂兇器,其種類並無限制,凡客觀上足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之兇器均屬之,且祇須行竊時攜帶此種具有危險性之兇器為已足,並不以攜帶之初有行兇之意圖為必要。螺絲起子為足以殺傷人生命、身體之器械,顯為具有危險性之兇器。」這樣的判例意旨,明顯過度擴張立法的意旨。
因為攜帶兇器的加重竊盜罪,法定最低刑度所以較普通竊盜罪為高,必須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以上(普通竊盜罪則無此限制,因此判處罰金、拘役亦可),在於加重竊盜罪除侵害財產法益外,攜帶兇器同時有侵害人民生命、身體法益的危險性,自然必須科以較高的刑責。不過,行為人所以應科以刑責,原本在於具有主觀犯意,如果行為人從事竊盜犯行之際,根本沒有持工具加害他人生命、身體的意圖,而是從事該竊盜行為所必要(如偷竹筍要帶鐮刀、偷車牌要帶鈑手),豈有加重其刑的必要?
這則最高法院判例意旨,不僅造成情輕法重的情況,讓許多在鄉村地區持刀偷採二、三根竹筍或檳榔的被告,必須被判處最輕六個月以上的有期徒刑,更讓有前科的被告不得易科罰金,必須入監服刑。而如果依照台灣刑事法學會理事長甘添貴教授所說的,該判例要旨推論到極致,則行為人行竊時只能赤身裸體,否則均有成立加重竊盜罪的可能,因為隨身攜帶的鑰匙、錢幣,甚至是穿著的衣物(可用來塞入嘴巴讓人窒息),客觀上都有成為兇器的可能。
錢法官依照他的良心與法律確信,認為行為人攜帶兇器竊盜與否,除了必須審酌所攜帶物品的客觀情狀是否具有危險性外,還要考量行為人攜帶該物品的主觀意圖,顯然是較為妥適的見解。錢法官勇於突破司法窠臼,並在判決中詳細說明理由,已盡到詳盡說理的義務,卻因為牴觸最高法院的判例,而遭到為貫徹最高法院判例意旨拘束力的書類審查委員會委員評定為書類不及格。司法院、最高法院這種要求候補法官無條件遵守判例的作法,不僅是對候補法官個案適用法律的箝制,也成為「上級」對「下級」的制度性控制,嚴重干涉審判獨立。

誰來撼動我國判例制度?

關於我國判例制度的不當,早有學者為文批評,而大法官林子儀、許宗力及楊仁壽在九十三年作成的司法院釋字第五七六號解釋中,也提出協同意見書指出:「我國判例制度實有檢討必要。縱其成因有歷史上之特殊因素,但是其發展實已有違憲法權力分立與獨立審判之要求。即使不變更現行判例制度,至少亦應堅持判例之援用無論如何不能逸脫事實,而使其具備超越基礎事實相同者之拘束力。」
時隔多年後,這樣的判例制度與文化不曾遭到撼動。因為凡遇有法律問題時照抄判例意旨,正可讓下級審法官省卻用腦思考的困擾;而且法官法草案迄未通過,法官仍要面臨考績問題,而負責法官考績事宜的各法院自律委員會,多將判決上訴維持率列為指標之一,在法官作出違背判例要旨的判決將遭受上級審撤銷的情況下,判例制度或其要旨妥當與否,當然是多數在乎考績的法官所不敢挑戰的;何況下級審法官可否「升任」最高法院法官,還要問過最高法院的意見,還是率由舊章、恭命為謹的好。
看來,要改變我國現行的判例制度與文化,只有訴訟當事人及律師勇於提出挑戰與質疑,才有根本變革的可能。尤其是作為在野法曹、負有協助法院作「法的發現」的律師們,加油了!

http://news.chinatimes.com/forum/0,5252,11051401x112010091000437,00.html

法官如何審認三歲女童的「意願」?

◆法官如何審認三歲女童的「意願」?

