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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0月25日 星期一

發展再生能源 官員別扯後腿

◆社論-發展再生能源 官員別扯後腿

    * 2010-10-13
    * 中國時報
    * 【本報訊】

     去年六月立法院通過了《再生能源發展條例》,要鼓勵民間以太陽能、風力等方式發電,逐步拓展傳統火力或核能發電以外之替代能源。據報載,至目前為止外界申請案迄未通過一件,故《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形同畫餅充飢。立委質詢指出,台電有刁難申請者之情事,申請書厚達兩百五十頁、電表超貴、數戶併連所代表之自然人又有所得稅申報問題。如此種種地雷加路障,簡單地說就是「叫你別來申請」。

     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一般住戶若太陽能配電超過十千瓦能量,台電將以每度十一.一八八三元予以收購。如果一般住家向台電買電,則每度僅二至三元(視用電量而定)。兩相比較,住戶一定會選擇將電賣給台電,而非發電自行使用。於是許多人心中自然有個疑問:為什麼台電要做這種高價買低價賣的虧本生意?難道《再生能源發展條例》是鼓勵民間A政府的錢?除了收購電費超高之外,前述條例還包括政府對太陽能電池設備的採購補助,約為每千瓦五萬元。這些費用再加上去,政府看起來像不像是冤大頭?

     但是,再生能源的成本計算恐怕沒有前述這麼簡單;讓我們先以兩個「旁證」做說明。第一,歐洲有許多太陽能發電普及的國家(如德國、西班牙),也是以高價買電、低價賣電的補貼方式鼓勵民間發電。總不會全世界那麼多先進國家都腦袋不清、都在鼓勵民間A政府吧?第二,讀者看那每度電價的不勻稱數字,大概會猜想背後可能有些精算玄機,否則怎麼會弄出個小數點下四位的費率呢?

     講完旁證,再讓我們說些理論。《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的目的,是要以價格誘因促使民間形成替代能源發電的螞蟻雄兵。雖然台電用較高電價買電、還要支出設備補助,但螞蟻雄兵卻能幫台電省下以下的多重費用:

     一、替代電廠興建費用:假設太陽能發電容量佔總發電量十%,則將來原本該興建或替換的傳統發電設備,大約就可省下十%的興建與原料(如粗煤)成本。

     二、土地徵收成本:螞蟻雄兵也許在各棟大樓的屋頂,也都是住戶自願做此規畫,幾乎沒有土地成本。但台電若要在某處蓋替代電廠,絕對要付出大筆土地徵收費用。

     三、二氧化碳成本:太陽能發電至少在發電過程中排放二氧化碳為○,較之傳統火力發電減少碳排放及其他汙染甚多。將來台灣若受京都議定書或哥本哈根協定約束,必然有排碳上限。若台灣零碳發電越多,其他方面的減碳支出就越少。若加入國際碳交易,則也可產生碳交易收入。

     四、尖峰設施成本:現代社會幾乎不容許停電,故在炎夏尖峰時間所需電力特多。台電為了這或許僅有十%的尖峰時段,往往須備載極大的發電能量(目前是二八%),平常則是閒置。但是太陽能恰好是在尖峰夏日發電最多,剛好補足尖峰備載,當可減少尖峰與離峰差距,降低尖峰發電能量之平日浪費。

     照理說,以上的計算應該是行政院推動再生能源的說帖內容,向民眾說明太陽能發電的諸多好處。但令人驚訝的是,環保署長沈世宏與能源政委梁啟源卻都擔心太陽能發電「過熱」。梁啟源無視於台灣整體減碳成效不彰,既反對屏東縣農漁民太陽光電投資,又擔心拖垮財政,簡直不把馬總統節能減碳的宣示當回事。在吳揆討好工商業將營所稅降為十七%時,經濟背景的梁政委不敢置一詞;但談到節能減碳,卻開始憂心財政,這是什麼奇怪的心態?

