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占春法官錯解了憲法意旨
* 2010-11-08
* 中國時報
* 【本報訊】
二次金改弊案,台北地方法院周占春合議庭宣判,包括前總統陳水扁夫婦在內的廿一名被告,雖涉及總統夫婦收受數億新台幣款項的案件情節,皆判決無罪。
消息傳出,社會側目,總統夫婦若不是因為身居國家元首第一家庭的公職身分地位,焉能使得工商鉅子獻出數以億計的金錢,如果不足以讓獻金者獲得非為此獻金不能獲得的利益,又焉有甘心為鉅款獻金的傻瓜,讓總統夫婦徒憑國家元首的頭銜,在短短的總統任期之中取得中產之家一世辛勤也無法累積的鉅額財富?起訴而不能定罪的特偵組痛批法官的認知與社會常情落差過大,提起上訴,也就成為當然。
閱讀本案判決文之後,我們必須指出,由周占春、林柏泓、何俏美三位法官組成的合議庭,在其論證頗為豐富的判決書中,已經寫明:「法官之判決與一般未經嚴格驗證的『常識』、『直覺』想當然爾所得致之結論,或許偶爾會有某些差異存在」;司法不能「淪為特定政治勢力的操控工具」。也就是說,本案審判庭拒絕依據政治立場、一般常識或者是國民感情做為論罪的基礎,因此而引發激烈的政治社會反應,也在其意料之中,檢方希望上訴翻案,若是不能依法論法有效論罪,而僅僅是訴諸激情,恐怕不是辦法。
北院的判決論證無罪的主要基礎,在於檢方起訴的依據,是貪汙治罪條例禁止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或不正當利益的規定,卻講不出總統介入金控合併的行為是「職務上行為」的道理,證明其所收取的就是「賄賂」。判決書中歷數憲法解釋資料,詳為引證總統的職權已經憲法列舉,不能直接指揮行政院人員,約見或致電政府首長,指派總統府副秘書長要求部長如何行事,確是「逾越」總統職權,但不能構成「職務上行為」的犯罪。總統夫婦因此無罪。
立足於此一法律邏輯的判決詭辯,忽略了一個基本的法理觀念:憲法的規定,是用來規範國家元首的濫權行為,而不是用來為濫權行為脫罪的。憲法為了保障國家元首的尊榮,特別賦予總統於在任期間,不受刑事追訴的豁免特權;大法官在地院判決中的憲法解釋中,曾告訴聲請解釋的陳前總統,總統的刑事豁免權不是絕對的,不是終身享有的。任期中的刑事犯罪行為,在任滿後還是要受到追訴的。憲法主要目的在於限制濫用政治權力,不是提供為濫權行為脫罪的根據。其實,總統,或是任何公務員犯罪,都不會是「職務上之行為」,其基本態樣是「利用職務」犯罪。貪汙治罪條例同時處罰「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及「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不正利益」,道理在此。總統夫婦收取的款項,不論是否為賄賂,要是不正利益,已是構成貪汙。利用總統的辦公室,差遣總統府人員介入金改,也就是藉用「國家元首」的光環與身分,做出違背憲法以牟取鉅額財富,恐怕不是憲法想要庇護的基本人權吧!憲法本是死物,能不能成為防止政治權力濫用政治權力,的確需要法院善加體會,解釋適用才能奏功,關鍵是要學會正確認識憲法的意旨才行!
本案的判決所以做出無罪的判決,不但繫於法院對於憲法的認識與教育是否應該進一步加強,也在於法官只看到了總統濫用職權「不是」職務上行為,卻不去論述是否為「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貪汙的問題,這究竟是檢方起訴的偏誤,還是法院判決時的明察秋毫而不見輿薪,上訴二審時,一定要釐清。
法院判決,當然不能根據常識或激情定罪,但也回答一個問題,總統夫婦推動政府進行金融改革,收了那麼多的金錢,不是法律上說的貪汙,是法律規定少了?檢方起訴錯了?還是因為受到了政治干預?數以萬字計的判決對此沒有說明,因而受到社會非議,不能說是冤枉。
台北地院的判決,也許至少釐清了一項長期存在的錯誤觀念。現在我們可以說了,法院還真不是國民黨開的!
http://news.chinatimes.com/forum/0,5252,11051402x112010110800325,00.html
◆總統「喬」金融 無關職權?
