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K.S.
【聯合報╱李家同】
2010.09.01 03:31 am
最令大家吃驚的是:這位父親展示了一幅中國的字畫,上面寫了兩個中國字,小鎮的居民完全看不懂。他解釋了這兩個字是「寬恕」……
圖/顏寧儀
當我到非洲去旅行以前,很多人介紹我去一個小鎮。這個小鎮的原名是什麼?已經不重要了,大多數人就叫這個小鎮K. S.,也沒有人了解為何它有這個綽號。這個小鎮的確與眾不同,最大的特點是它的郊外有很好的灌溉系統,也有相當多的樹木,據說,這是非洲樹木最密的地方,而這些樹都是近年來種的。灌溉系統當然不是新的,但是維護得很好,所以當地的人可以不愁缺水,農作物因此也可以生長得不錯。
我到了這個小鎮以後,發現好多地方都以K. S.命名,很多飯店叫作K. S.,當然為了區別起見,也會加一些字在前面,有一家飯店叫作East K. S.,我猜想大概還有West K. S.,我在街上閒逛了一陣,看到了一家咖啡館,就叫作K. S. Cafe,裡面布置得很好看,也有冷氣,我就進去坐坐。
老闆是個中年人,很和氣,會講英文,他問我從哪裡來的,我說我是從台灣來的。他一聽到台灣,神情立刻一變,一再地向我問台灣的情況,從他的談話中,他是完完全全的台灣迷。我在非洲旅行,過去從未碰到任何人對台灣如此有興趣,大多數人根本搞不清楚台灣在哪裡,他對台灣如此有興趣,當然也使我非常高興,頗有受寵若驚之感。
我發現這位老闆話很多,就乘機問他為什麼這個地方到處都有K. S.的字樣,老闆這下就更加興奮了,以下是他所說的故事。
●
很多年前,有一個來自台灣的年輕人到這個小鎮做義工,這位年輕人是工學院學生,他在這裡有一年之久,一年之內,他教會了很多學生如何使用機械,這些機械都是他設法從台灣運來的,當地的高中接受了這些機械,也使他們的教育水準大為提高。
雖然這位年輕人力求生活得和當地人一樣,大家仍然知道他是當地最富有的人,他有電腦,有手機、電子照相機,他也捐了好多視聽器材給學校,這些器材都是當地學校買不起的。
那所高中的校長有點擔心他會被搶,就叫他住進學校裡去,在那裡,他也可以和學生一起吃飯,而且晚上還教他們一些技術。可是,有一天,有歹徒進入了他住的地方,除了將他的那些相機等等洗劫一空以外,還殺害了他。
這位年輕人的死亡一直到第二天早上才被發現,警察來了,也查不出所以然,可是,對這個小鎮的居民來說,可說是悲傷之至。因為他們沒有想到搶匪居然會殺害如此善良的人。大多數人都認為這是外來的人所幹的事,但是小鎮居民蒙受莫大的損失,他們失去了一位好的老師,也失去了那些有價值的機器。誰會保養這些機器呢?如果機器老舊了,誰會再給他們新機器呢?
小鎮居民以最快的速度告訴了年輕人在台灣的家屬,令他們出乎意料之外的是他的家屬似乎早有預感,雖然非常難過,但他的父母表現得很鎮靜,並且立刻趕來參加年輕人的安葬。
小鎮居民當然都參加了年輕人的安葬儀式。年輕人是天主教徒,這個國家是天主教國家,所以可以在教堂裡舉行安葬彌撒,但是,這次彌撒卻是中文的,連聖歌也是中文的。主禮的神父一開始就解釋天主教強調寬恕,年輕人是天主教徒,當然一定會原諒殺害他的人。在彌撒結束的時候,年輕人的爸爸向大家講話,他說他的兒子在一個多月以前有一點奇怪的感覺,他認為極有可能會有人要來搶他的財物,而且他也極有可能喪失生命,所以他寫了一封信給他的父母,請他們心裡有所準備,萬一他在非洲去世,他們一定要原諒殺害他的人,他們如果不是如此的貧困,絕對不會淪為盜匪的。
那位年輕人除了要求他的父母心中不要有仇恨以外,還要求他的父母做一件事,他認為非洲最缺乏的基礎建設是灌溉系統,他知道他在台灣的父母很有錢,希望他的父親能夠出一筆錢來替這個小鎮建造一個灌溉系統。他跟小鎮的官員談過,他們知道灌溉系統的重要性,但是一直苦於沒有經費,他也希望他的父親替小鎮種植一片防風林,以防止小鎮的沙漠化。
年輕人的爸爸在葬禮結束以後的致詞中,承諾一定會完成兒子的遺願。
而最令大家吃驚的是:這位父親展示了一幅中國的字畫,上面寫了兩個中國字,小鎮的居民完全看不懂。他解釋了這兩個字是「寬恕」,他要將這一幅字送給兒子服務的學校。
校長接受了這幅字,以後也就一直掛在校長室裡面,但是大家不會念這兩個字,也知道念來念去總不對,後來,有一位老師說,我們就用K. S.來念這兩個字吧。從此,這所高中改名為K. S.高中,這所高中所在的街道也改名為K. S.街,小鎮唯一的診所改名為K. S.診所,可想而知的是,有些飯館和咖啡館也改名為K. S.飯店、K. S.咖啡館。
為什麼小鎮居民對K. S.這兩個字感覺如此之好?不僅是因為年輕人的父親沒有對他們口出任何怨言,還真的派人來探測地理環境,小鎮因此有一個又長又寬的樹林保護他們,小鎮居民從來沒有看過如此美的樹林;灌溉系統完成以後,不停的有來自台灣的農業專家教他們種植適合的農作物,小鎮居民的生活改善了許多。
●
我一下子就找到了K. S.高中,我不好意思冒冒失失地進入校長室,所以沒有看到「寬恕」這兩個字,可是我找到了年輕人的墓。墓地是一片青草,只有一塊銅牌,上面刻著K. S.兩個字,沒有死者名字,也沒有死者的出生和去世的年月日,據說,這是年輕人父母的願望,他們希望大家永遠記得的是他們的兒子有寬恕的美德,他們又知道小鎮居民已經將K. S.等同於寬恕,所以墓碑上只有K. S.兩個字。小鎮居民並不知道年輕人何時出生,但是都記得他是哪一天去世的,每年的那一天,總有人會在這個青草地上放滿了花。
青草地旁種了一棵柳樹,我注意到柳樹下有一個盒子,盒子上有一個按鈕,按鈕旁的說明顯示我若按下按鈕,可以聽到好聽的音樂。我當然立刻按了一下,令我吃驚的是從四個揚聲器中,出來了我們中國的聖母頌,江文也的〈聖母經歌〉,「萬福瑪利亞,滿被聖寵者,主與爾偕焉……」,全世界都有聖母頌,大家都知道古諾的〈聖母頌〉,可是我們中國天主教徒喜歡唱的仍是我們自己人寫的中文聖母頌,我們的中文聖母頌叫作〈聖母經歌〉,幾乎沒有一個中國的天主教徒不喜歡這首歌。但是我現在聽到的歌,雖然是中文的,一聽卻就知道,這是外國小孩子努力地用中文唱出來的。他們不可能完全懂這些中文字的意義,他們知道來自台灣的年輕人喜歡聽這首歌,所以那所高中的學生就拚了命用拼音的方法唱了這首中文歌,他們一定想告訴年輕人,他將永遠活在他們的心中。
而我呢?在我聽到中文的〈聖母經歌〉以後,我忽然有了濃厚的鄉愁,我想立刻回到我的家鄉,不僅因為我可以大聲地用中文唱我喜愛的聖歌,而且我現在更加感覺到自己國家的可愛,因為我們的社會是一個懂得寬恕的社會。
在飛機上,我看到好幾起自殺炸彈攻擊的新聞,在伊拉克,一次爆炸炸掉了六十幾位無辜的老百姓。有自殺性攻擊,顯示世界上存有巨大的仇恨,要消滅這些恐怖分子,提倡寬恕是唯一的辦法。
在飛機上,我睡著了,我夢到我坐的飛機是K. S.號,屬於K. S.航空公司的,而且是向K. S.城市飛去。
【2010/08/31 聯合報】
http://www.udn.com/2010/9/1/NEWS/READING/X5/5821191.shtml
2010年9月3日 星期五
漫步
◆漫步
【聯合報╱愚庵】
2010.09.03 03:51 am
其實步行是一種溫柔的運動,你不必趕時間,時間也不會追趕你,你專注於腳下的呼吸,不管是在山上野地或都市,都是如此,這樣的步行,因為浪漫,所以才稱為「散」……
圖/吳孟芸
這幾年的生活,每一天的開始是從漫步為起點的,在天未亮的時候,起身穿衣,於是一天覺醒了,哪怕是很冷的寒天,習慣依然。
我自己如此以為,窩居於都會,只有這段時間是親近自然的,我選擇避開電梯,徒步下樓,腳上沉重的呼吸是一天起,感覺自己仍然活著的證明。
出門前翻了曆書,已經過了清明後的穀雨,按理,立夏馬上就到,詩中說:「立夏東風熟稻穀,遇上東風果成多,雷鳴甲子庚辰日,必少蝗蟲損稻穀。」但是,迎面的晨風仍然冷冽,這樣的春天只能說是節氣難料了,大樓前面是一整排的雨樹行道樹,去年立夏,這種樹的樹葉早已變黃,落滿街旁了,但是今年仍很青綠,可見夏天因為寒流而遲到了。
走過雨樹的人行道樹,前面是十字路,我選擇左轉,其實如同西班牙老話所言:「路有兩端,不管向左或向右,都有人等待。」但是向左是一片尚未開發的空地,上面是野草和不知名的野花,那是唯一可以不接觸柏油路的地方。當你的腳踏著泥土,才感覺真正的步行於焉開始,但是在都會區,這裡不是倫敦,對喜歡散步的英國人而言,即使是都市的公園步道也會刻意保留土路,如同保留自然的野味一般;對於散步,猶太人有更深的體驗,在猶太人的古籍中有這樣的一句話:「當你散步走過田野,帶著純樸虔誠的心接近自然,你所遇到的所有石頭,一切成長的樹和動物,都會發出靈魂的火光,這些火光會附在你身上然後被淨化,變成一種神聖的力量。」
如同現在,我通過這片野地,野花野草好像向我微笑,連頭上的風和呼吸的空間都有芳香的味道,那是大自然特有的香味。
其實,向左轉會離我將去的公園更遠一些,但是我寧願多走一點,不止是因為接近野地而已,從這裡到公園,會經過一整排的桂花樹,它總是讓我感覺一天是從愉悅中甦醒的。
我慢慢走,調整了步伐和呼吸,其實步行是一種溫柔的運動,你不必趕時間,時間也不會追趕你,你專注於腳下的呼吸,不管是在山上野地或都市,都是如此,這樣的步行,因為浪漫,所以才稱為「散」。寫《溫柔的散步藝術》作家史帝芬格雷說:「當你在山野步行到累了,你坐在山坡上或老樹下,或把腳伸開躺在小溪旁的河灘地,你終會發現大自然的大門正悄悄為你打開了。」而現在,每一天的開始,我們都希望用對的方法更接近自然一些。
公園前的阿勃勒行道樹已經盛開,黃色的花蕾懸吊著,我離開柏油路面,轉進一片小葉欖仁的樹林,如果是夏天的午後來這裡,已經是蟬音一片了,我可以感覺春雨後腳下鬆軟的泥土,想必那些蟬的若蟲還在我的腳底下蟄伏著,不知道還要歷經幾個春天,才能爬上枝頭鳴叫?聽說島國南方的蟬體型較小,稱為十三年蟬,十三年指的是在地底下若蟲的蟄伏期,然後爬上枝頭成為成蟬,發出第一聲鳴叫,這樣的鳴叫會淹沒一整座公園,從夏天到秋涼時節。台灣俗稱蟬為「暗埔啼」,意思是黃昏時候鳴叫。事實上,蟬的啼音不見得一定是黃昏,盛夏的午後時分已是蟬音大作了;倒是牠們的生命短暫卻是事實,從若蟲到成蟬先要十三年的蟄伏,但是生命卻度不過晚秋。十三年的黑暗只能換來一夏,其命多麼艱難啊!成蟬經過夏季的吶喊後,開始生育產卵,蟲卵在樹縫中因為風的因緣,會掉落土地上,再度潛入無邊的黑暗,等待另一個十三年的重生,隨季節來去,循環不已。北方也有蟬音,因為天氣較冷,蟬的重生一次的循環是十七年,這種蟬的體型較大,較黑,稱為十七年蟬。
想到泥土下方,有修練的蟲正進行十七年的漫長黑暗等待,我放輕步伐,以免驚擾了牠們。
我已經離開公園,向著海濱的方向前行,天已微微發亮,可以看到遠天的魚肚白,但是因為北方的沙塵來襲,所以天還是灰濛濛的,有肉眼難見的懸浮物飄散著,路上的行人增多了,其中一定有不少和我一樣晨起漫步的人吧!
終於看到海了,卻沒有往日的蔚藍,聽說,在末日降臨時,一切的腐敗是從大海開始的,人類正努力著要拯救自己所造成的地球汙染。二十年前以《克斯汀溪的朝聖者》一書獲得普立茲自然寫作獎的安妮迪勒如此描述末日世界:「我必須承認海洋是一杯死亡之水,而陸地則是一塊有汙染的祭壇石板,我們這些末日的存活者正在船隻的殘骸上擠在一起,靠著被拋在海中的貨物維生,我們是逃亡者,我們在恐懼中醒來,在飢餓中覓食,還帶著滿口鮮血入睡。」
這是安妮所預想的末日,就像今天的海洋被沙塵籠罩著,一點點透明都失去了,如同末日。
我走近海邊,沿著木麻黃防風林的小路,出現一群獼猴向晨起的人們討食。這片防風林宛然成了獼猴新的棲地,本來獼猴的棲地在更山裡的國家公園保育區,可能因為生態保育員嚴禁遊客餵食獼猴,這些失去野外求生技術的獼猴,只好離開保育區,向更低海拔的地區流離,至少此地距民宅較近,可以討到食物。向人類索取食物已經是獼猴的習慣,牠哪顧得你人間的法律。
生存是真正的硬道理。這句話說得沒錯,看到猴子,我倒想起日本的獼猴,宮崎縣的幸島有一群野生獼猴,以野生地瓜維生,過去猴子從野地取得地瓜,只是用手剝掉泥土就吃了,從未有一隻猴子在乎是否乾淨,有一天一隻年輕的猴子發現吃地瓜前先用溪水洗淨,吃來更甘美,這個動作不久就傳遍這座島了。當雨季停了,溪水乾了,猴子還會到海邊照樣洗地瓜。當幸島的猴子學會洗地瓜時,遠在兩百公里外的大分縣山上的猴子也開始一樣的動作,科學家找不到幸島猴子可能離島去教育大分縣猴子的可能,到底是怎麼樣的力量造成的?答案很簡單,良善的意念是可以在空中傳達的,所以,人也是一樣,當你起了一個善念的同時,在世界任何一個地方,只要是和你一樣波長頻率的人,就感受到這樣的善念了,而且會付諸實行。猴子的故事還沒完,不管是大分或幸島,總有百分之十的猴子拒絕學習洗地瓜,島上的生態研究員終於作出結論,這些拒絕學習新事物的猴子,幾乎都是老猴子和握有權勢的領袖猴。你看,人類社會不也是如此嗎?