     無論如何,既然是立法院通過的條例,政府就該貫徹執行,更何況當初費率也是行政院政務委員計算的,立法院更是執政黨占絕大多數,沒道理現在再賴皮瞎扯些什麼補助費率太高等歪理。如果真要落實馬總統保育台灣、節能減碳的呼籲,現在開始行政院的政務官就不能再搞些「摻沙子,挖牆角」的小動作,大家玩真的,一起來落實《再生能源發展條例》。

http://news.chinatimes.com/forum/0,5252,11051402x112010101300451,00.html


◆前瞻性法規 推動再生能源

    * 2010-10-13
    * 中國時報
    * 【蔡岳勳】

     近來太陽能光電業者於媒體刊登廣告後,媒體亦開始關注《再生能源發展條例》施行一年後的成效。除業者與媒體除指稱官僚作業繁瑣形同扼殺再生能源產業發展外,政府官員認為應對太陽能光電發電補貼設限,因過多補貼造成太陽能發電發展過熱並拖垮未來財政。

     對於行政院開始正視推動再生能源不能只靠毫無目的補貼,並試圖建立各項再生能源技術的發展目標,筆者肯定,但仍然提醒政府,推動我國再生能源目標的建置,需奠基在一個長期穩定的法規環境,而非獨靠政府之行政作為。

     從能源法的觀點來看,改變傳統能源供給結構,增進能源自主應是再生能源相關立法的主要核心目標與任務,而觀察世界各國新能源法的立法趨勢,亦多在其相關能源法體系中明定再生能源發展目標。以我國《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下稱「本條例」)所主要參考的德國《再生能源法》為例,該法二○○九年版本的第一條即明定該法的目標在於達成二○二○年前至少百分之三十的電力能源供給必須來自再生能源。

     而歐盟在二○○九年四月所發布的《新再生能源指令》,亦要求歐盟各國依其所分派的強制目標值,於二○二○年時達成再生能源占全歐盟能源消耗的百分之二十目標。而美國歐巴馬上台後所開始推動的各項能原立法草案,考慮建立聯邦層級的再生能源目標。

     反觀我國,本條例立法目的雖為推廣發展再生能源,增進能源多元等,但觀諸本條例各條,並無任何一條揭櫫我國的再生能源發展目標為何;反而,本條例將此一重大事項,委由中央主管機關自本條例實施之日起二十年內,每兩年訂立再生能源的「推廣」目標及各類別所占比率。本條例另外訂立所謂的「獎勵」總量,作為依本條例優惠補貼躉購的總量上限,該獎勵總量為總裝置容量六百五十萬瓩至一千萬瓩。

     惟到底所謂推廣目標與獎勵總量間的關聯為何,則無法從本條例中看出端倪。換言之,依照本條例的立法邏輯,本條例所規範的獎勵總量與推廣目標間是脫鉤,獎勵總量應多久達成?如何達成?與推廣目標並無關係,亦即本條例只規定補貼,但是並無設定補貼的目標為何!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條例所訂立所謂推廣目標及比率,依《行政程序法》第一六三條之規定,應屬於行政計畫。以行政計畫做為規範再生能源如何達成改善我國能源供給結構的主要依據?

本法所稱行政計畫,係指行政機關將來一定期限內達成特定之目的或實
現一定之構想事前達成該目的或實現該構想有關之方法、步驟或措施所為之設計與規劃

     建立長期穩定,且具可預測性的法規環境,對吸引如再生能源等需要大規模投資的新興產業來說相當重要。然依本條規定,中央機關必須每兩年訂立所謂的「推廣目標」及各類別比率,這樣的立法例要如何建立起穩定且可預測的再生能源發展目標以及技術方向,不無疑問。(作者為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助理教授)

http://news.chinatimes.com/forum/0,5252,11051401x112010101300454,00.html


◆朱雲鵬:再生能源如何在台灣生根?

