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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5月10日 星期一

依法行政或方便法門?

◆依法行政或方便法門?

2010-05-02 中國時報 【顏厥安】

     星期五晚上,當絕大多數電子媒體都忙於轉播報導上海世博開幕典禮之際,卻也同時傳來了法務部召開記者會,宣布已經於當天晚上執行四位死囚槍決的消息。難道這是台灣送給上海世博的特別賀禮?

     自從內閣中最不少根筋的內政部長想出「依法行政」的美妙說法後,這口號就成了執行死刑的最佳護身符。法務部新聞稿,開宗明義說依法行政原則是法治國家之基礎。但是依法行政是這樣理解的嗎?

     依法行政的目的,是在「節制」行政權的濫用,避免行政機關恣意行使權力,侵害人民的基本權利。因此只有在法律明文或明確授權的範圍內,國家機關的公權力行使才能干預人民的基本權。而這些法律,又不能牴觸憲法的規定,權力的具體實施,也必須謹守比例原則的拘束,盡最大可能保障人民的權利與利益。

     這些都是法律系的入門知識,甚至也是第一線警察執行法律的必備素養。說的更清楚一點,就是執法過程涉及對人民權益的侵害時,要盡量謹慎。但如要保護搶救人民的權益時(例如保護曹小妹妹),要盡量積極主動。可是看起來這個充斥著國內外法政博士的馬政府所瞭解的依法行政,卻正好完全反過來。要殺人的時候迅速確實,救人的時候,卻又蕃薯稀飯,相互推諉。這根本不是法治(rule of law)下的依法行政,而是律制(rule by law)下的恃法濫權。按照這標準,中國不也是一天到晚依法行政在逮捕拘禁維權人士嗎?

     各界早就提醒,《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第六條第四項明白規定:「受死刑宣告者,有請求特赦或減刑之權。一切判處死刑之案件均得要求大赦、特赦或減刑。」。而兩人權公約施行法第八條也要求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兩公約規定之內容,於二年內完成法令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不知道對於法務部來說,這些明確公布於立法院公報中的條文,是否算是法律呢?如果是,依照前述干預人民權利應該謹慎的要求,在這些死刑犯有機會行使減刑權利前,法務部不是應該依法要暫停死刑之執行嗎?就此點而言,王清峰部長反而是在依法行政。

     如果以這次草率執行的個案來看,至少張俊宏已在於四月廿六日出具親筆簽名之授權書,表明願意委任廢死聯盟代請律師提出釋憲,並未超過大法官要求的補正期限的五月三日。因此法務部是否自己疏忽,違反了《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的規定呢?這個疏忽是否血淋淋地驗證了死刑的危險性呢?

     但是產生這種狀態的關鍵,當然不在於內政部與法務部對於依法行政的胡亂套用,而在於馬政府因為基本政策路線錯誤與治理無能混亂,而產生的濫權危機。從前年陳雲林來台,警察「執法」的諸多暴力,到去年胡亂修法干預公共電視董事會的運作,再到今年環保署踐踏行政法院撤銷中科三期環評的判決,不但繼續任其加速施工,還大幅刊登廣告批評法院見解。兩年來罄竹難書的許多作為,證實了只要有需要,執法、修法、司法等都是馬政府權力施為的方便「法門」而已,台灣哪裡還稱的上是法治國家呢?

     就在這個世博的季節,筆者不禁想問,每年處死破千,以及恢復執行死刑,會成為中國與台灣值得向全世界介紹展演的光榮事蹟嗎?而如果不在乎其他人的看法,那又為何要舉辦或參與世博呢?法務部真的要依法行政或伸張正義,又為何需要假惺惺地舉辦公聽會,然後即刻在夜間偷偷摸摸地殺人呢?能讓人民覺得光榮驕傲的,絕不可能是大發利市,而是民主法治下的自由與尊嚴。能實現此點的國家,也許不需要世博就能博得世界的普遍尊敬。(作者為台灣大學法律系教授,台灣守護民主平台召集人)

http://news.chinatimes.com/forum/0,5252,11051401x112010050200275,00.html

保護被害人 執法單位做得太少

◆社論-保護被害人 執法單位做得太少

2010-05-10 中國時報【本報訊】

     新任法務部長接手之後,無預警地執行了四個死刑,將台灣從不執行死刑國家的名單內打下,同時引起了國際社會的關注與國內的熱烈討論。一時之間,論辯的焦點似乎集中在台灣究竟要不要改變廢除死刑的政策,以及接下來還會不會繼續執行死刑的問題之上。

