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賽德克族人為什麼生氣
* 2010-09-17
* 中國時報
* 【伊凡諾幹】
果子電影公司將「賽德克.巴萊」電影標準字(圖案顏色墨色)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多項商品商標註冊,審查核准。由於「賽德克族」是該族族人歷經十餘年推動正名運動後始獲行政院核定,為捍衛「賽德克」族名的神聖性,加諸商標權人對其註冊商標享有排他性支配權,遂引發賽德克族原住民反彈,認為電影公司不但侵犯了族人的權利,更是一項剽竊行為。
此案其實涉及了傳統知識的立法保護課題。二○○○年,「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因應低度開發國家及開發中國家的強烈要求,成立了「智慧財產與基因來源、傳統知識及民俗創作之政府組織委員會」,明確定義了傳統知識、基因來源、民俗創作的國家主權原則、知情同意原則和利益分享原則,以期充分考慮並保護這些重要資源提供國與相關族群的利益。
今年八月間,十七個非洲地區智慧財產權組織成員國共同簽署一項智慧財產權協定,為保護非洲地區傳統知識和民俗創作提供統一依據。其中規定各成員國應依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的有關規定,主動保護本國傳統文化資源,以有效保護非洲地區民間傳說、民族音樂、傳統手工藝等歷史遺留的文化資源,避免這些資源被不斷竊取、盜用,繼續被一些已開發國家無償、廉價地使用,或透過現代智慧財產權法制予以壟斷及私有化。
而現行《商標法》的立法目的,主要係在於保障商標權、保障消費者利益、維護市場公平競爭以及促進工商企業正常發展。於申請商標註冊時之審查及核准階段,由於並未特別慮及原住民族傳統知識、無形文化遺產及傳統文化表達。在採先申請註冊原則下,「賽德克.巴萊」乃由先提出申請註冊的果子電影取得商標權。
值得商榷的是,族名是原住民族族人的集體精神象徵,具有尊崇之精神意義,若隨個人或公司私益將之標示於商品上,普遍廣泛流傳於市面,有減損該族尊嚴或貶抑該族榮譽的可能。基此族群利益的考量,實應予核駁審定,不准其註冊。亡羊補牢,賽德克族人或相關團體等利害關係人既已表明不服,認為侵害其民族權利,自得依法申請商標專責機關評定其註冊(或由智慧局審查人員提請評定),使該項商標權消滅,自始失去效力。
另外,電影《賽德克.巴萊》的製作,由於片中內容涉及對於霧社事件的歷史詮釋權,並將大量涉及賽德克族的傳統知識、無形文化遺產及傳統文化表達。而我們的《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業於二○○七年十二月公布施行;該條例所稱智慧創作,指原住民族傳統之宗教祭儀、音樂、舞蹈、歌曲、雕塑、編織、圖案、服飾、民俗技藝或其他文化成果之表達。
由於智慧創作應經主管機關認定取得智慧創作專用權(指智慧創作財產權及智慧創作人格權)並登記,始受保護;並且,智慧創作專用權人對於侵害其權利者,得請求排除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惟為實施該條例而經立法授權主管機關訂定的四項行政規則,現仍由主管機關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研議草擬中,何時完成據以全面施行,尚無法確定。
「賽德克.巴萊」商標權爭議,雖在行政院原民會發布新聞稿,以「賽德克.巴萊」應當是《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所保護的客體,不得登記為商標為由,嚴正反對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核准其註冊;而智慧局高階官員主動前往溝通,雙方初步商定將由智慧局審查人員依法提請評定,爭議之消弭露出曙光;惟《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相關子法立法期程延宕多年,使原住民族傳統知識、無形文化遺產及傳統文化表達等無法即時、有效地加以保護,原民員會實難辭其咎。
(作者為學術研究工作者,泰雅族人)
http://news.chinatimes.com/forum/0,5252,11051401x112010091700048,00.html
◆短 評-過頭的商標註冊
* 2010-09-16
* 中國時報
* 【本報訊】
製作國片《賽德克.巴萊》的果子電影公司,以「賽德克.巴萊」向政府申請商標註冊,一口氣申請了三百多項商品名稱,結果引起原住民的反彈。坦白說,不論從那個觀點看,電影公司這項作法,都談不上是「善意」的保護智慧財產權,除了貪婪,難有其它形容詞。
電影是文化產業,許多電影的名稱、內涵都發源於當地的文化,這應該是地方與民眾普遍擁有的名稱與內涵,不該是由特定企業,基於商業利益而擁有。賽德克是原住民的族名,電影公司拍了部電影,就可以大刺刺的把此名稱據為己有,登記三百多項商品,即使撇開原住民感情因素不談,也是不合理、很難說服社會的作法。
一個好的電影,的確會有相當程度的外部效益;例如《海角七號》、《艋舺》等電影,帶動當地觀光與經濟。但,電影公司不以電影票房的經濟效益為滿足,透過商標註冊,想把所有外部效益吃乾抹盡,是過頭了。換個角度看,這些電影名稱的地方,是否該向電影公司要求「分紅」?《賽德克.巴萊》如果票房好,電影公司是否該回饋當地原住民?
雖然電影公司說當地民眾如以此名稱,不會有任何干涉。但在政府核准此商標名稱後,變成原住民是否能「不受干涉」使用此名稱,還要看電影公司臉色,實在讓人難認同為合理的商標申請。
美國的商標法中就規定,對含有以美國或美國各州或自治團體或外國或相類機構之旗幟、或紋章或其他標誌或由其組成者,不得申請商標。這該是較合理的規定吧,經濟部是該再作考量。
http://news.chinatimes.com/forum/0,5252,11051402x112010091600039,00.html
2010年9月18日 星期六
2010年9月10日 星期五
產業觀測-整合與加值
◆產業觀測-整合與加值
* 2010-09-10
* 工商時報
* 【洪春暉】
數位閱讀產業屬於需要異業整合發展的產業之一,牽涉領域包括出版業、軟體與網路、ICT硬體製造等產業。其產業關聯體系為典型之數位內容與ICT產業整合的結構。因此,如何整合不同的產業價值鏈,發展可獲利的經營模式,就是關乎成功的因素。
尤其出版業等內容相關產業的經營模式、產業生態,往往與ICT產業有極大差距,整合過程恐面臨許多專業上的落差。
例如,傳統經營出版業的人員,欲參與經營數位閱讀產業,需從事數位出版,惟其間恐需處理數位權利保護相關軟體、數位內容轉檔軟體或系統、網路金流/物流等系統、應用軟體的開發或維護等,過去經營傳統出版業的專長,多數恐非與ICT系統與軟體相關。
因此,發展跨領域整合的介面,為目前數位閱讀產業最需要克服的瓶頸,也是需要填補的產業鏈缺口,當然也是新興業者切入發展的機會窗口。
目前我國數位閱讀產業體系中的相關業者,平均分布在各領域,唯每個環節的產業集中度差異極大。在硬體部分,尤其是關鍵零組件之電子墨水材料、電子紙模組方面,我國相關業者的產業集中度高,但在出版、軟體業,呈現產業結構相對分散的情況。
分散的產業結構,對產業發展並非全然不利,但在新興產業發展中,卻可能因為市場處於發展初期,缺乏足夠市場胃納量,在產業結構過於分散下,稀釋了各廠商的市場占有比重,相關業者將因此更缺乏規模經濟。
此時恐需強大的資本為後盾,支撐短期鉅額的支出以待市場起飛,若無鉅額資本支持,業者在初期投入的意願恐將很低。新興產業缺乏廠商的初期投入,缺乏足夠供給面的刺激,市場恐將如死水,進而形成惡性循環。
台灣缺乏領頭羊
全球各地數位閱讀市場呈現不同發展模式。美國市場早期由Amazon帶動,隨Barnes & Noble、Apple等業者投入,進一步推動數位閱讀市場;中國則有盛大文學、漢王等領導業者帶動。
綜觀目前較具規模的數位閱讀地區市場與產業的發展,皆是大廠早期介入,帶動整體上下游產業鏈的發展,並藉此進行異業整合。
我國的數位閱讀產業相對缺乏領頭羊,尤其在數位出版產業集中度過於分散,形成業者在初期投入之能力有限。觀察現有出版業者,其實多有意願投入此市場,但在國內市場有限之下,缺乏足夠的經營規模與資本,難以進行跨業的整合或異業合作。ICT業者雖然具有產業規模,卻多著眼於國外代工市場,而非國內的數位出版與品牌市場。
因此在我國的數位閱讀產業發展中,如何有效串連產業體系中不同背景的廠商,填補現有產業鏈的缺口為當務之急,方有機會發展國內市場與服務,進一步行銷全球。
目前產業體系中最大的缺口,為數位內容之加值與整合業者。在美國的發展模式中,Amazon、Apple等龍頭業者以垂直整合的方式,自行扮演此一角色,但在我國的體系中,缺乏這類大型龍頭,單一廠商可能面臨資本、技術、內容經營等不同程度的瓶頸。因此,發展不同於現有大廠的產業鏈分工模式,應為我國數位閱讀產業突圍之道。
若能利用我國過去發展半導體業的水平分工概念,創造數位內容加值與整合平台,並利用上下游業者的力量,擷取數位出版業者與通路在內容經營的專業、硬體業者的製造與設計能力、電信業者的服務通路與資本等,利用跨業合資(Joint Venture)等方式,形成較產業聯盟更具約束力與運作效率的平台,或可為我國數位閱讀產業打開一扇機會之窗。
