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 由司法資訊公開做起
* 2010-10-29
* 中國時報
* 【顏厥安、陳忠五、陳昭如】
新任司法院長賴浩敏於日前就職時致詞表示,將推動親近人民的司法,以四C:乾淨(Clean)、透明(Crystal)、親民(Considerate)、效能(Competitive)為指標。我們認為,司法資訊公開是實現透明化的關鍵。
資訊公開是民主國家的基本原則,因為沒有資訊,人民無從得知政府如何運作,民主參與難以進行,更無法究責。在台灣的民主化過程中,資訊公開也沒有缺席。一九九九年為了促進檔案的開放與運用而制訂《檔案法》,規定各機關「除非有法律依據」不得拒絕人民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二○○五年的《政府資訊公開法》,更明白宣示要保障人民知的權利,促進人民對公共事務的瞭解監督與民主參與,規定政府資訊應對人民公開。
這兩部法律同樣都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然而這些年來,透過對「例外不公開」的寬鬆解釋,許多機關仍不當限縮人民知的權利。原本就有被動性的司法機關也有類似問題。司法院及各級法院一直到二○○七年才制訂相關辦法,且仍對公眾資訊取得設下許多障礙。早在一九九三年《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施行細則》就已經要求訂定辦法來管理大法官審理案件的檔案,但司法院卻在十七年後的今年五月才制訂《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檔卷管理要點》,這是嚴重的怠惰失職。
這個要點的內容也嚴重違反資訊公開原則,把作成解釋案件之案卷列為永久保存且永不公開,簡直比故宮國寶還神祕。不受理的聲請案,則僅保存十年。該要點更規定「檔案除現任大法官及書記處同仁有調閱之必要者外,不得調閱」。檔案保存竟然僅服務大法官,完全罔顧人民知的權利,非常諷刺。
以大法官是否受理聲請來區分檔案保存期限並不適當。大法官歷來的聲請受理率平均約僅七%,不受理者的九成多案件中,絕大多數都是人民提出的。依照該要點,二○○○年之前大量的聲請資料都將或已經遭到銷毀,其中也包括死刑、懲治盜匪條例效力等許多重大爭議案件。二○○○年之後的重大爭議案件,包括有關同性不得結婚是否違憲、死刑的聲請案,也將在明年之後陸續成為銷毀對象。大法官受理案件與否固然有其專業與技術考量,但是不受理的案件真實記載了民主化過程中人民憲法意識的成長軌跡,是釋憲制度贏得人民尊重認同的重要參考,相當於一種「文化資產」,不能以一般庶務資料定位。因此,不受理的聲請書應列為永久保存並主動公開。就做成解釋的聲請案件方面,除聲請書、解釋文與意見書外,其他所有相關文件皆列為永不公開,也是極為奇怪的作法。民主社會的公民,並不僅想被動地被告知做成哪些解釋,更想積極地瞭解到底這些解釋是經過如何的「審議」過程才產生的。因此與大法官做成解釋文相關的文件,除了較具敏感性的內部討論文件可以定期解密外,都應該主動公開供公民參考。
賴院長曾強調司法應為人民服務,其相對就是不能僅為司法「當權」服務。近年來司法院投入鉅額經費建立司法智識庫,仍以提供法官審理案件參考為主。為人民落實資訊公開的努力,顯有不足。各級行政機關大多已將其檔案公文數位化保存並製成目錄公布,但是除了已經上網公告的近年來法院裁判書之外,其他絕大多數各級法院判決與相關卷宗檔案、檢察官的起訴、不起訴處分書與上訴狀,卻仍躺在黑暗而「不透明」的庫房中。規範有關裁判書公開的《法院組織法》第八十三條修正案沒有徹底地改正資訊不夠公開的弊病,也仍在立法院審議中。
我們認為,在司法獨立的前提下,司法改革不宜透過太多官僚指令或其他憲法機關(如總統、立院、監院)的強制來進行,而一種重要的監督就是公民監督,公民監督的前提則是司法資訊公開。唯有充分的資料「佐證」,人民才知道檢察官是否濫訴,法官是否枉法,程序是否拖延。這也表示「透明」是其他三個C的前提。如果不透明,人民怎知道司法的乾淨、效能與親民是「真的」呢?司法改革,請由司法資訊公開著手。(顏厥安、陳忠五為台灣大學法律學系教授,陳昭如為台灣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http://news.chinatimes.com/forum/0,5252,11051401x112010102900420,00.html
2010年10月30日 星期六
嚴審旺旺併中嘉案 須依法行政
◆嚴審旺旺併中嘉案 須依法行政
* 2010-10-29
* 中國時報
* 【本報訊】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主委蘇蘅昨日在立法院答詢,針對立委質詢旺旺集團併購有線電視系統台中嘉案時表示,將對本案進行嚴格審查。對蘇主委的說法,我們深感贊同;因為,我們相信本案不論由社會公益、產業發展角度看,都一定禁得起檢驗。不過,在此也必須強調,所謂的「從嚴審查」,一定要站在「依法行政」的立場,公平、公正、公開的審查。
台灣的有線電視系統,從早期的各地方小台開始發展,之後在分區法令與財團加入後,透過入股、併購等方式,逐漸形成五大業者及少數區域業者。幾年前,在國外私募基金盛行時,私募基金大舉入台,主要投資標的就是金融業與有線電視產業。前五大有線電視系統,有三家變成外資持有,掌控的用戶數超過三百萬戶,占總用戶的六成多。當時,不少學者與業界人士都指出,有線電視系統是傳播文化產業的一環,沒有一個國家是由外資主導這個產業,對台灣由外資主導此產業,深表憂心。
但近一年來,私募基金逐漸退場,獲利了結,國內看好數位匯流、有心經營此產業的企業開始接手。包括富邦集團買下第一大的有線電視系統凱擘、旺旺集團購買第二大的中嘉,都是在此環境下出現的交易。過去國內推動數位電視、數位匯流的進度並不理想,而有線電視掌握在外資手上,亦讓國人有疑慮,現在由國內企業接手,應是值得肯定的方向。鑑於有線電視產業的重要性,在易手之際,NCC表示要嚴格審查,我們表示贊同與肯定。
只不過,過去NCC審查相關議案時─不論是廣電媒體的易手、有線電視系統的股權變更,甚至現有媒體申請新設頻道時,都令人有未能依法行政、過分擴張行政裁量權的疑慮;甚至,是一種自我想像、莫須有的情境,但卻拿來套在審查的對象身上。
例如,NCC念茲在茲的「言論集中化」問題,全世界的民主國家中,根本沒有這個「專有名詞」,只有在集權國家管制下才有言論集中化的問題。不過,就在此一莫須有的擔心下,NCC日前審查富邦蔡家兄弟成立的大富媒體併購凱擘案時,特別以附加款項方式,限制其購買「東森七頻道」。坦白說,大富媒體怎可能因購買了東森七頻道,就會在新聞台中擁有壟斷勢力,造成國內新聞言論一言堂化?這種憂慮,實在是過慮了!
