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2日 星期一

前進生醫大未來

羅氏藥廠新任全球技術營運總裁 楊育民「BUT 學」 迎戰變動年代
美國生技製藥業高層少見華人面孔,來自台灣的楊育民卻在今年登上羅氏藥廠全球新總裁,他的楊式管理哲學,在策略、用人甚至人生上都自有獨門秘技。

今年,世界前五大藥廠之一的羅氏聘任了新的全球技術營運總裁—來自台灣的楊育民。

有「生技界的張忠謀」之稱的楊育民是美國生技製藥業高層少見的華人面孔。他的前一份工作,是擔任美國元老級生技公司基因科技(Genentech)的執行副總裁,也是最高七人小組成員之一。

今年三月,已是基因科技股東的羅氏以四六八億美元,買下其它四四%的股權,購得了基因科技持續旺盛的成長動能,也擁有了癌思停(Avastin,大腸癌標靶藥)、賀癌平(Herceptin,乳癌標靶藥)等明星產品。併購、加上新流感橫行造成克流感需求大增,今年上半年,羅氏的營收就成長了九%(瑞士法郎)。

楊育民現在有兩個辦公室,一個在舊金山灣區的DNA大道,一個在瑞士巴賽爾的羅氏總部;但他更常全球跑,因為他掌管全球二十六個工廠,一萬兩千五百名員工,必須確保羅氏藥品的生產與品質無虞。

交大電子工程畢業,六十一歲的楊育民是俄亥俄州立大學電機博士,專長在控制工程、工廠自動化管理。在生技業多年生產與製造的經驗,讓他提出一個相當於高科技產業摩爾定律的「楊氏定律」:每一單位單株抗體所生產的藥份量,每四年要提高一倍。

生技製藥也要拼速度

這幾年,全球製藥業都面臨新挑戰—講究打長期戰的生技製藥,也開始要求速度。

藥廠必須快速創新。

各國健康與法規的改革,讓研發之路充滿不確定性;而這幾年,有許多明星藥品陸續專利到期,加上愈來愈多新進的競爭者,讓藥廠不再能高枕無憂地享受專利期的獲利果實,必須快速尋找下一個成長動能。

而楊育民懂得管理速度與創新。

他基因科技的辦公室裡,擺放著三、四台電腦,雖然有專屬秘書,楊育民每天還是親自處理五百封電子郵件。忙碌的他對採訪、照片等,即便細節安排也迅速而有條理;在基因科技,他更必須有效管理多達一百個以上的產品計劃,確認計劃按時完成。

變動的環境、繁雜的工作,楊育民有自己一套「楊氏管理哲學」。「管理和領導本身就該是創新。」他說。

楊氏管理哲學

系統化的思考

交大校長吳重雨是小楊育民三屆的電子工程系的學弟。他觀察,大部份學工程的人會愈鑽愈深,看到微小的地方,卻缺乏系統觀照。但楊育民的管理高度,讓他不會見樹不見林,能整合資源。

楊育民將控制工程的專業,應用在管理上。

他說,世界不是直線前進,而是一個個緊密結合的迴圈。要懂得捕捉組織中每個感應,檢驗回饋的真實性,才能確保系統受到控制。

他總會在決定時思考:副作用是什麼?這行動會有什麼節外生枝的後遺症?當修正了這一端,組織另一端會不會出現問題?

他認為組織必須掌握三個原則:首先要了解,組織不是單獨部門的結合,而是複雜彼此牽連的系統;其次,組織必須無私、誠實、透明,讓每個成員真正能整合成團隊;最後,領導者不該中央集權,而該打造出自主性高、且能追求共享的願景的團隊與系統。

他發現,如果能系統化思考,就能避免大部份企業都有的「學習缺失」問題:也就是雖然能找到方法達成短期目標,卻無法累積知識與能力。

「因此,大部份企業都注定重複過去的錯誤,甚至在未來陷入更大的失敗,」他說。

這在生技製藥業中特別重要。

從研發、製造、品管到商品化等,生技製藥業的生產鏈漫長而複雜。如果沒有考慮上下游的整合和與其他單位的搭配,很容易失敗。

「你必須see around the corner;看到下一步、看到將來,」他說。

用人要仔細閱讀履歷表

楊育民的口頭禪是「hire the best mind」,為組織找到最好的頭腦。

「創新是每個人的工作。每個人要被激勵在日常工作中做到最好,」他說,「我最重要的工作,是確保對的人在對的位置上。」

楊育民有自己一套選人、用人的標準與祕訣。

他強調熱情;人才要有助攻、教導,甚至領導的能力;他還要求有可預測的行為、可靠的個性、高EQ、及能長時間維持的專注能力。

為了找出有這樣特質的人,他會仔細研讀履歷表。如他是否被賦予愈來愈重的任務?還是他的職責轉換只是因為轉換了工作跑道?

第二步,他會像偵探查案一樣,親自作背景調查。電話中,他會先破冰、讓對方放鬆;接著仔細在字裡行間讀懂對方的真正含意。因為幾乎不會有人列出講自己壞話的推薦者。

當所有的企業都想要一流人才,楊育民如何確保第一時間搶到好人才?

「比別人更努力,」楊育民說,每個遇到的人才,他都預設有另一組企業嘗試接觸他,他會和時間賽跑,不一讓任何官僚程序阻擋。

另一個秘訣,是不等企業職位出缺時才找人,而在人才有機會加入時就積極爭取。

「管理者必須記得,雇用了過多的人,他們會被罵;但若團隊表現不好,是會被炒魷魚的,」他說。

「打造團隊是一個永不停止的努力。」

And的秘密與But的挑戰

楊育民認為,領導者常面臨看似衝突的目標。例如他們必須謹慎又勇敢、簡單又要周全,必須同時達成季目標,又要建立好十年的產品線等

他提醒好的管理者不要嘗試「解決」「And」的問題,而要嘗試「平衡」它。「問題是可以解決的、複雜是可以簡化的,但矛盾(paradox)只能被管理,」他說。

「But」是另一個巧妙的管理哲學。楊育民常引用激勵大師吉姆羅恩(Jim Rohn)的方法,把特質「But」連結,結果常出現意想不到的情境。

他重新列舉吉姆羅恩的「But」哲學,列出包括「自豪,但不自大」、「堅定,但不固執」、「親切,但不軟弱」等要求。他會努力嘗識達到這些句子陳述的情境,藉此激勵自己。他甚至把「But」哲學擴充到人生,如「努力工作,但生活完整」、「承擔風險,但不草率行事」等。

報導日期:2009-10-21
新聞來源:天下雜誌 433期
http://www.pac.nctu.edu.tw/Report/report_more.php?id=17869


◆生技業新未來 打響台灣品牌

【聯合報╱記者李承宇/台北報導】 2009.10.30 06:57 am

中研院院長翁啟惠(左)與羅氏藥廠營運總裁楊育民(右)昨日參加「前進生醫大未來」趨勢論談。
記者陳瑞源/攝影

瑞士羅氏藥廠全球技術營運總裁楊育民昨天與中研院院長翁啟惠,針對台灣生技產業的未來對談,楊育民認為,生技業未來一定要打響高品質、重視智慧財產權的「台灣品牌」,並且不鼓勵朝生技代工的模式發展。

楊育民原本在美國「基因科技」公司擔任副總裁,是美國生技公司職位最高的華人,羅氏藥廠今年4月併購基因科技,楊育民被拔擢為全球技術營運總裁。他指出,未來新藥開發的模式會朝「個人化」的方向走,以前小分子藥物的研發多半是走「嘗試錯誤」的路,不斷試驗,成功率大約只有兩成;未來會先找出「生物標記」,瞭解為什麼某些藥對某些人特別有效。

他認為台灣應該自己發展從上游到下游的完整製藥價值鍊,「至少發展到第一期臨床試驗階段」,且應該由國家的力量來支持。「發展新藥的投資心態要改變」,楊育民認為新藥研發有別於電子業,一顆新藥研發成功至少十年、砸5~10億美元成本,「台灣不缺資金,但缺敢冒十年風險的資金」,政府就是要扮演降低風險的角色。

