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1日 星期日

準法官童子軍化

◆平均年齡27…準法官猶如童子軍

【聯合報╱記者李光儀/台北報導】2009.10.30 05:24 am

今年司法官特考的統計資料出爐,通過筆試的考生,平均年齡僅廿七歲多,考選部和部分考委擔心「司法官童子軍化」會影響司法裁判品質,考慮將「經歷」納入應考資格,同時改良考試題目。

比較其他司法人員考試及格的平均年齡,司法官的廿七點六七歲,僅高於觀護人的廿六點二歲,但低於法警的廿八點一歲、庭務員的卅四點七七歲。

考選部次長董保城坦言,有時聽到學生們問的問題,也會有「這樣的學生畢業後可能就馬上會考上法官,其實滿恐怖」的感覺。有考試委員私下表示,「司法官童子軍化」的結果,就是「只會讀書,不明世事」的法官、檢察官,會讓起訴、判決與現實脫節。

董保城說,多年前考選部曾研議提高司法官門檻,「學士後研究者」才能報考,但涉及學制改變而作罷;未來要求應考司法官者必須「具有律師資格並有相當工作經歷」,應是可行的方向。

董保城也說,現階段馬上能做的是「改良考題」,聘請法官和學者一起出題,如此更能測出考生的實務能力;另外,也可在考試前就分組,讓司法官更具專業。

不過也有考試委員持不同意見。廿四歲就考上法官的考試委員、台北地方法院前院長林雅鋒說,司法官考試錄取率極低,能考上的都是最聰明的菁英,年輕、純潔且有改革的堅持。

她認為,現在考上法官後擔任候補法官,只能處理簡易、小額訴訟等案件,五年後才能處理比較大的案子,屆時也卅多歲了,歷練應該很足夠。

http://www.udn.com/2009/10/30/NEWS/NATIONAL/NATS3/5222889.shtml


◆辦案磨實務 敬業操守最重要

【聯合報╱記者熊迺祺、蘇位榮、游明煌、陳永順/連線報導】 2009.10.30 05:44 am

「不一定要嫖過妓,才懂得辦應召站」,台北地檢署一些檢察官認為,敬業態度與操守更重要。台北地院資深庭長更指出,年紀輕不是問題,社會經驗豐富才考上法官,反而容易「油條」。

有庭長指出,任何人擔任司法官,都是從零開始學,很多東西是在辦案中學習,不是在學校上過課或是有社會經驗就會辦案;考上司法官,還要在司法官訓練所培訓兩年,上實務課程,再到各行政機關和法院實習才能「出師」。

北檢一位主任檢察官認為,目前的實習制度足夠彌補年輕司法官的社會經驗,而且剛結業分發的檢察官,只能在主任檢察官督導下偵辦「簡易案件」,如單純的竊盜、侵占等案。

一旦開始獨立辦案,各地檢署會安排檢察官循智慧財產、婦幼、重大刑案、黑金等程序磨練辦案,還會輪流安排到公訴組,透過蒞庭了解學長如何辦案,如何讓被告定罪。他說,「以案養案、以戰養戰」是法官最快的成長方式。

在基隆地院當了廿一年法官的陳志祥表示,美國大學不設法律系,要學士後才能讀法律課程,這樣人生閱歷比較豐富;未來法官如果改從優秀、有經驗的檢察官或律師遴選產生,是可行方向。

北檢一名廿二歲大學畢業就考上司法官的美女檢察官表示,辦案時,遇不懂之處就問學長、警察,不是什麼難題;或許一些專業領域是檢察官所不懂的,諸如醫療、砂石車運砂過程,這些都可在辦案中學習,她不認為這與社會經驗有關係。

北院資深法官也指出,法國政府規定,超過廿八歲的人不能考司法官,且每個人只能考三次,所以法國的新進司法官平均年齡廿七歲以下,比台灣的新進法官更年輕,可見「年齡不是絕對的標準」。

嘉義地檢署檢察長洪光煊認為,司法官年輕化、經驗不足是事實,如果各界認為這樣容易出狀況的話,是否應延長訓練期間或變更培訓制度等,都可討論。

http://www.udn.com/2009/10/30/NEWS/NATIONAL/NATS3/5222891.shtml


◆法界觀點/資歷門檻 恐怕違憲

【聯合報╱記者王文玲、蘇位榮/台北報導】 2009.10.30 05:44 am

司法官年輕化,考選部有意提高年齡、資歷的門檻;法界人士多認為立意良好,但執行不易,資歷門檻更有違憲之虞。

法務部政務次長黃世銘指出,考選單位的構思不錯,法務部會配合研究,就如美國大法官霍姆斯的名言,「法律的生命不是邏輯,而是經驗」,司法官能有多點社會經驗,更能勝任法律工作。

司法院秘書長謝文定也表示,只要有助於提升法官辦案及裁判品質的任何措施,司法院都願意共同研究檢討。

司法官訓練所所長林輝煌指出,他擔任所長十年,經考試錄取的司法官平均年齡都在廿六歲到廿八歲,目前無實證研究,證明法官年輕化一定不好;他認為要注意的不是年齡,而是倫理及責任感的培養。

熟悉司法官考選制度改革的資深法官指出,司法官年輕化的問題存在多年,十年前全國司法改革會議希望能從律師、學界徵才。

前副總統呂秀蓮曾催生考選司法官新制,大學法律系逐步停招,就讀法律研究所才能報考檢察官、律師,法官再由檢察官、律師產生。不過學界反對聲浪也很大。

為彌補年輕法官經驗不足,目前審理刑事案件採全面合議制,由審判長指導剛分發到各法院的「候補法官」,經五年「試署法官」階段,才算是「實任法官」。

http://www.udn.com/2009/10/30/NEWS/NATIONAL/NATS3/5222904.shtml


◆律師觀點/年紀太輕 少同理心

【聯合報╱記者蘇位榮/台北報導】 2009.10.30 05:44 am

「廿七歲就當司法官,太誇張了,」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聯會理事長顧立雄認為,「司法官最適當的年齡,應該是四十五歲才開始」,經過人生的歷練,有豐富的社會經驗和生活體會,辦案才能客觀。