(本文作者為資策會產業情報研究所MIC產業趨勢研究中心產業顧問兼副主任)
http://news.chinatimes.com/tech/0,5249,171703x122010091000515,00.html
* 2010-09-10
* 工商時報
* 【洪春暉】
數位閱讀產業屬於需要異業整合發展的產業之一,牽涉領域包括出版業、軟體與網路、ICT硬體製造等產業。其產業關聯體系為典型之數位內容與ICT產業整合的結構。因此,如何整合不同的產業價值鏈,發展可獲利的經營模式,就是關乎成功的因素。
尤其出版業等內容相關產業的經營模式、產業生態,往往與ICT產業有極大差距,整合過程恐面臨許多專業上的落差。
例如,傳統經營出版業的人員,欲參與經營數位閱讀產業,需從事數位出版,惟其間恐需處理數位權利保護相關軟體、數位內容轉檔軟體或系統、網路金流/物流等系統、應用軟體的開發或維護等,過去經營傳統出版業的專長,多數恐非與ICT系統與軟體相關。
因此,發展跨領域整合的介面,為目前數位閱讀產業最需要克服的瓶頸,也是需要填補的產業鏈缺口,當然也是新興業者切入發展的機會窗口。
目前我國數位閱讀產業體系中的相關業者,平均分布在各領域,唯每個環節的產業集中度差異極大。在硬體部分,尤其是關鍵零組件之電子墨水材料、電子紙模組方面,我國相關業者的產業集中度高,但在出版、軟體業,呈現產業結構相對分散的情況。
分散的產業結構,對產業發展並非全然不利,但在新興產業發展中,卻可能因為市場處於發展初期,缺乏足夠市場胃納量,在產業結構過於分散下,稀釋了各廠商的市場占有比重,相關業者將因此更缺乏規模經濟。
此時恐需強大的資本為後盾,支撐短期鉅額的支出以待市場起飛,若無鉅額資本支持,業者在初期投入的意願恐將很低。新興產業缺乏廠商的初期投入,缺乏足夠供給面的刺激,市場恐將如死水,進而形成惡性循環。
台灣缺乏領頭羊
全球各地數位閱讀市場呈現不同發展模式。美國市場早期由Amazon帶動,隨Barnes & Noble、Apple等業者投入,進一步推動數位閱讀市場;中國則有盛大文學、漢王等領導業者帶動。
綜觀目前較具規模的數位閱讀地區市場與產業的發展,皆是大廠早期介入,帶動整體上下游產業鏈的發展,並藉此進行異業整合。
我國的數位閱讀產業相對缺乏領頭羊,尤其在數位出版產業集中度過於分散,形成業者在初期投入之能力有限。觀察現有出版業者,其實多有意願投入此市場,但在國內市場有限之下,缺乏足夠的經營規模與資本,難以進行跨業的整合或異業合作。ICT業者雖然具有產業規模,卻多著眼於國外代工市場,而非國內的數位出版與品牌市場。
因此在我國的數位閱讀產業發展中,如何有效串連產業體系中不同背景的廠商,填補現有產業鏈的缺口為當務之急,方有機會發展國內市場與服務,進一步行銷全球。
目前產業體系中最大的缺口,為數位內容之加值與整合業者。在美國的發展模式中,Amazon、Apple等龍頭業者以垂直整合的方式,自行扮演此一角色,但在我國的體系中,缺乏這類大型龍頭,單一廠商可能面臨資本、技術、內容經營等不同程度的瓶頸。因此,發展不同於現有大廠的產業鏈分工模式,應為我國數位閱讀產業突圍之道。
若能利用我國過去發展半導體業的水平分工概念,創造數位內容加值與整合平台,並利用上下游業者的力量,擷取數位出版業者與通路在內容經營的專業、硬體業者的製造與設計能力、電信業者的服務通路與資本等,利用跨業合資(Joint Venture)等方式,形成較產業聯盟更具約束力與運作效率的平台,或可為我國數位閱讀產業打開一扇機會之窗。
(本文作者為資策會產業情報研究所MIC產業趨勢研究中心產業顧問兼副主任)
http://news.chinatimes.com/tech/0,5249,171703x122010091000515,00.html
美國有望立法保護時尚設計知識產權
◆美國有望立法保護時尚設計知識產權
Innovative Design Protection and Piracy Prevention Act
將為手提包、皮帶和太陽眼鏡等提供三年保護期
日期:2010-08-16 作者:徐璐明 來源:文匯報
本報訊(記者徐璐明)直到今天,時尚設計仍是一種知識產權保護選擇有限的行業,哪怕是最獨特的設計。知識產權的保護是時尚設計領域中的真空地帶。現在,這一情況有望得到改善。據美國《紐約時報》報道,在經過了一年的談判之後,美國參議員查爾斯·舒默提出了《保護設計創新和預防盜版法》的議案。這個法案得到美國服裝和鞋類協會 (AAFA)及美國時裝設計師(CFDA)理事會的支援。
新法案涉及各時尚設計產品,其中包括手提包、皮帶和太陽眼鏡等。如果該法案能順利通過,在為消費者提供價格合理的產品同時,也將為原創的時尚設計提供更多的知識產權保護。
與之前寬泛模糊的相關法律不同,該法案提供了較為明確的、具體的時尚產權保護範圍。它將為新的原創時尚設計提供一個長達3年的持續保護期,同時為每一個之前的設計制定了公共領域法律。在出現法律糾紛時,原告必須在申辯立案時給出具體事實,即證明自己的設計是“唯一的,與之前的設計創意是區別的”。被告將有權表明,該設計的創意是獨立於受保護設計的產物,或者是從公共領域的某個設計複製而來的產物。另外,這個法律只禁止那些故意摹倣之前被保護的設計,消費者和零售商將不對採購或者銷售非法複製品負責;但是,家庭縫紉者例外,允許他們縫製個人或者家庭成員使用的被保護設計的摹倣品。
但是,要想真正將知識產權保護深入時尚設計領域還困難重重。其根本原因在於,消費者能從盜版設計中獲利更多,也就是說消費者可以以十分低廉的價格買到一模一樣的設計。一些美國法律人士就曾撰寫博文指出了一個悖論:一旦之前的設計被盜用並大量生產,那麼消費者對新的設計的需求就會增加,從而刺激整個行業向前發展。也就是說,盜版行業也在刺激新的設計創意,進而增進產品銷量。
無論如何,該法案的通過,將促使設計師們在今後的設計中運用更多有別於前人的獨特設計創意。這對美國時尚行業乃至世界時尚行業來說,都是一個進步。
http://big5.news365.com.cn:82/gate/big5/wenhui.news365.com.cn/wh/201008/t20100816_2799913.htm
※原文出處:
http://www.fibre2fashion.com/news/association-news/aafa/newsdetails.aspx?News_id=89558
※延伸閱讀:
時髦與流行需要用著作權保護嗎?(作者:章忠信)
⋯⋯http://www.copyrightnote.org/crnote/bbs.php?board=4&act=read&id=222
Innovative Design Protection and Piracy Prevention Act
將為手提包、皮帶和太陽眼鏡等提供三年保護期
日期:2010-08-16 作者:徐璐明 來源:文匯報
本報訊(記者徐璐明)直到今天,時尚設計仍是一種知識產權保護選擇有限的行業,哪怕是最獨特的設計。知識產權的保護是時尚設計領域中的真空地帶。現在,這一情況有望得到改善。據美國《紐約時報》報道,在經過了一年的談判之後,美國參議員查爾斯·舒默提出了《保護設計創新和預防盜版法》的議案。這個法案得到美國服裝和鞋類協會 (AAFA)及美國時裝設計師(CFDA)理事會的支援。
新法案涉及各時尚設計產品,其中包括手提包、皮帶和太陽眼鏡等。如果該法案能順利通過,在為消費者提供價格合理的產品同時,也將為原創的時尚設計提供更多的知識產權保護。
與之前寬泛模糊的相關法律不同,該法案提供了較為明確的、具體的時尚產權保護範圍。它將為新的原創時尚設計提供一個長達3年的持續保護期,同時為每一個之前的設計制定了公共領域法律。在出現法律糾紛時,原告必須在申辯立案時給出具體事實,即證明自己的設計是“唯一的,與之前的設計創意是區別的”。被告將有權表明,該設計的創意是獨立於受保護設計的產物,或者是從公共領域的某個設計複製而來的產物。另外,這個法律只禁止那些故意摹倣之前被保護的設計,消費者和零售商將不對採購或者銷售非法複製品負責;但是,家庭縫紉者例外,允許他們縫製個人或者家庭成員使用的被保護設計的摹倣品。
但是,要想真正將知識產權保護深入時尚設計領域還困難重重。其根本原因在於,消費者能從盜版設計中獲利更多,也就是說消費者可以以十分低廉的價格買到一模一樣的設計。一些美國法律人士就曾撰寫博文指出了一個悖論:一旦之前的設計被盜用並大量生產,那麼消費者對新的設計的需求就會增加,從而刺激整個行業向前發展。也就是說,盜版行業也在刺激新的設計創意,進而增進產品銷量。
無論如何,該法案的通過,將促使設計師們在今後的設計中運用更多有別於前人的獨特設計創意。這對美國時尚行業乃至世界時尚行業來說,都是一個進步。
http://big5.news365.com.cn:82/gate/big5/wenhui.news365.com.cn/wh/201008/t20100816_2799913.htm
※原文出處:
http://www.fibre2fashion.com/news/association-news/aafa/newsdetails.aspx?News_id=89558
※延伸閱讀:
時髦與流行需要用著作權保護嗎?(作者:章忠信)
⋯⋯http://www.copyrightnote.org/crnote/bbs.php?board=4&act=read&id=222
搜尋引擎業者 需負輔助侵權責任?