【聯合報╱廖元豪/政大法律系副教授(北縣新店)】
2010.11.08 02:11 am
二次金改案的一審判決出爐,前總統陳水扁無罪。法院主要理由是認為金融合併等業務,與總統憲法上之職權無關,因此將相關部會首長找來「喬」事情,不算是貪汙治罪條例所稱的「職務上行為」。在刑事案件中長篇論述憲法原理的判決尚屬罕見,但判決書中所論,有諸多值得檢討之處。
本案法官認為,唯有法律具體明定由特定機關行使的權限,才可能是「職務上行為」。除此以外,其他部門(包括上級機關)都只能行使「政治上影響力」,而非法律上的「職權」。
這種說法的最大瑕疵,在於過分狹隘界定「法定職權」,忽略了「行政一體」的上下監督關係。金融合併的個別處分,的確應以主管機關財政部的名義為之,行政院、總統都不能直接取代。但在行政體系中,上級本來就有「指揮監督命令」的權限,下級則有「服從義務」。上級機關雖然不能逕行「代替主管機關做處分」,但卻可以「命令主管機關做處分」。在層層節制下,上級機關的「職權」包括概括的「指揮監督命令」。指揮監督所屬行政機關與人員,不僅是上級的權力,也是義務。任命考績升遷以至免職等人事權,不只是法院所說的「影響力」,更是為了踐行上級「監督權」的必要手段。
本案法官把「權限」與「人事」分開,然後認為只有法定的「主管機關」才可能有「職務上行為」。不但忽視了上級機關的指揮命令行為,也是「職務上行為」」,也忘記了大法官釋字六一三號解釋念茲在茲的「行政一體」。它不僅挖空了貪汙治罪條例第五條之規定,更嚴重的憲政後果是:上級機關,尤其是行政院,再也沒有任何法律責任—反正都不是主管機關。上級機關的調動、免職,甚至內部的指令,都成為「影響力」而不是「職務上行為」。
那麼,「總統」是不是財政部長的「上級」呢?這就涉及了本案第二個論理的瑕疵:用片面論證,狹隘地界定總統權限,進而否定了總統指揮監督行政業務的可能性。
總統的權限範圍,我國憲法界的確尚有爭論。本案法官看來似乎相當用功地引用了大法官解釋以及學者見解,認為總統的權限僅限於憲法明文列舉的範圍。然而,法院所援引的資料、文獻,是高度選擇性的。
一九九七年修憲以來,總統得片面「任免行政院院長」。行政院院長是否因此成了總統的執行長?學界一直有正反兩派看法。大法官解釋中,其實也同時找得到傾向正反之論述。陳前總統更堅決主張並實踐「行政院長為總統下屬」這一說。在上屆立委改選時,他並公然以此理論來為「張俊雄院長無須隨立院改選總辭」辯護。可是合議庭一味引用「總統職權有限說」。它沒有做到最基本的兩面俱呈,自然也談不上「綜合分析」。如此論證方式,雖然引用了許多資料,但只見其偏頗與斧鑿痕跡。它的結論(總統僅有列舉權力)未必錯誤,但論理偏頗而粗糙,又忽視了實務發展,說服力降低了許多。
普通法院認真討論憲法,值得鼓勵。但二次金改一審判決的憲法論證偏頗而跳躍,簡化了「總統職權範圍」的辯論,更錯解了在「行政一體」原理下的「職務行為」。期望後續司法訴訟中,學界與司法界可以更深入、嚴謹地探究相關問題。
【2010/11/08 聯合報】
http://udn.com/NEWS/OPINION/X1/5959875.shtml
◆司法如何贏回人民信任
* 2010-11-08
* 中國時報
* 【王曉丹】
陳水扁二次金改案日昨獲判無罪,引起部分民眾譁然,加上前陣子襲胸強吻無罪、法官收賄縱放罪犯、性侵女童輕判案等引發一波波法官法的推動與民間司法改革的呼聲。司法改革時機已逐漸成熟,問題在於,司法應如何回應民怨?司法如何贏回人民信任?
個人以為司改的重點不在於改革法官,而是要面對台灣法律繼受(主要係德國法)的歷史現實,發展促使法官能夠與社會不斷對話的機制,並且創造本土性的專業知識,以便協助法官進行審判。筆者整理出十個重要項目與方法:
第一,改進訊問方式:訊問方法一直不是司訓所或司研所課程內容,使得法官欠缺學習與發展管道。應以法律語言學相關知識,在不同案例類型上,發展相關案件訊問時應行注意事項。
第二,擴大與民眾對話:除了現在所提到的參審制或觀審制之外,也應建立定期與民間團體對話的機制。方式上包括設立專門的委員會,納入一定比例的民間委員,以便發展專業聚焦的對話。過程應堅守透明與公開的原則。
第三,強化與其他專業的合作與溝通:司法的社會任務應該與其他專業的社會任務清楚界定,並且共同合作。包括司法社工體系、專家證人系統、司法精神醫學、警察鑑識單位、調解委員制度、心理諮商系統、醫療驗傷系統等。
第四,建立法官支援系統:法官每日面對是一群極有情緒甚至暴力傾向的人,審判獨立須有賴於其免於人身安全的憂慮,且發展使其身心健康的支援系統。此種支援系統不是只是找講座談「心靈健康」,而是要建立正式與非正式的溝通平台,讓法官內部能夠針對審判過程的困境互相交流與支持。
第五,開放研究者進入司法進行研究:目前司法的研究多半是任職法官的人所為的報告,此種報告一方面欠缺社會科學研究方法的訓練,另一方面也無法拉開一個距離發展學術的探討。建議司法院應該與學術研究者合作,在學術倫理的要求下開放相關資訊與管道,以利質性研究的進行。
第六,推動司法行政的民主化與人才培育:司法行政主導人員多半由法官調任辦事,司法行政的專業並未受應有重視。應公布司法行政的施政目標,制定每年管考的指標,標準化作業流程,並設計回饋改善的機制。更重要的是,必須投入資源,培育司法行政的人才。