他也不認為台灣應該趁這波金融風暴,急著去收購國外現成的藥廠或藥品專利,「台灣生技業應該發展出自己的特色」。翁啟惠也認為,台灣生技業未來的契機在「掌握關鍵技術」,能夠瞭解什麼可以向國外買技術、什麼需要自行研發。他認為就算要買國外的技術,台灣目前資金規模還不夠大,且評估能力不夠好。

有人認為台灣的生技產業應該走代工的路,楊育民不同意,因為現在大陸、韓國、印度都在做這塊市場,台灣是否能一直保有代工優勢尚是未知數,且現在生技產業的產能已有過剩的趨勢,走生技代工的路風險不小。楊育民認為比較可行的是台灣打「高品質」的品牌,形塑「可放心」口碑。

【2009/10/30 聯合報】@ http://udn.com/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3/5222931.shtml


◆弔詭人生 工程師闖製藥業

聯合新聞網 2009/10/30

他說,自己這輩子只做「控制工程」這件事,無論管理系統、員工,還是整個公司團隊,「道理都一樣」。

不過,這位理性的工程師卻認為「人生中充滿弔詭(paradox)」,而且這種弔詭「無法解決,只能管理」,所以他常常要員工「管理弔詭」,像是如何彼此競爭又合作、如何保持高品質卻低價格。

今年4月,楊育民原本任職的基因科技公司被羅氏藥廠併購,他不諱言到現在兩邊的員工依然壁壘分明,員工間、企業間的「競合關係」說起來容易做起來難。「在公司裡誰當頭,彼此需要競爭」,但楊育民告訴員工,製藥業的終極目標是「如何將好的藥物送到病人手上」,對此,大家必須合作。

他以羅氏藥廠為例,這些傳統的大藥廠擅長開發小分子藥物,而基因科技這種新公司則擅長大分子藥物;不過彼此並沒有優劣之分,現在還是有些藥物需要靠小分子才能進入細胞,「不是大小分子藥物之爭,而是與疾病之戰」。

雖然製藥公司的本質就是要獲利,但楊育民強調,這種獲利必須是「合理而健康」,研發新藥的時間長、成本很高,風險也大,「合理的利潤不應被苛責」。

楊育民的領導風格強調「團結」,他不容許手下部門搞小圈圈、閉門造車。楊育民有五個兄弟姊妹,他從小就瞭解大家努力合作的重要。

不過他也強調,所謂的「雙贏」並不是每個人每天都可以獲得勝利,而可能是「你今天贏,我明天贏」的局面。

【聯合報/李承宇/20091030】

http://school.udnjob.com/mag2/it/storypage.jsp?f_ART_ID=53011


◆羅氏楊育民:生醫界應建立自我特色

【杜蕙蓉/台北報導】 工商時報 2009-10-30

前進生醫大未來趨勢論壇昨天在台北舉行,邀請專家學者共同探討後高科技生醫產業台灣的機會與挑戰,圖為與談人--中研院院長翁啟惠﹙左﹚、羅氏藥廠全球技術營運總裁楊育民﹙右﹚。圖/洪錫龍

前進生醫大未來趨勢論壇昨天在台北舉行,邀請專家學者共同探討後高科技生醫產業台灣的機會與挑戰,圖為與談人--中研院院長翁啟惠﹙左﹚、羅氏藥廠全球技術營運總裁楊育民﹙右﹚。圖/洪錫龍

打造生醫業為下一波的明星產業,產、官、學者昨(29)日在交通大學與天下雜誌共同主辦的「前進生醫大未來」趨勢論壇中,認為應建立台灣生醫產業優勢品牌,培育跨界人才。羅氏藥廠全球技術營運總裁楊育民建議,生醫界一定要強調自我特色、發展獨特品牌,無須百分之百仿照國外成功案例來推動。

挾著政府將扶持生醫業為兆元產業的氣勢,昨日論壇,除了邀請中研院院長翁啟惠、被業界譽為「生技界張忠謀」的羅氏藥廠全球技術營運總裁楊育民、國立交通大學校長吳重雨、工研院院長李鍾熙、前台大醫院院長李源德、美吾華懷特總裁陳寬墀、國光生技總經理魏逸之等產、官、學三方專家學者齊聚一堂,為台灣生物科技與醫療產業的現況把脈外,包括施振榮、林百里、簡明仁和宋學仁等科技業大老和創投界人士皆與會出席,共同關注臺灣生醫產業的未來發展。

十分關注生醫業發展的立法院長王金平,除了全力推動《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通過,提供生技企業在法規環境上的便利外,他表示,將持續提供法令上的支持,並期待市場能有相對的回應,俾以發展成具規模與競爭力的生醫產業。

翁啟惠、吳重雨等多位專家學者皆表示,台灣的生醫產業具有研發的創意,需要跨界人才,若能結合高科技產業發展成熟的技術,並且持續專注於人才培育,創造更大的產值。

翁啟惠表示,台灣生技要起飛的最大關鍵在於,政府需要營造一個積極發展生醫產業的環境,包括資金、人才、法令等相關條件若能到位,則產業發展自然更加順利。

楊育民則以自身在美國生技界多年的經驗,剖析生醫產業的特性,他認為,生醫產業不同於科技業,需要長時間經營與研發,短期無法看出效果。由於投資風險較一般產業高,因此新興生技公司剛開始在經營上都會遇到困境,除了經營者本身的熱情與資金募集能力要高之外,也需要政府的協力。他建議台灣的生醫產業發展一定要強調自我特色、發展獨特品牌,無須百分之百仿照國外成功案例來推動。

日前因研發生產H1N1疫苗而聲名大噪的國光生技總經理魏逸之則指出,疫苗研發是一塊需要大量資金、專業人力投入的領域,國光這次盡全力研發H1N1疫苗,其中500萬劑今(30)日就要如期交給政府,讓民眾施打,今年會順利完成1千萬劑給政府,其餘則外銷至國外。

至於對於台灣生醫產業的未來發展方向,李鍾熙建議,應多觀察國際生醫產業的發展,不只在研發層面,包括法規、市場經營、投資等層面,都需要取其長來彌補台灣現有環境的不足,以國際化的觀念,打造讓專業人才能全力投入的健全環境。

李源德教授建議醫療產業的發展應該朝從小到大、從簡單到複雜、從點到面、從原生到精緻,作長程發展。特別跟器官功能衰退的補助儀器,是台灣的一個機會。

http://news.chinatimes.com/CMoney/News/News-Page-content/0,4993,11050703+122009103000288,00.html


◆發展生技 中研院士陳良博:黃金期已過

【朱立群/台北報導】中國時報 2009-10-30

台灣的生技產業飛不起來?行政院將生技列為六大新生產業之首,今年三月通過「生技起飛鑽石行動方案」,看似信心滿滿,但行政院生技產業策略諮議委員、中央研究院院士陳良博認為,台灣發展生技產業的黃金時期已過,現在再談「起飛」,已經太遲。

中研院長翁啟惠昨天出席交通大學與《天下雜誌》合辦的生醫論壇,與羅氏藥廠全球技術營運總裁楊育民對談。被問到是否同意陳良博的看法,翁啟惠說,現在開始好好做,應該還有機會。

陳良博接受本報電話訪問時表示,二○○○年左右,是台灣發展生技的最好的時機,當時中研院長李遠哲延攬海外研發好手回國服務,包括二○○七催生《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的現任院長翁啟惠。

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通過後,行政院經建會國發基金投資「宇昌生技」成立,前行政院長蔡英文出任董座,翁啟惠任董事。陳良博認為,隨著翁、蔡兩人卸下職務及公司改組,台灣已失去發展生技的最後一次機會。

陳良博日前訪問北京清華大學,被其實驗室嚇了一跳,每個房間有兩扇門,一扇通往校園,另一扇通向生技公司,算一算至少有十五家公司設在校園裡,它們的領導是中國國家主席胡錦濤的兒子胡海峰。

