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6日 星期四

靈魂的禁錮更可怕

◆咱的社會-靈魂的禁錮更可怕

2010-05-06 中國時報 【楊曼芬/作家】

     廢死與否的公聽會才剛結束,法務部立即批准四名死刑犯槍決,引發正反聲浪,緊接著又傳出有死刑犯向法官嗆聲求死,這意味對許多死刑犯而言,長期等死或許比死刑執行更可怕。

     除了上帝,沒有任何人能決定別人的生死,但現代國家律法賦予了在司法體系中擁有生殺大權的法官,必須對犯行確鑿的重大罪犯實施死刑判決,以昭炯戒。西方文明國家廢除死刑之路血跡斑斑,從中古世紀的酷刑逐漸推演到今日九十九國家暨區域廢除死刑,歷經了幾百年的漫漫歲月,又豈能以三言兩語來說明白講清楚?

     在廢除死刑議題風暴中,台灣社會菁英紛紛夸夸而談,卻似乎都遺忘了法國思想家米歇爾.傅柯的《規訓與懲罰》。這本書,會讓每一位政要名嘴在發表「死刑」論述時更加謹慎、更加謙卑。

     在西方酷刑逐漸消失中,直接取人性命的刑吏也被一群技術大軍取代:法官、陪審團、監獄看守、精神醫師、牧師、心理學家、教育學家等等。以更少的殘忍、更少的痛苦、更多的仁愛、更多的尊重,包括更多的「人道」執行,讓降臨在肉體的死亡,被深入心靈、思想、意志和欲求的靈魂懲罰取代。責任被重新分攤,司法與執行者保持距離,在自身與所施加的懲罰之間建立了一個雙重保護體系。超司法的判決,讓法官成了不是純粹唯一的懲罰者。

     如果嚴厲的懲罰不再施加在肉體,那必然轉嫁於靈魂。在無盡等待死刑來到的煎熬中,由身體延伸至心靈的長期禁錮是否比死刑更殘忍?在不願簽署執行死刑判決的同時,看似無盡慈悲寬宏,其實正以其權力控制了罪犯的身體與心智。

http://news.chinatimes.com/forum/0,5252,110514x112010050600939,00.html

公共工程; 地質法; 無過失責任

◆公共工程的無照營運惡夢

2010-05-06 中國時報 【拱祥生】

     前幾天北二高崩山事故現場仍在清理,卻傳來二高另一工地的工安事故,不僅全國民眾都對公共工程打了問號,對於身為工程人的筆者,更是擔憂。面對此一困局,正是推動《土木工程法》的時機,以中止「無照營運」的公共工程亂象,重塑人民對於公共建設的信心。

     何謂「無照營運」?亦即目前所有的公共工程的新建、增建、改建、修建,不需要取得主管工程機關的許可程序,而逕由工程主辦機關內部的審核機制,即直接進行工程設計、施工及營運。

     造成無照營運的主因,係由於台灣的工程法令一直未有縱整的土木建設部進行整合,以致目前的各類公共工程相關法令散布在公路法、鐵路法等土木工程專業法令中,作為興建各類土木工程之依歸。而上述法令不僅不合時宜,亦僅針對功能性、組織性及制度面加以規範,對於公共工程最重要的規畫設計品質與營運維護管理,並未有法律責任明確規範,使得人民經常使用的公共工程處於無照營運的狀態。

     以此次北二高災變為例,無照營運有二個最大的缺憾,分別是規畫設計未經第三公正單位審查及由機關內部進行營運維護的自我管理。

     若能採用《土木工程法》草案第二十八條之委託審查機制,讓法律明定之公共工程許可程序時,公務員則必須將公共工程之設計圖說委託客觀的第三公正專業技術團體進行審查,主管工程機關再根據審查之結論,作為發給該公共工程許可興建執照之依據,也才能「有照營運」,讓公共工程更有保障。

     北二高的無照營運維護,僅光靠編制內人員在路權範圍內的目視巡勘方式,其實並不夠。此一現象充分反映政府的管理效能與制度,跟不上邊坡工程科技之發展。因為邊坡地表下的土壤與岩石材料,在設計的過程中已做了適度的簡化,它與設計工法反映出的邊坡安全性,必須藉由先進的邊坡監測儀器與專業的判讀,才能將實際人工邊坡的工程行為,回饋到原始設計上,以便調整維護策略,進行正確的邊坡維護作為。

     上述的人工邊坡營運維護過於簡略,除了未考慮到坡地工程的營運維護必須與原始規畫設計不斷的檢核,另外即是忽略了「行政」與「技術」分立的現代政府體制。因為國道的營運安全如果僅靠機關內部的技術人員來執行,不僅責任太重也錯用了他們行政的專長。目前私有的坡地社區安全檢查即是委託第三公正專業技術團體進行,真正做到落實行政與善用專業技師的專業。

     民間蓋一棟小小的房子都要請領建照及使用執照,並將相關設計書圖文件存檔備查,但金額龐大、與所有民眾生活息息相關及關係國家形象的公共工程卻是仍然不須請照的現況,這恐怕是全國民眾無法接受的事實。當社會不斷的進步的同時,公共工程的典章制度也必須與時俱進,才能藉由良善的管理,提升工程品質。

     (作者為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常務理事)

http://news.chinatimes.com/forum/0,5252,11051401x112010050600938,00.html


◆防災別光喊口號 《地質法》快立法

2010-04-30 中國時報 【本報訊】

     國道三號近基隆路段日前傳出山崩意外,靠近七堵路段整片山壁突然崩落,造成雙向車道封閉,近廿萬公噸土石瞬間滑下,走山情況令人怵目驚心。這也是高速公路史上第一次因山崩斷橋封路。目前已尋獲三車與四具遺體,初步救災已經告一段落,接下來展開的將是一連串善後復原與責任追究。由於事件現場既沒有連日豪雨,造成土石崩落情況,事前也沒有任何地震,因此連前往現場勘災的馬英九總統都直說心裡毛毛的。

     據報載,交通部長毛治國初步推測可能是地層滑動肇禍。而根據地質專家現場研判,很可能是順向坡惹的禍,因為該路段屬於順向坡地質,地質上屬於比較鬆軟的砂頁岩,長年風化,加上連日的雨水滲透地表,帶動山坡滑動,因而造成這次走山。而高公局經過幾天的調查也發現,國道三號這類型順向坡情形從北至南共有卅二處,長度從五十公尺至九公里都有,較長的順向坡多集中在南部,北部路段順向坡也有十九處,中部路段有五處。換言之,同樣的情形不是不會重演。

     除了國道三號順向坡外,山坡地住宅安全是否位於順向坡也連帶受到關注。民國八十六年,汐止「林肯大郡」倒塌後,相關單位將大台北地區三百四十處位於順向坡的山坡住宅列管,但就是礙於《地質法》沒有通過,這項資訊迄今未能公布。而據了解,這部《地質法》從民國八十五年就開始推動,民國九十三年立法院還完成三讀程序,但由於受到利益團體杯葛,還是被四十位立法委員提出覆議,硬是被拉下來,未完成法案立法工作,而目前行政院已經將該法案草案正式送交立法院審議。

     提供一個安全的環境資訊是政府責無旁貸的事,從過去林肯大郡到現在的國道三號走山事件,不管是行政或是立法部門,都應該排除各種相關利益團體的干擾,在最短時間內完成《地質法》立法工作,讓不安全的地質資訊充分揭露,進而展開相關補救措施。

     台灣位處地震頻繁區域,風災水害也幾乎每年都會,如何讓國人盡量避免前往地質敏感與脆弱地區,就成為防災最重要工作。遺憾的是,台灣的防災地圖基本資料相當貧乏,包括斷層帶、順向坡等相關資料建置工作,並未受到重視,迄今所完成的防災地圖,幾乎都只是三、五十萬分之一,或是幾萬分之一的小比例尺地圖,和目前實際都市計畫或非都市土地地圖一千分之一或五千分之一大比例尺地圖相比較,根本無法套用,連最基本可用地圖都沒有,遑論防災了。

