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11日 星期日

殺人該償命 是否也可刑求?

◆殺人該償命 是否也可刑求?

【聯合報╱顏厥安/台大法律系教授(台北市)】 2010.04.11 03:03 am

由於人權團體已針對所有死囚案件重提釋憲聲請,馬總統日前發言也有呼應之處,使得死刑爭議有復燃之勢。以下提出幾個相關的法理意見,希望有助於相關討論。

雖然美國最高法院早在七○年代已針對死刑宣告之程序做出判決,然而論罪、科刑與刑之執行的正當法律程序問題,不但在台灣的院、檢實務界一直被壓抑,在學理上也尚未被充分開發討論。最新的釋憲聲請書中,特別對相關制度提出違憲疑義,是一個重要突破。

學術界則更需要檢討科刑的法學方法論問題。科刑不可能是簡單的法規適用三段論法,這麼重大的基本權干預,也不可能全然交由法官裁量。因此方法論上首應檢討科刑所面對的是何種事實,繼而探討這些事實該如何與刑罰種類與輕重連結。檢方的求刑與法官的科刑,也都負有義務針對刑法量刑要項的規定逐項舉證說明,而非僅以缺少可檢驗性的「審酌」一語帶過。

嚴格言之,目前相關的法律在處罰方面根本沒有「法定程序」可言,因此已經抵觸憲法第八條的規定。

就死刑本身而言,也許更該優先討論「身體」法益,而非生命權。在釋字第四七六號解釋文中,大法官已承認死刑涉及受刑人身體法益,死刑是種身體刑。那麼如果所有身體刑,都被認為是殘酷不人道且人格蔑視的刑罰,應該要被完全廢除,死刑似乎很難單獨例外。

主張殺人償命的庶民正義觀或「國民法的情感」(釋字四七六),也須面臨多重挑戰:第一,意義不清。例如極為輕率的過失致死(酒駕又超速),是否也需要償命?第二,很難維持法律價值的體系融貫均衡。死刑償命觀念,很難完全排除對其他重罪者(例如殘暴重傷害犯罪)亦得以施以身體刑的合理性,甚至也可得出必要時可刑求的想法。死刑維持論是否也準備接受這些主張呢?

另有一種看法是:殺人應償命,但應禁止其他身體刑,此種觀念雖然理路不一,但它「本身」就是一種正義觀。這就涉及第三種挑戰:償命正義觀,是否屬於一種宗教觀念,因此在政教分離原則下,國家不得以此等觀念制定重大政策?

作為人權理論基礎的「人性尊嚴」也源自宗教觀念,但是這個憲法規定,是透過禁止將人純粹當作工具利用、禁止施以痛苦等世俗化之經驗判準來加以操作。如果償命正義觀要避免被界定為宗教觀念,一種可能的世俗化論證策略,就是主張死刑可為多數人帶來心理上的滿足或福祉。

不過這種功效主義的轉向也可能引出更多爭議,例如多數人贊成死刑,到底是偏好死刑實現的正義,還是偏好死刑可能有的嚇阻效果?由於前者是一種類似宗教信念,不宜以多數強制少數接受。後者是一種經驗問題,但是在經驗舉證高度不確定,或有類似嚇阻效果之其他方案時,憲法則要求國家採取較輕的處罰手段。

這些看似有點瑣細的分析討論,正是公民社會漸漸提升民主討論品質必經之路,也需要各界以更多的智慧與誠意來共同塑造。無論如何,在當前制度的程序嚴謹性不足,以及政策的理性論辯尚在起步的階段,基於人權公約與憲法人性尊嚴的要求,國家都有義務長期停止死刑的執行,並積極推動促進相關的教育與討論。

http://udn.com/NEWS/OPINION/X1/5529766.shtml


◆觀念平台-廢除死刑 是選擇題而非是非題

2010-04-08 中國時報 【黃丞儀】

     反對廢除死刑的論述當中,在哲學上最有力的就是所謂的死刑「恫嚇論」,其主張為「國家執行一件死刑,可以嚇阻數件殺人案,進而保障更多人命」。此一主張援引不少美國經濟學家的實證研究,證明「恫嚇效果」確實存在。但是這些數據具有高度爭議性,賓大華頓商學院的經濟學家Justin Wolfers曾指出他們在統計上的種種謬誤。

     退一步言,假使統計分析無誤,「恫嚇論」是否真如其主張者所言,無論本務論者或功效主義者都必須接受死刑,因為可以保障更多的生命?廢死運動可以提出的初步回應是:這種以結果來正當化手段的「後果說」,將開啟「潘朵拉的盒子」。依其邏輯推演:如果剁掉雙手可以嚇阻犯罪,進而保障更多的人免於犯罪侵害,肉刑在道德上就有被證立的基礎。另外一個可能性是,為了要讓死刑產生更大的恫嚇效果,可以藉由公開死刑的執行,甚至加強死刑的慘狀,讓人民產生害怕與敬畏,因此保障更多人的生命。

     但是,刑罰不斷加重,或者不斷殘酷化,大家都會被恫嚇得不去犯罪嗎?如果是的話,國家應該要儘速提升死刑的執行數量,因為假設一個死刑可以嚇阻五個殺人行為,國家只執行九十九個死刑,而非一百個,或五百個,那就有愧於保障人民生命的職責。「恫嚇論」推演到極端就是,越多的死刑可以保障越多的人民。事實上,當犯罪所能獲得的利益,遠遠超過於生命時,死刑恐怕一點嚇阻效果也沒有用。比如說革命帶來的政治理想實現,或是為了宗教而打的聖戰,都讓人無畏於死刑。

     再者,如果一個人活著已沒有太大意義,死刑對他恐怕也沒有恫嚇效果。因此,「殺一儆五」只存在於生命等價的狀況下,當社會經濟條件的惡化讓人的生命價值感大幅降低,恫嚇論也無法成立。最重要的是,如果犯罪被捕的機率太低,只依賴死刑,恐怕潛在犯罪人也不見得會受到嚇阻,因為就算有死刑,被抓到的機率還是太低。從而恫嚇論,不但不會保障更多人命,反而成為檢警刑事偵查技巧不求長進的藉口,更添潦草辦案下的冤魂。

     說到底,死刑如果沒有恫嚇效果的話,就只剩毀滅的意義:讓犯人終極地在這個世界上消失。但是終極毀滅是嚇阻論者不想談,也不願意去談的。因為那在道德評價上,是以殺止殺,是等價的殺戮行為,沒有「殺一儆五」的效果,從而沒有辦法積極地證立國家殺人的正當性。

     其實,廢死論者和反廢死論者是有共同交集的。大家相同的關懷是如何讓社會更安全,讓我們的生活可以免於恐懼。但是,死刑在道德上是否能夠被證成,充滿爭議。倘若撇開這些道德、宗教和政治上的爭論,而採取一種務實主義(pragmatism)的看法,進一步可以問:有什麼樣的替代方案可以取代死刑,而且確保社會安全?刑事制度應該如何強化被害者的權益保障?如此將可帶入更多層面的刑事政策和司法制度設計,讓廢死爭議從抽象的「理念」雲端走向細膩的政策比較、選擇,也才能照見具體的現實黑暗。廢除死刑不應是個是非題,而是複雜的人生選擇題。

     (作者為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助研究員)

http://news.chinatimes.com/forum/0,5252,11051401x112010040800431,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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