楊育民與陳良博都以「明目張膽」、「不可思議」形容北京清大的作法,但也不得不折服對岸發展生技新藥產業的企圖。陳良博說,台灣現在還在喊「起飛」,真的太晚了。

翁、陳、楊三人都是留美專家,除了翁之外,另兩人的事業重心都在海外。陳良博感慨台灣缺乏他們那一代有經驗的生技人才,十年前還有許多海外留學生可以回國幫忙,現在人都老了,「生物技術是要拚命的,那一代的留美人才沒用上的話,就沒機會了。」

http://news.chinatimes.com/2007Cti/2007Cti-News/2007Cti-News-Content/0,4521,110501+112009103000094,00.html



◆產學分頭走 翁啟惠:生技難出頭

〔記者湯佳玲/台北報導〕自由時報 2009-10-30

台灣生醫產業最近紛傳佳音,中研院院長翁啟惠團隊研發的癌症疫苗新藥,即將進行第二、三期人體試驗,若順利通過,預估產值將可高達五十億美元;另外,政府基金參與投資的治療愛滋病新藥TMB-355,更自美國首度移師台灣,近日初步完成第二期小規模人體試驗。

翁啟惠昨日參加「前進生醫大未來」的趨勢論壇,與羅氏藥廠全球技術營運總裁楊育民對談時,一致認為生技產業需要延攬跨領域人才,也必須走向國際化,更需穩定資金投資,他們都認為台灣在發展生醫高階儀材上很有潛力,卻也憂心研發成果無法成為產品的產學脫離。

據了解,TMB-355新藥的第三期人體臨床試驗,估計至少需四千萬美元,真正上市前,估計還需投入二十多億資金,已成為製藥團隊極大挑戰,甚至面臨必須將專利賣給國際藥廠的不得已選擇。

交通大學校長吳重雨建議,應成立永續經營的生醫工程實驗室,且要有醫師加入做研究,政府不僅支援經費,也要幫助實驗室通過認證。

工研院院長李鍾熙也支持醫師加入研究團隊,他認為,台灣生醫產業最大的盲點在於「沒有國際化」。他說,生醫產業就像是馬拉松接力賽,每一棒都要有人接下,創造產業的出路以及提供誘因,才能讓人才留下,否則沒有產業,再好的人才也留不住。

論壇與會者皆認為,生醫產業是跨領域整合,結合醫學、材料、光電、微機電等技術,需要跨領域的人才,且不鼓勵台灣做藥品代工,應重點發展醫療器材,但要掌握特色,開發品牌。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9/new/oct/30/today-life17.htm


◆台灣患得患失 政策不明

記者黃以敬/專訪 自由時報 2009-10-30

「克流感就是由東方的『八角』研發而出,台灣也有能力可以研發出對抗新流感的新藥!」供應全球民眾克流感藥物的羅氏大藥廠技術營運總裁楊育民,昨日高度肯定台灣的研發人才與實力,但他呼籲台灣各界不要太「患得患失」,生技製藥工業不可能一蹴可幾。

儘管台灣投入生技產業估計已經近四十年,扁、馬政府更相繼訂出了百億計畫、宣稱要推動生醫產業,成為台灣的下一波明星產業,楊育民卻認為,政府目標很模糊,因為台灣空有領先世界的基礎研發人才,但是沒有團隊、缺乏穩定資金及商業發展模式,政府基金、中研院、大學、產業,各自扮演什麼角色?目前根本還不清楚。

他指出,生技製藥從研發、動物實驗,人體試驗到商業量產等三大階段,動輒需要數十億美金長期投資,台灣政府及各界對於投資太計較,害怕失敗、也害怕或忌妒有人成功賺太多錢,因「患得患失」,所以始終一事無成。

楊育民強調,目前歐、美生醫界,有很多相當優秀的台灣及華裔人才,重點在政府能否建立足夠的「誘因」機制吸引人才回台灣、鼓勵人才發揮實力;政府及產業的未來挑戰,在於如何吸引人才與資金、建立團隊和制度。

交大電機系畢業的楊育民,從奇異電機、默氏大藥廠、基因科技到羅氏大藥廠,毫無生化背景的他,卻在生技製藥產業打出一片天,九月晉身為羅氏藥廠全球技術營運總裁、管理全球二十六個工廠、一萬兩千名員工,寫下台灣人在全球生技製藥界罕見的傑出紀錄。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9/new/oct/30/today-life18.htm


◆掌握全球H1N1解藥產能的,竟是台灣人

遠見 2009/10/12

【文/張德齡】

從矽谷往北開車不到一小時,就是南舊金山市。這個城市有個外號「生物科技的出生地」。30多年前,全球第一家利用基因工程製藥的公司:基因科技(Genentech)就在這裡誕生,同時開創出生物科技這項全新產業。

基因科技是近幾年來十分搶手的公司,主要研發生長激素和各種治癌藥物,年營收超過140億美元。在過去十年間,基因科技每年平均成長32%。今年3月,瑞士大藥廠羅氏(Roche)終於以470億美元買下剩下的44%基因科技的股份,完全持有這家生技公司,成為新聞矚目的焦點。

「這是生物科技與化學製藥的結合,兩家都是非常獨特的公司,各自擁有不同科技的基礎,希望未來能夠成為產業中最好的技術團隊,」新任羅氏全球技術營運總裁楊育民,接受《遠見》訪問時,談到這個合併案的特殊意義。

說到楊育民,可能多數台灣人都不太認識這個名字,但他在美國生技界可是響叮噹的人物。

在他擔任基因科技營運副總裁的五年內,楊育民在2003到2008年間,將公司產值提高到400%,同時也自創「楊氏定律」:每公升單株抗體的產量,大約每四年會提升一倍,相當於半導體界的「摩爾定律」。也因為如此優異的成績,羅氏購併基因科技公司後,半年內便拔擢楊育民為羅氏的全球技術營運總裁。

用控工專業 躋身生技鉅子

來自台灣的楊育民,1969年交通大學電子系畢業,1975年俄亥俄州立大學電機博士,30多年的職場生涯都是在美國打拚。從奇異(GE)、默克大藥廠(Merck)基因科技(Genentech)到羅氏大藥廠,一位完全沒有生化背景的電機博士成功地跨足製藥產業,到最熱門的生技產業,楊育民成功的故事令人好奇。

「其實這麼多年來,我只做了一件事,就是控制工程,雖然是不同產業,其實道理都是相同的,」他笑說。

1980年他進入奇異電機,從研究部門技術到負責工程自動化管理,也正因為控制工程的長才,1992年進入默克製藥負責藥廠自動化,其後擔任營運供應鏈副總裁、亞太製造營運副總裁;2003年底,被基因科技網羅,擔任製藥廠副總裁。

憑著傑出的專業能力讓他的升遷一直很快。從原本管理三座廠,一年後晉升為管理全球18座廠的資深副總裁,2006年被拔擢為執行副總裁,以及七人執行委員之一。

今年9月,楊育民高升為羅氏大藥廠全球技術營運總裁,到現在1萬2000名員工,包括全球26個工廠及100家委外工廠。楊育民在全球生技大廠中,爬到了少數華人才能做到的高位。

負產藥重責 更願促台美合作

楊育民的成功得來不易,尤其是在語言和文化完全不同的美國,要坐到現在的位置,楊育民絕對要比別人付出更多的努力與代價。

他謙虛地表示自己的成功來自於:努力、身體好、運氣好,而且「愈努力、身體愈好、運氣會愈好。」

楊育民有自己獨特的管理方式,電子工程出身的他,將其專業的「控制回朔系統」(Feedback Control System)發揮得淋漓盡致,並且應用在包括製造、生產、管理工廠、管理組織、甚至管理人。他表示,在管理人方面,最重要也是最困難的就是能夠傾聽部屬真正的聲音。他花很多時間勤跑基層,他認為管理者不能偷懶,不能只聽一線主管的報告。

「我部門員工的士氣就是不一樣,」楊育民自信地表示。也正因為如此,羅氏高層來灣區巡視後,執行長回去便說:「讓Pat(楊育民的英文名字)來試試看。」

現在楊育民的「管區」橫跨歐亞美三大洲,他也變成名副其實的空中飛人。50%的時間在歐洲、30%在美國、20%在亞洲,但他表示未來歐洲的廠會縮減,亞洲的人數與工廠將擴張。

當然,羅氏藥廠現在最火紅的藥──治療H1N1的克流感(Tamiflu),現在也歸楊育民負責。他自信滿滿地表示「未來的產量沒有問題。」

兩年前,楊育民促成基因科技技術授權給台灣的宇昌科技(現更名為中裕新藥),這項研發有機會成為台灣第一個通過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FDA)的新藥。未來如果有機會,他也願意成為台灣生技界的重要橋樑。

一個禮拜內,楊育民從瑞士飛到紐澤西、舊金山灣區,僅剩兩天在辦公室的時間,楊育民特別接受《遠見》的專訪,雖然忙碌,他還是十分關心台灣的生技發展,並預計於10月底回台灣演講。以下是專訪摘要:

生技對蕭條免疫 對政策敏感

《遠見》問(以下簡稱問):你怎麼看待全球生技製藥未來趨勢?全球不景氣,對這個產業會造成甚麼影響?

