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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9月20日 星期一

個資法揮大刀 業者憂拖垮公司

◆個資法揮大刀 業者憂拖垮公司

    * 2010-09-20
    * 中國時報
    * 【林上祚、沈婉玉、曹秀雲、鍾惠玲/綜合報導】

     新版個資法即將上路,電視購物、網購、金融、醫療、百貨量販、電信等業者滿手用戶資料,首當其衝,以現在台灣個資滿天飛的情況,日後極可能淪為「司法肥羊」,甚至拖垮公司,讓相關業者心驚驚,紛紛尋求因應對策,降低風險。

     「台灣詐騙集團實在太厲害了,有些甚至懂得如何侵入企業主機,竊取用戶資料。」森森百貨總經理李登科說,最近有一家3C連鎖賣場,有五、六十萬筆用戶資料一次被盜走,這起資安事件,後來被敦陽科技發現。

     李登科表示,為避免用戶資料外洩,U-Life已斥資數千萬元,添購網路資安設備,公司所有電腦也封住USB插槽,防止員工竊取個資。

     擁有七百五十萬卡友數的HAPPY GO也指出,已針對處理資訊的內部員工與合作特約廠商,實行一套雙重稽核的管理機制,目的在使員工與特約商,無法完整拿到客戶客資,保護個資不外洩。

     「絕大多數業主,本著良善經營企業,新版個資法衍生的後續賠償責任,對廠商影響很大!」李登科表示,個資洩漏舉證責任,至今規範仍相對模糊,U-Life、雅虎奇摩、PC Home等虛擬通路廠商,都很擔心後續責任拖垮公司,目前已透過「無店舖量販協會」與主管機關溝通。

     勤業眾信管理顧問公司科技風險部門副總經理萬幼筠指出,新法賦予主管機關檢查及處罰的權責,但因為個資法影響各行各業,而各產業的主管機關不同,因此政府部門已經著手在釐清權責並訂定處理規範。

     銀行公會表示,未來銀行公會將擔負個資法律諮詢服務,要協助民眾向政府機構陳情,或彙整銀行業相關個人資料保護指南,因此已成立跨委員會因應小組,委託法律專家,對個資法的影響與因應進行評估與規畫。

     金控高層表示,因為銀行業在舊的個資法中已經納入規範,對於資訊安全已經很重視,大部分銀行已經不敢再將信用卡拉卡業務外包。但新法的規範範圍更廣,還包括所有電腦與書面資料,未來交叉行銷和異業結盟可能都有違法疑慮,惟因牽涉太廣,目前還估不出來要增加多少資安成本。

http://news.chinatimes.com/tech/0,5249,12050901x112010092000131,00.html


◆ 防個資外洩 手機筆電送修先切結

    * 2010-09-20
    * 中國時報
    * 【沈婉玉、鐘惠玲/台北報導】

     個資法通過後,損害賠償上限提高到二億元,小市民要如何藉由個資法來保障自己的權益?並避免遺失、送修手機、筆電等物品,讓資料外流,引發爭議或誤觸法網?

     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律師陳相儒指出,一般民眾若要送修電腦或手機,最好請維修公司切結不會盜用個人資料,一旦出事,可做為免責證明。

     此外,喜歡在臉書、部落格上談八卦、論他們隱私的網友們也要小心了!像是藝人范植偉月前在臉書上提到他與另一名女性藝人的初夜,在新版個資法公布後,亦將會觸法。

     不過,陳相儒也表示,個資法要求蒐集資料時要告知用途,但因個人或家庭目的蒐集資料則可排除,產生損害也要舉證「因果關係」,一般人不必為此太過緊張,反倒是經常搜集大量個人資料的電信、金融、會員卡、醫療、教育等高危險群企業才應該憂心,一旦出事被告,對企業的損失可能很大。

     只是,對於新的個資法,台灣人權促進會祕書長蔡季勳認為,對於個人資料蒐集雖有所規定,卻還是不夠嚴謹,「開了很多道後門」,有許多例外排除狀況,例如學術研究目的,或是保險業者認為這對其窒礙難行,希望在保險法增加排除適用條文等。

     蔡季勳直言,個資新法應該要是個人資料保護基本最低底限的法律,但卻支離破碎地開了很多後門,之後的救濟也不知是否對於受害者有所幫助,實在是「雞肋法律」。

     而對於新的個資法增加「團體訴訟制度」,消基會董事長謝天仁則指出,問題在於消費者知不知道自身為受害者,歷來個資外洩多是檢調機關去查,且偵查不公開,起訴文件也在法院,消費者不知情,要如何去打團體訴訟?所以這種設計是「廁所裡的花瓶,擺著好看」。

http://news.chinatimes.com/tech/0,5249,12050901x112010092000132,00.html


◆個資法新增團體訴訟機制 揪團打官司 另類新商機

    * 2010-09-20
    * 中國時報
    * 【沈婉玉/台北報導】

     個資法預計明年年中上路,不但範圍擴大、罰則提高,還新增了「團體訴訟」的機制。因應新法的實施,新商機四起,包括「數位鑑識」、「企業資料防護診斷」與「風險評估」等,許多資訊公司、會計師與律師事務所等,都陸續成立資訊安全顧問服務部門。未來,可能還有「揪團」打官司的新產業出現!

