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賽德克族人為什麼生氣
* 2010-09-17
* 中國時報
* 【伊凡諾幹】
果子電影公司將「賽德克.巴萊」電影標準字(圖案顏色墨色)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多項商品商標註冊,審查核准。由於「賽德克族」是該族族人歷經十餘年推動正名運動後始獲行政院核定,為捍衛「賽德克」族名的神聖性,加諸商標權人對其註冊商標享有排他性支配權,遂引發賽德克族原住民反彈,認為電影公司不但侵犯了族人的權利,更是一項剽竊行為。
此案其實涉及了傳統知識的立法保護課題。二○○○年,「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因應低度開發國家及開發中國家的強烈要求,成立了「智慧財產與基因來源、傳統知識及民俗創作之政府組織委員會」,明確定義了傳統知識、基因來源、民俗創作的國家主權原則、知情同意原則和利益分享原則,以期充分考慮並保護這些重要資源提供國與相關族群的利益。
今年八月間,十七個非洲地區智慧財產權組織成員國共同簽署一項智慧財產權協定,為保護非洲地區傳統知識和民俗創作提供統一依據。其中規定各成員國應依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的有關規定,主動保護本國傳統文化資源,以有效保護非洲地區民間傳說、民族音樂、傳統手工藝等歷史遺留的文化資源,避免這些資源被不斷竊取、盜用,繼續被一些已開發國家無償、廉價地使用,或透過現代智慧財產權法制予以壟斷及私有化。
而現行《商標法》的立法目的,主要係在於保障商標權、保障消費者利益、維護市場公平競爭以及促進工商企業正常發展。於申請商標註冊時之審查及核准階段,由於並未特別慮及原住民族傳統知識、無形文化遺產及傳統文化表達。在採先申請註冊原則下,「賽德克.巴萊」乃由先提出申請註冊的果子電影取得商標權。
值得商榷的是,族名是原住民族族人的集體精神象徵,具有尊崇之精神意義,若隨個人或公司私益將之標示於商品上,普遍廣泛流傳於市面,有減損該族尊嚴或貶抑該族榮譽的可能。基此族群利益的考量,實應予核駁審定,不准其註冊。亡羊補牢,賽德克族人或相關團體等利害關係人既已表明不服,認為侵害其民族權利,自得依法申請商標專責機關評定其註冊(或由智慧局審查人員提請評定),使該項商標權消滅,自始失去效力。
另外,電影《賽德克.巴萊》的製作,由於片中內容涉及對於霧社事件的歷史詮釋權,並將大量涉及賽德克族的傳統知識、無形文化遺產及傳統文化表達。而我們的《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業於二○○七年十二月公布施行;該條例所稱智慧創作,指原住民族傳統之宗教祭儀、音樂、舞蹈、歌曲、雕塑、編織、圖案、服飾、民俗技藝或其他文化成果之表達。
由於智慧創作應經主管機關認定取得智慧創作專用權(指智慧創作財產權及智慧創作人格權)並登記,始受保護;並且,智慧創作專用權人對於侵害其權利者,得請求排除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惟為實施該條例而經立法授權主管機關訂定的四項行政規則,現仍由主管機關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研議草擬中,何時完成據以全面施行,尚無法確定。
「賽德克.巴萊」商標權爭議,雖在行政院原民會發布新聞稿,以「賽德克.巴萊」應當是《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所保護的客體,不得登記為商標為由,嚴正反對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核准其註冊;而智慧局高階官員主動前往溝通,雙方初步商定將由智慧局審查人員依法提請評定,爭議之消弭露出曙光;惟《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相關子法立法期程延宕多年,使原住民族傳統知識、無形文化遺產及傳統文化表達等無法即時、有效地加以保護,原民員會實難辭其咎。
(作者為學術研究工作者,泰雅族人)
http://news.chinatimes.com/forum/0,5252,11051401x112010091700048,00.html
◆短 評-過頭的商標註冊
* 2010-09-16
* 中國時報
* 【本報訊】
製作國片《賽德克.巴萊》的果子電影公司,以「賽德克.巴萊」向政府申請商標註冊,一口氣申請了三百多項商品名稱,結果引起原住民的反彈。坦白說,不論從那個觀點看,電影公司這項作法,都談不上是「善意」的保護智慧財產權,除了貪婪,難有其它形容詞。
電影是文化產業,許多電影的名稱、內涵都發源於當地的文化,這應該是地方與民眾普遍擁有的名稱與內涵,不該是由特定企業,基於商業利益而擁有。賽德克是原住民的族名,電影公司拍了部電影,就可以大刺刺的把此名稱據為己有,登記三百多項商品,即使撇開原住民感情因素不談,也是不合理、很難說服社會的作法。
一個好的電影,的確會有相當程度的外部效益;例如《海角七號》、《艋舺》等電影,帶動當地觀光與經濟。但,電影公司不以電影票房的經濟效益為滿足,透過商標註冊,想把所有外部效益吃乾抹盡,是過頭了。換個角度看,這些電影名稱的地方,是否該向電影公司要求「分紅」?《賽德克.巴萊》如果票房好,電影公司是否該回饋當地原住民?