因為,代表不同企業與不同言論立場的新聞台多得是,無線台的老三台、民視、三立、T台、中天、大愛…,大富買了東森,到底是壟斷個什麼?而除了有線電視新聞台外,社會大眾還有許多報紙、雜誌、網路等媒體可選擇。我們永遠相信:市場─即社會閱聽眾的反應,才是最終的裁判者。如果有一企業即使擁有超過半數的新聞台,但一旦其言論背離社會大眾,最後必終會被社會─即市場唾棄。
因此,蘇主委在提及旺旺併中嘉時,特別表示「可能存在言論集中化」的問題,我們深感不解。如果把各種傳播業視為一個市場,其中概略就可分出:報紙、雜誌、廣播電台、電視台(包括有線與無線)、網路。各媒體間,除了同類型媒體彼此競爭外,這五種傳播媒體之間亦彼此有競爭關係。旺旺中時媒體集團雖然擁有平面報紙、雜誌、電視台,但其占有率,怎麼算都算不到具有壟斷力、會有「言論集中化」的問題。
更何況,中嘉為有線電視系統台,本身並不是新聞台,NCC會有此憂慮,是令人不解。有線電視法中規定,業者不得「訂戶數合計超過全國總訂戶數三分之一」,NCC實應依法行政,就此法令有規定者審核。自我想像、創造出「言論集中化」的審查標準,實在不妥。
至於民進黨立委指涉旺旺集團在九成多營收來自大陸,因此懷疑有中資的說法,這種沒常識的說法,就不值得一評了。民進黨立委擔心旺旺買下中嘉後,「馬上就威脅到言論自由跟台灣民主發展」,我們在此之前已談過,此案實在不可能造成「言論集中化」;這樣就會威脅到台灣的言論自由、民主發展,這些立委未免對台灣的民主成就太缺乏信心了吧。但對中資的問題,由於對中資的來台投資是法有明文規定,因此,我們支持NCC與陸委會等相關單位,嚴格審查所有資金來源。
我們認為,NCC以負責任的態度,嚴格審查旺旺併中嘉案,是可以得到社會支持;但在嚴格審查的同時,也千萬別忘記所有政府機構都應「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則。期望NCC能公平、公正、公開,就法論法、依法行政的審查此案,展現一個良好的典範。
http://news.chinatimes.com/forum/0,5252,11051402x112010102900132,00.html
◆社論-熱錢、私募基金與台灣有線電視產業
* 2010-10-29
* 工商時報
* 【本報訊】
亞洲地區最近因為熱錢不斷湧入,各國外匯主管機關無不全力應對,守住自認為的最適匯率。以台灣為例,中央銀行曾經一度以1美元兌31元為防線,展開新台幣匯率保衛戰,最近雖然棄守,仍以其他貿易對手國家為比較對象,維持相對較小的升幅。本來外匯市場的運作應該尊重價格機能,但如今面對來勢洶洶的國際熱錢,政府政策若不進行適度的干預,使其維持在適當的水準,最後將對出口貿易及經濟成長造成不利的影響。
我國屬於國際自由貿易體系的一員,自然應當了解世界資源在各國自由流動的必要性。讓各種資源在世界各地找到最適報酬,才能使其發揮最有效率的配置。問題是在這些資源自由移動的同時,可能對特定地區產生不利的「外部性」。以此次熱錢湧入國內為例,它的目的可能是進行實質投資、購買國內股票、炒作房地產,或對匯率進行套利。其中最後一項,應是熱錢湧入最主要動機,因為它預期台幣即將升值,預先匯入國內之後,等待匯率升值到滿足點再匯出去,即可賺到匯差的利益。央行干預匯率的行為,即在消除熱錢所有者對台幣大幅升值的幻想。
中央銀行曾經一再宣示希望外國資金進入台灣是進行「投資性」的使用,而非進行投機性炒作。投資性的使用有助於國內實質生產活動的熱絡,亦有利於就業機會的增加;相反地,若外來資金使用於短期貨幣的炒作,雖然資金的所有者可以獲得快速的利益,但它對本國的實質生產毫無助益,這也是政府主管機關之所以需要進行干預的理由。
熱錢炒作產生的負面作用,同樣可見諸於國外私募基金對國內有線電視進行的收購。觀察過去幾個國際私募基金大舉取得國內有線電視系統的股權,其所著眼的是有線電視產業的高報酬、穩定的現金收入,以及最後再出售時獲取的資本利得;至於有線電視的健全發展、數位化的快速推動,則不在它們經營考量的優先之列。
以最近成交的大富媒體購買凱擘有線電視系統為例,2006年4月凱雷購買東森媒體科技(凱擘前身)時總價為新台幣460億元,今年再以 623億元脫手,在不到五年的時間,除每年將近30%左右的股東權益報酬率外,轉手交易立即取得173億元的獲利,報酬率高達38%。另外根據媒體報導,第二大的中嘉有線電視系統也已簽署出售合約,據聞開出價格高達新台幣715億元。以當初(2006第3季)安柏凱(MBK)購買的價格為新台幣470億元,如今轉手即賺245億元,換算成投資報酬率為53%,獲得利益尤甚前者。
如同熱錢的湧進,對於國際資金進入國內,國人的期待是善用這些資金,協助我國產業的實質生產活動,不管其方式是機器設備的進口、廠房的建設、先進技術的引進,或者有效管理制度的建立。以同樣的角度看待私募基金進入國內有線電視市場的作為,這幾年無論凱擘、中嘉或台灣寬頻等有線電視系統的經營,對於我國影視內容品質的提升、消費者利益的增進、數位化建設的推動,都沒有發揮正面的效益,反而如同熱錢一般只是為了牟取短期、現實的利益,它對國內有線電視媒體發展與進步的幫助,相對就非常有限。
正如中央銀行為避免熱錢對國內經濟發展造成不利影響而積極採取干預措施,相關主管機關針對外國私募基金收購我國有線電視系統的利弊得失,早應進行深入評估,並規劃妥善因應對策。遺憾的是,對於這麼重要的產業,以及市場上早已存在的偏差現象,迄今未見政府當局給予應有的關注,反而對於本土投資者為配合數位匯流趨勢來臨,積極佈局由外國私募基金購回有線電視系統的動作,劈頭就給予負面評價,甚至公開宣稱將進行「嚴格審查」。
事實上,對於既有各項產業,包括電視產業在內,業界從事併購時必須遵守的法令規定及應通過的審查程序,都已有相關明確規範,主管機關只要「依法行政」,自可達到興利防弊的目的。如果罔顧私募基金掌控國內有線電視系統的負面作用,反而無限上綱採取不合理的標準進行近乎刁難式的審查,倘若因此影響併購案的順利推動,豈非本末倒置,坐視電視產業繼續沉淪,且任由數位匯流的腳步繼續踟躕不前。
http://news.chinatimes.com/forum/0,5252,11051403x122010102900145,00.html
◆數位匯流 法制也應匯流
* 2010-10-30
* 中國時報
* 【魏杏芳】
對於富邦蔡家兄弟成立大富媒體併購凱擘案,及旺旺集團併購有線電視系統中嘉案,NCC表示會就數位匯流下的產業發展、對電信與媒體的水平垂直整合、文化多元保存、消費者權益保護,甚至言論集中等因素,多方面考量。但就法律政策及規範面而言,NCC是否已有適當的規範邏輯並握有充分的規範工具,令人存疑。
數位匯流一詞雖然眾人皆知,但在技術面上,除非是資工、電機等學門專長人士,一般人不易都通曉數位技術的相關細節;但對廣大消費者而言,數位匯流帶來的具體現象是,原本透過不同的網絡平台而提供的服務,現可由其他網絡提供,例如電信、網際網路及有線電視,已有融合為一的趨勢,使得既有的市場界線變得模糊。消費者得利於此,可以有較多、更為有利的選擇;而國家在制定管制政策與執行工具的選擇上,就必須充分因應這樣的現實,也就是在橫跨電信、網際網路、有線電視、廣播等網絡之上,應有一套一體適用的規範管制原則可供遵守。在此強調的是,電信、傳播等網路其技術與行業細節雖各有不同,但統攝各網絡之的上市場管制原則必須一致,因此無論技術與材料如何發達改善,市場參與者的行為如何花樣多端,主管機關的決策思維應該一以貫之,才能達到合法、合理、透明性、可預測性的根本要求。
為了因應數位匯流現象,歐盟在「二○○二電信架構指令」裡即明文規定,歐盟電信規範適用於所有「電信網路」(electronic communication network),因此不論是衛星、固定(包括網際網路)或行動通信、電力纜線系統、無線或有線電視網路等各類網路,只要該網絡的目的在傳輸數位訊號,全包括在內,通體適用同一規範原則。「二○○二電信架構指令」整體的主旨,就是導入競爭法的原則與方法,進行市場界定與市場分析的,並認定在特定市場上是否有具相當市場力量(SMP)的業者存在,在競爭法難以發揮規範功能的前提下,選擇適當的「事前」管制措施,對該市場的市場主導者課以相當的事前義務;否則就應回歸市場運作機制,以競爭法作為市場管制的依據,活躍競爭法的市場規範效能。
反觀我國法制,《電信法》及《有線廣播電視法》等規範雖非不能單獨立法,但欠缺統一的規範邏輯與管理原則。例如《電信法》裡至少對事業(第一類電信事業)課以特殊的義務,以便促進市場的競爭,甚至對市場主導者的價格管制等規範,此外還有在市場進入後的競爭行為規範(《電信法》第二十六條之一)
,但這類的概念,在《有線廣播電視法》裡均付之闕如,很難想像就憑著《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二十一條(訂戶數及行政區的限制)或第二十三條(外人投資及國家安全),能滿足NCC前揭的各種考量。
此外,NCC所關心的併購案件是否不利產業「水平或垂直的發展」,這是市場法(競爭法)的概念,也就是應由競爭法的角度,基於市場界定與市場分析後加以認定,既然如此,對於這兩個重大併購案的決定,NCC很難單獨承擔決定的責任,公平會的角色不能被遺忘與忽視。綜合而言,確認我國通訊傳播產業發展政策(是否以市場開放及自由競爭為導向),進而調整與重新建構通訊傳播法制及執法模式,實在刻不容緩。
(作者為長榮大學國際企業系助理教授)
http://news.chinatimes.com/forum/0,5252,11051401x112010103000138,00.html
◆熱門話題-有線電視的無限想像
* 2010-10-29
* 中國時報
* 【楊伊湄/高雄市(自由業)】
近來頻傳國內企業併購有線電視系統的消息,由於第四台在台灣普及率極高,因此有人擔憂一旦財團接手,恐怕會導致言論集中化或是市場壟斷。但其實只要規劃管理得宜,有線電視系統經營權重回國人手中,對於廣大的用戶而言不但不是壞事,反而還可以帶來發展社會、保存文化和促進數位匯流、降低使用成本等諸多好處。
以往台灣的有線系統業者多數由國外私募基金投資,雖然這些外資有充裕的資本,但是經營理念卻著重於獲利,以買賣價差賺取利潤為首要目標,而非協助有線媒體市場發展數位化。此外,外資透過旗下系統業者的名義向銀行貸款,以舉債融資的方式來操作財務槓桿,雖然可以帶來高投資報酬,但負債比率偏高的財務結構卻也使業者必須承受較大的風險,對訂戶的收視權益亦無一定的保障。
在數位匯流的時代中,有線業者可以透過提昇產業技術、發展次世代寬頻或無線網路等高速網路建設來打破過去頻寬發展的停滯與傳播格局的僵化,並能提高固網普及率、降低費用、甚至加快數位電視以及隨選視訊節目的腳步。相信在合法規範的公平競爭下,回歸本土經營的有線電視可以帶來振興台灣文化的驅動力,達到與世界接軌的願景。
http://news.chinatimes.com/forum/0,5252,110514x112010102900135,00.html
* 2010-10-29
* 中國時報
* 【本報訊】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主委蘇蘅昨日在立法院答詢,針對立委質詢旺旺集團併購有線電視系統台中嘉案時表示,將對本案進行嚴格審查。對蘇主委的說法,我們深感贊同;因為,我們相信本案不論由社會公益、產業發展角度看,都一定禁得起檢驗。不過,在此也必須強調,所謂的「從嚴審查」,一定要站在「依法行政」的立場,公平、公正、公開的審查。
台灣的有線電視系統,從早期的各地方小台開始發展,之後在分區法令與財團加入後,透過入股、併購等方式,逐漸形成五大業者及少數區域業者。幾年前,在國外私募基金盛行時,私募基金大舉入台,主要投資標的就是金融業與有線電視產業。前五大有線電視系統,有三家變成外資持有,掌控的用戶數超過三百萬戶,占總用戶的六成多。當時,不少學者與業界人士都指出,有線電視系統是傳播文化產業的一環,沒有一個國家是由外資主導這個產業,對台灣由外資主導此產業,深表憂心。
但近一年來,私募基金逐漸退場,獲利了結,國內看好數位匯流、有心經營此產業的企業開始接手。包括富邦集團買下第一大的有線電視系統凱擘、旺旺集團購買第二大的中嘉,都是在此環境下出現的交易。過去國內推動數位電視、數位匯流的進度並不理想,而有線電視掌握在外資手上,亦讓國人有疑慮,現在由國內企業接手,應是值得肯定的方向。鑑於有線電視產業的重要性,在易手之際,NCC表示要嚴格審查,我們表示贊同與肯定。
只不過,過去NCC審查相關議案時─不論是廣電媒體的易手、有線電視系統的股權變更,甚至現有媒體申請新設頻道時,都令人有未能依法行政、過分擴張行政裁量權的疑慮;甚至,是一種自我想像、莫須有的情境,但卻拿來套在審查的對象身上。
例如,NCC念茲在茲的「言論集中化」問題,全世界的民主國家中,根本沒有這個「專有名詞」,只有在集權國家管制下才有言論集中化的問題。不過,就在此一莫須有的擔心下,NCC日前審查富邦蔡家兄弟成立的大富媒體併購凱擘案時,特別以附加款項方式,限制其購買「東森七頻道」。坦白說,大富媒體怎可能因購買了東森七頻道,就會在新聞台中擁有壟斷勢力,造成國內新聞言論一言堂化?這種憂慮,實在是過慮了!
