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輸掉寬頻布建,就有「文化亡國」之憂
* 2010-10-31
* 中國時報
* 【本報訊】
報載台灣的寬頻舖設比例在近年來進展緩慢,而星、港、韓等地在近年卻突飛猛進,相形之下台灣寬頻布建已經落居四小龍之末。有人將台灣寬頻布建的遲緩歸咎於中華電信,因為寬頻的「大水管」終究操在中華電信手中。當中華電信對於寬頻申設收費昂貴時,民間的布建速度當然就快不起來。
論者將矛頭指向中華電信,當然不能說錯。但是中華電信只是交通部轄下的一家公營公司,是個層級不太高的棋子。然而固網寬頻舖設所牽涉的絕不只是中華電信的利潤而已,而關乎台灣的整體數位政策。寬頻布建其實只是國家資訊網建設的起點,它涉及吳院長念茲在茲的數位匯流、三網合一、雲端商機等重大產業利益。但最重要的是,這些資訊網路的硬體布建,相當程度決定了網路上的軟體發展誘因。一旦台灣因硬體布建落後而在文化、電視、電影、資訊、電子書、電子商務、資訊安全、雲端儲存等各方面都處於落後時,那麼不要怪我們危言聳聽,台灣就面臨一個「文化亡國」的危機。
念歷史的人都了解,史觀與歷史詮釋權,往往為當代權力強者所壟斷。成者為王敗者為寇不但是常態,王者更能對以往的歷史軌跡做出對自己最有利的解說,甚至以此定調版本主宰後世的歷史書寫架構;這就是西諺所謂「決定現在的人決定過去」。在數位時代,文化霸權模式已經有所改變。我們大致可以這樣說:誰掌握硬體平台,誰就控制了軟體內容。網路背後所涉及的文化主體爭奪,關鍵就在於此。
讓我們舉一則電子網路時代的實例,給馬政府高層一點感覺。大家都知道,全世界最權威的百科全書,是大英百科全書。該書在上個世紀末還是以紙本發行,一套售價一千五百美金。在電子資訊發達之後,微軟公司買下了一家名不見經傳的百科全書公司Encarta的版權,將它全數掃描為光牒,使之以不到五十美金的價格向外販售。短短數月之內,該版「不權威」的百科全書大賣,而大英版「權威」百科全書全面滯銷。當全世界各地人民都買微軟版百科全書時,越來越多的人都以微軟百科所載內容口耳相傳,久而久之,還有誰認為大英版是「權威」的版本?就這樣,大英百科全書的正確性與權威性,就被擁有網路優勢的微軟版給搶走了。
微軟之例或許讀者覺得遙遠,但網路上當今盛行的「維基百科」大概是大多數人耳熟能詳的百科全書。維基百科的搜尋是免費的,也採取開放的態度,採納全世界各類專家的修正。於是,維基百科等於是利用網路的雙方溝通特性,促成數億網民共同來修正更新其內容。這樣的開放更新能不能在正確度上擊敗百年老牌大英百科,我們不敢斷言,但無論如何,維基百科由於是網路版本免費流通,在絕大多數人民的認知上,它的內容就是正確的參考,其權威性絕不亞於大英百科全書。我們說誰掌握數位平台硬體,誰就掌握數位內容,就是這個意思。
評論到這裡,我們就已大略看出網路資訊平台的威力了。即使如大英百科這樣的老字號權威工具書,都不敵網友的全面攻堅,更何況「文化詮釋權」這麼空泛而概念模糊的未來概念。但是一切網路平台的布建,都需要時間,都要經年累月才能完成。網路寬頻布建的越廣,軟體業者利用平台所能創造的利潤與商機就越大,久而久之就能激發出豐碩的軟體內容。相反的,如果平台搭建緩慢,則國內人民只好去他地的平台搜尋利用,不但把大好商機送給別人,甚至可能對文化內容的詮釋權全面繳械。到了那個地步,再做改變也來不及了。
台灣是資訊大國、ICT學研及產業基礎深厚。資訊產業原本是台灣最大的優勢、甚至可能是唯一的優勢。這方面我們若是不把握、不積極、不加油,將來不但可能輸掉產業先機,也可能輸掉文化。行政院必須要扛起責任,要求NCC、科技組、文建會、交通部,趕緊謀求補救。
http://news.chinatimes.com/forum/0,5252,11051402x112010103100271,00.html
2010年11月7日 星期日
NCC的前世今生與來世
◆社論-NCC的前世今生與來世
* 2010-11-07
* 工商時報
* 【本報訊】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大概是近兩年來最受各界詬病的中央機關。包括委員內部不和、內部山頭主義、行政效能低落、行政欠缺透明及可課責性、以低位階的節目分級規定戕害新聞報導的自由以及創作內容的表現,在在都令國人搖頭嘆息不已。
先說主任及副主任委員產生的方式。目前法律規定是採取委員互相推舉制,不容諱言,當初是在國民黨多數主導的立法院不希望少數政府的行政院長任命其主委及副主委,所以才有此種設計;而此種設計竟然被大法官第613號解釋認定為不違反「行政一體」,有識之士只能苦笑以對。
觀諸國內各種合議性質之行政機關、憲法上的獨立機關(監察院及司法院),都沒有這種安排。委員互相推選主委及副主委,完全欠缺政治正當性,因為在民主政治之下,政治正當性來自於選民託付的總統,而不是類似小朋友選班長,誰較受擁戴就出面領導。
據報導,行政院組織改造推動小組已在上週作成決議,未來NCC正、副主委將由行政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這是正確的一步,而且是配合新修正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21條第2項「行政院長任命獨立機關成員時,應指定成員中之一人為首長,一人為副首長」必要的配套規定。反對黨認為「此舉將使主委權力無限擴大,NCC勢必變成一言堂」,純屬為反對而反對的反射言論。
其次,NCC存在嚴重的內部山頭主義,此乃肇因於由委員負責督導業務單位。固然NCC《組織法》第9條第5項規定,NCC委員得按其專長專業分工督導該會相關會務,但是此項規定與NCC作為行政機關行政一體的屬性格格不入,而且會因各別委員之人格特質而產生極大差異。謙抑者,固然是督導,但偏執者,則易形成山頭主義,進一步破壞NCC原本就很不堪的行政效率。
NCC行政效能低落,各種資費之報備、基地台之審查(「對基地台施予一致性之行政管理」,其實就是對推行新業務的新業者的打壓)及有線電視的評鑑與頻道的變更,均無完成期限可言,業者亦無法預見NCC行政程序之結果。新業務無法推行,消費者福利跟著難以提升。NCC另一弊端是各種非正式委員會充斥,其審議過程又不對外公開(有時甚至連成員亦不對外公開),顯然行政欠缺透明及可課責性,這都是濫用、誤用「獨立機關」的結果。
此外,NCC拿著雞毛當令箭,以低位階的節目分級規定,處分電視業者播報國會肢體衝突事件(事實上,報導國會的肢體衝突,就是對國會最好的監督)在先,又處罰公共電視播放之內容,其本質就是以委員自己主觀的不能有暴力、色情的偏執想像,強加諸於國人,既戕害新聞報導的自由,又以斷章取義的割裂式觀察迫害創作人的內容表現自由。NCC這些裁定讓人慨嘆:「獨立機關」、「獨立機關」,多少不義之事假汝之名以行。
當初國民黨因為失去行政權,只在國會保留多數黨的地位,改採與行政權抗衡之立場,以致於在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草案第21條創造出「獨立機關」:「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自主運作,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受其他機關指揮監督之合議制機關。」然而,獨立行使職權的機關比比皆是,甚至應該是各級行政機關的運作通則,在基準法特別創設「獨立機關」,反而容易導致錯覺,使人忽略其仍然是屬於行政權的二級機關,固然擁有政策制定權,但仍需要向行政院負責,且與其他行政機關間亦有相互協助的忠誠義務。
無怪乎行政院副院長陳冲在擔任金管會主委時曾表示:「我認為沒有一個國家應該有獨立機關」。
http://news.chinatimes.com/forum/0,5252,11051403x122010110700155,00.html
* 2010-11-07
* 工商時報
* 【本報訊】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大概是近兩年來最受各界詬病的中央機關。包括委員內部不和、內部山頭主義、行政效能低落、行政欠缺透明及可課責性、以低位階的節目分級規定戕害新聞報導的自由以及創作內容的表現,在在都令國人搖頭嘆息不已。
先說主任及副主任委員產生的方式。目前法律規定是採取委員互相推舉制,不容諱言,當初是在國民黨多數主導的立法院不希望少數政府的行政院長任命其主委及副主委,所以才有此種設計;而此種設計竟然被大法官第613號解釋認定為不違反「行政一體」,有識之士只能苦笑以對。
觀諸國內各種合議性質之行政機關、憲法上的獨立機關(監察院及司法院),都沒有這種安排。委員互相推選主委及副主委,完全欠缺政治正當性,因為在民主政治之下,政治正當性來自於選民託付的總統,而不是類似小朋友選班長,誰較受擁戴就出面領導。
據報導,行政院組織改造推動小組已在上週作成決議,未來NCC正、副主委將由行政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這是正確的一步,而且是配合新修正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21條第2項「行政院長任命獨立機關成員時,應指定成員中之一人為首長,一人為副首長」必要的配套規定。反對黨認為「此舉將使主委權力無限擴大,NCC勢必變成一言堂」,純屬為反對而反對的反射言論。
其次,NCC存在嚴重的內部山頭主義,此乃肇因於由委員負責督導業務單位。固然NCC《組織法》第9條第5項規定,NCC委員得按其專長專業分工督導該會相關會務,但是此項規定與NCC作為行政機關行政一體的屬性格格不入,而且會因各別委員之人格特質而產生極大差異。謙抑者,固然是督導,但偏執者,則易形成山頭主義,進一步破壞NCC原本就很不堪的行政效率。
NCC行政效能低落,各種資費之報備、基地台之審查(「對基地台施予一致性之行政管理」,其實就是對推行新業務的新業者的打壓)及有線電視的評鑑與頻道的變更,均無完成期限可言,業者亦無法預見NCC行政程序之結果。新業務無法推行,消費者福利跟著難以提升。NCC另一弊端是各種非正式委員會充斥,其審議過程又不對外公開(有時甚至連成員亦不對外公開),顯然行政欠缺透明及可課責性,這都是濫用、誤用「獨立機關」的結果。
此外,NCC拿著雞毛當令箭,以低位階的節目分級規定,處分電視業者播報國會肢體衝突事件(事實上,報導國會的肢體衝突,就是對國會最好的監督)在先,又處罰公共電視播放之內容,其本質就是以委員自己主觀的不能有暴力、色情的偏執想像,強加諸於國人,既戕害新聞報導的自由,又以斷章取義的割裂式觀察迫害創作人的內容表現自由。NCC這些裁定讓人慨嘆:「獨立機關」、「獨立機關」,多少不義之事假汝之名以行。
當初國民黨因為失去行政權,只在國會保留多數黨的地位,改採與行政權抗衡之立場,以致於在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草案第21條創造出「獨立機關」:「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自主運作,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受其他機關指揮監督之合議制機關。」然而,獨立行使職權的機關比比皆是,甚至應該是各級行政機關的運作通則,在基準法特別創設「獨立機關」,反而容易導致錯覺,使人忽略其仍然是屬於行政權的二級機關,固然擁有政策制定權,但仍需要向行政院負責,且與其他行政機關間亦有相互協助的忠誠義務。
無怪乎行政院副院長陳冲在擔任金管會主委時曾表示:「我認為沒有一個國家應該有獨立機關」。
http://news.chinatimes.com/forum/0,5252,11051403x122010110700155,00.html
2010年10月30日 星期六
嚴審旺旺併中嘉案 須依法行政
◆嚴審旺旺併中嘉案 須依法行政
* 2010-10-29
* 中國時報
* 【本報訊】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主委蘇蘅昨日在立法院答詢,針對立委質詢旺旺集團併購有線電視系統台中嘉案時表示,將對本案進行嚴格審查。對蘇主委的說法,我們深感贊同;因為,我們相信本案不論由社會公益、產業發展角度看,都一定禁得起檢驗。不過,在此也必須強調,所謂的「從嚴審查」,一定要站在「依法行政」的立場,公平、公正、公開的審查。
台灣的有線電視系統,從早期的各地方小台開始發展,之後在分區法令與財團加入後,透過入股、併購等方式,逐漸形成五大業者及少數區域業者。幾年前,在國外私募基金盛行時,私募基金大舉入台,主要投資標的就是金融業與有線電視產業。前五大有線電視系統,有三家變成外資持有,掌控的用戶數超過三百萬戶,占總用戶的六成多。當時,不少學者與業界人士都指出,有線電視系統是傳播文化產業的一環,沒有一個國家是由外資主導這個產業,對台灣由外資主導此產業,深表憂心。
但近一年來,私募基金逐漸退場,獲利了結,國內看好數位匯流、有心經營此產業的企業開始接手。包括富邦集團買下第一大的有線電視系統凱擘、旺旺集團購買第二大的中嘉,都是在此環境下出現的交易。過去國內推動數位電視、數位匯流的進度並不理想,而有線電視掌握在外資手上,亦讓國人有疑慮,現在由國內企業接手,應是值得肯定的方向。鑑於有線電視產業的重要性,在易手之際,NCC表示要嚴格審查,我們表示贊同與肯定。
只不過,過去NCC審查相關議案時─不論是廣電媒體的易手、有線電視系統的股權變更,甚至現有媒體申請新設頻道時,都令人有未能依法行政、過分擴張行政裁量權的疑慮;甚至,是一種自我想像、莫須有的情境,但卻拿來套在審查的對象身上。
例如,NCC念茲在茲的「言論集中化」問題,全世界的民主國家中,根本沒有這個「專有名詞」,只有在集權國家管制下才有言論集中化的問題。不過,就在此一莫須有的擔心下,NCC日前審查富邦蔡家兄弟成立的大富媒體併購凱擘案時,特別以附加款項方式,限制其購買「東森七頻道」。坦白說,大富媒體怎可能因購買了東森七頻道,就會在新聞台中擁有壟斷勢力,造成國內新聞言論一言堂化?這種憂慮,實在是過慮了!
