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賽德克族人為什麼生氣
* 2010-09-17
* 中國時報
* 【伊凡諾幹】
果子電影公司將「賽德克.巴萊」電影標準字(圖案顏色墨色)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多項商品商標註冊,審查核准。由於「賽德克族」是該族族人歷經十餘年推動正名運動後始獲行政院核定,為捍衛「賽德克」族名的神聖性,加諸商標權人對其註冊商標享有排他性支配權,遂引發賽德克族原住民反彈,認為電影公司不但侵犯了族人的權利,更是一項剽竊行為。
此案其實涉及了傳統知識的立法保護課題。二○○○年,「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因應低度開發國家及開發中國家的強烈要求,成立了「智慧財產與基因來源、傳統知識及民俗創作之政府組織委員會」,明確定義了傳統知識、基因來源、民俗創作的國家主權原則、知情同意原則和利益分享原則,以期充分考慮並保護這些重要資源提供國與相關族群的利益。
今年八月間,十七個非洲地區智慧財產權組織成員國共同簽署一項智慧財產權協定,為保護非洲地區傳統知識和民俗創作提供統一依據。其中規定各成員國應依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的有關規定,主動保護本國傳統文化資源,以有效保護非洲地區民間傳說、民族音樂、傳統手工藝等歷史遺留的文化資源,避免這些資源被不斷竊取、盜用,繼續被一些已開發國家無償、廉價地使用,或透過現代智慧財產權法制予以壟斷及私有化。
而現行《商標法》的立法目的,主要係在於保障商標權、保障消費者利益、維護市場公平競爭以及促進工商企業正常發展。於申請商標註冊時之審查及核准階段,由於並未特別慮及原住民族傳統知識、無形文化遺產及傳統文化表達。在採先申請註冊原則下,「賽德克.巴萊」乃由先提出申請註冊的果子電影取得商標權。
值得商榷的是,族名是原住民族族人的集體精神象徵,具有尊崇之精神意義,若隨個人或公司私益將之標示於商品上,普遍廣泛流傳於市面,有減損該族尊嚴或貶抑該族榮譽的可能。基此族群利益的考量,實應予核駁審定,不准其註冊。亡羊補牢,賽德克族人或相關團體等利害關係人既已表明不服,認為侵害其民族權利,自得依法申請商標專責機關評定其註冊(或由智慧局審查人員提請評定),使該項商標權消滅,自始失去效力。
另外,電影《賽德克.巴萊》的製作,由於片中內容涉及對於霧社事件的歷史詮釋權,並將大量涉及賽德克族的傳統知識、無形文化遺產及傳統文化表達。而我們的《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業於二○○七年十二月公布施行;該條例所稱智慧創作,指原住民族傳統之宗教祭儀、音樂、舞蹈、歌曲、雕塑、編織、圖案、服飾、民俗技藝或其他文化成果之表達。
由於智慧創作應經主管機關認定取得智慧創作專用權(指智慧創作財產權及智慧創作人格權)並登記,始受保護;並且,智慧創作專用權人對於侵害其權利者,得請求排除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惟為實施該條例而經立法授權主管機關訂定的四項行政規則,現仍由主管機關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研議草擬中,何時完成據以全面施行,尚無法確定。
「賽德克.巴萊」商標權爭議,雖在行政院原民會發布新聞稿,以「賽德克.巴萊」應當是《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所保護的客體,不得登記為商標為由,嚴正反對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核准其註冊;而智慧局高階官員主動前往溝通,雙方初步商定將由智慧局審查人員依法提請評定,爭議之消弭露出曙光;惟《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相關子法立法期程延宕多年,使原住民族傳統知識、無形文化遺產及傳統文化表達等無法即時、有效地加以保護,原民員會實難辭其咎。
(作者為學術研究工作者,泰雅族人)
http://news.chinatimes.com/forum/0,5252,11051401x112010091700048,00.html
◆短 評-過頭的商標註冊
* 2010-09-16
* 中國時報
* 【本報訊】
製作國片《賽德克.巴萊》的果子電影公司,以「賽德克.巴萊」向政府申請商標註冊,一口氣申請了三百多項商品名稱,結果引起原住民的反彈。坦白說,不論從那個觀點看,電影公司這項作法,都談不上是「善意」的保護智慧財產權,除了貪婪,難有其它形容詞。
電影是文化產業,許多電影的名稱、內涵都發源於當地的文化,這應該是地方與民眾普遍擁有的名稱與內涵,不該是由特定企業,基於商業利益而擁有。賽德克是原住民的族名,電影公司拍了部電影,就可以大刺刺的把此名稱據為己有,登記三百多項商品,即使撇開原住民感情因素不談,也是不合理、很難說服社會的作法。
一個好的電影,的確會有相當程度的外部效益;例如《海角七號》、《艋舺》等電影,帶動當地觀光與經濟。但,電影公司不以電影票房的經濟效益為滿足,透過商標註冊,想把所有外部效益吃乾抹盡,是過頭了。換個角度看,這些電影名稱的地方,是否該向電影公司要求「分紅」?《賽德克.巴萊》如果票房好,電影公司是否該回饋當地原住民?
雖然電影公司說當地民眾如以此名稱,不會有任何干涉。但在政府核准此商標名稱後,變成原住民是否能「不受干涉」使用此名稱,還要看電影公司臉色,實在讓人難認同為合理的商標申請。
美國的商標法中就規定,對含有以美國或美國各州或自治團體或外國或相類機構之旗幟、或紋章或其他標誌或由其組成者,不得申請商標。這該是較合理的規定吧,經濟部是該再作考量。
http://news.chinatimes.com/forum/0,5252,11051402x112010091600039,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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