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念平台-速審法太草率 解決不了問題
2010-04-13 中國時報 【王兆鵬】
二○○四年我即在臺大法學論叢發表論文《建構我國速審法之芻議》,這幾日立法院正審議司法院提出之「妥速審判法草案」,我毫無喜悅,只有憂慮。被害人無不希望法院速審速決,被告更不願意在「法庭流浪三十年」,但臺灣的司法成績單,直令人失望。司法院最近推出之「妥速審判法草案」,名稱響亮,能解決問題嗎?不會!
良醫治病,無不尋其源;將軍制敵,莫不擒其首。司法院的「妥速審判法」,既不正視病源,又未對症下藥,稱為雞肋,亦不為過。遺憾者,立委袞袞諸公,亦不解癥結之所在,似有意讓此法案過關,此吾人憂心之所在。
展開妥速審判法草案,其核心內容為案件繫屬法院經十年或六年而仍未判決確定者,在符合一定之條件下,即產生相當之法律效果。沒超過六年或十年的案件,就不是遲延?司法院草案通過後,臺灣就不再有審判遲延的問題嗎?司法院高官、立委諸公,應該都知道答案是否定的,但為何仍汲汲營營非要此草案過關不可?
速審問題糾纏難解,求其速,恐失之草;求其慎,又不能不緩。司法如秤,一頭低,一頭必昂,如何均衡相關利益,豈可不戰戰兢兢。在司法院為速審問題召開第一次公聽會時,我即建議設立代表各方之專門委員會,徐徐謀取國家最大利益,司法院不採!學者專家於多次之公聽會中,皆指陳其草案瑕疵嚴重,司法院不理!民間團體提出之對案條文中,亦要求司法院應設立中立、超然之「速審研究及檢討委員會」,研究及檢討刑事審判遲延之原因,並訂定訴訟規則及提出修法建議,司法院亦斷然拒絕。一切一切,只能說臺灣未必有迅速審判,但絕對有迅速立法。曾幾何時,司法院也開始像行政部門一樣重視立法的業績?
美國國會在一九七四年制訂「速審法」,開宗明義就表示要同時兼顧公眾與被告的利益,將案件速審速結。該法非常嚴格、非常詳細地規範審判應如何迅速進行,但也不是只求迅速而棄發現真實與人權保障於不顧。甚至規定檢察官或辯護人操控程序延滯訴訟,得視情形沒收律師酬金最高至四分之一或科檢察官罰金。因為該法大幅度改變過去的審判實務,美國國會乃設定五年的「日出條款」(即許多法律效力在五年後生效),讓法院在這段期間內自行調整,俾能遵守法律之強制規定,法院並得在這段期間就法律之窒礙難行處向國會提出修法建議。在聯邦政府制訂速審法後,全美國各州起而效倣,現在幾乎各州皆立有相似的速審法,管控審判進行的速度。雖然案件遲延在美國仍偶有發生,但一切都攤在陽光下檢驗,究竟是制度或人的原因導致審判遲延,顯而易見,無所遁形。
與美國法比較,司法院的草案內容太簡陋、太浮淺、太不負責任了。然而,問題不在草案內容,而是面對複雜的司法爭議時,臺灣是以如何的方式與過程解決問題?立法院最近閉門協商「妥速審判法草案」,律師及人權團體皆遭摒於門外不得參與,學者專家亦不與聞。見微知著,從此一草案之立法過程,即約略窺知臺灣司法政策是如何形成,也是吾人一再憂心之所在。
(作者為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http://news.chinatimes.com/forum/0,5252,11051401x112010041300440,00.html
◆若能提升定罪率 Cool吏何妨
【聯合報╱陳長文/法學教授(台北市)】2010.04.13 03:00 am
檢察官票選第一名的黃世銘正準備接受立法院同意權的考驗。據報導,民進黨立院黨團以黃世銘是「酷吏」為由,已決定將投下「不同意」票;至於國民黨立院黨團,則會「形成共識、一致支持」。
事實上,除非是瀆職,否則在「依法行政」及「依法審判」的法治國家,若真是「酷吏」,那也要有「酷法」作為前提才能合法辦到。
也就是說,如果是「嚴刑峻法」,那是立法院自己的問題;如果是黃世銘逸脫法律的授權,那也早該以違法瀆職究責。無論如何,在野黨都不該淪落到以「酷吏」作為否決的理由。至於國民黨如果真只因為「護航」就投下同意票,那也將有失對司法人事案性質的理解與莊重。
讓我們把鏡頭拉回到日前立院審查會現場。
黃準檢察總長報告指出:「『提高辦案定罪率』是全力推動的重點工作。依法務部統計可知,檢察官辦理一般刑案的定罪率為百分之九十五左右,固與世界先進國家相去不遠,惟顯示每年仍有八、九千名左右無辜被告之身心、名譽及家庭遭受長期之折磨;尤其貪瀆案件之定罪率為百分之六十左右,遠低於先進國家,均有努力改進之空間。」
「眼界決定境界,思路決定出路。」台大刑法教授王兆鵬曾經告訴筆者,幾年前他到日本考察刑法實務,當他問到日本檢察官的定罪率時,得到的回答是百分之九十九點八一,王教授又問日本檢察官「面對起訴被告最後卻經法院判決無罪時會是怎樣反應?」對方答說,「這位檢察官會整整一整年抬不起頭來」,一則是對無辜被告深感抱憾愧疚,再則是為自己的有欠周密竟使得全體檢察官同擔過誤而歉責自省。
這個答覆適正提供了一個我們反思定罪率的標準。影響當事人清譽重大的貪瀆等起訴案件,竟有高達百分之四十只是烏龍一場。從「檢察一體」而言,說這是檢察官集體榮譽的蒙塵,信不為過!
再例如,拉法葉案的偵辦過誤。黃準檢察總長既已以「殊屬遺憾」的心情揭露了當年的偵辦秘辛,這件因扁政府操控司法,前檢察總長盧仁發涉嫌迫令下屬濫權起訴,相關檢察官在證據不充分的情況下配合,不但羈押被告而且即予輕率起訴。社會迄今還在等待檢察機關(包括黃準檢察總長在內)依法對「自己人」追究刑責。請問黃準檢察總長是否也同意適時究責查辦?
誠然,人民期待黃準檢察總長司法興革事項偌多。筆者當然支持,也更殷盼破除司法積弊、滌盪檢察陳疴的具體作為。當黃檢察總長到任履新的第一天,是不是就可召告全體檢察所屬:定要以爭氣的檢察官自我惕勵,而定罪率百分之九十九以上就是目標依據。深信唯有在這樣明確的目標管理之下,一切的改革也才得以日起有功、次第展開。
如果黃準檢察總長確能承諾向百分之九十九定罪率目標邁進,那檢察總長人事案,尚請朝野都投COOL吏一票。
http://udn.com/NEWS/OPINION/X1/5533548.shtml
◆速審法能解決台灣司法沉疴?
2010-04-07 中國時報【張升星】
《速審法》的朝野協商決定,未來案件審理超過八年,如果最後有罪確定,被告就可以聲請「酌減其刑」作為救濟。因為台灣長期遭受統獨的政治綁架,所以只要藍綠政客達成「共識」,社會往往不加思索而照單全收。殊不知,即使「白蓮教」和「義和團」達成「神功護體」的共識,最後仍然敵不過現實的洋槍大炮。
二十多年前,台灣尚未解除戒嚴,但是司法風紀敗壞,法官索賄猖獗,當時司法院長林洋港為了整飭司法風紀,指示幕僚研究如何杜絕法官貪汙。後來司法院提出一個史無前例的辦法,叫做「兩階段分案」。該方案主張把案件審理分成兩個階段:從調查證據到辯論終結為止,都由甲法官進行;一旦辯論終結之後,就將案件重新分案,改由乙法官撰寫判決。
「兩階段分案」的理論認為:因為開庭審理和撰寫判決的法官不同,送錢給甲法官,乙法官不一定買帳,所以能夠消除當事人行賄法官的可能,司法風紀因此得以改善。這個舉世無雙,台灣獨創的「兩階段分案」,其離譜的程度就如同「相親的是甲,上床的是乙」一樣荒謬,明顯違反訴訟法規定的「直接審理主義」,最後在輿論強烈質疑聲中,司法院承認政策錯誤,懸崖勒馬。
回顧歷史,所謂的「兩階段分案」確實令人匪夷所思!明知司法風紀敗壞,就應嚴厲檢肅貪汙,徹底執法絕不護短。不此之圖,卻搞個「兩階段分案」的旁門左道,能解決問題嗎?社會最有力的質疑就是:既然司法風紀敗壞,「兩階段分案」不但不能解決問題,反而治絲益棼。如果真的實施,當事人恐怕不只送一份紅包,而是要送兩份才夠!
二十年後,司法院又用相同的手法推出「妥速審判法」,企圖用「推動立法」來掩飾「執法不力」的政治責任。十二年前的全國司改會早就對「妥速審判」提出政策願景和執行方法:司法院應該精簡最高法院,讓法官人力反應審判系統金字塔化的理想,建構堅強的「事實審」,讓案件在一、二審就調查清楚。結果呢?司法院忌憚既得利益,不但不敢精簡最高法院,反而為了滿足法官的「陞遷需求」而持續增員。連當年自詡「改革派」的楊仁壽大法官和「民間司改會」的先驅范光群律師,分別擔任最高法院院長和司法院祕書長,請問到底改了什麼?套句蘇友辰律師的名言:「司法改革,改個屁!」
而最高法院,有什麼成績可以說服社會呢?就以許多法官貪瀆的案件為例,歷經纏訟十二年到十五年不等,高院每次都判決有罪,但是不管更審四次、五次、七次還是十次,面對昔日同僚,最高法院就是有辦法「撤銷發回」,不讓案件確定!《速審法》草案認為案件長期纏訟,被告忍受痛苦煎熬,所以應該「酌減其刑」。但是依照最高法院的操作手法,這些纏訟的被告,到底是因此「受益」還是因此「受害」?
如果真要減刑那也可以,但是減輕的刑期應該由法官代替入監才符合社會公義!否則既然被告最後判決「有罪」確定,竟然任憑法官長期鬼混,找些雞腸鳥肚的枝微末節拖延不決,最後還要全民埋單「酌減其刑」,這到底是什麼法理?可惜鄭太吉死得太早,否則他也是因為「十四槍還是十六槍」、「七支槍還是五支槍」而飽受煎熬,因此得以聲請「酌減其刑」!
相反的,蘇建和等的再審案,判無罪,最高法院之一撤銷發回;判死刑,最高法院之二也撤銷發回,而最高法院一共有之十二,如此員額龐大,舉世唯一的最高法院組織,要如何「妥速審判」?《速審法》和「兩階段分案」的思考脈絡,都有「轉移焦點」的巧合。只不過當年的司法院懂得察納雅言,聞過則喜;如今的司法院則是指鹿為馬,一意孤行,這倒是有今不如昔的遺憾。 (作者為台中地方法院法官)
http://news.chinatimes.com/forum/0,5252,11051401x112010040700404,00.html
◆「妥速審判法」不可成為塗銷重案的立可白
【聯合報╱社論】2010.04.25 02:33 am
立法院三讀通過「刑事妥速審判法」,為避免法案空有妥、速的虛名,淪為檢察官、法官擺脫案件的解套器具,此後司法院不可再迴避檢討案件延宕的責任,更應如實推動刑事訴訟制度的全面修正,才能真正實現妥、速的目標。
三讀通過的法案有幾項重點,一,纏訟案件,一定條件下,被告可聲請法官酌量減刑。二,設條件限制檢察官的上訴權。三,設定羈押重罪被告的期限,最多不能超過八年。
法案內容存有不少爭議。一、速審法的設計,使得涉及同樣罪名的被告,因為案件審理時間的長短,而有不同的訴訟待遇,恐違反平等原則。
二、法案欠缺檢討責任的機制,恐難避免因法官、檢察官怠惰甚或放水,而致被告減刑的弊端。例如案件在一個審級就擱淺八年以上;二審法官無視最高法院的指摘,自顧自判決,使案件又被發回;檢察官收到判決後,一年多才提出上訴理由等等;凡此種種,被告固可獲減刑保障,國家刑罰權受挫卻無人須負責,豈是合理?