     防災更不是光靠嘴巴說了就算了,必須尊重專業,反觀國內防災都五分鐘熱度,等災害過了,什麼事情就好像沒有發生一樣。過去無論在公共工程或是其它建築上,大家只重視工程施工,各項環境地質調查與規畫幾乎都虛應故事,這樣的工程,不出事只憑運氣,如果相關單位不再從制度面改變,重視規畫、調查與設計,只強調施工,類似的走山事件亦將層出不窮。

     政府當務之急要做的是,好好地利用現有的各項專業人力,以及周全的科技儀器,整合建立一個國土監測單位,讓三萬六千平方公里寶島土地上的各種基本空間資訊,包括地形、地貌、地質、生態、水文、植生等各項變化,都能在日常生活的環境中受到確實的掌控。因為這些資料的建立與分析,不僅可以提供政府單位進行防災決策的參考,更可以讓民眾,可以選擇不危險的地方,或事前做好避災以及減災的工作,使災害減少至最低的程度。因此,我們呼籲,立即推動十年國土整合監測系統計畫,建立一千分之一或五千分之一大比例尺寸土石流、淹水、地震斷層、順向坡等災害地圖並公告,讓民眾知道那些地方是環境脆弱敏感地區而能趨吉避凶。

     要知道,每天有數以萬計的民眾會開上國道,他們該繳的過路費一塊都不會少繳,「安全上路」是他們最起碼的權益,如果民眾今後上了國道還感到會「毛毛的」,冷不防那個路段又來個走山,政府再道一百次歉都是沒用的!

http://news.chinatimes.com/forum/0,5252,11051402x112010043000412,00.html


◆為何要採無過失責任?

2010-05-01 中國時報 【宋承恩】

     針對北二高走山事件罹難者家屬之請求國賠,許多意見認為,家屬之請求能否成立,需視走山悲劇之發生,是否肇因於公務員之故意或過失,或怠於行使職務。且此一要件若經確立,相關人員亦可能構成刑法上的廢弛職務罪。交通部長也一再重申,國賠之成立要件跟事件的成因有關,必須鑑定原因,把基本資料整理出來,方能進行申請程序。

     《國賠法》的規定果真如此嗎?上述的解讀忽略了《國賠法》第二條與第三條是相互獨立的請求權基礎。第二條固然以公務員執行職務之不法性,不論是出於故意、過失或懈怠,為國賠責任之成立要件,第三條卻不是。第三條規定,「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其構成僅有「公有公共設施之欠缺」,及「人民受有損害」兩個客觀可證的要件,與公務員之過失沒有關係。正因如此,第二條第二項規定了國家對公務員的「代位請求權」,而第三條第二項將此代位請求權限定在「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時」,始得行使。

     第三條所規定的,是法律上的「無過失責任」,或說「不以過失為要件之損害賠償責任」。第三條的用字係以「欠缺」,而非「缺失」此一帶有可責性之字眼,可見立法者所指的是設施之無法滿足其為公共使用之客觀狀態,而與該狀態之成因無關。以走山事件而言,事發當時用路人使用北二高,但該路段竟因土石崩塌致喪失寶貴生命,若說此並非「欠缺」,實違反常理。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台上字第二七七六號判例亦言明《國賠法》第三條所定之國家賠償責任,係採無過失主義。第三條之所以不以過失為國賠責任之構成要件,出於保護人民對安全使用道路等公用設施之信賴,因此課予國家近乎「擔保」的責任:一旦「欠缺」出現造成人民損害,國家即負賠償責任。至於欠缺為何出現,則為公部門行政管理之事項,與國賠責任之成立與否無涉。

     因此,就罹難者家屬之國賠申請而言,只須指出其所受損害及北二高事發時之設置欠缺,即為已足,不需要舉證指明該欠缺的成因,或相關部門缺失。國家就此事對罹難者家屬負有損害賠償責任,無可推諉,其他文件事證的提出,僅為滿足行政程序所必要,這也是為什麼總統明白要求主管機關協助家屬進行國賠程序的原因:並不在承認公部門之過失,更重要的在於接受國家在這個案件上對家屬國賠責任。

     主管機關似還存在兩個混淆之處:第一是認定國賠責任的相關時點應是「事發時」,也就是土石崩落的那幾秒鐘,而不是二十多年前北二高設計修建之時,或是每天的監測與維護。事發前的所有管理並沒有防止憾事之發生,單純基於此原因,事前努力並非判斷國賠責任之關鍵時點。同樣的,也不能以設計與維護的無欠缺為理由,否定家屬國賠請求權之存在。第二是傾向以「天災」來定性此事。此一不幸事件的發生出乎大眾,但應分別清楚的是事件發生的成因與其「不可預測性」,而截至目前,我們並沒有看到可信的證據,指出事件與天然災害間的關連性。

     以《國賠法》第三條的「無過失責任」作為對北二高走山事件受害家屬的國家賠償基礎,其適用的結果是免除家屬對於事件成因的舉證責任。而正因為此事件上國家賠償之成立並不需要探究事件的真正成因,交通部大可明快宣示將盡一切努力,協助家屬儘速取得賠償,方符正義與社會期待。但,政府有責任就道路設計與人為管理的各個層面,追根究柢,以還給社會大眾安心使用公共設施的空間,但這不應該與國賠問題合併處理。(作者為對外漁協兼任法律顧問,牛津大學博士候選人)

http://news.chinatimes.com/forum/0,5252,11051401x112010050100376,00.html

建立智財權國家戰略

◆建立智財權國家戰略

2010-05-06 中國時報 【劉孔中】

     近年來各國因應知識經濟時代的挑戰,紛紛採取高瞻遠矚的戰略目標,例如日本在二○○二年決定智財權立國的戰略,在首相府之下設立國家戰略擔當,由副首相出任;中國大陸也在二○○八年通過知識產權國家戰略;韓國成立知識經濟部,法國及英國更先後推出「數位法國」及「數位英國」計畫,凝聚全國的力量。然而,台灣迄今沒有提出任何國家戰略目標,好不容易完成的行政院組織再造,只是改善過去二十餘年立法滯後的問題,而缺乏對未來挑戰的前瞻與準備。建議政府迅速提出智慧財產的國家級戰略計畫。

     台灣在智慧財產上因缺乏整體國家戰略目標,產生了許多不協調現象。例如我們聲稱重視智慧財產權,但是在律師司法官國家考試卻不考《智慧財產法》。又例如《科學技術基本法》原本希望解除《國有財產法》的限制,允許從事創新之國立大學及研究機構成員享受其智慧財產權之收益,以激勵其銳意研發,但是實際運作的結果卻仍是《國有財產法》的限制絲毫沒有鬆綁。

     必須要先有國家智慧財產權戰略,我們才能論證台灣需要發展的智慧型產業到底是什麼。是中研院前院長李遠哲在十年前就鼓吹、政府因此投入上千億研發資金的生物科技,以及最近接續又推出的生物科技鑽石計畫?還是應該優先發展台灣最引以為傲又能解決糧食危機的農業科技(全球面臨糧食短缺)?或台灣最迫切需要的環保科技或能源科技(台灣對外能源依存度不降,永續發展無望)?中短期就能夠產生營收的產業應該如何搭配需要長期投資才能見到成效的產業?從而再決定智慧財產之整體布局:從創新、人才培訓考選、產業化、專業化、公共利益的平衡。

     欠缺智慧財產的國家級戰略計畫,就無法解決智慧財產局(為全世界第六大)為三級公務機關之下列困境:欠缺《智慧財產法》的政策涵養與高度,也欠缺智慧財產政策制定權;規費收入雖然遠超過相關公務預算之支出(三十億與十七億之比),但卻必須上繳國庫,以至於薪俸不足以招募一流專利審查人員;無法突破《訴願法》的窠臼,只能由非專業的上級機關(經濟部訴願會)受理訴願。

     最後,《智慧財產法》存在的目的是為了實現公共利益,而不只是在保護其權利人,因此該等法制必須考慮公眾接近使用資訊、知識、技術以教育、娛樂自己的正當利益,並使一般國民免於被刑事追訴的恐懼。此外,《智慧財產法》必須回應網路社會即時、大量使用智慧財產標的物的需求,降低取得與使用的交易成本,讓民眾可以簡單、便利取得、使用著作,否則《智慧財產法》就會被社會輕忽、變得無足輕重,甚至被淘汰。