因為,代表不同企業與不同言論立場的新聞台多得是,無線台的老三台、民視、三立、T台、中天、大愛…,大富買了東森,到底是壟斷個什麼?而除了有線電視新聞台外,社會大眾還有許多報紙、雜誌、網路等媒體可選擇。我們永遠相信:市場─即社會閱聽眾的反應,才是最終的裁判者。如果有一企業即使擁有超過半數的新聞台,但一旦其言論背離社會大眾,最後必終會被社會─即市場唾棄。
因此,蘇主委在提及旺旺併中嘉時,特別表示「可能存在言論集中化」的問題,我們深感不解。如果把各種傳播業視為一個市場,其中概略就可分出:報紙、雜誌、廣播電台、電視台(包括有線與無線)、網路。各媒體間,除了同類型媒體彼此競爭外,這五種傳播媒體之間亦彼此有競爭關係。旺旺中時媒體集團雖然擁有平面報紙、雜誌、電視台,但其占有率,怎麼算都算不到具有壟斷力、會有「言論集中化」的問題。
更何況,中嘉為有線電視系統台,本身並不是新聞台,NCC會有此憂慮,是令人不解。有線電視法中規定,業者不得「訂戶數合計超過全國總訂戶數三分之一」,NCC實應依法行政,就此法令有規定者審核。自我想像、創造出「言論集中化」的審查標準,實在不妥。
至於民進黨立委指涉旺旺集團在九成多營收來自大陸,因此懷疑有中資的說法,這種沒常識的說法,就不值得一評了。民進黨立委擔心旺旺買下中嘉後,「馬上就威脅到言論自由跟台灣民主發展」,我們在此之前已談過,此案實在不可能造成「言論集中化」;這樣就會威脅到台灣的言論自由、民主發展,這些立委未免對台灣的民主成就太缺乏信心了吧。但對中資的問題,由於對中資的來台投資是法有明文規定,因此,我們支持NCC與陸委會等相關單位,嚴格審查所有資金來源。
我們認為,NCC以負責任的態度,嚴格審查旺旺併中嘉案,是可以得到社會支持;但在嚴格審查的同時,也千萬別忘記所有政府機構都應「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則。期望NCC能公平、公正、公開,就法論法、依法行政的審查此案,展現一個良好的典範。
http://news.chinatimes.com/forum/0,5252,11051402x112010102900132,00.html
◆社論-熱錢、私募基金與台灣有線電視產業
* 2010-10-29
* 工商時報
* 【本報訊】
亞洲地區最近因為熱錢不斷湧入,各國外匯主管機關無不全力應對,守住自認為的最適匯率。以台灣為例,中央銀行曾經一度以1美元兌31元為防線,展開新台幣匯率保衛戰,最近雖然棄守,仍以其他貿易對手國家為比較對象,維持相對較小的升幅。本來外匯市場的運作應該尊重價格機能,但如今面對來勢洶洶的國際熱錢,政府政策若不進行適度的干預,使其維持在適當的水準,最後將對出口貿易及經濟成長造成不利的影響。
我國屬於國際自由貿易體系的一員,自然應當了解世界資源在各國自由流動的必要性。讓各種資源在世界各地找到最適報酬,才能使其發揮最有效率的配置。問題是在這些資源自由移動的同時,可能對特定地區產生不利的「外部性」。以此次熱錢湧入國內為例,它的目的可能是進行實質投資、購買國內股票、炒作房地產,或對匯率進行套利。其中最後一項,應是熱錢湧入最主要動機,因為它預期台幣即將升值,預先匯入國內之後,等待匯率升值到滿足點再匯出去,即可賺到匯差的利益。央行干預匯率的行為,即在消除熱錢所有者對台幣大幅升值的幻想。
中央銀行曾經一再宣示希望外國資金進入台灣是進行「投資性」的使用,而非進行投機性炒作。投資性的使用有助於國內實質生產活動的熱絡,亦有利於就業機會的增加;相反地,若外來資金使用於短期貨幣的炒作,雖然資金的所有者可以獲得快速的利益,但它對本國的實質生產毫無助益,這也是政府主管機關之所以需要進行干預的理由。
熱錢炒作產生的負面作用,同樣可見諸於國外私募基金對國內有線電視進行的收購。觀察過去幾個國際私募基金大舉取得國內有線電視系統的股權,其所著眼的是有線電視產業的高報酬、穩定的現金收入,以及最後再出售時獲取的資本利得;至於有線電視的健全發展、數位化的快速推動,則不在它們經營考量的優先之列。
以最近成交的大富媒體購買凱擘有線電視系統為例,2006年4月凱雷購買東森媒體科技(凱擘前身)時總價為新台幣460億元,今年再以 623億元脫手,在不到五年的時間,除每年將近30%左右的股東權益報酬率外,轉手交易立即取得173億元的獲利,報酬率高達38%。另外根據媒體報導,第二大的中嘉有線電視系統也已簽署出售合約,據聞開出價格高達新台幣715億元。以當初(2006第3季)安柏凱(MBK)購買的價格為新台幣470億元,如今轉手即賺245億元,換算成投資報酬率為53%,獲得利益尤甚前者。
如同熱錢的湧進,對於國際資金進入國內,國人的期待是善用這些資金,協助我國產業的實質生產活動,不管其方式是機器設備的進口、廠房的建設、先進技術的引進,或者有效管理制度的建立。以同樣的角度看待私募基金進入國內有線電視市場的作為,這幾年無論凱擘、中嘉或台灣寬頻等有線電視系統的經營,對於我國影視內容品質的提升、消費者利益的增進、數位化建設的推動,都沒有發揮正面的效益,反而如同熱錢一般只是為了牟取短期、現實的利益,它對國內有線電視媒體發展與進步的幫助,相對就非常有限。
正如中央銀行為避免熱錢對國內經濟發展造成不利影響而積極採取干預措施,相關主管機關針對外國私募基金收購我國有線電視系統的利弊得失,早應進行深入評估,並規劃妥善因應對策。遺憾的是,對於這麼重要的產業,以及市場上早已存在的偏差現象,迄今未見政府當局給予應有的關注,反而對於本土投資者為配合數位匯流趨勢來臨,積極佈局由外國私募基金購回有線電視系統的動作,劈頭就給予負面評價,甚至公開宣稱將進行「嚴格審查」。
事實上,對於既有各項產業,包括電視產業在內,業界從事併購時必須遵守的法令規定及應通過的審查程序,都已有相關明確規範,主管機關只要「依法行政」,自可達到興利防弊的目的。如果罔顧私募基金掌控國內有線電視系統的負面作用,反而無限上綱採取不合理的標準進行近乎刁難式的審查,倘若因此影響併購案的順利推動,豈非本末倒置,坐視電視產業繼續沉淪,且任由數位匯流的腳步繼續踟躕不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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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匯流 法制也應匯流
* 2010-10-30
* 中國時報
* 【魏杏芳】
對於富邦蔡家兄弟成立大富媒體併購凱擘案,及旺旺集團併購有線電視系統中嘉案,NCC表示會就數位匯流下的產業發展、對電信與媒體的水平垂直整合、文化多元保存、消費者權益保護,甚至言論集中等因素,多方面考量。但就法律政策及規範面而言,NCC是否已有適當的規範邏輯並握有充分的規範工具,令人存疑。
數位匯流一詞雖然眾人皆知,但在技術面上,除非是資工、電機等學門專長人士,一般人不易都通曉數位技術的相關細節;但對廣大消費者而言,數位匯流帶來的具體現象是,原本透過不同的網絡平台而提供的服務,現可由其他網絡提供,例如電信、網際網路及有線電視,已有融合為一的趨勢,使得既有的市場界線變得模糊。消費者得利於此,可以有較多、更為有利的選擇;而國家在制定管制政策與執行工具的選擇上,就必須充分因應這樣的現實,也就是在橫跨電信、網際網路、有線電視、廣播等網絡之上,應有一套一體適用的規範管制原則可供遵守。在此強調的是,電信、傳播等網路其技術與行業細節雖各有不同,但統攝各網絡之的上市場管制原則必須一致,因此無論技術與材料如何發達改善,市場參與者的行為如何花樣多端,主管機關的決策思維應該一以貫之,才能達到合法、合理、透明性、可預測性的根本要求。
為了因應數位匯流現象,歐盟在「二○○二電信架構指令」裡即明文規定,歐盟電信規範適用於所有「電信網路」(electronic communication network),因此不論是衛星、固定(包括網際網路)或行動通信、電力纜線系統、無線或有線電視網路等各類網路,只要該網絡的目的在傳輸數位訊號,全包括在內,通體適用同一規範原則。「二○○二電信架構指令」整體的主旨,就是導入競爭法的原則與方法,進行市場界定與市場分析的,並認定在特定市場上是否有具相當市場力量(SMP)的業者存在,在競爭法難以發揮規範功能的前提下,選擇適當的「事前」管制措施,對該市場的市場主導者課以相當的事前義務;否則就應回歸市場運作機制,以競爭法作為市場管制的依據,活躍競爭法的市場規範效能。
反觀我國法制,《電信法》及《有線廣播電視法》等規範雖非不能單獨立法,但欠缺統一的規範邏輯與管理原則。例如《電信法》裡至少對事業(第一類電信事業)課以特殊的義務,以便促進市場的競爭,甚至對市場主導者的價格管制等規範,此外還有在市場進入後的競爭行為規範(《電信法》第二十六條之一)
