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議,復議,非復議不可!
【聯合報╱社論】2010.04.27 03:03 am
在巨大的反對聲浪下,立法院暫緩「個人資料保護法」的三讀,並決定以「復議」方式將法案退回二讀,對扼殺新聞自由的相關條文重新修正。這恐怕是拯救這部法案免於淪為「惡法」的唯一途徑,捨此之外,別無他途。
除非立委仍不明白此事之嚴重性,堅持要將法案依原樣付諸三讀;那麼,屆時勢必要由行政院提起「覆議」。如此,不僅曠日廢時,還將留下一筆國民黨主政的行政院對國民黨佔絕對多數的立法院覆議的難堪紀錄。
打著「保護個人隱私」的大旗,卻對新聞自由與個人網路行為布下漫天巨網和匝地陷阱,「個資法」只能說是眼太高而手太低。可笑的是,直至朝野決定聯合提出復議,許多立委仍弄不清法案到底什麼地方出了問題,只能回頭找行政部門共商大計。這種景象,其實真切地反映了立法院一向的議事品質。
上周二讀那天,立法院會一口氣通過了十七個法案,大賣場般的不斷宣讀、喊價、落槌,誰會認真思考手上法條對社會、對民眾有何影響?原來主張民代免責的藍軍立委,因受同僚指摘,卻連媒體的免責權也棄而不顧;原來強力反對「邱毅條款」的綠營立委,則一心一意只在阻擋,無心關注其他。就這樣,朝野立委聯手封殺台灣的新聞自由,還洋洋得意於自己保護個資的「成就」。
法務部的粗疏、草率和卸責,同樣讓人不忍卒睹。在立法徵詢過程中,法務部舉辦的公聽會,邀了諸多相關業者與會,其中傳媒業竟只邀請了一家綠色媒體與會。一個涉及廣泛的法案,公聽會竟然作如此單一、偏頗的安排,如何能昭公信?又豈能代表整體媒體的意見?而一場充滿選擇性思維的會議,又如何達到「聆聽公意」的目的?
更可怕的是,法務部原提的草案中列有「媒體免責」的條款,竟因「台權會」在公聽會中主張要「一視同仁」,就一刀把媒體的免責權給斬掉了,這真是難以想像的事。新聞媒體是第四權,舉世皆然,如何和徵信業、證券或銀行業相提並論?一個人權團體卻對媒體存有如此深的偏見,實在令人瞠目結舌;而法務部自身本末不分,事前不能據理力爭,事後又一味推諉卸責,未免把法務主管機關的大責任做小了。
由於行政與立法部門的草率,「個資法」所設下的阻障,不僅侵犯了新聞自由,也將使個人電腦使用者在網路上動輒可能觸法。試想,目前個人資料遭侵犯的問題,主要發生在握有大宗個戶資料的企業管理失當,因而遭到濫用或洩露;對付這些,行政及司法機關都已技窮力絀,窘態畢露。若依新的個資法,政府把管制的羅網編織得那麼細密,能不能抓到個資大盜還未可知;但民眾在「臉書」放上同學會合照,或者在個人部落格張貼墾丁春吶音樂會圖片,都可能因「未徵求同意」而被控侵權。對可能源源不絕的糾紛,行政及司法部門有足夠的人力和時間應付嗎?如果不能,那麼此法豈非將形同虛設?
為了保障民眾個人隱私,把新聞自由也一起賠進去,完全是思維錯亂所致,不僅毫無必要,更是不值得。而如果佈下天羅地網,抓不到真正的刁鑽歹徒,反讓年輕網民動輒誤觸陷阱,這個法案的美意將變成可怕的社會騷擾。更何況,如果這張巨網最後變成了保護貪官汙吏或奸商惡徒的金鐘罩,媒體工作者的揭弊報導遭綑手縛腳,那又便宜了誰?
朝野立委願意聯合提出復議,顯示他們意識到問題的嚴重性。朝野立委共同捅出的婁子,朝野立委共同出面收拾,這不只是在搶救個資法,也在搶救立委自己的形象。上周五,就在朝野共商個資法如何復議之際,綠委翁金珠一聲無厘頭的「反對」,讓營所稅險遭錯殺,只好也緊急動用「復議」搶救。這樣的立法品質,立委能不汗顏?
http://udn.com/NEWS/OPINION/OPI1/5561821.shtml
◆我見我思-八卦情仇 立法陪葬
2010-04-27 中國時報 【張景為】
就在朝野為ECFA雙英辯的效應議論不休之際,行政與立法兩院對上周已二讀通過的「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案,終於也展開了具體的補救行動,準備將媒體報導排除於適用之列。但令人氣結的是,本案雖在媒體的強力批判下,迫使國會必須懸崖勒馬,停止此一荒謬絕倫的立法,但其間所可能帶來的流弊與警兆,似乎仍未被整個社會真正地察覺!