◆國際通商法律論壇-搜尋引擎業者 需負輔助侵權責任?
* 2010-08-18
* 工商時報
* 【潘昭仙】
有些仿冒者將一些知名的商標或公司名稱,搶先註冊為網域名稱,然後再將這些已註冊的網域名稱,以高價販售給該商標或公司名稱的所有人。這些藉由不當搶註行為獲得利益的人,被稱之為「網路蟑螂」(Cybersquatter)。
我國為了遏止網路蟑螂的不法行為,先於民國90年制定網域名稱爭議處理辦法,而商標法於民國92年修正時,更將不當以他人的註冊商標作為網域名稱之行為視為侵害商標權。
然而,在傳統的網域名稱爭議逐漸獲得解決之同時,新型態的網路域名爭議也陸續浮現,而在這種新的域名爭議中,搜尋引擎業者也扮演著重要角色。
大多數人可能都有過類似的經驗,當輸入一個網址時,可能打錯幾個字、或是忘記在www和主要網域名稱之間加上一個英文標點符號的句點(.),以致想要找的網頁因為搜尋不到而無法開啟。但這樣的錯誤輸入,反而會導引網路使用者到另一個網頁。
新型態的網路蟑螂就是利用這種常見的網址輸入錯誤,故意註冊和其他域名很類似的網址,進而從中獲利或者誤導消費者進入其網站。
就這項新興議題,在美國,有一個極受矚目的案件。原告Vulcan Golf是經營高爾夫球的業者,並擁有與其商標相同的網域名稱「www.VulcanGolf.com」,而被告(即網路蟑螂)卻註冊了極為類似的網域名稱「wwwVulcanGolf.com」,用以混淆網路使用者。
該案一開始看似具有知名商標(網域名稱)的公司控告網路蟑螂的訴訟,然而因為Google提供了一種AdSense for Domain(ADF)的營利管道,也被原告Vulcan Golf控以應該負有商標法上輔助侵權之責任,而同時被告上了法院。
所謂ADF是指Google將那些已經註冊但尚未開始建置的網頁,提供給有意在網路上刊登廣告的廣告主選擇使用,而廣告主則在該廣告被點擊時,付錢給Google以及該網址的所有人(即該網域名稱的註冊人)。
原告Vulcan Golf因而主張,Google既然提供這樣的平台,就應該負起一定程度的監督責任,因為在美國商標法下,提供這種平台的業者應該負擔的最低程度之責任,就是輔助侵權的責任,也就是必須監督及防止侵權行為的發生。
Google則是主張法院應當依照美國的反搶註法(ACPA),以判斷其行為與責任。根據ACPA的規定,如有惡意註冊、使用原告的商標作為網域名稱之情事,或是不法交易網域名稱時,才會構成ACPA的責任,但是Google的ADF機制僅是提供廣告交易平台而已,並非ACPA規範下之侵害他人網域名稱以致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行為,因此無須負擔輔助侵權的責任。
由於本案中的另一被告也就是我們認為的網路蟑螂,已經與原告達成和解,所以本件的被告目前只剩下Google,而Google在2010 年6月提起一個中間判決(summary judgment)之請求,希望法院確認Google沒有前述違反ACPA的行為,但法院認為Google是否註冊、使用或不法交易的事實並不明確,所以駁回Google聲請中間判決的請求,因此該案目前仍在審理中。
我國目前在網域名稱的爭議中,尚未浮現這樣的爭議,但是否應該對搜尋引擎業者課予如Vulcan Golf所主張的責任,確實非常值得探討的議題,而美國法院就該案最後的審判結果,值得借鏡與參考。(本文作者為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資深合夥律師)
http://news.chinatimes.com/tech/0,5249,171703x122010081800509,00.html
※延伸閱讀:
《Anticybersquatting Consumer Protection Act》反網路侵占消費者保護法
http://en.wikipedia.org/wiki/Anticybersquatting_Consumer_Protection_Act
網域名稱爭議與商標權保護基本問題之研究
⋯⋯---以我國現行法規範為中心--- 楊擴舉
http://www.is-law.com/old/Others/ESSAY0014KuoJu.pdf
* 2010-08-18
* 工商時報
* 【潘昭仙】
有些仿冒者將一些知名的商標或公司名稱,搶先註冊為網域名稱,然後再將這些已註冊的網域名稱,以高價販售給該商標或公司名稱的所有人。這些藉由不當搶註行為獲得利益的人,被稱之為「網路蟑螂」(Cybersquatter)。
我國為了遏止網路蟑螂的不法行為,先於民國90年制定網域名稱爭議處理辦法,而商標法於民國92年修正時,更將不當以他人的註冊商標作為網域名稱之行為視為侵害商標權。
然而,在傳統的網域名稱爭議逐漸獲得解決之同時,新型態的網路域名爭議也陸續浮現,而在這種新的域名爭議中,搜尋引擎業者也扮演著重要角色。
大多數人可能都有過類似的經驗,當輸入一個網址時,可能打錯幾個字、或是忘記在www和主要網域名稱之間加上一個英文標點符號的句點(.),以致想要找的網頁因為搜尋不到而無法開啟。但這樣的錯誤輸入,反而會導引網路使用者到另一個網頁。
新型態的網路蟑螂就是利用這種常見的網址輸入錯誤,故意註冊和其他域名很類似的網址,進而從中獲利或者誤導消費者進入其網站。
就這項新興議題,在美國,有一個極受矚目的案件。原告Vulcan Golf是經營高爾夫球的業者,並擁有與其商標相同的網域名稱「www.VulcanGolf.com」,而被告(即網路蟑螂)卻註冊了極為類似的網域名稱「wwwVulcanGolf.com」,用以混淆網路使用者。
該案一開始看似具有知名商標(網域名稱)的公司控告網路蟑螂的訴訟,然而因為Google提供了一種AdSense for Domain(ADF)的營利管道,也被原告Vulcan Golf控以應該負有商標法上輔助侵權之責任,而同時被告上了法院。
所謂ADF是指Google將那些已經註冊但尚未開始建置的網頁,提供給有意在網路上刊登廣告的廣告主選擇使用,而廣告主則在該廣告被點擊時,付錢給Google以及該網址的所有人(即該網域名稱的註冊人)。
原告Vulcan Golf因而主張,Google既然提供這樣的平台,就應該負起一定程度的監督責任,因為在美國商標法下,提供這種平台的業者應該負擔的最低程度之責任,就是輔助侵權的責任,也就是必須監督及防止侵權行為的發生。
Google則是主張法院應當依照美國的反搶註法(ACPA),以判斷其行為與責任。根據ACPA的規定,如有惡意註冊、使用原告的商標作為網域名稱之情事,或是不法交易網域名稱時,才會構成ACPA的責任,但是Google的ADF機制僅是提供廣告交易平台而已,並非ACPA規範下之侵害他人網域名稱以致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行為,因此無須負擔輔助侵權的責任。
由於本案中的另一被告也就是我們認為的網路蟑螂,已經與原告達成和解,所以本件的被告目前只剩下Google,而Google在2010 年6月提起一個中間判決(summary judgment)之請求,希望法院確認Google沒有前述違反ACPA的行為,但法院認為Google是否註冊、使用或不法交易的事實並不明確,所以駁回Google聲請中間判決的請求,因此該案目前仍在審理中。
我國目前在網域名稱的爭議中,尚未浮現這樣的爭議,但是否應該對搜尋引擎業者課予如Vulcan Golf所主張的責任,確實非常值得探討的議題,而美國法院就該案最後的審判結果,值得借鏡與參考。(本文作者為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資深合夥律師)
http://news.chinatimes.com/tech/0,5249,171703x122010081800509,00.html
※延伸閱讀:
《Anticybersquatting Consumer Protection Act》反網路侵占消費者保護法
http://en.wikipedia.org/wiki/Anticybersquatting_Consumer_Protection_Act
網域名稱爭議與商標權保護基本問題之研究
⋯⋯---以我國現行法規範為中心--- 楊擴舉
http://www.is-law.com/old/Others/ESSAY0014KuoJu.pdf
2010年8月31日 星期二
Oracle v.c Google
◆從開放原始碼來看,Oracle控告Google Android侵犯Java專利
最近在美國市場,Google的手機作業系統Android市佔率,超越了另一個也是高度成長的蘋果iPhone,許多人都預測Android會成為未來智慧型手機的龍頭。
當市場佔有率成長時,也是啟動專利戰之時。2010年8月12日甲骨文(Oracle)在美國北加州地方法院控告Google公司侵權。本次甲骨文控告Google Android作業系統的動機,來自於早先甲骨文併購昇陽(Sun Microsystem)並取得其Java上的技術,而Google Android則是以Linux作業系統為基底執行Java Application的作業系統,故本次的爭議技術直接切入Android核心,Google不得不審慎應付。
甲骨文控告Google Android侵權的重點有二;一是Google在Java Virtual Machine(JVM)上的技術,其Bytecode的使用是否涉及了當初昇陽所擁有的技術,其二是Google Android的Jave Class Library的使用。
當初Google開發Android時已經考慮是否會使用到昇陽所擁有的Java專利問題,其中很重要的一點就是作業系統對於Java的支援性。Google使用的Linux作業系統核心為Apache版,避開了有諸多限制的GPL版本,但基於效能的原因,Apache版本在許多方面都來的比GPL更適合於手持裝置使用,例如強制回饋的特性,Apache比GPL更好。