     以現在對智財保護情況,我們常開玩笑,人與人打招呼用語都快要變成「你今天侵權了沒?」這也是《智慧財產法》欠缺戰略指導發展下很容易發生的弊端。為了要調和公共利益與《智慧財產法》,應該考慮建立《智慧財產法》的一般限制原則,例如允許合理使用、集體管理(透過間接稅方式收取再分配給權利人)、集體授權(以降低交易成本)、禁止權利濫用、以及強制授權。

     在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之後,各種《智慧財產法》不斷的修法,可以說已經解決大部分的戰術問題,剩下來最迫切的就是應盡早擬定智慧財產之整體國家戰略。

(作者為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籌備處研究員,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政大智慧財產所合聘教授)

http://news.chinatimes.com/forum/0,5252,11051401x112010050600936,00.html

三振22次該退場了 別再加10K

◆社論-三振22次該退場了 別再加10K

2010-05-06  中國時報 【本報訊】

     在去年金融海嘯期間推出的廿二K大專生赴企業實習方案,原本已經被行政當局喊卡,但最近又由教育部提出替代案:政府釋出三萬個職缺,每名每月補助一萬元,其餘薪資差額依市場機制決定,但須由聘僱企業負擔。簡單地說,教育部所推出的替代案,就是將原本廿二K全額定薪由政府補助的方案,改為政府補助企業十K聘用薪資。這個改變的利弊取捨,我們可以從不同的角度來評論。

     原本的廿二K案是定額薪資方案,受僱人每月領兩萬兩千元。因此,企業若適用此一方案,就只能聘用相對低階的人力,其協助受僱對象顯然是剛畢業的大專生。原方案由於是政府全額補助聘用,企業全無成本,故勞僱雙方都不珍惜此一機會。許多報導顯示,企業往往將這些新聘人員當工友雜役,完全沒有中長期的培訓企圖,一年之後就可能趕走。而受僱者也知道企業心態,根本不把這就業機會當回事。雙方心態若此,顯然是資源的浪費。

     新版實習方案的好處,就是「讓企業部分負擔」。由於企業必須要付部分薪水才能聘人,故他們必然是有需要才動作,「不用白不用」的心態減少,當然有降低浪費的好處。此外,企業因部分負擔薪資,也就有將來納入編制的打算,當下就有較強的動機施予種種在職訓練,而大專畢業生也能有真正「實習」的機會。整體而言,修正的十K方案比起原本的廿二K方案,算是改進了許多。

     但即使方案是改進了,還是有一些問題沒有解決。經建會指出,原本的廿二K方案是來自「四年五千億重大公共建設特別預算」,現在財源斷炊,不論是什麼修正案都得面臨找錢問題。經建會前述財源質疑,其實就點出了問題核心。

     首先,這就業補助方案,分明只是為了救失業「率」,而聘用大專年輕畢業者實習生,說什麼也與當初預算所揭示的「重大公共建設」風馬牛不相干。像這種只是為了挽救失業率的短期措施,在金融海嘯期間提出來應急或許還勉強說得過去,但現在景氣已然復甦,燈號早已轉趨樂觀,企業也該步入正軌改善體質,哪裡還有每月補助一萬元的道理?如所周知,失業率是景氣循環的落後指標,當初失業率在金融海嘯時上升得慢,現在下降也會略為延遲。若是為了配合政策承諾而硬要把失業率壓低,那就是政治面的短線操作了。

     其次,當經建會說新方案財源無著時,背後其實隱含著其他政府建設支出的排擠。每人每月一萬元,一年就是十二萬,乘上三萬職缺就是卅六億。就算這筆財源擠出來了,它所排擠的不是修橋鋪路、就是教育國防,這才是續辦就業方案的社會成本。去年,當國家用百億經費給企業聘實習生時,這些經費原本所能真正發揮的「重大公共建設」功能,就無法實踐。但政客們從來不去擔心中長期的建設,卻永遠只在意自己任期內的短期經濟指標,這正是台灣過去十年經濟不振的原因之一。

     記得馬總統在競選時,對於扁政府執政八年期間公共建設不振一事頗多批評,並且指出這是近年來台灣GDP成長力道不足的主因,僅剩下出口「單一引擎」在帶動。正因為如此,馬蕭就希望用八年四兆的愛台建設,去補足公部門建設長年不足之弊。但是國家預算總額大略是固定的,廿二K的大專生實習預算究竟有沒有作用、該不該支出,卻該好好評估,切忌先決定要做,再四處找錢,最後又不明不白地砍掉一筆重要計畫做祭旗。

     通常,投出廿二次三振的投手,都該退場休息了。但台灣的大專生實習方案卻不然;廿二K之後猶嫌不足,還想延長賽再加十K。台灣的遺憾就是:所有對人民花錢的方案絕不敢停,所有向人民收錢的方案絕不敢做。也許,這也算是對「庶民經濟」的詮釋之一吧!

http://news.chinatimes.com/forum/0,5252,11051402x112010050600935,00.html

兩岸司法合作應該快馬加鞭

◆社評-兩岸司法合作應該快馬加鞭

2010-05-06 旺報 【本報訊】

     ECFA簽訂後兩岸雙向交流加速增長,由此衍生的兩岸人民、企業、乃至地方政府間的法律訴訟,必然增多。然而,兩岸司法合作卻因主權爭議無法開展,司法正義長久以來處在這種真空而對立的狀態,令人憂慮。簡言之,一旦比亞迪來台投資,鴻海藉此向台北地院提請智財侵權之訴訟,台灣司法當局如何與廣東地院協調,討回台灣人公道?同樣,大陸的中銀股民向登陸的兆豐金控,要求行使股東權益,上海地院又將如何審理,討回大陸人的公道?

     星星之火可以燎原。沒有健全的司法體系予以規範,一些不公不義的案件積蓄起來,有一天終將成為引爆兩岸人民衝突的導火線。

     原本,新竹地檢針對聯電在陸投資和艦案,是否涉嫌掏空資產或損及股東權益逕行調查是司法權的正常行使。撇開兩造對訴訟的爭議不談,檢察官主動跨出台灣管轄法域的企圖心,跨海追究犯罪事實,及時為原告或被告伸張公平正義,應受到鼓勵。

     兩岸司法部門必須認清,台灣與大陸一體化的速度與幅度十分迅速。小則像洗錢、詐騙電話、仿冒藥品、精品、商標、金融商品等;大則隨台商向內陸市場挺進,金融業、房地產、律師、醫師、會計師等登陸開業,各種糾紛相應出現,面對各方錯綜複雜的權益衝突,不是各地台商協會或台辦單憑台資保護法所可輕易調解,讓人信服的作法還是交由司法部門作最終裁判。

     反之,百萬陸客訪台,陸資入台,省市首長密集參訪,這些大陸人士在台期間發生爭議或違反本地法律時,當如何論處?陸商在台身分,亦如台商在陸,既非外國人也非本國人。陸商依WTO準國民待遇在台享平等對待,但依兩岸關係條例大陸人民在台的權益卻有限縮規定,國際商法與本地法出現衝突的狀況下,一旦對簿公堂,加之彼此皆無文字語言障礙,可以想見雙方在庭上的交互詰難,問題將會十分棘手。

     加入WTO時,兩岸司法部門為了向國際經濟法轉軌,均大刀闊斧修改國內法,將跨越管轄領域(extra-territory)的經貿行為,作出適應國際規範的調整。台灣成立智財法院即為一例。

     面對經貿全球化,兩岸司法部門這種轉型突破,顯示它們並非鐵板一塊。在多邊的WTO架構中,兩岸既然可以達成共識,相對較靈活而特殊的貿易、金融、租稅、司法等雙邊合作協議應更易尋求共識,兩岸沒道理再拖延了。

     遲到的正義非正義。如果公平正義在兩岸之間長久受到隔絕,無法得到應有的伸張,兩岸人民間的爭執無法在司法上進行完整的申訴,這足以讓兩岸人民對兩岸關係的發展產生疑慮。為鞏固兩岸當前繁榮局面,司法部門必須充分發揮打擊犯罪、維護社會安定之作用。