雖然電影公司說當地民眾如以此名稱,不會有任何干涉。但在政府核准此商標名稱後,變成原住民是否能「不受干涉」使用此名稱,還要看電影公司臉色,實在讓人難認同為合理的商標申請。
美國的商標法中就規定,對含有以美國或美國各州或自治團體或外國或相類機構之旗幟、或紋章或其他標誌或由其組成者,不得申請商標。這該是較合理的規定吧,經濟部是該再作考量。
http://news.chinatimes.com/forum/0,5252,11051402x112010091600039,00.html
2010年9月18日 星期六
2010年9月14日 星期二
撿到註冊費 學姊向學妹要報酬
◆撿到註冊費 學姊向學妹要報酬
【聯合報╱記者林政忠/台北報導】
2010.09.14 10:19 am
拾金要報酬? 立委促修法 / 林政忠
「拾金不昧」觀念被顛覆?一名大學女生在校內遺失註冊費,學姊撿到錢,卻拿出法條,要求三成「報酬」,不然就要行使「留置權」。法務部官員稱「法律是激發人性」,鼓勵拾金不昧;但立委黃偉哲批評這是「恐龍立法」,揚言修法刪掉留置權。
民法第八○五條原本規定,拾得人對遺失物所有人,得請求其遺失物價值的十分之三為報酬;立法院去年一月修法通過,規定拾得人請求的報酬,以遺失物價值的十分之三為上限,報酬未受清償前,拾得人可對遺失物主張留置權。
一名大二女學生上周四向黃偉哲陳情表示,她家境清寒,父母貸款幫她籌約四萬元學費,不慎在校園遺失;撿到皮包的學姊來電表明,如果不給報酬,就要行使民法留置權,讓她心急如焚。
黃偉哲質疑,「留置」和「侵占」僅一線之隔,立法院通過如此不合情理的「恐龍法條」,他個人覺得抱歉;過去學校教育的「拾金不昧、物歸原主」等價值觀,可能因留置權規定而消失,他傾向修法。
法務部法律事務司副司長呂丁旺說,法務部當初是參考德國、日本訂定留置權;他認為法律是激發人性,撿到錢的人,返還後不僅有美名,也能得到報酬;以他學法律的判斷,這樣立法還算「合理」。
如何區別留置與侵占?呂丁旺表示,撿到錢的人有通知失主或向警察機關報案,就不算侵占。
法務部科長郭宏榮說,現金是可分割的動產,撿到三萬元,頂多只能主張一萬元的報酬,拾得人可留置一萬元,其餘兩萬元必須立即歸還失主;若是不可分割的名畫或鑽戒,拾得人在相當時間內拍賣,但失主也可提出相對擔保。
他強調,留置權若違反「公序良俗」就不成立,女學生若急著繳學費,為了被多留置的七成現金而去借高利貸,所衍生的損害賠償,未來可向拾得人求償。
郭宏榮建議,由警察單位或鄉鎮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不成再走司法途徑,由於金額不多,大約三個月就能裁決。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3/5847582.shtml
【聯合報╱記者林政忠/台北報導】
2010.09.14 10:19 am
拾金要報酬? 立委促修法 / 林政忠
「拾金不昧」觀念被顛覆?一名大學女生在校內遺失註冊費,學姊撿到錢,卻拿出法條,要求三成「報酬」,不然就要行使「留置權」。法務部官員稱「法律是激發人性」,鼓勵拾金不昧;但立委黃偉哲批評這是「恐龍立法」,揚言修法刪掉留置權。
民法第八○五條原本規定,拾得人對遺失物所有人,得請求其遺失物價值的十分之三為報酬;立法院去年一月修法通過,規定拾得人請求的報酬,以遺失物價值的十分之三為上限,報酬未受清償前,拾得人可對遺失物主張留置權。
一名大二女學生上周四向黃偉哲陳情表示,她家境清寒,父母貸款幫她籌約四萬元學費,不慎在校園遺失;撿到皮包的學姊來電表明,如果不給報酬,就要行使民法留置權,讓她心急如焚。
黃偉哲質疑,「留置」和「侵占」僅一線之隔,立法院通過如此不合情理的「恐龍法條」,他個人覺得抱歉;過去學校教育的「拾金不昧、物歸原主」等價值觀,可能因留置權規定而消失,他傾向修法。
法務部法律事務司副司長呂丁旺說,法務部當初是參考德國、日本訂定留置權;他認為法律是激發人性,撿到錢的人,返還後不僅有美名,也能得到報酬;以他學法律的判斷,這樣立法還算「合理」。