【聯合報╱朱雲鵬】
   
2010.10.12 02:48 am

立法院去年七月通過「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鼓勵民間設置太陽能板,並半額補助產電設備。但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同業公會指控,申請過程繁瑣,質疑太陽能政策已從「獎勵」變成「變相阻礙」,宣稱過去一年來,太陽能業者不僅得不到原先承諾的「半額」設備補助,也因政策關卡重重,至今未能成功賣出任何一度電。

主管單位能源局立刻提出反駁,聲稱截至今年十月一日,向能源局提出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認定申請案計有八百餘件,其中三百六十件已核發設備認定核准函。另外,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通過後,業者與台電公司正式購售電件數計有五十二件,其中全額由台電躉購占一件,其餘為自用發電。在申請手續方面,台電表示未來將朝簡化表格、縮短審查時間和成立單一窗口三方向改善。

姑且不論未來情況會不會改善,目前為止民間和政府的對話,是一個相互尋求共識的良性互動模式;這樣的互動在未來應當持續。其實,就再生能源而言,需要對話的領域恐怕不限於太陽光電,整個政策都到了可以再檢討的時刻。

在收購電價的公式方面,現行的公式是以估算的成本加上一個合理的報酬率,來計算價格,也就是成本多高,政府就用多高的價格購買各種再生能源產生的電力。這樣「統統有獎」的方式,或許避開了爭議,但也反映了缺乏策略性的思考。照理說,政府應當對於台灣未來可能在成本上具有競爭力的再生能源,有一些概念和目標,然後根據這些目標,給予適當的補貼,其目的在於擴大業者經營的規模,增加使用的經驗,從而最後發展成符合成本效益的發電模式。

我們希望未來能朝這個方向修正政策。有一些再生能源,其實在台灣很有應用的潛力,例如太陽能和風能。前者適合於個別單位各自努力,就像前一陣子能源局提出過的「十萬屋頂」計畫;後者則真正具有大規模發電,甚而取代電廠的可能性。

離岸風力的潛力尤其不容忽視。台灣海峽在很多地方風大,對於水土保持和水上航線構成威脅,但卻是風力發電的天堂。能源局曾公布二零一五與二零二零年離岸風場裝置容量目標分別為一百五十MW(百萬瓦)與五百五十MW,但工研院委託國外的研究指出,台灣離岸風場裝置容量潛能超過六千MW,為核四廠的兩倍。

到今天為止,為何離岸風電的相關裝置容量仍然為零?其可能的原因之一是電價誘因不足,導致相關廠商不願意投入。與德國與英國的電價制度相比,現行躉購電價的估算方式除了沒有反應政策方向外,恐也有失之簡略之虞,參數選擇的代表性亦恐不足。例如,在投資成本方面,僅擷取德英五個風場的平均值,當作依據,代表性是否足夠,恐不無疑問。

在全球皆強調節能減碳,並積極發展綠色能源的今日,我們必須體認到,只是消極地減少工業的碳排放量,恐不足以全面改善氣候變遷的問題。唯有調整能源產業的結構,改變能源產生的模式,推廣適合台灣發展的再生能源,才是達到節能減碳目標的重要途徑。我們希望政府可以全面檢討政策,祭出誘因,讓再生能源的發展成為「全民運動」;只有如此,才有可能真正達到預定的減碳目標。

(作者為中央大學經濟系教授)

http://udn.com/NEWS/OPINION/OPI4/5904346.shtml


◆新聞辭典-躉購費率

    * 2010-10-10
    * 中國時報
    * 【(謝錦芳)】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通過後,台電依法收購民間再生能源,這項收購的費率稱為躉購費率。中央主管機關應邀集相關部會、學者專家、團體組成委員會,審訂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必要時得依行政程序法舉辦聽證會後公告。

     為鼓勵與推廣綠色能源,躉購費率不得低於國內電業化石燃料發電平均成本。政府每年依情況適時檢討修正這項費率。

http://www.blogger.com/post-create.g?blogID=1816859746465797118

2010年10月14日 星期四

吳育昇:環評 應納信賴保護

◆吳育昇:環評 應納信賴保護

【經濟日報╱記者楊毅/台北報導】
   
2010.10.13 03:47 am

中科三期爭議,立委促修法改進環評制度。國民黨立委吳育昇昨(12)日表示,提案修正環評法納入「信賴保護」原則,明定未來環評審查結論遭行政法院撤銷後,權責機關可依行政程序法的「情境原則」,自行判定是否應撤銷開發許可,給予法律轉圜空間,避免類似中科爭議事件再度發生。

