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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5月10日 星期一

改善刑事審判 應以第一審為重心

◆改善刑事審判 應以第一審為重心

【聯合報╱社論】2010.05.09 03:05 am

立法院三讀通過「刑事妥速審判法」。其立法目的應是法案名稱所揭示的:追求刑事審判的「妥」與「速」;但事實未必如此。

理想的刑事審判,當然是兼顧「公平正確」即審判的「妥」,以及「即時正義」即審判的「速」。這兩個指標在概念上或許互不相斥,但在當前實務運作上卻難以平衡。諸多刑案纏訟多年,一再發回更審而難以定讞,大大傷害司法體系的公信力,遂有「刑事妥速審判法」的立法。平情而論,該法雖名為「妥速」,但實際上只是為了求速,而可能犧牲了部分審判正確的要求。

該法為求「速」而犧牲「妥」的規定,舉其大者如:審理八年以上的案件,被告可要求減刑;一、二審判無罪,限制檢方上訴;審理逾六年,更審三次以上,多次獲判無罪,限制檢方上訴等等。換言之,不啻等於法院無法明確認定的案件,強制各方妥協了事,或者減些刑度定案,或者不准檢方繼續爭論。這當然不符合刑事審判發現真實的本旨。所以,本法只是因應現實的產物,是以法律強制手段,外科手術式地切除司法體制的腫塊;至於司法體制內裡的病灶,本法完全未觸及。

為什麼許多刑案纏訟多年難以定讞?或者換個問題,司法體制應如何改變,以追求「妥與速」?要找出答案,須先瞭解現行刑事審判制度上個重要的特點:第一,檢察官偵查程序是最重要的蒐證階段,蒐證不完備,將造成審判程序調查證據曠日費時,甚至某些重要事證無法補強,以致最後變成難以認定的懸案。但實務上檢察官和他指揮的警調機關卻不是密切結合運作,而常常是書面往來,檢察官並不親上火線,對案情掌握不足。

第二,第一審是事實及法律審,第二審同樣是事實及法律審,而且是全面覆審制;也就是說,法律上第二審可以全面重來一遍,並可能作出完全不同的認定。於是,相同事證,一審無罪二審變有罪、或者有罪變無罪,不但常見,且有些不得上訴三審的案件,突然變天,會讓被告或檢察官措手不及;而可以上訴三審的案件,檢察官或被告當然要賭上一賭,因為說不定發回後換一庭二審法官,看法就完全不一樣。第二審全面覆審且變數巨大,造成案件結果的不確定性大增。

第三,第三審雖稱法律審,有統一見解的任務;但第三審分成數十庭,除了召開會議就抽象原則統一立場外,基本上各判各的,而就事實認定的邏輯法則、法律見解等等,個案結果也有極大差異,遂使案案都想上訴碰碰運氣,案件上訴愈多,結果也更不確定,形成惡性循環。

更有甚者,這樣一套「桶狀構造」的司法體制,負責運作的法官、檢察官又像行政官僚一樣,按官等逐級晉升;於是最重要的偵查作業、第一審,反而由最年輕資淺的司法人員擔任;資深經驗豐富的檢察官、法官,往往急於晉級、調升到高檢、最高檢、高院、最高院,從而得以加薪、減輕工作。這造成案件一開始就體質不佳,未經最妥善的處理;到了高階審理又處處認為可疑,難作決定。這是何等奇怪的現象,更是何等奇怪的體制?

基於以上的認識,我們認為,司法體制應改以第一審為重心,打破司法人員受制於行政官僚的層級構造,全面強化且提升第一審的偵審人力;投入足夠的資源,讓檢方和辯方在第一審的偵審能有機會作充分的攻防;然後不論檢方或被告,均從嚴限制上訴的要件,並不再採用全面覆審制,也不再有意見紛紜的最高法院,形成真正金字塔式的司法體制,則或許會得到刑事審判速與妥的最佳平衡。就此而言,「刑事妥速審判法」只在專注於「速」結懸案,其實不可能有益於其「妥」求正義的立法目的。

http://udn.com/NEWS/OPINION/OPI1/5586486.shtml

2010年4月27日 星期二

刑事妥速審判法

◆觀念平台-速審法太草率 解決不了問題

2010-04-13 中國時報 【王兆鵬】

     二○○四年我即在臺大法學論叢發表論文《建構我國速審法之芻議》,這幾日立法院正審議司法院提出之「妥速審判法草案」,我毫無喜悅,只有憂慮。被害人無不希望法院速審速決,被告更不願意在「法庭流浪三十年」,但臺灣的司法成績單,直令人失望。司法院最近推出之「妥速審判法草案」,名稱響亮,能解決問題嗎?不會!