如何區別留置與侵占?呂丁旺表示,撿到錢的人有通知失主或向警察機關報案,就不算侵占。
法務部科長郭宏榮說,現金是可分割的動產,撿到三萬元,頂多只能主張一萬元的報酬,拾得人可留置一萬元,其餘兩萬元必須立即歸還失主;若是不可分割的名畫或鑽戒,拾得人在相當時間內拍賣,但失主也可提出相對擔保。
他強調,留置權若違反「公序良俗」就不成立,女學生若急著繳學費,為了被多留置的七成現金而去借高利貸,所衍生的損害賠償,未來可向拾得人求償。
郭宏榮建議,由警察單位或鄉鎮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不成再走司法途徑,由於金額不多,大約三個月就能裁決。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3/5847582.shtml
民法第805條
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六個月內,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時,拾得人 、招領人、警察或自治機關,於通知、招領及保管之費用受償後,應將其 物返還之。 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 價值十分之三;其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 前項報酬請求權,因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一項費用之支出者或得請求報酬之拾得人,在其費用或報酬未受清償前 ,就該遺失物有留置權;其權利人有數人時,遺失物占有人視為為全體權 利人占有。
2010年9月13日 星期一
女童遭性侵案 何不聲請釋憲?
◆觀念平台-女童遭性侵案 何不聲請釋憲?
* 2010-09-13
* 中國時報
* 【顧爾德】
學者李明璁參加「野草莓」運動,在行政院前靜坐,被檢方依違反《集遊法》起訴。案件被台北地院法官陳思帆裁定停止審判,並主動聲請釋憲,理由是《集遊法》有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對人民集會結社自由保障之虞。
這個判決令人讚服。法官停止審判、未結案,並不利於法官考績。陳思帆可以更簡單地直接判有罪或無罪,不過,當他把個案提升到憲法層次,產生的影響更深遠。從法官裁定可以看出,他對法律體系有整體性思考,不因執著於訟訴程序正義而忘了整體法律要保障的正義。
李明璁案讓我想到轟動全國的高雄女童被性侵案。此案三位法官在網路上被人肉搜索,遭十五萬人聯署抗議,眾聲譴責為該被免職的「恐龍法官」。檢察官用刑法二二二條第一項第二款(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加重強制性交罪起訴本案被告;法官卻引用刑法二二七條第一項(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判被告三年兩個月。判決書陳述的理由是,被告與證人都指出,案發時女童並無反抗、喊叫或哭泣,「案發時甲女係坐在被告左腿上,姿勢重心並非十分穩固,若甲女有意掙脫被告,被告應難以在未脫去甲女運動褲情形下,順利將右手伸入甲女褲內而為本件犯行,可見被告辯稱未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違反甲女意願之方法為本案性交。」
判決引起社會不滿,最粗淺的層次是,民眾認為判刑過輕。法官判決的確留給社會非議空間。依刑法二二七條,最高刑期可判十年,甚至比檢方求刑的七年十個月還重,法官也許有理由認為檢方「起訴法條尚有未恰」,卻未說清楚為何檢方求刑「容屬過重」?