Google選定其作業系統後,首先面對的是作業系統的應用程式,其搭配應用程式的語言以及編譯器,皆影響到整體機器的效能甚大。
為了行動裝置以及嵌入式裝置,Google選定Java語言為開發工具。而在虛擬機器上,則採用了 Dalvik Virtual Machine,而非使用Java Virtual Machine,一方面為了避開昇陽在Java Virtual Machine上的專利,另一方面Dalvik Virtual Machine係採用Register-base,在節省記憶體空間的表現方面高於Java Virtual Machine,這對於手持裝置在有限的記憶體空間下是絕佳的選擇。
然而Dalvik Virtual Machine在運行上,仍舊必須處理Java程式所產生出來的Java bytecode,其bytecode格式為Java的既定格式,可由Java Virtual Machine直接處理。但如果Dalvik Virtual Machine要處理的話,需先轉成其格式才能處理,而這過程就是甲骨文對於Google Android提告的重點,原因是Java bytecode的智慧財產權仍屬於甲骨文所擁有。
另一個重點是Java Class Library的使用,甲骨文稱Google Android所使用的Java Class Library來自於其所提供的Java版本Java Standard Edition,所以在許多Class Pre-loading或是Pre-process上,Google都侵犯到甲骨文的專利。
然而,Google回應其所使用的Class Library是在Google開發Apache Harmony專案的時候,一同開發的,與J2SE有所不同。
Java語言係由昇陽開發,當初作為家電所使用如冰箱、冷氣等微控制處理器程式語言,但後來發展不順利,從原本將被放棄的語言卻隨著網路的崛起,而又被大量應用。昇陽公司將Java定位為完全Open Source的程式語言,並稱Java語言是靠全體力量而非公司力量。
隨著手持裝置以及嵌入式系統的崛起,昇陽也順勢推出了Java Micro Edition (Java ME),其係基於Java Standard Edition (Java SE)為基底,針對手持裝置以及嵌入式系統做調整的Java版本,譬如:省略了手持裝置不需要的功能或是加上CLDC(Connected Limited Device Configuration)等。
隨著智慧型手機的運算能力趨於強大,而使用者所需要的運算也越來越多,昇陽也開始推行Java FX計畫,係將Java SE移植到手持行動裝置上,然而Google早就推出Android SDK實現了這一步。
對於甲骨文的提告,Google表示十分的遺憾,Google表示Google或是Java語言同屬開放原始碼社群中十分重要的推手,如今甲骨文選擇以Java來控告Google對於開放原始碼社群都是極大的傷害。
從甲骨文的立場來看,雖然說昇陽對於Java Standard Edition是採完全開放原始碼的態度。但從Free Java Open Source Code GPL V2的條文來看,昇陽一直都聲明Java技術仍屬於昇陽所擁有的,在Java Mobile Edition上,昇陽更是向廠商收取權利金,而Google為了避開權利金問題,也開發了Dalvik Virtual Machine,但仍免不了挨告的命運。(1209字;表2;圖1)
關鍵字:Google;甲骨文(Oracle);昇陽(Sun Microsystem);專利訴訟;專利侵權;專利授權;Java Virtual Machine;Dalvik Virtual Machine;Android
(科技產業資訊室- Philip C.F. Wen 編撰,2010/08/24)
http://cdnet.stpi.org.tw/techroom/pclass/2010/pclass_10_A199.htm
◆《國際產業》甲骨文告Google,意在掌控開放碼
* 2010-08-31 08:07
* 時報資訊
* 【時報-外電報導】
紐約時報報導,甲骨文本月向Google興訟,指控Google應用於智慧型手機的Android作業系統侵犯Java技術專利,引發軟體業界一片嘩然。由此顯示,儘管開放程式碼起源於研發人員相互分享創意與交流軟體的平台,但情況已經改變,隨著開放程式碼愈來愈受到大型科技業者的重視,如今亦成為商場上發動攻擊的利器。
Java最初是昇陽在1995年發展的軟體工具,而甲骨文在今年1月買下昇陽。
面對甲骨文的指控,Google強調甲骨文想要藉此重新建立Java的企業控制權。Google法律總顧問沃克表示,「該訴訟並非針對Android而來,而是針對任何未獲甲骨文核准的Java開發計畫。」沃克形容此案猶如科技業走回頭路。
程式設計人員可以藉由開放原始碼軟體,在遵循特定規則的情況下進行修改以及修補程式錯誤。
紐約州立大學奧斯威戈分校電腦科學家Douglas Lea表示,他稱此次的衝突為「開放程式碼的代理權戰爭(the open-source proxy wars)」,大型業者希望掌握開放碼在商業市場贏得優勢。
Lea為Java標準制定組織「Java社群流程」(Java Community Process)執行委員會成員,他說:「在此情況下,沒有絕對對或絕對錯的公司,這些公司競爭激烈,各有所圖。你可以看到兩家公司以不同的型式擁護開放程式碼。」
昇陽在2006年推動Java開放程式碼計畫,希望透過讓企業免費在其資料中心使用Java技術,以擴展市場。隨後昇陽亦利用Java技術投入迅速成長的手機領域,商業授權予諾基亞、RIM等廠商,外傳每年收費約數千萬美元。
然而,Google在2007年成立「開放手機聯盟」,拉攏許多手機廠商和電信業者加入,儘管Android是開放程式碼平台,且採取另一種授權模式,但卻在甲骨文的控制之外。
Aplix公司技術策略副總裁瑞佐表示,「甲骨文和Google的爭議重點在於控制權。」Aplix同時是「開放手機聯盟」與「Java社群流程」的一員。(新聞來源:工商時報─記者陳怡均/綜合外電報導)
http://money.chinatimes.com/news/news-content.aspx?id=20100831001530&cid=1207
最近在美國市場,Google的手機作業系統Android市佔率,超越了另一個也是高度成長的蘋果iPhone,許多人都預測Android會成為未來智慧型手機的龍頭。
當市場佔有率成長時,也是啟動專利戰之時。2010年8月12日甲骨文(Oracle)在美國北加州地方法院控告Google公司侵權。本次甲骨文控告Google Android作業系統的動機,來自於早先甲骨文併購昇陽(Sun Microsystem)並取得其Java上的技術,而Google Android則是以Linux作業系統為基底執行Java Application的作業系統,故本次的爭議技術直接切入Android核心,Google不得不審慎應付。
甲骨文控告Google Android侵權的重點有二;一是Google在Java Virtual Machine(JVM)上的技術,其Bytecode的使用是否涉及了當初昇陽所擁有的技術,其二是Google Android的Jave Class Library的使用。
當初Google開發Android時已經考慮是否會使用到昇陽所擁有的Java專利問題,其中很重要的一點就是作業系統對於Java的支援性。Google使用的Linux作業系統核心為Apache版,避開了有諸多限制的GPL版本,但基於效能的原因,Apache版本在許多方面都來的比GPL更適合於手持裝置使用,例如強制回饋的特性,Apache比GPL更好。
Google選定其作業系統後,首先面對的是作業系統的應用程式,其搭配應用程式的語言以及編譯器,皆影響到整體機器的效能甚大。
為了行動裝置以及嵌入式裝置,Google選定Java語言為開發工具。而在虛擬機器上,則採用了 Dalvik Virtual Machine,而非使用Java Virtual Machine,一方面為了避開昇陽在Java Virtual Machine上的專利,另一方面Dalvik Virtual Machine係採用Register-base,在節省記憶體空間的表現方面高於Java Virtual Machine,這對於手持裝置在有限的記憶體空間下是絕佳的選擇。
然而Dalvik Virtual Machine在運行上,仍舊必須處理Java程式所產生出來的Java bytecode,其bytecode格式為Java的既定格式,可由Java Virtual Machine直接處理。但如果Dalvik Virtual Machine要處理的話,需先轉成其格式才能處理,而這過程就是甲骨文對於Google Android提告的重點,原因是Java bytecode的智慧財產權仍屬於甲骨文所擁有。
另一個重點是Java Class Library的使用,甲骨文稱Google Android所使用的Java Class Library來自於其所提供的Java版本Java Standard Edition,所以在許多Class Pre-loading或是Pre-process上,Google都侵犯到甲骨文的專利。
然而,Google回應其所使用的Class Library是在Google開發Apache Harmony專案的時候,一同開發的,與J2SE有所不同。
Java語言係由昇陽開發,當初作為家電所使用如冰箱、冷氣等微控制處理器程式語言,但後來發展不順利,從原本將被放棄的語言卻隨著網路的崛起,而又被大量應用。昇陽公司將Java定位為完全Open Source的程式語言,並稱Java語言是靠全體力量而非公司力量。