【聯合報╱社論】
   
2010.09.10 03:07 am

幾件幼童性侵案判決捲起的司法風暴,延燒三周仍未停息,其中雖有訊息傳遞被簡化的因素,但主因皆與立法的疏漏有關,其來有自,並非全是一般人不懂法律所生惡言。司法界應該虛心以對,修補司法所受的傷。

幼童性侵案輕判,會在短短幾天即引起近卅萬網友關注、藝人連署,是因為這無需什麼「法律專業」,大人們都了解性侵是怎麼回事,為人父母者更擔心自己的孩子可能成為案件輕判影響下的受害者,惶恐難安;因此,當這類判決的罪與罰遠離一般人的理解、情感時,眾人對司法的憤怒與輕蔑,可想而知。

大眾的憤怒,緣自當三歲、六歲幼童受到性侵,法官卻是以「沒有違反被害幼童意願」輕判。這麼小的孩子,那裡懂性,有什麼能力表達「意願」?許多人質疑這些法官,豈非不食人間煙火的恐龍法匠?

法官會在「有無違反意願」上著墨,起因於條文的規定。由於八十八年刑法修正的意旨不夠明確,條文排序、要件不夠嚴謹,法官在用法時產生兩種不同思維,埋下今日爭議的種子。

第一種思維的法官,認為現行第二二七條第一項「對於未滿十四歲以下男女性交罪」,刑度和一般的強制性交罪一樣重,都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徒刑,已屬對沒有同意性交能力的稚齡男女的特別保護;因而,除非加害人使用強暴、脅迫或其他違反意願的強制方法,才會觸犯七年以上的加重強制性交罪。也因是特別加重的處罰,這一派法官對「違反意願」的解釋十分嚴格,幾乎要到強暴的程度。

第二說的法官則站在完全不同的基點上。他們認為,二二七條第一項,指的是經未滿十四歲以下被害人同意,而與之性交的處罰;除此以外的犯行,就會落在加重強制性交罪去考量。這派法官對強暴、脅迫、違反意願的認定比較寬鬆,會斟酌被害人的年齡,如三歲幼童,就可能解釋為「沒有表達意願的能力」。

兩種思維對法的適用有不同的解釋,判決方向迥然不同。再加上對幼童加重強制性交的認定,竟然比附在大人強制性交的要件上,連大人「要不要」的意願都很難解釋清楚了,孩子性侵案要怎麼援用?難怪有孩子要為證明性侵違反其意願而吃盡苦頭,也難怪法官會惹起社會之怒。

然而,縱使法有不周,審判界仍難辭輕忽問題,遠離被害人之咎。妨害性自主的相關修法已然十一年,兩種思維的判決仍各自存在,美其名是審判獨立,事實上被害人、被告都要各賭運氣,看會碰到採取那種見解的法官。

審判獨立,究其本質,是希望法官不要受到外界干擾,本於專業和良知判決;但可不是放任法官各自一把號。法官若易地而處,站在審判台下看訴訟,可以忍受同一類案件,卻因審判者的不同見解而作出截然不同的裁判嗎?

為什麼十一年了,連一般民眾都可一眼看穿審認幼童意願的荒謬性,審判界卻無法統一見解或釋出應該修法的訊息,只能在法條文義、意願事實裡徘徊打轉?所幸最高法院已體察民意下作出決議,如果更早些,豈不能讓少點人受苦?此外,量刑也是一個大問題。對未滿十四歲以下男女性交,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徒刑,與七年以上的加重強制性交罪有部分重疊,但實務量刑多從最輕刑起算,六歲女童被性侵,被告只判三年二個月徒刑正是典型例證,五年以上的刑度幾成裝飾品。而量刑偏低,審判機關心知肚明,卻視為理所當然,六歲女童案爆發時,法官普遍反應「只是量刑問題」,彷彿適用法條無誤,就沒有可責性。殊不知量刑代表法官對被告犯案惡性的評價,量刑太低,形同另一種審判不公。

審判在處理人間的是非,審判者眼裡、心中不能只有卷宗和法條,一定要回到人的世界來看案件;如此,審判獨立才不會成為法官自以為是的孤傲表現。這次性侵判決的風暴,雖然「公審法官」不宜鼓勵,但也提醒法官,主持公平正義的司法人不能托大,還有許多需要改進的地方。