     有關的討論持續進行,是件好事,有助於讓台灣從事公民理性對話與發展審議民主。不過,我們以為,已經出現的討論之中,有一個部分明顯不足,甚至可能受到了刻意的忽略,那就是犯罪被害人保護工作應該如何加強問題。

     應該所有人都會同意,不論是否要繼續執行死刑,是否廢除死刑,犯罪被害人保護都是非做不可的事。這不僅是照顧公平所必須,也應看作是社會福利保障的重要章節,容我們直言,法務部身為主管機關,這一方面做得極不理想,犯罪被害人的保護與照顧如果繳了白卷,犯罪被害人的冤抑痛楚因為生活困難或是身心煎熬而不能平復,當然就會難以脫離受害的悲苦情境,我們寧可相信法務部只是疏於注意此一工作的重要性,而不是有意地不對犯罪被害人及家屬施以援手,以利用被害人的怨憤強化法務部逢用公權力乃至執行死刑的正當性。然而,犯罪被害人保護依法可為之事甚多,而做的實在太少。現在法務部已經執行了四個死刑,是到了應該徹底檢討犯罪被害人保護工作,不能再任其荒疏的時候了。

     犯罪被害人保護是由政府對因犯罪行為而死亡、受重傷及性侵害的被害人及家屬提供補償與救助的工作。從事此項工作,有幾項必須避免的錯誤,我們希望主管機關有則改之,無則自勉。首先,提供犯罪被害人補償,是福利行政,目的是要給予需要撫慰的被害人補償,而不是能不補償就不補償;所以不能採取寧缺毋濫的心態,尤其不應擺出施恩甚或施捨的態度,前不久殺警案中殉職警察林安順的家屬求助於犯罪被害人保護單位,感受惡劣,一葉已可知秋。犯罪被害人傷痛在身,受償無門,如果還要遭受官僚的冷臉白眼,情何以堪!法務部部長在簽署死刑之餘,千萬不要以為就此對得起被害人家屬,忽略了督促所屬拿出愛心照顧犯罪被害人。

     其次,許多人以為,應由罪犯賠償被害人,為何要由國家或政府使用公帑給被害人?國家因為法律要求保護犯罪被害人,包括依申請提供犯罪被害補償金;補償金並非代替罪犯賠償,而且可以就補償金向罪犯求償。這其中國家一方面照顧了犯罪被害人,另外一方面還可直接向罪犯求償,省卻了犯罪被害人向罪犯追索的一部分困難,這其實是很恰當的安排。如果以為國家提供補償就是代罪犯賠償,因此吝於為之,不但犯了不諳犯罪被害人保護制度的錯誤,而且是將金錢看的遠比對犯罪被害人的撫慰來得重要。國家為了節省金錢而不肯向犯罪被害人伸出援手,豈是要為被害人伸張正義的政府所應有的態度?

     更重要的是,來自國家的幫助,不必僅僅是提供犯罪被害人一紙冰冷的有罪判決書,也未必就是金錢上的補助,還應該包括生理、心理治療及生活重建的協助,許多犯罪被害人始終走不出受害的陰影,可能就是因為欠缺適當的開導,無法脫離受害當時的痛苦情境的緣故。現行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令設立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的功能與業務,包羅齊全,可惜的是囿於觀念與資源配置不當,寫在規章制度之中的良法美意,付諸實現的部分,少之又少。犯罪被害人保護制度如果仍是空中樓閣,法務部身為主管機關,就是難辭其咎。

     誰都知道,將殺人凶手處以極刑,其實換不回來犯罪被害人失去的生命,不但不能構成犯罪被害人的賠償,也並不能真正撫慰犯罪被害人受創的心靈。政府真的顧念犯罪被害人的苦痛,就絕不能以將罪犯繩之以法處以極刑就是交代了事,而必須要切實地負責推動犯罪被害人保護福利行政,寬列經費預算,普設保護機構,才是保障權益的真正方法,否則就是執行再多的死刑,也不是解藥。

http://news.chinatimes.com/forum/0,5252,11051402x112010051000319,00.html


◆觀念平台-死刑宜慎不宜廢

2010-04-29 中國時報 【許家馨】

     反對死刑的論證策略是模糊「應報」與「復仇」的差別。但「應報」不應該是集體復仇,而是「社會莊嚴地宣示對於罪行的譴責,並課予罪犯合乎比例的責任」。康德這段話,是啟蒙應報思想的代表:「謀殺者必須死。正因為生命無可取代,在正義的天平上只能以生命平衡生命」、「罪刑必須合乎比例」是啟蒙應報思想的精髓,也是刑罰體系的骨幹。「治亂世用重典」是嚇阻理論被扭曲後的產物,不是啟蒙應報觀的產物。