三、條文體制紊亂。重罪案件羈押被告設限、檢察官上訴門檻提高,原應放在刑事訴訟法中整體思考,如今貿然搶進速審法「安棲」,縱可立即採收結案的果實,背後問題依舊不動如山。
重案被告羈押不應永遠沒有期限,但羈押太久,病灶是在案件結不了;案件之所以「寒盡不知年」,則與我們有不只一個事實審、最高法院習於多次發回案件有關。案件發回更審次數多,品質未必高、結果未必正確。其實,對被告而言,無罪就是好判決;對被害人來說,有人被證明犯罪,正義才得彰顯;審判結果無法令雙方都滿意。只有事實儘可能在一審確定,二審原則上不重複審理,三審管法律適用,有罪、無罪都儘早明確化才合理,因纏訟耗費的司法資源,也可往偵查階段挪移,有效鞏固事實。
再者,重罪案件當然不一定要押人才能辦;但是,有什麼道理讓輕罪羈押的期限放在刑事訴訟法中規定,重罪羈押移到具有特別法性質的速審法?更何況重罪羈押時間過長,和訴訟制度亦有盤根錯節的關聯,一併加以檢討,才是正辦。如今置入速審法,不合法制,也可能延緩刑訴法全盤修正的時程。
一、二審被告獲判無罪,檢察官難再上訴的規定,放在這部速審法裡也很奇怪。司法院的速審法草案專攻纏訟案件,不願去管控一、二審的遲延,立法院協商時硬是殺出此項修正,縱有立法一年後生效的日出條款,仍不免外界油生「曹興誠條款」的聯想。
檢察官擁有強大公權,花了兩個審級還無法定被告的罪,應否限制其上訴,免去被告訴訟中的煎熬,確值討論。但法務部統計顯示,九十三年到九十七年間,二審檢察官上訴三審竟有逾六成「達陣」,經最高法院發回,數字背後埋藏的問題,恐怕不只攔腰砍掉檢察官上訴權這麼簡單,一切仍宜回歸訴訟制度面解決。
如今通過的速審法,等於割除司法腫瘤,先剷除眼前案件審理太久,侵害被告人權的障礙,並期望從限制重罪羈押被告,壓迫法官在一定期限內結案,檢察官則能因無法上訴、上訴機會減少感到丟臉,而回頭充實偵查的內容。
但是,試想在欠缺檢討、究責機制的情形下,會不會有少數法官等著以速審法之名輕鬆結案,且二審檢察官依法不上訴,一審檢察官難道一定會省悟,精緻偵查的品質嗎?如此擔心或屬杞人之憂,但若非司法界長期欠缺自省文化,又何須速審法在後「鞭策」。
還有被害人呢?近年來的刑訴改革,重心全擺在被告身上,被告的權利有了,被害人找不到真相和尊嚴的怨尤怎麼辦?只有速審絕對不夠的,更何況是一部主軸精神模糊的速審法。
司法是「理」科,不能用「工」科解決。速審法是一部鋸箭法,我們希望司法院、法務部勇於監督失職司法官及律師的責任,儘速推動刑事訴訟法的修正,兼及被告及被害人的人權,有效分配訴訟的資源。司法界更應以有速審法為恥,加速改革司法,讓刑事訴訟回歸基本面運作,不要以速審法來消化案件。
http://udn.com/NEWS/OPINION/OPI1/5558013.shtml
◆速審法如何妥速兼備
2010-04-08 中國時報 【曹興誠】
目前許多刑事案件延宕多年不決,導致民怨沸騰。立法院正在審議《刑事妥速審判法》(速審法);但要如何做到「妥」、「速」兼備?如果只是限定刑案審理不得超過一定年數或次數,似乎沒有找到問題的答案。
今天刑案所以不斷更審,主要的原因,是檢察官起訴品質不良。稍有現代品管知識的人都知道,任何流程如果不講究「一開始就做對」,那以後要處理這些「瑕疵品」就會費時費力,不僅延誤整個流程,而且最終產品的品質也不會好。
檢察官在起訴之前,如果不遵守無罪推定原則,不以科學態度與科學方法取得犯罪的真憑實據,則提到法庭的就只是一些「揣測」而已。這些揣測佐以一些似是而非的所謂「證據」,讓法官也只能跟著「猜謎」。而每一審法官「猜謎」的結論不一,於是不斷互相否定,因此案件也就不停地更審。這種情況就好像英文俗話說的garbage in,garbage out;如果檢察官倒進法庭的都是垃圾品質的起訴書,法院就只好成天處理這些混亂的垃圾,弄得司法臭氣沖天。而許多不幸的被告,就在這樣這種臭亂的「司法絞肉機」中,被無辜攪得家破人亡。
解決方案其實很簡單,就是用點現代品管常識,要求「一開始就做對」。檢察官應該遵守無罪推定原則,並以科學方法找出真憑實據,否則不應起訴。目前檢察官可以對百姓監聽、搜索、扣押證物、傳訊、拘提、羈押或予以限制出境等等。有這麼大的權力,如果還提不出真憑實據就貿然起訴,那實在說不過去。
嚴格規定檢察官起訴要有真憑實據,那一審就輕鬆了。法官審案的性質就不是在做「猜謎」或「心証」,而只是在檢視證據與推理,以防止檢察官玩法濫權。如果一審法院判檢察官敗訴,基本理由應該就是檢察官舉證不足;在此情況下,即應一審定讞,不准檢察官再上訴。既然一開始證據就不足,那就是「垃圾案件」,就是「誣告」,當然應該立刻扔出法院,不可以再讓這種垃圾在法院裡流竄。
在美國,刑事被告一審如獲判無罪,檢察官除非有新罪名或新事證,不得上訴。其用意在避免被告遭致double jeopardy,即重複的危險與傷害。此亦為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四條第七項所主張的「一事不二理原則」,也就是說:「公民違犯法律,不應受重複的追訴、審判或處罰」。台灣目前容許檢察官敗訴後還能無止無休地纏訟,完全違背國際規範,可說落伍至極。有些人或許以為,是非是「愈審愈明白」,這觀念完全錯誤。上過法院的人都知道,法案審得愈久,卷宗就愈多,後面審案的法官在這些文字叢林裡就愈容易迷失犯錯。
規定刑事案件一審無罪後,檢察官不得上訴,才能讓審、檢雙方都有背水一戰的壓力,才會戰戰兢兢、全力以赴;如此審判品質、效率都會大幅提升。有人說,一審法官可能經驗、能力都不足,所以要二、三審把關才保險;這種說法完全誤解了三審制的意義。三審制是為保障人權、防止官官相護所設計的「權力制衡」,並不表示下級可以亂審,再由上級來「補破網」;也絕不表示,一審可以粗略低能。
讓刑案不停地纏訟,等於檢察官、法官都不停地在違法。以《刑事訴訟法》來說,凡判決被撤銷更審,表示原審法官「違背法令」;而檢察官敗訴,表示起訴無據,即有「誣告」或「濫權追訴」之嫌。所以台灣刑案纏訟不停,表示司法體系內的官員個個違法,這是司法之恥、國家之恥。
法院判決可以隨意撤銷,檢察官可以無據纏訟被告,那司法威信當然蕩然無存,判決延宕也就無法改善。要解決刑事訴訟的延宕問題,應該從速樹立一審權威,並規定檢察官一審敗訴即不得上訴。機械式的限縮審判次數或年限,可能製造冤獄,卻仍然無法防止檢察官濫權;因此類似「鋸箭」,未能真正清除司法積弊。
(聯電榮譽董事長)
http://news.chinatimes.com/forum/0,5252,11051401x112010040800427,00.html
2010年4月27日 星期二
不患寡而患不均
◆社論-不患寡而患不均
2010-04-06 工商時報 【本報訊】
論語季氏篇:「…丘也聞有國有家者,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貧而患不安。蓋均無貧,和無寡,安無傾…」。孔夫子這段論述,援用於今日台灣,不但貼切,而且足為朝野各黨引為鑒誡,雙方應和衷共濟為全民幸福痛下針砭,以免已經成型的「一個台灣,兩個世界」現象日益惡化。
所謂「一個台灣,兩個世界」,可從兩方面來看:所得分配差距層面與城鄉發展差距層面。就所得分配面而言,台灣這些年來貧富差距越來越大,中產階級逐漸消失,整個國家恐將成為貧富差距懸殊的兩個世界:富人世界裡,日進斗金,而同時窮極奢華,對待貧窮人,只問「何不食肉糜」,誠不知人間疾苦為何物;窮人世界裡,恐怕連裹腹三餐都有困難,更遑論溫飽安居、平安度日。
我們之所以有上述憂慮,乃是看到最近媒體報導,有美髮保養專業服務,居然每次耗資新台幣一萬元以上,雖然標榜保養用品因高品質而高成本,保養服務因專業而需高代價;然而,一小時的美髮保養,為大學畢業生進入職場起薪(大約月薪新台幣2.5萬元)的40%。換言之,窮大學畢業生工作十餘日,只值社交名媛一小時的美髮保養。這只是其中一例,其他描述富有階層窮奢極慾的報導,不勝枚舉。至於不堪貧困交迫,因而父母攜帶幼子燒炭自殺的案例,更是屢見不鮮,令人聞之心痛。
從國民所得統計數字觀之,更可以看出台灣貧富不均日益嚴重的事實。西元2000年第一次政黨輪替時,台灣地區國民所得最高的20%家戶所得,為國民所得最低的20%家戶所得之5.55倍,到了2008年第二次政黨輪替,這個數據已大幅提升至6.05倍。另一個顯示國民所得分配不均程度的指標為吉尼係數(Gini's concentration coefficient),這個數據也從2000年的0.326提升至2008年的0.341,顯示台灣地區「富者愈富、貧者愈貧」的兩極化現象。
上述所得面呈現的「一個台灣,兩個世界」面貌,形成原因「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目前的在野黨沒理由藉此責難執政當局,因為這個長期趨勢,在其八年執政期間,並未有效扭轉,才有今日局面。執政黨更不可因而卸責,畢竟既然爭取到執政機會,就只能勇於承當、誠實面對。朝野雙方與其在各種假議題上打口水戰,不如在這個真問題上,各自提出務實的改善對策與做法,爭取選民的認同,為萬世子孫謀長遠之計。
另外,從城鄉發展層面觀察,台灣也是「一個台灣,兩個世界」。都會地區例如台北市、高雄市,在都市景觀、交通建設等方面,雖然未必能與倫敦、紐約、東京等超級大都會並駕齊驅,但與其他許多國際大都市相比,也堪稱不遑多讓。然而,就整個台灣地區而言,北台灣的都會化程度又高於南台灣,西半部地區的都會化程度更遠勝於東半部地區。
都會化程度的高低,並不必然表示居民福祉的高下,而是生活形態的差異。然而生活形態的差異,往往導致價值理念甚至政治認同的差異。一般而言,高度都會化地區居民較有國際觀,較能接受全球化的觀念與政策。至於都會化程度較低的地區,比較關心鄉土環境周遭的事務,相對上較能接受本土化的政策。我們憂心都會化程度差異,所導致的「一個台灣,兩個世界」現象,會使社會各階層間彼此更不易進行理性的溝通,以致許多無關政治的經濟議題,都可能被炒作為政治議題,而民眾的思維朝向兩極化發展,又往往帶來社會內部的不安。
雖然說城鄉發展的差距,並不必然顯示生活福祉的高下,然而,城鄉發展的差距卻常與國民所得高低成正相關。都會化程度高的地區,國民所得水準通常也較高,因此原本兩個不同層面的「一個台灣,兩個世界」現象,也可以簡化制約為「高所得的都會地區」與「低所得的非都會地區」的兩個世界。
面對前述的「一個台灣,兩個世界」現象,不論是在國民所得差距,或在城鄉發展差距,兩千多年前的孔夫子就已經提出警告:「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貧而患不安」。前者可說是針對國民所得差距而言,因為所得分配不均,長期勢將引起貧富階級間兩極化的對立;後者可謂是針對城鄉發展差距而發,因為即使所得水準差異不大,而城鄉發展差異太大,勢將因為生活習性、行為理念的隔閡導致社會不安。台灣目前正面臨所得分配的「不均」,與城鄉發展差異的「不安」。孔老夫子針對前述問題,提出的對策是「均無貧,和無寡,安無傾」。當今朝野各界都宣稱「愛台灣」,政客們在選舉期間更拿這個口號來騙取選票。我們希望朝野都能理性提出「均無貧,和無寡,安無傾」的愛台政策與措施,讓我們看到消除「一個台灣,兩個世界」現象的具體做法,而不是一再以選舉口號打口水戰。唯有展現這樣的作為,才是真正的「愛台灣」。
http://news.chinatimes.com/forum/0,5252,11051403x122010040600181,00.html
2010-04-06 工商時報 【本報訊】