楊育民答(以下簡稱答):景氣好壞對於生技產業不會有太明顯的影響,生技製藥是對蕭條免疫(Recession Free),因為在任何時候,都有可能生病,需要吃藥。

每年的研發經費是依照去年營業額的比例來訂,基因科技為20%,是全世界所有生物製藥再投資比率最高。羅氏去年的營業額為450億美元,研發經費為80億到90億,比率也高達18%到20%。

經濟蕭條對於初創公司的影響較大,資金短缺迫使小公司無法生存。經濟對生物科技屬於比較長期的影響,可能十年後才看得出來。

小公司倒閉,一般人無法感受,十年後才可能發現,原來過去十年沒有什麼新東西出來,這是經濟可能對生物科技的打擊。

然而,全球的健康保險政策卻對我們這個產業有非常大的影響。比如美國總統歐巴馬提出的健保改革計畫,對我們來說就像兩面刃:藥品的需求將會大量增加,因為保險給付的人數變多,但同時將可能迫使我們必須降低售價。可是還是需要花上10億的研發資金,以及十年時間來研究,並且通過多次臨床實驗,才能把藥物開發完成。

生技競爭大 台灣隨時被追上

問:你在演講中提到,如果台灣不做生技產業,其他國家馬上就做出來,如中國、新加坡、南韓。和其他的國家比較,台灣的競爭力在哪裡?

答:台灣人的長處是聰明、拚命,個人才智很高,但團隊生產力不夠。但是研發不可能只有一個人就可做到,通常是100到200人的團隊,大陸的情況也差不多,而且成本更低。不過以品質來看,台灣還是比大陸好十倍左右,主要在於態度、心態不同,台灣比較有現代管理的觀念。

台灣的面積比新加坡大,和韓國差不多,我們的競爭力在於「創業家的精神」拚命工作達成目標與使命,如果我們可以連結個人的創造力與才幹,我們可以做到最好。

台灣消耗太多的能量在政治角力上,如果我們能夠將其中的90%放在發展未來的高科技、生物科技或者綠能科技上,台灣將會變得比現在更好。

我對台灣未來的夢想,就是一個更健全、更有生產力的民主制度,政治家能夠專注在做對的事。好玩的是,我曾經在演講中談過台灣可以成為另一個瑞士,而我現在將調到瑞士,在那居住與工作,更有機會可以感受瑞士的生活,發掘他們如何創造經濟奇蹟。

培養製藥業 盼政府多關注

問:生技產業屬於長期投資的行業,通常需要多久,有沒有快速的方式?

答:生物製藥是十年的過程才看得出來,除非是沒有智慧財產權,等專利到期才做的「名目藥」,這個回收比較快,等於靠勞力賺錢,但利潤相對較低。

例如現在很熱門的克流感,再過幾年專利就過期了,只要有能力就可以生產。到時候可能就不會賣800美元,可能只賣80美元(通常是1∕10的價錢),因為不用研發,很快就可以做出來。

申請專利通常為20年,而且從研發的第一天開始算起,研發完成大約十年。研發成本為何那麼高?是因為臨床實驗非常貴,要三期才完成。而且大部分研發都失敗,只有少部分的10%可能成功。中間必須非常小心,要經過多次動物及人體實驗,以保證藥物的安全。

問:你提過,台灣根本不缺資金,但是生技產業卻很難取得資金,這是文化和態度的問題。你認為這需要如何改變,政府需要扮演什麼角色?

答:我認為政府需要扮演一個關鍵,類似新加坡政府的角色。

【本文摘自《遠見雜誌》10月號;訂閱遠見雜誌知識庫;訂閱遠見雜誌電子版】

http://mag.udn.com/mag/newsstand/storypage.jsp?f_MAIN_ID=76&f_SUB_ID=228&f_ART_ID=216360


◆生技起飛砸大錢 發揮資金效益

【台灣醒報記者林怡秀報導】

行政院推動的六大新興產業由生技產業打頭陣,其中最引人注目的就是高達六百億元的創投基金。由於生技產業範圍廣泛,有業者擔心,就算有錢,「也不知道能不能公平分配。」醫師則表示,政府肯砸錢發展生技產業,「這是好事。」也希望在臨床實驗上急起直追,把資金效益發揮到最大,進而達成兆元產業的目標。

行政院推動的生技起飛鑽石行動方案中,政府將設立規模六百億元的創投基金,由政府及民間共同合作,預計第一階段先募資75億元至100億元,由行政院開發基金出資40%,民間60%。

政務委員張進福指出,關於創投資金的募集,未來將視行政績效逐漸加碼,同時成立管理顧問公司,籌組專業的投資團隊,「希望生技產業的產值在四年內,能從現在的1300多億元,倍增到2600多億元。」他說。

醫材業者表示,過去礙於研發成本,國內高階醫材的技術早就被國外綁死,大型電子公司也只肯開發低階醫材,如今政府願意投入大量資金發展生技,「這點當然樂觀其成。」

不過他也擔心,生技業以藥品研發為主流,屆時資金該如何公平運用?除了藥品之外的產業如何扶植?這些都還要再評估。

中國醫藥大學中醫系副教授賴東淵說,目前藥品的臨床研究還比不上國外,「國內重視的是基礎研究。」他感嘆,聽政府說要推動生技產業聽了好多年,只是一直沒看到具體成效,「政府願意投入資金是好事,如果能運用在臨床研究上就更好。」他說。

國科會副主委張文昌則表示,國科會已經進行9年的生技製藥國家型計畫,過去著重在上游研發,而生技起飛計畫將著重在藥物臨床前實驗及中下游整合,包括繼續研發抗癌、抗糖尿病、及蛋白質藥物等。

http://anntw.com/awakening/news_center/show.php?itemid=9447

2009年11月1日 星期日

準法官童子軍化

◆平均年齡27…準法官猶如童子軍

【聯合報╱記者李光儀/台北報導】2009.10.30 05:24 am

今年司法官特考的統計資料出爐,通過筆試的考生,平均年齡僅廿七歲多,考選部和部分考委擔心「司法官童子軍化」會影響司法裁判品質,考慮將「經歷」納入應考資格,同時改良考試題目。

比較其他司法人員考試及格的平均年齡,司法官的廿七點六七歲,僅高於觀護人的廿六點二歲,但低於法警的廿八點一歲、庭務員的卅四點七七歲。

考選部次長董保城坦言,有時聽到學生們問的問題,也會有「這樣的學生畢業後可能就馬上會考上法官,其實滿恐怖」的感覺。有考試委員私下表示,「司法官童子軍化」的結果,就是「只會讀書,不明世事」的法官、檢察官,會讓起訴、判決與現實脫節。

董保城說,多年前考選部曾研議提高司法官門檻,「學士後研究者」才能報考,但涉及學制改變而作罷;未來要求應考司法官者必須「具有律師資格並有相當工作經歷」,應是可行的方向。

