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30日 星期六

嚴審旺旺併中嘉案 須依法行政

◆嚴審旺旺併中嘉案 須依法行政

    * 2010-10-29
    * 中國時報
    * 【本報訊】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主委蘇蘅昨日在立法院答詢,針對立委質詢旺旺集團併購有線電視系統台中嘉案時表示,將對本案進行嚴格審查。對蘇主委的說法,我們深感贊同;因為,我們相信本案不論由社會公益、產業發展角度看,都一定禁得起檢驗。不過,在此也必須強調,所謂的「從嚴審查」,一定要站在「依法行政」的立場,公平、公正、公開的審查。

     台灣的有線電視系統,從早期的各地方小台開始發展,之後在分區法令財團加入後,透過入股、併購等方式,逐漸形成五大業者及少數區域業者。幾年前,在國外私募基金盛行時,私募基金大舉入台,主要投資標的就是金融業有線電視產業前五大有線電視系統,有三家變成外資持有,掌控的用戶數超過三百萬戶,占總用戶的六成多。當時,不少學者與業界人士都指出,有線電視系統是傳播文化產業的一環,沒有一個國家是由外資主導這個產業,對台灣由外資主導此產業,深表憂心。

     但近一年來,私募基金逐漸退場,獲利了結,國內看好數位匯流、有心經營此產業的企業開始接手。包括富邦集團買下第一大的有線電視系統凱擘、旺旺集團購買第二大的中嘉,都是在此環境下出現的交易。過去國內推動數位電視、數位匯流的進度並不理想,而有線電視掌握在外資手上,亦讓國人有疑慮,現在由國內企業接手,應是值得肯定的方向。鑑於有線電視產業的重要性,在易手之際,NCC表示要嚴格審查,我們表示贊同與肯定。

     只不過,過去NCC審查相關議案時─不論是廣電媒體的易手、有線電視系統的股權變更,甚至現有媒體申請新設頻道時,都令人有未能依法行政過分擴張行政裁量權的疑慮;甚至,是一種自我想像、莫須有的情境,但卻拿來套在審查的對象身上。

     例如,NCC念茲在茲的「言論集中化」問題,全世界的民主國家中,根本沒有這個「專有名詞」,只有在集權國家管制下才有言論集中化的問題。不過,就在此一莫須有的擔心下,NCC日前審查富邦蔡家兄弟成立的大富媒體併購凱擘案時,特別以附加款項方式,限制其購買「東森七頻道」。坦白說,大富媒體怎可能因購買了東森七頻道,就會在新聞台中擁有壟斷勢力,造成國內新聞言論一言堂化?這種憂慮,實在是過慮了!

     因為,代表不同企業與不同言論立場的新聞台多得是,無線台的老三台、民視、三立、T台、中天、大愛…,大富買了東森,到底是壟斷個什麼?而除了有線電視新聞台外,社會大眾還有許多報紙、雜誌、網路等媒體可選擇。我們永遠相信:市場─即社會閱聽眾的反應,才是最終的裁判者。如果有一企業即使擁有超過半數的新聞台,但一旦其言論背離社會大眾,最後必終會被社會─即市場唾棄。

     因此,蘇主委在提及旺旺併中嘉時,特別表示「可能存在言論集中化」的問題,我們深感不解。如果把各種傳播業視為一個市場,其中概略就可分出:報紙、雜誌、廣播電台、電視台(包括有線與無線)、網路。各媒體間,除了同類型媒體彼此競爭外,這五種傳播媒體之間亦彼此有競爭關係。旺旺中時媒體集團雖然擁有平面報紙、雜誌、電視台,但其占有率,怎麼算都算不到具有壟斷力、會有「言論集中化」的問題。

     更何況,中嘉為有線電視系統台,本身並不是新聞台,NCC會有此憂慮,是令人不解。有線電視法中規定,業者不得「訂戶數合計超過全國總訂戶數三分之一」,NCC實應依法行政,就此法令有規定者審核。自我想像、創造出「言論集中化」的審查標準,實在不妥。