     良醫治病,無不尋其源;將軍制敵,莫不擒其首。司法院的「妥速審判法」,既不正視病源,又未對症下藥,稱為雞肋,亦不為過。遺憾者,立委袞袞諸公,亦不解癥結之所在,似有意讓此法案過關,此吾人憂心之所在。

     展開妥速審判法草案,其核心內容為案件繫屬法院經十年或六年而仍未判決確定者,在符合一定之條件下,即產生相當之法律效果。沒超過六年或十年的案件,就不是遲延?司法院草案通過後,臺灣就不再有審判遲延的問題嗎?司法院高官、立委諸公,應該都知道答案是否定的,但為何仍汲汲營營非要此草案過關不可?

     速審問題糾纏難解,求其速,恐失之草;求其慎,又不能不緩。司法如秤,一頭低,一頭必昂,如何均衡相關利益,豈可不戰戰兢兢。在司法院為速審問題召開第一次公聽會時,我即建議設立代表各方之專門委員會,徐徐謀取國家最大利益,司法院不採!學者專家於多次之公聽會中,皆指陳其草案瑕疵嚴重,司法院不理!民間團體提出之對案條文中,亦要求司法院應設立中立、超然之「速審研究及檢討委員會」,研究及檢討刑事審判遲延之原因,並訂定訴訟規則及提出修法建議,司法院亦斷然拒絕。一切一切,只能說臺灣未必有迅速審判,但絕對有迅速立法。曾幾何時,司法院也開始像行政部門一樣重視立法的業績?

     美國國會在一九七四年制訂「速審法」,開宗明義就表示要同時兼顧公眾與被告的利益,將案件速審速結。該法非常嚴格、非常詳細地規範審判應如何迅速進行,但也不是只求迅速而棄發現真實與人權保障於不顧。甚至規定檢察官或辯護人操控程序延滯訴訟,得視情形沒收律師酬金最高至四分之一或科檢察官罰金。因為該法大幅度改變過去的審判實務,美國國會乃設定五年的「日出條款」(即許多法律效力在五年後生效),讓法院在這段期間內自行調整,俾能遵守法律之強制規定,法院並得在這段期間就法律之窒礙難行處向國會提出修法建議。在聯邦政府制訂速審法後,全美國各州起而效倣,現在幾乎各州皆立有相似的速審法,管控審判進行的速度。雖然案件遲延在美國仍偶有發生,但一切都攤在陽光下檢驗,究竟是制度或人的原因導致審判遲延,顯而易見,無所遁形。

     與美國法比較,司法院的草案內容太簡陋、太浮淺、太不負責任了。然而,問題不在草案內容,而是面對複雜的司法爭議時,臺灣是以如何的方式與過程解決問題?立法院最近閉門協商「妥速審判法草案」,律師及人權團體皆遭摒於門外不得參與,學者專家亦不與聞。見微知著,從此一草案之立法過程,即約略窺知臺灣司法政策是如何形成,也是吾人一再憂心之所在。

     (作者為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http://news.chinatimes.com/forum/0,5252,11051401x112010041300440,00.html


◆若能提升定罪率 Cool吏何妨

【聯合報╱陳長文/法學教授(台北市)】2010.04.13 03:00 am


檢察官票選第一名的黃世銘正準備接受立法院同意權的考驗。據報導,民進黨立院黨團以黃世銘是「酷吏」為由,已決定將投下「不同意」票;至於國民黨立院黨團,則會「形成共識、一致支持」。

事實上,除非是瀆職,否則在「依法行政」及「依法審判」的法治國家,若真是「酷吏」,那也要有「酷法」作為前提才能合法辦到。

也就是說,如果是「嚴刑峻法」,那是立法院自己的問題;如果是黃世銘逸脫法律的授權,那也早該以違法瀆職究責。無論如何,在野黨都不該淪落到以「酷吏」作為否決的理由。至於國民黨如果真只因為「護航」就投下同意票,那也將有失對司法人事案性質的理解與莊重。

讓我們把鏡頭拉回到日前立院審查會現場。

黃準檢察總長報告指出:「『提高辦案定罪率』是全力推動的重點工作。依法務部統計可知,檢察官辦理一般刑案的定罪率為百分之九十五左右,固與世界先進國家相去不遠,惟顯示每年仍有八、九千名左右無辜被告之身心、名譽及家庭遭受長期之折磨;尤其貪瀆案件之定罪率為百分之六十左右,遠低於先進國家,均有努力改進之空間。」

「眼界決定境界,思路決定出路。」台大刑法教授王兆鵬曾經告訴筆者,幾年前他到日本考察刑法實務,當他問到日本檢察官的定罪率時,得到的回答是百分之九十九點八一,王教授又問日本檢察官「面對起訴被告最後卻經法院判決無罪時會是怎樣反應?」對方答說,「這位檢察官會整整一整年抬不起頭來」,一則是對無辜被告深感抱憾愧疚,再則是為自己的有欠周密竟使得全體檢察官同擔過誤而歉責自省。

這個答覆適正提供了一個我們反思定罪率的標準。影響當事人清譽重大的貪瀆等起訴案件,竟有高達百分之四十只是烏龍一場。從「檢察一體」而言,說這是檢察官集體榮譽的蒙塵,信不為過!