第 1 條 | 為健全電信發展,增進公共福利,保障通信安全及維護使用者權益,特制 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法律之規定。 |
第 11 條 | 電信事業分為第一類電信事業及第二類電信事業。 第一類電信事業指設置電信機線設備,提供電信服務之事業。 前項電信機線設備指連接發信端與受信端之網路傳輸設備、與網路傳輸設 備形成一體而設置之交換設備、以及二者之附屬設備。 第二類電信事業指第一類電信事業以外之電信事業。 |
第 26-1 條 | 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以專有技術直接或間接阻礙其他第一類電信事業提出網路互連之請求 。 二、拒絕對其他第一類電信事業揭露其網路互連費用之計算方式及有關資 料。 三、對所提供電信服務之價格或方式,為不當決定、維持或變更。 四、無正當理由,拒絕其他第一類電信事業租用網路元件之請求。 五、無正當理由,拒絕其他電信事業或用戶承租電路之請求。 六、無正當理由,拒絕其他電信事業或用戶協商或測試之請求。 七、無正當理由,拒絕其他電信事業要求共置協商之請求。 八、無正當理由,對其他電信事業或用戶給予差別待遇。 九、其他濫用市場地位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不公平競爭行為。 前項所稱市場主導者,由主管機關認定之。 |
,但這類的概念,在《有線廣播電視法》裡均付之闕如,很難想像就憑著《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二十一條(訂戶數及行政區的限制)或第二十三條(外人投資及國家安全),能滿足NCC前揭的各種考量。
第 21 條 | 系統經營者與其關係企業及直接、間接控制之系統經營者不得有下列情形 之一︰ 一、訂戶數合計超過全國總訂戶數三分之一。 二、超過同一行政區域系統經營者總家數二分之一。但同一行政區域只有 一系統經營者,不在此限。 三、超過全國系統經營者總家數三分之一。 前項全國總訂戶數、同一行政區域系統經營者總家數及全國系統經營者總 家數,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
第 23 條 | 對於有外國人投資之申請籌設、營運有線廣播電視案件,中央主管機關認 該外國人投資對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有不利影響者,得不經審 議委員會之決議,予以駁回。 外國人申請投資有線廣播電視,有前項或違反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情形者 ,應駁回其投資之申請。 |
此外,NCC所關心的併購案件是否不利產業「水平或垂直的發展」,這是市場法(競爭法)的概念,也就是應由競爭法的角度,基於市場界定與市場分析後加以認定,既然如此,對於這兩個重大併購案的決定,NCC很難單獨承擔決定的責任,公平會的角色不能被遺忘與忽視。綜合而言,確認我國通訊傳播產業發展政策(是否以市場開放及自由競爭為導向),進而調整與重新建構通訊傳播法制及執法模式,實在刻不容緩。
(作者為長榮大學國際企業系助理教授)
http://news.chinatimes.com/forum/0,5252,11051401x112010103000138,00.html
◆熱門話題-有線電視的無限想像
* 2010-10-29
* 中國時報
* 【楊伊湄/高雄市(自由業)】
近來頻傳國內企業併購有線電視系統的消息,由於第四台在台灣普及率極高,因此有人擔憂一旦財團接手,恐怕會導致言論集中化或是市場壟斷。但其實只要規劃管理得宜,有線電視系統經營權重回國人手中,對於廣大的用戶而言不但不是壞事,反而還可以帶來發展社會、保存文化和促進數位匯流、降低使用成本等諸多好處。
以往台灣的有線系統業者多數由國外私募基金投資,雖然這些外資有充裕的資本,但是經營理念卻著重於獲利,以買賣價差賺取利潤為首要目標,而非協助有線媒體市場發展數位化。此外,外資透過旗下系統業者的名義向銀行貸款,以舉債融資的方式來操作財務槓桿,雖然可以帶來高投資報酬,但負債比率偏高的財務結構卻也使業者必須承受較大的風險,對訂戶的收視權益亦無一定的保障。
在數位匯流的時代中,有線業者可以透過提昇產業技術、發展次世代寬頻或無線網路等高速網路建設來打破過去頻寬發展的停滯與傳播格局的僵化,並能提高固網普及率、降低費用、甚至加快數位電視以及隨選視訊節目的腳步。相信在合法規範的公平競爭下,回歸本土經營的有線電視可以帶來振興台灣文化的驅動力,達到與世界接軌的願景。
http://news.chinatimes.com/forum/0,5252,110514x112010102900135,00.html
2010年10月26日 星期二
人工生殖補助 兩種觀點
◆觀念平台-何妨給人工受精合理補助
* 2010-10-20
* 中國時報
* 【潘震澤】
一年一度為期一周的諾貝爾獎開獎日子,轉眼又過去了,照例也引起一些話題或爭議。一般而言,那多出自帶有主觀意識的和平或文學獎得主,至於科學獎項得主,除了同行之外,大都鮮為人知,也就沒啥好說。但今年的生理或醫學獎得主是人稱「試管嬰兒之父」的愛德華茲(Robert G. Edwards),算是個例外。
愛德華茲得獎的工作,是將分別取自男女的精子與卵子,置於培養皿中讓精卵自行結合受精;等受精卵開始分裂成八個或更多細胞時,再植入女性子宮,讓其著床,進行後續的胚胎發育過程,也就是懷孕。因此,這種做法的正確名稱是「人工(體外)受精」,至於懷孕與生產過程,則與一般胎兒無異。「試管嬰兒」的說法不只錯誤,還有誤導之嫌。
說起來,頭一位由愛德華茲以人工受精成功誕生的生命;露意絲.布朗,今年已滿三十二歲,且結婚生子多年;同時,迄今全球已有不下四百萬人以這種方式誕生。因此,人工受精早已不是新聞,並且還有各式各樣的變貌。更重要的一點,是當初發展人工受精技術的生殖生理學界先驅,大多老成凋謝,像愛德華茲今年高齡八十五,與他搭檔的斯特普托(Patrick Steptoe),則早於一九八八年過世。另一位碩果僅存的瓊斯(Howard Jones),比愛德華茲晚了三年才完成美國第一例的人工受精,到年底就要滿一百歲了。
雖說包括人工受精在內的輔助生殖技術造福了成千上萬對不孕夫妻,但任何牽涉生命誕生(包括避孕、複製、幹細胞)的研究,一向都遭到相信生命係由上帝創造的教徒排斥與攻訐;其理由不外乎;生命是神聖的,不應由人為操弄;人工受精將造成道德淪喪,鼓勵年輕女性以販賣卵子、出租子宮牟利等。生殖生理學研究之前從未獲諾貝爾獎青睞,可見一斑;愛德華茲的得獎算是遲來的補償,也為幹細胞研究的得獎鋪路;但還是有神職人員公開譴責諾貝爾獎委員會不按牌理出牌,犯了錯誤。
也因為如此,美國聯邦政府一向不補助輔助生殖技術研究,連帶該行業也不受政府監控,僅靠業界自律,而造成目前美國私營人工生殖診所林立、良莠不齊、所費不貲,同時除少數州外,保險還不給付。至於國內的情況也好不到哪裡去,可能還更糟。兩年半前出版人郝明義發起「我們的希望地圖」運動,提供新當選的馬總統做施政參考,其中「將不孕症納入補助」高居排行榜第二名,可見需求確實存在。
地球生命從無性生殖演化到有性生殖,自有其生存優勢,但其中並無多少神祕可言。經由兩性正常交合產生下一代,還是最方便且讓人滿足的方式,正常夫妻絕不會捨近求遠,尋求人工受精幫助。但因各種原因導致不孕的夫妻也不在少數,他們自然是輔助生殖技術幫助的對象,政府也有必要視需求提供協助,而不該任由以營利為目的的私人診所予取予求。像比利時政府提供人工受精保險給付,但限制次數及植入受精卵數目,以減少多胞胎的做法,值得健保局參考。
(作者為生理學教授,科普作家)
http://news.chinatimes.com/forum/0,5252,11051401x112010102000051,00.html
◆人工生殖補助 開錯處方了
* 2010-10-26
* 中國時報
* 【鄭雅文】
台灣婦女生育率快速下降,生育率之低,已是全世界排名數一數二的國家。快速少子化趨勢不僅影響婦產科醫師的職業生態,也對教育體系帶來直接衝擊。為了刺激生育率,衛生署國健局正在研議是否補助不孕夫妻接受人工生殖醫療。筆者認為,此政策對於提升台灣整體生育率,效果相當有限。
根據國健局,若提供不孕夫妻每年五萬元的醫療補助,推估可讓接受不孕症治療的患者人數從每年約六千人增加五○%,亦即提升至九千人左右;若能提供每人每年十五萬元的補助,推估可讓接受治療的人數增加至一萬兩千人。國健局推估,補助政策可望每年增加一千至二千名左右的嬰兒。
然而首先,從衛生署歷年的統計數據可發現,近年來國人接受人工生殖醫療的人數年年上升,在七年內已提升了五○%,但顯然對於同時期整體生育率快速下降的趨勢,並無顯著效果。