第二個層次是刑法二二二條與二二七條競合的問題。不少法律專業人士都認為,依法論法,這個案件用二二七條判決是正確的。李明璁案讓我想到:難道法官不會覺得這兩個法條有矛盾不清之處,為何不像陳思帆一樣停止審判、聲請大法官會議解釋?我把這個疑問請教一位學法的朋友,他問道:「釋憲要付出什麼代價?這樣判決會不會是合於最高法院判例決議的結果,以免被發回更審?否則,審判一再延宕對被害人是否更不義?」
經朋友提醒而查尋發現,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九十六年曾對「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做出判決,指出:「所謂『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應當是一切與『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等手段之強度相當的任何手段,…造成被害人不得不屈從的情形,從而強制性交罪及強制猥褻罪規定之行為不法內涵方與其刑度相當。」換言之,女童性侵案的法官可能因為高院這個判決,而傾向採二二七條來判決。
高院的判決是否也是一群「司法恐龍」為之?亦或希望更審慎釐清法律條文,積極保障人民權益?在沒有進一步證據前,實難論斷,但從女童性侵案引發的爭議可發現司法改革的複雜性,非靠單純正義感可解決。案件引起民眾高度義憤,這種民氣可做為司法改革動力,但正如學法律的朋友提醒:「法院的決定本來就具有一種反多數決的性格,這是權力分立之下,個人自由跟尊嚴的最後保障。」
獨立的司法可保障共和政體的和諧運作,這需靠慎思明辨的司法人員來維繫。做為民主共和的捍衛者,司法界必須從超然高度思考問題,但做為民主政體一員,它同時要面臨一個挑戰:因應民主政治,與民意對話。這也是司法改革最複雜之處。
(作者為專欄作家)
http://news.chinatimes.com/forum/0,5252,11051401x112010091300315,00.html
* 2010-09-13
* 中國時報
* 【顧爾德】
學者李明璁參加「野草莓」運動,在行政院前靜坐,被檢方依違反《集遊法》起訴。案件被台北地院法官陳思帆裁定停止審判,並主動聲請釋憲,理由是《集遊法》有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對人民集會結社自由保障之虞。
這個判決令人讚服。法官停止審判、未結案,並不利於法官考績。陳思帆可以更簡單地直接判有罪或無罪,不過,當他把個案提升到憲法層次,產生的影響更深遠。從法官裁定可以看出,他對法律體系有整體性思考,不因執著於訟訴程序正義而忘了整體法律要保障的正義。
李明璁案讓我想到轟動全國的高雄女童被性侵案。此案三位法官在網路上被人肉搜索,遭十五萬人聯署抗議,眾聲譴責為該被免職的「恐龍法官」。檢察官用刑法二二二條第一項第二款(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加重強制性交罪起訴本案被告;法官卻引用刑法二二七條第一項(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判被告三年兩個月。判決書陳述的理由是,被告與證人都指出,案發時女童並無反抗、喊叫或哭泣,「案發時甲女係坐在被告左腿上,姿勢重心並非十分穩固,若甲女有意掙脫被告,被告應難以在未脫去甲女運動褲情形下,順利將右手伸入甲女褲內而為本件犯行,可見被告辯稱未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違反甲女意願之方法為本案性交。」
判決引起社會不滿,最粗淺的層次是,民眾認為判刑過輕。法官判決的確留給社會非議空間。依刑法二二七條,最高刑期可判十年,甚至比檢方求刑的七年十個月還重,法官也許有理由認為檢方「起訴法條尚有未恰」,卻未說清楚為何檢方求刑「容屬過重」?