論語季氏篇:「…丘也聞有國有家者,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貧而患不安。蓋均無貧,和無寡,安無傾…」。孔夫子這段論述,援用於今日台灣,不但貼切,而且足為朝野各黨引為鑒誡,雙方應和衷共濟為全民幸福痛下針砭,以免已經成型的「一個台灣,兩個世界」現象日益惡化。
所謂「一個台灣,兩個世界」,可從兩方面來看:所得分配差距層面與城鄉發展差距層面。就所得分配面而言,台灣這些年來貧富差距越來越大,中產階級逐漸消失,整個國家恐將成為貧富差距懸殊的兩個世界:富人世界裡,日進斗金,而同時窮極奢華,對待貧窮人,只問「何不食肉糜」,誠不知人間疾苦為何物;窮人世界裡,恐怕連裹腹三餐都有困難,更遑論溫飽安居、平安度日。
我們之所以有上述憂慮,乃是看到最近媒體報導,有美髮保養專業服務,居然每次耗資新台幣一萬元以上,雖然標榜保養用品因高品質而高成本,保養服務因專業而需高代價;然而,一小時的美髮保養,為大學畢業生進入職場起薪(大約月薪新台幣2.5萬元)的40%。換言之,窮大學畢業生工作十餘日,只值社交名媛一小時的美髮保養。這只是其中一例,其他描述富有階層窮奢極慾的報導,不勝枚舉。至於不堪貧困交迫,因而父母攜帶幼子燒炭自殺的案例,更是屢見不鮮,令人聞之心痛。
從國民所得統計數字觀之,更可以看出台灣貧富不均日益嚴重的事實。西元2000年第一次政黨輪替時,台灣地區國民所得最高的20%家戶所得,為國民所得最低的20%家戶所得之5.55倍,到了2008年第二次政黨輪替,這個數據已大幅提升至6.05倍。另一個顯示國民所得分配不均程度的指標為吉尼係數(Gini's concentration coefficient),這個數據也從2000年的0.326提升至2008年的0.341,顯示台灣地區「富者愈富、貧者愈貧」的兩極化現象。
上述所得面呈現的「一個台灣,兩個世界」面貌,形成原因「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目前的在野黨沒理由藉此責難執政當局,因為這個長期趨勢,在其八年執政期間,並未有效扭轉,才有今日局面。執政黨更不可因而卸責,畢竟既然爭取到執政機會,就只能勇於承當、誠實面對。朝野雙方與其在各種假議題上打口水戰,不如在這個真問題上,各自提出務實的改善對策與做法,爭取選民的認同,為萬世子孫謀長遠之計。
另外,從城鄉發展層面觀察,台灣也是「一個台灣,兩個世界」。都會地區例如台北市、高雄市,在都市景觀、交通建設等方面,雖然未必能與倫敦、紐約、東京等超級大都會並駕齊驅,但與其他許多國際大都市相比,也堪稱不遑多讓。然而,就整個台灣地區而言,北台灣的都會化程度又高於南台灣,西半部地區的都會化程度更遠勝於東半部地區。
都會化程度的高低,並不必然表示居民福祉的高下,而是生活形態的差異。然而生活形態的差異,往往導致價值理念甚至政治認同的差異。一般而言,高度都會化地區居民較有國際觀,較能接受全球化的觀念與政策。至於都會化程度較低的地區,比較關心鄉土環境周遭的事務,相對上較能接受本土化的政策。我們憂心都會化程度差異,所導致的「一個台灣,兩個世界」現象,會使社會各階層間彼此更不易進行理性的溝通,以致許多無關政治的經濟議題,都可能被炒作為政治議題,而民眾的思維朝向兩極化發展,又往往帶來社會內部的不安。
雖然說城鄉發展的差距,並不必然顯示生活福祉的高下,然而,城鄉發展的差距卻常與國民所得高低成正相關。都會化程度高的地區,國民所得水準通常也較高,因此原本兩個不同層面的「一個台灣,兩個世界」現象,也可以簡化制約為「高所得的都會地區」與「低所得的非都會地區」的兩個世界。
面對前述的「一個台灣,兩個世界」現象,不論是在國民所得差距,或在城鄉發展差距,兩千多年前的孔夫子就已經提出警告:「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貧而患不安」。前者可說是針對國民所得差距而言,因為所得分配不均,長期勢將引起貧富階級間兩極化的對立;後者可謂是針對城鄉發展差距而發,因為即使所得水準差異不大,而城鄉發展差異太大,勢將因為生活習性、行為理念的隔閡導致社會不安。台灣目前正面臨所得分配的「不均」,與城鄉發展差異的「不安」。孔老夫子針對前述問題,提出的對策是「均無貧,和無寡,安無傾」。當今朝野各界都宣稱「愛台灣」,政客們在選舉期間更拿這個口號來騙取選票。我們希望朝野都能理性提出「均無貧,和無寡,安無傾」的愛台政策與措施,讓我們看到消除「一個台灣,兩個世界」現象的具體做法,而不是一再以選舉口號打口水戰。唯有展現這樣的作為,才是真正的「愛台灣」。
http://news.chinatimes.com/forum/0,5252,11051403x122010040600181,00.html
台灣賭博已悄悄合法化
◆台灣賭博已悄悄合法化
2010-04-05 中國時報 【吳巡龍】
筆者因極力反對博弈合法化,被起個「反賭檢察官」外號,常常收到因配偶或子女沈迷賭博電玩、希望筆者前往取締的求救信,可惜台灣Casino業者有錢能使鬼推磨,賭博早已悄悄合法化。筆者在此向尚不明就裡民眾解釋原因。
有人認為賭場只是提供人們尋求短暫的刺激娛樂罷了,為何會遭致嚴厲的道德批判?因為許多研究顯示:賭博會大幅增加竊盜、搶劫、離婚、破產和自殺發生率,剝削意志不堅之人的財產,造成嚴重家庭及社會問題。雖一些人成功獲得短暫五官刺激的利益,但難以弭平另一群人人生破碎的慘況;政府因賭場所增加之稅收,亦無法補足賭場對社會的傷害。
支持賭博合法化者指出,全球許多國家設有合法賭場,與其讓本國賭客到外國豪賭,不如自己做莊來賺賭客的錢。但是外國的社會環境及文化與台灣並不相同,許多國人嗜賭成性,台灣社會沒有先進國家開放賭業的社會條件,執法也遠不如先進國家嚴格。況且,台灣民眾出國豪賭者,都是有錢人;而國內賭場主要誘引中下階層民眾,讓他們辛苦賺取的血汗錢付之一炬,逼令他們走投無路而作奸犯科、乃至自殺,造成社會問題,受害的仍是一般百姓。
台灣法律雖然禁止賭博,為什麼到處可見Casino業者經營賭博電玩,卻罕見有關單位加以取締,難道所有檢、警、調人員都與業者掛鉤?因為我國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十四條規定:「電子遊戲場業得提供獎品,每次兌換或取得獎品之價值不得超過二千元;電子遊戲場業之兌換,不得有下列行為:一、提供現金、有價證券或其他通貨為獎品。二、買回提供給客人之獎品。」亦即,電玩業者除非以現金、有價證券或其他通貨作為賭客押中之獎品,或買回賭客獎品,否則不論兌獎多少次,輸贏幾百萬元,均不算賭博。
因此,電玩業者因經營賭博重利所趨,乃提供一定重量(通常約五分重)的金元寶或其他黃金製品作為賭客押中之獎品,避免被認為提供「通貨」。再請配合之銀樓業者向賭客以每個獎品一九○○元價格買回押中獎品,銀樓業者再將獎品販售給電玩業者,避免電玩業者向賭客直接買回押中之獎品。
讀者或許會覺得奇怪,黃金製品流通性極高,可隨時拿到銀樓兌換現金,為什麼不算遊戲場管理條例所規定之「其他通貨」。因為不知道何方神聖早有先機,透過經濟部以九十年經(90)商字第09000264120號函及九五年經商字第09500032430號函示:金飾非屬遊戲場管理條例第十四條所稱「其他通貨」,若限制級電子遊戲場每次兌換或取得獎品之價值未超過二千元,即無違該條例之規定。
由於遊戲場管理條例規定遊戲場提供獎品必須有「通貨」、「買回」或價值「二千元以上」條件,才構成犯罪,卻未限定每日兌換次數,形成法律漏洞。經濟部上開函示將黃金製品解釋為不算「通貨」,加以法院見解一向保守,認為其他業者向賭客買回獎品轉賣電玩業者,不算電玩業者買回。如此這般,雖然賭客一日兌獎多次,輸贏幾百萬元,業者都不構成賭博罪。
上開法律有意無意的漏洞、經濟部函示有意無意的放水、及法院保守見解結合結果,等於幫電玩業者合法化。筆者忝為檢察官,雖克服許多困難,指揮司法警察取締賭博電玩業者,法院乃依上開經濟部函示判決無罪。面對其他許多電玩業者起而效尤,以此模式加入營運,筆者束手無策。
電玩業者財大勢大,可以影響立法及主管部會解釋,讓賭博電玩在台灣暗渡陳倉悄悄合法化;因賭博受害的社會何人注意?因賭博受害的家庭躲在幽暗角落,何人關心?
(作者為澎湖地檢署檢察官)
http://news.chinatimes.com/forum/0,5252,11051401x112010040500248,00.html
2010-04-05 中國時報 【吳巡龍】
筆者因極力反對博弈合法化,被起個「反賭檢察官」外號,常常收到因配偶或子女沈迷賭博電玩、希望筆者前往取締的求救信,可惜台灣Casino業者有錢能使鬼推磨,賭博早已悄悄合法化。筆者在此向尚不明就裡民眾解釋原因。
有人認為賭場只是提供人們尋求短暫的刺激娛樂罷了,為何會遭致嚴厲的道德批判?因為許多研究顯示:賭博會大幅增加竊盜、搶劫、離婚、破產和自殺發生率,剝削意志不堅之人的財產,造成嚴重家庭及社會問題。雖一些人成功獲得短暫五官刺激的利益,但難以弭平另一群人人生破碎的慘況;政府因賭場所增加之稅收,亦無法補足賭場對社會的傷害。
支持賭博合法化者指出,全球許多國家設有合法賭場,與其讓本國賭客到外國豪賭,不如自己做莊來賺賭客的錢。但是外國的社會環境及文化與台灣並不相同,許多國人嗜賭成性,台灣社會沒有先進國家開放賭業的社會條件,執法也遠不如先進國家嚴格。況且,台灣民眾出國豪賭者,都是有錢人;而國內賭場主要誘引中下階層民眾,讓他們辛苦賺取的血汗錢付之一炬,逼令他們走投無路而作奸犯科、乃至自殺,造成社會問題,受害的仍是一般百姓。
台灣法律雖然禁止賭博,為什麼到處可見Casino業者經營賭博電玩,卻罕見有關單位加以取締,難道所有檢、警、調人員都與業者掛鉤?因為我國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十四條規定:「電子遊戲場業得提供獎品,每次兌換或取得獎品之價值不得超過二千元;電子遊戲場業之兌換,不得有下列行為:一、提供現金、有價證券或其他通貨為獎品。二、買回提供給客人之獎品。」亦即,電玩業者除非以現金、有價證券或其他通貨作為賭客押中之獎品,或買回賭客獎品,否則不論兌獎多少次,輸贏幾百萬元,均不算賭博。
因此,電玩業者因經營賭博重利所趨,乃提供一定重量(通常約五分重)的金元寶或其他黃金製品作為賭客押中之獎品,避免被認為提供「通貨」。再請配合之銀樓業者向賭客以每個獎品一九○○元價格買回押中獎品,銀樓業者再將獎品販售給電玩業者,避免電玩業者向賭客直接買回押中之獎品。
讀者或許會覺得奇怪,黃金製品流通性極高,可隨時拿到銀樓兌換現金,為什麼不算遊戲場管理條例所規定之「其他通貨」。因為不知道何方神聖早有先機,透過經濟部以九十年經(90)商字第09000264120號函及九五年經商字第09500032430號函示:金飾非屬遊戲場管理條例第十四條所稱「其他通貨」,若限制級電子遊戲場每次兌換或取得獎品之價值未超過二千元,即無違該條例之規定。
由於遊戲場管理條例規定遊戲場提供獎品必須有「通貨」、「買回」或價值「二千元以上」條件,才構成犯罪,卻未限定每日兌換次數,形成法律漏洞。經濟部上開函示將黃金製品解釋為不算「通貨」,加以法院見解一向保守,認為其他業者向賭客買回獎品轉賣電玩業者,不算電玩業者買回。如此這般,雖然賭客一日兌獎多次,輸贏幾百萬元,業者都不構成賭博罪。
上開法律有意無意的漏洞、經濟部函示有意無意的放水、及法院保守見解結合結果,等於幫電玩業者合法化。筆者忝為檢察官,雖克服許多困難,指揮司法警察取締賭博電玩業者,法院乃依上開經濟部函示判決無罪。面對其他許多電玩業者起而效尤,以此模式加入營運,筆者束手無策。
電玩業者財大勢大,可以影響立法及主管部會解釋,讓賭博電玩在台灣暗渡陳倉悄悄合法化;因賭博受害的社會何人注意?因賭博受害的家庭躲在幽暗角落,何人關心?