顧立雄指出,年紀輕輕就考上司法官,只能說他們是全國最會讀書的小孩,但不了解這個社會,對被告也就缺乏同理心,問案時常會用強迫式。

律師李傳侯說,反而是資深法官的問案態度好,因為資深法官有自信,不會在法庭上以言語傷人。

http://www.udn.com/2009/10/30/NEWS/NATIONAL/NATS3/5222909.shtml


◆落實合議制 菜鳥上火線

【聯合報╱張升星/法官】 2009.10.30 04:36 am

阿扁另案起訴的「機密外交」經台北地院分案後,由不滿卅歲,未服兵役的「菜鳥法官」承審,由於法官年齡太輕,社會歷練不足,是否適合承審總統「統治高權」的外交領域,引發社會諸多議論。

台灣法官的產生過程主要仍以考試為主。大學法律系畢業通過司法官考試,經過二年受訓,廿幾歲就要端坐法庭判生判死,難免顯得稚嫩笨拙。尤其是如果碰到經驗豐富的律師和被告,司法判決的正當性與莊嚴感就更加顯得薄弱。為了迎合司法科舉考試,有志功名者埋首書堆,紙筆測驗寫來頭頭是道;金榜題名後回首寒窗,衡情論理悖離黎民蒼生。所謂:「記問之學,不足以為人師」,就是這個道理。

這種怪象古已有之,於今尤烈!從前的考試,苦讀各家學說,力求兼聽博學;現在的考試,則是仰賴補習班的系統化講義,一套搞定!

問題在於如果不用「考試」,那要用什麼方法選拔法官?現行制度雖然開放律師轉任法官,但是推行多年,律師轉任者所在多有,可是司法公信力並未因此明顯提升,顯然論者心目中的想像也只是不切實際的烏托邦!考試的法官如果不受信賴,律師轉任也好不到哪裡去。

為什麼會這樣?因為討論司法議題,社會總是過度誇張「經驗」的重要性,殊不知經驗有時候能產生智慧,但有時候卻只會累積偏見!就像最高法院始終成為自身經驗的囚徒,永遠無法逃脫「十四槍還是十六槍?」「安非他命包裝材質為何?」「手機SIM卡應否沒收?」等無關宏旨的問題,這種實務經驗,其實不要也罷!

治本之道還是回歸正軌,徹底落實合議制度,構築第一審成為堅強的事實審,因此司法資源應該進行結構性的調整,上級審法院應該縮編,增員下級審法院。由上級審的資深法官,擔任下級審的庭長或審判長,引導法律見解的穩定與成長,讓審判體系金字塔化,才能發揮司法定紛止爭的功能。這是十年前「全國司法改革會議」的結論,卑之無甚高論,但是司法院不但不敢改革最高法院,最近甚至變本加厲的制定「速審法」來唬弄社會。

速審法草案授權上級審法官可以「終止訴訟程序」來卸責,同時在司法人事政策上,繼續提供「陞遷管道」,讓地院「法官」變成上級審「推事」,然後一推了事,司法卸責,再美其名為「妥速審判」?演藝明星代言產品,如果誇大療效,就會因為薦證不實而遭受處罰,但是司法高官強力促銷速審法,卻連具名保證都不敢,只會買些置入性行銷的廣告匿名宣傳,黑心產品還能公開上市,真是荒謬至極!

讓法官在合議制的運作下歷練,才是最佳的司法政策。

http://udn.com/NEWS/OPINION/X1/5222786.shtml

法官的耐心與耐心的法官

  嚴肅的法庭上,一位中年法官,靜靜聽著被告的意見。

  當事的兩造都是早年務農的老人家,都沒唸過什麼書,被告說兩家世交幾十年,他在十七年前向原告借了七萬,不是不想還錢,而是家境困難,一直沒錢可還。直到最近兩家交惡,對方向他要錢,甚至告上法院,令他痛心不已。

   法官聽了大約兩分鐘,搖手示意被告暫停發言,以冷靜的語氣問被告:「你再仔細想一想,有什麼理由可以不還這筆錢」,被告又開始說故事,從三十年前講到二 十年前,再從二十年前講到五年前,再從五年前講到半年前,又講了至少三分鐘。 法官一直沒打斷他,一直到被告越說越難過,突然冒出了一句話:「這十七年 來,他從沒跟我說要還錢,直到最近才拿這筆錢來刁難我,分明就是存心報復……」,法官揚起手叫被告停止,仍是一派冷靜地問道:「你剛才講的意思是,原告十 七年來都沒向你要錢,所以你不想還錢嗎?」被告答道:「對,他現在才故意這樣刁難,我不願還錢了。」接著法官轉問原告是否十七年來都沒向被告要錢,原告則表示是顧慮多年的交情,自己宅心仁厚,才一直沒去要錢,法官接著又問了幾個小細節,然後宣布辯論終結,兩個星期之後宣示判決。

  當事的兩造一定滿心疑惑,不知道法官心裏在想什麼,但是像我這種把跑法院當成家常便飯的人,一聽就知道被告贏定了,七萬的借款不必還了。

   這位認不得幾個大字的被告,一輩子沒見過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寫些什麼東西;他不可能瞭解自己所講的一堆故事,對於判決結果完全不生任何影響;他也不可能 瞭解,只有「原告十七年來都沒向你要錢」這句話,才是勝負關鍵;他更不可能理解所謂「消滅時效」、「時效抗辯」是什麼東西;他也不可能知道,這種抗辯要寫 在訴狀上,或著當庭說出來,才會發生效果;所以,他終其一生也不會瞭解,他該感謝的是那位法官的耐心。

  不過,很遺憾的,這樣的耐心,在年輕一輩的法官身上,不容易看到了。

  今天的聯合報有幾篇報導,說現在新一輩的準法官平均年齡不到三十歲,這種「準法官童子軍化」的現象,反映出現今法院體系的部分問題。 老實說,我並不介意法官年輕,也不認為年輕法官一定不能勝任審判工作;我比較介意的是,法官要有耐心,因為這才是維持審判品質的關鍵。

  今天聯合報的報導,有其中一篇相當值得深思,律師李傳侯說:資深法官的問案態度好,因為資深法官有自信,不會在法庭上以言語傷人;另外律師顧立雄說:年紀輕輕就考上司法官,只能說他們是全國最會讀書的小孩,但不了解這個社會,對被告也就缺乏同理心,問案時常會用強迫方式。 這兩位律師說出了我的心裏話,也說出了年輕一輩法官的問題。