再例如,拉法葉案的偵辦過誤。黃準檢察總長既已以「殊屬遺憾」的心情揭露了當年的偵辦秘辛,這件因扁政府操控司法,前檢察總長盧仁發涉嫌迫令下屬濫權起訴,相關檢察官在證據不充分的情況下配合,不但羈押被告而且即予輕率起訴。社會迄今還在等待檢察機關(包括黃準檢察總長在內)依法對「自己人」追究刑責。請問黃準檢察總長是否也同意適時究責查辦?

誠然,人民期待黃準檢察總長司法興革事項偌多。筆者當然支持,也更殷盼破除司法積弊、滌盪檢察陳疴的具體作為。當黃檢察總長到任履新的第一天,是不是就可召告全體檢察所屬:定要以爭氣的檢察官自我惕勵,而定罪率百分之九十九以上就是目標依據。深信唯有在這樣明確的目標管理之下,一切的改革也才得以日起有功、次第展開。

如果黃準檢察總長確能承諾向百分之九十九定罪率目標邁進,那檢察總長人事案,尚請朝野都投COOL吏一票。

http://udn.com/NEWS/OPINION/X1/5533548.shtml


◆速審法能解決台灣司法沉疴?

2010-04-07 中國時報【張升星】

     《速審法》的朝野協商決定,未來案件審理超過八年,如果最後有罪確定,被告就可以聲請「酌減其刑」作為救濟。因為台灣長期遭受統獨的政治綁架,所以只要藍綠政客達成「共識」,社會往往不加思索而照單全收。殊不知,即使「白蓮教」和「義和團」達成「神功護體」的共識,最後仍然敵不過現實的洋槍大炮。

     二十多年前,台灣尚未解除戒嚴,但是司法風紀敗壞,法官索賄猖獗,當時司法院長林洋港為了整飭司法風紀,指示幕僚研究如何杜絕法官貪汙。後來司法院提出一個史無前例的辦法,叫做「兩階段分案」。該方案主張把案件審理分成兩個階段:從調查證據到辯論終結為止,都由甲法官進行;一旦辯論終結之後,就將案件重新分案,改由乙法官撰寫判決。

     「兩階段分案」的理論認為:因為開庭審理和撰寫判決的法官不同,送錢給甲法官,乙法官不一定買帳,所以能夠消除當事人行賄法官的可能,司法風紀因此得以改善。這個舉世無雙,台灣獨創的「兩階段分案」,其離譜的程度就如同「相親的是甲,上床的是乙」一樣荒謬,明顯違反訴訟法規定的「直接審理主義」,最後在輿論強烈質疑聲中,司法院承認政策錯誤,懸崖勒馬。

     回顧歷史,所謂的「兩階段分案」確實令人匪夷所思!明知司法風紀敗壞,就應嚴厲檢肅貪汙,徹底執法絕不護短。不此之圖,卻搞個「兩階段分案」的旁門左道,能解決問題嗎?社會最有力的質疑就是:既然司法風紀敗壞,「兩階段分案」不但不能解決問題,反而治絲益棼。如果真的實施,當事人恐怕不只送一份紅包,而是要送兩份才夠!

     二十年後,司法院又用相同的手法推出「妥速審判法」,企圖用「推動立法」來掩飾「執法不力」的政治責任。十二年前的全國司改會早就對「妥速審判」提出政策願景和執行方法:司法院應該精簡最高法院,讓法官人力反應審判系統金字塔化的理想,建構堅強的「事實審」,讓案件在一、二審就調查清楚。結果呢?司法院忌憚既得利益,不但不敢精簡最高法院,反而為了滿足法官的「陞遷需求」而持續增員。連當年自詡「改革派」的楊仁壽大法官和「民間司改會」的先驅范光群律師,分別擔任最高法院院長和司法院祕書長,請問到底改了什麼?套句蘇友辰律師的名言:「司法改革,改個屁!」

     而最高法院,有什麼成績可以說服社會呢?就以許多法官貪瀆的案件為例,歷經纏訟十二年到十五年不等,高院每次都判決有罪,但是不管更審四次、五次、七次還是十次,面對昔日同僚,最高法院就是有辦法「撤銷發回」,不讓案件確定!《速審法》草案認為案件長期纏訟,被告忍受痛苦煎熬,所以應該「酌減其刑」。但是依照最高法院的操作手法,這些纏訟的被告,到底是因此「受益」還是因此「受害」?