新的末日時代的社會向我們襲來,就像晨間飄散於空氣中的沙塵暴,我們是否應學猴子一樣,適應新的世界?
沙灘上的人越來越多,而我的散步總在都市邊緣的海邊停止,再循原路回到斗室,通常,這時候天色已經大亮,又是一天的開始。
【2010/09/02 聯合報】
http://udn.com/NEWS/READING/X5/5825947.shtml
【聯合報╱愚庵】
2010.09.03 03:51 am
其實步行是一種溫柔的運動,你不必趕時間,時間也不會追趕你,你專注於腳下的呼吸,不管是在山上野地或都市,都是如此,這樣的步行,因為浪漫,所以才稱為「散」……
圖/吳孟芸
這幾年的生活,每一天的開始是從漫步為起點的,在天未亮的時候,起身穿衣,於是一天覺醒了,哪怕是很冷的寒天,習慣依然。
我自己如此以為,窩居於都會,只有這段時間是親近自然的,我選擇避開電梯,徒步下樓,腳上沉重的呼吸是一天起,感覺自己仍然活著的證明。
出門前翻了曆書,已經過了清明後的穀雨,按理,立夏馬上就到,詩中說:「立夏東風熟稻穀,遇上東風果成多,雷鳴甲子庚辰日,必少蝗蟲損稻穀。」但是,迎面的晨風仍然冷冽,這樣的春天只能說是節氣難料了,大樓前面是一整排的雨樹行道樹,去年立夏,這種樹的樹葉早已變黃,落滿街旁了,但是今年仍很青綠,可見夏天因為寒流而遲到了。
走過雨樹的人行道樹,前面是十字路,我選擇左轉,其實如同西班牙老話所言:「路有兩端,不管向左或向右,都有人等待。」但是向左是一片尚未開發的空地,上面是野草和不知名的野花,那是唯一可以不接觸柏油路的地方。當你的腳踏著泥土,才感覺真正的步行於焉開始,但是在都會區,這裡不是倫敦,對喜歡散步的英國人而言,即使是都市的公園步道也會刻意保留土路,如同保留自然的野味一般;對於散步,猶太人有更深的體驗,在猶太人的古籍中有這樣的一句話:「當你散步走過田野,帶著純樸虔誠的心接近自然,你所遇到的所有石頭,一切成長的樹和動物,都會發出靈魂的火光,這些火光會附在你身上然後被淨化,變成一種神聖的力量。」
如同現在,我通過這片野地,野花野草好像向我微笑,連頭上的風和呼吸的空間都有芳香的味道,那是大自然特有的香味。
其實,向左轉會離我將去的公園更遠一些,但是我寧願多走一點,不止是因為接近野地而已,從這裡到公園,會經過一整排的桂花樹,它總是讓我感覺一天是從愉悅中甦醒的。
我慢慢走,調整了步伐和呼吸,其實步行是一種溫柔的運動,你不必趕時間,時間也不會追趕你,你專注於腳下的呼吸,不管是在山上野地或都市,都是如此,這樣的步行,因為浪漫,所以才稱為「散」。寫《溫柔的散步藝術》作家史帝芬格雷說:「當你在山野步行到累了,你坐在山坡上或老樹下,或把腳伸開躺在小溪旁的河灘地,你終會發現大自然的大門正悄悄為你打開了。」而現在,每一天的開始,我們都希望用對的方法更接近自然一些。
公園前的阿勃勒行道樹已經盛開,黃色的花蕾懸吊著,我離開柏油路面,轉進一片小葉欖仁的樹林,如果是夏天的午後來這裡,已經是蟬音一片了,我可以感覺春雨後腳下鬆軟的泥土,想必那些蟬的若蟲還在我的腳底下蟄伏著,不知道還要歷經幾個春天,才能爬上枝頭鳴叫?聽說島國南方的蟬體型較小,稱為十三年蟬,十三年指的是在地底下若蟲的蟄伏期,然後爬上枝頭成為成蟬,發出第一聲鳴叫,這樣的鳴叫會淹沒一整座公園,從夏天到秋涼時節。台灣俗稱蟬為「暗埔啼」,意思是黃昏時候鳴叫。事實上,蟬的啼音不見得一定是黃昏,盛夏的午後時分已是蟬音大作了;倒是牠們的生命短暫卻是事實,從若蟲到成蟬先要十三年的蟄伏,但是生命卻度不過晚秋。十三年的黑暗只能換來一夏,其命多麼艱難啊!成蟬經過夏季的吶喊後,開始生育產卵,蟲卵在樹縫中因為風的因緣,會掉落土地上,再度潛入無邊的黑暗,等待另一個十三年的重生,隨季節來去,循環不已。北方也有蟬音,因為天氣較冷,蟬的重生一次的循環是十七年,這種蟬的體型較大,較黑,稱為十七年蟬。
想到泥土下方,有修練的蟲正進行十七年的漫長黑暗等待,我放輕步伐,以免驚擾了牠們。
我已經離開公園,向著海濱的方向前行,天已微微發亮,可以看到遠天的魚肚白,但是因為北方的沙塵來襲,所以天還是灰濛濛的,有肉眼難見的懸浮物飄散著,路上的行人增多了,其中一定有不少和我一樣晨起漫步的人吧!
終於看到海了,卻沒有往日的蔚藍,聽說,在末日降臨時,一切的腐敗是從大海開始的,人類正努力著要拯救自己所造成的地球汙染。二十年前以《克斯汀溪的朝聖者》一書獲得普立茲自然寫作獎的安妮迪勒如此描述末日世界:「我必須承認海洋是一杯死亡之水,而陸地則是一塊有汙染的祭壇石板,我們這些末日的存活者正在船隻的殘骸上擠在一起,靠著被拋在海中的貨物維生,我們是逃亡者,我們在恐懼中醒來,在飢餓中覓食,還帶著滿口鮮血入睡。」
這是安妮所預想的末日,就像今天的海洋被沙塵籠罩著,一點點透明都失去了,如同末日。
我走近海邊,沿著木麻黃防風林的小路,出現一群獼猴向晨起的人們討食。這片防風林宛然成了獼猴新的棲地,本來獼猴的棲地在更山裡的國家公園保育區,可能因為生態保育員嚴禁遊客餵食獼猴,這些失去野外求生技術的獼猴,只好離開保育區,向更低海拔的地區流離,至少此地距民宅較近,可以討到食物。向人類索取食物已經是獼猴的習慣,牠哪顧得你人間的法律。
生存是真正的硬道理。這句話說得沒錯,看到猴子,我倒想起日本的獼猴,宮崎縣的幸島有一群野生獼猴,以野生地瓜維生,過去猴子從野地取得地瓜,只是用手剝掉泥土就吃了,從未有一隻猴子在乎是否乾淨,有一天一隻年輕的猴子發現吃地瓜前先用溪水洗淨,吃來更甘美,這個動作不久就傳遍這座島了。當雨季停了,溪水乾了,猴子還會到海邊照樣洗地瓜。當幸島的猴子學會洗地瓜時,遠在兩百公里外的大分縣山上的猴子也開始一樣的動作,科學家找不到幸島猴子可能離島去教育大分縣猴子的可能,到底是怎麼樣的力量造成的?答案很簡單,良善的意念是可以在空中傳達的,所以,人也是一樣,當你起了一個善念的同時,在世界任何一個地方,只要是和你一樣波長頻率的人,就感受到這樣的善念了,而且會付諸實行。猴子的故事還沒完,不管是大分或幸島,總有百分之十的猴子拒絕學習洗地瓜,島上的生態研究員終於作出結論,這些拒絕學習新事物的猴子,幾乎都是老猴子和握有權勢的領袖猴。你看,人類社會不也是如此嗎?
新的末日時代的社會向我們襲來,就像晨間飄散於空氣中的沙塵暴,我們是否應學猴子一樣,適應新的世界?
沙灘上的人越來越多,而我的散步總在都市邊緣的海邊停止,再循原路回到斗室,通常,這時候天色已經大亮,又是一天的開始。
【2010/09/02 聯合報】
http://udn.com/NEWS/READING/X5/5825947.shtml
2010年9月2日 星期四
手機實名制上路
◆手機實名制上路 遊客影響大 北京報攤已停售中移動門號 違規將罰5千人民幣
* 2010-09-02
* 旺報
* 【記者蒼弘慈/綜合報導】
醞釀多時的手機實名制,昨(1)日終於在大陸正式執行,除了影響超過3.2億未登記的老用戶,必須在未來3年內做好補登資料的手續外,更大的影響在於,以往台灣旅客赴大陸旅遊時,為了時間效益、方便性,通常會選擇無需身分證明的易付卡,但未來台灣旅客、商務旅客必須備妥台胞證,才可以擁有一個大陸的手機號碼。
據了解,受到政策影響,目前北京的報攤已經停止販售中國移動的手機門號,如果攤販違反規定販售,最高還可處5000元人民幣。不過,還是有部分攤販販售中國聯通的門號,但購買時仍必須出示身分證件正本和影本,在報攤填寫聯通的人網單據,才可買門號。
根據統計顯示,目前大陸手機用戶已經超過7億人,有3.2億用戶沒有進行實名登記,其中中國移動用戶0.23億、中國電信用戶2.1億、中國聯通用戶0.88億。由於現在大陸垃圾手機簡訊氾濫,加上許多詐欺犯罪都是使用非實名制的手機號碼,導致出台實名制有其必要性。
抑制詐騙 大陸下重手
大陸電子商務研究中心分析師張周平認為,手機實名制可以有效地規範目前的市場秩序,有助於解決垃圾短信滿天飛的局面,也能遏制目前愈演愈烈的短信詐騙等行為。
但龐大的未登記數量,為實名制增添許多難度,此外,也有人抱怨實名制使新辦手機號碼增添不少繁雜度。因為以往台灣的商務人士、遊客赴大陸時,無需身分證件就可於機場、報攤隨手取得易付卡,只要報攤老闆按幾個號碼,隨即幫你開通,但現在這種便利已不復在。
台客買門號 須台胞證
實名制上路後,未來台灣人想要擁有一個大陸門號,必須持台胞證進行登記手續,且中國移動更嚴格規定必須本人親自赴營業廳辦理,才可以擁有一個大陸手機門號。
對於實名制帶來的繁雜手續,長期待在大陸的台商倒沒有什麼反應,一位上海台商表示,由於長期待在大陸,當時辦手機門號時,就是拿台胞證登記辦理,所以這個政策對像他一樣的台商來說沒有影響。
但是,他認為對短期出差的商務人士、遊客來說,可能影響比較大,因為所耗費的時間會比較多。
http://news.chinatimes.com/tech/0,5249,12050903x122010090200395,00.html
◆保護隱私權 須有嚴格法規
* 2010-09-02
* 旺報
* 【記者蒼弘慈/綜合報導】
歷經5年爭論的手機實名制,昨天正式在大陸上路,除了顯示大陸在手機訊息管理上的進步外,也可節省號碼資源,更有利於遏制色情、詐騙等違法犯罪行為。不過,大陸各大報章雜誌、學界也紛紛跳出來呼籲,必須有嚴格法規措施保護民眾隱私權,否則可能出現舊患未除又添新憂的局面。
包括《人民日報》、《東方早報》、《文匯報》昨日都發文呼籲必須保護使用者的資訊安全。因為使用者個人資訊資料的洩露,是民眾遭受違法資訊侵擾及電話詐騙的根源,實名制制度必須建立在個人信用體系保護機制和監管規則。
但大陸至今仍沒有專門的隱私權保護或個人資訊保護方面的法律,僅有的涉及個人資訊保護條例的《民法通則》,且因立法時間久遠,未考慮到資訊爆炸時代的具體情況,缺乏可操作性。
因此,專家表示,手機實名制要做確實,通信監管部門和電信運營商先要做「實」相關基礎工作,當務之急是電信監管部門必須出台一些管理規定,以避免資訊洩露、用假證開戶的現象出現。
http://news.chinatimes.com/tech/0,5249,12050903x122010090200400,00.html
* 2010-09-02
* 旺報
* 【記者蒼弘慈/綜合報導】
醞釀多時的手機實名制,昨(1)日終於在大陸正式執行,除了影響超過3.2億未登記的老用戶,必須在未來3年內做好補登資料的手續外,更大的影響在於,以往台灣旅客赴大陸旅遊時,為了時間效益、方便性,通常會選擇無需身分證明的易付卡,但未來台灣旅客、商務旅客必須備妥台胞證,才可以擁有一個大陸的手機號碼。
據了解,受到政策影響,目前北京的報攤已經停止販售中國移動的手機門號,如果攤販違反規定販售,最高還可處5000元人民幣。不過,還是有部分攤販販售中國聯通的門號,但購買時仍必須出示身分證件正本和影本,在報攤填寫聯通的人網單據,才可買門號。
根據統計顯示,目前大陸手機用戶已經超過7億人,有3.2億用戶沒有進行實名登記,其中中國移動用戶0.23億、中國電信用戶2.1億、中國聯通用戶0.88億。由於現在大陸垃圾手機簡訊氾濫,加上許多詐欺犯罪都是使用非實名制的手機號碼,導致出台實名制有其必要性。
抑制詐騙 大陸下重手
大陸電子商務研究中心分析師張周平認為,手機實名制可以有效地規範目前的市場秩序,有助於解決垃圾短信滿天飛的局面,也能遏制目前愈演愈烈的短信詐騙等行為。
但龐大的未登記數量,為實名制增添許多難度,此外,也有人抱怨實名制使新辦手機號碼增添不少繁雜度。因為以往台灣的商務人士、遊客赴大陸時,無需身分證件就可於機場、報攤隨手取得易付卡,只要報攤老闆按幾個號碼,隨即幫你開通,但現在這種便利已不復在。
台客買門號 須台胞證
實名制上路後,未來台灣人想要擁有一個大陸門號,必須持台胞證進行登記手續,且中國移動更嚴格規定必須本人親自赴營業廳辦理,才可以擁有一個大陸手機門號。
對於實名制帶來的繁雜手續,長期待在大陸的台商倒沒有什麼反應,一位上海台商表示,由於長期待在大陸,當時辦手機門號時,就是拿台胞證登記辦理,所以這個政策對像他一樣的台商來說沒有影響。
但是,他認為對短期出差的商務人士、遊客來說,可能影響比較大,因為所耗費的時間會比較多。
http://news.chinatimes.com/tech/0,5249,12050903x122010090200395,00.html
◆保護隱私權 須有嚴格法規
* 2010-09-02
* 旺報
* 【記者蒼弘慈/綜合報導】
歷經5年爭論的手機實名制,昨天正式在大陸上路,除了顯示大陸在手機訊息管理上的進步外,也可節省號碼資源,更有利於遏制色情、詐騙等違法犯罪行為。不過,大陸各大報章雜誌、學界也紛紛跳出來呼籲,必須有嚴格法規措施保護民眾隱私權,否則可能出現舊患未除又添新憂的局面。
包括《人民日報》、《東方早報》、《文匯報》昨日都發文呼籲必須保護使用者的資訊安全。因為使用者個人資訊資料的洩露,是民眾遭受違法資訊侵擾及電話詐騙的根源,實名制制度必須建立在個人信用體系保護機制和監管規則。