第七,建構法官在職訓練課程設計與教材:應改變課程內容及教授方式,設計以在職法官參與為主課程。在職訓練的方式,不宜以講授為主,應讓在職法官於課程中有充足機會表達自我困境,並得以透過溝通交流,發展實務操作的因應方式。
第八,定期檢討與改善處遇(處分)機構的人權議題:處遇(處分)機構與制度應顧及基本人權保障,尤其少輔院或少年處遇相關機構,其管理規定應顧及少年的受教權。此外,觀護制度應受重視,定期檢視是否達成其功能。進行的方式應包括機構內申訴管道的建立、成立各種任務型委員會參與決策、投入資源與措施、引進外部民間委員等。
第九,提供判決書書寫的改良方式:民國八十八年之後判決書原則上均以匿名方式全文上網,但判決書的書寫仍待改進。某些較具爭議性的判決類型例如性侵害案件,應研究判決書書寫用語,避免落入性別刻印象或指責被害人的可能;其次,應研究如何呈現判決爭議議題,及其最後的價值判斷論理,宜以不同案例類型分別建構注意事項與參考模式。
第十,追上性別主流化腳步:行政院於一九九七年成立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以行政院長擔任主委,定期開會。司法院也應成立相關委員會,參考行政院婦權會的運作模式,並與國際接軌。(作者為政治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http://news.chinatimes.com/forum/0,5252,11051401x112010110800327,00.html
Mr.Curiosity
2010年11月8日 星期一
2010年11月7日 星期日
爭取哈比人的代價
◆財經漫遊-爭取哈比人的代價
* 2010-11-06
* 中國時報
* 【沈雲驄】
終於,由彼得.傑克森執導的魔戒前傳《哈比人歷險記》幾經波折,確定再度落腳紐西蘭,要在風光明媚的小鎮瑪塔瑪塔(Matamata),建造一個恢宏奇麗的中土世界。消息傳出,魔戒迷高興,紐西蘭人更開心。
一來,這次《哈比人歷險記》上下兩集一次拍,總投資高達五億美金,意味數以千計就業機會,及連帶的消費商機。二來,將來電影上檔,也會吸引更多人想來紐西蘭看看,隨之而來的觀光收入更為驚人。官方的數據顯示,該國觀光收入中有高達一成,得歸功於當年的「魔戒概念」。
有錢賺,經濟好,誰不樂見?尤其對剛剛才因為地震,被迫下修經濟成長率的紐西蘭來說,更是振奮人心的一件事。但問題是,總體經濟受惠,不等於好處能讓紐西蘭人雨露均霑。看在許多電影工作者與勞工團體眼中,爭取到哈比人落腳紐西蘭固然開心,但整個爭取過程,卻是又一次政府為了討好跨國財團,而犧牲勞工權益的惡例。
這筆帳,其實得從十年前說起。當時正在拍《魔戒》的傑克森,開除了一位名叫布萊森的特效人員。布萊森被開除之後一狀告到法院,指控電影公司沒有依照《勞雇關係法》,賠償他的損失。但電影公司理直氣壯地拿出合約書,強調布萊森只是「約聘」人員──就跟世界上大多數參與拍攝的電影工作者一樣,不算正式員工,自然不必適用《勞雇關係法》。
這起官司,翻來覆去地纏訟了好幾年,判決也戲劇性地高潮迭起。最早,一審法院判決布萊森敗訴,認定他就是「約聘」人員;但後來勞工法庭檢視他的工作性質之後,認定他應被視為「員工」;電影公司不服,到了上訴法院,法官再度回到一審的結果;最後,一路打到最高法院,才判定布萊森勝訴定讞。
最高法院認為,布萊森雖然名義上是約聘工作者,但實際上的工作內容──從上班時間的規定,到任務完成的要求──其實都與正式員工無異。換言之,電影公司不能以「約聘」之名,行「僱用」之實,並藉此規避《勞雇關係法》中對勞工的保障。
而這項判決的結果,正是今天紐西蘭電影工作者的基本主張:我們歡迎你來拍攝,但請尊重我們的權益;我們雖然跟你只合作這部電影,拍完後各走各路,但在拍攝期間,請讓我們享有與員工相同的權益。
這樣的主張儘管合理,也獲得許多勞工團體以及電影工作者的支持,但在華納看來,卻意味著更多可預期的麻煩。因此持續放話,說要放棄紐西蘭,改到別的國家去拍算了。反正,從蘇格蘭到東歐,地球上好山好水的地方多的是,爭著想跟這部電影沾上邊的電影工作者多的是,幹嘛非紐西蘭不可?預定拍攝地點的瑪塔瑪塔居民,也走上街頭,要政府設法挽回。
最後,逼得紐西蘭總理親自出馬示好,國會也推動修法。一來,明確界定了「約聘」與「正式員工」之間的界線,防堵將來參與拍攝的電影工作者仿效布萊森,找電影公司麻煩;二來,為了安撫,另外給了華納公司高達七百五十萬美元的減稅優惠。這麼有誠意,華納公司上周終於點頭,拍板讓哈比人留在紐西蘭。
想也知道,這樣的結果是讓紐西蘭人一則以喜、一則以憂的。喜的,自然是留住了這五億美金的投資;憂的,是此例一開,將來怎麼辦?國會可以在一家電影公司的要脅下而修法,政府可以為了吸引一部電影前來開拍而破例給予個案減稅,接下來呢?誰能保證不會有別的跨國企業跟進,挾資金要脅政府,讓它們免稅,而且不必遵守勞工法規?
尤其,今天全球大企業不斷巧立名目,假「約聘」、「派遣」之名,行「僱用」之實,規避勞動法規。政府不設法保障員工,反而隨企業要求起舞,今天是紐西蘭,明天會是哪個國家呢?