     如果真要減刑那也可以,但是減輕的刑期應該由法官代替入監才符合社會公義!否則既然被告最後判決「有罪」確定,竟然任憑法官長期鬼混,找些雞腸鳥肚的枝微末節拖延不決,最後還要全民埋單「酌減其刑」,這到底是什麼法理?可惜鄭太吉死得太早,否則他也是因為「十四槍還是十六槍」、「七支槍還是五支槍」而飽受煎熬,因此得以聲請「酌減其刑」!

     相反的,蘇建和等的再審案,判無罪,最高法院之一撤銷發回;判死刑,最高法院之二也撤銷發回,而最高法院一共有之十二,如此員額龐大,舉世唯一的最高法院組織,要如何「妥速審判」?《速審法》和「兩階段分案」的思考脈絡,都有「轉移焦點」的巧合。只不過當年的司法院懂得察納雅言,聞過則喜;如今的司法院則是指鹿為馬,一意孤行,這倒是有今不如昔的遺憾。 (作者為台中地方法院法官)

http://news.chinatimes.com/forum/0,5252,11051401x112010040700404,00.html


◆「妥速審判法」不可成為塗銷重案的立可白

【聯合報╱社論】2010.04.25 02:33 am

立法院三讀通過「刑事妥速審判法」,為避免法案空有妥、速的虛名,淪為檢察官、法官擺脫案件的解套器具,此後司法院不可再迴避檢討案件延宕的責任,更應如實推動刑事訴訟制度的全面修正,才能真正實現妥、速的目標。

三讀通過的法案有幾項重點,一,纏訟案件,一定條件下,被告可聲請法官酌量減刑。二,設條件限制檢察官的上訴權。三,設定羈押重罪被告的期限,最多不能超過八年。

法案內容存有不少爭議。一、速審法的設計,使得涉及同樣罪名的被告,因為案件審理時間的長短,而有不同的訴訟待遇,恐違反平等原則。

二、法案欠缺檢討責任的機制,恐難避免因法官、檢察官怠惰甚或放水,而致被告減刑的弊端。例如案件在一個審級就擱淺八年以上;二審法官無視最高法院的指摘,自顧自判決,使案件又被發回;檢察官收到判決後,一年多才提出上訴理由等等;凡此種種,被告固可獲減刑保障,國家刑罰權受挫卻無人須負責,豈是合理?

三、條文體制紊亂。重罪案件羈押被告設限、檢察官上訴門檻提高,原應放在刑事訴訟法中整體思考,如今貿然搶進速審法「安棲」,縱可立即採收結案的果實,背後問題依舊不動如山。

重案被告羈押不應永遠沒有期限,但羈押太久,病灶是在案件結不了;案件之所以「寒盡不知年」,則與我們有不只一個事實審、最高法院習於多次發回案件有關。案件發回更審次數多,品質未必高、結果未必正確。其實,對被告而言,無罪就是好判決;對被害人來說,有人被證明犯罪,正義才得彰顯;審判結果無法令雙方都滿意。只有事實儘可能在一審確定,二審原則上不重複審理,三審管法律適用,有罪、無罪都儘早明確化才合理,因纏訟耗費的司法資源,也可往偵查階段挪移,有效鞏固事實。

再者,重罪案件當然不一定要押人才能辦;但是,有什麼道理讓輕罪羈押的期限放在刑事訴訟法中規定,重罪羈押移到具有特別法性質的速審法?更何況重罪羈押時間過長,和訴訟制度亦有盤根錯節的關聯,一併加以檢討,才是正辦。如今置入速審法,不合法制,也可能延緩刑訴法全盤修正的時程。

一、二審被告獲判無罪,檢察官難再上訴的規定,放在這部速審法裡也很奇怪。司法院的速審法草案專攻纏訟案件,不願去管控一、二審的遲延,立法院協商時硬是殺出此項修正,縱有立法一年後生效的日出條款,仍不免外界油生「曹興誠條款」的聯想。

檢察官擁有強大公權,花了兩個審級還無法定被告的罪,應否限制其上訴,免去被告訴訟中的煎熬,確值討論。但法務部統計顯示,九十三年到九十七年間,二審檢察官上訴三審竟有逾六成「達陣」,經最高法院發回,數字背後埋藏的問題,恐怕不只攔腰砍掉檢察官上訴權這麼簡單,一切仍宜回歸訴訟制度面解決。