因為,代表不同企業與不同言論立場的新聞台多得是,無線台的老三台、民視、三立、T台、中天、大愛…,大富買了東森,到底是壟斷個什麼?而除了有線電視新聞台外,社會大眾還有許多報紙、雜誌、網路等媒體可選擇。我們永遠相信:市場─即社會閱聽眾的反應,才是最終的裁判者。如果有一企業即使擁有超過半數的新聞台,但一旦其言論背離社會大眾,最後必終會被社會─即市場唾棄。
因此,蘇主委在提及旺旺併中嘉時,特別表示「可能存在言論集中化」的問題,我們深感不解。如果把各種傳播業視為一個市場,其中概略就可分出:報紙、雜誌、廣播電台、電視台(包括有線與無線)、網路。各媒體間,除了同類型媒體彼此競爭外,這五種傳播媒體之間亦彼此有競爭關係。旺旺中時媒體集團雖然擁有平面報紙、雜誌、電視台,但其占有率,怎麼算都算不到具有壟斷力、會有「言論集中化」的問題。
更何況,中嘉為有線電視系統台,本身並不是新聞台,NCC會有此憂慮,是令人不解。有線電視法中規定,業者不得「訂戶數合計超過全國總訂戶數三分之一」,NCC實應依法行政,就此法令有規定者審核。自我想像、創造出「言論集中化」的審查標準,實在不妥。
至於民進黨立委指涉旺旺集團在九成多營收來自大陸,因此懷疑有中資的說法,這種沒常識的說法,就不值得一評了。民進黨立委擔心旺旺買下中嘉後,「馬上就威脅到言論自由跟台灣民主發展」,我們在此之前已談過,此案實在不可能造成「言論集中化」;這樣就會威脅到台灣的言論自由、民主發展,這些立委未免對台灣的民主成就太缺乏信心了吧。但對中資的問題,由於對中資的來台投資是法有明文規定,因此,我們支持NCC與陸委會等相關單位,嚴格審查所有資金來源。
我們認為,NCC以負責任的態度,嚴格審查旺旺併中嘉案,是可以得到社會支持;但在嚴格審查的同時,也千萬別忘記所有政府機構都應「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則。期望NCC能公平、公正、公開,就法論法、依法行政的審查此案,展現一個良好的典範。
http://news.chinatimes.com/forum/0,5252,11051402x112010102900132,00.html
◆社論-熱錢、私募基金與台灣有線電視產業
* 2010-10-29
* 工商時報
* 【本報訊】
亞洲地區最近因為熱錢不斷湧入,各國外匯主管機關無不全力應對,守住自認為的最適匯率。以台灣為例,中央銀行曾經一度以1美元兌31元為防線,展開新台幣匯率保衛戰,最近雖然棄守,仍以其他貿易對手國家為比較對象,維持相對較小的升幅。本來外匯市場的運作應該尊重價格機能,但如今面對來勢洶洶的國際熱錢,政府政策若不進行適度的干預,使其維持在適當的水準,最後將對出口貿易及經濟成長造成不利的影響。
我國屬於國際自由貿易體系的一員,自然應當了解世界資源在各國自由流動的必要性。讓各種資源在世界各地找到最適報酬,才能使其發揮最有效率的配置。問題是在這些資源自由移動的同時,可能對特定地區產生不利的「外部性」。以此次熱錢湧入國內為例,它的目的可能是進行實質投資、購買國內股票、炒作房地產,或對匯率進行套利。其中最後一項,應是熱錢湧入最主要動機,因為它預期台幣即將升值,預先匯入國內之後,等待匯率升值到滿足點再匯出去,即可賺到匯差的利益。央行干預匯率的行為,即在消除熱錢所有者對台幣大幅升值的幻想。
中央銀行曾經一再宣示希望外國資金進入台灣是進行「投資性」的使用,而非進行投機性炒作。投資性的使用有助於國內實質生產活動的熱絡,亦有利於就業機會的增加;相反地,若外來資金使用於短期貨幣的炒作,雖然資金的所有者可以獲得快速的利益,但它對本國的實質生產毫無助益,這也是政府主管機關之所以需要進行干預的理由。
熱錢炒作產生的負面作用,同樣可見諸於國外私募基金對國內有線電視進行的收購。觀察過去幾個國際私募基金大舉取得國內有線電視系統的股權,其所著眼的是有線電視產業的高報酬、穩定的現金收入,以及最後再出售時獲取的資本利得;至於有線電視的健全發展、數位化的快速推動,則不在它們經營考量的優先之列。
以最近成交的大富媒體購買凱擘有線電視系統為例,2006年4月凱雷購買東森媒體科技(凱擘前身)時總價為新台幣460億元,今年再以 623億元脫手,在不到五年的時間,除每年將近30%左右的股東權益報酬率外,轉手交易立即取得173億元的獲利,報酬率高達38%。另外根據媒體報導,第二大的中嘉有線電視系統也已簽署出售合約,據聞開出價格高達新台幣715億元。以當初(2006第3季)安柏凱(MBK)購買的價格為新台幣470億元,如今轉手即賺245億元,換算成投資報酬率為53%,獲得利益尤甚前者。
如同熱錢的湧進,對於國際資金進入國內,國人的期待是善用這些資金,協助我國產業的實質生產活動,不管其方式是機器設備的進口、廠房的建設、先進技術的引進,或者有效管理制度的建立。以同樣的角度看待私募基金進入國內有線電視市場的作為,這幾年無論凱擘、中嘉或台灣寬頻等有線電視系統的經營,對於我國影視內容品質的提升、消費者利益的增進、數位化建設的推動,都沒有發揮正面的效益,反而如同熱錢一般只是為了牟取短期、現實的利益,它對國內有線電視媒體發展與進步的幫助,相對就非常有限。
正如中央銀行為避免熱錢對國內經濟發展造成不利影響而積極採取干預措施,相關主管機關針對外國私募基金收購我國有線電視系統的利弊得失,早應進行深入評估,並規劃妥善因應對策。遺憾的是,對於這麼重要的產業,以及市場上早已存在的偏差現象,迄今未見政府當局給予應有的關注,反而對於本土投資者為配合數位匯流趨勢來臨,積極佈局由外國私募基金購回有線電視系統的動作,劈頭就給予負面評價,甚至公開宣稱將進行「嚴格審查」。
事實上,對於既有各項產業,包括電視產業在內,業界從事併購時必須遵守的法令規定及應通過的審查程序,都已有相關明確規範,主管機關只要「依法行政」,自可達到興利防弊的目的。如果罔顧私募基金掌控國內有線電視系統的負面作用,反而無限上綱採取不合理的標準進行近乎刁難式的審查,倘若因此影響併購案的順利推動,豈非本末倒置,坐視電視產業繼續沉淪,且任由數位匯流的腳步繼續踟躕不前。
http://news.chinatimes.com/forum/0,5252,11051403x122010102900145,00.html
◆數位匯流 法制也應匯流
* 2010-10-30
* 中國時報
* 【魏杏芳】
對於富邦蔡家兄弟成立大富媒體併購凱擘案,及旺旺集團併購有線電視系統中嘉案,NCC表示會就數位匯流下的產業發展、對電信與媒體的水平垂直整合、文化多元保存、消費者權益保護,甚至言論集中等因素,多方面考量。但就法律政策及規範面而言,NCC是否已有適當的規範邏輯並握有充分的規範工具,令人存疑。
數位匯流一詞雖然眾人皆知,但在技術面上,除非是資工、電機等學門專長人士,一般人不易都通曉數位技術的相關細節;但對廣大消費者而言,數位匯流帶來的具體現象是,原本透過不同的網絡平台而提供的服務,現可由其他網絡提供,例如電信、網際網路及有線電視,已有融合為一的趨勢,使得既有的市場界線變得模糊。消費者得利於此,可以有較多、更為有利的選擇;而國家在制定管制政策與執行工具的選擇上,就必須充分因應這樣的現實,也就是在橫跨電信、網際網路、有線電視、廣播等網絡之上,應有一套一體適用的規範管制原則可供遵守。在此強調的是,電信、傳播等網路其技術與行業細節雖各有不同,但統攝各網絡之的上市場管制原則必須一致,因此無論技術與材料如何發達改善,市場參與者的行為如何花樣多端,主管機關的決策思維應該一以貫之,才能達到合法、合理、透明性、可預測性的根本要求。
為了因應數位匯流現象,歐盟在「二○○二電信架構指令」裡即明文規定,歐盟電信規範適用於所有「電信網路」(electronic communication network),因此不論是衛星、固定(包括網際網路)或行動通信、電力纜線系統、無線或有線電視網路等各類網路,只要該網絡的目的在傳輸數位訊號,全包括在內,通體適用同一規範原則。「二○○二電信架構指令」整體的主旨,就是導入競爭法的原則與方法,進行市場界定與市場分析的,並認定在特定市場上是否有具相當市場力量(SMP)的業者存在,在競爭法難以發揮規範功能的前提下,選擇適當的「事前」管制措施,對該市場的市場主導者課以相當的事前義務;否則就應回歸市場運作機制,以競爭法作為市場管制的依據,活躍競爭法的市場規範效能。
反觀我國法制,《電信法》及《有線廣播電視法》等規範雖非不能單獨立法,但欠缺統一的規範邏輯與管理原則。例如《電信法》裡至少對事業(第一類電信事業)課以特殊的義務,以便促進市場的競爭,甚至對市場主導者的價格管制等規範,此外還有在市場進入後的競爭行為規範(《電信法》第二十六條之一)
,但這類的概念,在《有線廣播電視法》裡均付之闕如,很難想像就憑著《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二十一條(訂戶數及行政區的限制)或第二十三條(外人投資及國家安全),能滿足NCC前揭的各種考量。
此外,NCC所關心的併購案件是否不利產業「水平或垂直的發展」,這是市場法(競爭法)的概念,也就是應由競爭法的角度,基於市場界定與市場分析後加以認定,既然如此,對於這兩個重大併購案的決定,NCC很難單獨承擔決定的責任,公平會的角色不能被遺忘與忽視。綜合而言,確認我國通訊傳播產業發展政策(是否以市場開放及自由競爭為導向),進而調整與重新建構通訊傳播法制及執法模式,實在刻不容緩。
(作者為長榮大學國際企業系助理教授)
http://news.chinatimes.com/forum/0,5252,11051401x112010103000138,00.html
◆熱門話題-有線電視的無限想像
* 2010-10-29
* 中國時報
* 【楊伊湄/高雄市(自由業)】
近來頻傳國內企業併購有線電視系統的消息,由於第四台在台灣普及率極高,因此有人擔憂一旦財團接手,恐怕會導致言論集中化或是市場壟斷。但其實只要規劃管理得宜,有線電視系統經營權重回國人手中,對於廣大的用戶而言不但不是壞事,反而還可以帶來發展社會、保存文化和促進數位匯流、降低使用成本等諸多好處。
以往台灣的有線系統業者多數由國外私募基金投資,雖然這些外資有充裕的資本,但是經營理念卻著重於獲利,以買賣價差賺取利潤為首要目標,而非協助有線媒體市場發展數位化。此外,外資透過旗下系統業者的名義向銀行貸款,以舉債融資的方式來操作財務槓桿,雖然可以帶來高投資報酬,但負債比率偏高的財務結構卻也使業者必須承受較大的風險,對訂戶的收視權益亦無一定的保障。
在數位匯流的時代中,有線業者可以透過提昇產業技術、發展次世代寬頻或無線網路等高速網路建設來打破過去頻寬發展的停滯與傳播格局的僵化,並能提高固網普及率、降低費用、甚至加快數位電視以及隨選視訊節目的腳步。相信在合法規範的公平競爭下,回歸本土經營的有線電視可以帶來振興台灣文化的驅動力,達到與世界接軌的願景。
http://news.chinatimes.com/forum/0,5252,110514x112010102900135,00.html
* 2010-10-29
* 中國時報
* 【本報訊】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主委蘇蘅昨日在立法院答詢,針對立委質詢旺旺集團併購有線電視系統台中嘉案時表示,將對本案進行嚴格審查。對蘇主委的說法,我們深感贊同;因為,我們相信本案不論由社會公益、產業發展角度看,都一定禁得起檢驗。不過,在此也必須強調,所謂的「從嚴審查」,一定要站在「依法行政」的立場,公平、公正、公開的審查。
台灣的有線電視系統,從早期的各地方小台開始發展,之後在分區法令與財團加入後,透過入股、併購等方式,逐漸形成五大業者及少數區域業者。幾年前,在國外私募基金盛行時,私募基金大舉入台,主要投資標的就是金融業與有線電視產業。前五大有線電視系統,有三家變成外資持有,掌控的用戶數超過三百萬戶,占總用戶的六成多。當時,不少學者與業界人士都指出,有線電視系統是傳播文化產業的一環,沒有一個國家是由外資主導這個產業,對台灣由外資主導此產業,深表憂心。
但近一年來,私募基金逐漸退場,獲利了結,國內看好數位匯流、有心經營此產業的企業開始接手。包括富邦集團買下第一大的有線電視系統凱擘、旺旺集團購買第二大的中嘉,都是在此環境下出現的交易。過去國內推動數位電視、數位匯流的進度並不理想,而有線電視掌握在外資手上,亦讓國人有疑慮,現在由國內企業接手,應是值得肯定的方向。鑑於有線電視產業的重要性,在易手之際,NCC表示要嚴格審查,我們表示贊同與肯定。
只不過,過去NCC審查相關議案時─不論是廣電媒體的易手、有線電視系統的股權變更,甚至現有媒體申請新設頻道時,都令人有未能依法行政、過分擴張行政裁量權的疑慮;甚至,是一種自我想像、莫須有的情境,但卻拿來套在審查的對象身上。
例如,NCC念茲在茲的「言論集中化」問題,全世界的民主國家中,根本沒有這個「專有名詞」,只有在集權國家管制下才有言論集中化的問題。不過,就在此一莫須有的擔心下,NCC日前審查富邦蔡家兄弟成立的大富媒體併購凱擘案時,特別以附加款項方式,限制其購買「東森七頻道」。坦白說,大富媒體怎可能因購買了東森七頻道,就會在新聞台中擁有壟斷勢力,造成國內新聞言論一言堂化?這種憂慮,實在是過慮了!