     詐騙案件層出不窮,凸顯出台灣個人資料遭外洩與濫用的嚴重性,民眾經常接到行銷電話、垃圾簡訊與電子信件騷擾事小,但是一不小心誤信滿口「正確個資」的詐騙集團就慘了,可能辛苦一輩子的退休金都被騙光。很多人都想問,「為什麼詐騙集團都能掌握我的個人資料?」

     避免在IT時代,台灣的個資管理還處於落後的階段,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企業風險管理副總吳佳翰指出,個資法的通過就是要確保個人資料被合理使用,保障人權。未來,民眾有權大聲說出「請你不要再打電話來推銷,並『刪除』我的資料」。

     問題是,當客戶要求刪除資料,企業要怎麼辦?吳佳翰舉例,當一個人填了一張信用卡申請書,他的資料除了在那張紙上,就會進入銀行的電腦系統,信用卡中心、徵信中心、財金公司、收單行、核卡禮物寄送公司、帳單郵寄公司等。企業得回覆客戶資料共有幾份,哪些能刪,哪些不能刪。

     任何環節,都有可能是資料外洩的管道,一不小心,企業可能就會因內部疏失,而被客戶告上法庭,企業要自己舉證「無故意或過失責任」才能免責。

     過去,面對一個「追根究柢」的客戶,可能只要道歉、賠小禮就算了,未來,受害客戶可以「揪團」請律師進行團體訴訟,將很難大事化小、小事化無。更嚴重的是,未來個資外洩還要追究負責人的責任,不是懲罰一個基層員工就可以了事。

     因此,目前企業紛紛委請資訊公司、企管顧問、會計法律公司進行企業的「個資健檢」,「盤點」所有資料,找出企業內部可能洩漏個資的管道,並以最少的成本,建立企業資訊安全系統,並確保在被告的時候,可以舉證已經盡到善良管理的責任。

http://news.chinatimes.com/tech/0,5249,12050901x112010092000133,00.html

2010年9月2日 星期四

手機實名制上路

◆手機實名制上路 遊客影響大 北京報攤已停售中移動門號 違規將罰5千人民幣

    * 2010-09-02
    * 旺報
    * 【記者蒼弘慈/綜合報導】

     醞釀多時的手機實名制,昨(1)日終於在大陸正式執行,除了影響超過3.2億未登記的老用戶,必須在未來3年內做好補登資料的手續外,更大的影響在於,以往台灣旅客赴大陸旅遊時,為了時間效益、方便性,通常會選擇無需身分證明的易付卡,但未來台灣旅客、商務旅客必須備妥台胞證,才可以擁有一個大陸的手機號碼。

     據了解,受到政策影響,目前北京的報攤已經停止販售中國移動的手機門號,如果攤販違反規定販售,最高還可處5000元人民幣。不過,還是有部分攤販販售中國聯通的門號,但購買時仍必須出示身分證件正本和影本,在報攤填寫聯通的人網單據,才可買門號。

     根據統計顯示,目前大陸手機用戶已經超過7億人,有3.2億用戶沒有進行實名登記,其中中國移動用戶0.23億、中國電信用戶2.1億、中國聯通用戶0.88億。由於現在大陸垃圾手機簡訊氾濫,加上許多詐欺犯罪都是使用非實名制的手機號碼,導致出台實名制有其必要性。

     抑制詐騙 大陸下重手

     大陸電子商務研究中心分析師張周平認為,手機實名制可以有效地規範目前的市場秩序,有助於解決垃圾短信滿天飛的局面,也能遏制目前愈演愈烈的短信詐騙等行為。

     但龐大的未登記數量,為實名制增添許多難度,此外,也有人抱怨實名制使新辦手機號碼增添不少繁雜度。因為以往台灣的商務人士、遊客赴大陸時,無需身分證件就可於機場、報攤隨手取得易付卡,只要報攤老闆按幾個號碼,隨即幫你開通,但現在這種便利已不復在。

     台客買門號 須台胞證

     實名制上路後,未來台灣人想要擁有一個大陸門號,必須持台胞證進行登記手續,且中國移動更嚴格規定必須本人親自赴營業廳辦理,才可以擁有一個大陸手機門號。

     對於實名制帶來的繁雜手續,長期待在大陸的台商倒沒有什麼反應,一位上海台商表示,由於長期待在大陸,當時辦手機門號時,就是拿台胞證登記辦理,所以這個政策對像他一樣的台商來說沒有影響。

     但是,他認為對短期出差的商務人士、遊客來說,可能影響比較大,因為所耗費的時間會比較多。

http://news.chinatimes.com/tech/0,5249,12050903x122010090200395,00.html


◆保護隱私權 須有嚴格法規

    * 2010-09-02
    * 旺報
    * 【記者蒼弘慈/綜合報導】

     歷經5年爭論的手機實名制,昨天正式在大陸上路,除了顯示大陸在手機訊息管理上的進步外,也可節省號碼資源,更有利於遏制色情、詐騙等違法犯罪行為。不過,大陸各大報章雜誌、學界也紛紛跳出來呼籲,必須有嚴格法規措施保護民眾隱私權,否則可能出現舊患未除又添新憂的局面。

     包括《人民日報》、《東方早報》、《文匯報》昨日都發文呼籲必須保護使用者的資訊安全。因為使用者個人資訊資料的洩露,是民眾遭受違法資訊侵擾及電話詐騙的根源,實名制制度必須建立在個人信用體系保護機制和監管規則。