(作者為澎湖地檢署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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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數位匯流 NCC邁出正確第一步
◆社論-因應數位匯流 NCC邁出正確第一步
2010-04-11 工商時報 【本報訊】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日昨公布「有線廣播電視法」修正草案,除了調整水平與垂直管制架構、鼓勵創新匯流服務、合理化必載規定,同時放寬有線系統業者經營區域的限制。這是NCC因應數位匯流趨勢,展開系列法令修正最重要的一步,特別是針對電視市場結構改變採取的重大改革,影響極為深遠,值得重視並詳加探討。
首先,我們認為NCC這項改革推出的時間儘管稍嫌晚了一些,但整體方向正確,應予肯定。所謂時間稍晚,乃是相對於其他國家而言,包括美國、歐盟及日、韓等國,配合數位匯流時代來臨完備相關法令配套,都早已積極進行,我們則一直「只聞樓梯響」,到如今終於「才見人下來」。至於方向上,當初有線電視開放合法經營時,由於主管的新聞局規劃錯誤,導致整個市場完全遭到人為壟斷;在一個獨占的市場結構下,NCC這些年儘管賣力地管制電視頻道業者的經營行為,結果卻是吃力不討好,往往招致各種譏評,甚至引發干預言論及新聞自由的質疑。根本之計,還是應該開放市場公平、自由競爭,透過消費者選擇權的發揮,讓多數大眾難以認同的頻道或節目,遭到無情的淘汰;至於品質優異的經營者,則可以受到觀眾青睞而獲利。NCC顯然已掌握改革的重點。
其次,從數位匯流趨勢的發展來看,NCC所提修法內容,不僅具有必要性,其實亦有其必然性。所謂「數位匯流」,簡要言之,就是電信、電視、網路、行動通訊等原本分別獨立營運的產業,打破原來存在的藩籬,融合在同一體系經營(一般稱為「四合一」),並形成不同的平台相互競爭。此項因數位技術應用引起的產業經營型態變革,自然影響政府部門管制政策,相關法令必須配合修正更不待言。面對嶄新的市場情勢,當無線電視、有線電視、網路電視(MOD)及手機電視分別透過不同的通路去爭取影視閱聽大眾時,這些平台的經營規範必須維持起碼的公平性,乃是政府主管機關應負的基本責任。由此角度觀之,NCC修法放寬有線電視系統經營區域含蓋全國,使其得以和MOD站在公平基礎上進行競爭,乃是非常正確的決策。其實,除了擴大經營範圍外,包括市占率、持股比例上限等規定,都應參考先進國家的標準予以放寬,且各個平台一體適用。
第三,NCC修法規定今後公共電視所有頻道在有線電視平台上「免費必播」,其他民營無線電視則指定一個「必播」頻道,雙方可就授權付費問題進行洽商,此一規劃符合國際潮流,亦具有高度正當性。公共電視使用頻譜為國家資源,所有經費由政府預算補助,則各種平台免費播送,自無爭議。至於民營無線電視,因需耗費鉅資製作節目,長期以來法令強制其免費供給有線系統播放,形同公權力介入圖利系統業者,其不公平、不合理明甚。事實上,最近幾年美國、加拿大、澳洲等國,都已改變原先規定,容許無線電視台經由「再傳輸同意」或「必載付費」的協商程序,取得合理授權收入,俾其得以有力量投資製播更好節目內容。NCC參照先進國家經驗所擬草案,乃是順應潮流的做法。
第四,這次NCC所提草案中,最重要的項目無疑是調整收視費用管制機制,除基本頻道仍受限制外,其他則不再作價格上限管制,開放由訂戶依需要自行選購。過去十餘年來,各地有線電視系統形同獨占,又透過全國性定頻,美其名方便觀眾收視,其實卻是徹底剝奪消費者選擇權利。由於市場機能失靈,大量品質低劣的頻道側身其間,導致國內電視生態江河日下,且其大量瓜分商業資源,連帶影響正規業者因缺乏足夠收益,從而無力進行投資,節目水準不斷下降,整體市場因此呈現向下沉淪的惡性循環。隨著數位時代來臨,NCC順勢推動結構性改革,讓消費者恢復選擇權,使市場機能重新展開運作,這個攸關台灣文化、教育、政治、社會水平能否提升的重要產業,才有可能重現發展生機。未來NCC在執行上面臨的最大挑戰,乃是如何確保多數觀眾可以看到習慣收視的頻道,又不必繳納更多費用;針對此點,NCC應就基本頻道的組成與計價,事先作好妥善規劃,並加強對外宣導,避免民眾因誤解而出現強烈反彈。
最後,我們要特別提醒NCC,這項修法牽涉電視市場龐大商業利益的重分配,受到影響的相關業者勢必大舉動員進行遊說,因此NCC必須預先全力爭取行政院的支持,並強化對立法院及輿論界的溝通,以確保系列重大法案的修正順利通過。這是一場硬仗,但NCC責無旁貸,唯有貫徹改革初衷,這個機構才會得到社會的尊重與認同。
http://news.chinatimes.com/forum/0,5252,11051403x122010041100288,00.html
◆熱門話題-加速數位化 配套在哪?
2010-04-05 中國時報 【馮建三/政大新聞系教授】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擬給予業者更大跨區經營的方式,鼓勵數位化的進程。不過,這個新規定不見得能夠加速數位化,但可以確定的是,觀眾的收視品質無法提升,甚至收視相同而收費增加的情況,註定發生。
美國有線電視業界早在一九七九年就已聯合推出「公共事務衛星電視網」(C-Span),到了現在,該電視網已經擴大成為三個,轉播參議院與眾議院的頻道,各有一個,國會議員的議事過程盡在美國人眼下,收視率固然不會太高,但增加其國民認識與監督國會的機會,才是重點。C-Span在開會時段以外,另設現場政論與品書節目,而不是重播,這是善用運用頻譜資源的方式。它還有第三個頻道轉播其他公共事務活動與事件。所有三個頻道除預告本身節目,不播商業廣告,經費由業者挹注。
新的有線電視法作此調整而系統業者樂意善盡責任後,其餘影音業者在匯流的年代,難道能夠無動於衷嗎?事實上,創制台灣還很欠缺,但國際通例已經多起的作法是:創設合理規模的影音基金,分別以多寡不同的比例,對硬體製造業、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頻道供應者、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經營者、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者、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廣播、電視事業者、電信事業者,收取額度有別的營業額,然後另行制訂規範,管理該項影音基金及其所製作的節目。
http://news.chinatimes.com/forum/0,5252,110514x112010040500105,00.html
2010-04-11 工商時報 【本報訊】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日昨公布「有線廣播電視法」修正草案,除了調整水平與垂直管制架構、鼓勵創新匯流服務、合理化必載規定,同時放寬有線系統業者經營區域的限制。這是NCC因應數位匯流趨勢,展開系列法令修正最重要的一步,特別是針對電視市場結構改變採取的重大改革,影響極為深遠,值得重視並詳加探討。
首先,我們認為NCC這項改革推出的時間儘管稍嫌晚了一些,但整體方向正確,應予肯定。所謂時間稍晚,乃是相對於其他國家而言,包括美國、歐盟及日、韓等國,配合數位匯流時代來臨完備相關法令配套,都早已積極進行,我們則一直「只聞樓梯響」,到如今終於「才見人下來」。至於方向上,當初有線電視開放合法經營時,由於主管的新聞局規劃錯誤,導致整個市場完全遭到人為壟斷;在一個獨占的市場結構下,NCC這些年儘管賣力地管制電視頻道業者的經營行為,結果卻是吃力不討好,往往招致各種譏評,甚至引發干預言論及新聞自由的質疑。根本之計,還是應該開放市場公平、自由競爭,透過消費者選擇權的發揮,讓多數大眾難以認同的頻道或節目,遭到無情的淘汰;至於品質優異的經營者,則可以受到觀眾青睞而獲利。NCC顯然已掌握改革的重點。
其次,從數位匯流趨勢的發展來看,NCC所提修法內容,不僅具有必要性,其實亦有其必然性。所謂「數位匯流」,簡要言之,就是電信、電視、網路、行動通訊等原本分別獨立營運的產業,打破原來存在的藩籬,融合在同一體系經營(一般稱為「四合一」),並形成不同的平台相互競爭。此項因數位技術應用引起的產業經營型態變革,自然影響政府部門管制政策,相關法令必須配合修正更不待言。面對嶄新的市場情勢,當無線電視、有線電視、網路電視(MOD)及手機電視分別透過不同的通路去爭取影視閱聽大眾時,這些平台的經營規範必須維持起碼的公平性,乃是政府主管機關應負的基本責任。由此角度觀之,NCC修法放寬有線電視系統經營區域含蓋全國,使其得以和MOD站在公平基礎上進行競爭,乃是非常正確的決策。其實,除了擴大經營範圍外,包括市占率、持股比例上限等規定,都應參考先進國家的標準予以放寬,且各個平台一體適用。
第三,NCC修法規定今後公共電視所有頻道在有線電視平台上「免費必播」,其他民營無線電視則指定一個「必播」頻道,雙方可就授權付費問題進行洽商,此一規劃符合國際潮流,亦具有高度正當性。公共電視使用頻譜為國家資源,所有經費由政府預算補助,則各種平台免費播送,自無爭議。至於民營無線電視,因需耗費鉅資製作節目,長期以來法令強制其免費供給有線系統播放,形同公權力介入圖利系統業者,其不公平、不合理明甚。事實上,最近幾年美國、加拿大、澳洲等國,都已改變原先規定,容許無線電視台經由「再傳輸同意」或「必載付費」的協商程序,取得合理授權收入,俾其得以有力量投資製播更好節目內容。NCC參照先進國家經驗所擬草案,乃是順應潮流的做法。
第四,這次NCC所提草案中,最重要的項目無疑是調整收視費用管制機制,除基本頻道仍受限制外,其他則不再作價格上限管制,開放由訂戶依需要自行選購。過去十餘年來,各地有線電視系統形同獨占,又透過全國性定頻,美其名方便觀眾收視,其實卻是徹底剝奪消費者選擇權利。由於市場機能失靈,大量品質低劣的頻道側身其間,導致國內電視生態江河日下,且其大量瓜分商業資源,連帶影響正規業者因缺乏足夠收益,從而無力進行投資,節目水準不斷下降,整體市場因此呈現向下沉淪的惡性循環。隨著數位時代來臨,NCC順勢推動結構性改革,讓消費者恢復選擇權,使市場機能重新展開運作,這個攸關台灣文化、教育、政治、社會水平能否提升的重要產業,才有可能重現發展生機。未來NCC在執行上面臨的最大挑戰,乃是如何確保多數觀眾可以看到習慣收視的頻道,又不必繳納更多費用;針對此點,NCC應就基本頻道的組成與計價,事先作好妥善規劃,並加強對外宣導,避免民眾因誤解而出現強烈反彈。
最後,我們要特別提醒NCC,這項修法牽涉電視市場龐大商業利益的重分配,受到影響的相關業者勢必大舉動員進行遊說,因此NCC必須預先全力爭取行政院的支持,並強化對立法院及輿論界的溝通,以確保系列重大法案的修正順利通過。這是一場硬仗,但NCC責無旁貸,唯有貫徹改革初衷,這個機構才會得到社會的尊重與認同。
http://news.chinatimes.com/forum/0,5252,11051403x122010041100288,00.html
◆熱門話題-加速數位化 配套在哪?