因為,代表不同企業與不同言論立場的新聞台多得是,無線台的老三台、民視、三立、T台、中天、大愛…,大富買了東森,到底是壟斷個什麼?而除了有線電視新聞台外,社會大眾還有許多報紙、雜誌、網路等媒體可選擇。我們永遠相信:市場─即社會閱聽眾的反應,才是最終的裁判者。如果有一企業即使擁有超過半數的新聞台,但一旦其言論背離社會大眾,最後必終會被社會─即市場唾棄。
因此,蘇主委在提及旺旺併中嘉時,特別表示「可能存在言論集中化」的問題,我們深感不解。如果把各種傳播業視為一個市場,其中概略就可分出:報紙、雜誌、廣播電台、電視台(包括有線與無線)、網路。各媒體間,除了同類型媒體彼此競爭外,這五種傳播媒體之間亦彼此有競爭關係。旺旺中時媒體集團雖然擁有平面報紙、雜誌、電視台,但其占有率,怎麼算都算不到具有壟斷力、會有「言論集中化」的問題。
更何況,中嘉為有線電視系統台,本身並不是新聞台,NCC會有此憂慮,是令人不解。有線電視法中規定,業者不得「訂戶數合計超過全國總訂戶數三分之一」,NCC實應依法行政,就此法令有規定者審核。自我想像、創造出「言論集中化」的審查標準,實在不妥。
至於民進黨立委指涉旺旺集團在九成多營收來自大陸,因此懷疑有中資的說法,這種沒常識的說法,就不值得一評了。民進黨立委擔心旺旺買下中嘉後,「馬上就威脅到言論自由跟台灣民主發展」,我們在此之前已談過,此案實在不可能造成「言論集中化」;這樣就會威脅到台灣的言論自由、民主發展,這些立委未免對台灣的民主成就太缺乏信心了吧。但對中資的問題,由於對中資的來台投資是法有明文規定,因此,我們支持NCC與陸委會等相關單位,嚴格審查所有資金來源。
我們認為,NCC以負責任的態度,嚴格審查旺旺併中嘉案,是可以得到社會支持;但在嚴格審查的同時,也千萬別忘記所有政府機構都應「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則。期望NCC能公平、公正、公開,就法論法、依法行政的審查此案,展現一個良好的典範。
http://news.chinatimes.com/forum/0,5252,11051402x112010102900132,00.html
◆社論-熱錢、私募基金與台灣有線電視產業
* 2010-10-29
* 工商時報
* 【本報訊】
亞洲地區最近因為熱錢不斷湧入,各國外匯主管機關無不全力應對,守住自認為的最適匯率。以台灣為例,中央銀行曾經一度以1美元兌31元為防線,展開新台幣匯率保衛戰,最近雖然棄守,仍以其他貿易對手國家為比較對象,維持相對較小的升幅。本來外匯市場的運作應該尊重價格機能,但如今面對來勢洶洶的國際熱錢,政府政策若不進行適度的干預,使其維持在適當的水準,最後將對出口貿易及經濟成長造成不利的影響。
我國屬於國際自由貿易體系的一員,自然應當了解世界資源在各國自由流動的必要性。讓各種資源在世界各地找到最適報酬,才能使其發揮最有效率的配置。問題是在這些資源自由移動的同時,可能對特定地區產生不利的「外部性」。以此次熱錢湧入國內為例,它的目的可能是進行實質投資、購買國內股票、炒作房地產,或對匯率進行套利。其中最後一項,應是熱錢湧入最主要動機,因為它預期台幣即將升值,預先匯入國內之後,等待匯率升值到滿足點再匯出去,即可賺到匯差的利益。央行干預匯率的行為,即在消除熱錢所有者對台幣大幅升值的幻想。
中央銀行曾經一再宣示希望外國資金進入台灣是進行「投資性」的使用,而非進行投機性炒作。投資性的使用有助於國內實質生產活動的熱絡,亦有利於就業機會的增加;相反地,若外來資金使用於短期貨幣的炒作,雖然資金的所有者可以獲得快速的利益,但它對本國的實質生產毫無助益,這也是政府主管機關之所以需要進行干預的理由。
熱錢炒作產生的負面作用,同樣可見諸於國外私募基金對國內有線電視進行的收購。觀察過去幾個國際私募基金大舉取得國內有線電視系統的股權,其所著眼的是有線電視產業的高報酬、穩定的現金收入,以及最後再出售時獲取的資本利得;至於有線電視的健全發展、數位化的快速推動,則不在它們經營考量的優先之列。
以最近成交的大富媒體購買凱擘有線電視系統為例,2006年4月凱雷購買東森媒體科技(凱擘前身)時總價為新台幣460億元,今年再以 623億元脫手,在不到五年的時間,除每年將近30%左右的股東權益報酬率外,轉手交易立即取得173億元的獲利,報酬率高達38%。另外根據媒體報導,第二大的中嘉有線電視系統也已簽署出售合約,據聞開出價格高達新台幣715億元。以當初(2006第3季)安柏凱(MBK)購買的價格為新台幣470億元,如今轉手即賺245億元,換算成投資報酬率為53%,獲得利益尤甚前者。
如同熱錢的湧進,對於國際資金進入國內,國人的期待是善用這些資金,協助我國產業的實質生產活動,不管其方式是機器設備的進口、廠房的建設、先進技術的引進,或者有效管理制度的建立。以同樣的角度看待私募基金進入國內有線電視市場的作為,這幾年無論凱擘、中嘉或台灣寬頻等有線電視系統的經營,對於我國影視內容品質的提升、消費者利益的增進、數位化建設的推動,都沒有發揮正面的效益,反而如同熱錢一般只是為了牟取短期、現實的利益,它對國內有線電視媒體發展與進步的幫助,相對就非常有限。
正如中央銀行為避免熱錢對國內經濟發展造成不利影響而積極採取干預措施,相關主管機關針對外國私募基金收購我國有線電視系統的利弊得失,早應進行深入評估,並規劃妥善因應對策。遺憾的是,對於這麼重要的產業,以及市場上早已存在的偏差現象,迄今未見政府當局給予應有的關注,反而對於本土投資者為配合數位匯流趨勢來臨,積極佈局由外國私募基金購回有線電視系統的動作,劈頭就給予負面評價,甚至公開宣稱將進行「嚴格審查」。
事實上,對於既有各項產業,包括電視產業在內,業界從事併購時必須遵守的法令規定及應通過的審查程序,都已有相關明確規範,主管機關只要「依法行政」,自可達到興利防弊的目的。如果罔顧私募基金掌控國內有線電視系統的負面作用,反而無限上綱採取不合理的標準進行近乎刁難式的審查,倘若因此影響併購案的順利推動,豈非本末倒置,坐視電視產業繼續沉淪,且任由數位匯流的腳步繼續踟躕不前。
http://news.chinatimes.com/forum/0,5252,11051403x122010102900145,00.html
◆數位匯流 法制也應匯流
* 2010-10-30
* 中國時報
* 【魏杏芳】
對於富邦蔡家兄弟成立大富媒體併購凱擘案,及旺旺集團併購有線電視系統中嘉案,NCC表示會就數位匯流下的產業發展、對電信與媒體的水平垂直整合、文化多元保存、消費者權益保護,甚至言論集中等因素,多方面考量。但就法律政策及規範面而言,NCC是否已有適當的規範邏輯並握有充分的規範工具,令人存疑。
數位匯流一詞雖然眾人皆知,但在技術面上,除非是資工、電機等學門專長人士,一般人不易都通曉數位技術的相關細節;但對廣大消費者而言,數位匯流帶來的具體現象是,原本透過不同的網絡平台而提供的服務,現可由其他網絡提供,例如電信、網際網路及有線電視,已有融合為一的趨勢,使得既有的市場界線變得模糊。消費者得利於此,可以有較多、更為有利的選擇;而國家在制定管制政策與執行工具的選擇上,就必須充分因應這樣的現實,也就是在橫跨電信、網際網路、有線電視、廣播等網絡之上,應有一套一體適用的規範管制原則可供遵守。在此強調的是,電信、傳播等網路其技術與行業細節雖各有不同,但統攝各網絡之的上市場管制原則必須一致,因此無論技術與材料如何發達改善,市場參與者的行為如何花樣多端,主管機關的決策思維應該一以貫之,才能達到合法、合理、透明性、可預測性的根本要求。
為了因應數位匯流現象,歐盟在「二○○二電信架構指令」裡即明文規定,歐盟電信規範適用於所有「電信網路」(electronic communication network),因此不論是衛星、固定(包括網際網路)或行動通信、電力纜線系統、無線或有線電視網路等各類網路,只要該網絡的目的在傳輸數位訊號,全包括在內,通體適用同一規範原則。「二○○二電信架構指令」整體的主旨,就是導入競爭法的原則與方法,進行市場界定與市場分析的,並認定在特定市場上是否有具相當市場力量(SMP)的業者存在,在競爭法難以發揮規範功能的前提下,選擇適當的「事前」管制措施,對該市場的市場主導者課以相當的事前義務;否則就應回歸市場運作機制,以競爭法作為市場管制的依據,活躍競爭法的市場規範效能。
反觀我國法制,《電信法》及《有線廣播電視法》等規範雖非不能單獨立法,但欠缺統一的規範邏輯與管理原則。例如《電信法》裡至少對事業(第一類電信事業)課以特殊的義務,以便促進市場的競爭,甚至對市場主導者的價格管制等規範,此外還有在市場進入後的競爭行為規範(《電信法》第二十六條之一)
| 第 1 條 | 為健全電信發展,增進公共福利,保障通信安全及維護使用者權益,特制 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法律之規定。 |
| 第 11 條 | 電信事業分為第一類電信事業及第二類電信事業。 第一類電信事業指設置電信機線設備,提供電信服務之事業。 前項電信機線設備指連接發信端與受信端之網路傳輸設備、與網路傳輸設 備形成一體而設置之交換設備、以及二者之附屬設備。 第二類電信事業指第一類電信事業以外之電信事業。 |
| 第 26-1 條 | 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以專有技術直接或間接阻礙其他第一類電信事業提出網路互連之請求
。
二、拒絕對其他第一類電信事業揭露其網路互連費用之計算方式及有關資
料。
三、對所提供電信服務之價格或方式,為不當決定、維持或變更。
四、無正當理由,拒絕其他第一類電信事業租用網路元件之請求。
五、無正當理由,拒絕其他電信事業或用戶承租電路之請求。
六、無正當理由,拒絕其他電信事業或用戶協商或測試之請求。
七、無正當理由,拒絕其他電信事業要求共置協商之請求。
八、無正當理由,對其他電信事業或用戶給予差別待遇。
九、其他濫用市場地位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不公平競爭行為。
前項所稱市場主導者,由主管機關認定之。 |
,但這類的概念,在《有線廣播電視法》裡均付之闕如,很難想像就憑著《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二十一條(訂戶數及行政區的限制)或第二十三條(外人投資及國家安全),能滿足NCC前揭的各種考量。
| 第 21 條 | 系統經營者與其關係企業及直接、間接控制之系統經營者不得有下列情形 之一︰ 一、訂戶數合計超過全國總訂戶數三分之一。 二、超過同一行政區域系統經營者總家數二分之一。但同一行政區域只有 一系統經營者,不在此限。 三、超過全國系統經營者總家數三分之一。 前項全國總訂戶數、同一行政區域系統經營者總家數及全國系統經營者總 家數,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
| 第 23 條 | 對於有外國人投資之申請籌設、營運有線廣播電視案件,中央主管機關認 該外國人投資對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有不利影響者,得不經審 議委員會之決議,予以駁回。 外國人申請投資有線廣播電視,有前項或違反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情形者 ,應駁回其投資之申請。 |
此外,NCC所關心的併購案件是否不利產業「水平或垂直的發展」,這是市場法(競爭法)的概念,也就是應由競爭法的角度,基於市場界定與市場分析後加以認定,既然如此,對於這兩個重大併購案的決定,NCC很難單獨承擔決定的責任,公平會的角色不能被遺忘與忽視。綜合而言,確認我國通訊傳播產業發展政策(是否以市場開放及自由競爭為導向),進而調整與重新建構通訊傳播法制及執法模式,實在刻不容緩。
(作者為長榮大學國際企業系助理教授)
http://news.chinatimes.com/forum/0,5252,11051401x112010103000138,00.html
◆熱門話題-有線電視的無限想像
* 2010-10-29
* 中國時報
* 【楊伊湄/高雄市(自由業)】
近來頻傳國內企業併購有線電視系統的消息,由於第四台在台灣普及率極高,因此有人擔憂一旦財團接手,恐怕會導致言論集中化或是市場壟斷。但其實只要規劃管理得宜,有線電視系統經營權重回國人手中,對於廣大的用戶而言不但不是壞事,反而還可以帶來發展社會、保存文化和促進數位匯流、降低使用成本等諸多好處。
以往台灣的有線系統業者多數由國外私募基金投資,雖然這些外資有充裕的資本,但是經營理念卻著重於獲利,以買賣價差賺取利潤為首要目標,而非協助有線媒體市場發展數位化。此外,外資透過旗下系統業者的名義向銀行貸款,以舉債融資的方式來操作財務槓桿,雖然可以帶來高投資報酬,但負債比率偏高的財務結構卻也使業者必須承受較大的風險,對訂戶的收視權益亦無一定的保障。
在數位匯流的時代中,有線業者可以透過提昇產業技術、發展次世代寬頻或無線網路等高速網路建設來打破過去頻寬發展的停滯與傳播格局的僵化,並能提高固網普及率、降低費用、甚至加快數位電視以及隨選視訊節目的腳步。相信在合法規範的公平競爭下,回歸本土經營的有線電視可以帶來振興台灣文化的驅動力,達到與世界接軌的願景。
http://news.chinatimes.com/forum/0,5252,110514x112010102900135,00.html
2010年10月1日 星期五
NCC走向智慧型管制
◆NCC走向智慧型管制
【經濟日報╱社論】2010.09.30 03:15 am
國家通傳會(NCC)昨天完成大富媒體併購凱擘有線電視的第一階段審查,並認定其間無黨政軍持股。NCC另要求大富媒體,須針對數位化進程、頻道上架與節目授權的公平無歧視、節目品質改善及費率調降等議題提出進一步說明,並暗示屆時通過的機率很高。
總體而言,NCC這次決定是一種智慧型管制的展現。智慧型管制的要義,在於以順應市場機制與經濟誘因,做為達成政策目標的手段。這個決定之所以智慧,首先在利用市場機制,促進電信與有線電視的跨業競爭與匯流。凱擘的新東家與台灣大未來將進行經營策略上的整合與搭配,是眾所期待之事。台灣有線電視的普及率在全球名列前茅,是少數能與電信網路抗衡的寬頻與多媒體基礎設施。在數位化發展下,是促進通傳市場競爭、挑戰中華電信市場獨大的最佳手段。NCC這次利用數位匯流及市場機制,帶動競爭與下世代寬頻通訊環境的完備,正是智慧型管制的展現。
要達成匯流競爭的境界,數位化是關鍵。電信網路的數位化已有相當時日,但有線電視數位化技術早已成熟,市場發展卻是最近的事。許多先進國家對有線電視數位化抱持著由市場決定的態度,但台灣的有線電視普及率遠高於這些國家,且市場競爭遲遲無法出現,以政策引導加速數位化進程有其必要性。然而,過去NCC採取如半強迫認領數位化比率、免費贈送機上盒等方式,除業者反彈多外,亦不見明顯成效。凱擘案背後意味著與電信業匯流的發展,新經營團隊應也有加速數位化的誘因,因而利用經營權更替之際,要求新團隊提出數位化規劃與承諾,應可扮演起數位化領頭羊的角色,這是另一個智慧型管制的展現。當然,數位化不能單純仰賴業者的決心;諸如分組計費的機制、訂戶計算基礎等議題及加速匯流法制革新,都是需要政府協力完成的配套。
再者,關於新團隊的公平競爭承諾,也是一個正確方向。凱擘除22%的用戶市占率,還握有20餘個頻道代理權,其中不乏高收視節目。在數位化下,有線電視的頻道數將可增加到300個以上。這也意味競爭瓶頸將由稀少的上架機會,移轉到是否握有受歡迎的節目。過去非但有線電視間常因頻道授權而起爭端,且因忌諱中華電信的全區網路與龐大用戶群,而在MOD節目授權上亦頗多掣肘。未來,內容業者直接拒絕授權將過於招搖,在機會有限下,授權金與其他條件將成為授權與否的關鍵。
然而,在涉及關鍵性節目內容時,因雙方市場地位不對稱,便可能出現利用授權談判,濫用市場力量的可能。對於特定黃金節目,有必要思考引入智財權上的「公平、合理與無歧視」授權原則,做為研判授權金是否有違反競爭效果的判斷基礎。最後,目前常用頻道的定頻安排也是一種競爭障礙,未來應確保用戶得依其喜好,自行重新編排頻道號碼的權利。這些「顯著市場力量」規範的概念,都有必要納入有線廣播電視法修正草案中。
我們期盼NCC將這種智慧型管制的做法,延展成為一種通案準則;特別是隨之而來的經營權轉換案件,亦應以本案建立的原則與方向,做為業者準備、NCC准駁的基礎。當然,這次NCC的決定仍有美中不足之處,例如調降費率的要求,與推動數位化需要資本投資及可能改採分組計費間,似有矛盾之處。目前有線電視費率審查,除彼此喊價外,欠缺科學計算方法與成本效益的論證,因此建立一個現代化又符合匯流的費率規範與審查要件的重要性,可能大於降價。
【2010/09/30 經濟日報】
http://udn.com/NEWS/OPINION/OPI1/5879818.shtml
【經濟日報╱社論】2010.09.30 03:15 am
國家通傳會(NCC)昨天完成大富媒體併購凱擘有線電視的第一階段審查,並認定其間無黨政軍持股。NCC另要求大富媒體,須針對數位化進程、頻道上架與節目授權的公平無歧視、節目品質改善及費率調降等議題提出進一步說明,並暗示屆時通過的機率很高。