但大陸至今仍沒有專門的隱私權保護或個人資訊保護方面的法律,僅有的涉及個人資訊保護條例的《民法通則》,且因立法時間久遠,未考慮到資訊爆炸時代的具體情況,缺乏可操作性。
因此,專家表示,手機實名制要做確實,通信監管部門和電信運營商先要做「實」相關基礎工作,當務之急是電信監管部門必須出台一些管理規定,以避免資訊洩露、用假證開戶的現象出現。
http://news.chinatimes.com/tech/0,5249,12050903x122010090200400,00.html
Google將主宰未來世界
◆Google將主宰未來世界
* 2010-09-02
* 工商時報
* 【蕭美惠】
美籍加拿大科幻小說作家威廉.吉布森(William Gibson)投書紐約時報表示,遠超過科幻小說所能想像的人工智慧,網搜龍頭Google已使得這個世界更加透明,更容易搜尋。在未來世界,Google甚至將替我們決定接下來該怎麼做。
「我真的認為大多數人並不希望Google回答他們的問題,」這個網搜龍頭的執行長施密特(Eric Schmidt)最近在一次訪談表示。「他們希望Google告訴他們接下來該怎麼做。」作者亦認同,人們確實希望Google告訴他們接下來該怎麼做,但應該要有一些限定條件。
在科幻小說裏,電腦會告訴我們該怎麼做。電影《2001太空漫遊》(2001: A Space Odyssey)的超智能電腦HAL 9000,總會提供可靠的建議,直到它叛變為止。吉布森指出,那台人工智慧電腦是抽象的,像是瓶中精靈,是屬於我們的。但是,Google是個實體,是一家勢力與規模龐大的公司。而且,Google不是屬於我們的。
我們從來不曾想像過人工智慧會是這樣。我們想像的是跟精靈一樣的抽象物體。我們從未想過新興科技會讓立法變得陳舊,事實卻是如此。在科技主導變遷的世界裏,立法總是跟不上腳步,而未來的核心架構將由Google這類實體建立。
執行長施密特是次訪談當中,主要在討論另一項主題:他主張不幸在社交網站曝露私生活的年輕人,在成年後應有權利更換姓名及取得新身份。作者指出,這其實是Google在佈建新世界架構的過程中,造成社會混亂現象,需要立法機構盡力來修補。
吉布森認為,假如Google真的十分重視這個議題,或許該公司應該在兒童出生時發給他們免費的「訓練生」身份,在成年時取消。屆時人們可以選擇是否將成人身份與童年身份連結起來。但是履歷表上缺乏童年畢竟很可疑,所以會造就出一個新的產業,提供假造的青少年時期,進而培育出大量的小說作者。這也算是意外的好處之一。
作者強調,這當然不是一個很實際的主意,可是,一想到將來有數百萬人將活在他們個人的證人保護計畫當中,被他們年輕時的愚蠢行為所囚禁,便刺激了他的創作靈感。同時,作者亦不認為人們可以相信Google絕不會把我們年少輕狂的歲月揭發出來,這個搜尋引擎成為無從想像的透明化工具之後,終究會這麼做的。
最後,作者奉勸,那些在網路上放蕩不羈的人好自為之,因為將來必將走向一個更可以Google的世界,而在那個世界,Google在一個比目前高出許多的程度,將替我們決定接下來該怎麼做。(蕭美惠整理)
http://news.chinatimes.com/tech/0,5249,12050903x122010090200318,00.html
* 2010-09-02
* 工商時報
* 【蕭美惠】
美籍加拿大科幻小說作家威廉.吉布森(William Gibson)投書紐約時報表示,遠超過科幻小說所能想像的人工智慧,網搜龍頭Google已使得這個世界更加透明,更容易搜尋。在未來世界,Google甚至將替我們決定接下來該怎麼做。
「我真的認為大多數人並不希望Google回答他們的問題,」這個網搜龍頭的執行長施密特(Eric Schmidt)最近在一次訪談表示。「他們希望Google告訴他們接下來該怎麼做。」作者亦認同,人們確實希望Google告訴他們接下來該怎麼做,但應該要有一些限定條件。
在科幻小說裏,電腦會告訴我們該怎麼做。電影《2001太空漫遊》(2001: A Space Odyssey)的超智能電腦HAL 9000,總會提供可靠的建議,直到它叛變為止。吉布森指出,那台人工智慧電腦是抽象的,像是瓶中精靈,是屬於我們的。但是,Google是個實體,是一家勢力與規模龐大的公司。而且,Google不是屬於我們的。
我們從來不曾想像過人工智慧會是這樣。我們想像的是跟精靈一樣的抽象物體。我們從未想過新興科技會讓立法變得陳舊,事實卻是如此。在科技主導變遷的世界裏,立法總是跟不上腳步,而未來的核心架構將由Google這類實體建立。
執行長施密特是次訪談當中,主要在討論另一項主題:他主張不幸在社交網站曝露私生活的年輕人,在成年後應有權利更換姓名及取得新身份。作者指出,這其實是Google在佈建新世界架構的過程中,造成社會混亂現象,需要立法機構盡力來修補。
吉布森認為,假如Google真的十分重視這個議題,或許該公司應該在兒童出生時發給他們免費的「訓練生」身份,在成年時取消。屆時人們可以選擇是否將成人身份與童年身份連結起來。但是履歷表上缺乏童年畢竟很可疑,所以會造就出一個新的產業,提供假造的青少年時期,進而培育出大量的小說作者。這也算是意外的好處之一。
作者強調,這當然不是一個很實際的主意,可是,一想到將來有數百萬人將活在他們個人的證人保護計畫當中,被他們年輕時的愚蠢行為所囚禁,便刺激了他的創作靈感。同時,作者亦不認為人們可以相信Google絕不會把我們年少輕狂的歲月揭發出來,這個搜尋引擎成為無從想像的透明化工具之後,終究會這麼做的。
最後,作者奉勸,那些在網路上放蕩不羈的人好自為之,因為將來必將走向一個更可以Google的世界,而在那個世界,Google在一個比目前高出許多的程度,將替我們決定接下來該怎麼做。(蕭美惠整理)
http://news.chinatimes.com/tech/0,5249,12050903x122010090200318,00.html
維護空氣品質 建立總量管制
◆維護空氣品質 建立總量管制
* 2010-09-02
* 中國時報
* 【程萬里】
近些年以來,石化業的環境汙染事件一再的發生。業者大佬心態是主因,對於工安環保設備之投資與維護掉以輕心;利潤回饋社會、創造消費、就業機會等各方面之事皆敷衍以對,令人失望!這些應是近月以來,石化業慘遭舉國撻伐,成了過街之鼠的原因。然而長遠看,為維護環境並兼顧經濟發展,在管制空氣汙染上,有必要建立「總量管制」機制。
比較一下國光石化與台塑六輕,環保人士關心的二氧化碳排放,國光石化為一一八七萬噸/年,而台塑六輕為六七五七萬噸/年;若台塑六輕五期增建運轉則增加為七八一五萬噸/年,排放量為國光石化五到六倍之多。從產能價值來看,初略估計,國光石化每噸乙烯的產出將排放四.九四噸二氧化碳,台塑六輕排放二一.六五噸,為國光石化的四倍之多。若僅以二氧化碳為考量,則應責成台塑六輕即刻改善,投資更新製程提高能耗效率,或改變燃料結構(少燒煤)。
以上之分析提供另一個思考方向,與其讓「高汙染」的台塑六輕繼續開工,不如讓「低汙染」國光石化建廠?此問題基本上應在國光石化建廠的排放增量與日後六輕減產或汙染減量上應有對應的平衡性,也就是國光石化的營運是否在取代六輕產能之後,整體汙染排放量能不增反減。
環保署對固定汙染源的煙道管制雖行之有年,也頗見成效,然問題在於地方環保局僅能以排煙濃度為管制標準;只要排煙中汙染物濃度未超過標準,連罰單都不得開,更遑論勒令停止運作或關閉。目前管制空氣汙染排放濃度的做法,仍屬「見樹不見林」,未能掌握整體大局。
拙見以為,當務之急是要建立各空品區「總量管制」之機制。要先評估各空品區所能負荷空汙量的承受總量,在管制區內所有排放總量不得超出承受總量。此為可長可久永續經營之道。在評估承受總量時,也要考量境外傳輸現象;氣流之流動是不受空品區之限制,尤其是當台灣籠罩在大尺度的東北季風與西南氣流時,不只是跨區,甚至有境外傳輸之現象。在地廣人稀工業區與住宅區遙隔數十公里或數百公里的國度,還可以拖一陣子再說,然在地狹人稠、工廠與住宅交錯間雜的台灣已是燃眉之急。
懇切呼籲環保署加速加力推動「總量管制」之制度化。《空氣汙染防制法》雖明文制定,若能盡速落實,當是台灣「永續發展」之基石。執行「總量管制」並非「挾泰山超北海」之不可能,環保署要加油,但不可掉以輕心,今天再不做,明天會後悔。
(作者曾任職聯合國環境規劃UNEP環境評估部,現為台灣發展研究院環境資源管理研究所所長)
http://news.chinatimes.com/forum/0,5252,11051401x112010090200446,00.html
* 2010-09-02
* 中國時報
* 【程萬里】
近些年以來,石化業的環境汙染事件一再的發生。業者大佬心態是主因,對於工安環保設備之投資與維護掉以輕心;利潤回饋社會、創造消費、就業機會等各方面之事皆敷衍以對,令人失望!這些應是近月以來,石化業慘遭舉國撻伐,成了過街之鼠的原因。然而長遠看,為維護環境並兼顧經濟發展,在管制空氣汙染上,有必要建立「總量管制」機制。
比較一下國光石化與台塑六輕,環保人士關心的二氧化碳排放,國光石化為一一八七萬噸/年,而台塑六輕為六七五七萬噸/年;若台塑六輕五期增建運轉則增加為七八一五萬噸/年,排放量為國光石化五到六倍之多。從產能價值來看,初略估計,國光石化每噸乙烯的產出將排放四.九四噸二氧化碳,台塑六輕排放二一.六五噸,為國光石化的四倍之多。若僅以二氧化碳為考量,則應責成台塑六輕即刻改善,投資更新製程提高能耗效率,或改變燃料結構(少燒煤)。
以上之分析提供另一個思考方向,與其讓「高汙染」的台塑六輕繼續開工,不如讓「低汙染」國光石化建廠?此問題基本上應在國光石化建廠的排放增量與日後六輕減產或汙染減量上應有對應的平衡性,也就是國光石化的營運是否在取代六輕產能之後,整體汙染排放量能不增反減。
環保署對固定汙染源的煙道管制雖行之有年,也頗見成效,然問題在於地方環保局僅能以排煙濃度為管制標準;只要排煙中汙染物濃度未超過標準,連罰單都不得開,更遑論勒令停止運作或關閉。目前管制空氣汙染排放濃度的做法,仍屬「見樹不見林」,未能掌握整體大局。
拙見以為,當務之急是要建立各空品區「總量管制」之機制。要先評估各空品區所能負荷空汙量的承受總量,在管制區內所有排放總量不得超出承受總量。此為可長可久永續經營之道。在評估承受總量時,也要考量境外傳輸現象;氣流之流動是不受空品區之限制,尤其是當台灣籠罩在大尺度的東北季風與西南氣流時,不只是跨區,甚至有境外傳輸之現象。在地廣人稀工業區與住宅區遙隔數十公里或數百公里的國度,還可以拖一陣子再說,然在地狹人稠、工廠與住宅交錯間雜的台灣已是燃眉之急。
懇切呼籲環保署加速加力推動「總量管制」之制度化。《空氣汙染防制法》雖明文制定,若能盡速落實,當是台灣「永續發展」之基石。執行「總量管制」並非「挾泰山超北海」之不可能,環保署要加油,但不可掉以輕心,今天再不做,明天會後悔。
(作者曾任職聯合國環境規劃UNEP環境評估部,現為台灣發展研究院環境資源管理研究所所長)
http://news.chinatimes.com/forum/0,5252,11051401x112010090200446,00.html
搞懂兩岸法制 避開商業陷阱
◆搞懂兩岸法制 避開商業陷阱
【經濟日報╱記者楊毅/台北報導】
2010.09.02 03:29 am
後ECFA時代,資策會科技法律中心表示,由於兩岸的經濟結構與法制體系迥異,建議國內產業應事先掌握兩岸科技研發的法制脈動,否則未來可能會流失發展先機,甚至落入各種商業陷阱。
資策會科法中心指出,中國從「世界工廠」轉型為「世界市場」,吸引全球資金、技術及人才匯集,兩岸簽署ECFA及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後,將為國內產業發展及布局投下巨大變數。
資策會科法中心認為,政府應從「資源整合觀點」,重新檢視及盤整國內科研法令與產業布局的策略,創造國內產業發展有利位置。以現階段為例,國內產業創新條例、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及科學技術基本法等三大體系法規,對於核心技術保護均有相關規定,未來三者如何協調運作更顯得重要。
資策會科法中心強調,台商規劃各項合作或布局前,必須事先掌握中國基本法規資訊,例如根據大陸專利法規定,在大陸完成的發明,如果想在台灣申請專利保護,必須先通過「保密審查」;未來台商有意將完成後的相關技術成果帶回台灣加值運用,必須根據大陸「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取得許可。上述均為兩岸法規上的重要差異,更是過去台商較不熟悉或容易忽略的領域。
針對智財權保護議題,資策會科法中心表示,兩岸智財權保護合作協議簽署後,未來具體執行及協處機制是否能夠落實,仍有待觀察,兩岸互認「優先權」後,中國特有的專利「保密審查」制度將如何運作,則是挑動兩岸「政治紅線」的另一項關注重點。