2010-04-05 中國時報 【馮建三/政大新聞系教授】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擬給予業者更大跨區經營的方式,鼓勵數位化的進程。不過,這個新規定不見得能夠加速數位化,但可以確定的是,觀眾的收視品質無法提升,甚至收視相同而收費增加的情況,註定發生。
美國有線電視業界早在一九七九年就已聯合推出「公共事務衛星電視網」(C-Span),到了現在,該電視網已經擴大成為三個,轉播參議院與眾議院的頻道,各有一個,國會議員的議事過程盡在美國人眼下,收視率固然不會太高,但增加其國民認識與監督國會的機會,才是重點。C-Span在開會時段以外,另設現場政論與品書節目,而不是重播,這是善用運用頻譜資源的方式。它還有第三個頻道轉播其他公共事務活動與事件。所有三個頻道除預告本身節目,不播商業廣告,經費由業者挹注。
新的有線電視法作此調整而系統業者樂意善盡責任後,其餘影音業者在匯流的年代,難道能夠無動於衷嗎?事實上,創制台灣還很欠缺,但國際通例已經多起的作法是:創設合理規模的影音基金,分別以多寡不同的比例,對硬體製造業、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頻道供應者、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經營者、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者、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廣播、電視事業者、電信事業者,收取額度有別的營業額,然後另行制訂規範,管理該項影音基金及其所製作的節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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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國家之命成婚
◆奉國家之命成婚
2010-04-13 中國時報 【陳昭如】
以往,父母不顧子女意願而為之安排的婚姻,叫做強迫婚姻。現在,國家取代了父母,遂行現代版的強迫婚姻。
人們或許不再奉父母之命成婚,但奉國家之命成婚。不只是衛生署長楊志良近日言論與二代健保費率爭議,及內政部「青年安心成家方案」;國家早就透過各種威脅利誘──獎勵已婚者,懲罰單身及非婚姻的伴侶關係──來制度性地使人們「選擇」走進婚姻。諸多制度政策都創造了已婚地位的優勢,而這些因為結婚所享有的優惠待遇是如此的理所當然,以致於通常不被稱為特權,雖然這些都符合特權的定義:系統性地讓某個群體處於優勢。
美國白人女性主義者Peggy McIntoch發明了「特權自我檢視表」,列出各種身為白人(相對於黑人)所享有特權:可在超市購物而不被懷疑偷東西;不會因膚色原因而被警察攔檢…。如果將制度上的婚姻特權列張表,那真是琳瑯滿目:已婚者可享有配偶的加倍標準扣除額、配偶薪資特別扣除額,配偶之間的贈與可免繳贈與稅、遺產稅、土地增值稅;領取特殊境遇家庭扶助的主要資格條件之一現有或曾有婚姻關係;必須是「不孕夫妻」才能合法使用人工協助生殖科技;須具有婚姻關係才能領取公教人員、勞保生育給付;公教人員結婚可領取兩個月薪資結婚補助,如果結婚雙方都是公教人員,還可領加倍。
大法官經在第六四七號解釋中宣告配偶間的贈與免課贈與稅是合憲的。其實,大法官早在釋字第四五七號解釋(榮民的已婚女兒無法繼耕退輔會農場)中宣告基於「性別」與「已否結婚」差別待遇違憲。第六四七號是孫道存為讓自己贈與給「小老婆」財產免課贈與稅所提釋憲案,本案,差別待遇則因婚姻受「制度性保障」而合憲,雖大法官也說立法者應考量將免稅優惠擴及「像夫妻一般」異性關係。
近年來大法官在重婚、通姦等釋憲案中一再宣示婚姻受到制度性的保障,確認一夫一妻婚姻乃是憲政秩序保障的對象。然而,這種賦予婚姻特權地位的制度性保障將婚姻塑造為被偏好、符合常規的「選擇」,排除了所有非一男一女異性戀關係的親密伴侶關係,包括同志以及不想或不能進入婚姻的其他人們。這不只是「偏袒異性戀」,而且是「偏袒婚姻」,壓抑了多元社會中公民身分認同與實踐的差異性。
當然,我們也不能忽略,婚姻並不總意味著好處,特別對女人而言。許多社會福利法規在計算家戶所得時將出嫁女兒排除在外,女兒也會因出嫁而不能成為原生家庭的全民健保被保險人。這些規定傳達訊息是:嫁出去的女兒,潑出去的水。不只如此,女人一旦結婚,就被迫放棄部分生育自主權,因優生保健法規定已婚女人墮胎須取得丈夫同意。強迫婚姻在賦予已婚者優勢的同時,卻也強化了已婚女性的弱勢。
釋字第六四七號認為應立法擴大「婚姻特權」,將類似夫妻關係的伴侶關係與夫妻關係相同對待,這是否足以實現平等的親密公民權?問題的關鍵是異性戀婚姻霸權製造了壓迫,否定人們所應享有的平等公民身分,將一夫一妻婚姻塑造為唯一理想的家庭型態與生命選擇,也使得婚姻中的女性處於劣勢。歷史經驗顯示,弱勢群體獲得與優勢群體相同的權利,並無法真正實現平等。二○○七年民法修正賦予女人「和男人一樣」的子女姓氏協商權,然而新法施行兩年之後,卻只有一.五三%的新生兒是約定從母姓。差別待遇經常造成不平等,而相同的權利也未必帶來平等。
差異與平等可以共存。該停止給予異性戀婚姻優惠性差別待遇了。我們需要的,是給單身、同志以及其他類型親密關係的積極矯正歧視措施。
(作者為婦女新知基金會董事/台灣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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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4-13 中國時報 【陳昭如】
以往,父母不顧子女意願而為之安排的婚姻,叫做強迫婚姻。現在,國家取代了父母,遂行現代版的強迫婚姻。
人們或許不再奉父母之命成婚,但奉國家之命成婚。不只是衛生署長楊志良近日言論與二代健保費率爭議,及內政部「青年安心成家方案」;國家早就透過各種威脅利誘──獎勵已婚者,懲罰單身及非婚姻的伴侶關係──來制度性地使人們「選擇」走進婚姻。諸多制度政策都創造了已婚地位的優勢,而這些因為結婚所享有的優惠待遇是如此的理所當然,以致於通常不被稱為特權,雖然這些都符合特權的定義:系統性地讓某個群體處於優勢。
美國白人女性主義者Peggy McIntoch發明了「特權自我檢視表」,列出各種身為白人(相對於黑人)所享有特權:可在超市購物而不被懷疑偷東西;不會因膚色原因而被警察攔檢…。如果將制度上的婚姻特權列張表,那真是琳瑯滿目:已婚者可享有配偶的加倍標準扣除額、配偶薪資特別扣除額,配偶之間的贈與可免繳贈與稅、遺產稅、土地增值稅;領取特殊境遇家庭扶助的主要資格條件之一現有或曾有婚姻關係;必須是「不孕夫妻」才能合法使用人工協助生殖科技;須具有婚姻關係才能領取公教人員、勞保生育給付;公教人員結婚可領取兩個月薪資結婚補助,如果結婚雙方都是公教人員,還可領加倍。
大法官經在第六四七號解釋中宣告配偶間的贈與免課贈與稅是合憲的。其實,大法官早在釋字第四五七號解釋(榮民的已婚女兒無法繼耕退輔會農場)中宣告基於「性別」與「已否結婚」差別待遇違憲。第六四七號是孫道存為讓自己贈與給「小老婆」財產免課贈與稅所提釋憲案,本案,差別待遇則因婚姻受「制度性保障」而合憲,雖大法官也說立法者應考量將免稅優惠擴及「像夫妻一般」異性關係。
近年來大法官在重婚、通姦等釋憲案中一再宣示婚姻受到制度性的保障,確認一夫一妻婚姻乃是憲政秩序保障的對象。然而,這種賦予婚姻特權地位的制度性保障將婚姻塑造為被偏好、符合常規的「選擇」,排除了所有非一男一女異性戀關係的親密伴侶關係,包括同志以及不想或不能進入婚姻的其他人們。這不只是「偏袒異性戀」,而且是「偏袒婚姻」,壓抑了多元社會中公民身分認同與實踐的差異性。
當然,我們也不能忽略,婚姻並不總意味著好處,特別對女人而言。許多社會福利法規在計算家戶所得時將出嫁女兒排除在外,女兒也會因出嫁而不能成為原生家庭的全民健保被保險人。這些規定傳達訊息是:嫁出去的女兒,潑出去的水。不只如此,女人一旦結婚,就被迫放棄部分生育自主權,因優生保健法規定已婚女人墮胎須取得丈夫同意。強迫婚姻在賦予已婚者優勢的同時,卻也強化了已婚女性的弱勢。
釋字第六四七號認為應立法擴大「婚姻特權」,將類似夫妻關係的伴侶關係與夫妻關係相同對待,這是否足以實現平等的親密公民權?問題的關鍵是異性戀婚姻霸權製造了壓迫,否定人們所應享有的平等公民身分,將一夫一妻婚姻塑造為唯一理想的家庭型態與生命選擇,也使得婚姻中的女性處於劣勢。歷史經驗顯示,弱勢群體獲得與優勢群體相同的權利,並無法真正實現平等。二○○七年民法修正賦予女人「和男人一樣」的子女姓氏協商權,然而新法施行兩年之後,卻只有一.五三%的新生兒是約定從母姓。差別待遇經常造成不平等,而相同的權利也未必帶來平等。
差異與平等可以共存。該停止給予異性戀婚姻優惠性差別待遇了。我們需要的,是給單身、同志以及其他類型親密關係的積極矯正歧視措施。
(作者為婦女新知基金會董事/台灣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http://news.chinatimes.com/forum/0,5252,11051401x112010041300120,00.html
個人資料保護法二讀
◆個資修法 戕害法治
2010-04-23 中國時報 【許育典】
立法院二讀通過《個人資料保護法》草案,引起社會嘩然。筆者認為,這個草案不但是一個亂世用重典的實例、是一個立法粗糙的結果、恐怕又是下一個修法的開始。
不可否認地,在台灣,存在著爆料和偷拍文化,爆料者挾著言論自由,無止盡地亂槍打鳥,以爭取曝光的機會;偷拍者以滿足人的好奇心為由,無視刑法禁止窺視他人「非」公開活動等的規定。因此,《個人資料保護法》草案的修正,無異是對爆料和偷拍文化的抑制,可謂有其正當性存在。但是,眼下卻因立法的粗糙,使得這部法律引起如此大的反彈聲浪。
更確切地說,個人資料包含自我的姓名、教育、職業、電話、社會活動等資訊,因為屬於人格的一部分,受到憲法第二十二條人格權的保障。但是,個人的自由絕非毫無限制,因為個人存在於社會共同體之中,自然會產生社會拘束的關係。相對於個人資料的保護,存在著人民的言論自由與知的權利,在此產生了基本權的衝突。國家在立法時,理論應站在一個中立的立場,具體衡量雙方的利益後,劃出一條行使權利的界限。
所以,憲法第二十三條明文規定基本權限制的要件,期待透過規範目的與手段間的利益衡量,來取得一個合「比例」的限制。
簡單來說,個人資料的保護不可被無限上綱,否則將顛覆我國法秩序的建構。
首先,在罰則部分,《個人資料保護法》草案定有兩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等刑罰,但是,在我國的刑法中有關誹謗罪的規定,卻是一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如此輕重的失衡,顯而易見。具體來說,刑法誹謗罪除了有「意圖散布於眾」的構成要件外,還必須「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
但是,在新修正的《個人資料保護法》草案中,卻不論行為人的目的(意圖),也不論行為的可非難性,即一律處以兩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如此一來,勢必造成法秩序混亂。
其次,在處罰對象部分,不採現行《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公務機關與非公務機關的區分,而一律包括媒體與私人等,也有其問題所在。就媒體部分來說,媒體報導如涉及公共利益,則根據大法官第五○九號解釋,只要依行為人所提證據資料,認為其有相當理由確信所散布為真實者,便不構成誹謗罪。但是,依新修正的《個人資料保護法》草案,媒體報導只要涉及個人資料,即屬違法。本欲抑制爆料與偷拍文化的《個人資料保護法》草案,卻成為箝制媒體的工具。
試想想:當媒體在進行報導時,有可能不涉及姓名?媒體未來如僅能引述官員的話,卻不能說出是哪位官員所講?豈不怪哉!
就私人部分來說,在我國確實存在著販賣個人資料的問題,例如:將同學資料販賣給補習業者,因而有規範的必要。但是,《個人資料保護法》草案雖就「自然人為單純個人或家庭活動的目的」排除《個人資料保護法》的適用,但如此的規定,最大的問題在於認定的困難。
例如:在部落格張貼同學的照片,是否屬於單純個人目的?何謂單純個人目的?包含營利目的嗎?家庭活動的範圍又是多廣?包括遠親嗎?如果過度擴張該條的適用,將無法達到保護個人資料的目的。
相對地,如過度限縮該法條的適用,將使得同學畢業後,在同學會詢問未到場同學的現況,違法!甚至,遠房親戚向子女詢問其父母的電話,也違法!如此一來,這些行為必須和將他人資料販賣圖利的行為,受到同樣的違法指摘,豈不失衡!
最後,這個引發爭議的法律草案,從立委到政府官員皆說,等通過後,如有問題再提修正案,或修廣電法來因應。唉!這又是一個戕害法治國家的實例,法律如果可以這樣被擺布,那麼,民眾對法律產生輕視,就沒什麼好訝異了。
(作者為成功大學法律學系特聘教授兼系主任)
http://news.chinatimes.com/forum/0,5252,11051401x112010042300130,00.html
◆社論-惡劣個資法 會毀了台灣言論自由
2010-04-22 中國時報 【本報訊】
立法院日前二讀通過《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草案,將原有的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全面翻修,不但名稱改變,而且擴大保護範圍,將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狀況,社會活動及其它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個人的資料,均納入保護。
新法中最引起注意以及爭議的部分,應屬媒體或民意代表公開涉及個人的資訊,須要徵得當事人同意,即使是基於公共利益而有必要時,也必須由蒐集者以無從識別當事人為誰的方式加以揭露,始為適法。違及規定之行為,可能招致刑罰或行政罰鍰,民事求償最高額為兩億元。
此項法律尚未經過立法院三讀。我們認為,立法院應該懸崖勒馬,若聽任此法輕率通過,將會是一部違憲的惡法,恐怕會將台灣好不容易得來的新聞、言論自由令譽,片刻毀於一旦,更將嚴重損毀馬政府推動落實人權政策的招牌。
一般的看法或許認為,此法是為了防制民代或媒體名嘴爆料而設限制。問題是,此法將個人的資訊包山包海一概當做秘密處理,卻忽略了隱私權不是毫無界限的,也不是絕對的權利。
依照此法規定,任何關於個人的活動,包括私人活動及「社會活動」(第二條),即使是公開的行為,未經告知個人並經同意,即使是在大庭廣眾之下,也不容包括媒體「蒐集」或「以任何方式取得」(第二條)。如果按照此法的文義理解,以後恐怕可供媒體報導的消息極其有限。不知道此一立法是參考什麼國家的立法例,還是純由法務部與立法院閉門造車泡製出來的?