     準此,兩岸司法當局在修正台資保護法及兩岸關係條例等相關法律時,不可再閉門造車、各行其是了;兩岸司法合作應快馬加鞭趕上潮流,共同防範台海成為兩邊犯罪者遊走的天堂,也切實保護兩岸人民的合法合理權益。

http://news.chinatimes.com/forum/0,5252,11051404x112010050600942,00.html


◆和艦案釋憲 大法官駁回

2010-05-01 自由時報〔記者項程鎮、洪友芳/綜合報導〕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昨天公布聯電榮譽董事長曹興誠、聯電榮譽副董事長宣明智聲請和艦案釋憲結果,大法官決議不受理,主要理由是案件判決確定才能聲請釋憲,和艦案目前由高等法院更審中,不符釋憲要件,因此從程序上駁回;由於記者聯繫不上曹興誠及宣明智,無法取得他們的回應;聯電則表示,無法代為回答。

審理中案件 不符釋憲要件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昨天召開第一三五六次會議,和艦案是昨天三十一件不受理案中的第十二案,至於曹興誠等人認為高等法院應停止審判,要求大法官一併釋憲,大法官也認為不符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規定,決定不受理。

曹興誠不滿和艦案一、二審被判無罪,檢方上訴後,最高法院又發回高院更審,日前出庭時,憤而離開法庭,揚言不再回法院出庭,引發社會高度關注。

曹興誠日前透過律師指出,聲請釋憲是對高等法院的法官表示「同情」,高院法官不該因「纏訟」變得無用武之地,律師強調釋憲不僅為曹、宣兩人,也是為法官著想,律師建議承審法官林恆吉也對和艦案提出釋憲。

林恆吉則質疑曹聲請釋憲是否有法律依據,如沒有將無法因提出釋憲而停審。

立院日前通過的刑事妥速審判法,則被外界認定為曹興誠量身打造所謂「曹興誠條款」,條文規定被告一、二審皆判無罪,檢察官須從嚴上訴,但因速審法另訂日出條款,規定一年後才實行,且和艦案目前正由高院更審中,因此曹興誠還無法適用新法。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may/1/today-e2.htm

台灣需強化總體審慎監理

◆台灣需強化總體審慎監理

【經濟日報╱社論】2010.05.06 02:00 am

近日來金管會與中央銀行在低利率與外資炒匯議題上有著不同的看法,且是透過媒體採訪與立法院質詢來傳遞,並非循著有效的行政機制來解決系統風險,實凸顯台灣需強化總體審慎監理機制的實際運作。

2008年金融海嘯的教訓,使各國紛紛重視總體審慎監理;歐盟成立了系統風險理事會,成員包括歐洲央行總裁、三個歐洲金融監理機關主席(銀行、證券與保險)、歐盟27個會員國央行總裁與金融主管機關首長;美國擬成立金融服務監督委員會,由財政部長、聯準會、銀行監理局、金融消費者保護局、證管會、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聯邦存保公司組成;英國設置金融穩定委員會,成員有財政部長、英格蘭銀行總裁與金融監理局。

審慎監理分為總體與個體,總體審慎監理的關注焦點為整個國家的金融體系風險集中程度,注重跨金融機構的共同與相關曝險,目標在於控管系統風險,以避免對經濟成長造成重大衝擊;個體審慎監理則關注個別金融機構的財務、業務監理,以降低發生財務困難機率,並加強探討消費者(包括存款人及投資人)的保護。

總體審慎監理將系統風險視為會受到金融機構集體行為的影響,進而影響經濟健全性,再影響金融機構的良善發展。

從總體審慎觀點而言,即使在個別金融機構風險被視為控制下,整個金融體系仍有可能不安全;例如各金融機構的資產組合的相似性提高,雖然個別的風險分散了,但整個金融系統卻有風險集中的情形。

美國聯準會主席柏南克於2009年3月提出,總體審慎監理的具體功能著重於監理龐大或迅速增長的風險承擔,不單只看個別金融機構或行業;更要注視跨越不同金融機構及市場的情況,例如有關次級房貸的風險承擔狀況;並分析金融機構之間,或金融機構與市場之間的潛在連鎖效應,例如高度關聯機構間的相互風險承擔;再者,應強化監理風險管理方法的演變、廣泛普及的槓桿式金融借貸,及金融市場或產品變化等因素導致系統性風險增加的機會,例如影子金融體系。

不論低利率是否為最大風險,但已是目前台灣總體、個體審慎監理須面對的問題,包括:低利率是否來自於寬鬆貨幣政策?是否讓銀行放款低估風險承擔?是否引導過多放款於房地產?是否引發資產泡沫與通膨壓力?公開市場操作收回的資金是否足夠?緊縮的貨幣政策是否抑制經濟復甦,造成二次衰退?保險業的利差損擴大,是否可能加深經營困境,進而引發系統性風險?

再者,外資投資台股是否有明顯炒匯的意圖?禁止炒匯在維持匯率穩定與對資本市場衝擊間要如何權衡,亦是很好的總體、個體審慎監理議題。另外,歐洲主權債務危機與大陸金融風險對台灣可能造成的直接、間接影響,更是台灣應認真面對的問題。

上述所強調的是,總體與個體審慎監理具有相互影響的關係,並非意指中央銀行單純負責總體審慎監理,金管會只負責個體審慎監理,而是必須設立一個正式、具功能且有深入分析能力的跨部會組織,共同處理攸關台灣系統風險的重大議題。

此一機制的設立並不影響貨幣政策的獨立性,反而強化了周延性;當然,這也並非僅是定期找各部會開會而已,而是須具備金融、總體經濟專長的常設幕僚單位,監視國內外經濟、金融變化,找出對台灣系統性風險的影響因素。因此,這必須建立跨金融機構、部門的資料庫,並詳細分析台灣各金融機構的資產配置及負債管理作為,方具事前預警功能與積極研擬對策的有效性。


http://udn.com/NEWS/OPINION/OPI1/5580675.shtml

陳樹菊和王振堂:活出台灣的素樸和驕傲

◆陳樹菊和王振堂:活出台灣的素樸和驕傲

【聯合報╱社論】2010.05.06 02:00 am

時代雜誌頒獎給全球一百大最具影響力人物,台東賣菜阿嬤陳樹菊是唯一穿著球鞋出席的得獎人;但站在全球政治領袖和知名藝術家之間,卻反而格外襯托她的不平凡。她讓世界看到人的力量如何從草根噴湧,證明「影響力」絕非菁英階層的專利。

一生僅離開過兩次台東,過去最遠只到過台北,陳樹菊拿著生平第一本護照和地攤上一九九元新買的皮包遠赴紐約領獎,讓所有的台灣人都沾染了她的光榮。菜販微薄的收入,積蓄著難以想像的能量;刻苦的生活,懷抱著無以倫比的志願;狹小的世界,釋放出沒有邊際的愛心。對自己百般省儉,對助人卻極盡慷慨,正因為這樣強烈的反差,讓其間迸發的高貴人性更顯得珍貴動人。

當媒體幾將全部焦點放在陳樹菊身上時,別忘了台灣還有另一位上了百大影響力人物的企業家,那就是宏碁董事長王振堂。王振堂此次並未前往紐約領獎,這符合他一向的低調風格,卻掩不住他樸素而精準的領導光芒。過去四年多,在王振堂的帶領下,宏碁從全球第五大的個人電腦廠商躍升為第二大,僅次於惠普。時代雜誌的評語是,未來十年亞洲企業的崛起將成為趨勢,在行銷、設計、品牌等企業「軟元素」上愈發精進,王振堂代表了這波趨勢的先驅。

在百大排行榜上,王振堂名列「領袖」類第二名,僅次於巴西總統魯拉,卻領先排名第四的美國總統歐巴馬,及排名第六的日本首相鳩山由紀夫。對於宏碁受到讚譽善於引領消費風潮,王振堂僅謙虛地說:「我們不妄下評斷,我們只是追隨消費者的需要。」一位台灣企業家,在國際上受到這樣鄭重的肯定和推崇,當然也讓台灣與有榮焉。