如今通過的速審法,等於割除司法腫瘤,先剷除眼前案件審理太久,侵害被告人權的障礙,並期望從限制重罪羈押被告,壓迫法官在一定期限內結案,檢察官則能因無法上訴、上訴機會減少感到丟臉,而回頭充實偵查的內容。

但是,試想在欠缺檢討、究責機制的情形下,會不會有少數法官等著以速審法之名輕鬆結案,且二審檢察官依法不上訴,一審檢察官難道一定會省悟,精緻偵查的品質嗎?如此擔心或屬杞人之憂,但若非司法界長期欠缺自省文化,又何須速審法在後「鞭策」。

還有被害人呢?近年來的刑訴改革,重心全擺在被告身上,被告的權利有了,被害人找不到真相和尊嚴的怨尤怎麼辦?只有速審絕對不夠的,更何況是一部主軸精神模糊的速審法。

司法是「理」科,不能用「工」科解決。速審法是一部鋸箭法,我們希望司法院、法務部勇於監督失職司法官及律師的責任,儘速推動刑事訴訟法的修正,兼及被告及被害人的人權,有效分配訴訟的資源。司法界更應以有速審法為恥,加速改革司法,讓刑事訴訟回歸基本面運作,不要以速審法來消化案件。

http://udn.com/NEWS/OPINION/OPI1/5558013.shtml


◆速審法如何妥速兼備

2010-04-08 中國時報 【曹興誠】

     目前許多刑事案件延宕多年不決,導致民怨沸騰。立法院正在審議《刑事妥速審判法》(速審法);但要如何做到「妥」、「速」兼備?如果只是限定刑案審理不得超過一定年數或次數,似乎沒有找到問題的答案。

     今天刑案所以不斷更審,主要的原因,是檢察官起訴品質不良。稍有現代品管知識的人都知道,任何流程如果不講究「一開始就做對」,那以後要處理這些「瑕疵品」就會費時費力,不僅延誤整個流程,而且最終產品的品質也不會好。

     檢察官在起訴之前,如果不遵守無罪推定原則,不以科學態度與科學方法取得犯罪的真憑實據,則提到法庭的就只是一些「揣測」而已。這些揣測佐以一些似是而非的所謂「證據」,讓法官也只能跟著「猜謎」。而每一審法官「猜謎」的結論不一,於是不斷互相否定,因此案件也就不停地更審。這種情況就好像英文俗話說的garbage in,garbage out;如果檢察官倒進法庭的都是垃圾品質的起訴書,法院就只好成天處理這些混亂的垃圾,弄得司法臭氣沖天。而許多不幸的被告,就在這樣這種臭亂的「司法絞肉機」中,被無辜攪得家破人亡。

     解決方案其實很簡單,就是用點現代品管常識,要求「一開始就做對」。檢察官應該遵守無罪推定原則,並以科學方法找出真憑實據,否則不應起訴。目前檢察官可以對百姓監聽、搜索、扣押證物、傳訊、拘提、羈押或予以限制出境等等。有這麼大的權力,如果還提不出真憑實據就貿然起訴,那實在說不過去。

     嚴格規定檢察官起訴要有真憑實據,那一審就輕鬆了。法官審案的性質就不是在做「猜謎」或「心証」,而只是在檢視證據與推理,以防止檢察官玩法濫權。如果一審法院判檢察官敗訴,基本理由應該就是檢察官舉證不足;在此情況下,即應一審定讞,不准檢察官再上訴。既然一開始證據就不足,那就是「垃圾案件」,就是「誣告」,當然應該立刻扔出法院,不可以再讓這種垃圾在法院裡流竄。

     在美國,刑事被告一審如獲判無罪,檢察官除非有新罪名或新事證,不得上訴。其用意在避免被告遭致double jeopardy,即重複的危險與傷害。此亦為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四條第七項所主張的「一事不二理原則」,也就是說:「公民違犯法律,不應受重複的追訴、審判或處罰」。台灣目前容許檢察官敗訴後還能無止無休地纏訟,完全違背國際規範,可說落伍至極。有些人或許以為,是非是「愈審愈明白」,這觀念完全錯誤。上過法院的人都知道,法案審得愈久,卷宗就愈多,後面審案的法官在這些文字叢林裡就愈容易迷失犯錯。

     規定刑事案件一審無罪後,檢察官不得上訴,才能讓審、檢雙方都有背水一戰的壓力,才會戰戰兢兢、全力以赴;如此審判品質、效率都會大幅提升。有人說,一審法官可能經驗、能力都不足,所以要二、三審把關才保險;這種說法完全誤解了三審制的意義。三審制是為保障人權、防止官官相護所設計的「權力制衡」,並不表示下級可以亂審,再由上級來「補破網」;也絕不表示,一審可以粗略低能。