董保城也說,現階段馬上能做的是「改良考題」,聘請法官和學者一起出題,如此更能測出考生的實務能力;另外,也可在考試前就分組,讓司法官更具專業。

不過也有考試委員持不同意見。廿四歲就考上法官的考試委員、台北地方法院前院長林雅鋒說,司法官考試錄取率極低,能考上的都是最聰明的菁英,年輕、純潔且有改革的堅持。

她認為,現在考上法官後擔任候補法官,只能處理簡易、小額訴訟等案件,五年後才能處理比較大的案子,屆時也卅多歲了,歷練應該很足夠。

http://www.udn.com/2009/10/30/NEWS/NATIONAL/NATS3/5222889.shtml


◆辦案磨實務 敬業操守最重要

【聯合報╱記者熊迺祺、蘇位榮、游明煌、陳永順/連線報導】 2009.10.30 05:44 am

「不一定要嫖過妓,才懂得辦應召站」,台北地檢署一些檢察官認為,敬業態度與操守更重要。台北地院資深庭長更指出,年紀輕不是問題,社會經驗豐富才考上法官,反而容易「油條」。

有庭長指出,任何人擔任司法官,都是從零開始學,很多東西是在辦案中學習,不是在學校上過課或是有社會經驗就會辦案;考上司法官,還要在司法官訓練所培訓兩年,上實務課程,再到各行政機關和法院實習才能「出師」。

北檢一位主任檢察官認為,目前的實習制度足夠彌補年輕司法官的社會經驗,而且剛結業分發的檢察官,只能在主任檢察官督導下偵辦「簡易案件」,如單純的竊盜、侵占等案。

一旦開始獨立辦案,各地檢署會安排檢察官循智慧財產、婦幼、重大刑案、黑金等程序磨練辦案,還會輪流安排到公訴組,透過蒞庭了解學長如何辦案,如何讓被告定罪。他說,「以案養案、以戰養戰」是法官最快的成長方式。

在基隆地院當了廿一年法官的陳志祥表示,美國大學不設法律系,要學士後才能讀法律課程,這樣人生閱歷比較豐富;未來法官如果改從優秀、有經驗的檢察官或律師遴選產生,是可行方向。

北檢一名廿二歲大學畢業就考上司法官的美女檢察官表示,辦案時,遇不懂之處就問學長、警察,不是什麼難題;或許一些專業領域是檢察官所不懂的,諸如醫療、砂石車運砂過程,這些都可在辦案中學習,她不認為這與社會經驗有關係。

北院資深法官也指出,法國政府規定,超過廿八歲的人不能考司法官,且每個人只能考三次,所以法國的新進司法官平均年齡廿七歲以下,比台灣的新進法官更年輕,可見「年齡不是絕對的標準」。

嘉義地檢署檢察長洪光煊認為,司法官年輕化、經驗不足是事實,如果各界認為這樣容易出狀況的話,是否應延長訓練期間或變更培訓制度等,都可討論。

http://www.udn.com/2009/10/30/NEWS/NATIONAL/NATS3/5222891.shtml


◆法界觀點/資歷門檻 恐怕違憲

【聯合報╱記者王文玲、蘇位榮/台北報導】 2009.10.30 05:44 am

司法官年輕化,考選部有意提高年齡、資歷的門檻;法界人士多認為立意良好,但執行不易,資歷門檻更有違憲之虞。

法務部政務次長黃世銘指出,考選單位的構思不錯,法務部會配合研究,就如美國大法官霍姆斯的名言,「法律的生命不是邏輯,而是經驗」,司法官能有多點社會經驗,更能勝任法律工作。

司法院秘書長謝文定也表示,只要有助於提升法官辦案及裁判品質的任何措施,司法院都願意共同研究檢討。

司法官訓練所所長林輝煌指出,他擔任所長十年,經考試錄取的司法官平均年齡都在廿六歲到廿八歲,目前無實證研究,證明法官年輕化一定不好;他認為要注意的不是年齡,而是倫理及責任感的培養。

熟悉司法官考選制度改革的資深法官指出,司法官年輕化的問題存在多年,十年前全國司法改革會議希望能從律師、學界徵才。

前副總統呂秀蓮曾催生考選司法官新制,大學法律系逐步停招,就讀法律研究所才能報考檢察官、律師,法官再由檢察官、律師產生。不過學界反對聲浪也很大。

為彌補年輕法官經驗不足,目前審理刑事案件採全面合議制,由審判長指導剛分發到各法院的「候補法官」,經五年「試署法官」階段,才算是「實任法官」。

http://www.udn.com/2009/10/30/NEWS/NATIONAL/NATS3/5222904.shtml


◆律師觀點/年紀太輕 少同理心

【聯合報╱記者蘇位榮/台北報導】 2009.10.30 05:44 am

「廿七歲就當司法官,太誇張了,」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聯會理事長顧立雄認為,「司法官最適當的年齡,應該是四十五歲才開始」,經過人生的歷練,有豐富的社會經驗和生活體會,辦案才能客觀。

顧立雄指出,年紀輕輕就考上司法官,只能說他們是全國最會讀書的小孩,但不了解這個社會,對被告也就缺乏同理心,問案時常會用強迫式。

律師李傳侯說,反而是資深法官的問案態度好,因為資深法官有自信,不會在法庭上以言語傷人。

http://www.udn.com/2009/10/30/NEWS/NATIONAL/NATS3/5222909.shtml


◆落實合議制 菜鳥上火線

【聯合報╱張升星/法官】 2009.10.30 04:36 am

阿扁另案起訴的「機密外交」經台北地院分案後,由不滿卅歲,未服兵役的「菜鳥法官」承審,由於法官年齡太輕,社會歷練不足,是否適合承審總統「統治高權」的外交領域,引發社會諸多議論。

台灣法官的產生過程主要仍以考試為主。大學法律系畢業通過司法官考試,經過二年受訓,廿幾歲就要端坐法庭判生判死,難免顯得稚嫩笨拙。尤其是如果碰到經驗豐富的律師和被告,司法判決的正當性與莊嚴感就更加顯得薄弱。為了迎合司法科舉考試,有志功名者埋首書堆,紙筆測驗寫來頭頭是道;金榜題名後回首寒窗,衡情論理悖離黎民蒼生。所謂:「記問之學,不足以為人師」,就是這個道理。

這種怪象古已有之,於今尤烈!從前的考試,苦讀各家學說,力求兼聽博學;現在的考試,則是仰賴補習班的系統化講義,一套搞定!

問題在於如果不用「考試」,那要用什麼方法選拔法官?現行制度雖然開放律師轉任法官,但是推行多年,律師轉任者所在多有,可是司法公信力並未因此明顯提升,顯然論者心目中的想像也只是不切實際的烏托邦!考試的法官如果不受信賴,律師轉任也好不到哪裡去。

為什麼會這樣?因為討論司法議題,社會總是過度誇張「經驗」的重要性,殊不知經驗有時候能產生智慧,但有時候卻只會累積偏見!就像最高法院始終成為自身經驗的囚徒,永遠無法逃脫「十四槍還是十六槍?」「安非他命包裝材質為何?」「手機SIM卡應否沒收?」等無關宏旨的問題,這種實務經驗,其實不要也罷!

治本之道還是回歸正軌,徹底落實合議制度,構築第一審成為堅強的事實審,因此司法資源應該進行結構性的調整,上級審法院應該縮編,增員下級審法院。由上級審的資深法官,擔任下級審的庭長或審判長,引導法律見解的穩定與成長,讓審判體系金字塔化,才能發揮司法定紛止爭的功能。這是十年前「全國司法改革會議」的結論,卑之無甚高論,但是司法院不但不敢改革最高法院,最近甚至變本加厲的制定「速審法」來唬弄社會。

速審法草案授權上級審法官可以「終止訴訟程序」來卸責,同時在司法人事政策上,繼續提供「陞遷管道」,讓地院「法官」變成上級審「推事」,然後一推了事,司法卸責,再美其名為「妥速審判」?演藝明星代言產品,如果誇大療效,就會因為薦證不實而遭受處罰,但是司法高官強力促銷速審法,卻連具名保證都不敢,只會買些置入性行銷的廣告匿名宣傳,黑心產品還能公開上市,真是荒謬至極!