總體而言,NCC這次決定是一種智慧型管制的展現。智慧型管制的要義,在於以順應市場機制與經濟誘因,做為達成政策目標的手段。這個決定之所以智慧,首先在利用市場機制,促進電信與有線電視的跨業競爭與匯流。凱擘的新東家與台灣大未來將進行經營策略上的整合與搭配,是眾所期待之事。台灣有線電視的普及率在全球名列前茅,是少數能與電信網路抗衡的寬頻與多媒體基礎設施。在數位化發展下,是促進通傳市場競爭、挑戰中華電信市場獨大的最佳手段。NCC這次利用數位匯流及市場機制,帶動競爭與下世代寬頻通訊環境的完備,正是智慧型管制的展現。
要達成匯流競爭的境界,數位化是關鍵。電信網路的數位化已有相當時日,但有線電視數位化技術早已成熟,市場發展卻是最近的事。許多先進國家對有線電視數位化抱持著由市場決定的態度,但台灣的有線電視普及率遠高於這些國家,且市場競爭遲遲無法出現,以政策引導加速數位化進程有其必要性。然而,過去NCC採取如半強迫認領數位化比率、免費贈送機上盒等方式,除業者反彈多外,亦不見明顯成效。凱擘案背後意味著與電信業匯流的發展,新經營團隊應也有加速數位化的誘因,因而利用經營權更替之際,要求新團隊提出數位化規劃與承諾,應可扮演起數位化領頭羊的角色,這是另一個智慧型管制的展現。當然,數位化不能單純仰賴業者的決心;諸如分組計費的機制、訂戶計算基礎等議題及加速匯流法制革新,都是需要政府協力完成的配套。
再者,關於新團隊的公平競爭承諾,也是一個正確方向。凱擘除22%的用戶市占率,還握有20餘個頻道代理權,其中不乏高收視節目。在數位化下,有線電視的頻道數將可增加到300個以上。這也意味競爭瓶頸將由稀少的上架機會,移轉到是否握有受歡迎的節目。過去非但有線電視間常因頻道授權而起爭端,且因忌諱中華電信的全區網路與龐大用戶群,而在MOD節目授權上亦頗多掣肘。未來,內容業者直接拒絕授權將過於招搖,在機會有限下,授權金與其他條件將成為授權與否的關鍵。
然而,在涉及關鍵性節目內容時,因雙方市場地位不對稱,便可能出現利用授權談判,濫用市場力量的可能。對於特定黃金節目,有必要思考引入智財權上的「公平、合理與無歧視」授權原則,做為研判授權金是否有違反競爭效果的判斷基礎。最後,目前常用頻道的定頻安排也是一種競爭障礙,未來應確保用戶得依其喜好,自行重新編排頻道號碼的權利。這些「顯著市場力量」規範的概念,都有必要納入有線廣播電視法修正草案中。
我們期盼NCC將這種智慧型管制的做法,延展成為一種通案準則;特別是隨之而來的經營權轉換案件,亦應以本案建立的原則與方向,做為業者準備、NCC准駁的基礎。當然,這次NCC的決定仍有美中不足之處,例如調降費率的要求,與推動數位化需要資本投資及可能改採分組計費間,似有矛盾之處。目前有線電視費率審查,除彼此喊價外,欠缺科學計算方法與成本效益的論證,因此建立一個現代化又符合匯流的費率規範與審查要件的重要性,可能大於降價。
【2010/09/30 經濟日報】
http://udn.com/NEWS/OPINION/OPI1/5879818.shtml
2010年9月19日 星期日
推動數位匯流政策的首要之務
◆社論-推動數位匯流政策的首要之務
* 2010-09-05
* 工商時報
* 【本報訊】
為提高國家整體的競爭力,行政院最近通過數位匯流發展方案,宣示將於 2014年完成廣電三法(有線廣播電視法、廣播電視法、衛星廣播電視法)與電信法四法的合併工程,經由法律的修訂,完成有線電視與電信事業彼此間互跨經營的目標。審視整個數位匯流發展方案內容,中間洋洋灑灑列了6大主軸、21項推動策略以及78個辦理措施,但給人的感覺是政策宣導的味道較濃,解決實際問題的可能性不高。
電信與電視兩產業數位匯流的基本核心,是讓有線電視網路的使用,可以跨足到通訊業的服務項目;電信業網路設備的應用,亦能跨足於電視視訊的服務項目。使得原本為不同目的而建制的設備,因為傳輸技術的進步發展,致兩種產業能夠互相跨足於對方的業務。最終形成通訊、電視以及網路三種服務市場「三網合一」的境界。經由彼此的互相競爭,讓消費者有更多選擇,從而達到保護消費者利益的目的。
觀察當前法律的規範,我國數位匯流的最大問題是,通訊產業很難進入有線電視產業;同樣的,電視產業進入通訊產業,亦有很大的困難。換言之,電信產業與有線電視產業互跨經營存在著許多政府管制的障礙。如果這些障礙一日不除,數位匯流的理想都只是空談,數位匯流發展方案的政策亦將流為口號。
通訊產業進入視訊產業最大的障礙在於廣播電視法、衛星廣播電視法以及有線廣播電視法有關「黨政軍退出媒體條款」的限制。中華電信公司仍有 34%左右的股份為交通部持有,一旦其參與媒體經營,將立即違反上述規定。NCC第一屆委員絞盡腦汁想出變通辦法,將中華電信經營的MOD定位為純粹的媒體傳輸平台經營者,以使其避開黨政軍退出媒體的限制。
為此特殊的處理,有線電視業者還因此與官方的NCC興訟,打起行政訴願官司,反對主管機關便宜行事。為平息市場競爭者的不平,主管機關只好對中華電信的MOD經營給予更多的限制,使中華電信MOD在視訊市場的發展受到極大的影響,以至於若干年來無法對有線電視市場產生較高的競爭壓力。
黨政軍退出媒體條款的存在,非但阻礙了電信產業進入視訊產業,它對有線電視業者進行規模擴大的策略,亦同樣產生負面的衝擊。以最近發生的台固媒體集團收購凱擘有線系統為例,該集團雖然說服了競爭政策主管機關公平會同意其結合,但由於台固媒體的上游台哥大公司被富邦銀行持有股份,而富邦銀行又被台北市政府持有14%的股份,涉及違反黨政軍退出媒體的規定。該結合案除遲遲未能獲得NCC的核准外,還因此造成旗下五個系統商,被分別處以新台幣10萬元之罰鍰。
有線電視產業進入電信產業的障礙,則源自於原本的政策設計。有線電視開放合法經營時,主管機關因當時傳輸距離技術的限制,將全國劃為51 個區域市場。在此政策之下,有線電視廠商的規模遂成為地方型的中小企業型態。之後,有些有線電視業者收購各地的系統商,成立多系統(MSO)方式的經營,使經營規模回復到經濟效率的水準。但基於市場壟斷的考量,新聞局針對有線電視業者的經營規模,祭出限制性的條款,有線廣播電視法第21條規定:系統經營者與其關係企業及直接、間接控制之系統經營者,其訂戶數合計不得超過全國總訂戶數三分之一,藉以確保全國有線電視市場能夠維持起碼的四家廠商,維護有線電視市場的競爭。
問題是有線電視產業的生產屬性具有規模經濟與密度經濟的特性,很難寄望於廠商間的相互競爭,這種結論由學界的研究結果,或市場長期事實的觀察,亦都獲得充分的證明。以目前存在有線電視廠商的47個區域市場裏,已經有35個市場收斂為獨占型態,剩下的12個雙占市場裏,就其實質面亦僅存2個市場名實相符;另外4個非有線電視的播送系統市場,亦全為獨占局面。
是故,台灣51個電視市場裏,已有49個市場呈現為獨占之市場結構。長期而言,有線電視市場競爭的維持,只能寄望於市場外競爭者的加入,例如電信事業帶來的網路電視、衛星電視及無線的數位電視、手機電視等媒體平台的建立。現階段政府的政策,應積極扶植有線電視競爭對手的成長,如此才能藉由競爭者的出現而促進產業進步,保障消費者的目的才有實現的一天。
然而為保障市場上的公平競爭,在確定產業競爭存在時,政府政策上也應將目前有線廣播電視法第21條關於三分之一的限制移除,以使有線電視業者能夠自由選擇其經營規模,在相同的立足點上與電信業者提供的視訊服務競爭。
總之,推動數位匯流政策時,首要工作應在事先將電視、通訊等相關產業進入對手市場的障礙排除,特別是由其他政策目的所設立的法律進入障礙。否則,政策上提出再多的主軸、推動策略、辦理措施,都只是紙上談兵,不會產生實質效果,當然數位匯流目標的達成,也就遙遙無期。
http://news.chinatimes.com/forum/0,5252,11051403x122010090500243,00.html
* 2010-09-05
* 工商時報
* 【本報訊】
為提高國家整體的競爭力,行政院最近通過數位匯流發展方案,宣示將於 2014年完成廣電三法(有線廣播電視法、廣播電視法、衛星廣播電視法)與電信法四法的合併工程,經由法律的修訂,完成有線電視與電信事業彼此間互跨經營的目標。審視整個數位匯流發展方案內容,中間洋洋灑灑列了6大主軸、21項推動策略以及78個辦理措施,但給人的感覺是政策宣導的味道較濃,解決實際問題的可能性不高。
電信與電視兩產業數位匯流的基本核心,是讓有線電視網路的使用,可以跨足到通訊業的服務項目;電信業網路設備的應用,亦能跨足於電視視訊的服務項目。使得原本為不同目的而建制的設備,因為傳輸技術的進步發展,致兩種產業能夠互相跨足於對方的業務。最終形成通訊、電視以及網路三種服務市場「三網合一」的境界。經由彼此的互相競爭,讓消費者有更多選擇,從而達到保護消費者利益的目的。
觀察當前法律的規範,我國數位匯流的最大問題是,通訊產業很難進入有線電視產業;同樣的,電視產業進入通訊產業,亦有很大的困難。換言之,電信產業與有線電視產業互跨經營存在著許多政府管制的障礙。如果這些障礙一日不除,數位匯流的理想都只是空談,數位匯流發展方案的政策亦將流為口號。
通訊產業進入視訊產業最大的障礙在於廣播電視法、衛星廣播電視法以及有線廣播電視法有關「黨政軍退出媒體條款」的限制。中華電信公司仍有 34%左右的股份為交通部持有,一旦其參與媒體經營,將立即違反上述規定。NCC第一屆委員絞盡腦汁想出變通辦法,將中華電信經營的MOD定位為純粹的媒體傳輸平台經營者,以使其避開黨政軍退出媒體的限制。
為此特殊的處理,有線電視業者還因此與官方的NCC興訟,打起行政訴願官司,反對主管機關便宜行事。為平息市場競爭者的不平,主管機關只好對中華電信的MOD經營給予更多的限制,使中華電信MOD在視訊市場的發展受到極大的影響,以至於若干年來無法對有線電視市場產生較高的競爭壓力。
黨政軍退出媒體條款的存在,非但阻礙了電信產業進入視訊產業,它對有線電視業者進行規模擴大的策略,亦同樣產生負面的衝擊。以最近發生的台固媒體集團收購凱擘有線系統為例,該集團雖然說服了競爭政策主管機關公平會同意其結合,但由於台固媒體的上游台哥大公司被富邦銀行持有股份,而富邦銀行又被台北市政府持有14%的股份,涉及違反黨政軍退出媒體的規定。該結合案除遲遲未能獲得NCC的核准外,還因此造成旗下五個系統商,被分別處以新台幣10萬元之罰鍰。
有線電視產業進入電信產業的障礙,則源自於原本的政策設計。有線電視開放合法經營時,主管機關因當時傳輸距離技術的限制,將全國劃為51 個區域市場。在此政策之下,有線電視廠商的規模遂成為地方型的中小企業型態。之後,有些有線電視業者收購各地的系統商,成立多系統(MSO)方式的經營,使經營規模回復到經濟效率的水準。但基於市場壟斷的考量,新聞局針對有線電視業者的經營規模,祭出限制性的條款,有線廣播電視法第21條規定:系統經營者與其關係企業及直接、間接控制之系統經營者,其訂戶數合計不得超過全國總訂戶數三分之一,藉以確保全國有線電視市場能夠維持起碼的四家廠商,維護有線電視市場的競爭。
問題是有線電視產業的生產屬性具有規模經濟與密度經濟的特性,很難寄望於廠商間的相互競爭,這種結論由學界的研究結果,或市場長期事實的觀察,亦都獲得充分的證明。以目前存在有線電視廠商的47個區域市場裏,已經有35個市場收斂為獨占型態,剩下的12個雙占市場裏,就其實質面亦僅存2個市場名實相符;另外4個非有線電視的播送系統市場,亦全為獨占局面。
是故,台灣51個電視市場裏,已有49個市場呈現為獨占之市場結構。長期而言,有線電視市場競爭的維持,只能寄望於市場外競爭者的加入,例如電信事業帶來的網路電視、衛星電視及無線的數位電視、手機電視等媒體平台的建立。現階段政府的政策,應積極扶植有線電視競爭對手的成長,如此才能藉由競爭者的出現而促進產業進步,保障消費者的目的才有實現的一天。
然而為保障市場上的公平競爭,在確定產業競爭存在時,政府政策上也應將目前有線廣播電視法第21條關於三分之一的限制移除,以使有線電視業者能夠自由選擇其經營規模,在相同的立足點上與電信業者提供的視訊服務競爭。
總之,推動數位匯流政策時,首要工作應在事先將電視、通訊等相關產業進入對手市場的障礙排除,特別是由其他政策目的所設立的法律進入障礙。否則,政策上提出再多的主軸、推動策略、辦理措施,都只是紙上談兵,不會產生實質效果,當然數位匯流目標的達成,也就遙遙無期。
http://news.chinatimes.com/forum/0,5252,11051403x122010090500243,00.html
2010年9月10日 星期五
Google的三輪車
◆社論-Google的三輪車
* 2010-08-16
* 工商時報
* 【本報訊】
「三輪車跑得快,上面坐個老太太,要五毛給一塊,你說奇怪不奇怪?」這是台灣人耳熟能詳的童謠;在運輸不發達的年代,有能力以三輪車代步者,大多經濟能力不差,要五毛給足一塊當小費,可說是彼時富人展現的慷慨。時至今日,三輪車早已消失在四通八達的運輸網中,卻因為Google穿梭巷弄拍攝街景所需,再度成為話題。於是新版的童謠或可改寫成:「三輪車鑽得快,上面坐個Google Spy,不給拍卻要拍,你說奇怪不奇怪?」
論創意,Google想到以古老的三輪車配備先進的360°攝影科技,突破窄巷曲弄取景不易的困難,的確頗具巧思,說不定會像近年環保訴求帶動單車流行般,掀起三輪車騎乘風潮。
從Google的角度,花大錢出大力,甚至不惜上山下海,盡其可能充實Google Maps的「街景服務」,為了讓消費大眾有圖文並茂的免費圖資可以搜尋,展現當代龍頭公司的大氣,可謂用心良苦,各國斷無拒絕的道理。
然則實況卻是,Google的街景服務業已在多國引起侵犯隱私的激辯與官司,就像之前Google推動全球最大線上圖書館計畫,惹惱全球各地圖書館與出版業者,甚至在歐美國家因涉嫌侵權而遭到集體訴訟,兩項「壯舉」都踩到了大紅線。
有別於台灣政府允許Google三輪車從本周起可自由進出申請獲准的巷弄取景,5月間德、義、西3國即著手調查「街景服務」是否涉嫌侵權。Google創辦人布林當時還公開坦承:「我們搞砸了!」言猶在耳,近日南韓警察廳網路恐怖攻擊應變中心又大動作搜索Google位於首爾的韓國分公司,理由是該分公司涉嫌利用取景過程,擅自搜集與儲存WiFi用戶的信息與郵件內容,顯示布林的認錯,並未杜絕街頭取景的侵權行為。韓國部分媒體還援引台灣Google街景曾有倚窗裸女入鏡一事,作為侵犯隱私的旁證。
何以南韓與歐洲多國政府反彈如此大?蓋監控全民本來是國家的專利,沒想到現在竟有營利機構跟政府搶當「老大哥」。儘管Google堅稱不會濫用情資,且為了避免裸女入鏡的憾事重演,會在po網前仔細篩選與剪接,並模糊處理車牌與人臉等敏感內容。然而一旦資訊收集到手,營運準則喊得再清高無私是一回事,實際應用又是一回事。假使韓、歐檢警的指控屬實,就證明凡原則都有例外,我國政府也不應等閒視之。
況且,從近日Google與電信服務巨擘Verizon聲稱無線寬頻不受「網路中立」限制的主張觀察,更沒有理由相信Google會比政府更中立更無私。所謂網路中立,係指網路使用者有權平等取得所有網路內容,不因付費與否而有差別待遇。
但Google與Verizon卻認為,無線寬頻網路仍處於發展初期,因此不適用網路中立規範。換言之,付費資訊在無線寬頻網路將可享有優先傳輸禮遇。
一如預期,在這場「網路中立」新辯論中,電信服務業者如AT&T力挺Google,學界與Facebook則強烈反彈,矢言維護網路的開放性。但這不並意味Facebook的立場就比較超然,別忘了,不久前,Facebook才準備把客戶私密資料與第3方分享牟利,事後因為使用者罵聲隆隆,其創辦人查克柏格才出面道歉補破網。
正所謂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Google在無線寬頻網路的「在商言商」,說明了該公司過往花大錢所提供的各項免費附加服務(包括 Google Maps、線上圖書館),其實是一次比一次更好吃的糖衣,誘使廣大群眾使用Google成癮而不能自拔,一旦你搜尋離不開Google、打手機離不開 Android平台、影音欣賞離不開Youtube,你就完完全全臣服於Google王國。
布林與查克柏格的道歉是否真心,無從判斷,但他們想主宰網路世界的勃勃野心鐵定不假。使用者在搜尋或書寫的過程中,看似主動掌握平台,有人甚至贊嘆Facebook的5億用戶就等於5億位總編輯,但在平台更高處拉扯著線頭的,最終還是布林、查克柏格這類想在網路匯流時代贏者全拿的科技鬼才。他們不是神,卻想扮演神的角色。
網路世界以無遠弗屆、彈指可幾的超級便利性為誘餌,讓當代人幾乎無所遁逃,但是你可以選擇保持一定警戒,在以隱私交換便利之前,慎防自己網路成癮。試想有了Google,搜集資料變得容易,學問卻未必做得更好;有了Google Maps,尋幽訪勝變得容易,卻失去找路的樂趣。
但如果你認為,台灣已到處都是監視器,多一台Google三輪車提醒你「錄影中,請微笑」又何妨,那麼對自己的隱私曝光也就沒什麼好抱怨了!
http://news.chinatimes.com/forum/0,5252,11051403x122010081600298,00.html
※延伸閱讀:( 文章內提到: 網路中立 Network Neutrality )
◆Google與Verizon提網路中立計畫,留一手為分級服務鋪路?