國內IC設計龍頭義隆電子董事長葉儀皓表示,國內產業具有優良科技人才及完整半導體產業鍊,未來中國如果能發展出相對成熟的環境,相信產業界對兩岸相輔相成的實質合作,會抱持樂觀其成的態度。
【2010/09/02 經濟日報】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5823867.shtml
◆《社會》台灣律師難考,學子轉戰大陸
* 2010-08-24 08:47
* 時報資訊
* 【時報-台北電】
東吳大學法律系5年級學生劉人齊,日前申請上大陸對外經濟貿易大學碩士班,他預計8月底前往中國大陸展開新的生涯,並希望在兩年後取得當地律師執照。他要讓自己投身成為一位專業、從事有關台商公司的法律顧問,處理兩岸的投資糾紛案件。
大陸於2003年因與港澳簽署「更緊密的經貿關係安排」(CEPA)後,已開放港澳民眾報考大陸國家司法考試,但港澳考生每年都只有個位數考生通過考試,從2008年4月16日起,大陸對台開放司法考試,台灣考生第一年的表現,無論上榜人數或上榜率都超過港澳。而通過考試的台灣考生,可在接到通知書後,按規定申請授與法律執業資格,領取「法律職業資格證書」。
近年來熱衷於登陸取得此一證書的台灣人愈來愈多,且一直以來,在兩岸間擔任台商法律顧問的人並不少。但對一個80後段班的年輕人,是什麼因素促使他想前進大陸?在異地衝刺屬於自己的理想?劉人齊在受訪時表示,台灣法律科系培養了學生思考邏輯清晰的能力,法學基礎也厚實。但法律相關系所畢業生面對錄取率只有8%的律師執照考,及缺額更少的司法國考環境,多數人選擇前往補習班補習。
據悉,目前在律師執照只取報考人數前8%的狀況下,應屆考上人數只占當屆畢業生1%~2%,考不上執照多半都選擇服兵役,或繼續當專職考生。劉人齊則選擇藉由港澳台大學考試管道考取了大陸對外經濟貿易大學研究所,到北京開始兩年的讀書生活。
除了興趣、就業、環境三個要件外,剛好修習大陸法律制度相關課程得知大陸目前開放律師執照考試,便決定放手一搏。他表示,一般大眾對於司法人才往後出路的既有概念,多半都是國考為主,導致台灣學生對未來就業選擇不外乎就書記官、檢察官等國家職缺。而台灣每年從各大學法律系畢業人數不斷增加,呈現僧多粥少的狀態。
與其花兩到三年的時間準備國考,不如先去大陸就讀增進視野熟悉環境,再進而考取大陸律師執照考試。相對增加自己以後在公司聘請法律顧問上的優勢,也因熟悉當地人文環境而得心應手。
台灣考生想報考大陸各項資格考試或認證,除了著眼於大陸商機,有的則認為多一項資格證照比較容易取得優勢。且大陸司法考試多半是選擇、多選、簡答、申論,相對於台灣考試多以申論為主,台灣考生考取律師資格考試仍占些許優勢。
日前得到大陸律師正式證書,處理過多件大陸投資糾紛案件的律師朱襄陽受訪時則表示,台灣學生想前進大陸當律師者近年不在少數,但真正成功的比例卻不多。原因在於大陸律師業競爭激烈及台商處理案例的模式,上海、北京的執業律師人數比例遠比台灣執業律師來的多且密度高。而台商在處理兩岸投資糾紛案例多半都有兩種現象:一是沒有找律師的預算,二是遇到糾紛時較偏向以人情解決。
朱襄陽認為台灣學生具有法律理論強的優勢,但經驗、心細、專業度及差異化,才是能在大陸競爭勝出的關鍵。台灣的合同多半是偏向誠信、不繁瑣的特色,但大陸合同要求的是細膩化。沒有時間經驗的磨練及多方參考案例、專研相關法律,很難有效的替客戶解決投資上的狀況。而能找到自己與同業的差異化及加強外語能力,才是未來在同業界勝出的關鍵點。 (新聞來源:工商時報─曾詩涵)
http://money.chinatimes.com/news/news-content.aspx?id=20100824001598&cid=1206
【經濟日報╱記者楊毅/台北報導】
2010.09.02 03:29 am
後ECFA時代,資策會科技法律中心表示,由於兩岸的經濟結構與法制體系迥異,建議國內產業應事先掌握兩岸科技研發的法制脈動,否則未來可能會流失發展先機,甚至落入各種商業陷阱。
資策會科法中心指出,中國從「世界工廠」轉型為「世界市場」,吸引全球資金、技術及人才匯集,兩岸簽署ECFA及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後,將為國內產業發展及布局投下巨大變數。
資策會科法中心認為,政府應從「資源整合觀點」,重新檢視及盤整國內科研法令與產業布局的策略,創造國內產業發展有利位置。以現階段為例,國內產業創新條例、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及科學技術基本法等三大體系法規,對於核心技術保護均有相關規定,未來三者如何協調運作更顯得重要。
資策會科法中心強調,台商規劃各項合作或布局前,必須事先掌握中國基本法規資訊,例如根據大陸專利法規定,在大陸完成的發明,如果想在台灣申請專利保護,必須先通過「保密審查」;未來台商有意將完成後的相關技術成果帶回台灣加值運用,必須根據大陸「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取得許可。上述均為兩岸法規上的重要差異,更是過去台商較不熟悉或容易忽略的領域。
針對智財權保護議題,資策會科法中心表示,兩岸智財權保護合作協議簽署後,未來具體執行及協處機制是否能夠落實,仍有待觀察,兩岸互認「優先權」後,中國特有的專利「保密審查」制度將如何運作,則是挑動兩岸「政治紅線」的另一項關注重點。
國內IC設計龍頭義隆電子董事長葉儀皓表示,國內產業具有優良科技人才及完整半導體產業鍊,未來中國如果能發展出相對成熟的環境,相信產業界對兩岸相輔相成的實質合作,會抱持樂觀其成的態度。
【2010/09/02 經濟日報】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5823867.shtml
◆《社會》台灣律師難考,學子轉戰大陸
* 2010-08-24 08:47
* 時報資訊
* 【時報-台北電】
東吳大學法律系5年級學生劉人齊,日前申請上大陸對外經濟貿易大學碩士班,他預計8月底前往中國大陸展開新的生涯,並希望在兩年後取得當地律師執照。他要讓自己投身成為一位專業、從事有關台商公司的法律顧問,處理兩岸的投資糾紛案件。
大陸於2003年因與港澳簽署「更緊密的經貿關係安排」(CEPA)後,已開放港澳民眾報考大陸國家司法考試,但港澳考生每年都只有個位數考生通過考試,從2008年4月16日起,大陸對台開放司法考試,台灣考生第一年的表現,無論上榜人數或上榜率都超過港澳。而通過考試的台灣考生,可在接到通知書後,按規定申請授與法律執業資格,領取「法律職業資格證書」。
近年來熱衷於登陸取得此一證書的台灣人愈來愈多,且一直以來,在兩岸間擔任台商法律顧問的人並不少。但對一個80後段班的年輕人,是什麼因素促使他想前進大陸?在異地衝刺屬於自己的理想?劉人齊在受訪時表示,台灣法律科系培養了學生思考邏輯清晰的能力,法學基礎也厚實。但法律相關系所畢業生面對錄取率只有8%的律師執照考,及缺額更少的司法國考環境,多數人選擇前往補習班補習。
據悉,目前在律師執照只取報考人數前8%的狀況下,應屆考上人數只占當屆畢業生1%~2%,考不上執照多半都選擇服兵役,或繼續當專職考生。劉人齊則選擇藉由港澳台大學考試管道考取了大陸對外經濟貿易大學研究所,到北京開始兩年的讀書生活。
除了興趣、就業、環境三個要件外,剛好修習大陸法律制度相關課程得知大陸目前開放律師執照考試,便決定放手一搏。他表示,一般大眾對於司法人才往後出路的既有概念,多半都是國考為主,導致台灣學生對未來就業選擇不外乎就書記官、檢察官等國家職缺。而台灣每年從各大學法律系畢業人數不斷增加,呈現僧多粥少的狀態。
與其花兩到三年的時間準備國考,不如先去大陸就讀增進視野熟悉環境,再進而考取大陸律師執照考試。相對增加自己以後在公司聘請法律顧問上的優勢,也因熟悉當地人文環境而得心應手。
台灣考生想報考大陸各項資格考試或認證,除了著眼於大陸商機,有的則認為多一項資格證照比較容易取得優勢。且大陸司法考試多半是選擇、多選、簡答、申論,相對於台灣考試多以申論為主,台灣考生考取律師資格考試仍占些許優勢。
日前得到大陸律師正式證書,處理過多件大陸投資糾紛案件的律師朱襄陽受訪時則表示,台灣學生想前進大陸當律師者近年不在少數,但真正成功的比例卻不多。原因在於大陸律師業競爭激烈及台商處理案例的模式,上海、北京的執業律師人數比例遠比台灣執業律師來的多且密度高。而台商在處理兩岸投資糾紛案例多半都有兩種現象:一是沒有找律師的預算,二是遇到糾紛時較偏向以人情解決。
朱襄陽認為台灣學生具有法律理論強的優勢,但經驗、心細、專業度及差異化,才是能在大陸競爭勝出的關鍵。台灣的合同多半是偏向誠信、不繁瑣的特色,但大陸合同要求的是細膩化。沒有時間經驗的磨練及多方參考案例、專研相關法律,很難有效的替客戶解決投資上的狀況。而能找到自己與同業的差異化及加強外語能力,才是未來在同業界勝出的關鍵點。 (新聞來源:工商時報─曾詩涵)
http://money.chinatimes.com/news/news-content.aspx?id=20100824001598&cid=1206
兩小無猜 為何以法繩之
◆兩小無猜 為何以法繩之
* 2010-09-02
* 中國時報
* 【蘇芊玲】
近日幾起對未成年人的性侵案,引起社會關注。一般民主國家皆訂有未成年人的性同意權年齡限制,我國亦不例外。原則上,任何人對未滿十六歲的人發生性行為,一律會被視為妨害性自主;發生性行為的雙方年齡差距愈大,行為人該負的責任也應愈大。但值得注意的是,面對日益增多的未成年人的性行為,我們社會的處理方式,有改進必要。
但十六歲以下人發生性行為的對象,並不全然是成年人,也包括十八歲以下的未成年人。針對此,刑法二二七條之一特別網開一面,十八歲以下之行為人得減輕或免除其刑,此即一般所稱「兩小無猜」條款。二二九條並敘明,「兩小無猜」採告訴乃論。
另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之規定,相關人員(包括教育人員)知悉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者,應立即於二十四小時內通報主管機關。據此,教育部擬定了「責任通報」的流程並嚴格要求學校落實。而按《性別平等教育法》,學校有責任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事件,並將處理結果回報給教育部。
以九十七學年度為例,教育部接獲的相關通報,國中部分,性侵害事件共計二○八件;高中部分,性侵害事件共計一○四件。而二○○八年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接獲的性侵害犯罪通報件數為八五二一件,女性受害者占九一.二%,其中十二到十八歲的女性占了將近一半,而未滿十八歲的加害人則有七五一人。此統計雖未顯示其中有多少是屬二二七條的「兩小無猜」式合意性行為,但因我國十八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大多在學,強制性交部分,經校園知悉並通報給教育部的數字顯然偏低。
合理推估兩小無猜性行為的實際發生數,應也遠大於通報數。這個落差當然也可以從其他調查獲得佐證,譬如國民健康局曾調查國中生、高中職和五專生發生性行為的比率,發現有經驗者已不在少數。
除了對性的保守觀念等因素,一律將十六歲以下未成年人的性視為「妨害性自主」先行通報,再決定是否提出告訴(如果是兩小無猜,法定監護人有權決定),或提出告訴後法院再衡酌「減輕或免除其刑」。這樣的法律處理方式,會不會就是學校知悉學生發生性行為數字僅「冰山一角」的主要原因?
針對未成年學生發生性行為,目前法律的規定已相當明確,家長的親權又受到保障,反而是學校的角色較為薄弱,不但難與前兩者抗衡,教育的著力點也無從發揮。實務上當然也曾發生不少令人遺憾的案例,譬如高一導師從周記知悉女學生發生性行為,告知校方進行通報,造成師生之間嚴重的對立和不信任感;國三同班同學的戀情,在雙方家長堅持提告之下,小情侶雙雙被送進少年院感化。
違反意願或年齡差距過大的性行為,以法律途徑處理,應該沒有疑義;但未成年人的兩小無猜性行為,是否必要優先以法律事件處理?親權的介入可以到什麼程度?學校可否扮演更積極的性教育和性別教育角色?性同意年齡,是否需要更細緻周延的規範?其他國家有沒有值得參考的做法?而最最重要的是,當事人的權益和意願如何被尊重和保護?目前這樣的處理方式,會不會讓青少年男女根本不想與師長分享他/她們的這個生命經驗,碰到問題也不敢求助,萬一被知道了,一番折騰下來,不但達不到教育效果,還可能造成不必要的傷害?