(作者為早安財經出版社發行人)
http://news.chinatimes.com/forum/0,5252,11051401x112010110600012,00.html
* 2010-11-06
* 中國時報
* 【沈雲驄】
終於,由彼得.傑克森執導的魔戒前傳《哈比人歷險記》幾經波折,確定再度落腳紐西蘭,要在風光明媚的小鎮瑪塔瑪塔(Matamata),建造一個恢宏奇麗的中土世界。消息傳出,魔戒迷高興,紐西蘭人更開心。
一來,這次《哈比人歷險記》上下兩集一次拍,總投資高達五億美金,意味數以千計就業機會,及連帶的消費商機。二來,將來電影上檔,也會吸引更多人想來紐西蘭看看,隨之而來的觀光收入更為驚人。官方的數據顯示,該國觀光收入中有高達一成,得歸功於當年的「魔戒概念」。
有錢賺,經濟好,誰不樂見?尤其對剛剛才因為地震,被迫下修經濟成長率的紐西蘭來說,更是振奮人心的一件事。但問題是,總體經濟受惠,不等於好處能讓紐西蘭人雨露均霑。看在許多電影工作者與勞工團體眼中,爭取到哈比人落腳紐西蘭固然開心,但整個爭取過程,卻是又一次政府為了討好跨國財團,而犧牲勞工權益的惡例。
這筆帳,其實得從十年前說起。當時正在拍《魔戒》的傑克森,開除了一位名叫布萊森的特效人員。布萊森被開除之後一狀告到法院,指控電影公司沒有依照《勞雇關係法》,賠償他的損失。但電影公司理直氣壯地拿出合約書,強調布萊森只是「約聘」人員──就跟世界上大多數參與拍攝的電影工作者一樣,不算正式員工,自然不必適用《勞雇關係法》。
這起官司,翻來覆去地纏訟了好幾年,判決也戲劇性地高潮迭起。最早,一審法院判決布萊森敗訴,認定他就是「約聘」人員;但後來勞工法庭檢視他的工作性質之後,認定他應被視為「員工」;電影公司不服,到了上訴法院,法官再度回到一審的結果;最後,一路打到最高法院,才判定布萊森勝訴定讞。
最高法院認為,布萊森雖然名義上是約聘工作者,但實際上的工作內容──從上班時間的規定,到任務完成的要求──其實都與正式員工無異。換言之,電影公司不能以「約聘」之名,行「僱用」之實,並藉此規避《勞雇關係法》中對勞工的保障。
而這項判決的結果,正是今天紐西蘭電影工作者的基本主張:我們歡迎你來拍攝,但請尊重我們的權益;我們雖然跟你只合作這部電影,拍完後各走各路,但在拍攝期間,請讓我們享有與員工相同的權益。
這樣的主張儘管合理,也獲得許多勞工團體以及電影工作者的支持,但在華納看來,卻意味著更多可預期的麻煩。因此持續放話,說要放棄紐西蘭,改到別的國家去拍算了。反正,從蘇格蘭到東歐,地球上好山好水的地方多的是,爭著想跟這部電影沾上邊的電影工作者多的是,幹嘛非紐西蘭不可?預定拍攝地點的瑪塔瑪塔居民,也走上街頭,要政府設法挽回。
最後,逼得紐西蘭總理親自出馬示好,國會也推動修法。一來,明確界定了「約聘」與「正式員工」之間的界線,防堵將來參與拍攝的電影工作者仿效布萊森,找電影公司麻煩;二來,為了安撫,另外給了華納公司高達七百五十萬美元的減稅優惠。這麼有誠意,華納公司上周終於點頭,拍板讓哈比人留在紐西蘭。
想也知道,這樣的結果是讓紐西蘭人一則以喜、一則以憂的。喜的,自然是留住了這五億美金的投資;憂的,是此例一開,將來怎麼辦?國會可以在一家電影公司的要脅下而修法,政府可以為了吸引一部電影前來開拍而破例給予個案減稅,接下來呢?誰能保證不會有別的跨國企業跟進,挾資金要脅政府,讓它們免稅,而且不必遵守勞工法規?
尤其,今天全球大企業不斷巧立名目,假「約聘」、「派遣」之名,行「僱用」之實,規避勞動法規。政府不設法保障員工,反而隨企業要求起舞,今天是紐西蘭,明天會是哪個國家呢?
(作者為早安財經出版社發行人)
http://news.chinatimes.com/forum/0,5252,11051401x112010110600012,00.html
輸掉寬頻布建,就有「文化亡國」之憂
◆社論-輸掉寬頻布建,就有「文化亡國」之憂
* 2010-10-31
* 中國時報
* 【本報訊】
報載台灣的寬頻舖設比例在近年來進展緩慢,而星、港、韓等地在近年卻突飛猛進,相形之下台灣寬頻布建已經落居四小龍之末。有人將台灣寬頻布建的遲緩歸咎於中華電信,因為寬頻的「大水管」終究操在中華電信手中。當中華電信對於寬頻申設收費昂貴時,民間的布建速度當然就快不起來。
論者將矛頭指向中華電信,當然不能說錯。但是中華電信只是交通部轄下的一家公營公司,是個層級不太高的棋子。然而固網寬頻舖設所牽涉的絕不只是中華電信的利潤而已,而關乎台灣的整體數位政策。寬頻布建其實只是國家資訊網建設的起點,它涉及吳院長念茲在茲的數位匯流、三網合一、雲端商機等重大產業利益。但最重要的是,這些資訊網路的硬體布建,相當程度決定了網路上的軟體發展誘因。一旦台灣因硬體布建落後而在文化、電視、電影、資訊、電子書、電子商務、資訊安全、雲端儲存等各方面都處於落後時,那麼不要怪我們危言聳聽,台灣就面臨一個「文化亡國」的危機。
念歷史的人都了解,史觀與歷史詮釋權,往往為當代權力強者所壟斷。成者為王敗者為寇不但是常態,王者更能對以往的歷史軌跡做出對自己最有利的解說,甚至以此定調版本主宰後世的歷史書寫架構;這就是西諺所謂「決定現在的人決定過去」。在數位時代,文化霸權模式已經有所改變。我們大致可以這樣說:誰掌握硬體平台,誰就控制了軟體內容。網路背後所涉及的文化主體爭奪,關鍵就在於此。
讓我們舉一則電子網路時代的實例,給馬政府高層一點感覺。大家都知道,全世界最權威的百科全書,是大英百科全書。該書在上個世紀末還是以紙本發行,一套售價一千五百美金。在電子資訊發達之後,微軟公司買下了一家名不見經傳的百科全書公司Encarta的版權,將它全數掃描為光牒,使之以不到五十美金的價格向外販售。短短數月之內,該版「不權威」的百科全書大賣,而大英版「權威」百科全書全面滯銷。當全世界各地人民都買微軟版百科全書時,越來越多的人都以微軟百科所載內容口耳相傳,久而久之,還有誰認為大英版是「權威」的版本?就這樣,大英百科全書的正確性與權威性,就被擁有網路優勢的微軟版給搶走了。