撰文者:陳品先編譯發表日期:2010-08-11
搜尋網路龍頭Google與美國電信霸主Verizon,日前共同向美國聯邦通信委員會(Feder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簡稱FCC)提出了一份網路中立(network neutrality)的提案,建議網路服務供應商對內容提供商一視同仁,確保相同的上網速度,但問題是這份提案內容卻沒有包括無線服務及手機上網,因此被質疑是這兩家公司在為未來提供分級服務鋪路,引起各方抨擊。
AdvertisingAge報導中提到,Google執行長Eric Schmidt澄清這份提案絕對沒有任何生意上的考量,媒體的猜測都不是事實,Verizon執行長Ivan Seidenberg也呼應Schmidt的說法,認為過多的媒體關注已經模糊了焦點。不過其實在最近幾年,包括Verizon在內的一些寬頻服務提供商,就已經在考慮將某些占用特別多頻寬的服務,特別獨立出來,而藉由針對這樣的內容設置分級收費,將有助他們管理資料負載。不過現在這兩家公司都強調,他們建議維持免費平等的公共網路,只是允許寬頻服務商在原有的公共網路之外,額外提供差異化的網路服務,像是健康醫療監測、智慧電網、進階教育服務、新的娛樂及遊戲選項、還有紐約大都會劇院管弦樂團3D演出實況的衛星傳送等,因為沒有人能預測科技將帶來什麼樣的新服務。不過兩家公司都拒絕提出更進一步說明,Schmidt只說Google的服務一定會在公共網路上提供,而不會是任何付費方案的一部分。
不過GigaOM則是對Google大肆撻伐,認為它這樣的做法是只顧自己的利益,而罔顧整體科技社群的發展,因為這樣的建議一旦通過,電信業者可能會刻意封鎖某些藉由無線或手機網路運作的應用程式,而這將對Skype、Pandora、及手機影音服務等仰賴手機網路成長的公司造成具大影響。其次是電信營運商也許將和某些服務或應用程式提供者合作,讓這些合作廠商付費享有較快的網路速度,而消費者有可能知道,但也有可能不得而知真正原因。因此這個提案對新興公司來說,絕對是個重大威脅,因為他們缺乏Google所擁有的品牌及經濟能力,將無法提供最佳化的服務來和大公司競爭。
根據TechCrunch報導,對此FCC做出回應,強調他們會將消費者的權益放在第一,Google和Verizon的希望只是其次。不過不論未來情勢將如何發展,有許多灰色地帶都必須要定義清楚,否則看樣子還有得吵了。
http://www.bnext.com.tw/Article/view/cid/103/id/15771
◆Google與Verizon提交網路中立政策建議方案
最受外界爭議的是第五點,除了網路存取及影片服務外,Google及Verizon在提案中表示,應允許寬頻供應商提供額外的網路服務與其他業者開發新服務,而且這些線上服務應與傳統寬頻網路存取服務有所區隔。
Google與Verizon周一(8/9)共同提交一份有關開放網路及網路中立的政策方案,建議美國聯邦通訊委員會(FCC)應該強制要求業者對網路頻寬的使用不應有差別待遇,而且有權對業者開罰,但也有人認為該方案仍存有漏洞。
Google與Verizon積極聯手推動網路中立,自去年10月迄今曾發表過兩次的公開聲明,最新出爐的提案主要基於兩大目標,一是使用者可選擇所要使用的裝置、應用程式及內容,二是美國政府應該繼續鼓勵寬頻架構的投資與創新。
提案的七大重點包括了:確保消費者可在網路上存取所有合法內容,而且可自由使用所選擇的裝置、服務與應用程式,FCC應有強制執行權;應有一新作法可禁止業者提供差別性服務;寬頻供應商應提供消費者有關服務或頻寬的透明化資訊;FCC可根據不同情況對業者祭出最高200萬美元的罰款。
最受外界爭議的是第五點,除了網路存取及影片服務外,Google及Verizon在提案中表示,應允許寬頻供應商提供額外的網路服務與其他業者開發新服務,而且這些線上服務應與傳統寬頻網路存取服務有所區隔。
雖然雙方強調,這些額外的服務不同於網路存取服務,而且也不會威脅到既有的網路存取,但外界認為,該例外條款可能會讓新創業者付費使用專用的寬頻網路,用較快的網路速度爭取用戶,這樣一來,寬頻服務供應商可能會怠於開發公眾網路,最終導致使用者必須付更多的費用以使用擁有較大頻寬的網路服務。
雙方也認為,由於無線網路仍處於急速轉變及競爭激烈的初期發展階段,因而目前無法沿用多數的有線寬頻原則;以及支持調整聯邦普及服務基金(Federal Universal Service Fund)的使用以部署寬頻。
事際上,如何兼顧大眾的公開網路服務及企業利益原本就不容易,上周才傳出FCC因與網路業者、電信營運商、ISP及有線電視業者就網路中立架構議題的多次討論皆無法達到共識而決定放棄居中協調。(編譯/陳曉莉)
http://www.ithome.com.tw/itadm/article.php?c=62715
* 2010-08-16
* 工商時報
* 【本報訊】
「三輪車跑得快,上面坐個老太太,要五毛給一塊,你說奇怪不奇怪?」這是台灣人耳熟能詳的童謠;在運輸不發達的年代,有能力以三輪車代步者,大多經濟能力不差,要五毛給足一塊當小費,可說是彼時富人展現的慷慨。時至今日,三輪車早已消失在四通八達的運輸網中,卻因為Google穿梭巷弄拍攝街景所需,再度成為話題。於是新版的童謠或可改寫成:「三輪車鑽得快,上面坐個Google Spy,不給拍卻要拍,你說奇怪不奇怪?」
論創意,Google想到以古老的三輪車配備先進的360°攝影科技,突破窄巷曲弄取景不易的困難,的確頗具巧思,說不定會像近年環保訴求帶動單車流行般,掀起三輪車騎乘風潮。
從Google的角度,花大錢出大力,甚至不惜上山下海,盡其可能充實Google Maps的「街景服務」,為了讓消費大眾有圖文並茂的免費圖資可以搜尋,展現當代龍頭公司的大氣,可謂用心良苦,各國斷無拒絕的道理。
然則實況卻是,Google的街景服務業已在多國引起侵犯隱私的激辯與官司,就像之前Google推動全球最大線上圖書館計畫,惹惱全球各地圖書館與出版業者,甚至在歐美國家因涉嫌侵權而遭到集體訴訟,兩項「壯舉」都踩到了大紅線。
有別於台灣政府允許Google三輪車從本周起可自由進出申請獲准的巷弄取景,5月間德、義、西3國即著手調查「街景服務」是否涉嫌侵權。Google創辦人布林當時還公開坦承:「我們搞砸了!」言猶在耳,近日南韓警察廳網路恐怖攻擊應變中心又大動作搜索Google位於首爾的韓國分公司,理由是該分公司涉嫌利用取景過程,擅自搜集與儲存WiFi用戶的信息與郵件內容,顯示布林的認錯,並未杜絕街頭取景的侵權行為。韓國部分媒體還援引台灣Google街景曾有倚窗裸女入鏡一事,作為侵犯隱私的旁證。
何以南韓與歐洲多國政府反彈如此大?蓋監控全民本來是國家的專利,沒想到現在竟有營利機構跟政府搶當「老大哥」。儘管Google堅稱不會濫用情資,且為了避免裸女入鏡的憾事重演,會在po網前仔細篩選與剪接,並模糊處理車牌與人臉等敏感內容。然而一旦資訊收集到手,營運準則喊得再清高無私是一回事,實際應用又是一回事。假使韓、歐檢警的指控屬實,就證明凡原則都有例外,我國政府也不應等閒視之。
況且,從近日Google與電信服務巨擘Verizon聲稱無線寬頻不受「網路中立」限制的主張觀察,更沒有理由相信Google會比政府更中立更無私。所謂網路中立,係指網路使用者有權平等取得所有網路內容,不因付費與否而有差別待遇。
但Google與Verizon卻認為,無線寬頻網路仍處於發展初期,因此不適用網路中立規範。換言之,付費資訊在無線寬頻網路將可享有優先傳輸禮遇。
一如預期,在這場「網路中立」新辯論中,電信服務業者如AT&T力挺Google,學界與Facebook則強烈反彈,矢言維護網路的開放性。但這不並意味Facebook的立場就比較超然,別忘了,不久前,Facebook才準備把客戶私密資料與第3方分享牟利,事後因為使用者罵聲隆隆,其創辦人查克柏格才出面道歉補破網。
正所謂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Google在無線寬頻網路的「在商言商」,說明了該公司過往花大錢所提供的各項免費附加服務(包括 Google Maps、線上圖書館),其實是一次比一次更好吃的糖衣,誘使廣大群眾使用Google成癮而不能自拔,一旦你搜尋離不開Google、打手機離不開 Android平台、影音欣賞離不開Youtube,你就完完全全臣服於Google王國。
布林與查克柏格的道歉是否真心,無從判斷,但他們想主宰網路世界的勃勃野心鐵定不假。使用者在搜尋或書寫的過程中,看似主動掌握平台,有人甚至贊嘆Facebook的5億用戶就等於5億位總編輯,但在平台更高處拉扯著線頭的,最終還是布林、查克柏格這類想在網路匯流時代贏者全拿的科技鬼才。他們不是神,卻想扮演神的角色。
網路世界以無遠弗屆、彈指可幾的超級便利性為誘餌,讓當代人幾乎無所遁逃,但是你可以選擇保持一定警戒,在以隱私交換便利之前,慎防自己網路成癮。試想有了Google,搜集資料變得容易,學問卻未必做得更好;有了Google Maps,尋幽訪勝變得容易,卻失去找路的樂趣。
但如果你認為,台灣已到處都是監視器,多一台Google三輪車提醒你「錄影中,請微笑」又何妨,那麼對自己的隱私曝光也就沒什麼好抱怨了!
http://news.chinatimes.com/forum/0,5252,11051403x122010081600298,00.html
※延伸閱讀:( 文章內提到: 網路中立 Network Neutrality )
◆Google與Verizon提網路中立計畫,留一手為分級服務鋪路?
撰文者:陳品先編譯發表日期:2010-08-11
搜尋網路龍頭Google與美國電信霸主Verizon,日前共同向美國聯邦通信委員會(Feder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簡稱FCC)提出了一份網路中立(network neutrality)的提案,建議網路服務供應商對內容提供商一視同仁,確保相同的上網速度,但問題是這份提案內容卻沒有包括無線服務及手機上網,因此被質疑是這兩家公司在為未來提供分級服務鋪路,引起各方抨擊。
AdvertisingAge報導中提到,Google執行長Eric Schmidt澄清這份提案絕對沒有任何生意上的考量,媒體的猜測都不是事實,Verizon執行長Ivan Seidenberg也呼應Schmidt的說法,認為過多的媒體關注已經模糊了焦點。不過其實在最近幾年,包括Verizon在內的一些寬頻服務提供商,就已經在考慮將某些占用特別多頻寬的服務,特別獨立出來,而藉由針對這樣的內容設置分級收費,將有助他們管理資料負載。不過現在這兩家公司都強調,他們建議維持免費平等的公共網路,只是允許寬頻服務商在原有的公共網路之外,額外提供差異化的網路服務,像是健康醫療監測、智慧電網、進階教育服務、新的娛樂及遊戲選項、還有紐約大都會劇院管弦樂團3D演出實況的衛星傳送等,因為沒有人能預測科技將帶來什麼樣的新服務。不過兩家公司都拒絕提出更進一步說明,Schmidt只說Google的服務一定會在公共網路上提供,而不會是任何付費方案的一部分。
不過GigaOM則是對Google大肆撻伐,認為它這樣的做法是只顧自己的利益,而罔顧整體科技社群的發展,因為這樣的建議一旦通過,電信業者可能會刻意封鎖某些藉由無線或手機網路運作的應用程式,而這將對Skype、Pandora、及手機影音服務等仰賴手機網路成長的公司造成具大影響。其次是電信營運商也許將和某些服務或應用程式提供者合作,讓這些合作廠商付費享有較快的網路速度,而消費者有可能知道,但也有可能不得而知真正原因。因此這個提案對新興公司來說,絕對是個重大威脅,因為他們缺乏Google所擁有的品牌及經濟能力,將無法提供最佳化的服務來和大公司競爭。
根據TechCrunch報導,對此FCC做出回應,強調他們會將消費者的權益放在第一,Google和Verizon的希望只是其次。不過不論未來情勢將如何發展,有許多灰色地帶都必須要定義清楚,否則看樣子還有得吵了。
http://www.bnext.com.tw/Article/view/cid/103/id/15771
◆Google與Verizon提交網路中立政策建議方案
最受外界爭議的是第五點,除了網路存取及影片服務外,Google及Verizon在提案中表示,應允許寬頻供應商提供額外的網路服務與其他業者開發新服務,而且這些線上服務應與傳統寬頻網路存取服務有所區隔。
Google與Verizon周一(8/9)共同提交一份有關開放網路及網路中立的政策方案,建議美國聯邦通訊委員會(FCC)應該強制要求業者對網路頻寬的使用不應有差別待遇,而且有權對業者開罰,但也有人認為該方案仍存有漏洞。
Google與Verizon積極聯手推動網路中立,自去年10月迄今曾發表過兩次的公開聲明,最新出爐的提案主要基於兩大目標,一是使用者可選擇所要使用的裝置、應用程式及內容,二是美國政府應該繼續鼓勵寬頻架構的投資與創新。
提案的七大重點包括了:確保消費者可在網路上存取所有合法內容,而且可自由使用所選擇的裝置、服務與應用程式,FCC應有強制執行權;應有一新作法可禁止業者提供差別性服務;寬頻供應商應提供消費者有關服務或頻寬的透明化資訊;FCC可根據不同情況對業者祭出最高200萬美元的罰款。
最受外界爭議的是第五點,除了網路存取及影片服務外,Google及Verizon在提案中表示,應允許寬頻供應商提供額外的網路服務與其他業者開發新服務,而且這些線上服務應與傳統寬頻網路存取服務有所區隔。
雖然雙方強調,這些額外的服務不同於網路存取服務,而且也不會威脅到既有的網路存取,但外界認為,該例外條款可能會讓新創業者付費使用專用的寬頻網路,用較快的網路速度爭取用戶,這樣一來,寬頻服務供應商可能會怠於開發公眾網路,最終導致使用者必須付更多的費用以使用擁有較大頻寬的網路服務。
雙方也認為,由於無線網路仍處於急速轉變及競爭激烈的初期發展階段,因而目前無法沿用多數的有線寬頻原則;以及支持調整聯邦普及服務基金(Federal Universal Service Fund)的使用以部署寬頻。
事際上,如何兼顧大眾的公開網路服務及企業利益原本就不容易,上周才傳出FCC因與網路業者、電信營運商、ISP及有線電視業者就網路中立架構議題的多次討論皆無法達到共識而決定放棄居中協調。(編譯/陳曉莉)
http://www.ithome.com.tw/itadm/article.php?c=62715
既生「WiMAX」何生「LTE」
◆【觀點】既生「WiMAX」何生「LTE」
撰文者:楊正任博士 / 元智大學通訊系副教授發表日期:2010/08/18
當 WiMAX發展了六年後,整個產業鏈逐漸成熟,全球 WiMAX商業網路佈建也陸續展開,就在這個時候電信設備商陣營卻急著要力拱與 WiMAX技術相近的 LTE,而在 LTE產業鏈都還不成熟的時候,全球主要的一線電信運營商卻又急著表態支持 LTE,使得還在起步階段的 LTE霎時聲勢浩大,好似 LTE的佈建馬上就要鋪天蓋地了。WiMAX與 LTE的角力到底背後隱藏了怎樣的玄機?如果說是因為 LTE的技術比 WiMAX先進,但 WiMAX是一個 IEEE的開放標準,為什麼電信設備商陣營不直接在成熟的標準上去修改升級而要另起爐灶呢?更何況技術的優劣不是關鍵的問題,因為與 LTE擁有八成共通技術的WiMAX本身也不斷的在技術發展,不僅會將 LTE的先進技術納入,甚至未來會與 LTE技術合流。那這樣既生「WiMAX」何生「LTE」?