隨著手持裝置以及嵌入式系統的崛起,昇陽也順勢推出了Java Micro Edition (Java ME),其係基於Java Standard Edition (Java SE)為基底,針對手持裝置以及嵌入式系統做調整的Java版本,譬如:省略了手持裝置不需要的功能或是加上CLDC(Connected Limited Device Configuration)等。
隨著智慧型手機的運算能力趨於強大,而使用者所需要的運算也越來越多,昇陽也開始推行Java FX計畫,係將Java SE移植到手持行動裝置上,然而Google早就推出Android SDK實現了這一步。
對於甲骨文的提告,Google表示十分的遺憾,Google表示Google或是Java語言同屬開放原始碼社群中十分重要的推手,如今甲骨文選擇以Java來控告Google對於開放原始碼社群都是極大的傷害。
從甲骨文的立場來看,雖然說昇陽對於Java Standard Edition是採完全開放原始碼的態度。但從Free Java Open Source Code GPL V2的條文來看,昇陽一直都聲明Java技術仍屬於昇陽所擁有的,在Java Mobile Edition上,昇陽更是向廠商收取權利金,而Google為了避開權利金問題,也開發了Dalvik Virtual Machine,但仍免不了挨告的命運。(1209字;表2;圖1)
關鍵字:Google;甲骨文(Oracle);昇陽(Sun Microsystem);專利訴訟;專利侵權;專利授權;Java Virtual Machine;Dalvik Virtual Machine;Android
(科技產業資訊室- Philip C.F. Wen 編撰,2010/08/24)
http://cdnet.stpi.org.tw/techroom/pclass/2010/pclass_10_A199.htm
◆《國際產業》甲骨文告Google,意在掌控開放碼
* 2010-08-31 08:07
* 時報資訊
* 【時報-外電報導】
紐約時報報導,甲骨文本月向Google興訟,指控Google應用於智慧型手機的Android作業系統侵犯Java技術專利,引發軟體業界一片嘩然。由此顯示,儘管開放程式碼起源於研發人員相互分享創意與交流軟體的平台,但情況已經改變,隨著開放程式碼愈來愈受到大型科技業者的重視,如今亦成為商場上發動攻擊的利器。
Java最初是昇陽在1995年發展的軟體工具,而甲骨文在今年1月買下昇陽。
面對甲骨文的指控,Google強調甲骨文想要藉此重新建立Java的企業控制權。Google法律總顧問沃克表示,「該訴訟並非針對Android而來,而是針對任何未獲甲骨文核准的Java開發計畫。」沃克形容此案猶如科技業走回頭路。
程式設計人員可以藉由開放原始碼軟體,在遵循特定規則的情況下進行修改以及修補程式錯誤。
紐約州立大學奧斯威戈分校電腦科學家Douglas Lea表示,他稱此次的衝突為「開放程式碼的代理權戰爭(the open-source proxy wars)」,大型業者希望掌握開放碼在商業市場贏得優勢。
Lea為Java標準制定組織「Java社群流程」(Java Community Process)執行委員會成員,他說:「在此情況下,沒有絕對對或絕對錯的公司,這些公司競爭激烈,各有所圖。你可以看到兩家公司以不同的型式擁護開放程式碼。」
昇陽在2006年推動Java開放程式碼計畫,希望透過讓企業免費在其資料中心使用Java技術,以擴展市場。隨後昇陽亦利用Java技術投入迅速成長的手機領域,商業授權予諾基亞、RIM等廠商,外傳每年收費約數千萬美元。
然而,Google在2007年成立「開放手機聯盟」,拉攏許多手機廠商和電信業者加入,儘管Android是開放程式碼平台,且採取另一種授權模式,但卻在甲骨文的控制之外。
Aplix公司技術策略副總裁瑞佐表示,「甲骨文和Google的爭議重點在於控制權。」Aplix同時是「開放手機聯盟」與「Java社群流程」的一員。(新聞來源:工商時報─記者陳怡均/綜合外電報導)
http://money.chinatimes.com/news/news-content.aspx?id=20100831001530&cid=1207
2010年5月10日 星期一
陰魂不散的DRM 與DRM-Free
◆陰魂不散的DRM 與DRM-Free
‧劉暐之 2010/05/04
到了2010年,還要把DRM和DRM-Free拿出來作文章,相信有不少人的感覺已從不勝其擾到不厭其煩;但這兩個其實早該過時的東西,早該被埋在海底兩萬里的東西,卻像鬼魅般地還在數位音樂產業中到處飄來竄去。許多唱片公司還是死命抱著DRM,做著內容可以得到些許保護的白日夢;也有許多數位音樂服務業者拼老命出高價取得DRM-Free,做著可以成為下一個數位音樂產業霸主的春秋大夢。
除妖務盡,還是得拿出來一提。
內容產業當然在意自己的內容被非法使用而產生的損失,保護自己的營收來源本就是為所當為,所以實體唱片時代大家忙著抓盜版,到了數位時代就發展出DRM防盜用。只是這套邏輯在擁有軟硬體和網路的數位國度可行不通:防堵技術總有破解之道;「分享」與「非法」的界限,顯然也再重新被定義。
DRM到頭來只是種一廂情願的「保護」。IFPI在2009年初公布的統計資料中,約有95%的下載都屬於非法;APPLE執行長Steve Jobs也曾表示,大部分被散播的音樂檔案來自於實體CD的轉製,而非來自數位下載,而這些通通都沒有DRM;另外,只要在搜尋引擎鍵入「DRM破解」,你可以找到一堆教你怎麼破解這個技術的攻略。根據上述資訊可簡單推論,所謂的DRM最多(真的只是最多)只能保護到數位音樂5%的內容。
這算哪門子的保護?
但如果說DRM一無是處,其實又過於偏頗,他可是帶來了許多的限制與不方便。只要你願支持且購買這樣有DRM的數位音樂,你就會發現可能有天你的音檔突然過期失效,可能跟你的播放器和隨身聽不相容,可能無法分享給你的朋友。
買合法CD跟買合法音檔所得到的尊重,顯然差多了:在實體唱片時代,只有賣盜版卡帶、盜版光碟的人是賊;在數位時代,人人都被當成賊。只是抓到的,總是那些願意花錢支持的忠實聽眾,至於真正的賊,永遠逍遙自在的很!
所以唱片公司願意想開了!從2007年開始,國際唱片公司陸續開放了DRM;擺脫束縛獲得自由後,消費者不用再體驗花錢下載找麻煩,數位音樂的發展理應有更大空間,而整個產業也開始期待這新契機的來臨。
但,這真的只是天真地想開了,根本沒有想通甚麼。
看看美國知名DRM-Free下載網站eMusic的執行長David Pakman怎麼說,“The bottom line is you're buying the same song, and what you're selling is equal to what people are buying on a CD.” 開放了DRM,只是代表在數位世界裡,終於勉強趕上實體CD的內容,而距離那些像天空星星般數不清的免費音檔,距離還遙遠得很!
邏輯其實很簡單。既然DRM本身就是個無法改變數位音樂生態的機制,那當然開放了DRM就也不會帶來多大的改變。去除了本就多此一舉的東西,只是讓一切再次回到原點而已。
真正的關鍵,根本就不在內容本身,而是必須利用內容建立「與消費者需求真正產生連結的服務」。Andrew Keen在他的書中提到,“It is … the consumers of music, who play a role in this ongoing saga.”,經濟學大師Paul Krugman早在十二年前就說了,“Creations must make money indirectly, by promoting sales of something else.”從實體CD到數位音樂,消費者已經被分成兩群不同的聽眾,前者想要滿足的是「擁有」與「收藏」的渴望,而後者要的是「便利」與「即時」的聆聽。我們可能會為擁有一張絕版的唱片而興奮,但不會因擁有一個絕版的音檔有同樣的感覺──音檔根本不會絕版;而雲端概念及智慧型行動載具的快速發展,讓無加密音檔可以做到的,行動串流服務也同樣可以。這樣看來,DRM-Free更像是個「卡在中間」的什麼。
想像可能還有一堆人為DMR-Free這千辛萬苦的「不流血革命」歡欣鼓舞,好一個悲喜交加的畫面!
http://mag.udn.com/mag/digital/storypage.jsp?f_ART_ID=246604
‧劉暐之 2010/05/04
到了2010年,還要把DRM和DRM-Free拿出來作文章,相信有不少人的感覺已從不勝其擾到不厭其煩;但這兩個其實早該過時的東西,早該被埋在海底兩萬里的東西,卻像鬼魅般地還在數位音樂產業中到處飄來竄去。許多唱片公司還是死命抱著DRM,做著內容可以得到些許保護的白日夢;也有許多數位音樂服務業者拼老命出高價取得DRM-Free,做著可以成為下一個數位音樂產業霸主的春秋大夢。
除妖務盡,還是得拿出來一提。
內容產業當然在意自己的內容被非法使用而產生的損失,保護自己的營收來源本就是為所當為,所以實體唱片時代大家忙著抓盜版,到了數位時代就發展出DRM防盜用。只是這套邏輯在擁有軟硬體和網路的數位國度可行不通:防堵技術總有破解之道;「分享」與「非法」的界限,顯然也再重新被定義。
DRM到頭來只是種一廂情願的「保護」。IFPI在2009年初公布的統計資料中,約有95%的下載都屬於非法;APPLE執行長Steve Jobs也曾表示,大部分被散播的音樂檔案來自於實體CD的轉製,而非來自數位下載,而這些通通都沒有DRM;另外,只要在搜尋引擎鍵入「DRM破解」,你可以找到一堆教你怎麼破解這個技術的攻略。根據上述資訊可簡單推論,所謂的DRM最多(真的只是最多)只能保護到數位音樂5%的內容。
這算哪門子的保護?