     讓刑案不停地纏訟,等於檢察官、法官都不停地在違法。以《刑事訴訟法》來說,凡判決被撤銷更審,表示原審法官「違背法令」;而檢察官敗訴,表示起訴無據,即有「誣告」或「濫權追訴」之嫌。所以台灣刑案纏訟不停,表示司法體系內的官員個個違法,這是司法之恥、國家之恥。

     法院判決可以隨意撤銷,檢察官可以無據纏訟被告,那司法威信當然蕩然無存,判決延宕也就無法改善。要解決刑事訴訟的延宕問題,應該從速樹立一審權威,並規定檢察官一審敗訴即不得上訴。機械式的限縮審判次數或年限,可能製造冤獄,卻仍然無法防止檢察官濫權;因此類似「鋸箭」,未能真正清除司法積弊。

     (聯電榮譽董事長)

http://news.chinatimes.com/forum/0,5252,11051401x112010040800427,00.html

2009年11月27日 星期五

學者:速審法草案太抽象 沒罰責效用有限

◆學者:速審法草案太抽象 沒罰責效用有限

【中央社╱台北26日電】2009.11.26 07:46 pm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舉辦「刑事妥速審判法草案」公聽會,與會的政大法律系副教授何賴傑說,速審法草案過於抽象,也沒規定違法的處罰,通過立法能發揮的效用有限。

司法院為了解決司法案件積案久懸未決,提出「刑事妥速審判法草案」,送立法院審議,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下午邀集專家學者與司法院、法務部官員舉辦公聽會。

何賴傑在會中指出,速審法草案內容規定過於抽象,有淪為原則式宣示或道德式訓示之疑慮,且沒有規定違法處罰,縱使立法通過,能發揮的實際效用恐相當有限。台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林麗瑩也認為,速審法缺乏有效的督促機制。

司法院版速審法草案第6條規定,刑事案件審理超過10年,可以終止訴訟程序或酌量減輕其刑。對此,何賴傑建議應該給予相關被告免訴。台北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林超駿也認為,應該給予被告免訴、甚至無罪判決。

但法務部政務次長黃世銘表示,根據法務部統計,案件審理超過10年的案件,68.6%的被告最後被判有罪,甚至有不少案件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因此刑事案件審理超過10年以上,相關被告不適合給予免訴或是無罪判決。

此外,司法院版的速審法草案第9條規定,刑事案件審理超過6年,且經最高法院第3次以上發回更審,且一、二審都曾判決無罪,或是更審過程中有2次以上被判決無罪,最後一次更審又被判無罪者,不得上訴最高法院。

除上述情形外,只有判決牴觸憲法、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或是司法院判例外,才可以再次上訴。政治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楊雲驊質疑,違反法律也足以構成上訴理由,但為何草案中未列入,難道判例比法律大嗎?

黃世銘認為,草案第9條限制檢察官的上訴權,已經牴觸司法機關追求公平正義的精神,他認為不應該。

國民黨籍立委謝國樑在立法院也連署提出「刑事妥速審判法草案」,他認為在歷次公聽會的討論當中,速審法草案已經慢慢聚焦,未來他將繼續聽取社會各界意見,做為立法院修法時的參考依據。

http://udn.com/NEWS/NATIONAL/BREAKINGNEWS1/5274183.shtml


※延伸閱讀:
所謂速審法 猶如「法官吃案」
林地院院長吳水木:粗糙的正義 不是正義

2009年11月23日 星期一

林地院院長吳水木:粗糙的正義 不是正義

◆林地院院長吳水木:粗糙的正義 不是正義

【聯合報╱本報訊】2009.11.23 03:11 am

「速審法的立法用意,不但要求法官迅速結案,同時也要求法官必須妥適審理,」士林地方法院院長吳水木表示,「粗糙的正義,不是正義」,法官辦案除了要講求效率,更要注意裁判品質。

擁有豐富審判實務經驗的吳水木指出,為解決多年積案問題,並落實我國簽署國際公約的精神,司法院提出了速審法草案,就是要讓司法正義不再遲延。雖然外界有人認為,這項立法是在為法官拖延訴訟卸責,但事實上,法案的重點在保障人民迅速接受審判,兼顧被害人的正當權益,才是立法的真正目的。

吳水木表示,法院審理案件時,常見有些被告不希望法官太快結案,藉故拖延訴訟。他舉例,曾有被告以母親去世為由向法院請假,還附上訃文,後來法官查出被告的母親早在幾年前就過世;如果法官對這種拖延訴訟的情形完全沒辦法,案件就會遲延,為了讓訴訟程序流暢,速審法對無故延滯訴訟的行為,賦予法官限制的權力。