面對當今青少年學生各種實際的生命經驗,如何有更積極務實、更友善多元的態度和作為,是所有成年人,尤其是教育主事者,不可迴避的問題,值得大家共同思考。
(作者為銘傳大學通識教育中心副教授,台灣性別平等教育協會監事)
http://news.chinatimes.com/forum/0,5252,11051401x112010090200398,00.html
* 2010-09-02
* 中國時報
* 【蘇芊玲】
近日幾起對未成年人的性侵案,引起社會關注。一般民主國家皆訂有未成年人的性同意權年齡限制,我國亦不例外。原則上,任何人對未滿十六歲的人發生性行為,一律會被視為妨害性自主;發生性行為的雙方年齡差距愈大,行為人該負的責任也應愈大。但值得注意的是,面對日益增多的未成年人的性行為,我們社會的處理方式,有改進必要。
但十六歲以下人發生性行為的對象,並不全然是成年人,也包括十八歲以下的未成年人。針對此,刑法二二七條之一特別網開一面,十八歲以下之行為人得減輕或免除其刑,此即一般所稱「兩小無猜」條款。二二九條並敘明,「兩小無猜」採告訴乃論。
另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之規定,相關人員(包括教育人員)知悉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者,應立即於二十四小時內通報主管機關。據此,教育部擬定了「責任通報」的流程並嚴格要求學校落實。而按《性別平等教育法》,學校有責任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事件,並將處理結果回報給教育部。
以九十七學年度為例,教育部接獲的相關通報,國中部分,性侵害事件共計二○八件;高中部分,性侵害事件共計一○四件。而二○○八年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接獲的性侵害犯罪通報件數為八五二一件,女性受害者占九一.二%,其中十二到十八歲的女性占了將近一半,而未滿十八歲的加害人則有七五一人。此統計雖未顯示其中有多少是屬二二七條的「兩小無猜」式合意性行為,但因我國十八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大多在學,強制性交部分,經校園知悉並通報給教育部的數字顯然偏低。
合理推估兩小無猜性行為的實際發生數,應也遠大於通報數。這個落差當然也可以從其他調查獲得佐證,譬如國民健康局曾調查國中生、高中職和五專生發生性行為的比率,發現有經驗者已不在少數。
除了對性的保守觀念等因素,一律將十六歲以下未成年人的性視為「妨害性自主」先行通報,再決定是否提出告訴(如果是兩小無猜,法定監護人有權決定),或提出告訴後法院再衡酌「減輕或免除其刑」。這樣的法律處理方式,會不會就是學校知悉學生發生性行為數字僅「冰山一角」的主要原因?
針對未成年學生發生性行為,目前法律的規定已相當明確,家長的親權又受到保障,反而是學校的角色較為薄弱,不但難與前兩者抗衡,教育的著力點也無從發揮。實務上當然也曾發生不少令人遺憾的案例,譬如高一導師從周記知悉女學生發生性行為,告知校方進行通報,造成師生之間嚴重的對立和不信任感;國三同班同學的戀情,在雙方家長堅持提告之下,小情侶雙雙被送進少年院感化。
違反意願或年齡差距過大的性行為,以法律途徑處理,應該沒有疑義;但未成年人的兩小無猜性行為,是否必要優先以法律事件處理?親權的介入可以到什麼程度?學校可否扮演更積極的性教育和性別教育角色?性同意年齡,是否需要更細緻周延的規範?其他國家有沒有值得參考的做法?而最最重要的是,當事人的權益和意願如何被尊重和保護?目前這樣的處理方式,會不會讓青少年男女根本不想與師長分享他/她們的這個生命經驗,碰到問題也不敢求助,萬一被知道了,一番折騰下來,不但達不到教育效果,還可能造成不必要的傷害?
面對當今青少年學生各種實際的生命經驗,如何有更積極務實、更友善多元的態度和作為,是所有成年人,尤其是教育主事者,不可迴避的問題,值得大家共同思考。
(作者為銘傳大學通識教育中心副教授,台灣性別平等教育協會監事)
http://news.chinatimes.com/forum/0,5252,11051401x112010090200398,00.html
2010年9月1日 星期三
我國競業禁止條款 尚待法令明定
◆我國競業禁止條款 尚待法令明定
* 2010-09-01
* 工商時報
* 【馬靜如、呂曼蓉】
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雖然早已為我國法院所肯認,勞委會亦頒布「簽訂競業禁止參考手冊」,但是實務上,執行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仍有許多疑義,且勞委會僅以參考手冊提供指導,亦欠缺足夠的拘束力,有待進一步以法律明定,杜絕岐義,或正式解釋或制定行政命令,補充完足,才能使各界知所遵循。
研議中之勞基法修正草案第十八條之三,雖然參考德國商法及法院判決實務,而將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之合法性明文化,但除了競業禁止期間之上限,經明定為兩年之外,其餘標準,仍有模糊而不夠明確之處。
舉例言之,雇主往往未區分員工所擔任之職務是否確有接觸或使用雇主營業秘密,而一概要求員工簽訂定型化之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法院可能認定這種約定無效。例如:房仲業的受僱員工簽訂之競業禁止條款,曾被認定無效。實則,雇主若經營業務性質之行業,員工所掌握之客戶名單資料往往即為重要的營業利器,若認這種行業之員工所簽訂之競業禁止條款無效,值得斟酌。
抑或因定型化離職後競業禁止契約條款欲囊括該企業所擬經營的全部業務,並適用於全體員工,以致形式上觀之,其範圍似乎包山包海,而有限制範圍太廣逾越合理程度之虞。這在跨業經營的集團公司間,尤屬常見。這類的定型化離職後競業禁止契約條款,是否有必要認定其全部為無效,值得探討。若無效之範圍,能予以限縮,反之,就勞工於離職前一定期間(例如離職前二年)曾接觸過之業務範圍內之競業禁止,則仍屬有效,似乎較能平衡勞雇雙方的利益。
競業禁止之合理補償,亦為常見之爭議,簽訂方式十分多樣化。有些合約約定,雇主於員工就職時給予簽約金,並約定此簽約金即為未來離職後競業禁止之補償。亦有約定雇主於員工任職期間所支付之分紅獎金,即為未來離職後競業禁止之補償。部分案例則仿照德國約定,以最後在職期間月薪之1/2為合理補償之數額。目前甚為常見者,則為在禁止競業期間按月支付員工最後在職期間月薪以為代償。此外,代償措施之支付時期,也可能約定為按月給付,或一次給付,或保留一筆尾款於禁止期間屆滿確認無違約情形才給付。
由於合理補償標準不明,勞委會實有必要以法令明定之,例如以施行細則明定,才能使雇主了解所須負擔之成本,並且確認是否有禁止該員工競業之必要性。
例如我國法院即曾有案例認為,以員工任職期間所支付之分紅獎金為補償金,是合理補償。但近來亦有法院判決認為,代償措施之目的在於補償勞工之損害,但分紅獎金是過去工作的對價,所以不是競業禁止之代償措施。可見惟有使合理補償標準明確化,才能使得雇主及勞工明辨自己之權利義務範圍。
除了法令明確化之外,雇主與關鍵性員工所簽訂之禁止競業條款,也要審慎考慮跨國經營之需求,尤其我國企業跨兩岸經營為數甚眾,尤應注意。例如,員工違約而雇主欲請求違約金時,即須注意員工的財產所在地法律,是否承認競業禁止條款之有效性(大陸勞動合同法亦承認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或者雇主欲聲請假處分,禁止員工為競業對手工作,亦應注意該工作地就競業禁止之規定,例如:代償措施標準為何,是否須事先給付等。並特別制定適用之條款,始能發揮此項約定之保護目的。(本文作者為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資深合夥律師馬靜如及合夥律師呂曼蓉)
http://news.chinatimes.com/tech/0,5249,171703x122010090100322,00.html
* 2010-09-01
* 工商時報
* 【馬靜如、呂曼蓉】
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雖然早已為我國法院所肯認,勞委會亦頒布「簽訂競業禁止參考手冊」,但是實務上,執行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仍有許多疑義,且勞委會僅以參考手冊提供指導,亦欠缺足夠的拘束力,有待進一步以法律明定,杜絕岐義,或正式解釋或制定行政命令,補充完足,才能使各界知所遵循。
研議中之勞基法修正草案第十八條之三,雖然參考德國商法及法院判決實務,而將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之合法性明文化,但除了競業禁止期間之上限,經明定為兩年之外,其餘標準,仍有模糊而不夠明確之處。
舉例言之,雇主往往未區分員工所擔任之職務是否確有接觸或使用雇主營業秘密,而一概要求員工簽訂定型化之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法院可能認定這種約定無效。例如:房仲業的受僱員工簽訂之競業禁止條款,曾被認定無效。實則,雇主若經營業務性質之行業,員工所掌握之客戶名單資料往往即為重要的營業利器,若認這種行業之員工所簽訂之競業禁止條款無效,值得斟酌。
抑或因定型化離職後競業禁止契約條款欲囊括該企業所擬經營的全部業務,並適用於全體員工,以致形式上觀之,其範圍似乎包山包海,而有限制範圍太廣逾越合理程度之虞。這在跨業經營的集團公司間,尤屬常見。這類的定型化離職後競業禁止契約條款,是否有必要認定其全部為無效,值得探討。若無效之範圍,能予以限縮,反之,就勞工於離職前一定期間(例如離職前二年)曾接觸過之業務範圍內之競業禁止,則仍屬有效,似乎較能平衡勞雇雙方的利益。
競業禁止之合理補償,亦為常見之爭議,簽訂方式十分多樣化。有些合約約定,雇主於員工就職時給予簽約金,並約定此簽約金即為未來離職後競業禁止之補償。亦有約定雇主於員工任職期間所支付之分紅獎金,即為未來離職後競業禁止之補償。部分案例則仿照德國約定,以最後在職期間月薪之1/2為合理補償之數額。目前甚為常見者,則為在禁止競業期間按月支付員工最後在職期間月薪以為代償。此外,代償措施之支付時期,也可能約定為按月給付,或一次給付,或保留一筆尾款於禁止期間屆滿確認無違約情形才給付。
由於合理補償標準不明,勞委會實有必要以法令明定之,例如以施行細則明定,才能使雇主了解所須負擔之成本,並且確認是否有禁止該員工競業之必要性。
例如我國法院即曾有案例認為,以員工任職期間所支付之分紅獎金為補償金,是合理補償。但近來亦有法院判決認為,代償措施之目的在於補償勞工之損害,但分紅獎金是過去工作的對價,所以不是競業禁止之代償措施。可見惟有使合理補償標準明確化,才能使得雇主及勞工明辨自己之權利義務範圍。
除了法令明確化之外,雇主與關鍵性員工所簽訂之禁止競業條款,也要審慎考慮跨國經營之需求,尤其我國企業跨兩岸經營為數甚眾,尤應注意。例如,員工違約而雇主欲請求違約金時,即須注意員工的財產所在地法律,是否承認競業禁止條款之有效性(大陸勞動合同法亦承認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或者雇主欲聲請假處分,禁止員工為競業對手工作,亦應注意該工作地就競業禁止之規定,例如:代償措施標準為何,是否須事先給付等。並特別制定適用之條款,始能發揮此項約定之保護目的。(本文作者為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資深合夥律師馬靜如及合夥律師呂曼蓉)
http://news.chinatimes.com/tech/0,5249,171703x122010090100322,00.html
救命還是殺人? 美國再掀幹細胞研究爭議
◆救命還是殺人? 美國再掀幹細胞研究爭議
時間:2010/8/26 11:08
撰稿‧編輯:季 平
新聞引據:Cnyes,新華網,新浪網,維基、美聯社、路透社
美國聯邦地方法院23日發出禁止以聯邦經費資助胚胎幹細胞(embryonic stem cell)研究的臨時禁令,認為這類研究涉及摧毀人類胚胎。這項裁決在美國社會引發兩極反應。被科學界認為將對重大病症的醫療產生極大助益的胚胎幹細胞研究,是否違反倫理道德的爭議,再次引發激烈討論。
◎ 涉及倫理道德 胚胎幹細胞研究惹爭議
幹細胞是人體內未充分分化、具有自我更新和分化潛能的細胞,在醫學上有廣泛的應用前景,胚胎幹細胞更可以分化成任何類型的體細胞;就技術角度而言,以胚胎幹細胞來培養人體組織和器官用於治療疾病是最理想的。不過,胚胎幹細胞是從胚胎中提取,會破壞胚胎,涉及倫理道德問題,相關研究在美國面臨了強大阻力。
1996年,美國國會通過「迪奇—威克修正案(Dickey-Wicker amendment)」,禁止聯邦資金資助製造或破壞人類胚胎的研究活動。1999年柯林頓政府避開修正案規定,提出資助胚胎幹細胞、特別是由私人研究所提取出的胚胎幹細胞研究,不屬於「資助破壞胚胎的活動」。2001年8月,小布希總統下令,禁止聯邦資金用於提取胚胎幹細胞及相關研究,只能對當時已有的21種胚胎幹細胞展開研究。
去年3月,美國總統歐巴馬發布行政命令,撤銷小布希政府的禁令,希望鼓勵醫學與生物科技領域取得突破。
◎ 法院禁止聯邦資助 白宮將提上訴
歐巴馬此舉贏得醫學與科學界相關人士的讚賞,但也遭到保守派和宗教界的抨擊;從事成年幹細胞(adult stem cell)研究的知名科學家謝萊(James Sherley),就偕同另一位科學家對此提出訴訟。
美國哥倫比亞特區地方法院法官藍柏斯(Royce Lamberth)認為,進行胚胎幹細胞研究,會摧毀人類胚胎,違反了「迪奇─威克修正案」,因此在23日裁定,暫停以聯邦經費資助胚胎幹細胞研究。