     至於民進黨立委指涉旺旺集團在九成多營收來自大陸,因此懷疑有中資的說法,這種沒常識的說法,就不值得一評了。民進黨立委擔心旺旺買下中嘉後,「馬上就威脅到言論自由跟台灣民主發展」,我們在此之前已談過,此案實在不可能造成「言論集中化」;這樣就會威脅到台灣的言論自由、民主發展,這些立委未免對台灣的民主成就太缺乏信心了吧。但對中資的問題,由於對中資的來台投資是法有明文規定,因此,我們支持NCC與陸委會等相關單位,嚴格審查所有資金來源。

     我們認為,NCC以負責任的態度,嚴格審查旺旺併中嘉案,是可以得到社會支持;但在嚴格審查的同時,也千萬別忘記所有政府機構都應「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則。期望NCC能公平、公正、公開,就法論法、依法行政的審查此案,展現一個良好的典範。

http://news.chinatimes.com/forum/0,5252,11051402x112010102900132,00.html

◆社論-熱錢、私募基金與台灣有線電視產業

    * 2010-10-29
    * 工商時報
    * 【本報訊】

     亞洲地區最近因為熱錢不斷湧入,各國外匯主管機關無不全力應對,守住自認為的最適匯率。以台灣為例,中央銀行曾經一度以1美元兌31元為防線,展開新台幣匯率保衛戰,最近雖然棄守,仍以其他貿易對手國家為比較對象,維持相對較小的升幅。本來外匯市場的運作應該尊重價格機能,但如今面對來勢洶洶的國際熱錢,政府政策若不進行適度的干預,使其維持在適當的水準,最後將對出口貿易及經濟成長造成不利的影響。

     我國屬於國際自由貿易體系的一員,自然應當了解世界資源在各國自由流動的必要性。讓各種資源在世界各地找到最適報酬,才能使其發揮最有效率的配置。問題是在這些資源自由移動的同時,可能對特定地區產生不利的「外部性」。以此次熱錢湧入國內為例,它的目的可能是進行實質投資、購買國內股票、炒作房地產,或對匯率進行套利。其中最後一項,應是熱錢湧入最主要動機,因為它預期台幣即將升值,預先匯入國內之後,等待匯率升值到滿足點再匯出去,即可賺到匯差的利益。央行干預匯率的行為,即在消除熱錢所有者對台幣大幅升值的幻想。

     中央銀行曾經一再宣示希望外國資金進入台灣是進行「投資性」的使用,而非進行投機性炒作。投資性的使用有助於國內實質生產活動的熱絡,亦有利於就業機會的增加;相反地,若外來資金使用於短期貨幣的炒作,雖然資金的所有者可以獲得快速的利益,但它對本國的實質生產毫無助益,這也是政府主管機關之所以需要進行干預的理由。

     熱錢炒作產生的負面作用,同樣可見諸於國外私募基金對國內有線電視進行的收購。觀察過去幾個國際私募基金大舉取得國內有線電視系統的股權,其所著眼的是有線電視產業的高報酬、穩定的現金收入,以及最後再出售時獲取的資本利得;至於有線電視的健全發展、數位化的快速推動,則不在它們經營考量的優先之列。

     以最近成交的大富媒體購買凱擘有線電視系統為例,2006年4月凱雷購買東森媒體科技(凱擘前身)時總價為新台幣460億元,今年再以 623億元脫手,在不到五年的時間,除每年將近30%左右的股東權益報酬率外,轉手交易立即取得173億元的獲利,報酬率高達38%。另外根據媒體報導,第二大的中嘉有線電視系統也已簽署出售合約,據聞開出價格高達新台幣715億元。以當初(2006第3季)安柏凱(MBK)購買的價格為新台幣470億元,如今轉手即賺245億元,換算成投資報酬率為53%,獲得利益尤甚前者。

     如同熱錢的湧進,對於國際資金進入國內,國人的期待是善用這些資金,協助我國產業的實質生產活動,不管其方式是機器設備的進口、廠房的建設、先進技術的引進,或者有效管理制度的建立。以同樣的角度看待私募基金進入國內有線電視市場的作為,這幾年無論凱擘、中嘉或台灣寬頻等有線電視系統的經營,對於我國影視內容品質的提升、消費者利益的增進、數位化建設的推動,都沒有發揮正面的效益,反而如同熱錢一般只是為了牟取短期、現實的利益,它對國內有線電視媒體發展與進步的幫助,相對就非常有限。