  臺灣一直是以考試來決定法官人選,所以會產生一群沒什麼社會經驗的年輕法官,但其實年輕不是問題,「專業的傲慢」才是問題。  臺灣的法官很難考,一旦考上就是麻雀瞬間變成鳳凰,對於未經人生歷鍊的年輕人來說,突然間變成人中龍鳳,要保持謙遜認真,那是難上加難,十中無一。 加上 法律體系繁瑣複雜,法律的適用艱澀難懂,證物與證詞的認定,又常常繫乎法官「一念之間」,訴訟法更是一般民眾無法理解的東西,一位考試及格就頓成龍鳳的年 輕法官,高高在上地審案,整個法庭裏就他權力最大,這種狀況下還想要求法官謙遜認真,實在是太難了。 更加上現在法官的工作量很大,案件太多、人手不足、積案嚴重,種種壓力堆在身上,想要保持耐心來辦案,本來就很不容易了,更何況是人生歷鍊還不足的年輕法官? 還有一定比例的年輕法官,因為感覺到自己的經驗與能力不足,反而用更倨傲的態度來掩飾窘態,所以「專業的傲慢」就更嚴重了。 由於「專業的傲慢」,有一定比例的法官,常常不讓兩造把話說完,存心只擷取「自己想聽」的訊息,甚至在心裏不知不覺編出一部自己想像的「事實真相」,如此審判品質,當然令人擔心。

  現今臺灣法院體系裏的問題非常多,這只是其中一項,真要一一道來,恐怕可以寫成三大本書。不過,今天張升星法官在聯合報民意論壇所發表的「落實合議制」的文章,相當中肯,值得一看。依照張法官的看法:「徹底落實合議制度,構築第一審成為堅強的事實審,因此司法資源應該進行結構性的調整,上級審法院應該縮編,增員下級審法院。由上級審的資深法官,擔任下級審的庭長或審判長」,其實是很多法界人士多年來不斷呼籲主張的意見,對此我也是衷心贊成的。 可惜,司法院的改革魄力,還需要多加油,尤其是最高法院的改革,更是當務之急,牽此一髮,自然能動全身,綱舉目張,才能有條有理地改革。 司法院對此不能繼續迴避,否則民眾對法院的信心,恐怕要繼續下降,這又豈是在法院裏努力工作的法官所願見?希望司法院趕緊去做,吾等衷心祝福之。

http://city.udn.com/3011/3670859?tpno=0&cate_no=0

幹細胞能製精卵 不孕夫妻福音

◆幹細胞能製精卵 不孕夫妻福音

【聯合報╱編譯王麗娟/報導】 2009.10.30 03:33 am

美國加州史丹福大學的科學家於自然雜誌發表報告,指出成功在實驗室以胚胎幹細胞製造精子與卵子。意謂不孕夫妻可「培育」自己的精與卵,用於試管嬰兒手術。

科學家製造的精子有頭與短尾,成熟度已足可讓卵子受精;卵子的發展仍在初步階段,但已較其他科學家進步。科學家是在找出正確的化學物與維生素組合後,成功誘引細胞變成精子與卵子。

目前科學家是以初期胚胎的幹細胞進行研究,未來將改用皮膚細片。科學家將先以一個混合物,逆轉皮膚細胞的生理時鐘,將它恢復成胚胎幹細胞狀態,再轉化成精子與卵子。以自己的皮膚培育精子與卵子,較不易產生排斥。

這項科學還可能帶來以男性皮膚製造「男性卵子」、女性皮膚製造「女性卵子」的結果,如此一來,同性戀者將可擁有親生子女。

但是因為女性細胞並無男性的Y染色體,某些科學家對於以女性細胞製造精子的可行性,抱持高度懷疑。

上述美國科學家的進展,可望解開精子與卵子製造的諸多秘密,誕生不孕症新藥。史丹福大學研究人員芮妮‧裴拉(Renee Reijo Pera)預期5年內新藥可問世。

她說,男性罹患不孕症的主因之一,是精子數量太少或品質不佳,科學家了解培育精子的方法後,也許可以促進不夠成熟的男性精子發育。

以胚胎幹細胞製造精子與卵子,將徹底改變夫妻「做人」的面貌。不孕以及因為癌症治療無法生育的夫妻,可一圓子女夢,但其中也涉及道德與倫理問題。嬰兒誕生可能全程人工完成,過程中不需要男性,也不需要女性。

反對者警告上述科學將扭曲與破壞家庭成員關係。

【2009/10/30 聯合報】@ http://udn.com/

http://www.udn.com/2009/10/30/NEWS/WORLD/WOR4/5222918.shtml


◆生殖細胞演化機制解密 有利不孕遺傳病研究

【中央社】2009-10-30

美國史丹佛大學的最新研究指出,研究人員發現可以操控生殖細胞演化機制的關鍵基因,在這項技術更加成熟後,不孕症判斷或遺傳病研究將更為準確、方便。

主導這項研究的培拉(Reijo Pera)表示,學界一直都想揭開胚胎幹細胞產生生殖細胞的機轉,但因為演化期是在胚胎滿兩週前就完成,觀察困難因此一直無法突破。

研究人員這次取得突破的方式是利用胚胎幹細胞做為研究對象,先在胚胎幹細胞中植入能辨識生殖細胞的蛋白質,接著分離出篩檢確定的生殖細胞,進行第二階段研究。

研究人員已經鎖定DAZ、DAZL、BOUL等3種可能基因,經過逐一開啟關閉作用後,發現DAZL是影響生殖細胞轉化的關鍵,DAZL關閉時,生殖細胞產生量只有開啟時的一半。

DAZ與BOUL的作用則是調控減數分裂,讓染色體的數量可以順利在生殖細胞分裂時減半。

培拉表示,這項發現如果與誘發型多功能幹細胞(iPS)結合,在進行不孕症案例判定時,就可以先利用誘發技術將成人細胞還原成幹細胞狀態,接著再研究生殖細胞演化過程到底出現什麼問題,瞭解不孕症的成因。

贊助這項研究的美國國家衛生研究院(NIH)則表示,除了不孕症研究,研究成果還能協助瞭解先天畸形與染色體異常的成因。

研究報告今天刊登於科學期刊「自然」(Nature)的網路版。981028

http://news.chinatimes.com/2007Cti/2007Cti-News/2007Cti-News-Content/0,4521,50402036+132009103000593,00.html


◆科學家將幹細胞轉變成精、卵的前驅細胞

Scientists turn stem cells into precursors for sperm, eggs
http://www.physorg.com/news175958673.html

October 28th, 2009

根據史丹佛大學醫學院的一項新研究,來自於過剩試管受精(IVF,體外受精、試管嬰兒)胚胎的人類胚胎幹細胞或能幫助科學家解開其他努力懷孕夫婦的不孕之謎。醫學院的研究者想出一種方法,在實驗室中有效將細胞誘哄成人類生殖細胞(human germ cells) -- 卵與精細胞的前驅物。與先前研究不同,那主要產生未成熟的生殖細胞,而這細胞在這項最新研究中功能完善到足以產生精細胞。