微軟之例或許讀者覺得遙遠,但網路上當今盛行的「維基百科」大概是大多數人耳熟能詳的百科全書。維基百科的搜尋是免費的,也採取開放的態度,採納全世界各類專家的修正。於是,維基百科等於是利用網路的雙方溝通特性,促成數億網民共同來修正更新其內容。這樣的開放更新能不能在正確度上擊敗百年老牌大英百科,我們不敢斷言,但無論如何,維基百科由於是網路版本免費流通,在絕大多數人民的認知上,它的內容就是正確的參考,其權威性絕不亞於大英百科全書。我們說誰掌握數位平台硬體,誰就掌握數位內容,就是這個意思。
評論到這裡,我們就已大略看出網路資訊平台的威力了。即使如大英百科這樣的老字號權威工具書,都不敵網友的全面攻堅,更何況「文化詮釋權」這麼空泛而概念模糊的未來概念。但是一切網路平台的布建,都需要時間,都要經年累月才能完成。網路寬頻布建的越廣,軟體業者利用平台所能創造的利潤與商機就越大,久而久之就能激發出豐碩的軟體內容。相反的,如果平台搭建緩慢,則國內人民只好去他地的平台搜尋利用,不但把大好商機送給別人,甚至可能對文化內容的詮釋權全面繳械。到了那個地步,再做改變也來不及了。
台灣是資訊大國、ICT學研及產業基礎深厚。資訊產業原本是台灣最大的優勢、甚至可能是唯一的優勢。這方面我們若是不把握、不積極、不加油,將來不但可能輸掉產業先機,也可能輸掉文化。行政院必須要扛起責任,要求NCC、科技組、文建會、交通部,趕緊謀求補救。
http://news.chinatimes.com/forum/0,5252,11051402x112010103100271,00.html
* 2010-10-31
* 中國時報
* 【本報訊】
報載台灣的寬頻舖設比例在近年來進展緩慢,而星、港、韓等地在近年卻突飛猛進,相形之下台灣寬頻布建已經落居四小龍之末。有人將台灣寬頻布建的遲緩歸咎於中華電信,因為寬頻的「大水管」終究操在中華電信手中。當中華電信對於寬頻申設收費昂貴時,民間的布建速度當然就快不起來。
論者將矛頭指向中華電信,當然不能說錯。但是中華電信只是交通部轄下的一家公營公司,是個層級不太高的棋子。然而固網寬頻舖設所牽涉的絕不只是中華電信的利潤而已,而關乎台灣的整體數位政策。寬頻布建其實只是國家資訊網建設的起點,它涉及吳院長念茲在茲的數位匯流、三網合一、雲端商機等重大產業利益。但最重要的是,這些資訊網路的硬體布建,相當程度決定了網路上的軟體發展誘因。一旦台灣因硬體布建落後而在文化、電視、電影、資訊、電子書、電子商務、資訊安全、雲端儲存等各方面都處於落後時,那麼不要怪我們危言聳聽,台灣就面臨一個「文化亡國」的危機。
念歷史的人都了解,史觀與歷史詮釋權,往往為當代權力強者所壟斷。成者為王敗者為寇不但是常態,王者更能對以往的歷史軌跡做出對自己最有利的解說,甚至以此定調版本主宰後世的歷史書寫架構;這就是西諺所謂「決定現在的人決定過去」。在數位時代,文化霸權模式已經有所改變。我們大致可以這樣說:誰掌握硬體平台,誰就控制了軟體內容。網路背後所涉及的文化主體爭奪,關鍵就在於此。
讓我們舉一則電子網路時代的實例,給馬政府高層一點感覺。大家都知道,全世界最權威的百科全書,是大英百科全書。該書在上個世紀末還是以紙本發行,一套售價一千五百美金。在電子資訊發達之後,微軟公司買下了一家名不見經傳的百科全書公司Encarta的版權,將它全數掃描為光牒,使之以不到五十美金的價格向外販售。短短數月之內,該版「不權威」的百科全書大賣,而大英版「權威」百科全書全面滯銷。當全世界各地人民都買微軟版百科全書時,越來越多的人都以微軟百科所載內容口耳相傳,久而久之,還有誰認為大英版是「權威」的版本?就這樣,大英百科全書的正確性與權威性,就被擁有網路優勢的微軟版給搶走了。
微軟之例或許讀者覺得遙遠,但網路上當今盛行的「維基百科」大概是大多數人耳熟能詳的百科全書。維基百科的搜尋是免費的,也採取開放的態度,採納全世界各類專家的修正。於是,維基百科等於是利用網路的雙方溝通特性,促成數億網民共同來修正更新其內容。這樣的開放更新能不能在正確度上擊敗百年老牌大英百科,我們不敢斷言,但無論如何,維基百科由於是網路版本免費流通,在絕大多數人民的認知上,它的內容就是正確的參考,其權威性絕不亞於大英百科全書。我們說誰掌握數位平台硬體,誰就掌握數位內容,就是這個意思。
評論到這裡,我們就已大略看出網路資訊平台的威力了。即使如大英百科這樣的老字號權威工具書,都不敵網友的全面攻堅,更何況「文化詮釋權」這麼空泛而概念模糊的未來概念。但是一切網路平台的布建,都需要時間,都要經年累月才能完成。網路寬頻布建的越廣,軟體業者利用平台所能創造的利潤與商機就越大,久而久之就能激發出豐碩的軟體內容。相反的,如果平台搭建緩慢,則國內人民只好去他地的平台搜尋利用,不但把大好商機送給別人,甚至可能對文化內容的詮釋權全面繳械。到了那個地步,再做改變也來不及了。
台灣是資訊大國、ICT學研及產業基礎深厚。資訊產業原本是台灣最大的優勢、甚至可能是唯一的優勢。這方面我們若是不把握、不積極、不加油,將來不但可能輸掉產業先機,也可能輸掉文化。行政院必須要扛起責任,要求NCC、科技組、文建會、交通部,趕緊謀求補救。
http://news.chinatimes.com/forum/0,5252,11051402x112010103100271,00.html
NCC的前世今生與來世
◆社論-NCC的前世今生與來世
* 2010-11-07
* 工商時報