【2010/09/10 聯合報】

http://udn.com/NEWS/OPINION/OPI1/5840390.shtml


◆性侵法制紊亂 元凶與共犯

    * 2010-09-07
    * 中國時報
    * 【張升星】

     引爆社會輿論譁然的性侵女童判決爭議,法官面臨網友前所未有連署怒吼,灰頭土臉,法律專業形象全部破功,統統變成腦殘低能的過街恐龍。雖然法官認定遭受性侵,但判決內容卻對是否「違反其意願」,多有質疑。由於被害女童年僅三歲及六歲,法官心證認知,顯然與庶民百姓的經驗法則產生重大落差。

     毫無疑問,稚齡女童根本就欠缺性自主權的決定能力,但是法官為何咬文嚼字,淪為不食人間煙火的法匠?論者都把原因歸咎於法官採取考試任用,只會讀書而欠缺社會經驗云云,但是這種「想當然爾」的推論,只是習焉不察的思考盲點,並不正確!否則如何解釋連最高法院法官也是相同的思考模式?最高法院法官不是學驗俱豐嗎?

     其實這些法律適用的爭議,都和性侵犯罪立法沿革息息相關,因此如社會能把觀察焦點從歷史縱深加以延長,也許就能呈現清晰的視野與完整的圖象。

     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的強姦罪,原來的條文是:「對於婦女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姦淫之者,為強姦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條第二項則規定:「姦淫未滿十四歲之女子,以強姦論。」因此,如果按照原來的條文,上述引發爭議的性侵害案件,不管是三歲還是六歲,也不必審酌是否「違反其意願」,只要年齡在十四歲以下,向來的司法實務見解,一律認定構成強姦罪,應處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然而婦女團體在八十八年間,強力遊說立法委員修法,將強姦罪改為現行法的強制性交罪,其條文內容則是:「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婦女團體認為「至使不能抗拒」的法律標準過於苛刻,故即修正為「至使難以抗拒」,並經一讀通過。但是後來在二讀朝野協商時,突然又把「至使難以抗拒」刪除,直接改為「違反其意願」。此外婦女團體又將「對未滿十四歲男女」強制性交者,列為加重條件。而原本的準強姦罪,仍然保留條文內容,並將條次移置為第二百二十七條。

     於是乎關於性侵犯罪的處罰規範,法律上就有三種情形:違反其意願而為性交者,構成強制性交罪,應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二二一條);違反其意願,而對未滿十四歲的男女強制性交者,應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二二二條);「不」違反其意願,而對於未滿十四歲的男女為性交者,應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二二七條)。對法官而言,由於要件與刑度不同,因此必須明確區隔,不能囫圇吞棗,含糊以對。

     婦女團體自己訂出來的法律,把原本客觀判斷的「難以抗拒」,突然改為主觀臆測的「違反其意願」,這才是造成法官須斤斤計較是否「違反其意願」根本原因!婦女團體這種修法主張,迭遭刑法權威林山田教授嚴厲批評,指其根本喪失「強制行為」本質,卻仍恣意擴張「強制」的概念,立論基礎錯誤!

     司法問題經緯萬端,唯有正確診斷,才能對症下藥!如頭痛醫頭,鋸箭療傷,問題依舊無法解決。按照司法院建議,希望規定未滿七歲的兒童,一律視為「違反其意願」。那麼假如未來性侵的對象是七歲半、八歲、九歲、十歲、十二歲時?法官又該如何判斷有無「違反其意願」呢?這些問題,只有實際從事審判的法官才能體會,司法院的行政官僚們,還是只會替《妥速審判法》登些置入性行銷的廣告自我吹捧而已。

     本文並無意替承審法官辯護,因為法官耽溺於司法窠臼而不自知,很難贏得社會的同情。法官的自由心證違反常識,應該痛加針砭,因此婦女團體的指責確有所本,應予贊同。不過,婦女團體對於修法過程的偏執與隨興,形成疊床架屋的法制紊亂,恐怕也應該自我反省。否則看著「元凶」義正詞嚴的指責「共犯」,畫面好像有點不太協調。