     但大陸至今仍沒有專門的隱私權保護或個人資訊保護方面的法律,僅有的涉及個人資訊保護條例的《民法通則》,且因立法時間久遠,未考慮到資訊爆炸時代的具體情況,缺乏可操作性。

     因此,專家表示,手機實名制要做確實,通信監管部門和電信運營商先要做「實」相關基礎工作,當務之急是電信監管部門必須出台一些管理規定,以避免資訊洩露、用假證開戶的現象出現。

http://news.chinatimes.com/tech/0,5249,12050903x122010090200400,00.html

Google將主宰未來世界

◆Google將主宰未來世界

    * 2010-09-02
    * 工商時報
    * 【蕭美惠】

     美籍加拿大科幻小說作家威廉.吉布森(William Gibson)投書紐約時報表示,遠超過科幻小說所能想像的人工智慧,網搜龍頭Google已使得這個世界更加透明,更容易搜尋。在未來世界,Google甚至將替我們決定接下來該怎麼做。

     「我真的認為大多數人並不希望Google回答他們的問題,」這個網搜龍頭的執行長施密特(Eric Schmidt)最近在一次訪談表示。「他們希望Google告訴他們接下來該怎麼做。」作者亦認同,人們確實希望Google告訴他們接下來該怎麼做,但應該要有一些限定條件。

     在科幻小說裏,電腦會告訴我們該怎麼做。電影《2001太空漫遊》(2001: A Space Odyssey)的超智能電腦HAL 9000,總會提供可靠的建議,直到它叛變為止。吉布森指出,那台人工智慧電腦是抽象的,像是瓶中精靈,是屬於我們的。但是,Google是個實體,是一家勢力與規模龐大的公司。而且,Google不是屬於我們的。

     我們從來不曾想像過人工智慧會是這樣。我們想像的是跟精靈一樣的抽象物體。我們從未想過新興科技會讓立法變得陳舊,事實卻是如此。在科技主導變遷的世界裏,立法總是跟不上腳步,而未來的核心架構將由Google這類實體建立。

     執行長施密特是次訪談當中,主要在討論另一項主題:他主張不幸在社交網站曝露私生活的年輕人,在成年後應有權利更換姓名及取得新身份。作者指出,這其實是Google在佈建新世界架構的過程中,造成社會混亂現象,需要立法機構盡力來修補。

     吉布森認為,假如Google真的十分重視這個議題,或許該公司應該在兒童出生時發給他們免費的「訓練生」身份,在成年時取消。屆時人們可以選擇是否將成人身份與童年身份連結起來。但是履歷表上缺乏童年畢竟很可疑,所以會造就出一個新的產業,提供假造的青少年時期,進而培育出大量的小說作者。這也算是意外的好處之一。

     作者強調,這當然不是一個很實際的主意,可是,一想到將來有數百萬人將活在他們個人的證人保護計畫當中,被他們年輕時的愚蠢行為所囚禁,便刺激了他的創作靈感。同時,作者亦不認為人們可以相信Google絕不會把我們年少輕狂的歲月揭發出來,這個搜尋引擎成為無從想像的透明化工具之後,終究會這麼做的。

     最後,作者奉勸,那些在網路上放蕩不羈的人好自為之,因為將來必將走向一個更可以Google的世界,而在那個世界,Google在一個比目前高出許多的程度,將替我們決定接下來該怎麼做。(蕭美惠整理)

http://news.chinatimes.com/tech/0,5249,12050903x122010090200318,00.html

2010年5月10日 星期一

個資法通過只是第一步

◆個資法通過只是第一步

【經濟日報╱社論】2010.05.01 02:05 am

詐騙集團愈來愈難混了,倒不是因為轉帳金額限制等措施發酵,而是以往詐騙集團把一個人的生辰八字、身分證字號、所作所為講得清清楚楚時,民眾連想懷疑都無從懷疑起,被騙成功的機會當然很高;但現在民眾都知道,別說是詐騙集團,就算是一般人,也能透過網路人肉搜索或破解網購密碼,輕易取得他人資料,民眾已不會那麼容易上當了。但此一趨勢也使得一般民眾對無店鋪的交易行為,如電子商務、電視購物,甚至政府大力發展的雲端產業缺乏安全感,因為愈方便的資訊傳輸,也將帶來愈大的資訊外洩風險,亦更凸顯個人資料保護法於此時完成修法的意義。

立法院本周二完成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案三讀,這項法案早在四年前就送進立法院,但因民意代表及媒體是否免責等主要爭議而卡住;法務部的原版本排除了以從業「身分」別的免責規定,希望由「事」的本身來認定是否應受個資法規範,結果引起新聞自由受限的疑慮,因而在三讀時調整,通過媒體基於新聞報導的公益目的而蒐集的個人資料,以及民眾在網路使用公開活動的資料,例如在臉書張貼友人合照等都可免責。

相對於舊版的「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新版個資法主要修法內容有三:一是「擴大適用」,將原本只適用電腦處理等「特定行業」的舊規,擴大為所有公民營事業都適用;二是「加重刑度」,將意圖營利而竊取、洩漏個資,及非法變更、刪除個人資料等行為的最高可處徒刑之罪,提高為五年,罰金也大幅增加,且此二類犯行亦由「告訴乃論」修正為「可為公訴」。