其次,別忘了台灣每年約有二十八~三十萬件人工流產,件數遠遠超過每年出生的嬰兒數;其中,大多數人工流產發生在成年女性,未成年少女約佔一萬。根據國健局調查,二十~四十九歲有偶已婚婦女的人工流產率大約為百分之一.三,略高於同年齡層未婚婦女的人工流產率(百分之一.二)。
此外,台灣的出生性別比顯著失衡,目前男嬰比女嬰的比例為一一○,高於合理的出生性別比(一○三~一○八)。此現象與國人重男輕女,及濫用生殖科技選擇嬰兒性別有關。國健局亦曾推估,每年因此而少掉了四千名女嬰。
為何台灣婦女,尤其是有偶成年婦女,生育率如此低落?上述數據間接反應了國人的生育態度。事實上,目前世界大多數的已開發國家,除了擁有龐大移民人口的美國之外,也都面臨生育率過低的問題。不少研究指出,年輕族群經濟收入不穩定、生養小孩壓力過大、職場環境不友善、缺乏托育資源、女性仍承擔大多數家務勞動、性別歧視等等,是造成婦女生育意願低落的重要因素。
在歐洲,生育率較高的國家為丹麥、芬蘭、挪威等國,這些國家擁有較豐富的公共托育資源,兩性間照顧責任亦較平均分攤;而公共照顧資源較匱乏,或家庭照顧責任仍由女性承擔的國家,如德國、義大利、希臘、西班牙、葡萄牙等國,婦女生育率則相當低落。
筆者認為,唯有正確地診斷問題成因,才能提出有效的因應策略。如何提供不孕症患者適當合理的醫療補助,尤其有關如何緩減經濟弱勢族群的醫療障礙,應是值得探討的議題。但是,若生殖醫學專業團體及政府部門,欲以不孕症醫療補助的經濟誘因提昇國人生育率,恐怕是開錯處方了。(作者為台灣大學健康政策與管理研究所副教授)
http://news.chinatimes.com/forum/0,5252,11051401x112010102600076,00.html
* 2010-10-20
* 中國時報
* 【潘震澤】
一年一度為期一周的諾貝爾獎開獎日子,轉眼又過去了,照例也引起一些話題或爭議。一般而言,那多出自帶有主觀意識的和平或文學獎得主,至於科學獎項得主,除了同行之外,大都鮮為人知,也就沒啥好說。但今年的生理或醫學獎得主是人稱「試管嬰兒之父」的愛德華茲(Robert G. Edwards),算是個例外。
愛德華茲得獎的工作,是將分別取自男女的精子與卵子,置於培養皿中讓精卵自行結合受精;等受精卵開始分裂成八個或更多細胞時,再植入女性子宮,讓其著床,進行後續的胚胎發育過程,也就是懷孕。因此,這種做法的正確名稱是「人工(體外)受精」,至於懷孕與生產過程,則與一般胎兒無異。「試管嬰兒」的說法不只錯誤,還有誤導之嫌。
說起來,頭一位由愛德華茲以人工受精成功誕生的生命;露意絲.布朗,今年已滿三十二歲,且結婚生子多年;同時,迄今全球已有不下四百萬人以這種方式誕生。因此,人工受精早已不是新聞,並且還有各式各樣的變貌。更重要的一點,是當初發展人工受精技術的生殖生理學界先驅,大多老成凋謝,像愛德華茲今年高齡八十五,與他搭檔的斯特普托(Patrick Steptoe),則早於一九八八年過世。另一位碩果僅存的瓊斯(Howard Jones),比愛德華茲晚了三年才完成美國第一例的人工受精,到年底就要滿一百歲了。
雖說包括人工受精在內的輔助生殖技術造福了成千上萬對不孕夫妻,但任何牽涉生命誕生(包括避孕、複製、幹細胞)的研究,一向都遭到相信生命係由上帝創造的教徒排斥與攻訐;其理由不外乎;生命是神聖的,不應由人為操弄;人工受精將造成道德淪喪,鼓勵年輕女性以販賣卵子、出租子宮牟利等。生殖生理學研究之前從未獲諾貝爾獎青睞,可見一斑;愛德華茲的得獎算是遲來的補償,也為幹細胞研究的得獎鋪路;但還是有神職人員公開譴責諾貝爾獎委員會不按牌理出牌,犯了錯誤。
也因為如此,美國聯邦政府一向不補助輔助生殖技術研究,連帶該行業也不受政府監控,僅靠業界自律,而造成目前美國私營人工生殖診所林立、良莠不齊、所費不貲,同時除少數州外,保險還不給付。至於國內的情況也好不到哪裡去,可能還更糟。兩年半前出版人郝明義發起「我們的希望地圖」運動,提供新當選的馬總統做施政參考,其中「將不孕症納入補助」高居排行榜第二名,可見需求確實存在。
地球生命從無性生殖演化到有性生殖,自有其生存優勢,但其中並無多少神祕可言。經由兩性正常交合產生下一代,還是最方便且讓人滿足的方式,正常夫妻絕不會捨近求遠,尋求人工受精幫助。但因各種原因導致不孕的夫妻也不在少數,他們自然是輔助生殖技術幫助的對象,政府也有必要視需求提供協助,而不該任由以營利為目的的私人診所予取予求。像比利時政府提供人工受精保險給付,但限制次數及植入受精卵數目,以減少多胞胎的做法,值得健保局參考。
(作者為生理學教授,科普作家)
http://news.chinatimes.com/forum/0,5252,11051401x112010102000051,00.html
◆人工生殖補助 開錯處方了
* 2010-10-26
* 中國時報
* 【鄭雅文】
台灣婦女生育率快速下降,生育率之低,已是全世界排名數一數二的國家。快速少子化趨勢不僅影響婦產科醫師的職業生態,也對教育體系帶來直接衝擊。為了刺激生育率,衛生署國健局正在研議是否補助不孕夫妻接受人工生殖醫療。筆者認為,此政策對於提升台灣整體生育率,效果相當有限。
根據國健局,若提供不孕夫妻每年五萬元的醫療補助,推估可讓接受不孕症治療的患者人數從每年約六千人增加五○%,亦即提升至九千人左右;若能提供每人每年十五萬元的補助,推估可讓接受治療的人數增加至一萬兩千人。國健局推估,補助政策可望每年增加一千至二千名左右的嬰兒。
然而首先,從衛生署歷年的統計數據可發現,近年來國人接受人工生殖醫療的人數年年上升,在七年內已提升了五○%,但顯然對於同時期整體生育率快速下降的趨勢,並無顯著效果。
其次,別忘了台灣每年約有二十八~三十萬件人工流產,件數遠遠超過每年出生的嬰兒數;其中,大多數人工流產發生在成年女性,未成年少女約佔一萬。根據國健局調查,二十~四十九歲有偶已婚婦女的人工流產率大約為百分之一.三,略高於同年齡層未婚婦女的人工流產率(百分之一.二)。
此外,台灣的出生性別比顯著失衡,目前男嬰比女嬰的比例為一一○,高於合理的出生性別比(一○三~一○八)。此現象與國人重男輕女,及濫用生殖科技選擇嬰兒性別有關。國健局亦曾推估,每年因此而少掉了四千名女嬰。
為何台灣婦女,尤其是有偶成年婦女,生育率如此低落?上述數據間接反應了國人的生育態度。事實上,目前世界大多數的已開發國家,除了擁有龐大移民人口的美國之外,也都面臨生育率過低的問題。不少研究指出,年輕族群經濟收入不穩定、生養小孩壓力過大、職場環境不友善、缺乏托育資源、女性仍承擔大多數家務勞動、性別歧視等等,是造成婦女生育意願低落的重要因素。
在歐洲,生育率較高的國家為丹麥、芬蘭、挪威等國,這些國家擁有較豐富的公共托育資源,兩性間照顧責任亦較平均分攤;而公共照顧資源較匱乏,或家庭照顧責任仍由女性承擔的國家,如德國、義大利、希臘、西班牙、葡萄牙等國,婦女生育率則相當低落。
筆者認為,唯有正確地診斷問題成因,才能提出有效的因應策略。如何提供不孕症患者適當合理的醫療補助,尤其有關如何緩減經濟弱勢族群的醫療障礙,應是值得探討的議題。但是,若生殖醫學專業團體及政府部門,欲以不孕症醫療補助的經濟誘因提昇國人生育率,恐怕是開錯處方了。(作者為台灣大學健康政策與管理研究所副教授)
http://news.chinatimes.com/forum/0,5252,11051401x112010102600076,00.html
2010年10月25日 星期一
發展再生能源 官員別扯後腿
◆社論-發展再生能源 官員別扯後腿
* 2010-10-13
* 中國時報
* 【本報訊】
去年六月立法院通過了《再生能源發展條例》,要鼓勵民間以太陽能、風力等方式發電,逐步拓展傳統火力或核能發電以外之替代能源。據報載,至目前為止外界申請案迄未通過一件,故《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形同畫餅充飢。立委質詢指出,台電有刁難申請者之情事,申請書厚達兩百五十頁、電表超貴、數戶併連所代表之自然人又有所得稅申報問題。如此種種地雷加路障,簡單地說就是「叫你別來申請」。
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一般住戶若太陽能配電超過十千瓦能量,台電將以每度十一.一八八三元予以收購。如果一般住家向台電買電,則每度僅二至三元(視用電量而定)。兩相比較,住戶一定會選擇將電賣給台電,而非發電自行使用。於是許多人心中自然有個疑問:為什麼台電要做這種高價買低價賣的虧本生意?難道《再生能源發展條例》是鼓勵民間A政府的錢?除了收購電費超高之外,前述條例還包括政府對太陽能電池設備的採購補助,約為每千瓦五萬元。這些費用再加上去,政府看起來像不像是冤大頭?