"10% - 15% 的夫妻為不孕症," 資深作者 Renee Reijo Pera 博士表示。"這些病例中大約有一半是因為不能夠製造卵子或精子。然而,刪除或增加基因在子宮中的表現以了解為什麼會這樣,都是不可能且不道德的。"

"理解在實驗室中培養人類生殖細胞的遺傳學「訣竅(recipe)」賦予我們追蹤這些人出了什麼差錯所需要的工具。" Reijo Pera 是醫學院婦產科醫學教授以及史丹佛人類胚胎幹細胞研究與教育中心主任。這項研究將在 10/28 由 Nature 在線上出版。

先前研究不孕症的努力受阻於這個事實 -- 不像其他生物學過程 -- 人類的生殖週期無法在動物模型上充分研究。且因生殖細胞在非常早期(在 8-10 星期)的胚胎生長中業已開始形成,故供研究之用的人類材料十分缺乏。"人類擁有獨特的生殖系統," Reijo Pera 表示。"直到目前為止,我們都倚賴小鼠的研究以了解人類生殖細胞的分化,不過這些生殖基因並不一樣。這(項研究)是你能在實驗室中創造實用人類生殖細胞的第一個證據。"

這些科學家以 Reijo Pera 在 1990 年代中期所進行的研究為基礎,該研究確認一些涉及男性不孕症的基因。身為所謂 DAZ 家族的成員,這些基因不尋常之處在於,其為 RNA 結合蛋白編碼而非更為人所知能調控細胞事件的 DNA 轉錄因子。

在目前這項研究裡,研究者利用已知能刺激生殖細胞形成的蛋白質來處理人類胚胎幹細胞,並分離出那些開始表現生殖細胞特性的基因 -- 約佔整體 5%。除了表現出關鍵基因之外,這些細胞也開始將修飾(modifications),或甲基(methyl groups),移動至賦予其細胞特定特徵的 DNA 上。這些特徵會妨礙它們如生殖細胞那樣作用。這種外遺傳再程式化(epigenetic reprogramming,表遺傳重編程)為生殖細胞形成的正字標記。

他們接著使用一種稱為 RNA 沈默(RNA silencing)的技術來檢查如何在胚胎幹細胞中封鎖三個 DAZ 家族成員(基因)的表現,那會影響生殖細胞生長。相反地,他們也研究當這些基因過度表現時會發生什麼事。

他們發現,家族成員之一,DAZL,在相當早期的生殖細胞生長中起作用,而其餘二個 DAZ1 以及 BOULE 刺激這個接著成熟的生殖細胞分裂以形成配子。這三種蛋白一同過度表現讓研究者能產生可在成熟精子中發現的單倍體(haploid)細胞 -- 這些僅有每個染色體的一份拷貝 -- 表現蛋白。(當精、卵結合時,所產生的受孕卵子會再度擁有每個染色體的二份拷貝,一份來自母親,一份來自父親。)以此法處理後,經 14 天的分化,已分化的人類胚胎幹細胞約有 2% 成為單倍體。

DAZ 家族成員對於胚胎幹細胞的作用並不相同,取決於這些細胞源自男性或女性胚胎。在女性而非男性的細胞株中,BOULE 的過度表現使推定生殖細胞的相對比率從 2% 增加到 12%。這指出 BOULE 在女性生殖細胞的形成中所扮演的角色也許大過其他蛋白質。

研究者接著計畫使用一種類似策略自胚胎幹細胞優化卵子的產生,同時研究以再程式化的成人(幹)細胞,稱為 iPS 細胞,是否也能用來創造生殖細胞。透過繪製配子生長的里程碑,他們希望能確定可能導致不孕或殘疾胎兒的潛在問題。

" 雖然我們絕大部份的誕生缺陷是因為卵或精生長中的問題所致," Reijo Pera 說,"但目前仍不清楚為何這裡會有這麼多錯誤。這項研究賦予我們一套系統,我們能用來比較生殖株 vs. 體細胞中的錯誤。例如,我們現在能開始直接研究環境毒素對於生殖細胞分化與配子生長的影響。我們已看見,即使是在培養皿中,生殖細胞顯然對於這些化合物(譯註︰指環境毒素)更為敏感。"

※ 相關報導︰

* Human DAZL, DAZ and BOULE genes modulate primordial germ-cell and haploid gamete formation
http://dx.doi.org/10.1038/nature08562

Kehkooi Kee, Vanessa T. Angeles, Martha Flores, Ha Nam Nguyen
& Renee A. Reijo Pera
Nature advance online publication 28 October 2009
doi: 10.1038/nature08562

http://only-perception.blogspot.com/2009/10/blog-post_30.html

咖啡交響曲/咖啡.蝴蝶.我

【聯合報╱陳幸蕙】 2009.10.30 03:30 am

那確實是我所喝過最貴的咖啡。但也是有生以來最有意義的一杯咖啡……這個午後,我扎扎實實上了一堂消費倫理的課程……

華人世界第一個公平咖啡之家

那是我所喝過最貴的咖啡。

一杯五百元。

但也是有生以來所喝最快樂的一杯咖啡。

公平貿易咖啡。付出紙鈔的同時,我彷彿看見,衣索匹亞金黃烈日下,一位黝黑純樸老農的微笑。

……

是仲夏午後,我穿越半個台北盆地,來到這隱於平常巷弄中的風格小店,華人世界第一個公平咖啡之家。

高拔亮麗的蟬嘶,與直逼攝氏三十八度的暑熱高溫,都被阻隔於霧色玻璃門外。坐定後放下背包,環顧四周,明朗清寂的空間裡,一位女性顧客正興味盎然翻閱雜誌,另一戴耳機年輕男孩,則正專注地使用他的蘋果電腦。

我一邊傾聽咖啡豆在研磨機內雀躍撞擊,如一支開心即興的搖滾,一邊打量櫃台上那一排來自南投阿里山鄒族的「山豬糖」時,所點摩卡咖啡送來了。

細緻均勻的奶泡上,一朵雪白奶油如鮮花飄浮。我輕啜一口,肉桂濃馥的辛香,擁抱咖啡之苦甜,且以絲絨般流麗滑順的口感,立即滿足了舌尖的探險、挑剔的味蕾,在這雲淡風輕、恬然獨處的下午,忽令人感到一種簡單的人生幸福。

這來自第三世界芳醇的黑色飲品──我凝視牆上那醒目的「公平貿易」標籤,開始思索──是出自一雙如何粗糙多皺的手?而這雙手,又是經由怎樣播種、耕耘、照 顧、把紅櫻桃似咖啡豆摘下來、水洗、揀選、曬乾、裝袋、交給收購商?而在並無公平貿易的年代,那些如苦力般弱勢的咖啡農,又是如何毫無招架之力地,在跨國 集團嫻熟運作的議價過程中含淚賤賣,然後,這凝聚了無數辛酸的所謂「血汗咖啡」,才終於抵達我們細緻光滑漂亮的骨瓷杯裡,點綴了無數寧靜美好的午後時光, 讓我們得以享受這舒適優雅的閒情?