     (作者為台中地方法院法官)

http://news.chinatimes.com/forum/0,5252,11051401x112010090700477,00.html


◆法官協會研討司法個案 引人遐想

【聯合報╱劉孔中/中研院法律所籌備處研究員(台北市)】
   
2010.09.10 03:07 am

司法雖然是傳統三權分立下,最沒有力量的一權;但在民主法治國家,司法能夠扮演制衡行政與立法權的關鍵角色,根本原因,就在於人民對於司法的信賴。

近日數位司法官因案遭羈押或停職,社會各界出現司法改革呼聲,顯示國人已對司法作了不信任投票。

要重建人民對於司法的信賴,除了必須建立嚴格程序正義要求,不法取得的證據不得採用,未依法定程序的行政程序一定無效外,對於法官更要有高度的倫理要求,務必使其沒有任何足以導致人民不信任的不當言行。

這也是為何法官守則第一條規定:「法官應保有高尚品格,謹言慎行、廉潔自持,避免不當或易被認為不當的行為」。

對於法官的倫理要求,同樣也適用於法官組成的團體,甚至應該更嚴格的適用。

依此標準,會發現中華民國法官協會將於九月十六日上午,舉行「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之審理—以有線電視頻道播放權之爭議為中心」學術研討會,可能有不妥之處。

表面上,這項會議以東森購物台假處分案為研討內容,雖然只是針對實務問題。

但是,此個案目前尚在進行中,由法官協會在高等法院協辦下於最高法院舉辦,本身就會引人遐想,而且本案公益成分不高,又有訴訟代理人參與其中,很難排除瓜田李下之嫌。

建議慎重考慮停辦,或調整其題目,例如改以涉及公共利益,而社會高度關注的公視與其董事間的假處分事件為討論焦點。

【2010/09/10 聯合報】

http://udn.com/NEWS/OPINION/X1/5840460.shtml

網購退貨難 消基會:7天內啥都可退

◆網購退貨難 消基會:7天內啥都可退

【聯合報╱記者曾懿晴/台北報導】
   
2010.09.10 08:57 am

網路購物正夯,消基會調查發現,網路業者禁止消費者退貨的限制規定「落落長」,包括特定產品不准退貨、事先未告知就不受理、無理由退貨需自付運費,還有業者將消費者收到貨品後的七天猶豫期自行「縮水」為三天,都不符消保法保障預付型消費的規定。

宅經濟發燒,網購市場屢創佳績。消基會抽查十四家網購業者,發現全數限制消費者退貨權益,其中不乏知名網路購物平台Yahoo!奇摩拍賣、PayEasy線上購物、7-ELEVEn購物網站、PChome線上購物、GOHAPPY線上快樂購。

消基會董事長謝天仁表示,消保法保障消費者進行郵購或訪問買賣時,在收到商品七日內,不需說明理由,也不需負擔任何費用,都享有退貨權益。

網拍業者限制退貨規定多,消基會舉例,Yahoo!奇摩購物中心禁止消費者退換影音光碟、軟體等已拆封的著作權相關商品,及食品、耗材、花卉等消耗性商品;PayEasy禁止退換的品項還包括墨水匣、碳粉匣、食品、花卉、內衣褲等;GOHAPPY線上快樂購禁退美容保養品、健康食品、特價品等。

「消保法保障消費者七日猶豫期內可主張解約還款的權利,沒有例外商品可排除。」謝天仁指出,網拍業者羅列的排除項目,理由不外乎保護著作權、基於個人衛生、產品有保存期限等,但業者在販售時就能預期這些風險,不該以此為由標示不能退貨。

不少網拍業者規定商品拆封就不能退貨,消費者報導雜誌副社長徐則鈺認為,消保法中僅規定商品使用後失去解約權,並未規範拆封就不能退,部分商品不拆封就無法檢視,業者限制拆封後商品的退換權益,無疑剝奪消費者的檢視商品的機會。消基會要求網拍業者修改不合理的退貨規定,並呼籲主管機關介入調查,否則將移送監察院。

【2010/09/10 聯合報】

http://udn.com/NEWS/LIFE/LIF1/5840438.shtml



◆充氣娃娃試用後可退貨? 國內網購首例 【5/24 09:18】

〔本報訊〕媒體報導,台北縣一名男子購買情趣用品「充氣娃娃」,「試用」後覺得對商品很不滿意,要求廠商退貨不成,一狀告上消保官,創下國內情趣商品網購糾紛首例。男女消保官在討論過程中各持己見,最終男性消保官二比一投票通過,以「充氣娃娃」適用七天鑑賞期為由,要求業者必須退款。