三是由著重於「事後」發生行為懲處,納入「事前」防範的規定,這也將對產業發展帶來最大的影響。個資法第27條規定,非公務機關保有個人資料檔案者,應採行適當的安全措施,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得指定非公務機關,訂定個人資料檔案的安全維護計畫或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的處理方法;另於47條訂明罰則,若未依規辦理,主管機關可要求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

目前台灣所有的行業中,資訊安全整體表現最好的是金融業,主要是為符合巴塞爾協定的相關規範,其他產業尚待提升;因而對業者的規範,除了事後的責任與處罰,規範這些業者增強環境風險的控制能力與努力,確是必須的。日本在2003年5月即通過「個人情報保護法(JPIPA)」,明訂擁有5,000筆以上個人資料的機構,必須做好預防資料外洩機制,即使沒有發生外洩事件,也可能因未做好預防而受罰,應可做為借鏡。

因此,未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訂定的各行業「安全措施」規範,對於該行業資訊化的便利與發展至為重要,政府應善用此一規範,全面提升台灣的資訊安全環境,千萬不要辜負了好不容易才通過的個資法,尤其是金融、電信、醫院、保險及資訊服務相關行業更是如此;我們並建議針對敏感性相關產業的上市企業,要求須在財報揭露資安的投入、機制與事件,以供消費者及投資人參考。

此外,公務機關也保有大量的個人資料檔案,故而個資法18條明定,應指定專人辦理安全維護事項;但我們認為這是不夠的,政府應要求設置資安主管,且既是專人就不能是兼職。過去研究顯示,有無資安主管及專人專職,對資安事件的發生頻率有著顯著的影響。因此,個資法通過只是第一步,能否展現預期效益,端看政府主事者的認知與決心。

http://udn.com/NEWS/OPINION/OPI1/5571183.shtml


◆觀念平台-記取個資法教訓 應普設「政府律師」

2010-04-30 中國時報 【陳長文】

     《個資法》在「恢復媒體免責」後已完成三讀修法程序,後續除相關子法的周延訂定以外,「前事不忘,後事之師」,從這次《個資法》修法爭議,政府到底學到了什麼教訓?

     為什麼連主管行政院法律事務的法務部所提法案都會引發違憲、違法爭議?還要等到學者媒體批判、輿論民意沸騰、行政院高層出面,然後朝野黨團共同提案復議才能平息的地步?簡直令人匪夷所思:一個本來職司提供行政院法律專業意見的法務部,怎會反淪為政府內、外各界搶救的對象呢?

     很明顯的,我們正在經歷行政部門政策合法化能力嚴重不足的苦果,而這也正是筆者一再大聲疾呼:行政機關應該普設「政府律師」的原因。

     法治國家任何政策產出均必須注意到政策合法化的問題,而「行政」即位於起、承、轉、合的樞紐位置。

     以「立法」來說,雖說是立法院的職權範圍,但有關法律案的草擬,主要多還是由行政機關來主動提出,一則這樣才能符應政府推動政策所需,再則也在確保法案通過後不致窒礙難行。即使遇有立法委員主動連署提出者,這種情形也會有行政部門提出對案來併入審議,或至少參酌行政機關的專業意見。

     至於就「行政」本身,雖說「依法行政」是行政機關的權責本分,但是這絕非是機械式的以臂使指而已。基於「行政立法」所訂定發布的法規命令固不待言,為了統一解釋法令、行使裁量權等,而訂頒的行政規則、函釋,稍有公務經驗者,就知道它的重要性。而在「司法」領域,也是同樣的。「依法裁判」雖可不受行政部門的左右,但是基於分權制衡原理,凡是「行政裁量範圍」與「行政專業判斷部分」,司法還是應予尊重而必須寬免審查。

     簡言之,在法治國家,行政機關對於「法治」的理解詮釋能力,幾乎已等同決定了該國的法治發展程度。但是這樣看似簡明易懂的道理,長期以來在我國卻沒有得到符合比例的對應重視。

     行政院組織再造,將從民國一○一年元旦起正式上路。最近行政院正在研商如何調整各部會轄下的局處司,換言之,現在正是討論設置「政府律師」頗適當且最關鍵的時刻。

     要強調的是,政府機關普設政府律師,並不是說各機關都派駐幾位檢察官過去,專門去預防犯罪、或甚至就是直接去從事犯罪的偵辦。也不是要幫現有各機關部會的法制單位去要編制預算,遂行資源配置擴權的工作。

     政府律師的定位任務是要為各該機關的政策產出確實做到「合法化」評估,嚴格把關的工作。從政策初擬開始就全程做好「合憲合法」的法治品質管理,徹底做到源頭管制,而不是到了下游,當違憲、違法疑義已經發生,甚至連具體實害都出來了,才亡羊補牢疲於滅火補救。 (作者為法學教授)

http://news.chinatimes.com/forum/0,5252,11051401x112010043000421,00.html

2010年4月27日 星期二

個人資料保護法二讀

◆個資修法 戕害法治

2010-04-23 中國時報 【許育典】

     立法院二讀通過《個人資料保護法》草案,引起社會嘩然。筆者認為,這個草案不但是一個亂世用重典的實例、是一個立法粗糙的結果、恐怕又是下一個修法的開始。

     不可否認地,在台灣,存在著爆料和偷拍文化,爆料者挾著言論自由,無止盡地亂槍打鳥,以爭取曝光的機會;偷拍者以滿足人的好奇心為由,無視刑法禁止窺視他人「非」公開活動等的規定。因此,《個人資料保護法》草案的修正,無異是對爆料和偷拍文化的抑制,可謂有其正當性存在。但是,眼下卻因立法的粗糙,使得這部法律引起如此大的反彈聲浪。