* 【本報訊】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大概是近兩年來最受各界詬病的中央機關。包括委員內部不和、內部山頭主義、行政效能低落、行政欠缺透明及可課責性、以低位階的節目分級規定戕害新聞報導的自由以及創作內容的表現,在在都令國人搖頭嘆息不已。
先說主任及副主任委員產生的方式。目前法律規定是採取委員互相推舉制,不容諱言,當初是在國民黨多數主導的立法院不希望少數政府的行政院長任命其主委及副主委,所以才有此種設計;而此種設計竟然被大法官第613號解釋認定為不違反「行政一體」,有識之士只能苦笑以對。
觀諸國內各種合議性質之行政機關、憲法上的獨立機關(監察院及司法院),都沒有這種安排。委員互相推選主委及副主委,完全欠缺政治正當性,因為在民主政治之下,政治正當性來自於選民託付的總統,而不是類似小朋友選班長,誰較受擁戴就出面領導。
據報導,行政院組織改造推動小組已在上週作成決議,未來NCC正、副主委將由行政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這是正確的一步,而且是配合新修正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21條第2項「行政院長任命獨立機關成員時,應指定成員中之一人為首長,一人為副首長」必要的配套規定。反對黨認為「此舉將使主委權力無限擴大,NCC勢必變成一言堂」,純屬為反對而反對的反射言論。
其次,NCC存在嚴重的內部山頭主義,此乃肇因於由委員負責督導業務單位。固然NCC《組織法》第9條第5項規定,NCC委員得按其專長專業分工督導該會相關會務,但是此項規定與NCC作為行政機關行政一體的屬性格格不入,而且會因各別委員之人格特質而產生極大差異。謙抑者,固然是督導,但偏執者,則易形成山頭主義,進一步破壞NCC原本就很不堪的行政效率。
NCC行政效能低落,各種資費之報備、基地台之審查(「對基地台施予一致性之行政管理」,其實就是對推行新業務的新業者的打壓)及有線電視的評鑑與頻道的變更,均無完成期限可言,業者亦無法預見NCC行政程序之結果。新業務無法推行,消費者福利跟著難以提升。NCC另一弊端是各種非正式委員會充斥,其審議過程又不對外公開(有時甚至連成員亦不對外公開),顯然行政欠缺透明及可課責性,這都是濫用、誤用「獨立機關」的結果。
此外,NCC拿著雞毛當令箭,以低位階的節目分級規定,處分電視業者播報國會肢體衝突事件(事實上,報導國會的肢體衝突,就是對國會最好的監督)在先,又處罰公共電視播放之內容,其本質就是以委員自己主觀的不能有暴力、色情的偏執想像,強加諸於國人,既戕害新聞報導的自由,又以斷章取義的割裂式觀察迫害創作人的內容表現自由。NCC這些裁定讓人慨嘆:「獨立機關」、「獨立機關」,多少不義之事假汝之名以行。
當初國民黨因為失去行政權,只在國會保留多數黨的地位,改採與行政權抗衡之立場,以致於在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草案第21條創造出「獨立機關」:「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自主運作,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受其他機關指揮監督之合議制機關。」然而,獨立行使職權的機關比比皆是,甚至應該是各級行政機關的運作通則,在基準法特別創設「獨立機關」,反而容易導致錯覺,使人忽略其仍然是屬於行政權的二級機關,固然擁有政策制定權,但仍需要向行政院負責,且與其他行政機關間亦有相互協助的忠誠義務。
無怪乎行政院副院長陳冲在擔任金管會主委時曾表示:「我認為沒有一個國家應該有獨立機關」。
http://news.chinatimes.com/forum/0,5252,11051403x122010110700155,00.html
* 2010-11-07
* 工商時報
* 【本報訊】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大概是近兩年來最受各界詬病的中央機關。包括委員內部不和、內部山頭主義、行政效能低落、行政欠缺透明及可課責性、以低位階的節目分級規定戕害新聞報導的自由以及創作內容的表現,在在都令國人搖頭嘆息不已。
先說主任及副主任委員產生的方式。目前法律規定是採取委員互相推舉制,不容諱言,當初是在國民黨多數主導的立法院不希望少數政府的行政院長任命其主委及副主委,所以才有此種設計;而此種設計竟然被大法官第613號解釋認定為不違反「行政一體」,有識之士只能苦笑以對。
觀諸國內各種合議性質之行政機關、憲法上的獨立機關(監察院及司法院),都沒有這種安排。委員互相推選主委及副主委,完全欠缺政治正當性,因為在民主政治之下,政治正當性來自於選民託付的總統,而不是類似小朋友選班長,誰較受擁戴就出面領導。
據報導,行政院組織改造推動小組已在上週作成決議,未來NCC正、副主委將由行政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這是正確的一步,而且是配合新修正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21條第2項「行政院長任命獨立機關成員時,應指定成員中之一人為首長,一人為副首長」必要的配套規定。反對黨認為「此舉將使主委權力無限擴大,NCC勢必變成一言堂」,純屬為反對而反對的反射言論。
其次,NCC存在嚴重的內部山頭主義,此乃肇因於由委員負責督導業務單位。固然NCC《組織法》第9條第5項規定,NCC委員得按其專長專業分工督導該會相關會務,但是此項規定與NCC作為行政機關行政一體的屬性格格不入,而且會因各別委員之人格特質而產生極大差異。謙抑者,固然是督導,但偏執者,則易形成山頭主義,進一步破壞NCC原本就很不堪的行政效率。