更嚴重的問題是,此法所保護的個人社會活動,並未區分是否從事政府公務之人。換句話說,媒體即使採訪政府官員,如果不得同意,也將無可以稱名道姓加以報導之事,民主社會寧有是理?中華民國政府從此法公布之日起,將要摘下任何可以自詡為施政公開透明的招牌!陳水扁的貪腐行為,未先告知並得其個人同意之前,不能加以報導?民進黨如果在立法院中採取此種態度,國民黨占多數的立法院就通過此項立法加以實現,算不算是愚不可及?
此法規定所顯現無知的程度,令人咋舌。起草者顯然不知道隱私與名譽是不同的權利。
媒體報導要求的是真實,不實的報導侵犯名譽,媒體不能無緣無故地報導不實毀人名譽;指責媒體侵犯隱私,則是說媒體不該為真實的報導,因為只有真實的報導才會侵犯隱私,如果一切的個人消息都算是隱私而不能加以報導,都必須得到個人的同意才能公開揭露,其實就是規定沒有任何個人的真實消息可以報導揭露,也就是說要讓所有的媒體關門的意思。這樣的立法可以走出立法院,恐怕應該關門的是立法院!
如此明顯而簡單易懂的道理,立法院沒有人了解嗎?此法規定個人資訊,不區分個人是私人還是公眾人物,也不問其是否是執行公務,不區分蒐集揭露個人資訊須得本人同意是否僅以私德為限,也不區分公開活動與私家活動的界限,就一概不許任何非公務機關為之。公務機關呢?則為了維護國家安全或增進公共利益即可利用蒐集的個人資料(第十六條),州官放火與百姓點燈的差異大不大?像這樣一望即知為違反憲法的惡劣立法,法務部與立法院究竟是渾然不覺,還是處心積慮?
看了立法院二讀通過的修法草案,我們擔心此法若不執行則已,一旦認真執行,馬英九總統重覆陳水扁總統所為之事,未經他的同意,任何媒體不能公開揭露,否則就會吃上刑事官司,受到行政罰鍰,馬總統也可以對他求償新台幣兩億元。我們也擔心不僅是不能報導馬總統,也不能未得同意報導任何人燒炭自殺或是開車撞了人,要逼我們媒體遵守此法,散亂斷炊算了。我們不能相信自己的眼睛,但願我們解讀此法有誤。法務部與立法院請告訴我們,我們讀錯了嗎?
http://news.chinatimes.com/forum/0,5252,11051402x112010042200177,00.html
2010-04-23 中國時報 【許育典】
立法院二讀通過《個人資料保護法》草案,引起社會嘩然。筆者認為,這個草案不但是一個亂世用重典的實例、是一個立法粗糙的結果、恐怕又是下一個修法的開始。
不可否認地,在台灣,存在著爆料和偷拍文化,爆料者挾著言論自由,無止盡地亂槍打鳥,以爭取曝光的機會;偷拍者以滿足人的好奇心為由,無視刑法禁止窺視他人「非」公開活動等的規定。因此,《個人資料保護法》草案的修正,無異是對爆料和偷拍文化的抑制,可謂有其正當性存在。但是,眼下卻因立法的粗糙,使得這部法律引起如此大的反彈聲浪。
更確切地說,個人資料包含自我的姓名、教育、職業、電話、社會活動等資訊,因為屬於人格的一部分,受到憲法第二十二條人格權的保障。但是,個人的自由絕非毫無限制,因為個人存在於社會共同體之中,自然會產生社會拘束的關係。相對於個人資料的保護,存在著人民的言論自由與知的權利,在此產生了基本權的衝突。國家在立法時,理論應站在一個中立的立場,具體衡量雙方的利益後,劃出一條行使權利的界限。
所以,憲法第二十三條明文規定基本權限制的要件,期待透過規範目的與手段間的利益衡量,來取得一個合「比例」的限制。
簡單來說,個人資料的保護不可被無限上綱,否則將顛覆我國法秩序的建構。
首先,在罰則部分,《個人資料保護法》草案定有兩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等刑罰,但是,在我國的刑法中有關誹謗罪的規定,卻是一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如此輕重的失衡,顯而易見。具體來說,刑法誹謗罪除了有「意圖散布於眾」的構成要件外,還必須「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
但是,在新修正的《個人資料保護法》草案中,卻不論行為人的目的(意圖),也不論行為的可非難性,即一律處以兩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如此一來,勢必造成法秩序混亂。
其次,在處罰對象部分,不採現行《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公務機關與非公務機關的區分,而一律包括媒體與私人等,也有其問題所在。就媒體部分來說,媒體報導如涉及公共利益,則根據大法官第五○九號解釋,只要依行為人所提證據資料,認為其有相當理由確信所散布為真實者,便不構成誹謗罪。但是,依新修正的《個人資料保護法》草案,媒體報導只要涉及個人資料,即屬違法。本欲抑制爆料與偷拍文化的《個人資料保護法》草案,卻成為箝制媒體的工具。
試想想:當媒體在進行報導時,有可能不涉及姓名?媒體未來如僅能引述官員的話,卻不能說出是哪位官員所講?豈不怪哉!
就私人部分來說,在我國確實存在著販賣個人資料的問題,例如:將同學資料販賣給補習業者,因而有規範的必要。但是,《個人資料保護法》草案雖就「自然人為單純個人或家庭活動的目的」排除《個人資料保護法》的適用,但如此的規定,最大的問題在於認定的困難。
例如:在部落格張貼同學的照片,是否屬於單純個人目的?何謂單純個人目的?包含營利目的嗎?家庭活動的範圍又是多廣?包括遠親嗎?如果過度擴張該條的適用,將無法達到保護個人資料的目的。
相對地,如過度限縮該法條的適用,將使得同學畢業後,在同學會詢問未到場同學的現況,違法!甚至,遠房親戚向子女詢問其父母的電話,也違法!如此一來,這些行為必須和將他人資料販賣圖利的行為,受到同樣的違法指摘,豈不失衡!
最後,這個引發爭議的法律草案,從立委到政府官員皆說,等通過後,如有問題再提修正案,或修廣電法來因應。唉!這又是一個戕害法治國家的實例,法律如果可以這樣被擺布,那麼,民眾對法律產生輕視,就沒什麼好訝異了。
(作者為成功大學法律學系特聘教授兼系主任)
http://news.chinatimes.com/forum/0,5252,11051401x112010042300130,00.html
◆社論-惡劣個資法 會毀了台灣言論自由
2010-04-22 中國時報 【本報訊】
立法院日前二讀通過《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草案,將原有的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全面翻修,不但名稱改變,而且擴大保護範圍,將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狀況,社會活動及其它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個人的資料,均納入保護。
新法中最引起注意以及爭議的部分,應屬媒體或民意代表公開涉及個人的資訊,須要徵得當事人同意,即使是基於公共利益而有必要時,也必須由蒐集者以無從識別當事人為誰的方式加以揭露,始為適法。違及規定之行為,可能招致刑罰或行政罰鍰,民事求償最高額為兩億元。
此項法律尚未經過立法院三讀。我們認為,立法院應該懸崖勒馬,若聽任此法輕率通過,將會是一部違憲的惡法,恐怕會將台灣好不容易得來的新聞、言論自由令譽,片刻毀於一旦,更將嚴重損毀馬政府推動落實人權政策的招牌。
一般的看法或許認為,此法是為了防制民代或媒體名嘴爆料而設限制。問題是,此法將個人的資訊包山包海一概當做秘密處理,卻忽略了隱私權不是毫無界限的,也不是絕對的權利。
依照此法規定,任何關於個人的活動,包括私人活動及「社會活動」(第二條),即使是公開的行為,未經告知個人並經同意,即使是在大庭廣眾之下,也不容包括媒體「蒐集」或「以任何方式取得」(第二條)。如果按照此法的文義理解,以後恐怕可供媒體報導的消息極其有限。不知道此一立法是參考什麼國家的立法例,還是純由法務部與立法院閉門造車泡製出來的?
更嚴重的問題是,此法所保護的個人社會活動,並未區分是否從事政府公務之人。換句話說,媒體即使採訪政府官員,如果不得同意,也將無可以稱名道姓加以報導之事,民主社會寧有是理?中華民國政府從此法公布之日起,將要摘下任何可以自詡為施政公開透明的招牌!陳水扁的貪腐行為,未先告知並得其個人同意之前,不能加以報導?民進黨如果在立法院中採取此種態度,國民黨占多數的立法院就通過此項立法加以實現,算不算是愚不可及?
此法規定所顯現無知的程度,令人咋舌。起草者顯然不知道隱私與名譽是不同的權利。
媒體報導要求的是真實,不實的報導侵犯名譽,媒體不能無緣無故地報導不實毀人名譽;指責媒體侵犯隱私,則是說媒體不該為真實的報導,因為只有真實的報導才會侵犯隱私,如果一切的個人消息都算是隱私而不能加以報導,都必須得到個人的同意才能公開揭露,其實就是規定沒有任何個人的真實消息可以報導揭露,也就是說要讓所有的媒體關門的意思。這樣的立法可以走出立法院,恐怕應該關門的是立法院!
如此明顯而簡單易懂的道理,立法院沒有人了解嗎?此法規定個人資訊,不區分個人是私人還是公眾人物,也不問其是否是執行公務,不區分蒐集揭露個人資訊須得本人同意是否僅以私德為限,也不區分公開活動與私家活動的界限,就一概不許任何非公務機關為之。公務機關呢?則為了維護國家安全或增進公共利益即可利用蒐集的個人資料(第十六條),州官放火與百姓點燈的差異大不大?像這樣一望即知為違反憲法的惡劣立法,法務部與立法院究竟是渾然不覺,還是處心積慮?
看了立法院二讀通過的修法草案,我們擔心此法若不執行則已,一旦認真執行,馬英九總統重覆陳水扁總統所為之事,未經他的同意,任何媒體不能公開揭露,否則就會吃上刑事官司,受到行政罰鍰,馬總統也可以對他求償新台幣兩億元。我們也擔心不僅是不能報導馬總統,也不能未得同意報導任何人燒炭自殺或是開車撞了人,要逼我們媒體遵守此法,散亂斷炊算了。我們不能相信自己的眼睛,但願我們解讀此法有誤。法務部與立法院請告訴我們,我們讀錯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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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保護法三讀
◆復議,復議,非復議不可!
【聯合報╱社論】2010.04.27 03:03 am
在巨大的反對聲浪下,立法院暫緩「個人資料保護法」的三讀,並決定以「復議」方式將法案退回二讀,對扼殺新聞自由的相關條文重新修正。這恐怕是拯救這部法案免於淪為「惡法」的唯一途徑,捨此之外,別無他途。
除非立委仍不明白此事之嚴重性,堅持要將法案依原樣付諸三讀;那麼,屆時勢必要由行政院提起「覆議」。如此,不僅曠日廢時,還將留下一筆國民黨主政的行政院對國民黨佔絕對多數的立法院覆議的難堪紀錄。
打著「保護個人隱私」的大旗,卻對新聞自由與個人網路行為布下漫天巨網和匝地陷阱,「個資法」只能說是眼太高而手太低。可笑的是,直至朝野決定聯合提出復議,許多立委仍弄不清法案到底什麼地方出了問題,只能回頭找行政部門共商大計。這種景象,其實真切地反映了立法院一向的議事品質。
上周二讀那天,立法院會一口氣通過了十七個法案,大賣場般的不斷宣讀、喊價、落槌,誰會認真思考手上法條對社會、對民眾有何影響?原來主張民代免責的藍軍立委,因受同僚指摘,卻連媒體的免責權也棄而不顧;原來強力反對「邱毅條款」的綠營立委,則一心一意只在阻擋,無心關注其他。就這樣,朝野立委聯手封殺台灣的新聞自由,還洋洋得意於自己保護個資的「成就」。
法務部的粗疏、草率和卸責,同樣讓人不忍卒睹。在立法徵詢過程中,法務部舉辦的公聽會,邀了諸多相關業者與會,其中傳媒業竟只邀請了一家綠色媒體與會。一個涉及廣泛的法案,公聽會竟然作如此單一、偏頗的安排,如何能昭公信?又豈能代表整體媒體的意見?而一場充滿選擇性思維的會議,又如何達到「聆聽公意」的目的?