事實上,二讀通過的修正案不僅已嚴重斲喪了新聞自由。傷害到一般人的日常生活行為,骨子裡更牽涉到對爆料與八卦矯枉過正的誤解。
之前媒體已廣泛報導過新「個資法」的爭議內容,簡言之,其對所謂個人隱私的保護已到了無所不包的地步,最特別的是,還必須徵得當事人的同意,即使是基於公共利益而有必要時,也必須以無從識別當事人身分的方式才能揭露,否則即會遭致刑罰與罰款。依此規定,選舉奧步、狗仔偷拍與胡亂爆料,看似可以制止於一時,但連一般人的臉書貼照、媒體與民代的揭弊,乃至各種新聞的報導,亦將飽受牽連、後患無窮。這不僅是不合比例地因噎廢食,更是挖肉補瘡,為了治小病而將全身器官割除。
自從港媒進入台灣,加上電視名嘴當道,八卦、偷拍與爆料蔚為風潮,流風所至,媒體風格、政壇風氣與閱聽人口味為之丕變,重鹹尚辣固然精采花稍,有時雖能去腐除弊,卻也帶來不少傷及無辜、無的放矢的亂象。這次的修法,某種程度反映了政治人物對這些現象的反擊,也切中了不少民眾的反感,但斷不可因某些個案之弊,即以粗糙的立法做全面的封堵,將正常的新聞報導與對公眾人物的監督,伴隨惡質的爆料一起葬送。
就現有法律來看,目前大眾所憂慮的種種不當洩漏個資情況,在兒少法、性侵害防治法、傳染病及精神病防治法、刑法之妨害祕密罪、妨害名譽與誹謗罪等,均有可管可罰規定;有時甚且疊床架屋,讓媒體動輒得咎,並不像政治人物所宣稱無法可管。即使在個資法中有必要做一整體規定,也應該審慎為之,區分輕重利弊,觀照競合關係、適法性與可行性,絕非如今之便宜行事,胡攪通殺。
不久前,壹傳媒對犯罪實況打算推出的動新聞,政府先是宣稱無法可管,在輿論抨擊下,然後才發現可引用兒少法第卅條的規定予以處罰。這正說明了當前不只有「立法從嚴,執法從寬」之弊,還是有法不用,亂立新法!尤其如此荒唐的立法過程,更凸顯出國會荒疏本務、耽溺作秀的現狀,令人痛心!
對政客與公眾人物來說,或許是最痛恨偷拍與爆料的族群,但對一般大眾,卻是又愛又恨,感受複雜。然而,在民主多元、媒體發達的社會裡,八卦、醜聞、爆料與揭弊,往往是一線之隔,有時是必要之善,有時則是必有之惡;而法律就在合理的平衡上維持社會的價值與是非。少數被監督的政客切莫因自己的八卦情仇,自以為是替天行道,其實犧牲的卻是立法的品質與公義。
http://news.chinatimes.com/forum/0,5252,110514x112010042700138,00.html
◆個資法復議三讀 符合公共利益媒體可免責
【聯合晚報╱記者王正寧、蔡佩芳/台北報導】 2010.04.27 02:57 pm
立法院完成「個人資料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三讀,恢復「媒體免責條款」。國、民兩黨上午共同提出復議案,化解「個人資料保護法」部分條文可能侵犯新聞自由的疑慮。隨後依據朝野協商結論,修改個資法第9、19、20、51條有爭議的條文,未來在網路張貼照片,只要符合公開場所或活動蒐集、處理的資料就不違法。
原定上周五完成三讀的個資法在國民黨急踩煞車後,藍綠今天聯手針對有爭議的條文提出復議,並經朝野協商結論提出修正動議。針對外界有疑慮的部分,包括原本二讀條文第9 條規定,「公務或非公務機關依法蒐集非由當事人提供的個人資料,應在處理或利用前,向當事人告知個人資料來源」,修法後回復原行政院版本排除大眾傳播業者,即「大眾傳播業者基於新聞報導之公益目的而蒐集個人資料」,就不在限制範圍。
與傳播媒體與網路有關的,還包括在第19、20條增訂,非公務機關得為「公共利益有關之目的」,蒐集、處理個人資料。不過20條第7款也規定,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但當事人對該資料之禁止處理或利用,「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可要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
至於在前次二讀時也被排除的「民代爆料免責條款」,法務部認為,民代免責權已經受到憲法保障,因此並未列在修法範圍內。
Facebook張貼照片條款排除
對於在網路上張貼與他人的合照須取得當事人同意而引發爭議的「Facebook條款」,第51條也明訂予以排除。即個人或家庭活動外,在公開場所或公開活動中蒐集、處理或利用之未與其他個人資料結合之影音資料,不適用個資法規定。
要求將公共利益具體化定義