讓法官在合議制的運作下歷練,才是最佳的司法政策。

http://udn.com/NEWS/OPINION/X1/5222786.shtml

法官的耐心與耐心的法官

  嚴肅的法庭上,一位中年法官,靜靜聽著被告的意見。

  當事的兩造都是早年務農的老人家,都沒唸過什麼書,被告說兩家世交幾十年,他在十七年前向原告借了七萬,不是不想還錢,而是家境困難,一直沒錢可還。直到最近兩家交惡,對方向他要錢,甚至告上法院,令他痛心不已。

   法官聽了大約兩分鐘,搖手示意被告暫停發言,以冷靜的語氣問被告:「你再仔細想一想,有什麼理由可以不還這筆錢」,被告又開始說故事,從三十年前講到二 十年前,再從二十年前講到五年前,再從五年前講到半年前,又講了至少三分鐘。 法官一直沒打斷他,一直到被告越說越難過,突然冒出了一句話:「這十七年 來,他從沒跟我說要還錢,直到最近才拿這筆錢來刁難我,分明就是存心報復……」,法官揚起手叫被告停止,仍是一派冷靜地問道:「你剛才講的意思是,原告十 七年來都沒向你要錢,所以你不想還錢嗎?」被告答道:「對,他現在才故意這樣刁難,我不願還錢了。」接著法官轉問原告是否十七年來都沒向被告要錢,原告則表示是顧慮多年的交情,自己宅心仁厚,才一直沒去要錢,法官接著又問了幾個小細節,然後宣布辯論終結,兩個星期之後宣示判決。

  當事的兩造一定滿心疑惑,不知道法官心裏在想什麼,但是像我這種把跑法院當成家常便飯的人,一聽就知道被告贏定了,七萬的借款不必還了。

   這位認不得幾個大字的被告,一輩子沒見過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寫些什麼東西;他不可能瞭解自己所講的一堆故事,對於判決結果完全不生任何影響;他也不可能 瞭解,只有「原告十七年來都沒向你要錢」這句話,才是勝負關鍵;他更不可能理解所謂「消滅時效」、「時效抗辯」是什麼東西;他也不可能知道,這種抗辯要寫 在訴狀上,或著當庭說出來,才會發生效果;所以,他終其一生也不會瞭解,他該感謝的是那位法官的耐心。

  不過,很遺憾的,這樣的耐心,在年輕一輩的法官身上,不容易看到了。

  今天的聯合報有幾篇報導,說現在新一輩的準法官平均年齡不到三十歲,這種「準法官童子軍化」的現象,反映出現今法院體系的部分問題。 老實說,我並不介意法官年輕,也不認為年輕法官一定不能勝任審判工作;我比較介意的是,法官要有耐心,因為這才是維持審判品質的關鍵。

  今天聯合報的報導,有其中一篇相當值得深思,律師李傳侯說:資深法官的問案態度好,因為資深法官有自信,不會在法庭上以言語傷人;另外律師顧立雄說:年紀輕輕就考上司法官,只能說他們是全國最會讀書的小孩,但不了解這個社會,對被告也就缺乏同理心,問案時常會用強迫方式。 這兩位律師說出了我的心裏話,也說出了年輕一輩法官的問題。

  臺灣一直是以考試來決定法官人選,所以會產生一群沒什麼社會經驗的年輕法官,但其實年輕不是問題,「專業的傲慢」才是問題。  臺灣的法官很難考,一旦考上就是麻雀瞬間變成鳳凰,對於未經人生歷鍊的年輕人來說,突然間變成人中龍鳳,要保持謙遜認真,那是難上加難,十中無一。 加上 法律體系繁瑣複雜,法律的適用艱澀難懂,證物與證詞的認定,又常常繫乎法官「一念之間」,訴訟法更是一般民眾無法理解的東西,一位考試及格就頓成龍鳳的年 輕法官,高高在上地審案,整個法庭裏就他權力最大,這種狀況下還想要求法官謙遜認真,實在是太難了。 更加上現在法官的工作量很大,案件太多、人手不足、積案嚴重,種種壓力堆在身上,想要保持耐心來辦案,本來就很不容易了,更何況是人生歷鍊還不足的年輕法官? 還有一定比例的年輕法官,因為感覺到自己的經驗與能力不足,反而用更倨傲的態度來掩飾窘態,所以「專業的傲慢」就更嚴重了。 由於「專業的傲慢」,有一定比例的法官,常常不讓兩造把話說完,存心只擷取「自己想聽」的訊息,甚至在心裏不知不覺編出一部自己想像的「事實真相」,如此審判品質,當然令人擔心。

  現今臺灣法院體系裏的問題非常多,這只是其中一項,真要一一道來,恐怕可以寫成三大本書。不過,今天張升星法官在聯合報民意論壇所發表的「落實合議制」的文章,相當中肯,值得一看。依照張法官的看法:「徹底落實合議制度,構築第一審成為堅強的事實審,因此司法資源應該進行結構性的調整,上級審法院應該縮編,增員下級審法院。由上級審的資深法官,擔任下級審的庭長或審判長」,其實是很多法界人士多年來不斷呼籲主張的意見,對此我也是衷心贊成的。 可惜,司法院的改革魄力,還需要多加油,尤其是最高法院的改革,更是當務之急,牽此一髮,自然能動全身,綱舉目張,才能有條有理地改革。 司法院對此不能繼續迴避,否則民眾對法院的信心,恐怕要繼續下降,這又豈是在法院裏努力工作的法官所願見?希望司法院趕緊去做,吾等衷心祝福之。

http://city.udn.com/3011/3670859?tpno=0&cate_no=0

幹細胞能製精卵 不孕夫妻福音

◆幹細胞能製精卵 不孕夫妻福音

【聯合報╱編譯王麗娟/報導】 2009.10.30 03:33 am

美國加州史丹福大學的科學家於自然雜誌發表報告,指出成功在實驗室以胚胎幹細胞製造精子與卵子。意謂不孕夫妻可「培育」自己的精與卵,用於試管嬰兒手術。

科學家製造的精子有頭與短尾,成熟度已足可讓卵子受精;卵子的發展仍在初步階段,但已較其他科學家進步。科學家是在找出正確的化學物與維生素組合後,成功誘引細胞變成精子與卵子。

目前科學家是以初期胚胎的幹細胞進行研究,未來將改用皮膚細片。科學家將先以一個混合物,逆轉皮膚細胞的生理時鐘,將它恢復成胚胎幹細胞狀態,再轉化成精子與卵子。以自己的皮膚培育精子與卵子,較不易產生排斥。

這項科學還可能帶來以男性皮膚製造「男性卵子」、女性皮膚製造「女性卵子」的結果,如此一來,同性戀者將可擁有親生子女。

但是因為女性細胞並無男性的Y染色體,某些科學家對於以女性細胞製造精子的可行性,抱持高度懷疑。

上述美國科學家的進展,可望解開精子與卵子製造的諸多秘密,誕生不孕症新藥。史丹福大學研究人員芮妮‧裴拉(Renee Reijo Pera)預期5年內新藥可問世。

她說,男性罹患不孕症的主因之一,是精子數量太少或品質不佳,科學家了解培育精子的方法後,也許可以促進不夠成熟的男性精子發育。

以胚胎幹細胞製造精子與卵子,將徹底改變夫妻「做人」的面貌。不孕以及因為癌症治療無法生育的夫妻,可一圓子女夢,但其中也涉及道德與倫理問題。嬰兒誕生可能全程人工完成,過程中不需要男性,也不需要女性。