     正如中央銀行為避免熱錢對國內經濟發展造成不利影響而積極採取干預措施,相關主管機關針對外國私募基金收購我國有線電視系統的利弊得失,早應進行深入評估,並規劃妥善因應對策。遺憾的是,對於這麼重要的產業,以及市場上早已存在的偏差現象,迄今未見政府當局給予應有的關注,反而對於本土投資者為配合數位匯流趨勢來臨,積極佈局由外國私募基金購回有線電視系統的動作,劈頭就給予負面評價,甚至公開宣稱將進行「嚴格審查」。

     事實上,對於既有各項產業,包括電視產業在內,業界從事併購時必須遵守的法令規定及應通過的審查程序,都已有相關明確規範,主管機關只要「依法行政」,自可達到興利防弊的目的。如果罔顧私募基金掌控國內有線電視系統的負面作用,反而無限上綱採取不合理的標準進行近乎刁難式的審查,倘若因此影響併購案的順利推動,豈非本末倒置,坐視電視產業繼續沉淪,且任由數位匯流的腳步繼續踟躕不前。

http://news.chinatimes.com/forum/0,5252,11051403x122010102900145,00.html


◆數位匯流 法制也應匯流

    * 2010-10-30
    * 中國時報
    * 【魏杏芳】

     對於富邦蔡家兄弟成立大富媒體併購凱擘案,及旺旺集團併購有線電視系統中嘉案NCC表示會就數位匯流下的產業發展、對電信與媒體的水平垂直整合文化多元保存消費者權益保護,甚至言論集中等因素,多方面考量。但就法律政策及規範面而言,NCC是否已有適當的規範邏輯並握有充分的規範工具,令人存疑。

     數位匯流一詞雖然眾人皆知,但在技術面上,除非是資工、電機等學門專長人士,一般人不易都通曉數位技術的相關細節;但對廣大消費者而言,數位匯流帶來的具體現象是,原本透過不同的網絡平台而提供的服務,現可由其他網絡提供,例如電信、網際網路及有線電視,已有融合為一的趨勢,使得既有的市場界線變得模糊。消費者得利於此,可以有較多、更為有利的選擇;而國家在制定管制政策與執行工具的選擇上,就必須充分因應這樣的現實,也就是在橫跨電信、網際網路、有線電視、廣播等網絡之上,應有一套一體適用的規範管制原則可供遵守。在此強調的是,電信、傳播等網路其技術與行業細節雖各有不同,但統攝各網絡之的上市場管制原則必須一致,因此無論技術與材料如何發達改善,市場參與者的行為如何花樣多端,主管機關的決策思維應該一以貫之,才能達到合法、合理、透明性、可預測性的根本要求。

     為了因應數位匯流現象,歐盟在「二○○二電信架構指令」裡即明文規定,歐盟電信規範適用於所有「電信網路」(electronic communication network),因此不論是衛星、固定(包括網際網路)或行動通信、電力纜線系統、無線或有線電視網路等各類網路,只要該網絡的目的在傳輸數位訊號,全包括在內,通體適用同一規範原則。「二○○二電信架構指令」整體的主旨,就是導入競爭法的原則與方法,進行市場界定市場分析的,並認定在特定市場上是否有具相當市場力量(SMP)的業者存在,在競爭法難以發揮規範功能的前提下,選擇適當的「事前」管制措施,對該市場的市場主導者課以相當的事前義務;否則就應回歸市場運作機制,以競爭法作為市場管制的依據,活躍競爭法的市場規範效能。

     反觀我國法制,《電信法》及《有線廣播電視法》等規範雖非不能單獨立法,但欠缺統一的規範邏輯與管理原則例如《電信法》裡至少對事業(第一類電信事業)課以特殊的義務,以便促進市場的競爭,甚至對市場主導者的價格管制等規範,此外還有在市場進入後的競爭行為規範(《電信法》第二十六條之一)