要解開這個迷惑先要從電信設備產業的生態了解起,一直以來電信設備商為了維護其龐大的商業利益,對於提供給運營商的系統設備都是採取一個「半封閉系統」的策略,表面上這些通訊系統都是遵循國際通訊標準,但是在局端作為管控認證整個通訊網路的系統閘道器與伺服器卻又混雜了電信設備商的私房菜,以致於一旦運營商購置了這些局端的系統閘道器與伺服器那麼所有與其介接的電信設備都要跟原來的電信設備商繼續採購,甚至電信運營商要擴展新穎的先進服務也要考慮是否能跟既有設備商的系統介接而被迫必須跟隨著電信設備商的腳步,透過這樣的策略電信設備商可以迫使運營商不得不向其採購昂貴的基地台及各種終端設備甚至可以主導運營商未來技術升級的方向,而設備商再將這些設備製造的訂單用低廉的價格下單給台灣的代工廠。台灣的通訊廠即使有能力研製基地台或高端的通訊設備由於無法得到設備商的支持與其局端系統介接,台灣技術能力再強也永遠跨不入高價值鏈的電信領域而只能在低價值鏈扮演「追隨者」的角色。
運營商被電信設備商的予取予求敢怒而不敢言,但是也逐漸覺醒渴望擺脫電信設備商的挾持,近幾年互聯網電信(Internet Telecom)的蓬勃發展,一股要打破「壟斷、封閉」這種傳統電信生態的浪潮正在蜂湧而起,這股新勢力要推動包括局端系統閘道器與伺服器的全面標準化來解放運營商的困境。這樣的發展當然帶給電信設備商很強的危機感,但卻是台灣發展通訊產業的絕佳機會。WiMAX就是在這種背景下應孕而生,它的「全I P技術」與「開放架構」為電信自由化帶來了無比的生機,由於WiMAX可以不需相容介接既有電3G平台,可以獨立作為行動寬頻的「I P Network」,系統輕盈且成本低廉,因此廣受新的運營(特別是新興市場運營)或比較沒有傳統電信包袱ISP的熱烈歡迎。剛開始這些電信設備商也作態要支持WiMAX,但是隨著WiMAX的發展越來越成熟,這種顛覆傳統電信生態的新技術也開始讓主要電信設備商的恐懼感更為迫切,於是這些電信設備商必須聯手打造一個「半封閉架構」而且「必須相容3GPP」的LTE系統來維護及鞏固傳統電信設備商的龐大既得利益,並且押著旗下的運營商積極造勢,塑造 WiMAX風聲鶴唳四面楚歌的氛圍來嚇阻其他運營商向WiMAX挺進。
然而事實的真相是,這些電信運營商一方面配合設備商做政治表態支持LTE,而骨子裡卻還在觀望,法國電信Orange執行長D idier Lombard表示「未來幾年並沒有大規模佈署LTE的必要性」。很多歐洲通訊服務業者包括Vodafone、 France Telecom (Orange)和T-Mobile在內,都對部署LTE所需的巨額資本支出態度謹慎,畢竟已經投資十多年的 3G都還沒回收,而在目前低迷的經濟景氣下五年內很難再投資佈建LTE的系統。就連力挺LTE的易利信都表示現在也不能確定LTE何時能發展成為一種覆蓋範圍廣、有大量元件選擇性的成熟技術。易利信 (Ericsson)執行長Carl-Henr icSvanberg則表示,「儘管該公司立志成為LTE技術領域的龍頭,但在接下來的五年內,該公司的大規模行動寬頻部署仍將以 HSPA為基礎」。全球的電信運營商除了少數開始做一些LTE試點運營外,真正 LTE大規模商業運轉的時程都推遲到2015年之後。最近因為像IPAD這類的行動終端大幅成長,讓3 .5G之頻寬負荷顯的更加窘迫。很多3G數據用戶轉而使用WiMAX系統,北美 WiMAX運營商 Clearwire用戶數正在大幅成長。另外新興市場以無線方式解決「最後一哩」的電信基礎建設需求殷切,這些國家的運營商大都沒有3G的包袱,行動上網又不是主要的訴求,五年內LTE既等不及又買不起,而現在已經技術成熟且又物美價廉的WiMAX就成為首選的方案。因此儘管LTE聲勢浩大卻好比那「林中之鳥」,WiMAX雖然氣勢稍歇卻宛如那「在手之鳥」。
互聯網頻寬到了 2015年會是現在的十倍,行動寬頻的應用會更為蓬勃,而由互聯網電信革命引爆電信自由化的聲浪將會更為澎湃,未來五年電信領域將會產生巨大的變化,在這個歷史關鍵時刻台灣應該省思自己的實力找到自己最佳的戰略位置。過去在 WLAN發展初期很多國際大廠支持藍芽的標準而I NTEL COMPAQ是支持 HOME RF的標準,當時IEEE 802.11的Wi Fi標準並不被看好。然而當台灣把一個超過1000美金的Wi Fi基地台做到低於200美金時,以Wi Fi為主的無線區域網路系統就在全球爆炸性成長而國際大廠也跟著轉向支持Wi Fi,所以不是台灣押寶WiFi而是台灣讓 WiFi起來變成寶。台灣不要妄自菲薄,在電信自由化的浪潮下未來五年台灣若能將WiMAX基地台的價格降到LTE的五分之一,台灣將會顛覆傳統的電信生態。五年前有誰想到歐洲一家小小的網路公司S KYPE可以成為舉足輕重的網路電信公司,有誰想到百年電信設備商朗訊會被阿爾卡特併購,有誰想到北電會在金融海嘯後宣告破產而摩托羅拉被迫要出售其無線通訊部門,這些電信巨擘的困境與小鬼的當家正隱約在崩解傳統的電信生態。台灣在這個群雄並起的戰國時代要更有前瞻的眼光與清晰的腦筋,我們到底要追隨傳統電信生態的大哥做那分一杯羹的小弟,還是要做網路電信革命的先鋒在新世界的新秩序中佔有一席之地。
http://www.bnext.com.tw/focus/view/cid/103/id/15821
※延伸閱讀:
《國際產業》4G主流技術,英特爾兩邊押寶
http://money.chinatimes.com/news/news-content.aspx?id=20100818001380&cid=1207
⋯⋯台灣發展WiMAX是否已窮途末路?
http://www.zdnet.com.tw/enterprise/technology/0,2000085680,20146676,00.htm
Wiki - WiMAX
http://zh.wikipedia.org/zh-tw/WiMAX
Wiki - LTE
http://zh.wikipedia.org/zh-tw/3GPP%E9%95%B7%E6%9C%9F%E6%BC%94%E9%80%B2%E6%8A%80%E8%A1%93
◆不再以Wintel馬首是瞻-從英特爾的「WiMAX門」談起
【2010.07.24╱工商時報】
「英特爾整併專責部門,淡出WiMAX」的新聞,近來在國內產官學界捲起千堆雪。官方錯愕,因為甫於4月結案的M台灣五年計畫,70億經費幾乎就是為 WiMAX量身訂作;業界憤怒,因為台灣資訊廠商向來為Wintel(微軟+英特爾)抬轎不遺餘力,為了建置相關設施更已花費2-3百億元;學界論辯,因為WiMAX與LTE各擁山頭,孰能成為下一代(4G)高速長距離寬頻無線網路的標準,攸關資訊業與電信業在未來數位匯流時代的發語權。
打個比方,男女談好婚事,女方(台灣產官)已花了重金300多億元辦嫁妝;男方(英特爾)雖未毀婚卻突然說要再考慮,當初的海誓山盟(合資、入股)都打了折扣,撲朔迷離,形成了「WiMAX門」。旁觀者則議論紛紛,如果婚事吹了,下一個男人(如LTE)會不會更好?
台灣資訊產業靠Wintel架構起家進而茁壯,魚水相幫,彼此具有深厚的合作基礎。因此,儘管英特爾在行動通訊領域並無優勢,當初登高一呼,力推 WiMAX標準,台灣產官全力追隨,也是順理成章之事。誠如國內WiMAX大廠正文科技執行董事楊正任所言:「WiMAX是台灣從資訊跨入電信領域的捷徑。」換言之,如果WiMAX大軍直搗電信業地盤,不僅英特爾版圖倍增,台灣資訊業也可望名利雙收。
英特爾如意算盤打得精,但接下來的問題是,電信業也不是省油的燈,豈會任由英特爾染指嘴邊的肥肉?且不論國際大廠,台灣3大電信服務業者的態度就非常耐人尋味:台灣大自始支持LTE,遠傳押寶兩邊,有官股色彩的中華電信明援WiMAX暗挺LTE。英特爾帶頭的資訊業既是入侵者,電信業有的是主場優勢,更別說,主將英特爾竟然陣前落跑,拋下驚慌失措的官兵。
以往科技規格大戰,不乏你死我活的實例,遠的有錄影帶Beta與V HS之爭,近的有新一代光碟HD DVD與藍光(Blu-ray)之爭,日商新力的Beta當年輸給JVC的VHS,20年後卻以藍光規格擊敗東芝陣營的H D DVD。這兩個實例的教訓與啟示是:1、贏者全拿,輸方投注的心血頓時化為烏有;2、沒有永遠的輸家,因為科技不斷進化,永遠有翻身的機會。
台灣WiMAX業者現在顯然擔心自己變成血本無歸的輸家,才會高分貝向英特爾喊話;官方則自我安慰:「萬一英特爾真的不玩,只是減弱WiMAX的氣勢而已。」我們與產官一樣,當然不願見300多億元的投資化為泡影,但總要亡羊補牢。當今應加速因應的議題包括:
第一,敦促6家WiMAX服務商整併。政府的WiMAX發照策略重蹈覆轍,明明已有2G發照供給過剩,導致業者整併的先例,明明有大眾電信 與亞太電信等後進者重整的教訓,但官方一方面為幫國庫多收執照費,一方面為滿足後進者跨入新領域的需求,還是發出6張WiMAX執照。結果卻是業者的開台時程一延再延,直到今年還在喊「WiMAX元年」。但如果6家業者因為英特爾離棄的刺激,而能團結整合,提高經營效率,不啻因禍得福。
第二,重新定位4G政策。按WiMAX業者的說法,由於WiMAX與LTE有 8成的技術共通,WiMAX運營商未來升級至LTE系統或成為WiMAX/LTE 共構系統極為容易。換言之,投資WiMAX,並非與LTE進行零和遊戲,反而是可守可攻的策略。我們當然樂見實際的發展如業者所言,也期許業者為技術的過渡做更多努力。但是上述冷靜的技術發展分析與業界在公開場合的慷慨激昂並不相襯,顯示其中必定存在落差。
業者又說,政府「只要」再拿出300億元建置環島網路,將台灣建設成WiMAX聖島,那麼站穩這塊市場,就可以吃喝不盡。如果這個假設成立,政府再砸300億當然不成問題,但就客觀環境而言,台灣行動通訊發達,加上地窄人稠,新基地台布建不易,建置環島WiMAX網路的必要性與有效性,實有待商榷。再者,官方砸民脂民膏幫業者廣布基礎建設,消費者能否跟著「吃喝不盡」,也值得進一步探討。因此,趁著英特爾對WiMAX立場搖擺之際,重新定位出有利於全民的4G 政策,誠屬當務之急。
第三,跳脫以Wintel馬首是瞻的科技發展框架。過往台商確實是依附著Wintel崛起,雖說是魚水相幫,其實是英特爾吃肉(今年第2季毛利率高達67%),台商喝湯(毛利率多在個位數)。如果說以前是人在屋簷下,不得不低頭,如今已是邁向三網融合的新時代,引領風騷的是蘋果、Google這類靠創意、網路起家的後起之秀。試想,靠著微軟嶄露頭角的宏達電(HTC),若沒有擁抱Google的Android平台,又如何能有今日營收與獲利頻創新高的股王股后地位?
台商的實力也已非吳下阿蒙,實在沒有再單戀一枝花的道理!
http://tech.chinatimes.com/tech/0,5249,171703x122010072400366,00.html
撰文者:楊正任博士 / 元智大學通訊系副教授發表日期:2010/08/18
當 WiMAX發展了六年後,整個產業鏈逐漸成熟,全球 WiMAX商業網路佈建也陸續展開,就在這個時候電信設備商陣營卻急著要力拱與 WiMAX技術相近的 LTE,而在 LTE產業鏈都還不成熟的時候,全球主要的一線電信運營商卻又急著表態支持 LTE,使得還在起步階段的 LTE霎時聲勢浩大,好似 LTE的佈建馬上就要鋪天蓋地了。WiMAX與 LTE的角力到底背後隱藏了怎樣的玄機?如果說是因為 LTE的技術比 WiMAX先進,但 WiMAX是一個 IEEE的開放標準,為什麼電信設備商陣營不直接在成熟的標準上去修改升級而要另起爐灶呢?更何況技術的優劣不是關鍵的問題,因為與 LTE擁有八成共通技術的WiMAX本身也不斷的在技術發展,不僅會將 LTE的先進技術納入,甚至未來會與 LTE技術合流。那這樣既生「WiMAX」何生「LTE」?