     人性尊嚴來自於人有克服環境制約,選擇合乎道德法則的自由。正因為人的尊嚴來自這個自由,因此接受道德法則所要求的公平報償,乃是謀殺犯能證明生命尊嚴的最後機會。這世間有超越生命的崇高價值,而正義正是如此價值。對於正義的信仰打折扣,把「生命」本身以為是終極價值來源,無論如何都不能剝奪,反而會掏空生命的尊嚴,陷入外表崇高但內在虛無的生命觀。

     然而,我們必須非常小心。我們可以信仰正義,但是不能誤以為人間政權有能力僭越上帝的地位,全知全能地執行正義,因而放縱仇恨之火。人間政權追求的正義是有限的。其認知能力有嚴重的侷限,因而可能會誤殺,更嚴重的是,它會腐敗,還可能濫殺。「有限正義」的自覺,要求運用死刑時,必須極端謹慎,層層節制,把誤殺的可能性降到幾近於零。而且,不止應揭露犯罪的真相,在量刑時,也要避免道德憤怒蒙蔽我們對於罪犯的理解與悲憫。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一九七六年的Gregg v. Georgia案中,判定喬治亞州的死刑制度合憲,是因為喬治亞州在經過刑事司法改革後,大幅度改善了原本「恣意且浮動」的死刑實務。該州把有罪無罪的審判程序,與處刑的程序區分開來。在處刑階段,唯有陪審團全體一致同意,起碼有一個加重因素,全無緩和因素,且證明到超越合理懷疑的程度,才能做出死刑判決。喬治亞州改革方案後來成為全美國三分之二維持死刑的州的改革藍本。

     我可以理解台灣廢死運動的能量來自於對威權體制濫殺的反動。帶領廢除死刑潮流的歐洲,在廿世紀經過兩次大戰、民主崩潰、納粹屠殺,對於國家荼毒的集體記憶導致對於連民主政權執行「有限正義」都相當的悲觀,這是可以理解的。然而,我不認為應該一竿子打翻所有民主政權追求「有限正義」的可能性。保留死刑的先進民主國家如美國、日本所做的是正是這樣的努力。徹底否認執行「有限正義」的可能性,讓我們無法把社會渴求公義的巨大能量,凝聚起來改善制度,反而陷入無止境的爭議當中。

     若嚴格限於重大殺人罪犯,死刑本身在道德上可被允許,然而,此時此地的體制能否扛得起執行正義的責任卻是另一回事。基於正義原則,寧可誤放,不可錯殺。我對於一個連蘇建和案都無法處理好的刑事司法體系,有無資格承擔執行死刑所伴隨的道德責任,抱持高度懷疑。因此,我主張立法全面暫停執行死刑,訂出刑事司法體系改革時間表,特別針對死刑審判與執行程序的審查機制,進行大幅度的改革,所有死刑犯在新程序下重新審查,才能對犯罪毫無置疑,且極端敵視人性的謀殺罪犯恢復執行極少數的死刑。

     (作者為中研院法律所助研究員)

http://news.chinatimes.com/forum/0,5252,11051401x112010042900426,00.html

2010年5月6日 星期四

靈魂的禁錮更可怕

◆咱的社會-靈魂的禁錮更可怕

2010-05-06 中國時報 【楊曼芬/作家】

     廢死與否的公聽會才剛結束,法務部立即批准四名死刑犯槍決,引發正反聲浪,緊接著又傳出有死刑犯向法官嗆聲求死,這意味對許多死刑犯而言,長期等死或許比死刑執行更可怕。

     除了上帝,沒有任何人能決定別人的生死,但現代國家律法賦予了在司法體系中擁有生殺大權的法官,必須對犯行確鑿的重大罪犯實施死刑判決,以昭炯戒。西方文明國家廢除死刑之路血跡斑斑,從中古世紀的酷刑逐漸推演到今日九十九國家暨區域廢除死刑,歷經了幾百年的漫漫歲月,又豈能以三言兩語來說明白講清楚?