第 1 條
健全電信發展增進公共福利保障通信安全維護使用者權益,特制
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 11 條
電信事業分為第一類電信事業及第二類電信事業。
第一類電信事業指設置電信機線設備,提供電信服務之事業。
前項電信機線設備指連接發信端與受信端之網路傳輸設備、與網路傳輸設
備形成一體而設置之交換設備、以及二者之附屬設備。
第二類電信事業指第一類電信事業以外之電信事業。
第 26-1 條
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以專有技術直接或間接阻礙其他第一類電信事業提出網路互連之請求
    。
二、拒絕對其他第一類電信事業揭露其網路互連費用之計算方式及有關資
    料。
三、對所提供電信服務之價格或方式,為不當決定、維持或變更。
四、無正當理由,拒絕其他第一類電信事業租用網路元件之請求。
五、無正當理由,拒絕其他電信事業或用戶承租電路之請求。
六、無正當理由,拒絕其他電信事業或用戶協商或測試之請求。
七、無正當理由,拒絕其他電信事業要求共置協商之請求。
八、無正當理由,對其他電信事業或用戶給予差別待遇。
九、其他濫用市場地位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不公平競爭行為。
前項所稱市場主導者,由主管機關認定之。

 ,但這類的概念,在《有線廣播電視法》裡均付之闕如,很難想像就憑著《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二十一條(訂戶數及行政區的限制)第二十三條(外人投資及國家安全),能滿足NCC前揭的各種考量。

第 21 條
系統經營者與其關係企業及直接、間接控制之系統經營者不得有下列情形
之一
一、訂戶數合計超過全國總訂戶數三分之一。
二、超過同一行政區域系統經營者總家數二分之一。但同一行政區域只有
    一系統經營者,不在此限。
三、超過全國系統經營者總家數三分之一。
前項全國總訂戶數、同一行政區域系統經營者總家數及全國系統經營者總
家數,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 23 條
對於有外國人投資之申請籌設、營運有線廣播電視案件,中央主管機關認
該外國人投資對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有不利影響者,得不經審
議委員會之決議,予以駁回。
外國人申請投資有線廣播電視,有前項或違反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情形者
,應駁回其投資之申請。

此外,NCC所關心的併購案件是否不利產業「水平或垂直的發展」,這是市場法(競爭法)的概念,也就是應由競爭法的角度,基於市場界定市場分析後加以認定,既然如此,對於這兩個重大併購案的決定,NCC很難單獨承擔決定的責任,公平會的角色不能被遺忘與忽視。綜合而言,確認我國通訊傳播產業發展政策(是否以市場開放及自由競爭為導向),進而調整與重新建構通訊傳播法制及執法模式,實在刻不容緩。

     (作者為長榮大學國際企業系助理教授)

http://news.chinatimes.com/forum/0,5252,11051401x112010103000138,00.html


◆熱門話題-有線電視的無限想像

    * 2010-10-29
    * 中國時報
    * 【楊伊湄/高雄市(自由業)】

     近來頻傳國內企業併購有線電視系統的消息,由於第四台在台灣普及率極高,因此有人擔憂一旦財團接手,恐怕會導致言論集中化或是市場壟斷。但其實只要規劃管理得宜,有線電視系統經營權重回國人手中,對於廣大的用戶而言不但不是壞事,反而還可以帶來發展社會、保存文化和促進數位匯流、降低使用成本等諸多好處。

     以往台灣的有線系統業者多數由國外私募基金投資,雖然這些外資有充裕的資本,但是經營理念卻著重於獲利,以買賣價差賺取利潤為首要目標,而非協助有線媒體市場發展數位化。此外,外資透過旗下系統業者的名義向銀行貸款,以舉債融資的方式來操作財務槓桿,雖然可以帶來高投資報酬,但負債比率偏高的財務結構卻也使業者必須承受較大的風險,對訂戶的收視權益亦無一定的保障。

     在數位匯流的時代中,有線業者可以透過提昇產業技術、發展次世代寬頻或無線網路等高速網路建設來打破過去頻寬發展的停滯與傳播格局的僵化,並能提高固網普及率、降低費用、甚至加快數位電視以及隨選視訊節目的腳步。相信在合法規範的公平競爭下,回歸本土經營的有線電視可以帶來振興台灣文化的驅動力,達到與世界接軌的願景。

http://news.chinatimes.com/forum/0,5252,110514x112010102900135,00.html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