但如果說DRM一無是處,其實又過於偏頗,他可是帶來了許多的限制與不方便。只要你願支持且購買這樣有DRM的數位音樂,你就會發現可能有天你的音檔突然過期失效,可能跟你的播放器和隨身聽不相容,可能無法分享給你的朋友。
買合法CD跟買合法音檔所得到的尊重,顯然差多了:在實體唱片時代,只有賣盜版卡帶、盜版光碟的人是賊;在數位時代,人人都被當成賊。只是抓到的,總是那些願意花錢支持的忠實聽眾,至於真正的賊,永遠逍遙自在的很!
所以唱片公司願意想開了!從2007年開始,國際唱片公司陸續開放了DRM;擺脫束縛獲得自由後,消費者不用再體驗花錢下載找麻煩,數位音樂的發展理應有更大空間,而整個產業也開始期待這新契機的來臨。
但,這真的只是天真地想開了,根本沒有想通甚麼。
看看美國知名DRM-Free下載網站eMusic的執行長David Pakman怎麼說,“The bottom line is you're buying the same song, and what you're selling is equal to what people are buying on a CD.” 開放了DRM,只是代表在數位世界裡,終於勉強趕上實體CD的內容,而距離那些像天空星星般數不清的免費音檔,距離還遙遠得很!
邏輯其實很簡單。既然DRM本身就是個無法改變數位音樂生態的機制,那當然開放了DRM就也不會帶來多大的改變。去除了本就多此一舉的東西,只是讓一切再次回到原點而已。
真正的關鍵,根本就不在內容本身,而是必須利用內容建立「與消費者需求真正產生連結的服務」。Andrew Keen在他的書中提到,“It is … the consumers of music, who play a role in this ongoing saga.”,經濟學大師Paul Krugman早在十二年前就說了,“Creations must make money indirectly, by promoting sales of something else.”從實體CD到數位音樂,消費者已經被分成兩群不同的聽眾,前者想要滿足的是「擁有」與「收藏」的渴望,而後者要的是「便利」與「即時」的聆聽。我們可能會為擁有一張絕版的唱片而興奮,但不會因擁有一個絕版的音檔有同樣的感覺──音檔根本不會絕版;而雲端概念及智慧型行動載具的快速發展,讓無加密音檔可以做到的,行動串流服務也同樣可以。這樣看來,DRM-Free更像是個「卡在中間」的什麼。
想像可能還有一堆人為DMR-Free這千辛萬苦的「不流血革命」歡欣鼓舞,好一個悲喜交加的畫面!
http://mag.udn.com/mag/digital/storypage.jsp?f_ART_ID=246604
2010年5月6日 星期四
建立智財權國家戰略
◆建立智財權國家戰略
2010-05-06 中國時報 【劉孔中】
近年來各國因應知識經濟時代的挑戰,紛紛採取高瞻遠矚的戰略目標,例如日本在二○○二年決定智財權立國的戰略,在首相府之下設立國家戰略擔當,由副首相出任;中國大陸也在二○○八年通過知識產權國家戰略;韓國成立知識經濟部,法國及英國更先後推出「數位法國」及「數位英國」計畫,凝聚全國的力量。然而,台灣迄今沒有提出任何國家戰略目標,好不容易完成的行政院組織再造,只是改善過去二十餘年立法滯後的問題,而缺乏對未來挑戰的前瞻與準備。建議政府迅速提出智慧財產的國家級戰略計畫。
台灣在智慧財產上因缺乏整體國家戰略目標,產生了許多不協調現象。例如我們聲稱重視智慧財產權,但是在律師司法官國家考試卻不考《智慧財產法》。又例如《科學技術基本法》原本希望解除《國有財產法》的限制,允許從事創新之國立大學及研究機構成員享受其智慧財產權之收益,以激勵其銳意研發,但是實際運作的結果卻仍是《國有財產法》的限制絲毫沒有鬆綁。
必須要先有國家智慧財產權戰略,我們才能論證台灣需要發展的智慧型產業到底是什麼。是中研院前院長李遠哲在十年前就鼓吹、政府因此投入上千億研發資金的生物科技,以及最近接續又推出的生物科技鑽石計畫?還是應該優先發展台灣最引以為傲又能解決糧食危機的農業科技(全球面臨糧食短缺)?或台灣最迫切需要的環保科技或能源科技(台灣對外能源依存度不降,永續發展無望)?中短期就能夠產生營收的產業應該如何搭配需要長期投資才能見到成效的產業?從而再決定智慧財產之整體布局:從創新、人才培訓考選、產業化、專業化、公共利益的平衡。
欠缺智慧財產的國家級戰略計畫,就無法解決智慧財產局(為全世界第六大)為三級公務機關之下列困境:欠缺《智慧財產法》的政策涵養與高度,也欠缺智慧財產政策制定權;規費收入雖然遠超過相關公務預算之支出(三十億與十七億之比),但卻必須上繳國庫,以至於薪俸不足以招募一流專利審查人員;無法突破《訴願法》的窠臼,只能由非專業的上級機關(經濟部訴願會)受理訴願。
最後,《智慧財產法》存在的目的是為了實現公共利益,而不只是在保護其權利人,因此該等法制必須考慮公眾接近使用資訊、知識、技術以教育、娛樂自己的正當利益,並使一般國民免於被刑事追訴的恐懼。此外,《智慧財產法》必須回應網路社會即時、大量使用智慧財產標的物的需求,降低取得與使用的交易成本,讓民眾可以簡單、便利取得、使用著作,否則《智慧財產法》就會被社會輕忽、變得無足輕重,甚至被淘汰。
以現在對智財保護情況,我們常開玩笑,人與人打招呼用語都快要變成「你今天侵權了沒?」這也是《智慧財產法》欠缺戰略指導發展下很容易發生的弊端。為了要調和公共利益與《智慧財產法》,應該考慮建立《智慧財產法》的一般限制原則,例如允許合理使用、集體管理(透過間接稅方式收取再分配給權利人)、集體授權(以降低交易成本)、禁止權利濫用、以及強制授權。
在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之後,各種《智慧財產法》不斷的修法,可以說已經解決大部分的戰術問題,剩下來最迫切的就是應盡早擬定智慧財產之整體國家戰略。
(作者為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籌備處研究員,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政大智慧財產所合聘教授)
http://news.chinatimes.com/forum/0,5252,11051401x112010050600936,00.html
2010-05-06 中國時報 【劉孔中】
近年來各國因應知識經濟時代的挑戰,紛紛採取高瞻遠矚的戰略目標,例如日本在二○○二年決定智財權立國的戰略,在首相府之下設立國家戰略擔當,由副首相出任;中國大陸也在二○○八年通過知識產權國家戰略;韓國成立知識經濟部,法國及英國更先後推出「數位法國」及「數位英國」計畫,凝聚全國的力量。然而,台灣迄今沒有提出任何國家戰略目標,好不容易完成的行政院組織再造,只是改善過去二十餘年立法滯後的問題,而缺乏對未來挑戰的前瞻與準備。建議政府迅速提出智慧財產的國家級戰略計畫。
台灣在智慧財產上因缺乏整體國家戰略目標,產生了許多不協調現象。例如我們聲稱重視智慧財產權,但是在律師司法官國家考試卻不考《智慧財產法》。又例如《科學技術基本法》原本希望解除《國有財產法》的限制,允許從事創新之國立大學及研究機構成員享受其智慧財產權之收益,以激勵其銳意研發,但是實際運作的結果卻仍是《國有財產法》的限制絲毫沒有鬆綁。
必須要先有國家智慧財產權戰略,我們才能論證台灣需要發展的智慧型產業到底是什麼。是中研院前院長李遠哲在十年前就鼓吹、政府因此投入上千億研發資金的生物科技,以及最近接續又推出的生物科技鑽石計畫?還是應該優先發展台灣最引以為傲又能解決糧食危機的農業科技(全球面臨糧食短缺)?或台灣最迫切需要的環保科技或能源科技(台灣對外能源依存度不降,永續發展無望)?中短期就能夠產生營收的產業應該如何搭配需要長期投資才能見到成效的產業?從而再決定智慧財產之整體布局:從創新、人才培訓考選、產業化、專業化、公共利益的平衡。
欠缺智慧財產的國家級戰略計畫,就無法解決智慧財產局(為全世界第六大)為三級公務機關之下列困境:欠缺《智慧財產法》的政策涵養與高度,也欠缺智慧財產政策制定權;規費收入雖然遠超過相關公務預算之支出(三十億與十七億之比),但卻必須上繳國庫,以至於薪俸不足以招募一流專利審查人員;無法突破《訴願法》的窠臼,只能由非專業的上級機關(經濟部訴願會)受理訴願。
最後,《智慧財產法》存在的目的是為了實現公共利益,而不只是在保護其權利人,因此該等法制必須考慮公眾接近使用資訊、知識、技術以教育、娛樂自己的正當利益,並使一般國民免於被刑事追訴的恐懼。此外,《智慧財產法》必須回應網路社會即時、大量使用智慧財產標的物的需求,降低取得與使用的交易成本,讓民眾可以簡單、便利取得、使用著作,否則《智慧財產法》就會被社會輕忽、變得無足輕重,甚至被淘汰。