     在廢除死刑議題風暴中,台灣社會菁英紛紛夸夸而談,卻似乎都遺忘了法國思想家米歇爾.傅柯的《規訓與懲罰》。這本書,會讓每一位政要名嘴在發表「死刑」論述時更加謹慎、更加謙卑。

     在西方酷刑逐漸消失中,直接取人性命的刑吏也被一群技術大軍取代:法官、陪審團、監獄看守、精神醫師、牧師、心理學家、教育學家等等。以更少的殘忍、更少的痛苦、更多的仁愛、更多的尊重,包括更多的「人道」執行,讓降臨在肉體的死亡,被深入心靈、思想、意志和欲求的靈魂懲罰取代。責任被重新分攤,司法與執行者保持距離,在自身與所施加的懲罰之間建立了一個雙重保護體系。超司法的判決,讓法官成了不是純粹唯一的懲罰者。

     如果嚴厲的懲罰不再施加在肉體,那必然轉嫁於靈魂。在無盡等待死刑來到的煎熬中,由身體延伸至心靈的長期禁錮是否比死刑更殘忍?在不願簽署執行死刑判決的同時,看似無盡慈悲寬宏,其實正以其權力控制了罪犯的身體與心智。

http://news.chinatimes.com/forum/0,5252,110514x112010050600939,00.html

2010年4月11日 星期日

殺人該償命 是否也可刑求?

◆殺人該償命 是否也可刑求?

【聯合報╱顏厥安/台大法律系教授(台北市)】 2010.04.11 03:03 am

由於人權團體已針對所有死囚案件重提釋憲聲請,馬總統日前發言也有呼應之處,使得死刑爭議有復燃之勢。以下提出幾個相關的法理意見,希望有助於相關討論。

雖然美國最高法院早在七○年代已針對死刑宣告之程序做出判決,然而論罪、科刑與刑之執行的正當法律程序問題,不但在台灣的院、檢實務界一直被壓抑,在學理上也尚未被充分開發討論。最新的釋憲聲請書中,特別對相關制度提出違憲疑義,是一個重要突破。

學術界則更需要檢討科刑的法學方法論問題。科刑不可能是簡單的法規適用三段論法,這麼重大的基本權干預,也不可能全然交由法官裁量。因此方法論上首應檢討科刑所面對的是何種事實,繼而探討這些事實該如何與刑罰種類與輕重連結。檢方的求刑與法官的科刑,也都負有義務針對刑法量刑要項的規定逐項舉證說明,而非僅以缺少可檢驗性的「審酌」一語帶過。

嚴格言之,目前相關的法律在處罰方面根本沒有「法定程序」可言,因此已經抵觸憲法第八條的規定。

就死刑本身而言,也許更該優先討論「身體」法益,而非生命權。在釋字第四七六號解釋文中,大法官已承認死刑涉及受刑人身體法益,死刑是種身體刑。那麼如果所有身體刑,都被認為是殘酷不人道且人格蔑視的刑罰,應該要被完全廢除,死刑似乎很難單獨例外。

主張殺人償命的庶民正義觀或「國民法的情感」(釋字四七六),也須面臨多重挑戰:第一,意義不清。例如極為輕率的過失致死(酒駕又超速),是否也需要償命?第二,很難維持法律價值的體系融貫均衡。死刑償命觀念,很難完全排除對其他重罪者(例如殘暴重傷害犯罪)亦得以施以身體刑的合理性,甚至也可得出必要時可刑求的想法。死刑維持論是否也準備接受這些主張呢?

另有一種看法是:殺人應償命,但應禁止其他身體刑,此種觀念雖然理路不一,但它「本身」就是一種正義觀。這就涉及第三種挑戰:償命正義觀,是否屬於一種宗教觀念,因此在政教分離原則下,國家不得以此等觀念制定重大政策?