但是,再生能源的成本計算恐怕沒有前述這麼簡單;讓我們先以兩個「旁證」做說明。第一,歐洲有許多太陽能發電普及的國家(如德國、西班牙),也是以高價買電、低價賣電的補貼方式鼓勵民間發電。總不會全世界那麼多先進國家都腦袋不清、都在鼓勵民間A政府吧?第二,讀者看那每度電價的不勻稱數字,大概會猜想背後可能有些精算玄機,否則怎麼會弄出個小數點下四位的費率呢?
講完旁證,再讓我們說些理論。《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的目的,是要以價格誘因促使民間形成替代能源發電的螞蟻雄兵。雖然台電用較高電價買電、還要支出設備補助,但螞蟻雄兵卻能幫台電省下以下的多重費用:
一、替代電廠興建費用:假設太陽能發電容量佔總發電量十%,則將來原本該興建或替換的傳統發電設備,大約就可省下十%的興建與原料(如粗煤)成本。
二、土地徵收成本:螞蟻雄兵也許在各棟大樓的屋頂,也都是住戶自願做此規畫,幾乎沒有土地成本。但台電若要在某處蓋替代電廠,絕對要付出大筆土地徵收費用。
三、二氧化碳成本:太陽能發電至少在發電過程中排放二氧化碳為○,較之傳統火力發電減少碳排放及其他汙染甚多。將來台灣若受京都議定書或哥本哈根協定約束,必然有排碳上限。若台灣零碳發電越多,其他方面的減碳支出就越少。若加入國際碳交易,則也可產生碳交易收入。
四、尖峰設施成本:現代社會幾乎不容許停電,故在炎夏尖峰時間所需電力特多。台電為了這或許僅有十%的尖峰時段,往往須備載極大的發電能量(目前是二八%),平常則是閒置。但是太陽能恰好是在尖峰夏日發電最多,剛好補足尖峰備載,當可減少尖峰與離峰差距,降低尖峰發電能量之平日浪費。
照理說,以上的計算應該是行政院推動再生能源的說帖內容,向民眾說明太陽能發電的諸多好處。但令人驚訝的是,環保署長沈世宏與能源政委梁啟源卻都擔心太陽能發電「過熱」。梁啟源無視於台灣整體減碳成效不彰,既反對屏東縣農漁民太陽光電投資,又擔心拖垮財政,簡直不把馬總統節能減碳的宣示當回事。在吳揆討好工商業將營所稅降為十七%時,經濟背景的梁政委不敢置一詞;但談到節能減碳,卻開始憂心財政,這是什麼奇怪的心態?
無論如何,既然是立法院通過的條例,政府就該貫徹執行,更何況當初費率也是行政院政務委員計算的,立法院更是執政黨占絕大多數,沒道理現在再賴皮瞎扯些什麼補助費率太高等歪理。如果真要落實馬總統保育台灣、節能減碳的呼籲,現在開始行政院的政務官就不能再搞些「摻沙子,挖牆角」的小動作,大家玩真的,一起來落實《再生能源發展條例》。
http://news.chinatimes.com/forum/0,5252,11051402x112010101300451,00.html
◆前瞻性法規 推動再生能源
* 2010-10-13
* 中國時報
* 【蔡岳勳】
近來太陽能光電業者於媒體刊登廣告後,媒體亦開始關注《再生能源發展條例》施行一年後的成效。除業者與媒體除指稱官僚作業繁瑣形同扼殺再生能源產業發展外,政府官員認為應對太陽能光電發電補貼設限,因過多補貼造成太陽能發電發展過熱並拖垮未來財政。
對於行政院開始正視推動再生能源不能只靠毫無目的補貼,並試圖建立各項再生能源技術的發展目標,筆者肯定,但仍然提醒政府,推動我國再生能源目標的建置,需奠基在一個長期穩定的法規環境,而非獨靠政府之行政作為。
從能源法的觀點來看,改變傳統能源供給結構,增進能源自主應是再生能源相關立法的主要核心目標與任務,而觀察世界各國新能源法的立法趨勢,亦多在其相關能源法體系中明定再生能源發展目標。以我國《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下稱「本條例」)所主要參考的德國《再生能源法》為例,該法二○○九年版本的第一條即明定該法的目標在於達成二○二○年前至少百分之三十的電力能源供給必須來自再生能源。
而歐盟在二○○九年四月所發布的《新再生能源指令》,亦要求歐盟各國依其所分派的強制目標值,於二○二○年時達成再生能源占全歐盟能源消耗的百分之二十目標。而美國歐巴馬上台後所開始推動的各項能原立法草案,考慮建立聯邦層級的再生能源目標。
反觀我國,本條例立法目的雖為推廣發展再生能源,增進能源多元等,但觀諸本條例各條,並無任何一條揭櫫我國的再生能源發展目標為何;反而,本條例將此一重大事項,委由中央主管機關自本條例實施之日起二十年內,每兩年訂立再生能源的「推廣」目標及各類別所占比率。本條例另外訂立所謂的「獎勵」總量,作為依本條例優惠補貼躉購的總量上限,該獎勵總量為總裝置容量六百五十萬瓩至一千萬瓩。
惟到底所謂推廣目標與獎勵總量間的關聯為何,則無法從本條例中看出端倪。換言之,依照本條例的立法邏輯,本條例所規範的獎勵總量與推廣目標間是脫鉤,獎勵總量應多久達成?如何達成?與推廣目標並無關係,亦即本條例只規定補貼,但是並無設定補貼的目標為何!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條例所訂立所謂推廣目標及比率,依《行政程序法》第一六三條之規定,應屬於行政計畫。以行政計畫做為規範再生能源如何達成改善我國能源供給結構的主要依據?
建立長期穩定,且具可預測性的法規環境,對吸引如再生能源等需要大規模投資的新興產業來說相當重要。然依本條規定,中央機關必須每兩年訂立所謂的「推廣目標」及各類別比率,這樣的立法例要如何建立起穩定且可預測的再生能源發展目標以及技術方向,不無疑問。(作者為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助理教授)
http://news.chinatimes.com/forum/0,5252,11051401x112010101300454,00.html
◆朱雲鵬:再生能源如何在台灣生根?
【聯合報╱朱雲鵬】
2010.10.12 02:48 am
立法院去年七月通過「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鼓勵民間設置太陽能板,並半額補助產電設備。但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同業公會指控,申請過程繁瑣,質疑太陽能政策已從「獎勵」變成「變相阻礙」,宣稱過去一年來,太陽能業者不僅得不到原先承諾的「半額」設備補助,也因政策關卡重重,至今未能成功賣出任何一度電。
主管單位能源局立刻提出反駁,聲稱截至今年十月一日,向能源局提出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認定申請案計有八百餘件,其中三百六十件已核發設備認定核准函。另外,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通過後,業者與台電公司正式購售電件數計有五十二件,其中全額由台電躉購占一件,其餘為自用發電。在申請手續方面,台電表示未來將朝簡化表格、縮短審查時間和成立單一窗口三方向改善。
姑且不論未來情況會不會改善,目前為止民間和政府的對話,是一個相互尋求共識的良性互動模式;這樣的互動在未來應當持續。其實,就再生能源而言,需要對話的領域恐怕不限於太陽光電,整個政策都到了可以再檢討的時刻。
在收購電價的公式方面,現行的公式是以估算的成本加上一個合理的報酬率,來計算價格,也就是成本多高,政府就用多高的價格購買各種再生能源產生的電力。這樣「統統有獎」的方式,或許避開了爭議,但也反映了缺乏策略性的思考。照理說,政府應當對於台灣未來可能在成本上具有競爭力的再生能源,有一些概念和目標,然後根據這些目標,給予適當的補貼,其目的在於擴大業者經營的規模,增加使用的經驗,從而最後發展成符合成本效益的發電模式。
我們希望未來能朝這個方向修正政策。有一些再生能源,其實在台灣很有應用的潛力,例如太陽能和風能。前者適合於個別單位各自努力,就像前一陣子能源局提出過的「十萬屋頂」計畫;後者則真正具有大規模發電,甚而取代電廠的可能性。
離岸風力的潛力尤其不容忽視。台灣海峽在很多地方風大,對於水土保持和水上航線構成威脅,但卻是風力發電的天堂。能源局曾公布二零一五與二零二零年離岸風場裝置容量目標分別為一百五十MW(百萬瓦)與五百五十MW,但工研院委託國外的研究指出,台灣離岸風場裝置容量潛能超過六千MW,為核四廠的兩倍。
到今天為止,為何離岸風電的相關裝置容量仍然為零?其可能的原因之一是電價誘因不足,導致相關廠商不願意投入。與德國與英國的電價制度相比,現行躉購電價的估算方式除了沒有反應政策方向外,恐也有失之簡略之虞,參數選擇的代表性亦恐不足。例如,在投資成本方面,僅擷取德英五個風場的平均值,當作依據,代表性是否足夠,恐不無疑問。
在全球皆強調節能減碳,並積極發展綠色能源的今日,我們必須體認到,只是消極地減少工業的碳排放量,恐不足以全面改善氣候變遷的問題。唯有調整能源產業的結構,改變能源產生的模式,推廣適合台灣發展的再生能源,才是達到節能減碳目標的重要途徑。我們希望政府可以全面檢討政策,祭出誘因,讓再生能源的發展成為「全民運動」;只有如此,才有可能真正達到預定的減碳目標。
(作者為中央大學經濟系教授)
http://udn.com/NEWS/OPINION/OPI4/5904346.shtml
◆新聞辭典-躉購費率
* 2010-10-10
* 中國時報
* 【(謝錦芳)】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通過後,台電依法收購民間再生能源,這項收購的費率稱為躉購費率。中央主管機關應邀集相關部會、學者專家、團體組成委員會,審訂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必要時得依行政程序法舉辦聽證會後公告。
為鼓勵與推廣綠色能源,躉購費率不得低於國內電業化石燃料發電平均成本。政府每年依情況適時檢討修正這項費率。
http://www.blogger.com/post-create.g?blogID=1816859746465797118
* 2010-10-13
* 中國時報
* 【本報訊】
去年六月立法院通過了《再生能源發展條例》,要鼓勵民間以太陽能、風力等方式發電,逐步拓展傳統火力或核能發電以外之替代能源。據報載,至目前為止外界申請案迄未通過一件,故《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形同畫餅充飢。立委質詢指出,台電有刁難申請者之情事,申請書厚達兩百五十頁、電表超貴、數戶併連所代表之自然人又有所得稅申報問題。如此種種地雷加路障,簡單地說就是「叫你別來申請」。
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一般住戶若太陽能配電超過十千瓦能量,台電將以每度十一.一八八三元予以收購。如果一般住家向台電買電,則每度僅二至三元(視用電量而定)。兩相比較,住戶一定會選擇將電賣給台電,而非發電自行使用。於是許多人心中自然有個疑問:為什麼台電要做這種高價買低價賣的虧本生意?難道《再生能源發展條例》是鼓勵民間A政府的錢?除了收購電費超高之外,前述條例還包括政府對太陽能電池設備的採購補助,約為每千瓦五萬元。這些費用再加上去,政府看起來像不像是冤大頭?