要解開這個迷惑先要從電信設備產業的生態了解起,一直以來電信設備商為了維護其龐大的商業利益,對於提供給運營商的系統設備都是採取一個「半封閉系統」的策略,表面上這些通訊系統都是遵循國際通訊標準,但是在局端作為管控認證整個通訊網路的系統閘道器與伺服器卻又混雜了電信設備商的私房菜,以致於一旦運營商購置了這些局端的系統閘道器與伺服器那麼所有與其介接的電信設備都要跟原來的電信設備商繼續採購,甚至電信運營商要擴展新穎的先進服務也要考慮是否能跟既有設備商的系統介接而被迫必須跟隨著電信設備商的腳步,透過這樣的策略電信設備商可以迫使運營商不得不向其採購昂貴的基地台及各種終端設備甚至可以主導運營商未來技術升級的方向,而設備商再將這些設備製造的訂單用低廉的價格下單給台灣的代工廠。台灣的通訊廠即使有能力研製基地台或高端的通訊設備由於無法得到設備商的支持與其局端系統介接,台灣技術能力再強也永遠跨不入高價值鏈的電信領域而只能在低價值鏈扮演「追隨者」的角色。
運營商被電信設備商的予取予求敢怒而不敢言,但是也逐漸覺醒渴望擺脫電信設備商的挾持,近幾年互聯網電信(Internet Telecom)的蓬勃發展,一股要打破「壟斷、封閉」這種傳統電信生態的浪潮正在蜂湧而起,這股新勢力要推動包括局端系統閘道器與伺服器的全面標準化來解放運營商的困境。這樣的發展當然帶給電信設備商很強的危機感,但卻是台灣發展通訊產業的絕佳機會。WiMAX就是在這種背景下應孕而生,它的「全I P技術」與「開放架構」為電信自由化帶來了無比的生機,由於WiMAX可以不需相容介接既有電3G平台,可以獨立作為行動寬頻的「I P Network」,系統輕盈且成本低廉,因此廣受新的運營(特別是新興市場運營)或比較沒有傳統電信包袱ISP的熱烈歡迎。剛開始這些電信設備商也作態要支持WiMAX,但是隨著WiMAX的發展越來越成熟,這種顛覆傳統電信生態的新技術也開始讓主要電信設備商的恐懼感更為迫切,於是這些電信設備商必須聯手打造一個「半封閉架構」而且「必須相容3GPP」的LTE系統來維護及鞏固傳統電信設備商的龐大既得利益,並且押著旗下的運營商積極造勢,塑造 WiMAX風聲鶴唳四面楚歌的氛圍來嚇阻其他運營商向WiMAX挺進。
然而事實的真相是,這些電信運營商一方面配合設備商做政治表態支持LTE,而骨子裡卻還在觀望,法國電信Orange執行長D idier Lombard表示「未來幾年並沒有大規模佈署LTE的必要性」。很多歐洲通訊服務業者包括Vodafone、 France Telecom (Orange)和T-Mobile在內,都對部署LTE所需的巨額資本支出態度謹慎,畢竟已經投資十多年的 3G都還沒回收,而在目前低迷的經濟景氣下五年內很難再投資佈建LTE的系統。就連力挺LTE的易利信都表示現在也不能確定LTE何時能發展成為一種覆蓋範圍廣、有大量元件選擇性的成熟技術。易利信 (Ericsson)執行長Carl-Henr icSvanberg則表示,「儘管該公司立志成為LTE技術領域的龍頭,但在接下來的五年內,該公司的大規模行動寬頻部署仍將以 HSPA為基礎」。全球的電信運營商除了少數開始做一些LTE試點運營外,真正 LTE大規模商業運轉的時程都推遲到2015年之後。最近因為像IPAD這類的行動終端大幅成長,讓3 .5G之頻寬負荷顯的更加窘迫。很多3G數據用戶轉而使用WiMAX系統,北美 WiMAX運營商 Clearwire用戶數正在大幅成長。另外新興市場以無線方式解決「最後一哩」的電信基礎建設需求殷切,這些國家的運營商大都沒有3G的包袱,行動上網又不是主要的訴求,五年內LTE既等不及又買不起,而現在已經技術成熟且又物美價廉的WiMAX就成為首選的方案。因此儘管LTE聲勢浩大卻好比那「林中之鳥」,WiMAX雖然氣勢稍歇卻宛如那「在手之鳥」。
互聯網頻寬到了 2015年會是現在的十倍,行動寬頻的應用會更為蓬勃,而由互聯網電信革命引爆電信自由化的聲浪將會更為澎湃,未來五年電信領域將會產生巨大的變化,在這個歷史關鍵時刻台灣應該省思自己的實力找到自己最佳的戰略位置。過去在 WLAN發展初期很多國際大廠支持藍芽的標準而I NTEL COMPAQ是支持 HOME RF的標準,當時IEEE 802.11的Wi Fi標準並不被看好。然而當台灣把一個超過1000美金的Wi Fi基地台做到低於200美金時,以Wi Fi為主的無線區域網路系統就在全球爆炸性成長而國際大廠也跟著轉向支持Wi Fi,所以不是台灣押寶WiFi而是台灣讓 WiFi起來變成寶。台灣不要妄自菲薄,在電信自由化的浪潮下未來五年台灣若能將WiMAX基地台的價格降到LTE的五分之一,台灣將會顛覆傳統的電信生態。五年前有誰想到歐洲一家小小的網路公司S KYPE可以成為舉足輕重的網路電信公司,有誰想到百年電信設備商朗訊會被阿爾卡特併購,有誰想到北電會在金融海嘯後宣告破產而摩托羅拉被迫要出售其無線通訊部門,這些電信巨擘的困境與小鬼的當家正隱約在崩解傳統的電信生態。台灣在這個群雄並起的戰國時代要更有前瞻的眼光與清晰的腦筋,我們到底要追隨傳統電信生態的大哥做那分一杯羹的小弟,還是要做網路電信革命的先鋒在新世界的新秩序中佔有一席之地。
http://www.bnext.com.tw/focus/view/cid/103/id/15821
※延伸閱讀:
《國際產業》4G主流技術,英特爾兩邊押寶
http://money.chinatimes.com/news/news-content.aspx?id=20100818001380&cid=1207
⋯⋯台灣發展WiMAX是否已窮途末路?
http://www.zdnet.com.tw/enterprise/technology/0,2000085680,20146676,00.htm
Wiki - WiMAX
http://zh.wikipedia.org/zh-tw/WiMAX
Wiki - LTE
http://zh.wikipedia.org/zh-tw/3GPP%E9%95%B7%E6%9C%9F%E6%BC%94%E9%80%B2%E6%8A%80%E8%A1%93
◆不再以Wintel馬首是瞻-從英特爾的「WiMAX門」談起
【2010.07.24╱工商時報】
「英特爾整併專責部門,淡出WiMAX」的新聞,近來在國內產官學界捲起千堆雪。官方錯愕,因為甫於4月結案的M台灣五年計畫,70億經費幾乎就是為 WiMAX量身訂作;業界憤怒,因為台灣資訊廠商向來為Wintel(微軟+英特爾)抬轎不遺餘力,為了建置相關設施更已花費2-3百億元;學界論辯,因為WiMAX與LTE各擁山頭,孰能成為下一代(4G)高速長距離寬頻無線網路的標準,攸關資訊業與電信業在未來數位匯流時代的發語權。
打個比方,男女談好婚事,女方(台灣產官)已花了重金300多億元辦嫁妝;男方(英特爾)雖未毀婚卻突然說要再考慮,當初的海誓山盟(合資、入股)都打了折扣,撲朔迷離,形成了「WiMAX門」。旁觀者則議論紛紛,如果婚事吹了,下一個男人(如LTE)會不會更好?
台灣資訊產業靠Wintel架構起家進而茁壯,魚水相幫,彼此具有深厚的合作基礎。因此,儘管英特爾在行動通訊領域並無優勢,當初登高一呼,力推 WiMAX標準,台灣產官全力追隨,也是順理成章之事。誠如國內WiMAX大廠正文科技執行董事楊正任所言:「WiMAX是台灣從資訊跨入電信領域的捷徑。」換言之,如果WiMAX大軍直搗電信業地盤,不僅英特爾版圖倍增,台灣資訊業也可望名利雙收。
英特爾如意算盤打得精,但接下來的問題是,電信業也不是省油的燈,豈會任由英特爾染指嘴邊的肥肉?且不論國際大廠,台灣3大電信服務業者的態度就非常耐人尋味:台灣大自始支持LTE,遠傳押寶兩邊,有官股色彩的中華電信明援WiMAX暗挺LTE。英特爾帶頭的資訊業既是入侵者,電信業有的是主場優勢,更別說,主將英特爾竟然陣前落跑,拋下驚慌失措的官兵。
以往科技規格大戰,不乏你死我活的實例,遠的有錄影帶Beta與V HS之爭,近的有新一代光碟HD DVD與藍光(Blu-ray)之爭,日商新力的Beta當年輸給JVC的VHS,20年後卻以藍光規格擊敗東芝陣營的H D DVD。這兩個實例的教訓與啟示是:1、贏者全拿,輸方投注的心血頓時化為烏有;2、沒有永遠的輸家,因為科技不斷進化,永遠有翻身的機會。
台灣WiMAX業者現在顯然擔心自己變成血本無歸的輸家,才會高分貝向英特爾喊話;官方則自我安慰:「萬一英特爾真的不玩,只是減弱WiMAX的氣勢而已。」我們與產官一樣,當然不願見300多億元的投資化為泡影,但總要亡羊補牢。當今應加速因應的議題包括:
第一,敦促6家WiMAX服務商整併。政府的WiMAX發照策略重蹈覆轍,明明已有2G發照供給過剩,導致業者整併的先例,明明有大眾電信 與亞太電信等後進者重整的教訓,但官方一方面為幫國庫多收執照費,一方面為滿足後進者跨入新領域的需求,還是發出6張WiMAX執照。結果卻是業者的開台時程一延再延,直到今年還在喊「WiMAX元年」。但如果6家業者因為英特爾離棄的刺激,而能團結整合,提高經營效率,不啻因禍得福。
第二,重新定位4G政策。按WiMAX業者的說法,由於WiMAX與LTE有 8成的技術共通,WiMAX運營商未來升級至LTE系統或成為WiMAX/LTE 共構系統極為容易。換言之,投資WiMAX,並非與LTE進行零和遊戲,反而是可守可攻的策略。我們當然樂見實際的發展如業者所言,也期許業者為技術的過渡做更多努力。但是上述冷靜的技術發展分析與業界在公開場合的慷慨激昂並不相襯,顯示其中必定存在落差。
業者又說,政府「只要」再拿出300億元建置環島網路,將台灣建設成WiMAX聖島,那麼站穩這塊市場,就可以吃喝不盡。如果這個假設成立,政府再砸300億當然不成問題,但就客觀環境而言,台灣行動通訊發達,加上地窄人稠,新基地台布建不易,建置環島WiMAX網路的必要性與有效性,實有待商榷。再者,官方砸民脂民膏幫業者廣布基礎建設,消費者能否跟著「吃喝不盡」,也值得進一步探討。因此,趁著英特爾對WiMAX立場搖擺之際,重新定位出有利於全民的4G 政策,誠屬當務之急。
第三,跳脫以Wintel馬首是瞻的科技發展框架。過往台商確實是依附著Wintel崛起,雖說是魚水相幫,其實是英特爾吃肉(今年第2季毛利率高達67%),台商喝湯(毛利率多在個位數)。如果說以前是人在屋簷下,不得不低頭,如今已是邁向三網融合的新時代,引領風騷的是蘋果、Google這類靠創意、網路起家的後起之秀。試想,靠著微軟嶄露頭角的宏達電(HTC),若沒有擁抱Google的Android平台,又如何能有今日營收與獲利頻創新高的股王股后地位?
台商的實力也已非吳下阿蒙,實在沒有再單戀一枝花的道理!
http://tech.chinatimes.com/tech/0,5249,171703x122010072400366,00.html
NCC不應再用廣電惡法把關
◆NCC不應再用廣電惡法把關
* 2010-09-10
* 中國時報
* 【本報訊】
猜一猜,如果國內最佳的上市公司─如台積電、聯發科、宏達電等,對數位匯流有興趣,要投資廣電事業,國內通訊委員會(NCC)會如何發落?答案是:不准,因為違反黨政軍退出媒體條款。這就是一個惡法加上法匠把關,造成的荒謬結果。
廣電三法中所謂的「黨政軍退出媒體條款」,主要是為矯正過去黨政軍介入媒體經營的弊病,其訂定有其時代背景。但訂定法條時,規定黨政軍不論直接、間接,連一股都不得持有廣電媒體的股權,其嚴苛與不合理,這兩年已非常明顯,受害者可說不計其數,表面上是非常落實黨政軍退出媒體條款,實際上則是嚴重影響產業發展與企業經營。
例如,國內績優的上市企業台達電投資從事衛星廣播事業的愛爾達科技公司,愛爾達的產品在中華電信的MOD有上架。但因為政府基金有投資台達電,被NCC認為「違反黨政軍條款」,經協商後被迫賣掉持股。再如最大的系統台凱擘,因境外股東有國內封測龍頭日月光投資,政府基金也有投資日月光,因此也是「違法」而挨罰。還有一些系統台,其股東為某投資公司,此投資公司又有一上市公司投資,此上市公司的「股東的股東」,又有政府基金投資,所以,也不行。
最「大尾」的受害者,就是富邦集團旗下的台哥大,去年九月從外資凱雷手上買下凱擘,總交易金額三二八億台幣,加上承接凱雷二四○億元的負債,總投資金額近五七○億元。不過,這個投資案最後也過不了NCC這關,因為,富邦金控持有台哥大股權,而當年富邦銀行與台北市政府旗下的台北銀行合併時,台北市政府改持有富邦股票。層層算下來,嘿,又違反了「黨政軍條款」,所以死路一條。富邦要以家族個人身份再買凱擘,不到一年時間,價格暴漲一、二百億元,NCC的「不當執法」,凱雷算是最大獲利者吧!
日前,中視以中視文化的名義申請生活旅遊台、綜合台等四台被NCC駁回,原因,與前述的情況同樣荒謬。因為NCC「意外發現」台北市政府持有富邦金控股權,富邦金控又持有富邦人壽股權;而富邦人壽「復持有」中視股權,中視又為中視文化之股權。所以,即使已經算到「孫子的孫子」公司了,還是踼到「違反黨政軍條款」的鐵板。
從以上「血跡斑斑」的案件,顯現「黨政軍條款」的問題,加上執法者NCC的法匠性格,整個產業發展都大受打擊。「黨政軍條款」的訂定固然有其時代背景與考慮,但其出發點是不讓黨政軍力量控制廣電媒體。執法的NCC不察其精神,一味拘泥在「直接間接都不得持有一股」的型式,終而造成這種荒謬與可笑的結果。
且不談台北市政府持有富邦金控股權的「併購共業」,由於政府四大基金持續在股市進出,且其持有投資標的多是各產業大型的龍頭股與績優股,NCC這種可以不論政府基金是否有控制與經營權,一律算到孫公司的孫公司都要算的審查,幾乎擺明所有大型上市與績優企業都不能碰廣電事業,因為,努力多查幾層,最後總會出現政府基金的影子。
NCC這種作法,根本無視於這些政府基金都是財務投資,且持股極低,對該企業既無經營權也無控制權,即使該企業投資廣電事業,事實上並未違反「黨政軍條款」的精神與實質意義。NCC的「嚴審」,只是讓廣電產業更難發展、更難有活水,更難引進優秀的企業與經營。
黨政軍條款的不合理,NCC不是不知道,因此也提出修法放寬,但修法過程緩慢,而在未完成修法前,NCC又堅持且持續的以這種不合理的方式執行黨政軍條款,讓產業界一再受害。在數位匯流、三網合一的趨勢下,NCC的作法,說嚴重一點是影響整個國家的發展。
過去,黨政軍「合體」,且控制諸多媒體時代,以「矯枉過正」的嚴厲手段打破黨政軍控制媒體,也許有其需要與意義。但在政黨輪替成為常態,媒體又處高度競爭時代,其意義已不復存在。甚至在現階段,黨政軍介入媒體的問題,恐怕還遠遠不及外資大舉介入國內廣電媒體的問題來得大、來得實際。相較其對產業與國家發展的負面影響,我們希望政府有關單位應儘速完成修法,在完成修法前,NCC亦應體察法令精神與產業發展需要,不要再拘泥法條、以法匠精神審查相關案件。
http://news.chinatimes.com/forum/0,5252,11051402x112010091000139,00.html
◆陳浩:被逐的鹿怎麼辦?