馬英九總統國慶談話才說檢討環評制度,吳育昇率先鳴槍修法,推動環評制度改革,該提案昨天已通過程序委員會,排入15日立法院會一讀。

吳育昇表示,廠商合法申請並經許可的開發行為,事後因訴願或訴訟裁判撤銷環評審查結論,一夕之間變成無許可,且為非法開發行為,有違法律安定性及信賴保護原則。

他因而提案修正環評法第14條,增訂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規定,明定環評審查結論公告經行政法院撤銷確定後,原開發許可處分是否撤銷,應回歸「權責機關」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相關規定,判斷有無「不得撤銷」的情形,而非「自始、當然、絕對無效」。

第 14 條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環境影響說明書未經完成審查或評估書未經認可前,
不得為開發行為之許可,其經許可者,無效。
經主管機關審查認定不應開發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得為開發行為之許
可。但開發單位得另行提出替代方案,重新送主管機關審查。
開發單位依前項提出之替代方案,如就原地點重新規劃時,不得與主管機
關原審查認定不應開發之理由牴觸。

根據行政程序法117條規定,「不得撤銷」的行政處分,包括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以及信賴利益大於撤銷所欲維護公益者兩項。

第 117 條
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
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撤銷︰
一、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
二、受益人無第一百十九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而信賴授予利益
    之行政處分,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者。

此外,修正案中明定,若經權責機關認定應撤銷開發許可,該許可自撤銷之日起喪失效力,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環評法第22條規定,命開發單位停止實施開發。

第 22 條
開發單位於未經主管機關依第七條或依第十三條規定作成認可前,即逕行
為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之開發行為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
以下罰鍰,並由主管機關轉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命其停止實施開發行為
必要時,主管機關得逕命其停止實施開發行為,其不遵行者,處負責人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吳育昇說,政府全力招商,如果不儘速推動修法,勢必還會發生類似中科三期爭議事件,現在修法是「亡羊補牢、猶未晚矣」。他並透露,環保署也私下向他表示支持。

吳育昇強調,他提案修正環評制度,希望能將環評法與行政程序法兩者適度結合,消除現有法律衝突問題。

【2010/10/13 經濟日報】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9/5906791.shtml

2010年10月12日 星期二

開發與環保,不宜偏執一端

◆開發與環保,不宜偏執一端

【聯合報╱社論】
   
2010.10.03 01:58 am

最近幾個月,國內不斷出現環境保育與經濟發展之間的衝突;中科三、四期的停工風波、台塑六輕的工安事件、國光石化是否興建、中研院生技園區的開發等等,都有不小的紛爭。

這些紛擾即使在短期間出現某些妥協,但始終沒有人在理論面提出比較具有說服力的觀點,以至於形成正反意見的對峙或膠著。事情膠著久了,難免就會出現較為極端的看法,甚至主張以極端的見解主導議題解決的方向,這樣的偏激發展趨勢令人憂心。在此,我們希望尋找經濟與環保之間的對話基礎,企能緩和台灣目前對立的社會氛圍。

在概念上,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育之所以不容易得到對話交集,是因為這兩個議題處於不同的面向。經濟發展一方面嘉惠當代人的福祉,另一方面也提升了未來子孫的基礎設施與資本設備,當然有其貢獻。環境保育則需要較長的時間才能見其成效,故當代人往往無法享受保育成果,幾乎是純然為了造福未來子孫而做保育的努力。簡言之,經濟決策是我們「為自己」做決定,而環保是我們「為子孫」做決定。大家為自己說話比較容易言盡意達,但由於子孫輩在當下尚無發言權,當代人要如何替未來子孫說話、說什麼話才算允當,就有極大的爭議空間。主流環境學者強調,保育問題的癥結,就在於「未來子孫尚未出生,無法替自己發言」,確實是一語中的。