第三世界咖啡農成飽受剝削的「血汗工廠」

在印尼蘇門答臘,和「咖啡的故鄉」衣索匹亞,據說,傳統咖啡農一日所得,買不起一杯星巴克卡布奇諾,或雀巢即溶咖啡。不,這些年收入遠低於聯合國所訂「貧窮線」基準的農民,不但喝不起他們親手種植的咖啡,所居之地連清潔用水和衛生設施都很缺乏,更無力供子女上學接受教育。

當咖啡已成為一種全球化商品、交易量僅次於石油,且全世界每天都有成千上萬的雅痞、非雅痞在享受這風格、休閒飲品時,令人驚訝的是,第三世界邊緣國咖啡 農,辛苦工作之回報卻往往低於咖啡售價的1%。那也就是說──當一杯雀巢咖啡或星巴克拿鐵以台幣一百二十元賣出時,這杯咖啡的生產者所得卻可能不到一塊 錢!絕大部分利潤,不幸,也不公平地,都落入中間商和跨國集團巨大深邃的荷包裡了。

十年前,當咖啡豆價格暴跌,咖啡農收入驟減,靠咖啡出口的發展中國家甚至陷入經濟危機時,咖啡飲品售價卻並未下調,消費者也未享較便宜的咖啡,便是一個很好的例子。

因此,若操控市場的跨國集團可以流行辭彙「肥貓」稱之,那麼,無能議價、處於市場資訊不對稱劣勢中的窮咖啡農,便只能說是瘦鼠了。由於咖啡豆無法久存,即 使肥貓收購價低於成本,但為支付債務與生活開銷,瘦鼠除忍痛拋售俗稱「黑金」(black gold)的咖啡外,也別無其他選擇。於是在整個咖啡貿易鏈裡,赤腳赤貧的第三世界咖啡農,遂成飽受剝削的「血汗工廠」(sweatshop)。

公平貿易制度催生「公平咖啡」

為此,存悲憫之念的有心人,乃發展出公平貿易制度,繞過跨國企業,直接到產地進行第一線交易,希望在最少中間者介入情況下,讓咖啡農得到公平合理的報酬。 從上世紀後半期迄今,這另類制度,建立了產品認證體系,設計出國際公平貿易標章,且收購對象還從咖啡,擴大到可可、茶葉、稻米、香料、蜂蜜、堅果、棉花等 農作物。

有趣的是,融合抽象感與童稚氣息的公平貿易標章,竟是一個像兩隻眼睛、又宛如變形太極的可愛圖案。這令人過目難忘的鮮明標章,只授予公平貿易組織所認可的 符合環保、勞動人權(例如不雇用童工)和「第三世界發展利益」的商品,所得利潤則回饋農民,用來從事當地衛生、教育、醫療等公共建設,並指導農民耕植技術 和環保知識,希望讓永續發展成為可能。

雖也曾有經濟學家對公平咖啡提出不同意見,但我所找到的幾份資料,例如英國薩塞克斯大學和美國科羅拉多大學的報告,以及由統計學家所主導的分析研究,卻都 以正面態度肯定──公平貿易降低了兒童死亡率、改善了農民收入和生活品質,同時也因為得到指導之故,公平咖啡生產者比起傳統咖啡農──

除更能改善咖啡品質外,他們的子女比起傳統咖啡農子女,也更能得到良好的教育機會。

然而,真正令我觸動的,卻還是一段樸素的感性心聲,一位衣索匹亞社運工作者所做非學術性評論──

公平貿易使衣索匹亞咖啡農獲得應有的報酬,不公平的貧窮陷阱正被修正與改善,我在過去幾年看到了希望的光芒!……

對抗全球暖化

於是,酷熱的夏日午後,這便是我特別穿越大半個台北,到這公平咖啡之家來的緣故了。

我希望透過前來品嘗一杯咖啡的舉動,表達對公平貿易的支持,呼應濟弱扶傾的理念,向理想主義者致意。更何況這還是華人世界第一個公平咖啡之家──我為我們島上同胞有這樣放眼天下的關懷,感到驕傲。

其實,我並不喝咖啡。

但在這蟬嘶激情的夏日,以一杯苦甜咖啡,來參與改變這個世界的不公平,並落實我對某些價值和精神的追求,是快樂的一件事!

當店員告訴我,他們每賣出一包咖啡豆,便挪出十元來對抗全球暖化,且店內每杯咖啡都由客人自訂價格、自由付費時,我從錢包掏出那嶄新五百元現鈔,放在櫃台上。

「不用找錢。」

我說,然後推開霧色玻璃門離去。

那確實是我所喝過最貴的咖啡。

但也是有生以來最有意義的一杯咖啡,以及,所繳交最便宜的學費!

因為就在這不起眼的小小咖啡學堂裡,這個午後,我扎扎實實上了一堂消費倫理的課程。

那生動的課程提醒我,做為消費者,或許,我們不應只局限在價格、品質、「俗擱大碗」或「是否賺到了」之類的思維上打轉。可以思考、關切的事情還有很多──土地和生產者的處境,不就是更有意義的課題嗎?

我彷彿真的看見,衣索匹亞老農在陽光下的微笑了──因為一杯真誠付費的公平咖啡!

雖然,一杯咖啡微不足道,但「蝴蝶效應理論」不是這麼說的嗎?──

一隻蝴蝶在巴西搧動翅膀,會造成佛羅里達州的一場颶風!

而那個下午我所以如此快樂,或許,便因我是那輕輕搧翅的蝴蝶之故吧!