更可怕的是,法務部原提的草案中列有「媒體免責」的條款,竟因「台權會」在公聽會中主張要「一視同仁」,就一刀把媒體的免責權給斬掉了,這真是難以想像的事。新聞媒體是第四權,舉世皆然,如何和徵信業、證券或銀行業相提並論?一個人權團體卻對媒體存有如此深的偏見,實在令人瞠目結舌;而法務部自身本末不分,事前不能據理力爭,事後又一味推諉卸責,未免把法務主管機關的大責任做小了。
由於行政與立法部門的草率,「個資法」所設下的阻障,不僅侵犯了新聞自由,也將使個人電腦使用者在網路上動輒可能觸法。試想,目前個人資料遭侵犯的問題,主要發生在握有大宗個戶資料的企業管理失當,因而遭到濫用或洩露;對付這些,行政及司法機關都已技窮力絀,窘態畢露。若依新的個資法,政府把管制的羅網編織得那麼細密,能不能抓到個資大盜還未可知;但民眾在「臉書」放上同學會合照,或者在個人部落格張貼墾丁春吶音樂會圖片,都可能因「未徵求同意」而被控侵權。對可能源源不絕的糾紛,行政及司法部門有足夠的人力和時間應付嗎?如果不能,那麼此法豈非將形同虛設?
為了保障民眾個人隱私,把新聞自由也一起賠進去,完全是思維錯亂所致,不僅毫無必要,更是不值得。而如果佈下天羅地網,抓不到真正的刁鑽歹徒,反讓年輕網民動輒誤觸陷阱,這個法案的美意將變成可怕的社會騷擾。更何況,如果這張巨網最後變成了保護貪官汙吏或奸商惡徒的金鐘罩,媒體工作者的揭弊報導遭綑手縛腳,那又便宜了誰?
朝野立委願意聯合提出復議,顯示他們意識到問題的嚴重性。朝野立委共同捅出的婁子,朝野立委共同出面收拾,這不只是在搶救個資法,也在搶救立委自己的形象。上周五,就在朝野共商個資法如何復議之際,綠委翁金珠一聲無厘頭的「反對」,讓營所稅險遭錯殺,只好也緊急動用「復議」搶救。這樣的立法品質,立委能不汗顏?
http://udn.com/NEWS/OPINION/OPI1/5561821.shtml
◆我見我思-八卦情仇 立法陪葬
2010-04-27 中國時報 【張景為】
就在朝野為ECFA雙英辯的效應議論不休之際,行政與立法兩院對上周已二讀通過的「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案,終於也展開了具體的補救行動,準備將媒體報導排除於適用之列。但令人氣結的是,本案雖在媒體的強力批判下,迫使國會必須懸崖勒馬,停止此一荒謬絕倫的立法,但其間所可能帶來的流弊與警兆,似乎仍未被整個社會真正地察覺!
事實上,二讀通過的修正案不僅已嚴重斲喪了新聞自由。傷害到一般人的日常生活行為,骨子裡更牽涉到對爆料與八卦矯枉過正的誤解。
之前媒體已廣泛報導過新「個資法」的爭議內容,簡言之,其對所謂個人隱私的保護已到了無所不包的地步,最特別的是,還必須徵得當事人的同意,即使是基於公共利益而有必要時,也必須以無從識別當事人身分的方式才能揭露,否則即會遭致刑罰與罰款。依此規定,選舉奧步、狗仔偷拍與胡亂爆料,看似可以制止於一時,但連一般人的臉書貼照、媒體與民代的揭弊,乃至各種新聞的報導,亦將飽受牽連、後患無窮。這不僅是不合比例地因噎廢食,更是挖肉補瘡,為了治小病而將全身器官割除。
自從港媒進入台灣,加上電視名嘴當道,八卦、偷拍與爆料蔚為風潮,流風所至,媒體風格、政壇風氣與閱聽人口味為之丕變,重鹹尚辣固然精采花稍,有時雖能去腐除弊,卻也帶來不少傷及無辜、無的放矢的亂象。這次的修法,某種程度反映了政治人物對這些現象的反擊,也切中了不少民眾的反感,但斷不可因某些個案之弊,即以粗糙的立法做全面的封堵,將正常的新聞報導與對公眾人物的監督,伴隨惡質的爆料一起葬送。
就現有法律來看,目前大眾所憂慮的種種不當洩漏個資情況,在兒少法、性侵害防治法、傳染病及精神病防治法、刑法之妨害祕密罪、妨害名譽與誹謗罪等,均有可管可罰規定;有時甚且疊床架屋,讓媒體動輒得咎,並不像政治人物所宣稱無法可管。即使在個資法中有必要做一整體規定,也應該審慎為之,區分輕重利弊,觀照競合關係、適法性與可行性,絕非如今之便宜行事,胡攪通殺。
不久前,壹傳媒對犯罪實況打算推出的動新聞,政府先是宣稱無法可管,在輿論抨擊下,然後才發現可引用兒少法第卅條的規定予以處罰。這正說明了當前不只有「立法從嚴,執法從寬」之弊,還是有法不用,亂立新法!尤其如此荒唐的立法過程,更凸顯出國會荒疏本務、耽溺作秀的現狀,令人痛心!
對政客與公眾人物來說,或許是最痛恨偷拍與爆料的族群,但對一般大眾,卻是又愛又恨,感受複雜。然而,在民主多元、媒體發達的社會裡,八卦、醜聞、爆料與揭弊,往往是一線之隔,有時是必要之善,有時則是必有之惡;而法律就在合理的平衡上維持社會的價值與是非。少數被監督的政客切莫因自己的八卦情仇,自以為是替天行道,其實犧牲的卻是立法的品質與公義。
http://news.chinatimes.com/forum/0,5252,110514x112010042700138,00.html
◆個資法復議三讀 符合公共利益媒體可免責
【聯合晚報╱記者王正寧、蔡佩芳/台北報導】 2010.04.27 02:57 pm
立法院完成「個人資料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三讀,恢復「媒體免責條款」。國、民兩黨上午共同提出復議案,化解「個人資料保護法」部分條文可能侵犯新聞自由的疑慮。隨後依據朝野協商結論,修改個資法第9、19、20、51條有爭議的條文,未來在網路張貼照片,只要符合公開場所或活動蒐集、處理的資料就不違法。
原定上周五完成三讀的個資法在國民黨急踩煞車後,藍綠今天聯手針對有爭議的條文提出復議,並經朝野協商結論提出修正動議。針對外界有疑慮的部分,包括原本二讀條文第9 條規定,「公務或非公務機關依法蒐集非由當事人提供的個人資料,應在處理或利用前,向當事人告知個人資料來源」,修法後回復原行政院版本排除大眾傳播業者,即「大眾傳播業者基於新聞報導之公益目的而蒐集個人資料」,就不在限制範圍。
與傳播媒體與網路有關的,還包括在第19、20條增訂,非公務機關得為「公共利益有關之目的」,蒐集、處理個人資料。不過20條第7款也規定,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但當事人對該資料之禁止處理或利用,「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可要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
至於在前次二讀時也被排除的「民代爆料免責條款」,法務部認為,民代免責權已經受到憲法保障,因此並未列在修法範圍內。
Facebook張貼照片條款排除
對於在網路上張貼與他人的合照須取得當事人同意而引發爭議的「Facebook條款」,第51條也明訂予以排除。即個人或家庭活動外,在公開場所或公開活動中蒐集、處理或利用之未與其他個人資料結合之影音資料,不適用個資法規定。
要求將公共利益具體化定義
至於個資法中「公共利益」、「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公開場所」或「公開活動」等不確定之法律概念,法案三讀後,也通過附帶決議,要求由政府機關邀請民間團體、學者專家等共同研議,於施行細則中具體化確定,避免個人隱私保護與資料運用發生衝突。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3/5562655.shtml
◆人肉搜索 正義也會被濫用
【聯合報╱記者何定照/台北報導】2010.04.27 05:26 am
人肉搜索成網友追人利器,日前一位高中輟學女生自PO踢壞公物影片上網,引發網友公憤,沒幾個小時就人肉搜索出女生身分,使得女生立即關閉網路相簿,當晚還上了警局,堪稱近年人肉搜索最快查出身分的事件。
甫被判刑的台大博士生虐貓事件,被告李念龍當初身分曝光,也是網友發現他常用同一手機,向多名網路貓友領養幼貓,涉有重嫌,人肉搜索查出身分,將他繩之以法。
「人肉搜索」一詞源於大陸,意指網友經由網路共同交換線索,拼湊出被搜索人身分,月前的遊民犀利哥事件,就是經人肉搜索找出他其實是精神障礙者;台灣後來冒出的「實踐舒淇」事件,發動者拍攝該名疑似精神障礙者,類似人肉搜索的作法,遭痛批沒人性、拿人權開玩笑。
網友看到不合理事件或感興趣人物,常發動人肉搜索,去年轟動一時、和吳育昇上賓館的「香奈兒女郎」孫仲瑜也曾被搜索,只是搜索過程烏龍不少,牽連到許多無辜人士,一度被誤以為是孫仲瑜畢業學校的實踐大學,也遭媒體包圍。
南華大學社會所教授翟本瑞指出,人肉搜索此一新興現象現在還在模糊地帶,網友常自視正義,糾舉出被視不當的人士,但如此一來,就算是被人貼上去的受害者裸照,也可能遭人肉搜索,涉及「何為不當」的價值觀差距。
翟本瑞表示,人肉搜索有時固然正面,比如曾發生過多起有意自殺者,在網友人肉搜索下及時獲救;但「正義也會被濫用」,就算動機正義,手段也可能過當,他認為「人肉搜索」還待規範使用範圍。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7/5561799.shtml
◆何謂公共利益? 法部:邀專家研議界定
【聯合晚報╱記者董介白/台北報導】2010.04.27 02:57 pm
個資法修正版三讀通過,原本被刪除的「媒體免責」部分,修正為與公共利益有關時,免除告知義務,法務部法律事務司長覃正祥上午表示,有關公共利益的界定,法務部根據立法院的附帶決議,將在邀請各界代表討論後,在施行細則中一併交代清楚。
【記者王正寧/台北報導】
立法院上午完成「個人資料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三讀。國民黨立院黨團書記長林鴻池表示,外界非常關注的個人部落格與「臉書(facebook)」所蒐集資料,修正後的個資法第51條第2款規定,「於公開場所或公開活動中所蒐集、處理或利用之未與其他個人資料結合之影音資料」已不適用個資法,請外界放心。
國民黨團在修法後舉行記者會,法務部法律事務司長覃正祥強調,個人在平時自己的社交活動中所蒐集到個資,本來在第51條就有排除適用,此次修法將其範圍擴大,希望能夠解決外界關切的個案問題。
他說,三讀條文在第19條增加民間團體蒐集個資的情況,包括「與公共利益有關」及「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後者資料來源很多,可能是網路或公開性資料,這些都是可以被蒐集;但若這些蒐集來的個資,本人有不同意見,還是要尊重當事人。
覃正祥表示,蒐集個資有一個很重要精神,就是使用個資需有特定目的,這個部分必須具體;例如媒體蒐集個資就是用於新聞報導,不適宜用作行銷等目的,又例如醫院蒐集到個資,只能用作醫療上,不可用於其他用途,因此,個資保護的目的性使用是一個很重要精神,也是管制個資人格權被侵害很重要工具。
有關名嘴蒐集個資的問題,覃正祥說,名嘴若堅持所用個資都是基於公共利益,可能將來法務部在制訂施行細則時要考量,如何定義清楚公共利益;但若涉及個人隱私部分,民法對隱私權還是有保障的。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3/5562655.shtml
【聯合報╱社論】2010.04.27 03:03 am
在巨大的反對聲浪下,立法院暫緩「個人資料保護法」的三讀,並決定以「復議」方式將法案退回二讀,對扼殺新聞自由的相關條文重新修正。這恐怕是拯救這部法案免於淪為「惡法」的唯一途徑,捨此之外,別無他途。
除非立委仍不明白此事之嚴重性,堅持要將法案依原樣付諸三讀;那麼,屆時勢必要由行政院提起「覆議」。如此,不僅曠日廢時,還將留下一筆國民黨主政的行政院對國民黨佔絕對多數的立法院覆議的難堪紀錄。
打著「保護個人隱私」的大旗,卻對新聞自由與個人網路行為布下漫天巨網和匝地陷阱,「個資法」只能說是眼太高而手太低。可笑的是,直至朝野決定聯合提出復議,許多立委仍弄不清法案到底什麼地方出了問題,只能回頭找行政部門共商大計。這種景象,其實真切地反映了立法院一向的議事品質。
上周二讀那天,立法院會一口氣通過了十七個法案,大賣場般的不斷宣讀、喊價、落槌,誰會認真思考手上法條對社會、對民眾有何影響?原來主張民代免責的藍軍立委,因受同僚指摘,卻連媒體的免責權也棄而不顧;原來強力反對「邱毅條款」的綠營立委,則一心一意只在阻擋,無心關注其他。就這樣,朝野立委聯手封殺台灣的新聞自由,還洋洋得意於自己保護個資的「成就」。
法務部的粗疏、草率和卸責,同樣讓人不忍卒睹。在立法徵詢過程中,法務部舉辦的公聽會,邀了諸多相關業者與會,其中傳媒業竟只邀請了一家綠色媒體與會。一個涉及廣泛的法案,公聽會竟然作如此單一、偏頗的安排,如何能昭公信?又豈能代表整體媒體的意見?而一場充滿選擇性思維的會議,又如何達到「聆聽公意」的目的?