「這種規定並不是究責條款,」吳水木指出,這是讓法官能有效指揮訴訟,以避免或排除妨礙案件繼續審理的原因,並不是由法院來追究檢察官或律師的責任;至於,如果積案的原因是來自法官的怠惰,除了可由法官評鑑制度及服務考績辦法來淘汰不適任的法官,未來如果立法院能儘快通過「法官法」,將使法官的自律更加周延。

吳水木表示,速審法一旦通過,反而是加重法官的責任,提醒法官注意案件不能拖延,應該加速審理,維護當事人權益。

他指出,實務上常見案件在二、三審之間因為細微末節而來回更審,影響當事人的權益,也耗費訴訟資源;速審法通過後,今後案件超過六年且經最高法院三次發回更審者,限制其上訴最高法院的條件,這可以激勵最高法院成為真正的法律審,減少久懸未結的案件,提升案件審理的效率。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5265916.shtml


※延伸閱讀:
所謂速審法 猶如「法官吃案」

所謂速審法 猶如「法官吃案」

◆所謂速審法 猶如「法官吃案」

【聯合報╱張升星/法官(台中市)】2009.11.22 03:47 am

十三年前以尖竹刺入五歲女童下體,造成子宮摘除,小腸斷裂的案件,被告歷經多次「無罪」及「八年有期徒刑」的兩極判決,最近更七審再度獲判無罪。如果司法院的「速審法」通過,未來法官只要「終止訴訟程序」,就可以一推了事,結案歸檔。至於該案所暴露出檢警蒐證草率、嫌犯指認瑕疵等攸關司法正義的法律爭議,反正被害人已經死亡,絕對不是司法院關心的重點。

司法院面對各方質疑「速審法」內容時,始終不敢具體辯論法理基礎,只是利用「置入性行銷」的愚民政策強渡關山。司法院一再援引美國「聯邦速審法」作為立法依據,但是「聯邦速審法」是為了限制「行政濫權」的司法救濟,司法院的「速審法」卻是包庇「司法卸責」的義務逃避!

「速審法」原本規定案件超過十年仍未確定者,法院可以「裁定駁回」,現在則改為判決「終止訴訟程序」。但不管是「裁定駁回」還是「終止訴訟程序」,都只是玩弄法律名詞而已,它的本質就是法官「拒絕審判」。法官鬼混,不做實體判決,一推了事,不是「拒絕審判」不然是什麼?說得白話一點,就是「法官吃案」!警察吃案,必須遭受嚴厲懲處,但是法官吃案,卻可以掰出保障人權,解除訟累的理由,這就是刀筆胥吏指鹿為馬,顛倒是非的深厚功力。

當代民主法治國家,禁止人民私力救濟,於是設置法院裁判紛爭,所以法官不可以用「任何理由」拒絕審判。民法第一條規定,法律未規定者,應依習慣及法理做出裁判;刑法第一條規定,法律沒有明文處罰,法官就應為無罪之諭知。哪來什麼「終止訴訟程序」?這是法學緒論的ABC,不是什麼高深的理論,翻翻教科書就知道了。

司法院說「速審法」是為了「與國際刑事司法人權的潮流接軌」云云,絕對是睜眼說瞎話!請問有哪個國家允許法官「拒絕審判」?是美國?英國?法國?德國?還是日本?連老共都找不到這種規定,搞不好北韓可能會有。

此外司法院還引用「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四條第三項第三款規定:「審判被控刑事罪時,被告一律有權平等享受下列最低限度之保障…(三)立即受審,不得無故稽延」等語,作為制定「速審法」的理由。拜託!你嘛幫幫忙,人家是叫你「迅速審判」,怎麼硬拗成「拒絕審判」呢?司法院把上述條文作為「終止訴訟程序」的根據,這是和國際潮流「接軌」還是「出軌」?

簽署兩項國際公約是馬總統引以自豪的政績,但是司法院把「迅速審判」扭曲為「拒絕審判」,要是通過立法,台灣的司法審判就從「不告不理」變成「告也不理」,這才真是台灣奇蹟!