作為人權理論基礎的「人性尊嚴」也源自宗教觀念,但是這個憲法規定,是透過禁止將人純粹當作工具利用、禁止施以痛苦等世俗化之經驗判準來加以操作。如果償命正義觀要避免被界定為宗教觀念,一種可能的世俗化論證策略,就是主張死刑可為多數人帶來心理上的滿足或福祉。

不過這種功效主義的轉向也可能引出更多爭議,例如多數人贊成死刑,到底是偏好死刑實現的正義,還是偏好死刑可能有的嚇阻效果?由於前者是一種類似宗教信念,不宜以多數強制少數接受。後者是一種經驗問題,但是在經驗舉證高度不確定,或有類似嚇阻效果之其他方案時,憲法則要求國家採取較輕的處罰手段。

這些看似有點瑣細的分析討論,正是公民社會漸漸提升民主討論品質必經之路,也需要各界以更多的智慧與誠意來共同塑造。無論如何,在當前制度的程序嚴謹性不足,以及政策的理性論辯尚在起步的階段,基於人權公約與憲法人性尊嚴的要求,國家都有義務長期停止死刑的執行,並積極推動促進相關的教育與討論。

http://udn.com/NEWS/OPINION/X1/5529766.shtml


◆觀念平台-廢除死刑 是選擇題而非是非題

2010-04-08 中國時報 【黃丞儀】

     反對廢除死刑的論述當中,在哲學上最有力的就是所謂的死刑「恫嚇論」,其主張為「國家執行一件死刑,可以嚇阻數件殺人案,進而保障更多人命」。此一主張援引不少美國經濟學家的實證研究,證明「恫嚇效果」確實存在。但是這些數據具有高度爭議性,賓大華頓商學院的經濟學家Justin Wolfers曾指出他們在統計上的種種謬誤。

     退一步言,假使統計分析無誤,「恫嚇論」是否真如其主張者所言,無論本務論者或功效主義者都必須接受死刑,因為可以保障更多的生命?廢死運動可以提出的初步回應是:這種以結果來正當化手段的「後果說」,將開啟「潘朵拉的盒子」。依其邏輯推演:如果剁掉雙手可以嚇阻犯罪,進而保障更多的人免於犯罪侵害,肉刑在道德上就有被證立的基礎。另外一個可能性是,為了要讓死刑產生更大的恫嚇效果,可以藉由公開死刑的執行,甚至加強死刑的慘狀,讓人民產生害怕與敬畏,因此保障更多人的生命。

     但是,刑罰不斷加重,或者不斷殘酷化,大家都會被恫嚇得不去犯罪嗎?如果是的話,國家應該要儘速提升死刑的執行數量,因為假設一個死刑可以嚇阻五個殺人行為,國家只執行九十九個死刑,而非一百個,或五百個,那就有愧於保障人民生命的職責。「恫嚇論」推演到極端就是,越多的死刑可以保障越多的人民。事實上,當犯罪所能獲得的利益,遠遠超過於生命時,死刑恐怕一點嚇阻效果也沒有用。比如說革命帶來的政治理想實現,或是為了宗教而打的聖戰,都讓人無畏於死刑。

     再者,如果一個人活著已沒有太大意義,死刑對他恐怕也沒有恫嚇效果。因此,「殺一儆五」只存在於生命等價的狀況下,當社會經濟條件的惡化讓人的生命價值感大幅降低,恫嚇論也無法成立。最重要的是,如果犯罪被捕的機率太低,只依賴死刑,恐怕潛在犯罪人也不見得會受到嚇阻,因為就算有死刑,被抓到的機率還是太低。從而恫嚇論,不但不會保障更多人命,反而成為檢警刑事偵查技巧不求長進的藉口,更添潦草辦案下的冤魂。

     說到底,死刑如果沒有恫嚇效果的話,就只剩毀滅的意義:讓犯人終極地在這個世界上消失。但是終極毀滅是嚇阻論者不想談,也不願意去談的。因為那在道德評價上,是以殺止殺,是等價的殺戮行為,沒有「殺一儆五」的效果,從而沒有辦法積極地證立國家殺人的正當性。

     其實,廢死論者和反廢死論者是有共同交集的。大家相同的關懷是如何讓社會更安全,讓我們的生活可以免於恐懼。但是,死刑在道德上是否能夠被證成,充滿爭議。倘若撇開這些道德、宗教和政治上的爭論,而採取一種務實主義(pragmatism)的看法,進一步可以問:有什麼樣的替代方案可以取代死刑,而且確保社會安全?刑事制度應該如何強化被害者的權益保障?如此將可帶入更多層面的刑事政策和司法制度設計,讓廢死爭議從抽象的「理念」雲端走向細膩的政策比較、選擇,也才能照見具體的現實黑暗。廢除死刑不應是個是非題,而是複雜的人生選擇題。

     (作者為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助研究員)

http://news.chinatimes.com/forum/0,5252,11051401x112010040800431,00.html

2009年11月17日 星期二

為什麼台灣要廢死刑?

