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19日 星期日

揚棄惡法亦法迷思 深化落實民主法治

◆社論-揚棄惡法亦法迷思 深化落實民主法治

    * 2010-09-16
    * 工商時報
    * 【本報訊】

     台大社會系助理教授李明璁於民國97年11月6日至7日,以不滿大陸海協會會長陳雲林來台期間,警方執勤過當為由,在行政院前發起靜坐抗議活動。由於事先未經申請許可,警方於警告、制止和命令解散無效後,採取強制驅離措施,事後並依違反集遊法29條(集會、遊行經該管主管機關命令解散而不解散,仍繼續舉行經制止而不遵 從,首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首謀罪嫌移送檢方,於98年5月底被依法起訴移送台北地院審理,而承審法官陳思帆在審理過程中,認為集遊法的規定是否有違憲法保障人民集會結社遊行自由的精神,仍有探討必要,因此在原定上周五宣判日,宣告裁定停止本案的訴訟程序,將向大法官聲請釋憲,等大法官會議作成解釋後,再繼續審理。

     檢視陳思帆法官這一有異常規的裁定,雖然是根據大法官會議曾經做出的解釋文,所賦予法官「違憲審查權」而作成的決定,在適法性上完全站得住腳,但還是備受矚目以及普受肯定,認為是面對「惡法亦法」的迷思,勇敢挺身而出表達保留看法,以免被告的法益及人權受到傷害。

     談到「惡法亦法」這個現象,長期以來事實上是一直存在著的。追溯「惡法亦法」這個概念,在法制建構的過程中,其實是有其階段性的意義與作用。相較於最初的無法無天、無法可依,自然會催逼出建構法律規範的期求。從而儘管法條規範不完備,但惡法亦法,總比無法可依來得強。不過在不斷實踐檢驗的過程中,一旦發現惡法的存在,有許多不足與不公不義之處,則人們當然期待透過修法使惡法能成為良法。因此,在法制不斷完善化的過程中,惡法的存在充其量只能是階段性的,如果堅持「惡法亦法」,反向過來要求、束縛、規範大眾,其正當性自然要被質疑。陳思帆法官依據「違憲審查權」提請釋憲,自然是進步的觀念和值得肯定的做法。

     但是,從陳思帆法官這一舉動備受矚目與肯定,恰恰凸顯了事實上包括許多法官與公權力執法人員,並未能突破「惡法亦法」的迷思,甚至認定惡法亦法,因此依法行政便沒有錯。舉一個足以與陳思帆法官主動停止訴訟程序做對比的案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NCC﹚於日前審理中國電視公司聲請增設數位電視頻道時,以中視因台北市政府「間接」持有股權,違反現行黨政軍退出媒體條款之相關規定,不只駁回該公司的頻道申請,還另外依「法」對中視處罰10到30萬元,以及要求中視必須於一年內改善。

     表面看來,NCC以發現中視股權結構中有台北市政府「間接」持股,違反黨政軍退出媒體條款為由,依「法」對中視開罰似乎並沒有錯。但問題是,有關黨政軍退出媒體條款的訂定,當初雖有其特殊時代背景,但在今天自由資本市場,中視做為公開上市公司,根本無從知曉與排拒具有黨政軍背景之資金「間接」投資該公司。也正因為有這樣的現象存在,經過業界與輿論的檢討與呼籲,認為現行的黨政軍退出媒體條款之僵硬規定,性質上乃屬「惡法」,亟應透過修法予以合理規範。而NCC面對這樣的呼聲,倒也從善如流,完成廣電相關法規的修法草案,擬議合理放寬在一定比例內具政府背景的資金可以經由市場投資間接持有媒體的股權。準此,足見連NCC也認同有關黨政軍退出媒體條款的規定,從現實意義上乃屬不可行的「惡法」。但問題就來了,NCC一方面明知其為「惡法」,並已提出修正案,但另方面卻又無法跳脫「惡法亦法」的迷思,還是要依「法」行政,駁回中視的頻道申請以及處以罰金。NCC出現如此認知與行為的悖謬現象,除了令人感到遺憾與失望,同時也凸顯了陳思帆法官敢於挑戰「惡法亦法」迷思的勇氣。

     當然,也許NCC會以並不像陳思帆法官享有「違憲審查權」為由,不得不在「惡法亦法」的前提下依法行政。但是NCC如果有擔當,其實大可以現行「惡法」已在修訂中為由,宣告暫停該法之適用,或者至少是不依現行「惡法」繼續向中視開罰。至於NCC裁定還要求中視於一年內改善的要求,就更是莫明其妙了。既然NCC也知曉現行條款乃屬「惡法」,就應積極加快修法的腳步。故面對「惡法」,應該是NCC自我要求必須於一年內改善完成修法,豈有反過來要求中視必須在一年內倒退回去屈從於「惡法」,如此豈能算做改善,根本就是從「惡」了。

     「惡法亦法」的迷思,到了今天的確應該被徹底揚棄。執法人員如果還死抱不放,其實等同在作惡,而立法部門如果不加快修法的步調,讓「惡法」繼續為惡,那至少也是在助惡。我國什麼時候能跳脫此一迷思,才是民主法治的真正落實。

http://news.chinatimes.com/forum/0,5252,11051403x122010091600151,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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