但是,再生能源的成本計算恐怕沒有前述這麼簡單;讓我們先以兩個「旁證」做說明。第一,歐洲有許多太陽能發電普及的國家(如德國、西班牙),也是以高價買電、低價賣電的補貼方式鼓勵民間發電。總不會全世界那麼多先進國家都腦袋不清、都在鼓勵民間A政府吧?第二,讀者看那每度電價的不勻稱數字,大概會猜想背後可能有些精算玄機,否則怎麼會弄出個小數點下四位的費率呢?
講完旁證,再讓我們說些理論。《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的目的,是要以價格誘因促使民間形成替代能源發電的螞蟻雄兵。雖然台電用較高電價買電、還要支出設備補助,但螞蟻雄兵卻能幫台電省下以下的多重費用:
一、替代電廠興建費用:假設太陽能發電容量佔總發電量十%,則將來原本該興建或替換的傳統發電設備,大約就可省下十%的興建與原料(如粗煤)成本。
二、土地徵收成本:螞蟻雄兵也許在各棟大樓的屋頂,也都是住戶自願做此規畫,幾乎沒有土地成本。但台電若要在某處蓋替代電廠,絕對要付出大筆土地徵收費用。
三、二氧化碳成本:太陽能發電至少在發電過程中排放二氧化碳為○,較之傳統火力發電減少碳排放及其他汙染甚多。將來台灣若受京都議定書或哥本哈根協定約束,必然有排碳上限。若台灣零碳發電越多,其他方面的減碳支出就越少。若加入國際碳交易,則也可產生碳交易收入。
四、尖峰設施成本:現代社會幾乎不容許停電,故在炎夏尖峰時間所需電力特多。台電為了這或許僅有十%的尖峰時段,往往須備載極大的發電能量(目前是二八%),平常則是閒置。但是太陽能恰好是在尖峰夏日發電最多,剛好補足尖峰備載,當可減少尖峰與離峰差距,降低尖峰發電能量之平日浪費。
照理說,以上的計算應該是行政院推動再生能源的說帖內容,向民眾說明太陽能發電的諸多好處。但令人驚訝的是,環保署長沈世宏與能源政委梁啟源卻都擔心太陽能發電「過熱」。梁啟源無視於台灣整體減碳成效不彰,既反對屏東縣農漁民太陽光電投資,又擔心拖垮財政,簡直不把馬總統節能減碳的宣示當回事。在吳揆討好工商業將營所稅降為十七%時,經濟背景的梁政委不敢置一詞;但談到節能減碳,卻開始憂心財政,這是什麼奇怪的心態?
無論如何,既然是立法院通過的條例,政府就該貫徹執行,更何況當初費率也是行政院政務委員計算的,立法院更是執政黨占絕大多數,沒道理現在再賴皮瞎扯些什麼補助費率太高等歪理。如果真要落實馬總統保育台灣、節能減碳的呼籲,現在開始行政院的政務官就不能再搞些「摻沙子,挖牆角」的小動作,大家玩真的,一起來落實《再生能源發展條例》。
http://news.chinatimes.com/forum/0,5252,11051402x112010101300451,00.html
◆前瞻性法規 推動再生能源
* 2010-10-13
* 中國時報
* 【蔡岳勳】
近來太陽能光電業者於媒體刊登廣告後,媒體亦開始關注《再生能源發展條例》施行一年後的成效。除業者與媒體除指稱官僚作業繁瑣形同扼殺再生能源產業發展外,政府官員認為應對太陽能光電發電補貼設限,因過多補貼造成太陽能發電發展過熱並拖垮未來財政。
對於行政院開始正視推動再生能源不能只靠毫無目的補貼,並試圖建立各項再生能源技術的發展目標,筆者肯定,但仍然提醒政府,推動我國再生能源目標的建置,需奠基在一個長期穩定的法規環境,而非獨靠政府之行政作為。
從能源法的觀點來看,改變傳統能源供給結構,增進能源自主應是再生能源相關立法的主要核心目標與任務,而觀察世界各國新能源法的立法趨勢,亦多在其相關能源法體系中明定再生能源發展目標。以我國《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下稱「本條例」)所主要參考的德國《再生能源法》為例,該法二○○九年版本的第一條即明定該法的目標在於達成二○二○年前至少百分之三十的電力能源供給必須來自再生能源。
而歐盟在二○○九年四月所發布的《新再生能源指令》,亦要求歐盟各國依其所分派的強制目標值,於二○二○年時達成再生能源占全歐盟能源消耗的百分之二十目標。而美國歐巴馬上台後所開始推動的各項能原立法草案,考慮建立聯邦層級的再生能源目標。
反觀我國,本條例立法目的雖為推廣發展再生能源,增進能源多元等,但觀諸本條例各條,並無任何一條揭櫫我國的再生能源發展目標為何;反而,本條例將此一重大事項,委由中央主管機關自本條例實施之日起二十年內,每兩年訂立再生能源的「推廣」目標及各類別所占比率。本條例另外訂立所謂的「獎勵」總量,作為依本條例優惠補貼躉購的總量上限,該獎勵總量為總裝置容量六百五十萬瓩至一千萬瓩。
惟到底所謂推廣目標與獎勵總量間的關聯為何,則無法從本條例中看出端倪。換言之,依照本條例的立法邏輯,本條例所規範的獎勵總量與推廣目標間是脫鉤,獎勵總量應多久達成?如何達成?與推廣目標並無關係,亦即本條例只規定補貼,但是並無設定補貼的目標為何!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條例所訂立所謂推廣目標及比率,依《行政程序法》第一六三條之規定,應屬於行政計畫。以行政計畫做為規範再生能源如何達成改善我國能源供給結構的主要依據?
本法所稱行政計畫,係指行政機關為將來一定期限內達成特定之目的或實
現一定之構想,事前就達成該目的或實現該構想有關之方法、步驟或措施
等所為之設計與規劃。
建立長期穩定,且具可預測性的法規環境,對吸引如再生能源等需要大規模投資的新興產業來說相當重要。然依本條規定,中央機關必須每兩年訂立所謂的「推廣目標」及各類別比率,這樣的立法例要如何建立起穩定且可預測的再生能源發展目標以及技術方向,不無疑問。(作者為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助理教授)
http://news.chinatimes.com/forum/0,5252,11051401x112010101300454,00.html
◆朱雲鵬:再生能源如何在台灣生根?