     更確切地說,個人資料包含自我的姓名、教育、職業、電話、社會活動等資訊,因為屬於人格的一部分,受到憲法第二十二條人格權的保障。但是,個人的自由絕非毫無限制,因為個人存在於社會共同體之中,自然會產生社會拘束的關係。相對於個人資料的保護,存在著人民的言論自由與知的權利,在此產生了基本權的衝突。國家在立法時,理論應站在一個中立的立場,具體衡量雙方的利益後,劃出一條行使權利的界限。

     所以,憲法第二十三條明文規定基本權限制的要件,期待透過規範目的與手段間的利益衡量,來取得一個合「比例」的限制。

     簡單來說,個人資料的保護不可被無限上綱,否則將顛覆我國法秩序的建構。

     首先,在罰則部分,《個人資料保護法》草案定有兩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等刑罰,但是,在我國的刑法中有關誹謗罪的規定,卻是一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如此輕重的失衡,顯而易見。具體來說,刑法誹謗罪除了有「意圖散布於眾」的構成要件外,還必須「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

     但是,在新修正的《個人資料保護法》草案中,卻不論行為人的目的(意圖),也不論行為的可非難性,即一律處以兩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如此一來,勢必造成法秩序混亂。

     其次,在處罰對象部分,不採現行《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公務機關與非公務機關的區分,而一律包括媒體與私人等,也有其問題所在。就媒體部分來說,媒體報導如涉及公共利益,則根據大法官第五○九號解釋,只要依行為人所提證據資料,認為其有相當理由確信所散布為真實者,便不構成誹謗罪。但是,依新修正的《個人資料保護法》草案,媒體報導只要涉及個人資料,即屬違法。本欲抑制爆料與偷拍文化的《個人資料保護法》草案,卻成為箝制媒體的工具。

     試想想:當媒體在進行報導時,有可能不涉及姓名?媒體未來如僅能引述官員的話,卻不能說出是哪位官員所講?豈不怪哉!

     就私人部分來說,在我國確實存在著販賣個人資料的問題,例如:將同學資料販賣給補習業者,因而有規範的必要。但是,《個人資料保護法》草案雖就「自然人為單純個人或家庭活動的目的」排除《個人資料保護法》的適用,但如此的規定,最大的問題在於認定的困難。

     例如:在部落格張貼同學的照片,是否屬於單純個人目的?何謂單純個人目的?包含營利目的嗎?家庭活動的範圍又是多廣?包括遠親嗎?如果過度擴張該條的適用,將無法達到保護個人資料的目的。

     相對地,如過度限縮該法條的適用,將使得同學畢業後,在同學會詢問未到場同學的現況,違法!甚至,遠房親戚向子女詢問其父母的電話,也違法!如此一來,這些行為必須和將他人資料販賣圖利的行為,受到同樣的違法指摘,豈不失衡!

     最後,這個引發爭議的法律草案,從立委到政府官員皆說,等通過後,如有問題再提修正案,或修廣電法來因應。唉!這又是一個戕害法治國家的實例,法律如果可以這樣被擺布,那麼,民眾對法律產生輕視,就沒什麼好訝異了。

     (作者為成功大學法律學系特聘教授兼系主任)

http://news.chinatimes.com/forum/0,5252,11051401x112010042300130,00.html


◆社論-惡劣個資法 會毀了台灣言論自由

2010-04-22 中國時報 【本報訊】

     立法院日前二讀通過《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草案,將原有的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全面翻修,不但名稱改變,而且擴大保護範圍,將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狀況,社會活動及其它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個人的資料,均納入保護。

     新法中最引起注意以及爭議的部分,應屬媒體或民意代表公開涉及個人的資訊,須要徵得當事人同意,即使是基於公共利益而有必要時,也必須由蒐集者以無從識別當事人為誰的方式加以揭露,始為適法。違及規定之行為,可能招致刑罰或行政罰鍰,民事求償最高額為兩億元。

     此項法律尚未經過立法院三讀。我們認為,立法院應該懸崖勒馬,若聽任此法輕率通過,將會是一部違憲的惡法,恐怕會將台灣好不容易得來的新聞、言論自由令譽,片刻毀於一旦,更將嚴重損毀馬政府推動落實人權政策的招牌。

     一般的看法或許認為,此法是為了防制民代或媒體名嘴爆料而設限制。問題是,此法將個人的資訊包山包海一概當做秘密處理,卻忽略了隱私權不是毫無界限的,也不是絕對的權利。

     依照此法規定,任何關於個人的活動,包括私人活動及「社會活動」(第二條),即使是公開的行為,未經告知個人並經同意,即使是在大庭廣眾之下,也不容包括媒體「蒐集」或「以任何方式取得」(第二條)。如果按照此法的文義理解,以後恐怕可供媒體報導的消息極其有限。不知道此一立法是參考什麼國家的立法例,還是純由法務部與立法院閉門造車泡製出來的?