陳樹菊是一個默默布施的素人菩薩,一個以自苦助人為樂的行善者。她自奉「積德不積財」哲學,無私地把愛心灑向人間,把一個菜販的大愛壘築得比億萬富翁還要高。王振堂則代表著台灣企業家追求精進的智慧和毅力,他審慎評估、嚴謹觀察,不滿足現狀、不妄自尊大,以消費者為師,聽取市場呼喚。在全球化的激烈競爭中,企業不進則退,王振堂領導宏碁成長,其榮譽絕非倖致。

從陳樹菊、王振堂這些人物身上,我們看到了台灣真正的生命力。在政治掛帥的台灣,每天從早到晚充斥著藍綠互罵的口水和爭鬥的煙塵,如此一個擾攘、內耗的國家,不禁讓人懷疑是靠著什麼來維繫?如今看來,答案其實非常明顯:台灣的活力,是在草根而不在廟堂;台灣的方向感,靠的是民間而不是政府;台灣的道德與價值,是鞏固於社會人心而不繫傍於政治。

除了陳樹菊,台灣其實還有很多行義不欲人知的庶人英雄,默默打造自己的善心世界,守護身旁的弱者。除了王振堂,台灣企業也還有其他瞻矚高遠、下手沉穩的領袖人物,在各自的戰場出生入死。遺憾的是,社會大眾似乎常常忽略了他們的存在,甚或低估了他們的價值。在富比世雜誌推選陳樹菊為亞洲慈善英雄前,她的義舉甚少引起國內注意;而如果王振堂不是高掛在時代雜誌的百大排行榜上,我們對他的努力是否也將視若無睹?

沒錯,陳樹菊和王振堂都是台灣之光,也把他們的榮耀帶給了台灣。但別忘了,他們的成就,不是因為受到國外媒體的肯定才變得更亮;他們的價值,是在聚光燈探照前即已存在,只是民眾的心神一直為政治紛擾所侵奪,乃至無法看清我們身旁既有的瑰寶。而反過來看,政治上許多無謂的紛擾耗竭了人們精力,卻無法為台灣增添一絲幸福感,民眾為何甘願受政客的驅遣?

穿著球鞋登上紅地毯的賣菜嬤陳樹菊,在紐約為「英雄」寫下了新的定義。她也讓世人了解:人生所能期待的正義,可以在自己手裡變成可能。


http://udn.com/NEWS/OPINION/OPI1/5580587.shtml

2010年5月5日 星期三

從「大師文化」到「大老文化」

◆從「大師文化」到「大老文化」

2010-05-04 中國時報 【陳世樂】

     近來學界發生了一些與錢有關的爭議事件:教授侵吞研究經費、五年五佰億計畫經費報支浮濫、大學爭取彈性薪資吸引人才。這些事件引起諸多討論,但大多在技術面上論述。筆者認為還有更深層的因素,值得深思。

     筆者以為,深層的因素是,國內學界這二、三十年來產生了典範轉移:從「大師文化」轉移至「大老文化」。大師致力於學術精神的開拓,提供後輩與學生追求的風範。大老則致力於學術資源的爭取,汲汲於各種量化指標的提昇。大師一言九鼎,憑藉的是獨到的見解與對學術原則的堅持。大老喊水結凍,靠的是掌握與分配資源的權力。

     二十幾年前,筆者剛上清大動機系時,國文課上討論著金耀基教授的「大學之理念」。當時的卓越大學,除了是知識的殿堂,更重要是書中所強調的人格養成所、知識份子搖籃。課堂外,系上師長談論著像孫如意、梅貽琦等人的故事。這些人並非都是名人,他們也許論文不多、經費拮据,但或在研究上、或在教學上、或在服務上,在校園內留下了「風範」,讓年輕師長與莘莘學子們心嚮往之。人格養成最重身教與潛移默化,需要值得學習的榜樣。就是這些校園大師,讓大學之所以卓越。

     十幾年後回到校園任教,筆者漸漸聽不到大師們的故事。取代的是大老們的成就,上百篇論文、幾百幾千萬的研究經費、龐大研究團隊。還有,就像戰功彪炳的將領需要用滿胸的勳章來彰顯,學術大老通常囊括了各式頭銜與榮譽獎項。學術氛圍告訴我們:這就是你們學習的榜樣!老師再告訴研究生(未來的老師):成功就是要走這樣的路!

     這樣學術價值觀轉變,反映在大學運作上,有些問題陸續浮現。譬如重研究輕教學、品格教育的失落等。研究經費之不當運用,也是其一。由於研究經費多寡被視為教授績效之一,因此不論是否真的需要,經費之爭取愈多愈好,埋下了不當運用的種子。再加上資深教授會傳授訣竅,年輕教授就有樣學樣。

     量化評鑑之風行,也是典範轉移後的必然結果。大學之所以卓越,已不再繫於那些難以量化的精神象徵,而在於各項指標之突出。於是,高指標之人才成為各方爭取的目標。挖到一位大老,學校可以少奮鬥好幾年。因此,彈性薪資成為重要的方案。只是,一些人才(尤其是非本土之國際人才)的淘金心態卻少被討論。當金礦不在,九份金瓜石的滄涼景象將是我們必須面對的。

     筆者深信,國內大學校園中應該還是不乏大師,有些大老也值得敬佩。只不過,從政策面到執行面,從高層到基層,學術圈已不站在逝去的典範那邊。在全球化的二十一世紀,有些轉變是不得不然,也不全然是負面的。隨著時代的演進,大學有新的價值無可厚非。然而,大學的一些傳統核心價值與精神,仍不應被冷漠,否則後遺症恐將層出不窮。哲人日已遠,典型在宿昔。又是五四,何日大師文化可再現大學校園,讓風簷展讀的我們,有值得追尋的典範?

     (作者為中正大學機械系教授)

http://news.chinatimes.com/forum/0,5252,11051401x112010050400426,00.html

避孕藥問世50年 改變全世界

◆觀念平台-避孕藥問世50年 改變全世界

2010-05-05 中國時報 【潘震澤】

     一九六○年五月十一日,第一種以避孕為名目的口服藥「安無妊」(Enovid),取得美國食品及藥物管理局許可得以上市,因而開啟人類歷史的新頁;如今,該藥即將滿五十歲了。

     熟悉這段歷史的人都知道,早在一九五○年代中,避孕藥就已研發成功,並於一九五七年以「調經藥」的名義取得上市許可。因此,今年慶祝避孕藥問世五十周年,還是把該藥的年齡少算了幾歲。

     避孕藥給人稱做「改變世界的藥」,其來有自;單從英文裡字首大寫、並加定冠詞的「藥丸」(the Pill)一詞,指的就是避孕藥這點,可見一斑。但避孕藥同時也是「最遭世人誤解的藥」,打從研發起,引起的爭議與疑慮就沒少過,至今仍未消減。因此,在該藥問世五十周年之際,仍有必要回顧一下這段歷史及最新發現。

     避孕藥的發明,可說是內分泌學家帶給世人最大的貢獻,因為避孕藥的成分,是女性卵巢分泌兩種性腺激素的人工製品;其中之一是助孕素(progestin),另一是雌性素(estrogen)。這兩種激素在成年女性體內隨著卵的發育、成熟及排出,而有周期性的分泌,也造成了月經周期。如果以外加方式將體內這兩種激素的濃度維持在低量的定值,則可有效地阻斷腦下腺分泌兩種性腺刺激素,於是卵巢就不會排卵,女性自然也不會受孕。

     上述女性月經周期的激素調控機制,生理學家早在一九三○年代就已經了解得相當透徹,甚至一九四五年就有人提出以連續服用雌性素的做法來抑制排卵,以達避孕目的;問題是激素的來源受限,所以可行性也大打折扣。

     助孕素與雌性素都屬於類固醇激素,人工合成的步驟繁複;早期有人從孕婦的尿液中提煉,後來則用上大型懷孕哺乳動物(好比牛、馬)的尿液,但數量仍有限,不足以製造大批藥丸。一直要到一九四○年代中,化學家馬克成功地從墨西哥土產的地薯中提煉出大量的性腺激素原料之後,人工製造性腺激素才變成可能。

