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13日 星期一

女童遭性侵案 何不聲請釋憲?

◆觀念平台-女童遭性侵案 何不聲請釋憲?

    * 2010-09-13
    * 中國時報
    * 【顧爾德】

     學者李明璁參加「野草莓」運動,在行政院前靜坐,被檢方依違反《集遊法》起訴。案件被台北地院法官陳思帆裁定停止審判,並主動聲請釋憲,理由是《集遊法》有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對人民集會結社自由保障之虞。

     這個判決令人讚服。法官停止審判、未結案,並不利於法官考績。陳思帆可以更簡單地直接判有罪或無罪,不過,當他把個案提升到憲法層次,產生的影響更深遠。從法官裁定可以看出,他對法律體系有整體性思考,不因執著於訟訴程序正義而忘了整體法律要保障的正義。

     李明璁案讓我想到轟動全國的高雄女童被性侵案。此案三位法官在網路上被人肉搜索,遭十五萬人聯署抗議,眾聲譴責為該被免職的「恐龍法官」。檢察官用刑法二二二條第一項第二款(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加重強制性交罪起訴本案被告;法官卻引用刑法二二七條第一項(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判被告三年兩個月。判決書陳述的理由是,被告與證人都指出,案發時女童並無反抗、喊叫或哭泣,「案發時甲女係坐在被告左腿上,姿勢重心並非十分穩固,若甲女有意掙脫被告,被告應難以在未脫去甲女運動褲情形下,順利將右手伸入甲女褲內而為本件犯行,可見被告辯稱未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違反甲女意願之方法為本案性交。」


     判決引起社會不滿,最粗淺的層次是,民眾認為判刑過輕。法官判決的確留給社會非議空間。依刑法二二七條,最高刑期可判十年,甚至比檢方求刑的七年十個月還重,法官也許有理由認為檢方「起訴法條尚有未恰」,卻未說清楚為何檢方求刑「容屬過重」?

     第二個層次是刑法二二二條與二二七條競合的問題。不少法律專業人士都認為,依法論法,這個案件用二二七條判決是正確的。李明璁案讓我想到:難道法官不會覺得這兩個法條有矛盾不清之處,為何不像陳思帆一樣停止審判、聲請大法官會議解釋?我把這個疑問請教一位學法的朋友,他問道:「釋憲要付出什麼代價?這樣判決會不會是合於最高法院判例決議的結果,以免被發回更審?否則,審判一再延宕對被害人是否更不義?」

     經朋友提醒而查尋發現,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九十六年曾對「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做出判決,指出:「所謂『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應當是一切與『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等手段之強度相當的任何手段,…造成被害人不得不屈從的情形,從而強制性交罪及強制猥褻罪規定之行為不法內涵方與其刑度相當。」換言之,女童性侵案的法官可能因為高院這個判決,而傾向採二二七條來判決。

     高院的判決是否也是一群「司法恐龍」為之?亦或希望更審慎釐清法律條文,積極保障人民權益?在沒有進一步證據前,實難論斷,但從女童性侵案引發的爭議可發現司法改革的複雜性,非靠單純正義感可解決。案件引起民眾高度義憤,這種民氣可做為司法改革動力,但正如學法律的朋友提醒:「法院的決定本來就具有一種反多數決的性格,這是權力分立之下,個人自由跟尊嚴的最後保障。

     獨立的司法可保障共和政體的和諧運作,這需靠慎思明辨的司法人員來維繫。做為民主共和的捍衛者,司法界必須從超然高度思考問題,但做為民主政體一員,它同時要面臨一個挑戰:因應民主政治,與民意對話。這也是司法改革最複雜之處。

     (作者為專欄作家)

http://news.chinatimes.com/forum/0,5252,11051401x112010091300315,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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