反對者警告上述科學將扭曲與破壞家庭成員關係。

【2009/10/30 聯合報】@ http://udn.com/

http://www.udn.com/2009/10/30/NEWS/WORLD/WOR4/5222918.shtml


◆生殖細胞演化機制解密 有利不孕遺傳病研究

【中央社】2009-10-30

美國史丹佛大學的最新研究指出,研究人員發現可以操控生殖細胞演化機制的關鍵基因,在這項技術更加成熟後,不孕症判斷或遺傳病研究將更為準確、方便。

主導這項研究的培拉(Reijo Pera)表示,學界一直都想揭開胚胎幹細胞產生生殖細胞的機轉,但因為演化期是在胚胎滿兩週前就完成,觀察困難因此一直無法突破。

研究人員這次取得突破的方式是利用胚胎幹細胞做為研究對象,先在胚胎幹細胞中植入能辨識生殖細胞的蛋白質,接著分離出篩檢確定的生殖細胞,進行第二階段研究。

研究人員已經鎖定DAZ、DAZL、BOUL等3種可能基因,經過逐一開啟關閉作用後,發現DAZL是影響生殖細胞轉化的關鍵,DAZL關閉時,生殖細胞產生量只有開啟時的一半。

DAZ與BOUL的作用則是調控減數分裂,讓染色體的數量可以順利在生殖細胞分裂時減半。

培拉表示,這項發現如果與誘發型多功能幹細胞(iPS)結合,在進行不孕症案例判定時,就可以先利用誘發技術將成人細胞還原成幹細胞狀態,接著再研究生殖細胞演化過程到底出現什麼問題,瞭解不孕症的成因。

贊助這項研究的美國國家衛生研究院(NIH)則表示,除了不孕症研究,研究成果還能協助瞭解先天畸形與染色體異常的成因。

研究報告今天刊登於科學期刊「自然」(Nature)的網路版。981028

http://news.chinatimes.com/2007Cti/2007Cti-News/2007Cti-News-Content/0,4521,50402036+132009103000593,00.html


◆科學家將幹細胞轉變成精、卵的前驅細胞

Scientists turn stem cells into precursors for sperm, eggs
http://www.physorg.com/news175958673.html

October 28th, 2009

根據史丹佛大學醫學院的一項新研究,來自於過剩試管受精(IVF,體外受精、試管嬰兒)胚胎的人類胚胎幹細胞或能幫助科學家解開其他努力懷孕夫婦的不孕之謎。醫學院的研究者想出一種方法,在實驗室中有效將細胞誘哄成人類生殖細胞(human germ cells) -- 卵與精細胞的前驅物。與先前研究不同,那主要產生未成熟的生殖細胞,而這細胞在這項最新研究中功能完善到足以產生精細胞。

"10% - 15% 的夫妻為不孕症," 資深作者 Renee Reijo Pera 博士表示。"這些病例中大約有一半是因為不能夠製造卵子或精子。然而,刪除或增加基因在子宮中的表現以了解為什麼會這樣,都是不可能且不道德的。"

"理解在實驗室中培養人類生殖細胞的遺傳學「訣竅(recipe)」賦予我們追蹤這些人出了什麼差錯所需要的工具。" Reijo Pera 是醫學院婦產科醫學教授以及史丹佛人類胚胎幹細胞研究與教育中心主任。這項研究將在 10/28 由 Nature 在線上出版。

先前研究不孕症的努力受阻於這個事實 -- 不像其他生物學過程 -- 人類的生殖週期無法在動物模型上充分研究。且因生殖細胞在非常早期(在 8-10 星期)的胚胎生長中業已開始形成,故供研究之用的人類材料十分缺乏。"人類擁有獨特的生殖系統," Reijo Pera 表示。"直到目前為止,我們都倚賴小鼠的研究以了解人類生殖細胞的分化,不過這些生殖基因並不一樣。這(項研究)是你能在實驗室中創造實用人類生殖細胞的第一個證據。"

這些科學家以 Reijo Pera 在 1990 年代中期所進行的研究為基礎,該研究確認一些涉及男性不孕症的基因。身為所謂 DAZ 家族的成員,這些基因不尋常之處在於,其為 RNA 結合蛋白編碼而非更為人所知能調控細胞事件的 DNA 轉錄因子。

在目前這項研究裡,研究者利用已知能刺激生殖細胞形成的蛋白質來處理人類胚胎幹細胞,並分離出那些開始表現生殖細胞特性的基因 -- 約佔整體 5%。除了表現出關鍵基因之外,這些細胞也開始將修飾(modifications),或甲基(methyl groups),移動至賦予其細胞特定特徵的 DNA 上。這些特徵會妨礙它們如生殖細胞那樣作用。這種外遺傳再程式化(epigenetic reprogramming,表遺傳重編程)為生殖細胞形成的正字標記。

他們接著使用一種稱為 RNA 沈默(RNA silencing)的技術來檢查如何在胚胎幹細胞中封鎖三個 DAZ 家族成員(基因)的表現,那會影響生殖細胞生長。相反地,他們也研究當這些基因過度表現時會發生什麼事。

他們發現,家族成員之一,DAZL,在相當早期的生殖細胞生長中起作用,而其餘二個 DAZ1 以及 BOULE 刺激這個接著成熟的生殖細胞分裂以形成配子。這三種蛋白一同過度表現讓研究者能產生可在成熟精子中發現的單倍體(haploid)細胞 -- 這些僅有每個染色體的一份拷貝 -- 表現蛋白。(當精、卵結合時,所產生的受孕卵子會再度擁有每個染色體的二份拷貝,一份來自母親,一份來自父親。)以此法處理後,經 14 天的分化,已分化的人類胚胎幹細胞約有 2% 成為單倍體。

DAZ 家族成員對於胚胎幹細胞的作用並不相同,取決於這些細胞源自男性或女性胚胎。在女性而非男性的細胞株中,BOULE 的過度表現使推定生殖細胞的相對比率從 2% 增加到 12%。這指出 BOULE 在女性生殖細胞的形成中所扮演的角色也許大過其他蛋白質。

研究者接著計畫使用一種類似策略自胚胎幹細胞優化卵子的產生,同時研究以再程式化的成人(幹)細胞,稱為 iPS 細胞,是否也能用來創造生殖細胞。透過繪製配子生長的里程碑,他們希望能確定可能導致不孕或殘疾胎兒的潛在問題。

" 雖然我們絕大部份的誕生缺陷是因為卵或精生長中的問題所致," Reijo Pera 說,"但目前仍不清楚為何這裡會有這麼多錯誤。這項研究賦予我們一套系統,我們能用來比較生殖株 vs. 體細胞中的錯誤。例如,我們現在能開始直接研究環境毒素對於生殖細胞分化與配子生長的影響。我們已看見,即使是在培養皿中,生殖細胞顯然對於這些化合物(譯註︰指環境毒素)更為敏感。"

※ 相關報導︰

* Human DAZL, DAZ and BOULE genes modulate primordial germ-cell and haploid gamete formation
http://dx.doi.org/10.1038/nature08562

Kehkooi Kee, Vanessa T. Angeles, Martha Flores, Ha Nam Nguyen
& Renee A. Reijo Pera
Nature advance online publication 28 October 2009
doi: 10.1038/nature08562

http://only-perception.blogspot.com/2009/10/blog-post_30.html

咖啡交響曲/咖啡.蝴蝶.我

【聯合報╱陳幸蕙】 2009.10.30 03:30 am

那確實是我所喝過最貴的咖啡。但也是有生以來最有意義的一杯咖啡……這個午後,我扎扎實實上了一堂消費倫理的課程……

華人世界第一個公平咖啡之家

那是我所喝過最貴的咖啡。

一杯五百元。

但也是有生以來所喝最快樂的一杯咖啡。

公平貿易咖啡。付出紙鈔的同時,我彷彿看見,衣索匹亞金黃烈日下,一位黝黑純樸老農的微笑。

……

是仲夏午後,我穿越半個台北盆地,來到這隱於平常巷弄中的風格小店,華人世界第一個公平咖啡之家。

高拔亮麗的蟬嘶,與直逼攝氏三十八度的暑熱高溫,都被阻隔於霧色玻璃門外。坐定後放下背包,環顧四周,明朗清寂的空間裡,一位女性顧客正興味盎然翻閱雜誌,另一戴耳機年輕男孩,則正專注地使用他的蘋果電腦。