至於個資法中「公共利益」、「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公開場所」或「公開活動」等不確定之法律概念,法案三讀後,也通過附帶決議,要求由政府機關邀請民間團體、學者專家等共同研議,於施行細則中具體化確定,避免個人隱私保護與資料運用發生衝突。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3/5562655.shtml
◆人肉搜索 正義也會被濫用
【聯合報╱記者何定照/台北報導】2010.04.27 05:26 am
人肉搜索成網友追人利器,日前一位高中輟學女生自PO踢壞公物影片上網,引發網友公憤,沒幾個小時就人肉搜索出女生身分,使得女生立即關閉網路相簿,當晚還上了警局,堪稱近年人肉搜索最快查出身分的事件。
甫被判刑的台大博士生虐貓事件,被告李念龍當初身分曝光,也是網友發現他常用同一手機,向多名網路貓友領養幼貓,涉有重嫌,人肉搜索查出身分,將他繩之以法。
「人肉搜索」一詞源於大陸,意指網友經由網路共同交換線索,拼湊出被搜索人身分,月前的遊民犀利哥事件,就是經人肉搜索找出他其實是精神障礙者;台灣後來冒出的「實踐舒淇」事件,發動者拍攝該名疑似精神障礙者,類似人肉搜索的作法,遭痛批沒人性、拿人權開玩笑。
網友看到不合理事件或感興趣人物,常發動人肉搜索,去年轟動一時、和吳育昇上賓館的「香奈兒女郎」孫仲瑜也曾被搜索,只是搜索過程烏龍不少,牽連到許多無辜人士,一度被誤以為是孫仲瑜畢業學校的實踐大學,也遭媒體包圍。
南華大學社會所教授翟本瑞指出,人肉搜索此一新興現象現在還在模糊地帶,網友常自視正義,糾舉出被視不當的人士,但如此一來,就算是被人貼上去的受害者裸照,也可能遭人肉搜索,涉及「何為不當」的價值觀差距。
翟本瑞表示,人肉搜索有時固然正面,比如曾發生過多起有意自殺者,在網友人肉搜索下及時獲救;但「正義也會被濫用」,就算動機正義,手段也可能過當,他認為「人肉搜索」還待規範使用範圍。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7/5561799.shtml
◆何謂公共利益? 法部:邀專家研議界定
【聯合晚報╱記者董介白/台北報導】2010.04.27 02:57 pm
個資法修正版三讀通過,原本被刪除的「媒體免責」部分,修正為與公共利益有關時,免除告知義務,法務部法律事務司長覃正祥上午表示,有關公共利益的界定,法務部根據立法院的附帶決議,將在邀請各界代表討論後,在施行細則中一併交代清楚。
【記者王正寧/台北報導】
立法院上午完成「個人資料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三讀。國民黨立院黨團書記長林鴻池表示,外界非常關注的個人部落格與「臉書(facebook)」所蒐集資料,修正後的個資法第51條第2款規定,「於公開場所或公開活動中所蒐集、處理或利用之未與其他個人資料結合之影音資料」已不適用個資法,請外界放心。
國民黨團在修法後舉行記者會,法務部法律事務司長覃正祥強調,個人在平時自己的社交活動中所蒐集到個資,本來在第51條就有排除適用,此次修法將其範圍擴大,希望能夠解決外界關切的個案問題。
他說,三讀條文在第19條增加民間團體蒐集個資的情況,包括「與公共利益有關」及「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後者資料來源很多,可能是網路或公開性資料,這些都是可以被蒐集;但若這些蒐集來的個資,本人有不同意見,還是要尊重當事人。
覃正祥表示,蒐集個資有一個很重要精神,就是使用個資需有特定目的,這個部分必須具體;例如媒體蒐集個資就是用於新聞報導,不適宜用作行銷等目的,又例如醫院蒐集到個資,只能用作醫療上,不可用於其他用途,因此,個資保護的目的性使用是一個很重要精神,也是管制個資人格權被侵害很重要工具。
有關名嘴蒐集個資的問題,覃正祥說,名嘴若堅持所用個資都是基於公共利益,可能將來法務部在制訂施行細則時要考量,如何定義清楚公共利益;但若涉及個人隱私部分,民法對隱私權還是有保障的。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3/556265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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