第二個層次是刑法二二二條與二二七條競合的問題。不少法律專業人士都認為,依法論法,這個案件用二二七條判決是正確的。李明璁案讓我想到:難道法官不會覺得這兩個法條有矛盾不清之處,為何不像陳思帆一樣停止審判、聲請大法官會議解釋?我把這個疑問請教一位學法的朋友,他問道:「釋憲要付出什麼代價?這樣判決會不會是合於最高法院判例決議的結果,以免被發回更審?否則,審判一再延宕對被害人是否更不義?」
經朋友提醒而查尋發現,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九十六年曾對「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做出判決,指出:「所謂『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應當是一切與『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等手段之強度相當的任何手段,…造成被害人不得不屈從的情形,從而強制性交罪及強制猥褻罪規定之行為不法內涵方與其刑度相當。」換言之,女童性侵案的法官可能因為高院這個判決,而傾向採二二七條來判決。
高院的判決是否也是一群「司法恐龍」為之?亦或希望更審慎釐清法律條文,積極保障人民權益?在沒有進一步證據前,實難論斷,但從女童性侵案引發的爭議可發現司法改革的複雜性,非靠單純正義感可解決。案件引起民眾高度義憤,這種民氣可做為司法改革動力,但正如學法律的朋友提醒:「法院的決定本來就具有一種反多數決的性格,這是權力分立之下,個人自由跟尊嚴的最後保障。」
獨立的司法可保障共和政體的和諧運作,這需靠慎思明辨的司法人員來維繫。做為民主共和的捍衛者,司法界必須從超然高度思考問題,但做為民主政體一員,它同時要面臨一個挑戰:因應民主政治,與民意對話。這也是司法改革最複雜之處。
(作者為專欄作家)
http://news.chinatimes.com/forum/0,5252,11051401x112010091300315,00.html
2010年9月12日 星期日
重建環評制度是當務之急
◆ 重建環評制度是當務之急
【聯合報╱社論】2010.09.09
今年初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撤銷中科三期環評,創下司法機關否決環評首例,接著中科四期遭判決暫停開發,白海豚保育引發國光石化環評爭議,六輕連番大火造成五期擴廠環評難度倍增。一時之間,環評制度遭批評得一無是處,開發商抨擊投資風險不確定,環保團體認為一面倒向開發,政府決策者與環保機構公信力更跌到谷底。至此,重建環評制度已迫在眉睫。
平心而論,環評法自民國八十三年實施以來,在開發至上、環境公害頻爆的年代,憑藉「否決權」這把尚方寶劍,確實相當程度地阻擋了不少高破壞性的開發案。環評之所以陷入今天的困局,除了客觀環境變遷導致原設計機制產生嚴重缺陷,另個根本原因是受到政治干預。
半年多來各界對環評制度的討論,指出了否決權、黑箱作業以致環委產生等技術面、執行面問題應予改進;但這些技術面的檢討,其實是重建具公信力環評制度的「下位」工作。引發今天環評制度信心崩盤的局面,更出在上位決策者的意志及觀念的問題,不宜僅就技術面修法,而應往問題源頭做「上位」思考。
主政者想拚經濟、拚競爭力以改善人民生活,急於創造政績,經常指示一些非做不可的「國家重點建設」,在政黨政治體制下,要求官員壓縮政策形成程序、行政審查程序,甚或介入「護航」使有爭議的開發案達陣,因而造成環評資訊不透明、公民參與受限等缺失,埋下爭議潛因。
確認造成環評危機的因果關係後,重建工作應該「人」、「法」雙管齊下。人的方面,決策者即使認為特定開發案對經濟發展及人民福祉有利,也應循環評法立法精神「民間參與、由下而上」與民眾溝通,爭取支持;而不是對行政機關施加壓力,要求限期儘早過關。
對於現行國家建設的層層規範機制,也不應再取巧規避。例如稍早引發重大爭議的蘇花高,略過了國土綜合開發、區域計畫等上位計畫,直接提出根本不在國土計畫上的交通建設案;再如國光石化案,政府高層不時預告環評何時會過,未達預期即對環評機制多所責難。
減少人為的干預後,才能回歸環評法「為預防及減輕開發行為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之目的」的立法意旨,修法重建環評制度。特別要強調的是,不是為個別項目作技術性修補,而是要斬掉問題發生的源頭。
首先,環評案最引人詬病的是開發案定案後才送審,完全無視環評的預防、預警、過濾等功能;對這個積弊,行政院已有實施「預審」、「個案政策環評」的共識,重大公共政策、重大投資開發案定案前須先預審,提前邀民間相關各界參與,且開發案的替代方案之一須是「零開發」。亦即,應通過預審、確認可行,再進入實體環評,而不是直闖環評試圖以「打帶跑」手法過關。