藍柏斯的這項裁決形同是甩了歐巴馬一記耳光。白宮說,歐巴馬已經非常明白地表示,胚胎幹細胞研究是一項重要的、救命的研究工作,它關係到數百萬美國人和世界各地人士的健康醫療,因此,歐巴馬政府將尋求所有可能進行翻案。美國司法部已經表示,將會提起上訴。
◎ 法官臨時禁令 社會反應兩極
美國國家衛生研究院負責人柯林斯(Francis Collins)表示,負責任而且符合倫理的人類胚胎幹細胞研究,是生物醫學研究最令人振奮的項目之一,單是去年就有長足進展,法官的判決讓人震驚與沮喪,可能將對這項充滿前景的研究產生嚴重傷害。
不過,柯林斯也表示,今年以來已經撥付的研究款項1億3,000萬美元不會被追回,可以繼續進行相關研究。
一些科學家表示,他們將尋求民間資助,以繼續從事相關研究。
反對進行胚胎幹細胞研究的人士則抨擊,摧毀人類胚胎是錯誤之舉,藍柏斯法官的決定,讓美國人民不再被迫為傷害人命的非法實驗買單。
◎ 來源無爭議 iPS細胞研究受矚目
目前,幹細胞的研究包含了胚胎幹細胞、成年幹細胞以及新發展的誘導多能幹細胞(Induced pluripotent Stem cells,iPS細胞),除了胚胎幹細胞,另外2項都不涉及倫理道德問題,特別是iPS細胞是經由對已分化的細胞「重新編程(Reprogramming)」而獲得,更沒有爭議。
iPS細胞在醫療領域的應用前景非常廣闊,已經成為幹細胞研究的熱點領域之一。
http://news.rti.org.tw/index_newsContent.aspx?id=6&id2=2&nid=255896
※延伸閱讀:
Stem Cell Madness – Judge Lamberth’s Opinion and Order Enjoining hESC Research
時間:2010/8/26 11:08
撰稿‧編輯:季 平
新聞引據:Cnyes,新華網,新浪網,維基、美聯社、路透社
美國聯邦地方法院23日發出禁止以聯邦經費資助胚胎幹細胞(embryonic stem cell)研究的臨時禁令,認為這類研究涉及摧毀人類胚胎。這項裁決在美國社會引發兩極反應。被科學界認為將對重大病症的醫療產生極大助益的胚胎幹細胞研究,是否違反倫理道德的爭議,再次引發激烈討論。
◎ 涉及倫理道德 胚胎幹細胞研究惹爭議
幹細胞是人體內未充分分化、具有自我更新和分化潛能的細胞,在醫學上有廣泛的應用前景,胚胎幹細胞更可以分化成任何類型的體細胞;就技術角度而言,以胚胎幹細胞來培養人體組織和器官用於治療疾病是最理想的。不過,胚胎幹細胞是從胚胎中提取,會破壞胚胎,涉及倫理道德問題,相關研究在美國面臨了強大阻力。
1996年,美國國會通過「迪奇—威克修正案(Dickey-Wicker amendment)」,禁止聯邦資金資助製造或破壞人類胚胎的研究活動。1999年柯林頓政府避開修正案規定,提出資助胚胎幹細胞、特別是由私人研究所提取出的胚胎幹細胞研究,不屬於「資助破壞胚胎的活動」。2001年8月,小布希總統下令,禁止聯邦資金用於提取胚胎幹細胞及相關研究,只能對當時已有的21種胚胎幹細胞展開研究。
去年3月,美國總統歐巴馬發布行政命令,撤銷小布希政府的禁令,希望鼓勵醫學與生物科技領域取得突破。
◎ 法院禁止聯邦資助 白宮將提上訴
歐巴馬此舉贏得醫學與科學界相關人士的讚賞,但也遭到保守派和宗教界的抨擊;從事成年幹細胞(adult stem cell)研究的知名科學家謝萊(James Sherley),就偕同另一位科學家對此提出訴訟。
美國哥倫比亞特區地方法院法官藍柏斯(Royce Lamberth)認為,進行胚胎幹細胞研究,會摧毀人類胚胎,違反了「迪奇─威克修正案」,因此在23日裁定,暫停以聯邦經費資助胚胎幹細胞研究。
藍柏斯的這項裁決形同是甩了歐巴馬一記耳光。白宮說,歐巴馬已經非常明白地表示,胚胎幹細胞研究是一項重要的、救命的研究工作,它關係到數百萬美國人和世界各地人士的健康醫療,因此,歐巴馬政府將尋求所有可能進行翻案。美國司法部已經表示,將會提起上訴。
◎ 法官臨時禁令 社會反應兩極
美國國家衛生研究院負責人柯林斯(Francis Collins)表示,負責任而且符合倫理的人類胚胎幹細胞研究,是生物醫學研究最令人振奮的項目之一,單是去年就有長足進展,法官的判決讓人震驚與沮喪,可能將對這項充滿前景的研究產生嚴重傷害。
不過,柯林斯也表示,今年以來已經撥付的研究款項1億3,000萬美元不會被追回,可以繼續進行相關研究。
一些科學家表示,他們將尋求民間資助,以繼續從事相關研究。
反對進行胚胎幹細胞研究的人士則抨擊,摧毀人類胚胎是錯誤之舉,藍柏斯法官的決定,讓美國人民不再被迫為傷害人命的非法實驗買單。
◎ 來源無爭議 iPS細胞研究受矚目
目前,幹細胞的研究包含了胚胎幹細胞、成年幹細胞以及新發展的誘導多能幹細胞(Induced pluripotent Stem cells,iPS細胞),除了胚胎幹細胞,另外2項都不涉及倫理道德問題,特別是iPS細胞是經由對已分化的細胞「重新編程(Reprogramming)」而獲得,更沒有爭議。
iPS細胞在醫療領域的應用前景非常廣闊,已經成為幹細胞研究的熱點領域之一。
http://news.rti.org.tw/index_newsContent.aspx?id=6&id2=2&nid=255896
※延伸閱讀:
Stem Cell Madness – Judge Lamberth’s Opinion and Order Enjoining hESC Research
DNA檢測破案存爭議:或把無罪推定變為有罪推論
◆DNA檢測破案存爭議:或把無罪推定變為有罪推論
2010-08-05 15:00
作者: 張田勘
"利用家族DNA檢測(familial DNA searches)破案目前仍有爭議:在技術上存在確認罪犯不准確的問題;可能侵犯隱私和產生不公正;會擴大到更多的無辜公眾,且有種族歧視的嫌疑。最後,這一檢測技術有可能把“無罪推定”顛倒為“有罪推論”。"
上個世紀80年代中期,美國洛杉磯市南部發生了殘害10名年輕女性的案件。但是,警方利用傳統的刑偵手段追查嫌疑殺手近25年,卻歸於失敗。就在該案件破獲無望,而且南洛杉磯的公眾仍惶惶不安之時,警方宣布捕獲了這一陳年積案的兇手。
“好人”富蘭克林
美國洛杉磯警方經過彈道檢測和DNA檢測發現,從1985年至2007年期間,洛杉磯南部地區發生的10名女子和1名男子被殺案都指向同一名嫌疑人,今年57歲的朗尼·富蘭克林( Lonnie Franklin)。在1988年之後,兇手曾停止作案一段時間,直至2002年再度犯案。兇手最後一次殺人是在2007年1月1日。由於兇手作案都是在夜間,而且在1988年後“沉睡”了14年再於2002年作案,所以獲得“冷酷睡客”的綽號。
朗尼·富蘭克林做過許多工作,但主要職業是汽車修理工和管道工。他的家在洛杉磯市南的81號大街。這是一個工薪階層聚居區。富蘭克林的房子位於小巷的拐角處,是一幢薄荷綠色的房子,在此房的車庫前,朗尼·富蘭克林開了個修車點。早在1985年,洛杉磯警方就接到報案,有一些女性主要是妓女失踪。後來在不同地方發現了她們的屍體。她們的遭遇既悲慘又一致,先是被人強暴,然後被槍殺或勒死。
與此同時,富蘭克林的鄰居們也發現他時常帶一些妓女到家中,但是誰也沒有把妓女的被殺與他聯繫起來。因為,富蘭克林看起來還算隨和,也沒有其他的惡習和違法行為,而且在修車時還與鄰居聊上幾句。不過,富蘭克林惟一的陋習是向鄰居展示一些妓女的裸照並加以評論。
在富蘭克林被捕後,他的鄰居、47歲的艾里克·羅賓遜(Eric Robinson)說,“他(富蘭克林)是公園的志願者,是非常好的人。他的女兒剛剛大學畢業。他是一個優秀的技工,在他的車庫外工作。我從1976年就住在這兒了,熟悉這個人已經有很長時間了。對此我不是一般的震驚,而是完全崩潰。”
具有諷刺意味的是,在1985年犯案之前,富蘭克林還於1981年被洛杉磯警察局僱傭修理汽車。第二年,富蘭克林還在政府衛生部門工作,也是修車或修理管道。他在城市公共部門一直工作到1989年,後來因拒絕DNA樣本採集而辭職。這一明顯的可疑行為也沒有引起警方的注意。
富蘭克林的加害者都是非洲裔美國人,但是每次作案都沒有留下明顯線索。只是富蘭克林在對第12名受害者強暴和槍擊後,受害者僥倖脫逃,於是警方從這名受害者獲得了殺手的一些線索,兇手是一名身高約1.76米的男子。另一條重要線索是1987年1月10日一名男子打電話報警提供的,稱他看到一名男子用一輛1976年的藍白色道奇貨車搬運一名女子屍體,屍體被裝在一個汽油桶搬至56街1346號。後來查明,死者是23歲的芭芭拉·維爾。隨後不久,警方在諾曼迪街6075號一座教堂附近找到這輛車牌號為1PZP746的作案車,但還是抓不到兇手。
其實,警方認為被冷酷睡客殺害的人可能不止11 人,而是要翻番。後來案情一度有了進展。警方從受害人身上提取了兇手的DNA,研究人員於2009年12月7日根據DNA畫出了富蘭克林的模擬畫像。同時,警方懸賞50萬美元緝拿嫌疑犯。 1987年,洛杉磯警察局投入了30名警察偵破此案,2007年又成立了特別偵查組,由警長查理·貝克擔任組長,但此案還是無法偵破。這些情況讓一些受害者的家屬一度認為,他們生前是無法看到兇手被捕了。
新的DNA檢測技術
就在警方一籌莫展之際,一項鑑證學技術為破案帶來希望。這一方法其實就是屢建奇功的DNA測試。但這一次的情況有所不同,它其實是這種測試的延伸,稱為家族DNA測試,即對犯罪嫌疑人和國家DNA庫(主要是定罪後的罪犯所採集的DNA)中有前科者的一級親屬的DNA進行對比檢測。
過去對犯罪嫌疑人的DNA對比檢測僅僅是把犯罪現場獲得的DNA與嫌疑人的DNA和國家DNA數據庫中的數據進行對比鑑定,但是並未擴大到對嫌疑人和國家DNA數據庫中有前科者的一級親屬進行DNA檢測。
但從2008年起,洛杉磯市允許在鑑證學中採用家族DNA測試。當局和警方認為,這種測試可以為破案帶來更多的線索。美國國家DNA數據庫收集了130萬被定罪的重罪犯DNA數據,為調查犯罪嫌疑人提供了最大的參考線索,但即便如此,在許多案件中,從犯罪現場收集的DNA與數據庫中的數據進行對比後也一直沒有匹配的結果。原因是多方面的,如罪犯是初犯,或現場提取的DNA不足,或測試技術還不過關。基於這些原因,冷酷睡客案久偵不破,這促使警方嘗試用家族DNA檢測來破案。
參與和實施家族DNA檢測的兩位研究人員對其原理進行了解釋。他們來自加利福尼亞州的簡-巴辛斯基(Jan Bashinski)DNA實驗室,是高級刑事專家史蒂文·邁爾斯(Steven Myers)和實驗室主管加里·西姆斯(Gary Sims)。
家族DNA檢測首先是針對13條染色體上的15個DNA區域。這些區域包含了稱為短串連重複的遺傳“結巴”基因,這些鹼基對不斷地重複顯現,就像口吃的人不斷重複一個或數個音節一樣。在這些區域,鹼基對的重複因人而異,但是對於兩個有親緣關係的人,同一鹼基對的重複數量在這些區域會更多。
當然,實驗室分析也要考慮一個特定的基因變體在普通人群中發生的頻率有多高。這意味著,與共有一種常見基因變體的兩個人相比較,共有一種罕見基因變體的兩個人更可能有親緣關係。
研究人員利用特定基因變體重複頻率的信息製作了一種分析軟件,可以確定嫌疑人和國家DNA庫中定罪犯人的一級親屬的名單,如父母、兒女和所有兄弟姐妹,因為他們的特定基因的重複頻率是相似或相同的。但是,對於罪犯的其他遠親尚不能確認,因為這些親屬的DNA只有1/4或更少與嫌疑人或罪犯相同。而且,當兩名嫌疑人是男性時,還要檢測Y染色體上的短串連重複基因,如此才能準確地判斷,兩人是父子還是兄弟關係。
從兒子到父親
2008年,邁爾斯和西姆斯用在犯罪現場收集的冷酷睡客的DNA與國家DNA庫中的數據進行匹配對比時沒有得出結果。但是,他們並沒有罷休,於2010年4月進行了第二次對比檢測。這次檢測的結果令人興奮,他們發現了一個潛在的匹配。一名在2009年被判持槍犯罪的年輕男子與犯罪現場收集的DNA比較匹配,這名年輕男子名叫克里斯托芬·富蘭克林(Christopher Franklin)。
儘管年輕男子的DNA與犯罪現場收集的DNA比較匹配,但這只是一種證據,而其他證據則不足以支持該男子是冷酷睡客。其中,一個明顯的因素是年齡。克里斯托芬太年輕,不可能參與時間跨度達25年的一系列謀殺案。但是,從冷酷睡客系列謀殺案的時間來追踪,研究人員懷疑,可能是與克里斯托芬有親緣關係的更年長的人作的案。於是克里斯托芬的父親朗尼·富蘭克林就成為懷疑對象。
在對案情作了全面分析後,邁爾斯和西姆斯把分析結果通知了負責該案的洛杉磯警察。後者十分重視這一線索。這意味著,要鑑定老富蘭克林的DNA是否與以前犯罪現場收集的DNA相匹配,警方的主要任務是提取老富蘭克林的DNA。
於是,警察展開了對老富蘭克林的跟踪,並為此設計了一個“引蛇出洞”的策略,讓小富蘭克林邀請他的父親去比薩店吃比薩。餐後,小富蘭克林取走他父親吃剩的比薩餅,交給警察。同時警方也獲得了老富蘭克林喝飲料使用的杯子。這兩件材料交給了DNA實驗室的邁爾斯和西姆斯,後者從比薩餅中和杯子表面提取了老富蘭克林的DNA樣本。
經過對比發現,老富蘭克林的DNA與冷酷睡客犯罪現場收集的DNA完全吻合。於是,警方判定朗尼·富蘭克林就是殺手冷酷睡客。洛杉磯警方迅速採取行動,於2010年7月7日上午將其逮捕。
有爭議的檢測
儘管冷酷睡客案是洛杉磯警方首次採用家族DNA檢測成功破獲的大案,但對這一技術的應用卻頗有爭議。首先,在技術上可能會帶來確認罪犯不准確的問題。美國斯坦福法學院的漢克·格里利(Hank Greely)也在進行家族DNA的研究。他的研究提示,在有100萬人以上的DNA數據庫中,至少有數百人甚至數千人的DNA有充分的相似性可證明其有血緣關係,這取決於DNA測試是否嚴謹以及基因型是否稀有。一個簡單的常識是,如果檢測的嫌犯的基因是普通類型的基因,除了一級親屬和二級親屬,有很多人的基因都可能相似,因此,這些人都可能是嫌疑犯。
其次,家族DNA檢測還可能侵犯隱私和產生不公正。加利福尼亞大學伯克利分校法學院的艾琳·莫菲(Erin Murphy)認為,這種檢測傳遞了一個信息:一個人如果有親戚被判有罪,那麼他的隱私就會比那些無罪公民的隱私更得不到尊重,他們的DNA隨時都會被用於對比檢測。因此,這樣的DNA檢測可能存在倫理上的問題。