【聯合報╱陳浩】
2010.08.24 01:52 am
最近媒體報導,台灣有線電視的系統業又將有一場爭逐大戰。繼有線系統凱擘交易案一波數折,似將底定之後,外資安博凱求售中嘉八大股權,競標的六大團隊已有三家進入最後一輪,本土與外資決戰云云。
決戰前夕,已有一波論戰作為前哨。謂以私募基金為主的外資掌握台灣有線電視系統,無論在實際引入外資,導入管理升級,推動數位化等方面,都如鏡花水月,背離開放外資進入有線電視系統的政策目標。私募基金投資年限短,短期獲取數百億暴利,呼嘯而去,未能帶動產業有利發展,政府應該檢討現行法令。這些外資自我辯護則謂,所引進整頓管理成效卓越,去除本土經營者過於複雜的政商糾葛,目標單純,就是使企業獲利,一切運營都符合在地國法律規範,不存在炒作問題。
買方賣方,買方兼賣方,賣方兼買方,到底誰有理?我們且看幾個數字。
台灣有線電視普及率高達八成。每戶每月繳交收視費在五百元到六百元之間。1999年,凱雷買台灣寬頻,每戶1萬元。2006年,麥格理買台灣寬頻,每戶 4.5萬。2006年,凱雷買東森(後改名凱擘)每戶4.5萬。2007年,安博凱買中嘉,每戶4.7萬。2009年,台哥大買凱擘,每戶5萬(交易未完成)。2010年,蔡明忠買凱擘,每戶5.6萬元。目前,中嘉爭奪戰中,市場說法每戶叫價超過7.5萬。這11年間,有線電視用戶月費沒有變化,頻道內容服務品質,不升反降。
再看一個數字,台灣有線電視數位化用戶比例,目前是百分之5,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預計2013年完成全面數位化,第一階段除台南縣市外的四都,理論上在2008年預計完成百分之20,今年底要完成百分之75。以各有線電視系統高價一再轉手,獲利驚人,但無力回應數位化進程。先不要拿已經完成數位轉換的歐美國家來比,日本也不要比,亞洲四小龍中,台灣落後得可憐,中國大陸更是以驚人的速度建設。台灣的電視家戶現在已經沒有選擇,市面上只買得到數位電視機,卻無法享用數位服務。預計到2012年,台灣擁有高畫質HDTV電視機的家戶比例只有日本的四成,韓國的一半,但2012年台灣能收看到HDTV節目的家戶比例更低,只有百分之13(有電視機沒節目看),是韓國2009年的水平,是2012年韓國的三分之一。
你如果是在今年世界杯足球賽誤入HDTV換機潮,你應該知道有得等了。
秦失其鹿,群雄爭逐,萬古常新的問題是,鹿怎麼辦?你如果是有線電視的繳費用戶,好消息是您的身價又將創歷史新高,壞消息是,跟您一點關係也沒有。你如果是愈來愈少依賴電視,是網路原住民或新住民,恭喜你,近年數位媒體科技革命性的進展,視訊壓縮傳輸,無線連結,移動終端,雲端運算,一環扣一環,網路視頻如虎添翼,您可以等著享用新的典範轉移的內容創新。新的內容會來自台灣以外的世界,包括新住民N世代早就無限暢飲的歐美日韓和來自中國大陸(也許是台灣代工)的多媒體內容。
至於困頓於上個世紀的身體而不自知的台灣舊媒體架構,也許這未必是最後一輪的炒作,但媒體科技「創新的破壞」勢將到臨,本土或外資,只看到獲利,看不到媒體內容以服務為王,是不會有未來的。(作者為博理基金會未來媒體計畫主持人)
【2010/08/24 聯合報】
http://www.udn.com/2010/8/24/NEWS/OPINION/OPI4/5804199.shtml
* 2010-09-10
* 中國時報
* 【本報訊】
猜一猜,如果國內最佳的上市公司─如台積電、聯發科、宏達電等,對數位匯流有興趣,要投資廣電事業,國內通訊委員會(NCC)會如何發落?答案是:不准,因為違反黨政軍退出媒體條款。這就是一個惡法加上法匠把關,造成的荒謬結果。
廣電三法中所謂的「黨政軍退出媒體條款」,主要是為矯正過去黨政軍介入媒體經營的弊病,其訂定有其時代背景。但訂定法條時,規定黨政軍不論直接、間接,連一股都不得持有廣電媒體的股權,其嚴苛與不合理,這兩年已非常明顯,受害者可說不計其數,表面上是非常落實黨政軍退出媒體條款,實際上則是嚴重影響產業發展與企業經營。
例如,國內績優的上市企業台達電投資從事衛星廣播事業的愛爾達科技公司,愛爾達的產品在中華電信的MOD有上架。但因為政府基金有投資台達電,被NCC認為「違反黨政軍條款」,經協商後被迫賣掉持股。再如最大的系統台凱擘,因境外股東有國內封測龍頭日月光投資,政府基金也有投資日月光,因此也是「違法」而挨罰。還有一些系統台,其股東為某投資公司,此投資公司又有一上市公司投資,此上市公司的「股東的股東」,又有政府基金投資,所以,也不行。
最「大尾」的受害者,就是富邦集團旗下的台哥大,去年九月從外資凱雷手上買下凱擘,總交易金額三二八億台幣,加上承接凱雷二四○億元的負債,總投資金額近五七○億元。不過,這個投資案最後也過不了NCC這關,因為,富邦金控持有台哥大股權,而當年富邦銀行與台北市政府旗下的台北銀行合併時,台北市政府改持有富邦股票。層層算下來,嘿,又違反了「黨政軍條款」,所以死路一條。富邦要以家族個人身份再買凱擘,不到一年時間,價格暴漲一、二百億元,NCC的「不當執法」,凱雷算是最大獲利者吧!
日前,中視以中視文化的名義申請生活旅遊台、綜合台等四台被NCC駁回,原因,與前述的情況同樣荒謬。因為NCC「意外發現」台北市政府持有富邦金控股權,富邦金控又持有富邦人壽股權;而富邦人壽「復持有」中視股權,中視又為中視文化之股權。所以,即使已經算到「孫子的孫子」公司了,還是踼到「違反黨政軍條款」的鐵板。
從以上「血跡斑斑」的案件,顯現「黨政軍條款」的問題,加上執法者NCC的法匠性格,整個產業發展都大受打擊。「黨政軍條款」的訂定固然有其時代背景與考慮,但其出發點是不讓黨政軍力量控制廣電媒體。執法的NCC不察其精神,一味拘泥在「直接間接都不得持有一股」的型式,終而造成這種荒謬與可笑的結果。
且不談台北市政府持有富邦金控股權的「併購共業」,由於政府四大基金持續在股市進出,且其持有投資標的多是各產業大型的龍頭股與績優股,NCC這種可以不論政府基金是否有控制與經營權,一律算到孫公司的孫公司都要算的審查,幾乎擺明所有大型上市與績優企業都不能碰廣電事業,因為,努力多查幾層,最後總會出現政府基金的影子。
NCC這種作法,根本無視於這些政府基金都是財務投資,且持股極低,對該企業既無經營權也無控制權,即使該企業投資廣電事業,事實上並未違反「黨政軍條款」的精神與實質意義。NCC的「嚴審」,只是讓廣電產業更難發展、更難有活水,更難引進優秀的企業與經營。
黨政軍條款的不合理,NCC不是不知道,因此也提出修法放寬,但修法過程緩慢,而在未完成修法前,NCC又堅持且持續的以這種不合理的方式執行黨政軍條款,讓產業界一再受害。在數位匯流、三網合一的趨勢下,NCC的作法,說嚴重一點是影響整個國家的發展。
過去,黨政軍「合體」,且控制諸多媒體時代,以「矯枉過正」的嚴厲手段打破黨政軍控制媒體,也許有其需要與意義。但在政黨輪替成為常態,媒體又處高度競爭時代,其意義已不復存在。甚至在現階段,黨政軍介入媒體的問題,恐怕還遠遠不及外資大舉介入國內廣電媒體的問題來得大、來得實際。相較其對產業與國家發展的負面影響,我們希望政府有關單位應儘速完成修法,在完成修法前,NCC亦應體察法令精神與產業發展需要,不要再拘泥法條、以法匠精神審查相關案件。
http://news.chinatimes.com/forum/0,5252,11051402x112010091000139,00.html
◆陳浩:被逐的鹿怎麼辦?
【聯合報╱陳浩】
2010.08.24 01:52 am
最近媒體報導,台灣有線電視的系統業又將有一場爭逐大戰。繼有線系統凱擘交易案一波數折,似將底定之後,外資安博凱求售中嘉八大股權,競標的六大團隊已有三家進入最後一輪,本土與外資決戰云云。
決戰前夕,已有一波論戰作為前哨。謂以私募基金為主的外資掌握台灣有線電視系統,無論在實際引入外資,導入管理升級,推動數位化等方面,都如鏡花水月,背離開放外資進入有線電視系統的政策目標。私募基金投資年限短,短期獲取數百億暴利,呼嘯而去,未能帶動產業有利發展,政府應該檢討現行法令。這些外資自我辯護則謂,所引進整頓管理成效卓越,去除本土經營者過於複雜的政商糾葛,目標單純,就是使企業獲利,一切運營都符合在地國法律規範,不存在炒作問題。
買方賣方,買方兼賣方,賣方兼買方,到底誰有理?我們且看幾個數字。
台灣有線電視普及率高達八成。每戶每月繳交收視費在五百元到六百元之間。1999年,凱雷買台灣寬頻,每戶1萬元。2006年,麥格理買台灣寬頻,每戶 4.5萬。2006年,凱雷買東森(後改名凱擘)每戶4.5萬。2007年,安博凱買中嘉,每戶4.7萬。2009年,台哥大買凱擘,每戶5萬(交易未完成)。2010年,蔡明忠買凱擘,每戶5.6萬元。目前,中嘉爭奪戰中,市場說法每戶叫價超過7.5萬。這11年間,有線電視用戶月費沒有變化,頻道內容服務品質,不升反降。
再看一個數字,台灣有線電視數位化用戶比例,目前是百分之5,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預計2013年完成全面數位化,第一階段除台南縣市外的四都,理論上在2008年預計完成百分之20,今年底要完成百分之75。以各有線電視系統高價一再轉手,獲利驚人,但無力回應數位化進程。先不要拿已經完成數位轉換的歐美國家來比,日本也不要比,亞洲四小龍中,台灣落後得可憐,中國大陸更是以驚人的速度建設。台灣的電視家戶現在已經沒有選擇,市面上只買得到數位電視機,卻無法享用數位服務。預計到2012年,台灣擁有高畫質HDTV電視機的家戶比例只有日本的四成,韓國的一半,但2012年台灣能收看到HDTV節目的家戶比例更低,只有百分之13(有電視機沒節目看),是韓國2009年的水平,是2012年韓國的三分之一。
你如果是在今年世界杯足球賽誤入HDTV換機潮,你應該知道有得等了。
秦失其鹿,群雄爭逐,萬古常新的問題是,鹿怎麼辦?你如果是有線電視的繳費用戶,好消息是您的身價又將創歷史新高,壞消息是,跟您一點關係也沒有。你如果是愈來愈少依賴電視,是網路原住民或新住民,恭喜你,近年數位媒體科技革命性的進展,視訊壓縮傳輸,無線連結,移動終端,雲端運算,一環扣一環,網路視頻如虎添翼,您可以等著享用新的典範轉移的內容創新。新的內容會來自台灣以外的世界,包括新住民N世代早就無限暢飲的歐美日韓和來自中國大陸(也許是台灣代工)的多媒體內容。
至於困頓於上個世紀的身體而不自知的台灣舊媒體架構,也許這未必是最後一輪的炒作,但媒體科技「創新的破壞」勢將到臨,本土或外資,只看到獲利,看不到媒體內容以服務為王,是不會有未來的。(作者為博理基金會未來媒體計畫主持人)
【2010/08/24 聯合報】
http://www.udn.com/2010/8/24/NEWS/OPINION/OPI4/5804199.shtml
2010年9月2日 星期四
Google將主宰未來世界
◆Google將主宰未來世界
* 2010-09-02
* 工商時報
* 【蕭美惠】
美籍加拿大科幻小說作家威廉.吉布森(William Gibson)投書紐約時報表示,遠超過科幻小說所能想像的人工智慧,網搜龍頭Google已使得這個世界更加透明,更容易搜尋。在未來世界,Google甚至將替我們決定接下來該怎麼做。
「我真的認為大多數人並不希望Google回答他們的問題,」這個網搜龍頭的執行長施密特(Eric Schmidt)最近在一次訪談表示。「他們希望Google告訴他們接下來該怎麼做。」作者亦認同,人們確實希望Google告訴他們接下來該怎麼做,但應該要有一些限定條件。
在科幻小說裏,電腦會告訴我們該怎麼做。電影《2001太空漫遊》(2001: A Space Odyssey)的超智能電腦HAL 9000,總會提供可靠的建議,直到它叛變為止。吉布森指出,那台人工智慧電腦是抽象的,像是瓶中精靈,是屬於我們的。但是,Google是個實體,是一家勢力與規模龐大的公司。而且,Google不是屬於我們的。
我們從來不曾想像過人工智慧會是這樣。我們想像的是跟精靈一樣的抽象物體。我們從未想過新興科技會讓立法變得陳舊,事實卻是如此。在科技主導變遷的世界裏,立法總是跟不上腳步,而未來的核心架構將由Google這類實體建立。
執行長施密特是次訪談當中,主要在討論另一項主題:他主張不幸在社交網站曝露私生活的年輕人,在成年後應有權利更換姓名及取得新身份。作者指出,這其實是Google在佈建新世界架構的過程中,造成社會混亂現象,需要立法機構盡力來修補。
吉布森認為,假如Google真的十分重視這個議題,或許該公司應該在兒童出生時發給他們免費的「訓練生」身份,在成年時取消。屆時人們可以選擇是否將成人身份與童年身份連結起來。但是履歷表上缺乏童年畢竟很可疑,所以會造就出一個新的產業,提供假造的青少年時期,進而培育出大量的小說作者。這也算是意外的好處之一。
作者強調,這當然不是一個很實際的主意,可是,一想到將來有數百萬人將活在他們個人的證人保護計畫當中,被他們年輕時的愚蠢行為所囚禁,便刺激了他的創作靈感。同時,作者亦不認為人們可以相信Google絕不會把我們年少輕狂的歲月揭發出來,這個搜尋引擎成為無從想像的透明化工具之後,終究會這麼做的。
最後,作者奉勸,那些在網路上放蕩不羈的人好自為之,因為將來必將走向一個更可以Google的世界,而在那個世界,Google在一個比目前高出許多的程度,將替我們決定接下來該怎麼做。(蕭美惠整理)
http://news.chinatimes.com/tech/0,5249,12050903x122010090200318,00.html
* 2010-09-02
* 工商時報
* 【蕭美惠】
美籍加拿大科幻小說作家威廉.吉布森(William Gibson)投書紐約時報表示,遠超過科幻小說所能想像的人工智慧,網搜龍頭Google已使得這個世界更加透明,更容易搜尋。在未來世界,Google甚至將替我們決定接下來該怎麼做。
「我真的認為大多數人並不希望Google回答他們的問題,」這個網搜龍頭的執行長施密特(Eric Schmidt)最近在一次訪談表示。「他們希望Google告訴他們接下來該怎麼做。」作者亦認同,人們確實希望Google告訴他們接下來該怎麼做,但應該要有一些限定條件。
在科幻小說裏,電腦會告訴我們該怎麼做。電影《2001太空漫遊》(2001: A Space Odyssey)的超智能電腦HAL 9000,總會提供可靠的建議,直到它叛變為止。吉布森指出,那台人工智慧電腦是抽象的,像是瓶中精靈,是屬於我們的。但是,Google是個實體,是一家勢力與規模龐大的公司。而且,Google不是屬於我們的。
我們從來不曾想像過人工智慧會是這樣。我們想像的是跟精靈一樣的抽象物體。我們從未想過新興科技會讓立法變得陳舊,事實卻是如此。在科技主導變遷的世界裏,立法總是跟不上腳步,而未來的核心架構將由Google這類實體建立。
執行長施密特是次訪談當中,主要在討論另一項主題:他主張不幸在社交網站曝露私生活的年輕人,在成年後應有權利更換姓名及取得新身份。作者指出,這其實是Google在佈建新世界架構的過程中,造成社會混亂現象,需要立法機構盡力來修補。
吉布森認為,假如Google真的十分重視這個議題,或許該公司應該在兒童出生時發給他們免費的「訓練生」身份,在成年時取消。屆時人們可以選擇是否將成人身份與童年身份連結起來。但是履歷表上缺乏童年畢竟很可疑,所以會造就出一個新的產業,提供假造的青少年時期,進而培育出大量的小說作者。這也算是意外的好處之一。
作者強調,這當然不是一個很實際的主意,可是,一想到將來有數百萬人將活在他們個人的證人保護計畫當中,被他們年輕時的愚蠢行為所囚禁,便刺激了他的創作靈感。同時,作者亦不認為人們可以相信Google絕不會把我們年少輕狂的歲月揭發出來,這個搜尋引擎成為無從想像的透明化工具之後,終究會這麼做的。
最後,作者奉勸,那些在網路上放蕩不羈的人好自為之,因為將來必將走向一個更可以Google的世界,而在那個世界,Google在一個比目前高出許多的程度,將替我們決定接下來該怎麼做。(蕭美惠整理)
http://news.chinatimes.com/tech/0,5249,12050903x122010090200318,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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