◆為什麼台灣要廢死刑?

【羅吉爾.胡德】中國時報 2009-11-17

今年稍早台灣國會批淮通過《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準備將國際人權標準納入國內法中。事實上許多國家藉由此解釋國內法而廢除死刑。台灣從二○○五年十二月之後至今沒有處決任何死刑犯,政府也傾向未來廢除死刑,頗與國際廢除死刑的潮流相符。

廿年前只有五十二個國家廢除死刑,一直到今天總共有一○三個國家廢除死刑,其中包含九十五個是不分和平或戰爭時期,把普通刑法和軍法中的死刑完全廢除的國家。過去十年只有四十八個國家處決死囚,而且這些年來數量一直減少,去年只有廿五個國家執行死刑。

在還沒廢除死刑的國家中有四十五國仍保有死刑,但已經超過十年沒有處決。國際特赦組織認為其中卅六國已經達到「實質廢除死刑」的地步,因為國家的政策是不再執行死刑。如果把這卅個國家和已經在法律上廢除死刑的國家加起來,全世界有一三九個國家不再把死刑當成是執法的武器。另外,除了極少數的案例(四個國家和美國的兩個州),死刑一旦被廢除,就很難再恢復。

為何世界上絕大多數的國家在最近短短幾年內廢除死刑?最重要的一個原因是人們對死刑的看法己經從過去把它當成國家刑事政策的主要工具,轉變成認定死刑的存在違反人權,不只是違反生存權,還違反自由權。這一股新潮流是因為愈來愈多國家走出極權主義和殖民壓迫,以民主和自由之名,尋求保護人民免於來自國家和公眾意見的暴力。

從人權角度看,長期下來那些支持死刑的人所提出理由像報應觀念、死刑是對野蠻罪行的譴責,或者死刑可以用來嚇阻社會大眾。但社會科學證據已經證實「死刑可以有效遏阻犯罪」的說法難以成立。或許在快速有效率執行死刑,對遏阻犯罪可能有一點效果,然而,卻會造成極高比例的無辜者被誤判,也可能使許多罪不至死的人被處死。有些國家像英國在一九五七年至六五年間試圖在法律中對最窮兇惡極的犯罪保有死刑,但這已經被證實不可行。

此外,當民眾對一些特別嚴重的犯罪反應激烈時,警察和檢察官都會面臨到要把嫌疑犯抓到並交由司法審判的壓力,可能會因為司法程序的侵害或者對嫌疑犯草率的偵查,而造成冤案。美國伊利諾州Ryan州長曾設立一個委員會調查為何有這麼多的案件被誤判。委員會最後以這一段話做出結論,「基於人類天生的弱點和缺陷,沒有一個人類制度可以發展和運作良好,並絕對保證不會再有無辜的人被誤判死刑。」

支持廢除死刑的人認為,人類的生存權是不能由「公眾的意見」來決定,不只是因為這些社會大眾在表達這樣的「意見」前,常常沒有被完整告知使用死刑的後果,還基於保護所有人民,包括那些被囚禁的犯人,不論他們犯下任何罪,都應有免於被殘忍和非人道刑罰的自由。再者,許多廢除主義者認為,要遏阻犯罪的最佳做法是,找出造成這些問題的原因並且處理它們,而不是依賴這種把人處死的刑罰。

台灣停止死刑執行將近四年,現在正是邁向最後廢除死刑的時候。當然支持和反對死刑者還存在巨大的鴻溝有待彌合,但過去的經驗告訴我們,一旦永久廢除死刑,政治人物和一般大眾支持死刑的聲音也會下降。對於那些在沒有死刑的環境中長大的新世代來說,死刑會是一個讓人無法接受,而且不文明的殘忍刑罰。

(作者羅吉爾.胡德Roger Hood為牛津大學犯罪學教授,聯合國諮詢死刑問題顧問)

http://news.chinatimes.com/2007Cti/2007Cti-News/2007Cti-News-Content/0,4521,11051401+112009111700425,0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