【聯合報╱朱雲鵬】
2010.10.12 02:48 am
立法院去年七月通過「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鼓勵民間設置太陽能板,並半額補助產電設備。但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同業公會指控,申請過程繁瑣,質疑太陽能政策已從「獎勵」變成「變相阻礙」,宣稱過去一年來,太陽能業者不僅得不到原先承諾的「半額」設備補助,也因政策關卡重重,至今未能成功賣出任何一度電。
主管單位能源局立刻提出反駁,聲稱截至今年十月一日,向能源局提出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認定申請案計有八百餘件,其中三百六十件已核發設備認定核准函。另外,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通過後,業者與台電公司正式購售電件數計有五十二件,其中全額由台電躉購占一件,其餘為自用發電。在申請手續方面,台電表示未來將朝簡化表格、縮短審查時間和成立單一窗口三方向改善。
姑且不論未來情況會不會改善,目前為止民間和政府的對話,是一個相互尋求共識的良性互動模式;這樣的互動在未來應當持續。其實,就再生能源而言,需要對話的領域恐怕不限於太陽光電,整個政策都到了可以再檢討的時刻。
在收購電價的公式方面,現行的公式是以估算的成本加上一個合理的報酬率,來計算價格,也就是成本多高,政府就用多高的價格購買各種再生能源產生的電力。這樣「統統有獎」的方式,或許避開了爭議,但也反映了缺乏策略性的思考。照理說,政府應當對於台灣未來可能在成本上具有競爭力的再生能源,有一些概念和目標,然後根據這些目標,給予適當的補貼,其目的在於擴大業者經營的規模,增加使用的經驗,從而最後發展成符合成本效益的發電模式。
我們希望未來能朝這個方向修正政策。有一些再生能源,其實在台灣很有應用的潛力,例如太陽能和風能。前者適合於個別單位各自努力,就像前一陣子能源局提出過的「十萬屋頂」計畫;後者則真正具有大規模發電,甚而取代電廠的可能性。
離岸風力的潛力尤其不容忽視。台灣海峽在很多地方風大,對於水土保持和水上航線構成威脅,但卻是風力發電的天堂。能源局曾公布二零一五與二零二零年離岸風場裝置容量目標分別為一百五十MW(百萬瓦)與五百五十MW,但工研院委託國外的研究指出,台灣離岸風場裝置容量潛能超過六千MW,為核四廠的兩倍。
到今天為止,為何離岸風電的相關裝置容量仍然為零?其可能的原因之一是電價誘因不足,導致相關廠商不願意投入。與德國與英國的電價制度相比,現行躉購電價的估算方式除了沒有反應政策方向外,恐也有失之簡略之虞,參數選擇的代表性亦恐不足。例如,在投資成本方面,僅擷取德英五個風場的平均值,當作依據,代表性是否足夠,恐不無疑問。
在全球皆強調節能減碳,並積極發展綠色能源的今日,我們必須體認到,只是消極地減少工業的碳排放量,恐不足以全面改善氣候變遷的問題。唯有調整能源產業的結構,改變能源產生的模式,推廣適合台灣發展的再生能源,才是達到節能減碳目標的重要途徑。我們希望政府可以全面檢討政策,祭出誘因,讓再生能源的發展成為「全民運動」;只有如此,才有可能真正達到預定的減碳目標。
(作者為中央大學經濟系教授)
http://udn.com/NEWS/OPINION/OPI4/5904346.shtml
◆新聞辭典-躉購費率
* 2010-10-10
* 中國時報
* 【(謝錦芳)】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通過後,台電依法收購民間再生能源,這項收購的費率稱為躉購費率。中央主管機關應邀集相關部會、學者專家、團體組成委員會,審訂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必要時得依行政程序法舉辦聽證會後公告。
為鼓勵與推廣綠色能源,躉購費率不得低於國內電業化石燃料發電平均成本。政府每年依情況適時檢討修正這項費率。
http://www.blogger.com/post-create.g?blogID=1816859746465797118
全球首例 美批准幹細胞人體臨床試驗
◆全球首例 美批准幹細胞人體臨床試驗
* 2010-10-13
* 中國時報
* 【尹德瀚/綜合十二日外電報導】
美國「基榮生技公司」(Geron Corp.)十一日宣布,全球第一例經政府批准,而以人類胚胎幹細胞治療脊椎嚴重受傷病患的人體臨床試驗已於八日展開,初期目標是要測試該公司培育的人類胚胎幹細胞「GRNOPC1」的安全性和病患的耐受度,而最終目標是要使病患癱瘓的肢體恢復感覺及運動能力。
基榮公司總部設於加州孟羅園,在美國各地設有七個可能進行人類幹細胞治療嚴重脊椎傷害臨床試驗的場所,第一位病患係在亞特蘭大市「謝潑德中心」接受療程。基榮的第一期臨床試驗計畫以八至十名脊椎嚴重受傷傷害的病患作為對象,所有病患須在受傷七日至十四日內接受治療。
這些病患的脊椎會被注射一劑含有二百萬GRNOPC1細胞的針劑。GRNOPC1含有寡突細胞(oligodendrocyte)的前驅細胞。寡突細胞可在中樞神經系統同時與多個神經軸突形成多個髓鞘(myelin sheath),它會因為脊椎受傷而流失,導致髓鞘無法形成,從而造成癱瘓。
基榮之前用脊椎受傷的動物做試驗,將GRNOPC1直接注射到其受傷部位,結果GRNOPC1會在受傷部位周圍擴散並轉化成寡突細胞。這些寡突細胞可與神經軸突形成髓鞘,而包覆住神經軸突的細胞膜,提供神經電位傳導的絕緣功能。動物接受試驗後,其神經元的功能加強,運動機能大幅改善。
如果GRNOPC1第一期臨床試驗對象沒有出現不良副作用,基榮計畫取得美國聯邦「食品暨藥物管理局」(FDA)進一步的核准,擴充試驗對象範圍並增加GRNOPC1的劑量,最終目標是將GRNOPC1直接注射到病患脊椎受傷部位,期能促使受損神經細胞再生,從而使病患恢復其癱瘓肢體的感覺及運動能力。
http://news.chinatimes.com/world/0,5246,50404652x112010101300060,00.html
◆中國將率先推出幹細胞藥品
* 2010-10-13
* 中國時報
* 【湯斌/綜合報導】
與西方國家相比,中國政府大力支持胚胎幹細胞研究,至今取得相當大進展,整體排名已位居世界前十名。
大陸方面早已將生醫產業列入「國家支柱科技產業」,其中,又因幹細胞治療被視為細胞治療中最新、最具發展前景,幹細胞產業在大陸成長相當快。
二○○○年起,大陸開始不斷加大對幹細胞研究的投資,最近五年,平均每年投資額高達一億四千多萬美元。更重要的是,這些政府投入資金並不僅限基礎研究,還能迅速應用於醫藥和臨床研究,因此科技研究和產品研發界線並不明顯。目前約有兩百名教授或副教授級研究人員,專攻幹細胞研究。
去年底,中科院廣州生醫健康研究院表示,將維他命C置入培養劑中,可提高細胞轉化為多能幹細胞效率,而多能幹細胞能使病體幹細胞逆轉為胚胎幹細胞。民間業者也在江蘇泰州開設亞洲規模最大、可儲藏百萬人份的綜合性幹細胞庫,迄今已應用臍帶間充質幹細胞四萬份,為一萬多個病例進行治療。
天津昂賽公司董事長韓忠朝透露,目前由臍帶中提取幹細胞已通過臨床試驗,一旦經藥監局審批後,大陸將率先於全球批量生產幹細胞藥品。而據幹細胞工程技術研究學者任賀估計,大陸三至五年內可大規模生產幹細胞製品,通過幹細胞生成人體器官以解決器官移植的技術,也可望三、五年內實現。
http://news.chinatimes.com/world/0,5246,50404652x112010101300061,00.html
* 2010-10-13
* 中國時報
* 【尹德瀚/綜合十二日外電報導】
美國「基榮生技公司」(Geron Corp.)十一日宣布,全球第一例經政府批准,而以人類胚胎幹細胞治療脊椎嚴重受傷病患的人體臨床試驗已於八日展開,初期目標是要測試該公司培育的人類胚胎幹細胞「GRNOPC1」的安全性和病患的耐受度,而最終目標是要使病患癱瘓的肢體恢復感覺及運動能力。
基榮公司總部設於加州孟羅園,在美國各地設有七個可能進行人類幹細胞治療嚴重脊椎傷害臨床試驗的場所,第一位病患係在亞特蘭大市「謝潑德中心」接受療程。基榮的第一期臨床試驗計畫以八至十名脊椎嚴重受傷傷害的病患作為對象,所有病患須在受傷七日至十四日內接受治療。
這些病患的脊椎會被注射一劑含有二百萬GRNOPC1細胞的針劑。GRNOPC1含有寡突細胞(oligodendrocyte)的前驅細胞。寡突細胞可在中樞神經系統同時與多個神經軸突形成多個髓鞘(myelin sheath),它會因為脊椎受傷而流失,導致髓鞘無法形成,從而造成癱瘓。
基榮之前用脊椎受傷的動物做試驗,將GRNOPC1直接注射到其受傷部位,結果GRNOPC1會在受傷部位周圍擴散並轉化成寡突細胞。這些寡突細胞可與神經軸突形成髓鞘,而包覆住神經軸突的細胞膜,提供神經電位傳導的絕緣功能。動物接受試驗後,其神經元的功能加強,運動機能大幅改善。
如果GRNOPC1第一期臨床試驗對象沒有出現不良副作用,基榮計畫取得美國聯邦「食品暨藥物管理局」(FDA)進一步的核准,擴充試驗對象範圍並增加GRNOPC1的劑量,最終目標是將GRNOPC1直接注射到病患脊椎受傷部位,期能促使受損神經細胞再生,從而使病患恢復其癱瘓肢體的感覺及運動能力。
http://news.chinatimes.com/world/0,5246,50404652x112010101300060,00.html
◆中國將率先推出幹細胞藥品
* 2010-10-13
* 中國時報
* 【湯斌/綜合報導】
與西方國家相比,中國政府大力支持胚胎幹細胞研究,至今取得相當大進展,整體排名已位居世界前十名。
大陸方面早已將生醫產業列入「國家支柱科技產業」,其中,又因幹細胞治療被視為細胞治療中最新、最具發展前景,幹細胞產業在大陸成長相當快。
二○○○年起,大陸開始不斷加大對幹細胞研究的投資,最近五年,平均每年投資額高達一億四千多萬美元。更重要的是,這些政府投入資金並不僅限基礎研究,還能迅速應用於醫藥和臨床研究,因此科技研究和產品研發界線並不明顯。目前約有兩百名教授或副教授級研究人員,專攻幹細胞研究。
去年底,中科院廣州生醫健康研究院表示,將維他命C置入培養劑中,可提高細胞轉化為多能幹細胞效率,而多能幹細胞能使病體幹細胞逆轉為胚胎幹細胞。民間業者也在江蘇泰州開設亞洲規模最大、可儲藏百萬人份的綜合性幹細胞庫,迄今已應用臍帶間充質幹細胞四萬份,為一萬多個病例進行治療。
天津昂賽公司董事長韓忠朝透露,目前由臍帶中提取幹細胞已通過臨床試驗,一旦經藥監局審批後,大陸將率先於全球批量生產幹細胞藥品。而據幹細胞工程技術研究學者任賀估計,大陸三至五年內可大規模生產幹細胞製品,通過幹細胞生成人體器官以解決器官移植的技術,也可望三、五年內實現。
http://news.chinatimes.com/world/0,5246,50404652x112010101300061,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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