此外,經濟發展所建設累積的,通常是道路橋梁廠房機器等資本;這些資財本非未來子孫所有,其留存可以說是當代人的恩給。但環境資源如森林淨水湖泊山川,卻是大自然的原賦狀態,未來子孫原本就有權利(right)對其主張,只有當環境資源遭當代人破壞時其權利才會受損。從未來子孫的角度而言,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育之間的衝突,似乎是在改變他們出生時所承受的資本組合。經濟發展旺暢,則未來子孫會承襲許多的機器廠房實體資本,卻有太少的環境資本。反之,若是經濟發展太受壓抑,未來子孫出生時會有較多的環境資源,卻只有極少的實體資本。由此以觀,兩者之間的利弊取捨,當然值得思辨琢磨,但顯然也不應產生「只顧開發」或「只顧環境」的偏執。

不必諱言,當前社會上確實存在若干極端的開發派與環保派。二○○四年諾貝爾經濟獎得主普萊斯考特(E. Prescott)在廿四日台北一場論壇中指稱,他不認為永續與保育的問題值得關心:只要人們夠富有,其財富所支撐的科技研發就自然能解決環境汙染等生態問題。普氏也主張,企業在守法之外不必有其他的環境責任感。看到這麼極端的唯開發、唯財富經濟觀點,確實令環保推動者跳腳。另一方面,當中研院於上月廿八日推出二○二園區頗具環保意識的修正開發案時,竟然也有環保人士以「性侵」來形容此案,認為「插入五公分與十公分都是性侵」,強調整個地區完全不能開發。這樣極端的環保論述,不免讓費盡心力尋求修正方案的中研院感到挫折,也過度壓抑了產業發展的空間。

我們不能就發展與環保做通案原則性的評論,但是不認為任何一方可將其論點推向極端,拒絕做任何妥協。如前所述,環保議題其實未來子孫才是主角,而當代人只是憑我們善意的想像,為未來子孫代言而已。既然是代言,當然就可能有誤差,以一己之想像「曲解」了子孫輩真正的期待。從未來主人翁的角度來看,環保與發展之間的取捨,應該都不是極端的全有或全無。偏執一端不但不是子孫所樂見,也使得當代人「公親變事主」,反而使當下的社會增加摩擦,所為何來?

http://udn.com/NEWS/OPINION/OPI1/5885953.shtml

2010年9月12日 星期日

重建環評制度是當務之急

◆ 重建環評制度是當務之急

【聯合報╱社論】2010.09.09

今年初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撤銷中科三期環評,創下司法機關否決環評首例,接著中科四期遭判決暫停開發,白海豚保育引發國光石化環評爭議,六輕連番大火造成五期擴廠環評難度倍增。一時之間,環評制度遭批評得一無是處,開發商抨擊投資風險不確定,環保團體認為一面倒向開發,政府決策者與環保機構公信力更跌到谷底。至此,重建環評制度已迫在眉睫。

平心而論,環評法自民國八十三年實施以來,在開發至上、環境公害頻爆的年代,憑藉「否決權」這把尚方寶劍,確實相當程度地阻擋了不少高破壞性的開發案。環評之所以陷入今天的困局,除了客觀環境變遷導致原設計機制產生嚴重缺陷,另個根本原因是受到政治干預。

半年多來各界對環評制度的討論,指出了否決權、黑箱作業以致環委產生等技術面、執行面問題應予改進;但這些技術面的檢討,其實是重建具公信力環評制度的「下位」工作。引發今天環評制度信心崩盤的局面,更出在上位決策者的意志及觀念的問題,不宜僅就技術面修法,而應往問題源頭做「上位」思考。

主政者想拚經濟、拚競爭力以改善人民生活,急於創造政績,經常指示一些非做不可的「國家重點建設」,在政黨政治體制下,要求官員壓縮政策形成程序、行政審查程序,甚或介入「護航」使有爭議的開發案達陣,因而造成環評資訊不透明、公民參與受限等缺失,埋下爭議潛因。

確認造成環評危機的因果關係後,重建工作應該「人」、「法」雙管齊下。人的方面,決策者即使認為特定開發案對經濟發展及人民福祉有利,也應循環評法立法精神「民間參與、由下而上」與民眾溝通,爭取支持;而不是對行政機關施加壓力,要求限期儘早過關。