NCC行政效能低落,各種資費之報備、基地台之審查(「對基地台施予一致性之行政管理」,其實就是對推行新業務的新業者的打壓)及有線電視的評鑑與頻道的變更,均無完成期限可言,業者亦無法預見NCC行政程序之結果。新業務無法推行,消費者福利跟著難以提升。NCC另一弊端是各種非正式委員會充斥,其審議過程又不對外公開(有時甚至連成員亦不對外公開),顯然行政欠缺透明及可課責性,這都是濫用、誤用「獨立機關」的結果。
此外,NCC拿著雞毛當令箭,以低位階的節目分級規定,處分電視業者播報國會肢體衝突事件(事實上,報導國會的肢體衝突,就是對國會最好的監督)在先,又處罰公共電視播放之內容,其本質就是以委員自己主觀的不能有暴力、色情的偏執想像,強加諸於國人,既戕害新聞報導的自由,又以斷章取義的割裂式觀察迫害創作人的內容表現自由。NCC這些裁定讓人慨嘆:「獨立機關」、「獨立機關」,多少不義之事假汝之名以行。
當初國民黨因為失去行政權,只在國會保留多數黨的地位,改採與行政權抗衡之立場,以致於在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草案第21條創造出「獨立機關」:「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自主運作,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受其他機關指揮監督之合議制機關。」然而,獨立行使職權的機關比比皆是,甚至應該是各級行政機關的運作通則,在基準法特別創設「獨立機關」,反而容易導致錯覺,使人忽略其仍然是屬於行政權的二級機關,固然擁有政策制定權,但仍需要向行政院負責,且與其他行政機關間亦有相互協助的忠誠義務。
無怪乎行政院副院長陳冲在擔任金管會主委時曾表示:「我認為沒有一個國家應該有獨立機關」。
http://news.chinatimes.com/forum/0,5252,11051403x122010110700155,00.html
2010年10月30日 星期六
司法改革 由司法資訊公開做起
◆司法改革 由司法資訊公開做起
* 2010-10-29
* 中國時報
* 【顏厥安、陳忠五、陳昭如】
新任司法院長賴浩敏於日前就職時致詞表示,將推動親近人民的司法,以四C:乾淨(Clean)、透明(Crystal)、親民(Considerate)、效能(Competitive)為指標。我們認為,司法資訊公開是實現透明化的關鍵。
資訊公開是民主國家的基本原則,因為沒有資訊,人民無從得知政府如何運作,民主參與難以進行,更無法究責。在台灣的民主化過程中,資訊公開也沒有缺席。一九九九年為了促進檔案的開放與運用而制訂《檔案法》,規定各機關「除非有法律依據」不得拒絕人民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二○○五年的《政府資訊公開法》,更明白宣示要保障人民知的權利,促進人民對公共事務的瞭解監督與民主參與,規定政府資訊應對人民公開。
這兩部法律同樣都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然而這些年來,透過對「例外不公開」的寬鬆解釋,許多機關仍不當限縮人民知的權利。原本就有被動性的司法機關也有類似問題。司法院及各級法院一直到二○○七年才制訂相關辦法,且仍對公眾資訊取得設下許多障礙。早在一九九三年《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施行細則》就已經要求訂定辦法來管理大法官審理案件的檔案,但司法院卻在十七年後的今年五月才制訂《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檔卷管理要點》,這是嚴重的怠惰失職。
這個要點的內容也嚴重違反資訊公開原則,把作成解釋案件之案卷列為永久保存且永不公開,簡直比故宮國寶還神祕。不受理的聲請案,則僅保存十年。該要點更規定「檔案除現任大法官及書記處同仁有調閱之必要者外,不得調閱」。檔案保存竟然僅服務大法官,完全罔顧人民知的權利,非常諷刺。
以大法官是否受理聲請來區分檔案保存期限並不適當。大法官歷來的聲請受理率平均約僅七%,不受理者的九成多案件中,絕大多數都是人民提出的。依照該要點,二○○○年之前大量的聲請資料都將或已經遭到銷毀,其中也包括死刑、懲治盜匪條例效力等許多重大爭議案件。二○○○年之後的重大爭議案件,包括有關同性不得結婚是否違憲、死刑的聲請案,也將在明年之後陸續成為銷毀對象。大法官受理案件與否固然有其專業與技術考量,但是不受理的案件真實記載了民主化過程中人民憲法意識的成長軌跡,是釋憲制度贏得人民尊重認同的重要參考,相當於一種「文化資產」,不能以一般庶務資料定位。因此,不受理的聲請書應列為永久保存並主動公開。就做成解釋的聲請案件方面,除聲請書、解釋文與意見書外,其他所有相關文件皆列為永不公開,也是極為奇怪的作法。民主社會的公民,並不僅想被動地被告知做成哪些解釋,更想積極地瞭解到底這些解釋是經過如何的「審議」過程才產生的。因此與大法官做成解釋文相關的文件,除了較具敏感性的內部討論文件可以定期解密外,都應該主動公開供公民參考。