     更嚴重的問題是,此法所保護的個人社會活動,並未區分是否從事政府公務之人。換句話說,媒體即使採訪政府官員,如果不得同意,也將無可以稱名道姓加以報導之事,民主社會寧有是理?中華民國政府從此法公布之日起,將要摘下任何可以自詡為施政公開透明的招牌!陳水扁的貪腐行為,未先告知並得其個人同意之前,不能加以報導?民進黨如果在立法院中採取此種態度,國民黨占多數的立法院就通過此項立法加以實現,算不算是愚不可及?

     此法規定所顯現無知的程度,令人咋舌。起草者顯然不知道隱私與名譽是不同的權利。

     媒體報導要求的是真實,不實的報導侵犯名譽,媒體不能無緣無故地報導不實毀人名譽;指責媒體侵犯隱私,則是說媒體不該為真實的報導,因為只有真實的報導才會侵犯隱私,如果一切的個人消息都算是隱私而不能加以報導,都必須得到個人的同意才能公開揭露,其實就是規定沒有任何個人的真實消息可以報導揭露,也就是說要讓所有的媒體關門的意思。這樣的立法可以走出立法院,恐怕應該關門的是立法院!

     如此明顯而簡單易懂的道理,立法院沒有人了解嗎?此法規定個人資訊,不區分個人是私人還是公眾人物,也不問其是否是執行公務,不區分蒐集揭露個人資訊須得本人同意是否僅以私德為限,也不區分公開活動與私家活動的界限,就一概不許任何非公務機關為之。公務機關呢?則為了維護國家安全或增進公共利益即可利用蒐集的個人資料(第十六條),州官放火與百姓點燈的差異大不大?像這樣一望即知為違反憲法的惡劣立法,法務部與立法院究竟是渾然不覺,還是處心積慮?

     看了立法院二讀通過的修法草案,我們擔心此法若不執行則已,一旦認真執行,馬英九總統重覆陳水扁總統所為之事,未經他的同意,任何媒體不能公開揭露,否則就會吃上刑事官司,受到行政罰鍰,馬總統也可以對他求償新台幣兩億元。我們也擔心不僅是不能報導馬總統,也不能未得同意報導任何人燒炭自殺或是開車撞了人,要逼我們媒體遵守此法,散亂斷炊算了。我們不能相信自己的眼睛,但願我們解讀此法有誤。法務部與立法院請告訴我們,我們讀錯了嗎?

http://news.chinatimes.com/forum/0,5252,11051402x112010042200177,00.html

個人資料保護法三讀

◆復議,復議,非復議不可!

【聯合報╱社論】2010.04.27 03:03 am

在巨大的反對聲浪下,立法院暫緩「個人資料保護法」的三讀,並決定以「復議」方式將法案退回二讀,對扼殺新聞自由的相關條文重新修正。這恐怕是拯救這部法案免於淪為「惡法」的唯一途徑,捨此之外,別無他途。

除非立委仍不明白此事之嚴重性,堅持要將法案依原樣付諸三讀;那麼,屆時勢必要由行政院提起「覆議」。如此,不僅曠日廢時,還將留下一筆國民黨主政的行政院對國民黨佔絕對多數的立法院覆議的難堪紀錄。

打著「保護個人隱私」的大旗,卻對新聞自由與個人網路行為布下漫天巨網和匝地陷阱,「個資法」只能說是眼太高而手太低。可笑的是,直至朝野決定聯合提出復議,許多立委仍弄不清法案到底什麼地方出了問題,只能回頭找行政部門共商大計。這種景象,其實真切地反映了立法院一向的議事品質。

上周二讀那天,立法院會一口氣通過了十七個法案,大賣場般的不斷宣讀、喊價、落槌,誰會認真思考手上法條對社會、對民眾有何影響?原來主張民代免責的藍軍立委,因受同僚指摘,卻連媒體的免責權也棄而不顧;原來強力反對「邱毅條款」的綠營立委,則一心一意只在阻擋,無心關注其他。就這樣,朝野立委聯手封殺台灣的新聞自由,還洋洋得意於自己保護個資的「成就」。

法務部的粗疏、草率和卸責,同樣讓人不忍卒睹。在立法徵詢過程中,法務部舉辦的公聽會,邀了諸多相關業者與會,其中傳媒業竟只邀請了一家綠色媒體與會。一個涉及廣泛的法案,公聽會竟然作如此單一、偏頗的安排,如何能昭公信?又豈能代表整體媒體的意見?而一場充滿選擇性思維的會議,又如何達到「聆聽公意」的目的?

更可怕的是,法務部原提的草案中列有「媒體免責」的條款,竟因「台權會」在公聽會中主張要「一視同仁」,就一刀把媒體的免責權給斬掉了,這真是難以想像的事。新聞媒體是第四權,舉世皆然,如何和徵信業、證券或銀行業相提並論?一個人權團體卻對媒體存有如此深的偏見,實在令人瞠目結舌;而法務部自身本末不分,事前不能據理力爭,事後又一味推諉卸責,未免把法務主管機關的大責任做小了。

由於行政與立法部門的草率,「個資法」所設下的阻障,不僅侵犯了新聞自由,也將使個人電腦使用者在網路上動輒可能觸法。試想,目前個人資料遭侵犯的問題,主要發生在握有大宗個戶資料的企業管理失當,因而遭到濫用或洩露;對付這些,行政及司法機關都已技窮力絀,窘態畢露。若依新的個資法,政府把管制的羅網編織得那麼細密,能不能抓到個資大盜還未可知;但民眾在「臉書」放上同學會合照,或者在個人部落格張貼墾丁春吶音樂會圖片,都可能因「未徵求同意」而被控侵權。對可能源源不絕的糾紛,行政及司法部門有足夠的人力和時間應付嗎?如果不能,那麼此法豈非將形同虛設?