對於現行國家建設的層層規範機制,也不應再取巧規避。例如稍早引發重大爭議的蘇花高,略過了國土綜合開發、區域計畫等上位計畫,直接提出根本不在國土計畫上的交通建設案;再如國光石化案,政府高層不時預告環評何時會過,未達預期即對環評機制多所責難。

減少人為的干預後,才能回歸環評法「為預防及減輕開發行為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之目的」的立法意旨,修法重建環評制度。特別要強調的是,不是為個別項目作技術性修補,而是要斬掉問題發生的源頭。

首先,環評案最引人詬病的是開發案定案後才送審,完全無視環評的預防、預警、過濾等功能;對這個積弊,行政院已有實施「預審」、「個案政策環評」的共識,重大公共政策、重大投資開發案定案前須先預審,提前邀民間相關各界參與,且開發案的替代方案之一須是「零開發」。亦即,應通過預審、確認可行,再進入實體環評,而不是直闖環評試圖以「打帶跑」手法過關。

其次,應儘速建立環評報告書第三人經理制度。目前環評報告書是開發商找顧問公司寫,顧問公司若不照開發商的意思執筆,可能連代筆費都拿不到。因而,建立公正的「環評經理公司」是必要的,開發商依開發規模提交一定比率的環評費給經理公司,由經理公司遴聘顧問公司製作環評報告書送審,依計畫進度核撥經費,以避免開發商以經費挾制環評說明書的現象。

環評經理公司制度的配套,是主管機關定期評鑑環評顧問業者。顧問公司是否堅持事實,把環境科學和環境正義放在同等地位,發揮環境預警功能?環評報告書是否嚴謹,進而加速環評時效?環保署應公布評鑑,才能回到督導、提升環評效力的超然地位,進而挽救跌到谷底的公信力。

環評法如能從源頭、上位思考做根本的調整,廣受質疑的二階段環評、時效太慢、否決權存廢、環委產生……等問題便可相對獲得解決,從而讓環評制度能秉持環境正義,協助投資者做無害環境的開發。

http://udn.com/NEWS/OPINION/OPI1/5837919.shtml

2010年9月10日 星期五

德國的能源難題 梅克爾要幫核電廠「延壽」?

◆德國的能源難題 梅克爾要幫核電廠「延壽」?

作者:經濟學人  出處:天下雜誌 455期 2010/09

相關關鍵字:經濟學人

要不要讓核電廠在二○二○年全數退役的爭議,在德國愈演愈烈。梅克爾要如何解決經濟與環保間的能源難題?

每次只要碰上重大議題,德國總理梅克爾通常不會發表演說,而是四處趴趴走。最近,她一連跑去參觀了風力電廠、核電廠以及環保住宅,為的就是要引起大家關注德國能源問題──未來需要生產、消耗多少能源?哪幾種能源?因為九月底,她就要提出全面性的能源規劃報告(the energy concept),正式公開她的答案。

目前最主要的能源爭議在於,要不要取消由前任總理施若德所訂、讓十七座核電廠在二○二○年前淘汰的計劃,延長它們的運轉年限。

梅克爾的決定,不只會影響她的政治聲望,也將牽動德國的財政與能源前景。「

不是帶來良性的改變,就是搞砸未來五十年的發展,」弗倫斯堡大學教授霍邁爾形容。

廢核,還是放棄廢核?