     避孕藥的研究,是在兩位女性運動先驅的推動下才開始的。為了支援桑格女士的家庭計畫運動(「控制生育」的婉轉用詞),麥考米克夫人自一九五一年起,以大筆經費贊助美國生理學者平克斯著手避孕藥研究,而於五年後取得成功。避孕藥的問世,對於女性的身體自主權、工作權以及兩性平權的貢獻之大,可是無以復加;至於六○年代的性革命是否由避孕藥而起的爭論,猶其餘事。

     除了衛道人士及教會的反對外,一般人最擔心的是安全性問題;讓沒有病痛的人每天吃顆藥丸,就算吃的是身體原本就有的激素,還是難免疑慮。今年三月,《英國醫學期刊》發表了一項為期三十九年、超過四萬六千人參與的研究,其結論是:曾經使用避孕藥與從未用過的人相比,其長期死亡率非但沒有增加,反而還有下降。這項研究結果可說是避孕藥五十歲生日的最佳禮物,也讓早些年話不敢說得太滿的科學家與醫生,終於可以鬆了一口氣。

     (作者為科普作家,生理學教授)

http://news.chinatimes.com/forum/0,5252,11051401x112010050500048,00.html


◆避孕丸上市50年 在美商機上千億

【聯合報╱編譯莊蕙嘉/綜合報導】2010.05.09 06:55 am

本月9日母親節,正好是美國聯邦食品藥物管理局(FDA)宣布核准避孕丸上市50周年。半個世紀以來,避孕丸已公認為20世紀最重要的發明之一。

1960年5月9日,FDA宣布核准口服避孕藥「安無妊」(Enovid)上市。這項決定最重大的意義在於賦予女性選擇權及更多的自主,藉由避孕丸的幫助,50年前的女性開始可以決定要不要懷孕、生幾個小孩,安心求學或做其他生涯規畫,不必再為意外懷孕打亂人生腳步。

40年前 公然發送 兩人被捕

雖然當時避孕丸核准上市,仍有數州禁止販售。1961年,「計畫生育」組織主任艾絲黛.葛里斯沃和耶魯大學醫學院院長莉.巴克斯頓合作,公開發送避孕丸,兩人被捕後案子審至最高法院,1965年大法官裁定,生育屬民眾隱私,政府不得干預,避孕丸終於取得全國性合法地位。

在美國 想防懷孕 1/3用它

避孕丸是美國最風行的一種節育方法,有意防止意外懷孕的女性,幾近三分之一服用避孕丸。避孕丸品牌也從一種增加到40種,2008年在美國銷售額超過35 億美元(約合台幣1108億元)。

論角色 雖半世紀 爭論仍多

現在許多用避孕丸治療青春痘、經期紊亂、改善情緒和防止懷孕的年輕女性,很難想像沒有這種小丸子的世界。事隔半個世紀,世界已經改觀,可是避孕丸扮演的角色仍有爭辯餘地。有些專家認為避孕丸對促成性愛革命被賦予太多功勞或責任,畢竟婚外情不是1960年以後才有的。

這種小丸子也改變了性愛活動,女性對生育力獲得前所未有的主控能力,得以安心享受性愛而不必提心吊膽。

論重要 它的發明 與火媲美

人類學家蒙塔克在1960年代認為,避孕丸與人類發現火一樣重要。雖然避孕丸未如一些早期的支持者所願,成為解決人口過剩、戰爭和貧窮的利器,也未能挽救婚姻。不過,避孕丸也沒有造成悲觀派擔心的濫交問題。

http://udn.com/NEWS/WORLD/WOR4/5586480.shtml

菜販阿嬤

◆社論-富貴如浮雲 可敬的菜販阿嬤

2010-05-05 中國時報 【本報訊】

     五月四日在美國紐約的林肯中心,《時代》雜誌舉辦全球百大影響人物表揚餐會,名列百大的有國際政經名流和影視巨星,但其中有一位樸實靦腆的六十歲台灣老太太陳樹菊,她非富非貴非明星,只是來自台東市的一名菜販,但卻因為長年默默行善而贏得國際肯定,這位愛心阿嬤,真是台灣之光!

     誰能想到,一位菜販阿嬤,能夠和美國總統歐巴馬、巴西總統魯拉、美國前總統柯林頓、新加坡資政李光耀、蘋果電腦總裁賈伯斯或國際巨星李連杰、女神卡卡並列百人堂?但陳樹菊的故事之所以能打動人心,就是因為呈現了人性最真誠偉大的情懷。這位不擅言辭、更不愛曝光的阿嬤,以實際的行動告訴大家,即使是小人物,也有能力照亮世界。

     陳樹菊在台東市中央市場賣菜四十七年,小小的菜攤賺不了多少利潤,但她省吃儉用,每天起早睡晚辛苦工作十六個小時,點點滴滴的微薄收入,除了少到不能再少的生活費之外,都捐出去幫助貧困兒童或蓋圖書館。受惠的包括台東市仁愛國小、阿尼色弗兒童之家等機構,持續幾十年來,總計已經捐出千萬台幣。

     即使是一般收入的人,要將近半世紀持續捐款做公益,都不是件容易做到的事,何況陳樹菊只是一位普通的菜販,一把青菜廿元、一顆白菜五十元地勤儉營生。有些人也許覺得這樣的收入連過活都不夠了,哪還有餘力捐出來,但這位菜販阿嬤卻完全把行善當成生活的一部分,不計較不自私,她自己一天花不到一百元,吃切仔麵時多點一道小菜就很滿足了,她說,賺來的錢捐出去幫助人,「那天就會很好睡」,「只要把錢給需要的人,就會覺得很快樂」。

     其實陳樹菊的成長經歷也相當坎坷,因此更能深刻體會貧困弱勢者的艱辛。由於家境清寒付不出保證金,母親與弟弟生病時靠校方發動樂捐才能住院,雖然最終未能挽回親人的生命。可是曾經蒙受的捐助與鼓勵,讓她銘感五內,發願捐出善款回報。陳樹菊從小嚐盡了向親友借錢的辛酸,因為真正的苦過、接受過救濟,所以決心回頭過來幫助他人。這樣的志願,她持續了將近半世紀,已經把行善融為生活的一部分,對別人的敬佩表揚,低調的她總是「歹勢」不已。

     陳樹菊的故事經媒體報導後,得到了強大迴響,也讓許多人感到慚愧。有些人只會把扣掉生活開銷之後的餘錢拿來捐款,問題是生活開銷牽涉到個人慾望的滿足,經常會把善款配額擠壓得所剩無幾。有些人願意捐錢做公益,但可能全憑興之所至,沒辦法長久持續。陳樹菊的收入微薄,辛苦賺來的錢,並不用在滿足自己的物慾,反而持續捐出來幫助別人。比起斤斤計較總是嫌錢少的人,她的收入不高,但她的心卻可能比億萬富豪更加富有。因為生活儉樸,不覺匱乏;行善助人,既幫助了別人,也讓自己快樂。每天都過著自己想過的生活,實實在在,開開心心,這才是真正富足的人生。

     陳樹菊的故事也給了許多人鼓勵,不少弱勢者都經歷過重大挫折,被貧窮困境折磨得抬不起頭來,但陳樹菊並沒有自怨自艾灰心喪志,反而決定在能力範圍內盡量幫助別人,這不是容易做到的事。在命運的考驗下,這位菜販阿嬤展現出堅韌的意志,和寬廣敦厚的心胸,讓人由衷敬佩。

     尤其難得的是,對於陳樹菊來說,富貴彷彿浮雲,於我何有哉。外界的讚美,她連連謙辭。她的義行先被《富比士》雜誌選入二○一○慈善英雄,又登上《時代》雜誌百大影響人物英雄榜,但她完全不當回事,只想繼續維持賣菜行善的生活常軌,原本還不想去美國出席餐會,後來台東縣長頻頻勸說才勉強同意。而外交部和美國在台協會趕辦護照簽證,馬總統特地接見,大家都很開心這位台灣之光能在世界舞台露臉。