45歲未婚的王姓男子,五月初時在購物網站看到日本原裝進口的充氣娃娃促銷活動,網站以「神似AV女優大浦安娜、身材火辣、皮膚白皙吹彈可破」等字眼形容商品,業者並強調「私處電動調整、緊縮十段變速」,「一娃在手、妙趣無窮」等撩人字眼,讓王男心癢難耐,決定花3600元買下商品。

待商品寄到後,王男卻發現充氣娃娃外貌不如AV女優標緻,矽膠皮膚觸感粗糙;他親身使用過後,效果也不如網站形容般「美妙」,讓他大失所望,向廠商要求退貨。

廠商認為商品已被「拆封使用」過,拒絕退貨,王男轉以廣告不實,且網購享有七天鑑賞期為由,投訴北縣消保官。

對於國內首例情趣商品網購糾紛,消保官們各持己見。女性消保官認為民法規定,契約必須符合「善良風俗」,情趣用品明顯不符,因此不適用於消保法。但男性消保官一致反對,認為只要網購就算消費行為,雖然購買充氣娃娃對令人觀感不佳,但並不違法,不能因此歧視購買情趣用品的消費者。

最終北縣消保官投票以二比一通過,除非廠商能提出消費者「使用過」的證明,否則必須無條件退貨,為國內情趣用品網購糾紛創下先例。

http://iservice.libertytimes.com.tw/liveNews/news.php?no=368281&type=%E7%94%9F%E6%B4%BB

德國的能源難題 梅克爾要幫核電廠「延壽」?

◆德國的能源難題 梅克爾要幫核電廠「延壽」?

作者:經濟學人  出處:天下雜誌 455期 20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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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不要讓核電廠在二○二○年全數退役的爭議,在德國愈演愈烈。梅克爾要如何解決經濟與環保間的能源難題?

每次只要碰上重大議題,德國總理梅克爾通常不會發表演說,而是四處趴趴走。最近,她一連跑去參觀了風力電廠、核電廠以及環保住宅,為的就是要引起大家關注德國能源問題──未來需要生產、消耗多少能源?哪幾種能源?因為九月底,她就要提出全面性的能源規劃報告(the energy concept),正式公開她的答案。

目前最主要的能源爭議在於,要不要取消由前任總理施若德所訂、讓十七座核電廠在二○二○年前淘汰的計劃,延長它們的運轉年限。

梅克爾的決定,不只會影響她的政治聲望,也將牽動德國的財政與能源前景。「

不是帶來良性的改變,就是搞砸未來五十年的發展,」弗倫斯堡大學教授霍邁爾形容。

廢核,還是放棄廢核?

核能在德國並不受歡迎:民調顯示,有五六%的人希望核電廠按時淘汰。今年四月有十五萬人走上街頭,抗議核電廠「延壽」;九月下旬,柏林還會有另一場大型抗議。在野的綠黨和社民黨更放話,將來如果加入執政聯盟,一定會撤銷延壽的決議。

至於執政的基民黨,則傾向同意延長年限。國會議員裴佛解釋,核能佔德國電力供應將近四分之一,放棄這種廉價、低碳、在地的能源,「後果會非常嚴重。」

其實,另個讓基民黨點頭的因素,是核電廠的可觀獲利:只要延壽八年,就能為電力公司帶來二一○億~七三○億歐元的額外獲利。這筆巨款是可以課稅的,德國政府打算從明年開始,每年課徵二十三億歐元的核燃料稅,用來打消赤字。

目前看來,梅克爾似乎有意讓核電廠再延個十到十五年。不過,電力公司將來得花更多錢,投資再生能源。環境部長羅特根也下令核電廠,進行安全強化,防範恐怖份子以飛機攻擊。

不少人認為,梅克爾處理問題,喜歡不厭其煩尋找折衷方法,這次的能源難題,將是對她領導能力的一大考驗。德國一方面要保持工業優勢,另方面又想成為其他國家對抗暖化的環保模範。如何化解這兩個目標間的矛盾,梅克爾肯定正在大傷腦筋。 (吳怡靜譯)

經濟學人英文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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