為了保障民眾個人隱私,把新聞自由也一起賠進去,完全是思維錯亂所致,不僅毫無必要,更是不值得。而如果佈下天羅地網,抓不到真正的刁鑽歹徒,反讓年輕網民動輒誤觸陷阱,這個法案的美意將變成可怕的社會騷擾。更何況,如果這張巨網最後變成了保護貪官汙吏或奸商惡徒的金鐘罩,媒體工作者的揭弊報導遭綑手縛腳,那又便宜了誰?

朝野立委願意聯合提出復議,顯示他們意識到問題的嚴重性。朝野立委共同捅出的婁子,朝野立委共同出面收拾,這不只是在搶救個資法,也在搶救立委自己的形象。上周五,就在朝野共商個資法如何復議之際,綠委翁金珠一聲無厘頭的「反對」,讓營所稅險遭錯殺,只好也緊急動用「復議」搶救。這樣的立法品質,立委能不汗顏?

http://udn.com/NEWS/OPINION/OPI1/5561821.shtml


◆我見我思-八卦情仇 立法陪葬

2010-04-27 中國時報 【張景為】

     就在朝野為ECFA雙英辯的效應議論不休之際,行政與立法兩院對上周已二讀通過的「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案,終於也展開了具體的補救行動,準備將媒體報導排除於適用之列。但令人氣結的是,本案雖在媒體的強力批判下,迫使國會必須懸崖勒馬,停止此一荒謬絕倫的立法,但其間所可能帶來的流弊與警兆,似乎仍未被整個社會真正地察覺!

     事實上,二讀通過的修正案不僅已嚴重斲喪了新聞自由。傷害到一般人的日常生活行為,骨子裡更牽涉到對爆料與八卦矯枉過正的誤解。

     之前媒體已廣泛報導過新「個資法」的爭議內容,簡言之,其對所謂個人隱私的保護已到了無所不包的地步,最特別的是,還必須徵得當事人的同意,即使是基於公共利益而有必要時,也必須以無從識別當事人身分的方式才能揭露,否則即會遭致刑罰與罰款。依此規定,選舉奧步、狗仔偷拍與胡亂爆料,看似可以制止於一時,但連一般人的臉書貼照、媒體與民代的揭弊,乃至各種新聞的報導,亦將飽受牽連、後患無窮。這不僅是不合比例地因噎廢食,更是挖肉補瘡,為了治小病而將全身器官割除。

     自從港媒進入台灣,加上電視名嘴當道,八卦、偷拍與爆料蔚為風潮,流風所至,媒體風格、政壇風氣與閱聽人口味為之丕變,重鹹尚辣固然精采花稍,有時雖能去腐除弊,卻也帶來不少傷及無辜、無的放矢的亂象。這次的修法,某種程度反映了政治人物對這些現象的反擊,也切中了不少民眾的反感,但斷不可因某些個案之弊,即以粗糙的立法做全面的封堵,將正常的新聞報導與對公眾人物的監督,伴隨惡質的爆料一起葬送。

     就現有法律來看,目前大眾所憂慮的種種不當洩漏個資情況,在兒少法、性侵害防治法、傳染病及精神病防治法、刑法之妨害祕密罪、妨害名譽與誹謗罪等,均有可管可罰規定;有時甚且疊床架屋,讓媒體動輒得咎,並不像政治人物所宣稱無法可管。即使在個資法中有必要做一整體規定,也應該審慎為之,區分輕重利弊,觀照競合關係、適法性與可行性,絕非如今之便宜行事,胡攪通殺。

     不久前,壹傳媒對犯罪實況打算推出的動新聞,政府先是宣稱無法可管,在輿論抨擊下,然後才發現可引用兒少法第卅條的規定予以處罰。這正說明了當前不只有「立法從嚴,執法從寬」之弊,還是有法不用,亂立新法!尤其如此荒唐的立法過程,更凸顯出國會荒疏本務、耽溺作秀的現狀,令人痛心!

     對政客與公眾人物來說,或許是最痛恨偷拍與爆料的族群,但對一般大眾,卻是又愛又恨,感受複雜。然而,在民主多元、媒體發達的社會裡,八卦、醜聞、爆料與揭弊,往往是一線之隔,有時是必要之善,有時則是必有之惡;而法律就在合理的平衡上維持社會的價值與是非。少數被監督的政客切莫因自己的八卦情仇,自以為是替天行道,其實犧牲的卻是立法的品質與公義。

http://news.chinatimes.com/forum/0,5252,110514x112010042700138,00.html


◆個資法復議三讀 符合公共利益媒體可免責

【聯合晚報╱記者王正寧、蔡佩芳/台北報導】 2010.04.27 02:57 pm

立法院完成「個人資料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三讀,恢復「媒體免責條款」。國、民兩黨上午共同提出復議案,化解「個人資料保護法」部分條文可能侵犯新聞自由的疑慮。隨後依據朝野協商結論,修改個資法第9、19、20、51條有爭議的條文,未來在網路張貼照片,只要符合公開場所或活動蒐集、處理的資料就不違法。