【2009/10/30 聯合報】@ http://udn.com/

http://www.udn.com/2009/10/30/NEWS/READING/X5/5222461.shtml

Wikipedia :公平貿易 Fair Trade

http://zh.wikipedia.org/zh-tw/%E5%85%AC%E5%B9%B3%E8%B2%BF%E6%98%93

2009年10月17日 星期六

公平受審 扁案釋憲有遺珠

◆公平受審 扁案釋憲有遺珠

【聯合報╱林志潔/交大科技法律所助理教授】 2009.10.17 03:45 am

釋字六六五號解釋於昨天下午出爐,多數意見針對扁案引發的併案審理及重罪羈押等議題,做出不違憲的解釋。惟在該號解釋中,提出協同意見、部分協同意見、部分不同意見及不同意見的大法官,多達六位,其中又以:台北地院的分案要點中,就案件若有合併審理需要所進行的處置規範,是否違背法定法官原則,爭執最大。

有大法官認為:台北地院的分案要點係基於法官自治原則而設,因其需由擬將自己承辦案件併由他法官合併審理的法官才有簽請審核小組決議的權限,並未賦予院長或庭長可以恣意干預案件分配,這樣的分案要點較諸刑事訴訟法的牽連管轄規定,更加強調法官獨立原則;但亦有大法官認為:此種法院內部的分案要點,以「法院家務事」的方式處理「併案換法官」,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其欠缺公平公正公開透明方式,又違反人民訴訟權的保障,根本就是違憲。

事實上,法院作為刑事訴訟的主體之一,最重要核心價值就是「公平」。因公平審理,所以判決受到信賴,因為對判決有所信賴,所以人民願意接受判決內容而遵守法律。因此,公平,是一切的基礎。憲法上要求法官審判獨立,並賦予法官身分的保障,無非是希望法官摒除外力,憑藉專業及良知進行公平的裁判;而憲法上賦予人民訴訟權,當然也在確保人民具有受公平審判的權利。

因此,法定法官原則雖然在我國法律中無明文規定,但在刑事訴訟法裡的「法定管轄」規定——以犯罪地、被告住居所及所在地決定管轄的法院排除人為操作案件分配,以及「移轉管轄」——在有可能發生審判不公平時,可以裁定移轉管轄法院,都在為了「公平」二字。筆者認為,法定法官原則並不是問題的核心,其僅是確保公平審判的手段之一。

然則,台北地院的分案要點,究竟是否違反了公平審判的原則?依據大法官的多數見解,認為「尚未牴觸」。然而,「公平」不是一種「形式」,而是一種「感受」。雖然,在形式上人民能夠理解,為了專業分工及訴訟經濟的需要,法院內部有分配事務與案件的必要,從而必須有一個分配的要點來進行案件管理;但是如果程序上欠缺公開透明的制度,致使人民有「審判可能遭到操控」、「審判將有不公」的疑慮,此時司法的信賴度當然降低,法院作為公平審判機構的核心價值,必然受到減損。

筆者同意法院有設立規則來處理事務分配的需要,但筆者認為多數意見最可惜的一點,在於其沒有從案件當事人,尤其是被告的立場來思考問題。

目前我國各個地院都有分案要點,但對於如何分配與併案審理,混亂而不統一,唯一統一的,是「被告對於案件的併案審理無法表示意見」這件事。被告是訴訟的主體,又是訴訟結果的承受客體,不論基於主體或客體的觀點,都應該給予被告在併案換法官時,有事前的告知、事中的意見表達、與事後異議的機會。有了這些程序上的保障,自然無落人話柄的嫌疑。多數意見忽略「公平審判的感受」這件事,使得本號解釋為德不卒,留下遺憾的尾音。

【2009/10/17 聯合報】@ http://udn.com/

http://udn.com/NEWS/OPINION/X1/5198897.shtml


◆釋字第 665 號 (J.Y.Interpretation No. 665)

解釋日期:民國 98年10月16日

解釋爭點:

1.臺北地院刑庭分案要點就相牽連案件併案規定;
2.刑訴法重罪羈押、檢察官於審判中對停止羈押裁判抗告權規定,合憲?

解釋文

一、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庭分案要點第十點及第四十三點規定,與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尚無違背。

二、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被告犯該款規定之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於此範圍內,該條款規定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八條保障人民身體自由及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尚無牴觸。

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三條第一項關於檢察官對於審判中法院所為停止羈押之裁定得提起抗告之規定部分,與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並無不符。

四、本件關於聲請命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停止審理九十七年度金矚重訴字第一號刑事案件,改依該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二日之分案結果進行審理之暫時處分部分,已無審酌必要;關於聲請命該法院立即停止羈押聲請人之暫時處分部分,核與本院釋字第五八五號及第五九九號解釋意旨不符,均應予駁回。