賴院長曾強調司法應為人民服務,其相對就是不能僅為司法「當權」服務。近年來司法院投入鉅額經費建立司法智識庫,仍以提供法官審理案件參考為主。為人民落實資訊公開的努力,顯有不足。各級行政機關大多已將其檔案公文數位化保存並製成目錄公布,但是除了已經上網公告的近年來法院裁判書之外,其他絕大多數各級法院判決與相關卷宗檔案、檢察官的起訴、不起訴處分書與上訴狀,卻仍躺在黑暗而「不透明」的庫房中。規範有關裁判書公開的《法院組織法》第八十三條修正案沒有徹底地改正資訊不夠公開的弊病,也仍在立法院審議中。
我們認為,在司法獨立的前提下,司法改革不宜透過太多官僚指令或其他憲法機關(如總統、立院、監院)的強制來進行,而一種重要的監督就是公民監督,公民監督的前提則是司法資訊公開。唯有充分的資料「佐證」,人民才知道檢察官是否濫訴,法官是否枉法,程序是否拖延。這也表示「透明」是其他三個C的前提。如果不透明,人民怎知道司法的乾淨、效能與親民是「真的」呢?司法改革,請由司法資訊公開著手。(顏厥安、陳忠五為台灣大學法律學系教授,陳昭如為台灣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http://news.chinatimes.com/forum/0,5252,11051401x112010102900420,00.html
* 2010-10-29
* 中國時報
* 【顏厥安、陳忠五、陳昭如】
新任司法院長賴浩敏於日前就職時致詞表示,將推動親近人民的司法,以四C:乾淨(Clean)、透明(Crystal)、親民(Considerate)、效能(Competitive)為指標。我們認為,司法資訊公開是實現透明化的關鍵。
資訊公開是民主國家的基本原則,因為沒有資訊,人民無從得知政府如何運作,民主參與難以進行,更無法究責。在台灣的民主化過程中,資訊公開也沒有缺席。一九九九年為了促進檔案的開放與運用而制訂《檔案法》,規定各機關「除非有法律依據」不得拒絕人民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二○○五年的《政府資訊公開法》,更明白宣示要保障人民知的權利,促進人民對公共事務的瞭解監督與民主參與,規定政府資訊應對人民公開。
這兩部法律同樣都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然而這些年來,透過對「例外不公開」的寬鬆解釋,許多機關仍不當限縮人民知的權利。原本就有被動性的司法機關也有類似問題。司法院及各級法院一直到二○○七年才制訂相關辦法,且仍對公眾資訊取得設下許多障礙。早在一九九三年《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施行細則》就已經要求訂定辦法來管理大法官審理案件的檔案,但司法院卻在十七年後的今年五月才制訂《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檔卷管理要點》,這是嚴重的怠惰失職。
這個要點的內容也嚴重違反資訊公開原則,把作成解釋案件之案卷列為永久保存且永不公開,簡直比故宮國寶還神祕。不受理的聲請案,則僅保存十年。該要點更規定「檔案除現任大法官及書記處同仁有調閱之必要者外,不得調閱」。檔案保存竟然僅服務大法官,完全罔顧人民知的權利,非常諷刺。
以大法官是否受理聲請來區分檔案保存期限並不適當。大法官歷來的聲請受理率平均約僅七%,不受理者的九成多案件中,絕大多數都是人民提出的。依照該要點,二○○○年之前大量的聲請資料都將或已經遭到銷毀,其中也包括死刑、懲治盜匪條例效力等許多重大爭議案件。二○○○年之後的重大爭議案件,包括有關同性不得結婚是否違憲、死刑的聲請案,也將在明年之後陸續成為銷毀對象。大法官受理案件與否固然有其專業與技術考量,但是不受理的案件真實記載了民主化過程中人民憲法意識的成長軌跡,是釋憲制度贏得人民尊重認同的重要參考,相當於一種「文化資產」,不能以一般庶務資料定位。因此,不受理的聲請書應列為永久保存並主動公開。就做成解釋的聲請案件方面,除聲請書、解釋文與意見書外,其他所有相關文件皆列為永不公開,也是極為奇怪的作法。民主社會的公民,並不僅想被動地被告知做成哪些解釋,更想積極地瞭解到底這些解釋是經過如何的「審議」過程才產生的。因此與大法官做成解釋文相關的文件,除了較具敏感性的內部討論文件可以定期解密外,都應該主動公開供公民參考。
賴院長曾強調司法應為人民服務,其相對就是不能僅為司法「當權」服務。近年來司法院投入鉅額經費建立司法智識庫,仍以提供法官審理案件參考為主。為人民落實資訊公開的努力,顯有不足。各級行政機關大多已將其檔案公文數位化保存並製成目錄公布,但是除了已經上網公告的近年來法院裁判書之外,其他絕大多數各級法院判決與相關卷宗檔案、檢察官的起訴、不起訴處分書與上訴狀,卻仍躺在黑暗而「不透明」的庫房中。規範有關裁判書公開的《法院組織法》第八十三條修正案沒有徹底地改正資訊不夠公開的弊病,也仍在立法院審議中。
我們認為,在司法獨立的前提下,司法改革不宜透過太多官僚指令或其他憲法機關(如總統、立院、監院)的強制來進行,而一種重要的監督就是公民監督,公民監督的前提則是司法資訊公開。唯有充分的資料「佐證」,人民才知道檢察官是否濫訴,法官是否枉法,程序是否拖延。這也表示「透明」是其他三個C的前提。如果不透明,人民怎知道司法的乾淨、效能與親民是「真的」呢?司法改革,請由司法資訊公開著手。(顏厥安、陳忠五為台灣大學法律學系教授,陳昭如為台灣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http://news.chinatimes.com/forum/0,5252,11051401x112010102900420,00.html
訂閱:
文章 (At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