更可怕的是,法務部原提的草案中列有「媒體免責」的條款,竟因「台權會」在公聽會中主張要「一視同仁」,就一刀把媒體的免責權給斬掉了,這真是難以想像的事。新聞媒體是第四權,舉世皆然,如何和徵信業、證券或銀行業相提並論?一個人權團體卻對媒體存有如此深的偏見,實在令人瞠目結舌;而法務部自身本末不分,事前不能據理力爭,事後又一味推諉卸責,未免把法務主管機關的大責任做小了。
由於行政與立法部門的草率,「個資法」所設下的阻障,不僅侵犯了新聞自由,也將使個人電腦使用者在網路上動輒可能觸法。試想,目前個人資料遭侵犯的問題,主要發生在握有大宗個戶資料的企業管理失當,因而遭到濫用或洩露;對付這些,行政及司法機關都已技窮力絀,窘態畢露。若依新的個資法,政府把管制的羅網編織得那麼細密,能不能抓到個資大盜還未可知;但民眾在「臉書」放上同學會合照,或者在個人部落格張貼墾丁春吶音樂會圖片,都可能因「未徵求同意」而被控侵權。對可能源源不絕的糾紛,行政及司法部門有足夠的人力和時間應付嗎?如果不能,那麼此法豈非將形同虛設?
為了保障民眾個人隱私,把新聞自由也一起賠進去,完全是思維錯亂所致,不僅毫無必要,更是不值得。而如果佈下天羅地網,抓不到真正的刁鑽歹徒,反讓年輕網民動輒誤觸陷阱,這個法案的美意將變成可怕的社會騷擾。更何況,如果這張巨網最後變成了保護貪官汙吏或奸商惡徒的金鐘罩,媒體工作者的揭弊報導遭綑手縛腳,那又便宜了誰?
朝野立委願意聯合提出復議,顯示他們意識到問題的嚴重性。朝野立委共同捅出的婁子,朝野立委共同出面收拾,這不只是在搶救個資法,也在搶救立委自己的形象。上周五,就在朝野共商個資法如何復議之際,綠委翁金珠一聲無厘頭的「反對」,讓營所稅險遭錯殺,只好也緊急動用「復議」搶救。這樣的立法品質,立委能不汗顏?
http://udn.com/NEWS/OPINION/OPI1/5561821.shtml
◆我見我思-八卦情仇 立法陪葬
2010-04-27 中國時報 【張景為】
就在朝野為ECFA雙英辯的效應議論不休之際,行政與立法兩院對上周已二讀通過的「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案,終於也展開了具體的補救行動,準備將媒體報導排除於適用之列。但令人氣結的是,本案雖在媒體的強力批判下,迫使國會必須懸崖勒馬,停止此一荒謬絕倫的立法,但其間所可能帶來的流弊與警兆,似乎仍未被整個社會真正地察覺!
事實上,二讀通過的修正案不僅已嚴重斲喪了新聞自由。傷害到一般人的日常生活行為,骨子裡更牽涉到對爆料與八卦矯枉過正的誤解。
之前媒體已廣泛報導過新「個資法」的爭議內容,簡言之,其對所謂個人隱私的保護已到了無所不包的地步,最特別的是,還必須徵得當事人的同意,即使是基於公共利益而有必要時,也必須以無從識別當事人身分的方式才能揭露,否則即會遭致刑罰與罰款。依此規定,選舉奧步、狗仔偷拍與胡亂爆料,看似可以制止於一時,但連一般人的臉書貼照、媒體與民代的揭弊,乃至各種新聞的報導,亦將飽受牽連、後患無窮。這不僅是不合比例地因噎廢食,更是挖肉補瘡,為了治小病而將全身器官割除。
自從港媒進入台灣,加上電視名嘴當道,八卦、偷拍與爆料蔚為風潮,流風所至,媒體風格、政壇風氣與閱聽人口味為之丕變,重鹹尚辣固然精采花稍,有時雖能去腐除弊,卻也帶來不少傷及無辜、無的放矢的亂象。這次的修法,某種程度反映了政治人物對這些現象的反擊,也切中了不少民眾的反感,但斷不可因某些個案之弊,即以粗糙的立法做全面的封堵,將正常的新聞報導與對公眾人物的監督,伴隨惡質的爆料一起葬送。
就現有法律來看,目前大眾所憂慮的種種不當洩漏個資情況,在兒少法、性侵害防治法、傳染病及精神病防治法、刑法之妨害祕密罪、妨害名譽與誹謗罪等,均有可管可罰規定;有時甚且疊床架屋,讓媒體動輒得咎,並不像政治人物所宣稱無法可管。即使在個資法中有必要做一整體規定,也應該審慎為之,區分輕重利弊,觀照競合關係、適法性與可行性,絕非如今之便宜行事,胡攪通殺。
不久前,壹傳媒對犯罪實況打算推出的動新聞,政府先是宣稱無法可管,在輿論抨擊下,然後才發現可引用兒少法第卅條的規定予以處罰。這正說明了當前不只有「立法從嚴,執法從寬」之弊,還是有法不用,亂立新法!尤其如此荒唐的立法過程,更凸顯出國會荒疏本務、耽溺作秀的現狀,令人痛心!
對政客與公眾人物來說,或許是最痛恨偷拍與爆料的族群,但對一般大眾,卻是又愛又恨,感受複雜。然而,在民主多元、媒體發達的社會裡,八卦、醜聞、爆料與揭弊,往往是一線之隔,有時是必要之善,有時則是必有之惡;而法律就在合理的平衡上維持社會的價值與是非。少數被監督的政客切莫因自己的八卦情仇,自以為是替天行道,其實犧牲的卻是立法的品質與公義。
http://news.chinatimes.com/forum/0,5252,110514x112010042700138,00.html
◆個資法復議三讀 符合公共利益媒體可免責
【聯合晚報╱記者王正寧、蔡佩芳/台北報導】 2010.04.27 02:57 pm
立法院完成「個人資料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三讀,恢復「媒體免責條款」。國、民兩黨上午共同提出復議案,化解「個人資料保護法」部分條文可能侵犯新聞自由的疑慮。隨後依據朝野協商結論,修改個資法第9、19、20、51條有爭議的條文,未來在網路張貼照片,只要符合公開場所或活動蒐集、處理的資料就不違法。
原定上周五完成三讀的個資法在國民黨急踩煞車後,藍綠今天聯手針對有爭議的條文提出復議,並經朝野協商結論提出修正動議。針對外界有疑慮的部分,包括原本二讀條文第9 條規定,「公務或非公務機關依法蒐集非由當事人提供的個人資料,應在處理或利用前,向當事人告知個人資料來源」,修法後回復原行政院版本排除大眾傳播業者,即「大眾傳播業者基於新聞報導之公益目的而蒐集個人資料」,就不在限制範圍。
與傳播媒體與網路有關的,還包括在第19、20條增訂,非公務機關得為「公共利益有關之目的」,蒐集、處理個人資料。不過20條第7款也規定,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但當事人對該資料之禁止處理或利用,「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可要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
至於在前次二讀時也被排除的「民代爆料免責條款」,法務部認為,民代免責權已經受到憲法保障,因此並未列在修法範圍內。
Facebook張貼照片條款排除
對於在網路上張貼與他人的合照須取得當事人同意而引發爭議的「Facebook條款」,第51條也明訂予以排除。即個人或家庭活動外,在公開場所或公開活動中蒐集、處理或利用之未與其他個人資料結合之影音資料,不適用個資法規定。
要求將公共利益具體化定義
至於個資法中「公共利益」、「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公開場所」或「公開活動」等不確定之法律概念,法案三讀後,也通過附帶決議,要求由政府機關邀請民間團體、學者專家等共同研議,於施行細則中具體化確定,避免個人隱私保護與資料運用發生衝突。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3/5562655.shtml
◆人肉搜索 正義也會被濫用
【聯合報╱記者何定照/台北報導】2010.04.27 05:26 am
人肉搜索成網友追人利器,日前一位高中輟學女生自PO踢壞公物影片上網,引發網友公憤,沒幾個小時就人肉搜索出女生身分,使得女生立即關閉網路相簿,當晚還上了警局,堪稱近年人肉搜索最快查出身分的事件。
甫被判刑的台大博士生虐貓事件,被告李念龍當初身分曝光,也是網友發現他常用同一手機,向多名網路貓友領養幼貓,涉有重嫌,人肉搜索查出身分,將他繩之以法。
「人肉搜索」一詞源於大陸,意指網友經由網路共同交換線索,拼湊出被搜索人身分,月前的遊民犀利哥事件,就是經人肉搜索找出他其實是精神障礙者;台灣後來冒出的「實踐舒淇」事件,發動者拍攝該名疑似精神障礙者,類似人肉搜索的作法,遭痛批沒人性、拿人權開玩笑。
網友看到不合理事件或感興趣人物,常發動人肉搜索,去年轟動一時、和吳育昇上賓館的「香奈兒女郎」孫仲瑜也曾被搜索,只是搜索過程烏龍不少,牽連到許多無辜人士,一度被誤以為是孫仲瑜畢業學校的實踐大學,也遭媒體包圍。
南華大學社會所教授翟本瑞指出,人肉搜索此一新興現象現在還在模糊地帶,網友常自視正義,糾舉出被視不當的人士,但如此一來,就算是被人貼上去的受害者裸照,也可能遭人肉搜索,涉及「何為不當」的價值觀差距。
翟本瑞表示,人肉搜索有時固然正面,比如曾發生過多起有意自殺者,在網友人肉搜索下及時獲救;但「正義也會被濫用」,就算動機正義,手段也可能過當,他認為「人肉搜索」還待規範使用範圍。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7/5561799.shtml
◆何謂公共利益? 法部:邀專家研議界定
【聯合晚報╱記者董介白/台北報導】2010.04.27 02:57 pm
個資法修正版三讀通過,原本被刪除的「媒體免責」部分,修正為與公共利益有關時,免除告知義務,法務部法律事務司長覃正祥上午表示,有關公共利益的界定,法務部根據立法院的附帶決議,將在邀請各界代表討論後,在施行細則中一併交代清楚。
【記者王正寧/台北報導】
立法院上午完成「個人資料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三讀。國民黨立院黨團書記長林鴻池表示,外界非常關注的個人部落格與「臉書(facebook)」所蒐集資料,修正後的個資法第51條第2款規定,「於公開場所或公開活動中所蒐集、處理或利用之未與其他個人資料結合之影音資料」已不適用個資法,請外界放心。
國民黨團在修法後舉行記者會,法務部法律事務司長覃正祥強調,個人在平時自己的社交活動中所蒐集到個資,本來在第51條就有排除適用,此次修法將其範圍擴大,希望能夠解決外界關切的個案問題。
他說,三讀條文在第19條增加民間團體蒐集個資的情況,包括「與公共利益有關」及「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後者資料來源很多,可能是網路或公開性資料,這些都是可以被蒐集;但若這些蒐集來的個資,本人有不同意見,還是要尊重當事人。
覃正祥表示,蒐集個資有一個很重要精神,就是使用個資需有特定目的,這個部分必須具體;例如媒體蒐集個資就是用於新聞報導,不適宜用作行銷等目的,又例如醫院蒐集到個資,只能用作醫療上,不可用於其他用途,因此,個資保護的目的性使用是一個很重要精神,也是管制個資人格權被侵害很重要工具。
有關名嘴蒐集個資的問題,覃正祥說,名嘴若堅持所用個資都是基於公共利益,可能將來法務部在制訂施行細則時要考量,如何定義清楚公共利益;但若涉及個人隱私部分,民法對隱私權還是有保障的。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3/556265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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