原定上周五完成三讀的個資法在國民黨急踩煞車後,藍綠今天聯手針對有爭議的條文提出復議,並經朝野協商結論提出修正動議。針對外界有疑慮的部分,包括原本二讀條文第9 條規定,「公務或非公務機關依法蒐集非由當事人提供的個人資料,應在處理或利用前,向當事人告知個人資料來源」,修法後回復原行政院版本排除大眾傳播業者,即「大眾傳播業者基於新聞報導之公益目的而蒐集個人資料」,就不在限制範圍。

與傳播媒體與網路有關的,還包括在第19、20條增訂,非公務機關得為「公共利益有關之目的」,蒐集、處理個人資料。不過20條第7款也規定,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但當事人對該資料之禁止處理或利用,「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可要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

至於在前次二讀時也被排除的「民代爆料免責條款」,法務部認為,民代免責權已經受到憲法保障,因此並未列在修法範圍內。

Facebook張貼照片條款排除

對於在網路上張貼與他人的合照須取得當事人同意而引發爭議的「Facebook條款」,第51條也明訂予以排除。即個人或家庭活動外,在公開場所或公開活動中蒐集、處理或利用之未與其他個人資料結合之影音資料,不適用個資法規定。

要求將公共利益具體化定義

至於個資法中「公共利益」、「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公開場所」或「公開活動」等不確定之法律概念,法案三讀後,也通過附帶決議,要求由政府機關邀請民間團體、學者專家等共同研議,於施行細則中具體化確定,避免個人隱私保護與資料運用發生衝突。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3/5562655.shtml


◆人肉搜索 正義也會被濫用

【聯合報╱記者何定照/台北報導】2010.04.27 05:26 am

人肉搜索成網友追人利器,日前一位高中輟學女生自PO踢壞公物影片上網,引發網友公憤,沒幾個小時就人肉搜索出女生身分,使得女生立即關閉網路相簿,當晚還上了警局,堪稱近年人肉搜索最快查出身分的事件。

甫被判刑的台大博士生虐貓事件,被告李念龍當初身分曝光,也是網友發現他常用同一手機,向多名網路貓友領養幼貓,涉有重嫌,人肉搜索查出身分,將他繩之以法。

「人肉搜索」一詞源於大陸,意指網友經由網路共同交換線索,拼湊出被搜索人身分,月前的遊民犀利哥事件,就是經人肉搜索找出他其實是精神障礙者;台灣後來冒出的「實踐舒淇」事件,發動者拍攝該名疑似精神障礙者,類似人肉搜索的作法,遭痛批沒人性、拿人權開玩笑。

網友看到不合理事件或感興趣人物,常發動人肉搜索,去年轟動一時、和吳育昇上賓館的「香奈兒女郎」孫仲瑜也曾被搜索,只是搜索過程烏龍不少,牽連到許多無辜人士,一度被誤以為是孫仲瑜畢業學校的實踐大學,也遭媒體包圍。

南華大學社會所教授翟本瑞指出,人肉搜索此一新興現象現在還在模糊地帶,網友常自視正義,糾舉出被視不當的人士,但如此一來,就算是被人貼上去的受害者裸照,也可能遭人肉搜索,涉及「何為不當」的價值觀差距。

翟本瑞表示,人肉搜索有時固然正面,比如曾發生過多起有意自殺者,在網友人肉搜索下及時獲救;但「正義也會被濫用」,就算動機正義,手段也可能過當,他認為「人肉搜索」還待規範使用範圍。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7/5561799.shtml


◆何謂公共利益? 法部:邀專家研議界定

【聯合晚報╱記者董介白/台北報導】2010.04.27 02:57 pm

個資法修正版三讀通過,原本被刪除的「媒體免責」部分,修正為與公共利益有關時,免除告知義務,法務部法律事務司長覃正祥上午表示,有關公共利益的界定,法務部根據立法院的附帶決議,將在邀請各界代表討論後,在施行細則中一併交代清楚。

【記者王正寧/台北報導】

立法院上午完成「個人資料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三讀。國民黨立院黨團書記長林鴻池表示,外界非常關注的個人部落格與「臉書(facebook)」所蒐集資料,修正後的個資法第51條第2款規定,「於公開場所或公開活動中所蒐集、處理或利用之未與其他個人資料結合之影音資料」已不適用個資法,請外界放心。

國民黨團在修法後舉行記者會,法務部法律事務司長覃正祥強調,個人在平時自己的社交活動中所蒐集到個資,本來在第51條就有排除適用,此次修法將其範圍擴大,希望能夠解決外界關切的個案問題。

他說,三讀條文在第19條增加民間團體蒐集個資的情況,包括「與公共利益有關」及「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後者資料來源很多,可能是網路或公開性資料,這些都是可以被蒐集;但若這些蒐集來的個資,本人有不同意見,還是要尊重當事人。

覃正祥表示,蒐集個資有一個很重要精神,就是使用個資需有特定目的,這個部分必須具體;例如媒體蒐集個資就是用於新聞報導,不適宜用作行銷等目的,又例如醫院蒐集到個資,只能用作醫療上,不可用於其他用途,因此,個資保護的目的性使用是一個很重要精神,也是管制個資人格權被侵害很重要工具。

有關名嘴蒐集個資的問題,覃正祥說,名嘴若堅持所用個資都是基於公共利益,可能將來法務部在制訂施行細則時要考量,如何定義清楚公共利益;但若涉及個人隱私部分,民法對隱私權還是有保障的。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3/5562655.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