其三,家族基因檢測會擴大到更多的無辜公眾,有種族歧視的嫌疑。例如,非洲裔美國人受到的懷疑和打擊會最多,因為他們在美國監獄中的人數比例最高,因而針對他們一級親屬的DNA檢測也會比其他人多。
最後,家族DNA檢測有可能把“無罪推定”顛倒為“有罪推論”。因為一個人如果與國家DNA庫中某人的基因有相似處,他(她)和其一級親屬就會成為被調查的目標,而無論其是否真的是罪犯和有過犯罪行為。這其實就是一種有罪推定。
當然,現在爭論的焦點在於,對犯罪嫌疑人的DNA檢測擴大到對其一級親屬的DNA檢測是否合法。洛杉磯地區檢察官史蒂夫·庫尼(Steve Cooley)認為,在加州地區採用家族DNA檢測是合法的,因而根據這一結果和其他證據確認罪犯並將其逮捕也是合法的。
美國法學界一些人士也認為,新技術的應用並沒有違反美國憲法第四修正案,該法案關注對非法搜查和拘禁的保護。但此案當然帶來了新的問題,即是否合乎倫理。
反對家族DNA測試的人認為,法律允許將特定犯人的DNA數據收集在數據庫中,以備對比檢測之用,但並沒有允許收集其一級親屬的基因數據並加以檢測。如果這樣做,不僅僅是對個人隱私保護的破壞,也是對法律的不負責任。
但是,也有對家族DNA檢測持不偏不倚態度的人。他們認為,家族DNA檢測技術既然能有效地幫助破案,就應當在嚴格監控的條件下,對社會危害巨大、有潛在危險的暴力犯罪使用。 (來源:南方周末)
http://tech.sina.com.cn/d/2010-08-05/14104511850.shtml
※延伸閱讀:
Familial DNA Searching and Abandoned DNA Identify the Grim Sleeper Serial Killer
Familial DNA Testing (Radio)
2010-08-05 15:00
作者: 張田勘
"利用家族DNA檢測(familial DNA searches)破案目前仍有爭議:在技術上存在確認罪犯不准確的問題;可能侵犯隱私和產生不公正;會擴大到更多的無辜公眾,且有種族歧視的嫌疑。最後,這一檢測技術有可能把“無罪推定”顛倒為“有罪推論”。"
上個世紀80年代中期,美國洛杉磯市南部發生了殘害10名年輕女性的案件。但是,警方利用傳統的刑偵手段追查嫌疑殺手近25年,卻歸於失敗。就在該案件破獲無望,而且南洛杉磯的公眾仍惶惶不安之時,警方宣布捕獲了這一陳年積案的兇手。
“好人”富蘭克林
美國洛杉磯警方經過彈道檢測和DNA檢測發現,從1985年至2007年期間,洛杉磯南部地區發生的10名女子和1名男子被殺案都指向同一名嫌疑人,今年57歲的朗尼·富蘭克林( Lonnie Franklin)。在1988年之後,兇手曾停止作案一段時間,直至2002年再度犯案。兇手最後一次殺人是在2007年1月1日。由於兇手作案都是在夜間,而且在1988年後“沉睡”了14年再於2002年作案,所以獲得“冷酷睡客”的綽號。
朗尼·富蘭克林做過許多工作,但主要職業是汽車修理工和管道工。他的家在洛杉磯市南的81號大街。這是一個工薪階層聚居區。富蘭克林的房子位於小巷的拐角處,是一幢薄荷綠色的房子,在此房的車庫前,朗尼·富蘭克林開了個修車點。早在1985年,洛杉磯警方就接到報案,有一些女性主要是妓女失踪。後來在不同地方發現了她們的屍體。她們的遭遇既悲慘又一致,先是被人強暴,然後被槍殺或勒死。
與此同時,富蘭克林的鄰居們也發現他時常帶一些妓女到家中,但是誰也沒有把妓女的被殺與他聯繫起來。因為,富蘭克林看起來還算隨和,也沒有其他的惡習和違法行為,而且在修車時還與鄰居聊上幾句。不過,富蘭克林惟一的陋習是向鄰居展示一些妓女的裸照並加以評論。
在富蘭克林被捕後,他的鄰居、47歲的艾里克·羅賓遜(Eric Robinson)說,“他(富蘭克林)是公園的志願者,是非常好的人。他的女兒剛剛大學畢業。他是一個優秀的技工,在他的車庫外工作。我從1976年就住在這兒了,熟悉這個人已經有很長時間了。對此我不是一般的震驚,而是完全崩潰。”
具有諷刺意味的是,在1985年犯案之前,富蘭克林還於1981年被洛杉磯警察局僱傭修理汽車。第二年,富蘭克林還在政府衛生部門工作,也是修車或修理管道。他在城市公共部門一直工作到1989年,後來因拒絕DNA樣本採集而辭職。這一明顯的可疑行為也沒有引起警方的注意。
富蘭克林的加害者都是非洲裔美國人,但是每次作案都沒有留下明顯線索。只是富蘭克林在對第12名受害者強暴和槍擊後,受害者僥倖脫逃,於是警方從這名受害者獲得了殺手的一些線索,兇手是一名身高約1.76米的男子。另一條重要線索是1987年1月10日一名男子打電話報警提供的,稱他看到一名男子用一輛1976年的藍白色道奇貨車搬運一名女子屍體,屍體被裝在一個汽油桶搬至56街1346號。後來查明,死者是23歲的芭芭拉·維爾。隨後不久,警方在諾曼迪街6075號一座教堂附近找到這輛車牌號為1PZP746的作案車,但還是抓不到兇手。
其實,警方認為被冷酷睡客殺害的人可能不止11 人,而是要翻番。後來案情一度有了進展。警方從受害人身上提取了兇手的DNA,研究人員於2009年12月7日根據DNA畫出了富蘭克林的模擬畫像。同時,警方懸賞50萬美元緝拿嫌疑犯。 1987年,洛杉磯警察局投入了30名警察偵破此案,2007年又成立了特別偵查組,由警長查理·貝克擔任組長,但此案還是無法偵破。這些情況讓一些受害者的家屬一度認為,他們生前是無法看到兇手被捕了。
新的DNA檢測技術
就在警方一籌莫展之際,一項鑑證學技術為破案帶來希望。這一方法其實就是屢建奇功的DNA測試。但這一次的情況有所不同,它其實是這種測試的延伸,稱為家族DNA測試,即對犯罪嫌疑人和國家DNA庫(主要是定罪後的罪犯所採集的DNA)中有前科者的一級親屬的DNA進行對比檢測。
過去對犯罪嫌疑人的DNA對比檢測僅僅是把犯罪現場獲得的DNA與嫌疑人的DNA和國家DNA數據庫中的數據進行對比鑑定,但是並未擴大到對嫌疑人和國家DNA數據庫中有前科者的一級親屬進行DNA檢測。
但從2008年起,洛杉磯市允許在鑑證學中採用家族DNA測試。當局和警方認為,這種測試可以為破案帶來更多的線索。美國國家DNA數據庫收集了130萬被定罪的重罪犯DNA數據,為調查犯罪嫌疑人提供了最大的參考線索,但即便如此,在許多案件中,從犯罪現場收集的DNA與數據庫中的數據進行對比後也一直沒有匹配的結果。原因是多方面的,如罪犯是初犯,或現場提取的DNA不足,或測試技術還不過關。基於這些原因,冷酷睡客案久偵不破,這促使警方嘗試用家族DNA檢測來破案。
參與和實施家族DNA檢測的兩位研究人員對其原理進行了解釋。他們來自加利福尼亞州的簡-巴辛斯基(Jan Bashinski)DNA實驗室,是高級刑事專家史蒂文·邁爾斯(Steven Myers)和實驗室主管加里·西姆斯(Gary Sims)。
家族DNA檢測首先是針對13條染色體上的15個DNA區域。這些區域包含了稱為短串連重複的遺傳“結巴”基因,這些鹼基對不斷地重複顯現,就像口吃的人不斷重複一個或數個音節一樣。在這些區域,鹼基對的重複因人而異,但是對於兩個有親緣關係的人,同一鹼基對的重複數量在這些區域會更多。
當然,實驗室分析也要考慮一個特定的基因變體在普通人群中發生的頻率有多高。這意味著,與共有一種常見基因變體的兩個人相比較,共有一種罕見基因變體的兩個人更可能有親緣關係。
研究人員利用特定基因變體重複頻率的信息製作了一種分析軟件,可以確定嫌疑人和國家DNA庫中定罪犯人的一級親屬的名單,如父母、兒女和所有兄弟姐妹,因為他們的特定基因的重複頻率是相似或相同的。但是,對於罪犯的其他遠親尚不能確認,因為這些親屬的DNA只有1/4或更少與嫌疑人或罪犯相同。而且,當兩名嫌疑人是男性時,還要檢測Y染色體上的短串連重複基因,如此才能準確地判斷,兩人是父子還是兄弟關係。
從兒子到父親
2008年,邁爾斯和西姆斯用在犯罪現場收集的冷酷睡客的DNA與國家DNA庫中的數據進行匹配對比時沒有得出結果。但是,他們並沒有罷休,於2010年4月進行了第二次對比檢測。這次檢測的結果令人興奮,他們發現了一個潛在的匹配。一名在2009年被判持槍犯罪的年輕男子與犯罪現場收集的DNA比較匹配,這名年輕男子名叫克里斯托芬·富蘭克林(Christopher Franklin)。
儘管年輕男子的DNA與犯罪現場收集的DNA比較匹配,但這只是一種證據,而其他證據則不足以支持該男子是冷酷睡客。其中,一個明顯的因素是年齡。克里斯托芬太年輕,不可能參與時間跨度達25年的一系列謀殺案。但是,從冷酷睡客系列謀殺案的時間來追踪,研究人員懷疑,可能是與克里斯托芬有親緣關係的更年長的人作的案。於是克里斯托芬的父親朗尼·富蘭克林就成為懷疑對象。
在對案情作了全面分析後,邁爾斯和西姆斯把分析結果通知了負責該案的洛杉磯警察。後者十分重視這一線索。這意味著,要鑑定老富蘭克林的DNA是否與以前犯罪現場收集的DNA相匹配,警方的主要任務是提取老富蘭克林的DNA。
於是,警察展開了對老富蘭克林的跟踪,並為此設計了一個“引蛇出洞”的策略,讓小富蘭克林邀請他的父親去比薩店吃比薩。餐後,小富蘭克林取走他父親吃剩的比薩餅,交給警察。同時警方也獲得了老富蘭克林喝飲料使用的杯子。這兩件材料交給了DNA實驗室的邁爾斯和西姆斯,後者從比薩餅中和杯子表面提取了老富蘭克林的DNA樣本。
經過對比發現,老富蘭克林的DNA與冷酷睡客犯罪現場收集的DNA完全吻合。於是,警方判定朗尼·富蘭克林就是殺手冷酷睡客。洛杉磯警方迅速採取行動,於2010年7月7日上午將其逮捕。
有爭議的檢測
儘管冷酷睡客案是洛杉磯警方首次採用家族DNA檢測成功破獲的大案,但對這一技術的應用卻頗有爭議。首先,在技術上可能會帶來確認罪犯不准確的問題。美國斯坦福法學院的漢克·格里利(Hank Greely)也在進行家族DNA的研究。他的研究提示,在有100萬人以上的DNA數據庫中,至少有數百人甚至數千人的DNA有充分的相似性可證明其有血緣關係,這取決於DNA測試是否嚴謹以及基因型是否稀有。一個簡單的常識是,如果檢測的嫌犯的基因是普通類型的基因,除了一級親屬和二級親屬,有很多人的基因都可能相似,因此,這些人都可能是嫌疑犯。
其次,家族DNA檢測還可能侵犯隱私和產生不公正。加利福尼亞大學伯克利分校法學院的艾琳·莫菲(Erin Murphy)認為,這種檢測傳遞了一個信息:一個人如果有親戚被判有罪,那麼他的隱私就會比那些無罪公民的隱私更得不到尊重,他們的DNA隨時都會被用於對比檢測。因此,這樣的DNA檢測可能存在倫理上的問題。
其三,家族基因檢測會擴大到更多的無辜公眾,有種族歧視的嫌疑。例如,非洲裔美國人受到的懷疑和打擊會最多,因為他們在美國監獄中的人數比例最高,因而針對他們一級親屬的DNA檢測也會比其他人多。
最後,家族DNA檢測有可能把“無罪推定”顛倒為“有罪推論”。因為一個人如果與國家DNA庫中某人的基因有相似處,他(她)和其一級親屬就會成為被調查的目標,而無論其是否真的是罪犯和有過犯罪行為。這其實就是一種有罪推定。
當然,現在爭論的焦點在於,對犯罪嫌疑人的DNA檢測擴大到對其一級親屬的DNA檢測是否合法。洛杉磯地區檢察官史蒂夫·庫尼(Steve Cooley)認為,在加州地區採用家族DNA檢測是合法的,因而根據這一結果和其他證據確認罪犯並將其逮捕也是合法的。
美國法學界一些人士也認為,新技術的應用並沒有違反美國憲法第四修正案,該法案關注對非法搜查和拘禁的保護。但此案當然帶來了新的問題,即是否合乎倫理。
反對家族DNA測試的人認為,法律允許將特定犯人的DNA數據收集在數據庫中,以備對比檢測之用,但並沒有允許收集其一級親屬的基因數據並加以檢測。如果這樣做,不僅僅是對個人隱私保護的破壞,也是對法律的不負責任。
但是,也有對家族DNA檢測持不偏不倚態度的人。他們認為,家族DNA檢測技術既然能有效地幫助破案,就應當在嚴格監控的條件下,對社會危害巨大、有潛在危險的暴力犯罪使用。 (來源:南方周末)
http://tech.sina.com.cn/d/2010-08-05/14104511850.shtml
※延伸閱讀:
Familial DNA Searching and Abandoned DNA Identify the Grim Sleeper Serial Killer
Familial DNA Testing (Radio)
2010年8月31日 星期二
Oracle v.c Google
◆從開放原始碼來看,Oracle控告Google Android侵犯Java專利
最近在美國市場,Google的手機作業系統Android市佔率,超越了另一個也是高度成長的蘋果iPhone,許多人都預測Android會成為未來智慧型手機的龍頭。
當市場佔有率成長時,也是啟動專利戰之時。2010年8月12日甲骨文(Oracle)在美國北加州地方法院控告Google公司侵權。本次甲骨文控告Google Android作業系統的動機,來自於早先甲骨文併購昇陽(Sun Microsystem)並取得其Java上的技術,而Google Android則是以Linux作業系統為基底執行Java Application的作業系統,故本次的爭議技術直接切入Android核心,Google不得不審慎應付。
甲骨文控告Google Android侵權的重點有二;一是Google在Java Virtual Machine(JVM)上的技術,其Bytecode的使用是否涉及了當初昇陽所擁有的技術,其二是Google Android的Jave Class Library的使用。
當初Google開發Android時已經考慮是否會使用到昇陽所擁有的Java專利問題,其中很重要的一點就是作業系統對於Java的支援性。Google使用的Linux作業系統核心為Apache版,避開了有諸多限制的GPL版本,但基於效能的原因,Apache版本在許多方面都來的比GPL更適合於手持裝置使用,例如強制回饋的特性,Apache比GPL更好。
Google選定其作業系統後,首先面對的是作業系統的應用程式,其搭配應用程式的語言以及編譯器,皆影響到整體機器的效能甚大。