以現在對智財保護情況,我們常開玩笑,人與人打招呼用語都快要變成「你今天侵權了沒?」這也是《智慧財產法》欠缺戰略指導發展下很容易發生的弊端。為了要調和公共利益與《智慧財產法》,應該考慮建立《智慧財產法》的一般限制原則,例如允許合理使用、集體管理(透過間接稅方式收取再分配給權利人)、集體授權(以降低交易成本)、禁止權利濫用、以及強制授權。
在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之後,各種《智慧財產法》不斷的修法,可以說已經解決大部分的戰術問題,剩下來最迫切的就是應盡早擬定智慧財產之整體國家戰略。
(作者為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籌備處研究員,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政大智慧財產所合聘教授)
http://news.chinatimes.com/forum/0,5252,11051401x112010050600936,00.html
2009年12月9日 星期三
創意有價 文創法初審過關
◆創意有價 文創法初審過關
【吳垠慧/台北報導】 中國時報 2009-12-08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八條強調「創意有價」觀念的條文「政府應推廣文化創意有價之觀念,並落實於相關政策。」昨天在立法院教育委員會審查中通過初審。文建會主委盛治仁指出,「這是很大的突破。」在這條文中強調創意未來可望成為可評價的資產,然而,由於創意本身的抽象性,該如何認定和評價?由誰來評價?這些問題都十分困難,未來相關細節的制定將是一大工程,盛治仁坦言,評價機制的建立的確需要時間。
教委會昨日為「文創法」召開臨時會逐條審議,「文創有價」這樣的觀念獲得朝野共識。立委蔣乃辛提出修正案,未來「政府用於有形或無形之文化創意資產支出,經濟效用年限達二年以上者,應畫編為資本門經費預算」。
但因為創意的評價實在太難具體估算說明,昨天「文創法」第十五條「政府應培育評價人才,並協助文化創意事業建立評價管理機制」暫行保留還待研議。
http://news.chinatimes.com/2007Cti/2007Cti-News/2007Cti-News-Content/0,4521,50103611+112009120800394,00.html
◆文創支出擬列資本門
【崔慈悌/台北報導】工商時報 2009-12-08
立法院昨日初審通過政府投資文化創意產業支出可納入資本門預算,讓「文創有價」概念入法,並推翻文建會將文創產業依類型分類方式,改依業別分類,明訂電影、廣播電視等15項,並授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產業也可納入。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昨日進行「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逐條審查,國民黨立委蔣乃辛認為,政府投資無形的創意若無法放入資本門預算,只能放在經常門,就等於否決「文創法」真正的精神,提案要求政府用於文創人力資源與文創資產支出應劃編為資本門。
民進黨立委管碧玲也表示支持,她舉過去擔任高雄市文化局長為例,曾協調一件瓷磚拼貼的藝術牆經費問題,當時政府核給經費只是依照瓷磚價格來計算,但建築商強調這是聘請知名藝術家來創作,核定的費用根本不敷成本。這類藝術品在政府補助預算分類中若屬於經常門,就無法聘請很好的藝術家來創作。
不過主計單位認為,蔣版的文創人力資源支出屬於人事費,不宜列入資本門,在朝野立委建議下,通過改為「政府用於有形或無形之文化創意資產支出,經濟效用年限達2年以上者,應劃編為資本門經費預算」。
文建會主委盛治仁表示,這是「文創法」重要的突破,對文化創意產業未來發展有很大的幫助,不過文建會要先和財政部門溝通,希望這個做法不致影響財政秩序,又能夠讓文創的發展有較大的空間。
此外,針對文建會版本,將文創產業採取藝術、媒體、設計、數位內容4大類型分類,朝野立委認為不夠明確,經過協商後,決定改按業別分類,並明訂出15項:包括視覺藝術、音樂及表演藝術、文化資產應用及展演設施、工藝、電影、廣播電視、出版、廣告、產品設計、視覺傳達設計、設計品牌時尚、建築設計、數位內容、創意生活、流行音樂及文化內容產業。
為涵蓋未來可能推陳出新的新興文創產業,第16項則授權「經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產業」也可納入。
http://news.chinatimes.com/2007Cti/2007Cti-News/2007Cti-News-Content/0,4521,50103611+122009120800244,00.html
◆先有文再有創 文創才顯價值 葉錦添談兩岸的文創產業
【記者萬年生/專訪】新聞速報 2009-12-08
葉錦添,這位華人世界裡最閃耀的美術設計界巨星,在兩岸三地都參與許多電影和表演藝術的創作。依他的觀察,台灣的創作文化成分純,但政府支持度不夠;大陸積極發展文創產業,但目前的作品還未能展現足夠的文化性。
葉錦添是一位跨媒材、跨領域、跨國際的美術設計大師,儘管名氣很大,但他仍然保有親和、真誠的特質。在接受《旺報》專訪時,他戴頂棒球帽,一身輕便,以他特有的香港國語腔,說明他對兩岸三地的電影和表演藝術的觀察,並提出他對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的看法。
「文化加上創新,呈現出古典風格,這是國際市場上最受歡迎的創作趨勢」,曾以「臥虎藏龍」獲奧斯卡「最佳美術設計」與英國電影金像獎「最佳服裝設計」獎的葉錦添說。
他自己就是從傳統中汲取豐沛的創意。「先有文,再有創,這樣的文化創意產業才有價值。」葉錦添指出,台灣的創作文化純度高,但商業性不足;相對大陸目前的創作文化性不足,但資源充足,國際能見度也高;所以兩岸文化創意產業交流是好事,但在兩岸的合作過程中,是否能兼顧商業與藝術的平衡,還有待考驗。
不過他樂觀地預期,未來一定還有像《臥虎藏龍》這樣的神話發生。
出生在香港的葉錦添,坦承他對台灣的感情更深。儘管大陸提供他許多豐富的資源,例如12月將在北京最昂貴的銀泰中心作個人的雕塑展,手上工作滿檔的他仍然抽空協助兩廳院《鄭和1433》的創作,他同時透露,很快也會和故宮展開一項設計合作案。以下是專訪內容:
問:你最近參與台灣國家戲劇院明年2月的舞台劇《鄭和1433》,在服裝設計方面,能談談你的想法嗎?
答:這位美國著名的導演羅伯.威爾森是我期待的合作對象。這次最好玩是看導演排戲時,如何用西方舞台語言玩出一個完整的系統。我當場看著事情發生,大家邊演我邊設計,現在才只設計了第一套。
這次的設計,跟以前大家看我的東西會不一樣,我會有一點抽離,不會做那麼歷史性的設計,服裝線條也不會看得那麼清楚。
問:大陸正積極發展文創產業,你覺得進展如何?
答:我能接受的文創,是先有文,再有創,不是先有創再有文。
大陸文創產業現在有些很恐怖的現象,比如說,把中國古典舞玩成商業,我看那些舞者跳舞就很恐怖,因為根本沒有品味,沒有文化藝術性,就要搞創意,只是掛一個文化符號,那東西會死。
其實大陸文創起步比較慢也是一個原因。不過國際間開始重視中國文化,是時候把文化的東西補回來,開始去做一些好的創作。他們也很想改變,這是個好事情。
我在大陸參與一些案子,像前陣子在上海一齣大型的舞台劇《紅樓夢》,幫忙他們再加入一些文化性的內容,讓它不要那麼俗。
台灣文化純 大陸體制大
問:就你的經驗來看,兩岸文創產業各有哪些優勢與不足之處?
答:在台灣有時也滿痛苦的,條件真的非常差。不過台灣雖然對文創產業的贊助低、支持度不夠,但作品呈現的文化性很純,沒有雜質,我覺得這是台灣很珍貴的東西,作品拿到外國真的不丟臉。
我滿驕傲以前和台灣藝文團體合作的戲,都在全世界最重要的場地表演,我們還是代表中國,一個不同意識的中國。
大陸的實景多,一些表演能做到台灣做不到的效果。大陸非常多人邀請我去做,都是大得不得了的作品,體制大,卻感覺好像還沒發展到文化性很強的內容。他們都發展比較靠近平民要看的作品,目前還沒有機會做到精緻的內容。我現在很努力想突破,看能不能幫大陸做出一些文化性較強的作品,把兩岸的差距拉近。
不過台灣的表演藝術商業性不夠也是問題。現在沒有無條件給你去做藝術的事,所以表演團體一定要想出一些商業的東西。
你看漢唐樂府跳舞,都是很古。我幫忙把服裝設計得很漂亮,把古典變成新美學,大陸人喜歡的不得了。這樣人家看的時候有個切入點,留得住他們。但是你要觀眾一直看這個舞,他也不見得有印象。
問:台灣表演團體的經費遠不如大陸,但你還是常幫忙?