其次,應儘速建立環評報告書第三人經理制度。目前環評報告書是開發商找顧問公司寫,顧問公司若不照開發商的意思執筆,可能連代筆費都拿不到。因而,建立公正的「環評經理公司」是必要的,開發商依開發規模提交一定比率的環評費給經理公司,由經理公司遴聘顧問公司製作環評報告書送審,依計畫進度核撥經費,以避免開發商以經費挾制環評說明書的現象。
環評經理公司制度的配套,是主管機關定期評鑑環評顧問業者。顧問公司是否堅持事實,把環境科學和環境正義放在同等地位,發揮環境預警功能?環評報告書是否嚴謹,進而加速環評時效?環保署應公布評鑑,才能回到督導、提升環評效力的超然地位,進而挽救跌到谷底的公信力。
環評法如能從源頭、上位思考做根本的調整,廣受質疑的二階段環評、時效太慢、否決權存廢、環委產生……等問題便可相對獲得解決,從而讓環評制度能秉持環境正義,協助投資者做無害環境的開發。
http://udn.com/NEWS/OPINION/OPI1/5837919.shtml
【聯合報╱社論】2010.09.09
今年初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撤銷中科三期環評,創下司法機關否決環評首例,接著中科四期遭判決暫停開發,白海豚保育引發國光石化環評爭議,六輕連番大火造成五期擴廠環評難度倍增。一時之間,環評制度遭批評得一無是處,開發商抨擊投資風險不確定,環保團體認為一面倒向開發,政府決策者與環保機構公信力更跌到谷底。至此,重建環評制度已迫在眉睫。
平心而論,環評法自民國八十三年實施以來,在開發至上、環境公害頻爆的年代,憑藉「否決權」這把尚方寶劍,確實相當程度地阻擋了不少高破壞性的開發案。環評之所以陷入今天的困局,除了客觀環境變遷導致原設計機制產生嚴重缺陷,另個根本原因是受到政治干預。
半年多來各界對環評制度的討論,指出了否決權、黑箱作業以致環委產生等技術面、執行面問題應予改進;但這些技術面的檢討,其實是重建具公信力環評制度的「下位」工作。引發今天環評制度信心崩盤的局面,更出在上位決策者的意志及觀念的問題,不宜僅就技術面修法,而應往問題源頭做「上位」思考。
主政者想拚經濟、拚競爭力以改善人民生活,急於創造政績,經常指示一些非做不可的「國家重點建設」,在政黨政治體制下,要求官員壓縮政策形成程序、行政審查程序,甚或介入「護航」使有爭議的開發案達陣,因而造成環評資訊不透明、公民參與受限等缺失,埋下爭議潛因。
確認造成環評危機的因果關係後,重建工作應該「人」、「法」雙管齊下。人的方面,決策者即使認為特定開發案對經濟發展及人民福祉有利,也應循環評法立法精神「民間參與、由下而上」與民眾溝通,爭取支持;而不是對行政機關施加壓力,要求限期儘早過關。
對於現行國家建設的層層規範機制,也不應再取巧規避。例如稍早引發重大爭議的蘇花高,略過了國土綜合開發、區域計畫等上位計畫,直接提出根本不在國土計畫上的交通建設案;再如國光石化案,政府高層不時預告環評何時會過,未達預期即對環評機制多所責難。
減少人為的干預後,才能回歸環評法「為預防及減輕開發行為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之目的」的立法意旨,修法重建環評制度。特別要強調的是,不是為個別項目作技術性修補,而是要斬掉問題發生的源頭。
首先,環評案最引人詬病的是開發案定案後才送審,完全無視環評的預防、預警、過濾等功能;對這個積弊,行政院已有實施「預審」、「個案政策環評」的共識,重大公共政策、重大投資開發案定案前須先預審,提前邀民間相關各界參與,且開發案的替代方案之一須是「零開發」。亦即,應通過預審、確認可行,再進入實體環評,而不是直闖環評試圖以「打帶跑」手法過關。
其次,應儘速建立環評報告書第三人經理制度。目前環評報告書是開發商找顧問公司寫,顧問公司若不照開發商的意思執筆,可能連代筆費都拿不到。因而,建立公正的「環評經理公司」是必要的,開發商依開發規模提交一定比率的環評費給經理公司,由經理公司遴聘顧問公司製作環評報告書送審,依計畫進度核撥經費,以避免開發商以經費挾制環評說明書的現象。
環評經理公司制度的配套,是主管機關定期評鑑環評顧問業者。顧問公司是否堅持事實,把環境科學和環境正義放在同等地位,發揮環境預警功能?環評報告書是否嚴謹,進而加速環評時效?環保署應公布評鑑,才能回到督導、提升環評效力的超然地位,進而挽救跌到谷底的公信力。
環評法如能從源頭、上位思考做根本的調整,廣受質疑的二階段環評、時效太慢、否決權存廢、環委產生……等問題便可相對獲得解決,從而讓環評制度能秉持環境正義,協助投資者做無害環境的開發。
http://udn.com/NEWS/OPINION/OPI1/583791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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