     一位小人物,能夠在困境中分享溫暖,真誠地活出人性光輝,而且在成為注目焦點後仍能依然故我,沒有失去生活態度與人生方向,實在是非常難得的。菜販阿嬤陳樹菊,是台灣的真英雄!

http://news.chinatimes.com/forum/0,5252,11051402x112010050500218,00.html


◆寶島大劇場-重視平凡人生創造的平實價值

2010-05-05 中國時報 【邱坤良】

     人類社會視成功為基本價值,尤其台灣歷史上出現民族英雄鄭成功,大城小鄉舉目所見,更充滿勗勉成功,崇拜成功的符號。兩千三百萬人中,應該有人家住成功路,從幼稚園、國小、國中、高中到大學,一路成功到底,畢業後到成功嶺服兵役,或在成功公司上班,最後嫁給台東成功鎮叫「成功」的男士。論成功的熱度,絲毫不遜住在中山路或中正路,一路唸到中山大學、中正大學的兩「中」派了。

     成功成為每個人存在的意義與追求的目標,但何謂成功,卻無具體定義與流程。追求成功的人不須具備一定資格,也與是否知道辭典裡「成」字查那個部首無關。所謂時也運也命也,愛拚不見得會贏,但有貴人相助,就成功一半了。以驅逐荷蘭人、收復台灣的鄭成功來說,他一生的修身、齊家,不算成功,人格上的缺陷更使治國、平天下的大業功敗垂成。這種人格特質在舞台上轉換成悲劇缺陷,加上「貴人」沈葆禎在台南延平郡王祠撰寫的對聯,成就他悲劇英雄的形象:「開千古得未曾有之奇,洪荒留此山川,作遺民世界;極一生無可如何之遇,缺憾還諸天地,是創格完人。」一句缺憾還諸天地,令人低徊至今。

     現代人揚名的管道已非古代薦舉孝廉或賢良方正那套官方儀式,媒體傳播常取而代之,扮演成功者背後的貴人兼推手。姓名經常出現在媒體的人如過江之鯽,出名未必代表成功,但成功者伴隨而來的一定是名揚四海。今日媒體報導的內容與形式五彩繽紛,從黨政財經消息、犯罪新聞、天災地變報導,到天生身心障礙或遭逢巨變者奮鬥不懈的故事,外加社會名流婚禮、大企業尾牙,構成每日新聞的主要內容,最多再點綴置入性行銷性質的藝術展演與生活文化報導。

     現代傳播媒體報導成就功業者的故事與悲慘世界的奮鬥人生,是基於它本身的新聞性與趣味性,以及媒體所應擔負的社教功能;但何謂新聞性、趣味性,常來自媒體工作者的專業訓練與主觀的價值判斷。不管處理過程如何,經其品評,就能強力放送。以藝文活動來說,一場演出的現場觀眾人數可以估算,但透過媒體傳播,這場製作立刻成為具代表性的展演活動。同樣情形也發生在各地名產、小吃或社區活動新聞,一旦媒體報導,身價立刻上漲,每天都會湧入大批的顧客(觀眾)。

     不過,媒體所重視的新聞性與趣味性,有時常與戲劇性混淆,重視高潮迭起的情節。既有戲劇性,自然就有刻意安排與做作、表演的成分。其實,成就功業者令人羨慕,在悲困環境中逆勢而上的人更值得欽佩。但多數人一生兢兢業業,沒有大風大浪,沒有明顯的高低起伏,既無新聞性,也缺乏世俗的趣味性,然而,他們默默辛勞的一生卻是維持社會穩定的主要力量,也是推動社會進步的後盾。

     美國《時代雜誌》近日公布百大全球影響人物,台東善心女菜販陳樹菊與台灣當代幾位大企業家、富豪同時榜上有名,成為「台灣之光」,還要專程到美國領獎。這位年幼喪母、小學畢業後就姐代母職,扶養弟妹長大的菜販,曾捐巨款蓋圖書館,也多方照顧窮苦人家。她的故事如同現代版的武訓或王貫英興學,從平凡中顯現偉大。

     樹菊獲獎後的第一個反應,問什麼是《時代》,發生什麼代誌?她給社會大眾最大的啟示是:不必要高深學歷或家財萬貫,也無須天賦、才藝,只要心存善念,就能做好事。對於生活於底層的人來說,這位在街頭巷尾賣菜的人與自己的距離不遠,有為者亦若是。從世俗觀念,樹菊成功了,台東縣長陪同北上、總統召見、外交部長牽著她的手辦出國手續。可以想見,躋身名人榜的樹菊而後不容易再平凡了,一言一行,動見觀瞻。

     雖然如此,社會仍應在讚美台灣之光、鼓舞生命鬥士的同時,繼續關照許許多多在自己工作崗位上盡忠職守、默默做事的平凡人,分享其平凡人生所締造的平實價值。

     (作者為台北藝術大學教授)

http://news.chinatimes.com/forum/0,5252,11051401x112010050500219,00.html

證交法修法 - 內線交易

◆內線交易案檢方須舉證實際知悉

2010-05-05 中國時報 【曾薏蘋/台北報導】

     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證券交易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未來涉及內線交易的構成要件將由「獲悉」改為「實際知悉」;未來檢察官起訴時,必須負涉嫌者「實際知悉」的舉證責任,未來檢方起訴內線交易案的條件將趨嚴格。

     目前因內線交易遭起訴者,不乏大老闆或社政商界名人。力晶集團董事長黃崇仁及姪子黃俊欽涉股票內線交易案,日前一審因罪證不足獲判無罪;渣打銀行併購新竹商銀過程中,晶磊半導體董事長關恆君和前新竹商銀常務董事詹尚德等八人也涉嫌內線交易;最知名的還有前總統女婿趙健銘涉嫌台開案內線交易;創投教父柯文昌也涉嫌內交易。

     對外界質疑,「大老闆條款」有替涉嫌內線交易的大老闆脫罪之嫌;以日前一審因罪證不足獲判無罪的黃崇仁為例指出,若檢方不服上訴,是否就要依剛三讀通過的《證券交易法》的標準?

     金管會副主委吳當傑先是表示:「不影響審判中的案子。」但隨後又改口,檢方若在此案三讀通過後上訴二審,必須依照剛通過的修正版本規定。

     立法院促訂抗辯條款

     昨天通過附帶決議,立院要求行政部門必須訂定《抗辯條款》,此條款也給涉案人多了抗辯空間,引起爭議。吳當傑強調,不周延的抗辯條款,會讓內線投資者得到法律上的合法保護,對投資人不公平,行政機關將訂定周延合理可接受的條文。

     昨天立法院三讀通過《證券交易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一百五十七條之一修正條文規定,「下列各款之人,實際知悉(現行條文文字為「獲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時,在該消息明確後(「明確後」為新增文字),未公開前或公開後十八小時內(現行為十二小時內),不得對該公司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自行或以他人名義買入或賣出」。

     起訴條件將趨於嚴格

     國民黨立委費鴻泰說,法務部與金管會對修法認為,現行條文對內線交易規範較不明確,造成有人檢舉檢察官就起訴,但定罪率很低。為避免外界質疑檢察官濫訴,修正條文明確化內線交易條件,檢察官須舉證才能起訴。此案三讀通過,即可「斬斷股市黑手、讓股市健全發展」。

     吳當傑表示,所謂「重大消息明確後」是指,當檢察官、或主管機關在查證內線交易過程中認為,相關消息對投資人的決策有重大影響,就可稱為「明確的消息」。若消息經董事會通過生效才構成確定,那麼調查內線交易的精神將可能蕩然無存。例如過程中經手資訊的經理人、會計師都可能從事內線交易,因此務必應該讓消息具體化。

http://news.chinatimes.com/politics/0,5244,50203512x112010050500356,00.html


◆重大消息實際知悉 灰色地帶難設防

2010-05-05 中國時報 【王宗彤/台北報導】

     立法院三讀通過「證券交易法」修正案,表面上是明確規範內線交易的範圍,但實際上將現行「獲悉」重大消息,改為「實際知悉」重大消息,且消息「明確後」18小時內,關係人不得買賣公司股票。雖將限制買賣股票時間拉長,但消息的「實際知悉」以及「明確後」定義,卻有更多灰色地帶。