答:我真的不好意思說,比起成長地香港,我對台灣情感更深。像漢唐樂府、優人神鼓、吳興國、林麗珍等台灣藝文界,對藝術都有很純真的一面,有些情感也超過合作關係。台灣的藝文團體我可說沒有人不認識的。
http://news.chinatimes.com/2007Cti/2007Cti-News/2007Cti-News-Content/0,4521,50103611+132009120800663,00.html
※延伸閱讀:
當心,文化與產業兩失!
【吳垠慧/台北報導】 中國時報 2009-12-08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八條強調「創意有價」觀念的條文「政府應推廣文化創意有價之觀念,並落實於相關政策。」昨天在立法院教育委員會審查中通過初審。文建會主委盛治仁指出,「這是很大的突破。」在這條文中強調創意未來可望成為可評價的資產,然而,由於創意本身的抽象性,該如何認定和評價?由誰來評價?這些問題都十分困難,未來相關細節的制定將是一大工程,盛治仁坦言,評價機制的建立的確需要時間。
教委會昨日為「文創法」召開臨時會逐條審議,「文創有價」這樣的觀念獲得朝野共識。立委蔣乃辛提出修正案,未來「政府用於有形或無形之文化創意資產支出,經濟效用年限達二年以上者,應畫編為資本門經費預算」。
但因為創意的評價實在太難具體估算說明,昨天「文創法」第十五條「政府應培育評價人才,並協助文化創意事業建立評價管理機制」暫行保留還待研議。
http://news.chinatimes.com/2007Cti/2007Cti-News/2007Cti-News-Content/0,4521,50103611+112009120800394,00.html
◆文創支出擬列資本門
【崔慈悌/台北報導】工商時報 2009-12-08
立法院昨日初審通過政府投資文化創意產業支出可納入資本門預算,讓「文創有價」概念入法,並推翻文建會將文創產業依類型分類方式,改依業別分類,明訂電影、廣播電視等15項,並授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產業也可納入。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昨日進行「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逐條審查,國民黨立委蔣乃辛認為,政府投資無形的創意若無法放入資本門預算,只能放在經常門,就等於否決「文創法」真正的精神,提案要求政府用於文創人力資源與文創資產支出應劃編為資本門。
民進黨立委管碧玲也表示支持,她舉過去擔任高雄市文化局長為例,曾協調一件瓷磚拼貼的藝術牆經費問題,當時政府核給經費只是依照瓷磚價格來計算,但建築商強調這是聘請知名藝術家來創作,核定的費用根本不敷成本。這類藝術品在政府補助預算分類中若屬於經常門,就無法聘請很好的藝術家來創作。
不過主計單位認為,蔣版的文創人力資源支出屬於人事費,不宜列入資本門,在朝野立委建議下,通過改為「政府用於有形或無形之文化創意資產支出,經濟效用年限達2年以上者,應劃編為資本門經費預算」。
文建會主委盛治仁表示,這是「文創法」重要的突破,對文化創意產業未來發展有很大的幫助,不過文建會要先和財政部門溝通,希望這個做法不致影響財政秩序,又能夠讓文創的發展有較大的空間。
此外,針對文建會版本,將文創產業採取藝術、媒體、設計、數位內容4大類型分類,朝野立委認為不夠明確,經過協商後,決定改按業別分類,並明訂出15項:包括視覺藝術、音樂及表演藝術、文化資產應用及展演設施、工藝、電影、廣播電視、出版、廣告、產品設計、視覺傳達設計、設計品牌時尚、建築設計、數位內容、創意生活、流行音樂及文化內容產業。
為涵蓋未來可能推陳出新的新興文創產業,第16項則授權「經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產業」也可納入。
http://news.chinatimes.com/2007Cti/2007Cti-News/2007Cti-News-Content/0,4521,50103611+122009120800244,00.html
◆先有文再有創 文創才顯價值 葉錦添談兩岸的文創產業
【記者萬年生/專訪】新聞速報 2009-12-08
葉錦添,這位華人世界裡最閃耀的美術設計界巨星,在兩岸三地都參與許多電影和表演藝術的創作。依他的觀察,台灣的創作文化成分純,但政府支持度不夠;大陸積極發展文創產業,但目前的作品還未能展現足夠的文化性。
葉錦添是一位跨媒材、跨領域、跨國際的美術設計大師,儘管名氣很大,但他仍然保有親和、真誠的特質。在接受《旺報》專訪時,他戴頂棒球帽,一身輕便,以他特有的香港國語腔,說明他對兩岸三地的電影和表演藝術的觀察,並提出他對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的看法。
「文化加上創新,呈現出古典風格,這是國際市場上最受歡迎的創作趨勢」,曾以「臥虎藏龍」獲奧斯卡「最佳美術設計」與英國電影金像獎「最佳服裝設計」獎的葉錦添說。
他自己就是從傳統中汲取豐沛的創意。「先有文,再有創,這樣的文化創意產業才有價值。」葉錦添指出,台灣的創作文化純度高,但商業性不足;相對大陸目前的創作文化性不足,但資源充足,國際能見度也高;所以兩岸文化創意產業交流是好事,但在兩岸的合作過程中,是否能兼顧商業與藝術的平衡,還有待考驗。
不過他樂觀地預期,未來一定還有像《臥虎藏龍》這樣的神話發生。
出生在香港的葉錦添,坦承他對台灣的感情更深。儘管大陸提供他許多豐富的資源,例如12月將在北京最昂貴的銀泰中心作個人的雕塑展,手上工作滿檔的他仍然抽空協助兩廳院《鄭和1433》的創作,他同時透露,很快也會和故宮展開一項設計合作案。以下是專訪內容:
問:你最近參與台灣國家戲劇院明年2月的舞台劇《鄭和1433》,在服裝設計方面,能談談你的想法嗎?
答:這位美國著名的導演羅伯.威爾森是我期待的合作對象。這次最好玩是看導演排戲時,如何用西方舞台語言玩出一個完整的系統。我當場看著事情發生,大家邊演我邊設計,現在才只設計了第一套。
這次的設計,跟以前大家看我的東西會不一樣,我會有一點抽離,不會做那麼歷史性的設計,服裝線條也不會看得那麼清楚。
問:大陸正積極發展文創產業,你覺得進展如何?
答:我能接受的文創,是先有文,再有創,不是先有創再有文。
大陸文創產業現在有些很恐怖的現象,比如說,把中國古典舞玩成商業,我看那些舞者跳舞就很恐怖,因為根本沒有品味,沒有文化藝術性,就要搞創意,只是掛一個文化符號,那東西會死。
其實大陸文創起步比較慢也是一個原因。不過國際間開始重視中國文化,是時候把文化的東西補回來,開始去做一些好的創作。他們也很想改變,這是個好事情。
我在大陸參與一些案子,像前陣子在上海一齣大型的舞台劇《紅樓夢》,幫忙他們再加入一些文化性的內容,讓它不要那麼俗。
台灣文化純 大陸體制大
問:就你的經驗來看,兩岸文創產業各有哪些優勢與不足之處?
答:在台灣有時也滿痛苦的,條件真的非常差。不過台灣雖然對文創產業的贊助低、支持度不夠,但作品呈現的文化性很純,沒有雜質,我覺得這是台灣很珍貴的東西,作品拿到外國真的不丟臉。
我滿驕傲以前和台灣藝文團體合作的戲,都在全世界最重要的場地表演,我們還是代表中國,一個不同意識的中國。
大陸的實景多,一些表演能做到台灣做不到的效果。大陸非常多人邀請我去做,都是大得不得了的作品,體制大,卻感覺好像還沒發展到文化性很強的內容。他們都發展比較靠近平民要看的作品,目前還沒有機會做到精緻的內容。我現在很努力想突破,看能不能幫大陸做出一些文化性較強的作品,把兩岸的差距拉近。
不過台灣的表演藝術商業性不夠也是問題。現在沒有無條件給你去做藝術的事,所以表演團體一定要想出一些商業的東西。
你看漢唐樂府跳舞,都是很古。我幫忙把服裝設計得很漂亮,把古典變成新美學,大陸人喜歡的不得了。這樣人家看的時候有個切入點,留得住他們。但是你要觀眾一直看這個舞,他也不見得有印象。
問:台灣表演團體的經費遠不如大陸,但你還是常幫忙?
答:我真的不好意思說,比起成長地香港,我對台灣情感更深。像漢唐樂府、優人神鼓、吳興國、林麗珍等台灣藝文界,對藝術都有很純真的一面,有些情感也超過合作關係。台灣的藝文團體我可說沒有人不認識的。
http://news.chinatimes.com/2007Cti/2007Cti-News/2007Cti-News-Content/0,4521,50103611+132009120800663,00.html
※延伸閱讀:
當心,文化與產業兩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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