為了行動裝置以及嵌入式裝置,Google選定Java語言為開發工具。而在虛擬機器上,則採用了 Dalvik Virtual Machine,而非使用Java Virtual Machine,一方面為了避開昇陽在Java Virtual Machine上的專利,另一方面Dalvik Virtual Machine係採用Register-base,在節省記憶體空間的表現方面高於Java Virtual Machine,這對於手持裝置在有限的記憶體空間下是絕佳的選擇。
然而Dalvik Virtual Machine在運行上,仍舊必須處理Java程式所產生出來的Java bytecode,其bytecode格式為Java的既定格式,可由Java Virtual Machine直接處理。但如果Dalvik Virtual Machine要處理的話,需先轉成其格式才能處理,而這過程就是甲骨文對於Google Android提告的重點,原因是Java bytecode的智慧財產權仍屬於甲骨文所擁有。
另一個重點是Java Class Library的使用,甲骨文稱Google Android所使用的Java Class Library來自於其所提供的Java版本Java Standard Edition,所以在許多Class Pre-loading或是Pre-process上,Google都侵犯到甲骨文的專利。
然而,Google回應其所使用的Class Library是在Google開發Apache Harmony專案的時候,一同開發的,與J2SE有所不同。
Java語言係由昇陽開發,當初作為家電所使用如冰箱、冷氣等微控制處理器程式語言,但後來發展不順利,從原本將被放棄的語言卻隨著網路的崛起,而又被大量應用。昇陽公司將Java定位為完全Open Source的程式語言,並稱Java語言是靠全體力量而非公司力量。
隨著手持裝置以及嵌入式系統的崛起,昇陽也順勢推出了Java Micro Edition (Java ME),其係基於Java Standard Edition (Java SE)為基底,針對手持裝置以及嵌入式系統做調整的Java版本,譬如:省略了手持裝置不需要的功能或是加上CLDC(Connected Limited Device Configuration)等。
隨著智慧型手機的運算能力趨於強大,而使用者所需要的運算也越來越多,昇陽也開始推行Java FX計畫,係將Java SE移植到手持行動裝置上,然而Google早就推出Android SDK實現了這一步。
對於甲骨文的提告,Google表示十分的遺憾,Google表示Google或是Java語言同屬開放原始碼社群中十分重要的推手,如今甲骨文選擇以Java來控告Google對於開放原始碼社群都是極大的傷害。
從甲骨文的立場來看,雖然說昇陽對於Java Standard Edition是採完全開放原始碼的態度。但從Free Java Open Source Code GPL V2的條文來看,昇陽一直都聲明Java技術仍屬於昇陽所擁有的,在Java Mobile Edition上,昇陽更是向廠商收取權利金,而Google為了避開權利金問題,也開發了Dalvik Virtual Machine,但仍免不了挨告的命運。(1209字;表2;圖1)
關鍵字:Google;甲骨文(Oracle);昇陽(Sun Microsystem);專利訴訟;專利侵權;專利授權;Java Virtual Machine;Dalvik Virtual Machine;Android
(科技產業資訊室- Philip C.F. Wen 編撰,2010/08/24)
http://cdnet.stpi.org.tw/techroom/pclass/2010/pclass_10_A199.htm
◆《國際產業》甲骨文告Google,意在掌控開放碼
* 2010-08-31 08:07
* 時報資訊
* 【時報-外電報導】
紐約時報報導,甲骨文本月向Google興訟,指控Google應用於智慧型手機的Android作業系統侵犯Java技術專利,引發軟體業界一片嘩然。由此顯示,儘管開放程式碼起源於研發人員相互分享創意與交流軟體的平台,但情況已經改變,隨著開放程式碼愈來愈受到大型科技業者的重視,如今亦成為商場上發動攻擊的利器。
Java最初是昇陽在1995年發展的軟體工具,而甲骨文在今年1月買下昇陽。
面對甲骨文的指控,Google強調甲骨文想要藉此重新建立Java的企業控制權。Google法律總顧問沃克表示,「該訴訟並非針對Android而來,而是針對任何未獲甲骨文核准的Java開發計畫。」沃克形容此案猶如科技業走回頭路。
程式設計人員可以藉由開放原始碼軟體,在遵循特定規則的情況下進行修改以及修補程式錯誤。
紐約州立大學奧斯威戈分校電腦科學家Douglas Lea表示,他稱此次的衝突為「開放程式碼的代理權戰爭(the open-source proxy wars)」,大型業者希望掌握開放碼在商業市場贏得優勢。
Lea為Java標準制定組織「Java社群流程」(Java Community Process)執行委員會成員,他說:「在此情況下,沒有絕對對或絕對錯的公司,這些公司競爭激烈,各有所圖。你可以看到兩家公司以不同的型式擁護開放程式碼。」
昇陽在2006年推動Java開放程式碼計畫,希望透過讓企業免費在其資料中心使用Java技術,以擴展市場。隨後昇陽亦利用Java技術投入迅速成長的手機領域,商業授權予諾基亞、RIM等廠商,外傳每年收費約數千萬美元。
然而,Google在2007年成立「開放手機聯盟」,拉攏許多手機廠商和電信業者加入,儘管Android是開放程式碼平台,且採取另一種授權模式,但卻在甲骨文的控制之外。
Aplix公司技術策略副總裁瑞佐表示,「甲骨文和Google的爭議重點在於控制權。」Aplix同時是「開放手機聯盟」與「Java社群流程」的一員。(新聞來源:工商時報─記者陳怡均/綜合外電報導)
http://money.chinatimes.com/news/news-content.aspx?id=20100831001530&cid=1207
最近在美國市場,Google的手機作業系統Android市佔率,超越了另一個也是高度成長的蘋果iPhone,許多人都預測Android會成為未來智慧型手機的龍頭。
當市場佔有率成長時,也是啟動專利戰之時。2010年8月12日甲骨文(Oracle)在美國北加州地方法院控告Google公司侵權。本次甲骨文控告Google Android作業系統的動機,來自於早先甲骨文併購昇陽(Sun Microsystem)並取得其Java上的技術,而Google Android則是以Linux作業系統為基底執行Java Application的作業系統,故本次的爭議技術直接切入Android核心,Google不得不審慎應付。
甲骨文控告Google Android侵權的重點有二;一是Google在Java Virtual Machine(JVM)上的技術,其Bytecode的使用是否涉及了當初昇陽所擁有的技術,其二是Google Android的Jave Class Library的使用。
當初Google開發Android時已經考慮是否會使用到昇陽所擁有的Java專利問題,其中很重要的一點就是作業系統對於Java的支援性。Google使用的Linux作業系統核心為Apache版,避開了有諸多限制的GPL版本,但基於效能的原因,Apache版本在許多方面都來的比GPL更適合於手持裝置使用,例如強制回饋的特性,Apache比GPL更好。
Google選定其作業系統後,首先面對的是作業系統的應用程式,其搭配應用程式的語言以及編譯器,皆影響到整體機器的效能甚大。
為了行動裝置以及嵌入式裝置,Google選定Java語言為開發工具。而在虛擬機器上,則採用了 Dalvik Virtual Machine,而非使用Java Virtual Machine,一方面為了避開昇陽在Java Virtual Machine上的專利,另一方面Dalvik Virtual Machine係採用Register-base,在節省記憶體空間的表現方面高於Java Virtual Machine,這對於手持裝置在有限的記憶體空間下是絕佳的選擇。
然而Dalvik Virtual Machine在運行上,仍舊必須處理Java程式所產生出來的Java bytecode,其bytecode格式為Java的既定格式,可由Java Virtual Machine直接處理。但如果Dalvik Virtual Machine要處理的話,需先轉成其格式才能處理,而這過程就是甲骨文對於Google Android提告的重點,原因是Java bytecode的智慧財產權仍屬於甲骨文所擁有。
另一個重點是Java Class Library的使用,甲骨文稱Google Android所使用的Java Class Library來自於其所提供的Java版本Java Standard Edition,所以在許多Class Pre-loading或是Pre-process上,Google都侵犯到甲骨文的專利。
然而,Google回應其所使用的Class Library是在Google開發Apache Harmony專案的時候,一同開發的,與J2SE有所不同。
Java語言係由昇陽開發,當初作為家電所使用如冰箱、冷氣等微控制處理器程式語言,但後來發展不順利,從原本將被放棄的語言卻隨著網路的崛起,而又被大量應用。昇陽公司將Java定位為完全Open Source的程式語言,並稱Java語言是靠全體力量而非公司力量。
隨著手持裝置以及嵌入式系統的崛起,昇陽也順勢推出了Java Micro Edition (Java ME),其係基於Java Standard Edition (Java SE)為基底,針對手持裝置以及嵌入式系統做調整的Java版本,譬如:省略了手持裝置不需要的功能或是加上CLDC(Connected Limited Device Configuration)等。
隨著智慧型手機的運算能力趨於強大,而使用者所需要的運算也越來越多,昇陽也開始推行Java FX計畫,係將Java SE移植到手持行動裝置上,然而Google早就推出Android SDK實現了這一步。
對於甲骨文的提告,Google表示十分的遺憾,Google表示Google或是Java語言同屬開放原始碼社群中十分重要的推手,如今甲骨文選擇以Java來控告Google對於開放原始碼社群都是極大的傷害。
從甲骨文的立場來看,雖然說昇陽對於Java Standard Edition是採完全開放原始碼的態度。但從Free Java Open Source Code GPL V2的條文來看,昇陽一直都聲明Java技術仍屬於昇陽所擁有的,在Java Mobile Edition上,昇陽更是向廠商收取權利金,而Google為了避開權利金問題,也開發了Dalvik Virtual Machine,但仍免不了挨告的命運。(1209字;表2;圖1)
關鍵字:Google;甲骨文(Oracle);昇陽(Sun Microsystem);專利訴訟;專利侵權;專利授權;Java Virtual Machine;Dalvik Virtual Machine;Android
(科技產業資訊室- Philip C.F. Wen 編撰,2010/08/24)
http://cdnet.stpi.org.tw/techroom/pclass/2010/pclass_10_A199.htm
◆《國際產業》甲骨文告Google,意在掌控開放碼
* 2010-08-31 08:07
* 時報資訊
* 【時報-外電報導】
紐約時報報導,甲骨文本月向Google興訟,指控Google應用於智慧型手機的Android作業系統侵犯Java技術專利,引發軟體業界一片嘩然。由此顯示,儘管開放程式碼起源於研發人員相互分享創意與交流軟體的平台,但情況已經改變,隨著開放程式碼愈來愈受到大型科技業者的重視,如今亦成為商場上發動攻擊的利器。
Java最初是昇陽在1995年發展的軟體工具,而甲骨文在今年1月買下昇陽。
面對甲骨文的指控,Google強調甲骨文想要藉此重新建立Java的企業控制權。Google法律總顧問沃克表示,「該訴訟並非針對Android而來,而是針對任何未獲甲骨文核准的Java開發計畫。」沃克形容此案猶如科技業走回頭路。
程式設計人員可以藉由開放原始碼軟體,在遵循特定規則的情況下進行修改以及修補程式錯誤。
紐約州立大學奧斯威戈分校電腦科學家Douglas Lea表示,他稱此次的衝突為「開放程式碼的代理權戰爭(the open-source proxy wars)」,大型業者希望掌握開放碼在商業市場贏得優勢。
Lea為Java標準制定組織「Java社群流程」(Java Community Process)執行委員會成員,他說:「在此情況下,沒有絕對對或絕對錯的公司,這些公司競爭激烈,各有所圖。你可以看到兩家公司以不同的型式擁護開放程式碼。」
昇陽在2006年推動Java開放程式碼計畫,希望透過讓企業免費在其資料中心使用Java技術,以擴展市場。隨後昇陽亦利用Java技術投入迅速成長的手機領域,商業授權予諾基亞、RIM等廠商,外傳每年收費約數千萬美元。
然而,Google在2007年成立「開放手機聯盟」,拉攏許多手機廠商和電信業者加入,儘管Android是開放程式碼平台,且採取另一種授權模式,但卻在甲骨文的控制之外。
Aplix公司技術策略副總裁瑞佐表示,「甲骨文和Google的爭議重點在於控制權。」Aplix同時是「開放手機聯盟」與「Java社群流程」的一員。(新聞來源:工商時報─記者陳怡均/綜合外電報導)
http://money.chinatimes.com/news/news-content.aspx?id=20100831001530&cid=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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