核能在德國並不受歡迎:民調顯示,有五六%的人希望核電廠按時淘汰。今年四月有十五萬人走上街頭,抗議核電廠「延壽」;九月下旬,柏林還會有另一場大型抗議。在野的綠黨和社民黨更放話,將來如果加入執政聯盟,一定會撤銷延壽的決議。

至於執政的基民黨,則傾向同意延長年限。國會議員裴佛解釋,核能佔德國電力供應將近四分之一,放棄這種廉價、低碳、在地的能源,「後果會非常嚴重。」

其實,另個讓基民黨點頭的因素,是核電廠的可觀獲利:只要延壽八年,就能為電力公司帶來二一○億~七三○億歐元的額外獲利。這筆巨款是可以課稅的,德國政府打算從明年開始,每年課徵二十三億歐元的核燃料稅,用來打消赤字。

目前看來,梅克爾似乎有意讓核電廠再延個十到十五年。不過,電力公司將來得花更多錢,投資再生能源。環境部長羅特根也下令核電廠,進行安全強化,防範恐怖份子以飛機攻擊。

不少人認為,梅克爾處理問題,喜歡不厭其煩尋找折衷方法,這次的能源難題,將是對她領導能力的一大考驗。德國一方面要保持工業優勢,另方面又想成為其他國家對抗暖化的環保模範。如何化解這兩個目標間的矛盾,梅克爾肯定正在大傷腦筋。 (吳怡靜譯)

經濟學人英文原文

http://english.cw.com.tw/article.do?action=show&id=12247

http://www.cw.com.tw/article/index.jsp?page=1&id=41770

2010年9月2日 星期四

維護空氣品質 建立總量管制

◆維護空氣品質 建立總量管制

    * 2010-09-02
    * 中國時報
    * 【程萬里】

     近些年以來,石化業的環境汙染事件一再的發生。業者大佬心態是主因,對於工安環保設備之投資與維護掉以輕心;利潤回饋社會、創造消費、就業機會等各方面之事皆敷衍以對,令人失望!這些應是近月以來,石化業慘遭舉國撻伐,成了過街之鼠的原因。然而長遠看,為維護環境並兼顧經濟發展,在管制空氣汙染上,有必要建立「總量管制」機制。

     比較一下國光石化與台塑六輕,環保人士關心的二氧化碳排放,國光石化為一一八七萬噸/年,而台塑六輕為六七五七萬噸/年;若台塑六輕五期增建運轉則增加為七八一五萬噸/年,排放量為國光石化五到六倍之多。從產能價值來看,初略估計,國光石化每噸乙烯的產出將排放四.九四噸二氧化碳,台塑六輕排放二一.六五噸,為國光石化的四倍之多。若僅以二氧化碳為考量,則應責成台塑六輕即刻改善,投資更新製程提高能耗效率,或改變燃料結構(少燒煤)。

     以上之分析提供另一個思考方向,與其讓「高汙染」的台塑六輕繼續開工,不如讓「低汙染」國光石化建廠?此問題基本上應在國光石化建廠的排放增量與日後六輕減產或汙染減量上應有對應的平衡性,也就是國光石化的營運是否在取代六輕產能之後,整體汙染排放量能不增反減。

     環保署對固定汙染源的煙道管制雖行之有年,也頗見成效,然問題在於地方環保局僅能以排煙濃度為管制標準;只要排煙中汙染物濃度未超過標準,連罰單都不得開,更遑論勒令停止運作或關閉。目前管制空氣汙染排放濃度的做法,仍屬「見樹不見林」,未能掌握整體大局。

     拙見以為,當務之急是要建立各空品區「總量管制」之機制。要先評估各空品區所能負荷空汙量的承受總量,在管制區內所有排放總量不得超出承受總量。此為可長可久永續經營之道。在評估承受總量時,也要考量境外傳輸現象;氣流之流動是不受空品區之限制,尤其是當台灣籠罩在大尺度的東北季風與西南氣流時,不只是跨區,甚至有境外傳輸之現象。在地廣人稀工業區與住宅區遙隔數十公里或數百公里的國度,還可以拖一陣子再說,然在地狹人稠、工廠與住宅交錯間雜的台灣已是燃眉之急。

     懇切呼籲環保署加速加力推動「總量管制」之制度化。《空氣汙染防制法》雖明文制定,若能盡速落實,當是台灣「永續發展」之基石。執行「總量管制」並非「挾泰山超北海」之不可能,環保署要加油,但不可掉以輕心,今天再不做,明天會後悔。

     (作者曾任職聯合國環境規劃UNEP環境評估部,現為台灣發展研究院環境資源管理研究所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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