     若以今年吵得沸沸揚揚的華映,到底要不要被購併為例,在今年四月初華映宣布減資前,期間已有多次市場傳言華映要減資被併,股價也因此上漲表現,結果華映宣布減資後,減資金額嚇人,股價也馬上重摔跌停,且到目前為止,公司也未有明確的合併對象,只多次對外說明不排除任何形式的合作。

     如此看來,所謂合併消息的「實際知悉」和「明確」部分都還未發生,甚至也有可能不會發生,但期間股價已漲漲跌跌,倘若真的有機會操作內線交易仍是可以的,且可規避法律責任。

http://news.chinatimes.com/politics/0,5244,50203512x112010050500357,00.html


◆新聞分析-抗辯條款攻防 下次會期再戰

2010-05-05 工商時報 【張國仁】

     證交法關於內線交易行為的規範,在兩年多的修法過程中,攻防的真正關鍵在於立委自行提案的「抗辯條款」,或稱為「豁免條款」的免責規定。法務部與金管會聯手順利阻擋立委的提案,但附帶決議要求兩單位在下會期再審議,這表示事情還未了結。

     特定立委原先提出的豁免條款,內容是「履行或執行獲悉消息前已訂立之契約、已決定的業務範圍內之計畫、指示或決策,且該契約、計畫、指示或決策對該有價證券的買賣數量、價格區間及執行期間可得確定者」。

     條款的內容是從美國引進的,看似不錯,但有心人蓄意造假,有計畫性的事先規劃,再搞內線交易,防範的機制等於「敞開大門」;美國人現在就為此類問題大傷腦筋。

     由於法務部與金管會全力阻擋。特定立委後來又將文字改為「行為人如能證明所從事之交易非基於實際知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價格或支付本息能力之消息者,事先已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週知,不受第1項或第2項規定的限制」,增訂在第157條之1第8項。

     此條文若是過關,檢察官以後對於內線交易行為恐怕就不必偵辦了;因為第8項的內容規範更寬、更無法約束其間的不法行為;兩單位全力阻擋才暫免過關。

     其實,要開放豁免條款也不是不行,但資訊一定要公開。如果金管會能對上市櫃公司有關的「契約、計畫、指示或決策」,規定事先都要「揭露」,相信社會大眾比較不會有反對聲音;反正資訊公開,大家在股市憑本事見真章嘛!

     倘若遊說立委的企業財團認為,如此怕會洩漏「商業機密」,那也是沒辦法的事。因為,在免責與商機中過於傾斜於任何一方,都會形成市場交易的不公平,屆時不法交易將氾濫成災。

     此外,政府如要開放豁免條款,不僅要有配套措施,讓資訊充分揭露,以規範內部人「計畫性的交易行為」可以免責;同時也要對外部人,因商業行為過程中獲悉重大消息,而影響其原計畫要買賣股票的行為是否要同樣列入考慮,一併免責,俾避免內部人因揭露計畫進行交易免責,外部人反而要吃上內線交易罪的畸型現象發生。

http://news.chinatimes.com/politics/0,5244,50203512x122010050500152,00.html


◆內線交易除罪化? 陳樹、學者都反對

【聯合晚報╱記者陳素玲/台北報導】2008.05.19 03:09 pm

定罪率不高的內線交易,是否乾脆「除罪化」? 中信證券董事長陳冲上午出席立法院財委會公聽會時,提出內線交易應除罪化的「顛覆觀點」,他表示,內線易交定罪不易,耗費太多司法人力,一修再修也顯示執行不易,不如予以除罪化,只要禁止即可。但包括準金管會主委陳樹在內的與會人士則主張,內線交易要件應更明確化,讓企業界人士有所遵循,不致動輒得咎。

陳樹表示,既然世界各國80幾個國家對內線交易還是有刑事責任,可見「做了還是比不做好」,而且投資人普遍認為這樣比較可行,有刑責才能達到遏阻效果,因此雖然明確化也許規定會「多如牛毛」,但總比不明確好。

陳冲表示,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內線交易規定,已經提出多次修法,他願意提出不同思維。他說,曾有一位台北地方法院法官仔細研究各國內線交易判決後表示,美國一年定罪不過20件,與台灣數字相當,但美國市場規模是台灣百倍,因此台灣定罪率並不低。但因為大家都認為內線交易非常壞,一定要處罰,所以修法加重,結果是耗費司法人員。

他強調,沒有任何一個交昜,是真正公平與資訊平等,包括不動產,證券交易等,例如美國2004年曾調查國會議員投資酬率高,發現成績高過大盤12%,原因是人際關係良好,聽到很多,容易判斷,所不可能真正平等,此外,監理機關沒有那麼多人力,因此內線交易都是「選擇性執法」,而各國內線交易經過一再修法,非常複雜,連檢察官、法官都有不同見解,台灣的法律也是一再修改,每次修法都在補洞。

他表示,內線交易的確不好,但可以除罪化,不一定要判刑,但可以禁止,例如擴大關係人申報義務,讓更多人知道消息者曝光,如此市場也知道,如果不申報,可以擴大罰金。

政治大學法律系教授劉連煜認為,對於內線交易,雖然經濟學者不斷研究,認為有助資本市場形成,但實證研究,80幾個都是禁止,很強刑事責任,要除罪化,要謹慎,他認為應該要件明確化,讓內部人可茲遵循。「除罪化」可在檢察官有「認罪協商」制度,比行政鍰更符合國際趨勢。

http://www.udn.com/2008/5/19/NEWS/STOCK/STO2/4347338.shtml


◆名家觀點/內線交易明確化 跟上國際潮流

【經濟日報╱劉連煜】 2010.05.05 05:03 am


立法院昨(4)日三讀通過證交法修正案,將內線交易重大訊息的沈澱期延長到18小時,並將公司債及人頭交易納入規範,內線交易的認定要件從「獲悉」改為「實際知悉」。年度財報的公告時間提前一個月,以縮短財務資訊的空窗期,也可避免股東會過度集中召開現象;另並明訂股東會不得延期。

此次修法將內線交易規定明確化的作法,值得國人肯定,修法方向也符合歐盟、美國等國構成要件明確化國際潮流。然而回歸法律實務面來看,僅就條文中的文字修改,是否真的能改善目前內線交易案的問題,恐怕還有待觀察。

根據修正後的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規定,「實際知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的消息時,在該消息「明確後」,未公開前或公開後「18小時」內,不得對該公司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自行或以他人名義買入或賣出。

條文中將「獲悉」改為「實際知悉」,並加入「消息明確後」的文字,看得出證券主管機關及朝野立委對於將內線交易消息明確化的努力。然而,文字雖有導引作用,但實務上還是恐還存在不少爭議。

以內線交易案中最常見的企業併購行為為例,通常企業併購案牽涉層面複雜,檢察官舉證及法官判決時要如何確認「消息成立時點」仍有疑義,例如兩公司負責人雙方約吃飯洽談合併時就是消息明確?或談換股比例才是、或需董事會討論、或股東會決議等,恐怕在實務上的認定,仍有窒礙難行之處,爭議問題仍將無法有效改善,最後還是要回到個案的判斷上。

至於,將修法後將重大消息的沉澱時間由現行的12小時延長至18小時,將能有效抑制不肖人士,操縱重大消息的發布時間,而進行內線交易行為。

特別的是,這次證交法修正第36條規定,規定上市櫃公司須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公告並申報該公司年度財報,不僅符合國際趨勢,加強資訊公開的即時性及有效性,更進一步彰顯證交法強調公開原則的精神。

此外,證交法修法後明確規定,上市櫃股東常會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召開,且不得申請延期,上市櫃公司董監事任期屆滿前,應召開股東會改選,主管機關得限期召開,否則將自限期屆滿時,全體董監事就應當然解任,將公司法的相關精神融入,進一步保障股東的權益,值得贊同。最後,這次修法預期將能促進台灣與其他國家金融主管機關及國際機構的國際合作,尤其目前台灣正在推動外國企業來台上市(如TDR及第一上市櫃),因此修法後也將有助於強化跨國監理,彌補國內現行相關法律上的不足。

(作者是政治大學法律系教授)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4/5578305.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