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12日 星期日

重建環評制度是當務之急

◆ 重建環評制度是當務之急

【聯合報╱社論】2010.09.09

今年初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撤銷中科三期環評,創下司法機關否決環評首例,接著中科四期遭判決暫停開發,白海豚保育引發國光石化環評爭議,六輕連番大火造成五期擴廠環評難度倍增。一時之間,環評制度遭批評得一無是處,開發商抨擊投資風險不確定,環保團體認為一面倒向開發,政府決策者與環保機構公信力更跌到谷底。至此,重建環評制度已迫在眉睫。

平心而論,環評法自民國八十三年實施以來,在開發至上、環境公害頻爆的年代,憑藉「否決權」這把尚方寶劍,確實相當程度地阻擋了不少高破壞性的開發案。環評之所以陷入今天的困局,除了客觀環境變遷導致原設計機制產生嚴重缺陷,另個根本原因是受到政治干預。

半年多來各界對環評制度的討論,指出了否決權、黑箱作業以致環委產生等技術面、執行面問題應予改進;但這些技術面的檢討,其實是重建具公信力環評制度的「下位」工作。引發今天環評制度信心崩盤的局面,更出在上位決策者的意志及觀念的問題,不宜僅就技術面修法,而應往問題源頭做「上位」思考。

主政者想拚經濟、拚競爭力以改善人民生活,急於創造政績,經常指示一些非做不可的「國家重點建設」,在政黨政治體制下,要求官員壓縮政策形成程序、行政審查程序,甚或介入「護航」使有爭議的開發案達陣,因而造成環評資訊不透明、公民參與受限等缺失,埋下爭議潛因。

確認造成環評危機的因果關係後,重建工作應該「人」、「法」雙管齊下。人的方面,決策者即使認為特定開發案對經濟發展及人民福祉有利,也應循環評法立法精神「民間參與、由下而上」與民眾溝通,爭取支持;而不是對行政機關施加壓力,要求限期儘早過關。

對於現行國家建設的層層規範機制,也不應再取巧規避。例如稍早引發重大爭議的蘇花高,略過了國土綜合開發、區域計畫等上位計畫,直接提出根本不在國土計畫上的交通建設案;再如國光石化案,政府高層不時預告環評何時會過,未達預期即對環評機制多所責難。

減少人為的干預後,才能回歸環評法「為預防及減輕開發行為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之目的」的立法意旨,修法重建環評制度。特別要強調的是,不是為個別項目作技術性修補,而是要斬掉問題發生的源頭。

首先,環評案最引人詬病的是開發案定案後才送審,完全無視環評的預防、預警、過濾等功能;對這個積弊,行政院已有實施「預審」、「個案政策環評」的共識,重大公共政策、重大投資開發案定案前須先預審,提前邀民間相關各界參與,且開發案的替代方案之一須是「零開發」。亦即,應通過預審、確認可行,再進入實體環評,而不是直闖環評試圖以「打帶跑」手法過關。

其次,應儘速建立環評報告書第三人經理制度。目前環評報告書是開發商找顧問公司寫,顧問公司若不照開發商的意思執筆,可能連代筆費都拿不到。因而,建立公正的「環評經理公司」是必要的,開發商依開發規模提交一定比率的環評費給經理公司,由經理公司遴聘顧問公司製作環評報告書送審,依計畫進度核撥經費,以避免開發商以經費挾制環評說明書的現象。

環評經理公司制度的配套,是主管機關定期評鑑環評顧問業者。顧問公司是否堅持事實,把環境科學和環境正義放在同等地位,發揮環境預警功能?環評報告書是否嚴謹,進而加速環評時效?環保署應公布評鑑,才能回到督導、提升環評效力的超然地位,進而挽救跌到谷底的公信力。

環評法如能從源頭、上位思考做根本的調整,廣受質疑的二階段環評、時效太慢、否決權存廢、環委產生……等問題便可相對獲得解決,從而讓環評制度能秉持環境正義,協助投資者做無害環境的開發。

http://udn.com/NEWS/OPINION/OPI1/583791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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