理由書

一、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庭分案要點第十點及第四十三點規定
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保障人民之訴訟權,其核心內容在於人民之權益遭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依正當法律程序公平審判,以獲得及時有效之救濟。為確保人民得受公平之審判,憲法第八十條並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法院經由案件分配作業,決定案件之承辦法官,與司法公正及審判獨立之落實,具有密切關係。為維護法官之公平獨立審判,並增進審判權有效率運作,法院案件之分配,如依事先訂定之一般抽象規範,將案件客觀公平合理分配於法官,足以摒除恣意或其他不當干涉案件分配作業者,即與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憲法意旨,並無不符。法官就受理之案件,負有合法、公正、妥速處理之職責,而各法院之組織規模、案件負擔、法官人數等情況各異,且案件分配涉及法官之獨立審判職責及工作之公平負荷,於不牴觸法律、司法院訂定之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法院組織法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參照)時,法院就受理案件分配之事務,自得於合理及必要之範圍內,訂定補充規範,俾符合各法院受理案件現實狀況之需求,以避免恣意及其他不當之干預,並提升審判運作之效率。
世界主要法治國家中,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基本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雖明文規定,非常法院不得設置;任何人受法律所定法官審理之權利,不得剝奪—此即為學理所稱之法定法官原則,其內容包括應以事先一般抽象之規範明定案件分配,不得恣意操控由特定法官承辦,以干預審判;惟該原則並不排除以命令或依法組成(含院長及法官代表)之法官會議( Präsidium)訂定規範為案件分配之規定(德國法院組織法第二十一條之五第一項參照)。其他如英國、美國、法國、荷蘭、丹麥等國,不論為成文或不成文憲法,均無法定法官原則之規定。惟法院案件之分配不容恣意操控,應為法治國家所依循之憲法原則。我國憲法基於訴訟權保障及法官依法獨立審判,亦有相同之意旨,已如前述。
訴訟案件分配特定法官後,因承辦法官調職、升遷、辭職、退休或其他因案件性質等情形,而改分或合併由其他法官承辦,乃法院審判實務上所不可避免。按刑事訴訟法第七條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相牽連之案件:一、 一人犯數罪者。二、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者。三、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罪者。四、犯與本罪有關係之藏匿人犯、湮滅證據、偽證、贓物各罪者。」第六條規定:「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第一項)前項情形,如各案件已繫屬於數法院者,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將其案件移送於一法院合併審判之。有不同意者,由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之。(第二項)不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上級法院管轄。已繫屬於下級法院者,其上級法院得以裁定命其移送上級法院合併審判。但第七條第三款之情形,不在此限。(第三項)」上開第六條規定相牽連刑事案件分別繫屬於有管轄權之不同法院時,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旨在避免重複調查事證之勞費及裁判之歧異,符合訴訟經濟及裁判一致性之要求。且合併之後,仍須適用相同之法律規範審理,如有迴避之事由者,並得依法聲請法官迴避,自不妨礙當事人訴訟權之行使。惟相牽連之數刑事案件分別繫屬於同一法院之不同法官時,是否以及如何進行合併審理,相關法令對此雖未設明文規定,因屬法院內部事務之分配,且與刑事訴訟法第六條所定者,均同屬相牽連案件之處理,而有合併審理之必要,故如類推適用上開規定之意旨,以事先一般抽象之規範,將不同法官承辦之相牽連刑事案件改分由其中之一法官合併審理,自與首開憲法意旨無違。
法院組織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各級法院及分院於每年度終結前,由院長、庭長、法官舉行會議,按照本法、處務規程及其他法令規定,預定次年度司法事務之分配及代理次序。」各級法院及分院之處務規程係由法院組織法第七十八條授權司法院定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庭分案要點(下稱系爭分案要點)乃本於上開法院組織法規定之意旨,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會議授權,由該法院刑事庭庭務會議決議,事先就該法院受理刑事案件之分案、併案、折抵、改分、停分等相關分配事務,所為一般抽象之補充規範。系爭分案要點第十點規定:「刑事訴訟法第七條所定相牽連案件,業已分由數法官辦理而有合併審理之必要者,由各受理法官協商併辦並簽請院長核准;不能協商時,由後案承辦法官簽請審核小組議決之。」其中「有合併審理之必要」一詞,雖屬不確定法律概念,惟其意義非難以理解,且是否有由同一法官合併審理之必要,係以有無節省重複調查事證之勞費及避免裁判上相互歧異為判斷基準。而併案與否,係由前後案件之承辦法官視有無合併審理之必要而主動協商決定,由法官兼任之院長(法院組織法第十三條參照)就各承辦法官之共同決定,審查是否為相牽連案件,以及有無合併審理之必要,決定是否核准。倘院長准予併案,即依照各受理法官協商結果併辦;倘否准併案,則係維持由各受理法官繼續各自承辦案件,故此併案程序之設計尚不影響審判公平與法官對於個案之判斷,並無恣意變更承辦法官或以其他不當方式干涉案件分配作業之可能。復查該分案要點第四十三點規定:「本要點所稱審核小組,由刑事庭各庭長(含代庭長)組成,並以刑一庭庭長為召集人。(第一項)庭長(含代庭長)不能出席者,應指派該庭法官代理之,惟有利害關係之法官應迴避。(第二項)審核小組會議之決議,應以過半數成員之出席及出席成員過半數意見定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召集人。(第三項)」審核小組係經刑事庭全體法官之授權,由兼庭長之法官(法院組織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參照)組成,代表全體刑事庭法官行使此等權限。前述各受理法官協商併辦不成時,僅後案承辦法官有權自行簽請審核小組議決併案爭議,審核小組並不能主動決定併案及其承辦法官,且以合議制方式作成決定,此一程序要求,得以避免恣意變更承辦法官。是綜觀該分案要點第十點後段及第四十三點之規定,難謂有違反明確性之要求,亦不致違反公平審判與審判獨立之憲法意旨。
綜上,系爭分案要點第十點及第四十三點係依法院組織法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會議之授權,由該法院刑事庭庭務會議,就相牽連案件有無合併審理必要之併案事務,事先所訂定之一般抽象規範,依其規定併案與否之程序,足以摒除恣意或其他不當干涉案件分配作業之情形,屬合理及必要之補充規範,故與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訟權及第八十條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之意旨,尚無違背。

二、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

憲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羈押作為刑事保全程序時,旨在確保刑事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使國家刑罰權得以實現。惟羈押係拘束刑事被告身體自由,並將之收押於一定處所,乃干預身體自由最大之強制處分,使刑事被告與家庭、社會及職業生活隔離,非特予其心理上造成嚴重打擊,對其名譽、信用等人格權之影響甚為重大,自僅能以之為保全程序之最後手段,允宜慎重從事(本院釋字第三九二號、第六五三號、第六五四號解釋參照)。是法律規定羈押刑事被告之要件,須基於維持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之重大公益要求,並符合比例原則,方得為之。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規定:「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該項規定羈押之目的應以保全刑事追訴、審判或執行程序為限。故被告所犯縱為該項第三款之重罪,如無逃亡或滅證導致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之危險,尚欠缺羈押之必要要件。亦即單以犯重罪作為羈押之要件,可能背離羈押作為保全程序的性質,其對刑事被告武器平等與充分防禦權行使上之限制,即可能違背比例原則。再者,無罪推定原則不僅禁止對未經判決有罪確定之被告執行刑罰,亦禁止僅憑犯罪嫌疑就施予被告類似刑罰之措施,倘以重大犯罪之嫌疑作為羈押之唯一要件,作為刑罰之預先執行,亦可能違背無罪推定原則。是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如僅以「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作為許可羈押之唯一要件,而不論是否犯罪嫌疑重大,亦不考量有無逃亡或滅證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或有無不得羈押之情形,則該款規定即有牴觸無罪推定原則、武器平等原則或過度限制刑事被告之充分防禦權而違反比例原則之虞。
惟查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一百零一條之二之規定,法官決定羈押被告之要件有四:犯罪嫌疑重大,有法定之羈押事由,有羈押之必要(即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無同法第一百十四條不得羈押被告之情形。是被告縱符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羈押事由,法官仍須就犯罪嫌疑是否重大、有無羈押必要、有無不得羈押之情形予以審酌,非謂一符合該款規定之羈押事由,即得予以羈押。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羈押,係因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其可預期判決之刑度既重,該被告為規避刑罰之執行而妨礙追訴、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國家刑罰權有難以實現之危險,該規定旨在確保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使國家刑罰權得以實現,以維持重大之社會秩序及增進重大之公共利益,其目的洵屬正當。又基於憲法保障人民身體自由之意旨,被告犯上開條款之罪嫌疑重大者,仍應有相當理由認為其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等之虞,法院斟酌命該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追訴、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始符合該條款規定,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之要件,此際羈押乃為維持刑事司法權有效行使之最後必要手段,於此範圍內,尚未逾越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比例原則,符合本院釋字第三九二號、第六五三號、第六五四號解釋意旨,與憲法第八條保障人民身體自由及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尚無違背。