司法院的「速審法」草案雖然包裝華麗,但是卸妝後的素顏面目才是法案的真正本質。為了澄清真相,實務工作者在案牘勞形之外,還要應付這些高居廟堂,藏頭露尾的司法官僚,其實頗有「予豈好辯哉?」的感慨!

http://udn.com/NEWS/OPINION/X1/5264703.shtml


◆全民關注刑事妥速審判法

◎ 蔡佩芬 自由時報 2009-11-1

能迅速審判又可以獲得正義,是大家都希望的結果。印象中,這個概念似乎在法院是沉寂到令當事人哀傷甚至是悲淒的。多少年的歲月,想換取的,不過是心中那一點真與正義,但是,眼見白髮蒼蒼,卻仍遲遲未來。人生有多少個日子可以這樣等待與煎熬?煎熬的日子佔去泰半人生,又是何等的浪費!

很多人想到利用法院伸張正義時,第一個無奈就是案件會「拖」很久。為什麼都沒有法律規範可以促進審判速度?這是很多人的疑問。現在,有了一部「刑事妥速審判法」,開啟了迅速審判曙光的門窗,更讓埋藏在法官心中已久的觀念—當事人有迅速審判權—甦醒,或甚至是再教育。推動刑事妥速審判法,開始有了成效。

刑事妥速審判法是在做什麼?它在說:羈押中的案件要集中且迅速審理;逾十年未能判決確定之案件,被告在審判過程中也受盡了折磨,考量案件在法律及事實上之複雜程度與訴訟程序延滯之衡平關係後,有侵害被告速審權重大者,就判決駁回訴訟,讓被告從訴訟中解脫;案件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超過六年,且經過最高法院第三次以上的發回後,於第二審法院更審仍維持第一審的無罪判決,如於更審前曾經同審級法院為二次以上之無罪判決者,不得上訴於最高法院。這些,都是保障人權的考量。

在刑事妥速審判法規範下,只有這幾個案件可以速審嗎?目前具體規範是適用於這些相對特殊情形的案件,未來,在眾人齊聚智慧之下,期盼能適用於任何一個案件與任何一位當事人;這也是目前司法院積極召開公聽會、產官學界都密集召開研討會的原因,目的是不希望出現一個外表裹著蜜糖,卻空心甚至過於粗糙,還會導致致命的毒藥糖衣。

司法院從今年七月就如火如荼的展開立法與修法,草案在七月與十月看到的版本已經略有不同,顯見這當中司法院密集召開公聽會與研討會後已廣納建言並做成修正,此舉值得嘉許。推動速審觀念值得認同與肯定,期盼這一部法案能更臻完善且適合民情與國情。(作者現任亞洲大學財經法律系專任助理教授、中正大學法律系兼任助理教授)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9/new/nov/1/today-o6.htm


◆速審法第九條第二項不妥

◎ 梁家贏 自由時報 2009-11-1

司法院在今年的十月十五日院會通過「刑事妥速審判法草案」,並將函送立法院審議,惟司法院所提送之草案並未針對我國目前刑事審判延宕之原因對症下藥,反而有意限制人民上訴的權利,筆者深感不妥。

目前司法院所提草案爭議性較大的條文有第六條及第九條,其中又以第九條第二項限制被告上訴權利之規定,最令人無法理解。第九條第二項規定,案件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六年且經最高法院第三次以上發回後,上訴於最高法院必須以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或違背判例作為理由,否則不得提起。然而這樣的立法實不足以改善訴訟遲延的現象,反而可能讓含冤的被告就此斷送求得清白的機會。

從監察院今年三月針對民國六十八年爆發的「第一銀行押匯弊案」的調查報告可知,案子之所以會遲遲無法確定的主因是在法院身上。監察院調查報告明白指出:「台灣高等法院對於最高法院就本案歷次發回意旨未加翔實調查,致最高法院就相同事項一再發回指摘而使訴訟嚴重拖延,實有違失;又最高法院對於全卷未翔實核閱,對於同一附表之各項瑕疵,未本於職權一次通盤爬梳釐清,而於歷審分次以不同理由發回,亦有不當,應予檢討改正。」然而司法院所提草案不但沒有從法院本身的改革出發解決問題,反而第九條第二項的立法理由中還認為,該項限制上訴的案件已經過多達三十位法官審理,一般事實及法律之爭點應已明晰,因此上訴的理由應該要跟一般案件不同。然而從「第一銀行押匯弊案」的例子可以知道,不但事實經過更十一審都無法釐清,甚至連最高法院一再指摘附表文字及數目字有甚多模糊不清,無從辨認的缺失,台灣高等法院卻至更十一審都還不能改正此一錯誤。這樣的司法運作下,限制人民上訴有道理嗎?

今天司法院所提草案說是要解決案件遲延的問題,卻在草案裡頭加入第九條第二項這樣的條文,除了明顯具有將陳年舊案排除在最高法院大門外的功能,實在無法令人感受到有面對問題改革的決心。

(作者為律師,司改會一銀押匯弊案聲請釋憲案小組成員)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9/new/nov/1/today-o7.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