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三條第一項關於檢察官對於審判中法院所為停止羈押之裁定得提起抗告之規定部分

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有訴訟權,旨在確保人民得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及受公平之審判。至於訴訟救濟應循之審級、程序及相關要件,應由立法機關衡量訴訟案件之種類、性質、訴訟政策目的以及訴訟制度之功能等因素,以法律為合理之規定(本院釋字第四四二號、第五一二號、第五七四號解釋參照)。檢察官對於審判中法院所為停止羈押之裁定是否得提起抗告,乃刑事訴訟制度之一環,衡諸本院上開解釋意旨,立法機關自得衡量相關因素,以法律為合理之規定。
羈押之強制處分屬於法官保留事項,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三條第一項規定:「當事人對於法院之裁定有不服者,除有特別規定外,得抗告於直接上級法院。」第四百零四條規定:「對於判決前關於管轄或訴訟程序之裁定,不得抗告。但下列裁定,不在此限:……二、關於羈押、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搜索、扣押或扣押物發還、因鑑定將被告送入醫院或其他處所之裁定及依第一百零五條第三項、第四項所為之禁止或扣押之裁定。」又第三條規定:「本法稱當事人者,謂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是依上開法律規定,檢察官對於審判中法院所為停止羈押之裁定自得提起抗告。檢察官依上開規定對於審判中法院所為停止羈押之裁定提起抗告,並未妨礙被告在審判中平等獲得資訊之權利及防禦權之行使,自無違於武器平等原則;且法院就該抗告,應依據法律獨立公平審判,不生侵害權力分立原則之問題。是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三條第一項關於檢察官對於審判中法院所為停止羈押之裁定得提起抗告之規定部分,乃立法機關衡量刑事訴訟制度,以法律所為合理之規定,核與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受公平審判之意旨並無不符。

四、不受理及暫時處分部分

聲請人關於法院組織法第五條、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及第八十一條,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聲請解釋憲法部分,因確定終局裁定並未適用上開法令,自不得以上開法令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此部分之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本件關於聲請命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停止審理九十七年度金矚重訴字第一號刑事案件,改依該法院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二日之分案結果進行審理之暫時處分部分,因前述系爭分案要點之規定業經作成解釋,已無審酌必要;關於聲請命該法院立即停止羈押聲請人之暫時處分部分,因聲請人對於其羈押裁定,得隨時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條第一項規定,向法院聲請具保停止羈押,難謂其基本權利已受不可回復或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是此部分之聲請核與本院釋字第五八五號及第五九九號解釋意旨不符。上開聲請均應予駁回。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665

2009年10月4日 星期日

統一19年 德東人嘆嫁錯人

◆統一19年 德東人嘆嫁錯人

【聯合報╱特派員陳玉慧】 2009.10.04 03:27 am

法國皇家豪華劇團在德國柏林街頭演出大型木偶劇,各自困在城西和城東的木偶「大小巨人」分別比作昔日分隔的東西德。劇團2日起演出女木偶「小巨人」尋找男木偶「大巨人」,3日男木偶引來河水,衝破障礙,兩木偶終於在柏林地標布蘭登堡門前相會。(路透)

柏林圍牆倒塌了20年,德國統一也已19年,今日的德國是否更民主? 德國人民是否更快樂?

答案仍然是否定的。絕大多數民調顯示,許多德西人對統一後的德國不滿意,而更多德東人對統一的結果更為不滿,不少人仍激進地認為,寧願回到分裂的德國。

當然,這更多是念舊思鄉的反映。只不過,許多年輕一代前東德人對統一不但沒感覺,不感恩,反而抱持統不統一其實無所謂態度,因為統一後的生活一點都沒有更好。

是嗎? 統一後的德東沒有比較好? 這端視從什麼角度來看。在政治上,前東德人擁有了所有的自由,任何地方首長都由自己票選,且人人有行動自由,這與過去當然無法相提並論。前東德人擁有所有的民主權利。

不過,德東人擁有的民主只限政治。在社會及經濟上,德東人並未享有民主,至今德東人薪資仍比德西人低15%至30%,這使許多德東人有二等公民之嘆,正因收入低,又值經濟衰退,德東人空有行動自由,但因收入低而哪裡也去不了。

統一19年後德東人的感受究竟如何?德國暢銷文學作家赫爾曼在多年前寫過一篇短篇小說,可說很傳神地表達了德東人的心境,在那篇叫松雅的小說中,一個德西男子愛上一個德東女子,但他對她若有情似無意,幾年後那位松雅女孩有一天突然不告而別,失去了蹤影,直至此時,德西男子才知道自己原來是愛她的。

赫爾曼以這個愛情故事來象徵兩德統一,巧妙地表達出其中微妙的情愫。

對德西人而言,前東德是那名自願送上門的女友,所以不很珍惜,而對許多德東人而言,統一與其說是一場快樂婚姻,更勿寧說是一場一廂情願的二人關係,當年,前東德拋棄了自己的身分地位,也不要名分,就嫁了前西德,19年來東德不再擁有國名和國旗,連憲法都沒了,可說一無所有,統一19年後,德東人難免要自問:我究竟是誰?我是德國人嗎?我在這裡幹什麼?

統一19年後,不僅前東德知識分子開始面臨身分認同的問題,許多年輕激進人士亦復如此。老一輩德東人有怨婦情結,有那種嫁錯人之嘆,年輕一輩則漠視統一一事,他們認為統一後的德東並沒有更好,很多人甚至開始美化當年社會主義生活,醜化今天資本主義下消費化的德國社會。

不管怨婦情結或者對統一漠然,德國已經統一19年了,如果19年尚不足以讓德國人欣然慶祝統一,29年恐怕也做不到。

【2009/10/04 聯合報】@ http://udn.com/

http://udn.com/NEWS/WORLD/WOR3/5174377.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