我一邊傾聽咖啡豆在研磨機內雀躍撞擊,如一支開心即興的搖滾,一邊打量櫃台上那一排來自南投阿里山鄒族的「山豬糖」時,所點摩卡咖啡送來了。

細緻均勻的奶泡上,一朵雪白奶油如鮮花飄浮。我輕啜一口,肉桂濃馥的辛香,擁抱咖啡之苦甜,且以絲絨般流麗滑順的口感,立即滿足了舌尖的探險、挑剔的味蕾,在這雲淡風輕、恬然獨處的下午,忽令人感到一種簡單的人生幸福。

這來自第三世界芳醇的黑色飲品──我凝視牆上那醒目的「公平貿易」標籤,開始思索──是出自一雙如何粗糙多皺的手?而這雙手,又是經由怎樣播種、耕耘、照 顧、把紅櫻桃似咖啡豆摘下來、水洗、揀選、曬乾、裝袋、交給收購商?而在並無公平貿易的年代,那些如苦力般弱勢的咖啡農,又是如何毫無招架之力地,在跨國 集團嫻熟運作的議價過程中含淚賤賣,然後,這凝聚了無數辛酸的所謂「血汗咖啡」,才終於抵達我們細緻光滑漂亮的骨瓷杯裡,點綴了無數寧靜美好的午後時光, 讓我們得以享受這舒適優雅的閒情?

第三世界咖啡農成飽受剝削的「血汗工廠」

在印尼蘇門答臘,和「咖啡的故鄉」衣索匹亞,據說,傳統咖啡農一日所得,買不起一杯星巴克卡布奇諾,或雀巢即溶咖啡。不,這些年收入遠低於聯合國所訂「貧窮線」基準的農民,不但喝不起他們親手種植的咖啡,所居之地連清潔用水和衛生設施都很缺乏,更無力供子女上學接受教育。

當咖啡已成為一種全球化商品、交易量僅次於石油,且全世界每天都有成千上萬的雅痞、非雅痞在享受這風格、休閒飲品時,令人驚訝的是,第三世界邊緣國咖啡 農,辛苦工作之回報卻往往低於咖啡售價的1%。那也就是說──當一杯雀巢咖啡或星巴克拿鐵以台幣一百二十元賣出時,這杯咖啡的生產者所得卻可能不到一塊 錢!絕大部分利潤,不幸,也不公平地,都落入中間商和跨國集團巨大深邃的荷包裡了。

十年前,當咖啡豆價格暴跌,咖啡農收入驟減,靠咖啡出口的發展中國家甚至陷入經濟危機時,咖啡飲品售價卻並未下調,消費者也未享較便宜的咖啡,便是一個很好的例子。

因此,若操控市場的跨國集團可以流行辭彙「肥貓」稱之,那麼,無能議價、處於市場資訊不對稱劣勢中的窮咖啡農,便只能說是瘦鼠了。由於咖啡豆無法久存,即 使肥貓收購價低於成本,但為支付債務與生活開銷,瘦鼠除忍痛拋售俗稱「黑金」(black gold)的咖啡外,也別無其他選擇。於是在整個咖啡貿易鏈裡,赤腳赤貧的第三世界咖啡農,遂成飽受剝削的「血汗工廠」(sweatshop)。

公平貿易制度催生「公平咖啡」

為此,存悲憫之念的有心人,乃發展出公平貿易制度,繞過跨國企業,直接到產地進行第一線交易,希望在最少中間者介入情況下,讓咖啡農得到公平合理的報酬。 從上世紀後半期迄今,這另類制度,建立了產品認證體系,設計出國際公平貿易標章,且收購對象還從咖啡,擴大到可可、茶葉、稻米、香料、蜂蜜、堅果、棉花等 農作物。

有趣的是,融合抽象感與童稚氣息的公平貿易標章,竟是一個像兩隻眼睛、又宛如變形太極的可愛圖案。這令人過目難忘的鮮明標章,只授予公平貿易組織所認可的 符合環保、勞動人權(例如不雇用童工)和「第三世界發展利益」的商品,所得利潤則回饋農民,用來從事當地衛生、教育、醫療等公共建設,並指導農民耕植技術 和環保知識,希望讓永續發展成為可能。

雖也曾有經濟學家對公平咖啡提出不同意見,但我所找到的幾份資料,例如英國薩塞克斯大學和美國科羅拉多大學的報告,以及由統計學家所主導的分析研究,卻都 以正面態度肯定──公平貿易降低了兒童死亡率、改善了農民收入和生活品質,同時也因為得到指導之故,公平咖啡生產者比起傳統咖啡農──

除更能改善咖啡品質外,他們的子女比起傳統咖啡農子女,也更能得到良好的教育機會。

然而,真正令我觸動的,卻還是一段樸素的感性心聲,一位衣索匹亞社運工作者所做非學術性評論──

公平貿易使衣索匹亞咖啡農獲得應有的報酬,不公平的貧窮陷阱正被修正與改善,我在過去幾年看到了希望的光芒!……

對抗全球暖化

於是,酷熱的夏日午後,這便是我特別穿越大半個台北,到這公平咖啡之家來的緣故了。

我希望透過前來品嘗一杯咖啡的舉動,表達對公平貿易的支持,呼應濟弱扶傾的理念,向理想主義者致意。更何況這還是華人世界第一個公平咖啡之家──我為我們島上同胞有這樣放眼天下的關懷,感到驕傲。

其實,我並不喝咖啡。

但在這蟬嘶激情的夏日,以一杯苦甜咖啡,來參與改變這個世界的不公平,並落實我對某些價值和精神的追求,是快樂的一件事!

當店員告訴我,他們每賣出一包咖啡豆,便挪出十元來對抗全球暖化,且店內每杯咖啡都由客人自訂價格、自由付費時,我從錢包掏出那嶄新五百元現鈔,放在櫃台上。

「不用找錢。」

我說,然後推開霧色玻璃門離去。

那確實是我所喝過最貴的咖啡。

但也是有生以來最有意義的一杯咖啡,以及,所繳交最便宜的學費!

因為就在這不起眼的小小咖啡學堂裡,這個午後,我扎扎實實上了一堂消費倫理的課程。

那生動的課程提醒我,做為消費者,或許,我們不應只局限在價格、品質、「俗擱大碗」或「是否賺到了」之類的思維上打轉。可以思考、關切的事情還有很多──土地和生產者的處境,不就是更有意義的課題嗎?

我彷彿真的看見,衣索匹亞老農在陽光下的微笑了──因為一杯真誠付費的公平咖啡!

雖然,一杯咖啡微不足道,但「蝴蝶效應理論」不是這麼說的嗎?──

一隻蝴蝶在巴西搧動翅膀,會造成佛羅里達州的一場颶風!

而那個下午我所以如此快樂,或許,便因我是那輕輕搧翅的蝴蝶之故吧!

【2009/10/30 聯合報】@ http://udn.com/

http://www.udn.com/2009/10/30/NEWS/READING/X5/5222461.shtml

Wikipedia :公平貿易 Fair Trade

http://zh.wikipedia.org/zh-tw/%E5%85%AC%E5%B9%B3%E8%B2%BF%E6%98%93

2009年10月17日 星期六

公平受審 扁案釋憲有遺珠

◆公平受審 扁案釋憲有遺珠

【聯合報╱林志潔/交大科技法律所助理教授】 2009.10.17 03:45 am

釋字六六五號解釋於昨天下午出爐,多數意見針對扁案引發的併案審理及重罪羈押等議題,做出不違憲的解釋。惟在該號解釋中,提出協同意見、部分協同意見、部分不同意見及不同意見的大法官,多達六位,其中又以:台北地院的分案要點中,就案件若有合併審理需要所進行的處置規範,是否違背法定法官原則,爭執最大。

有大法官認為:台北地院的分案要點係基於法官自治原則而設,因其需由擬將自己承辦案件併由他法官合併審理的法官才有簽請審核小組決議的權限,並未賦予院長或庭長可以恣意干預案件分配,這樣的分案要點較諸刑事訴訟法的牽連管轄規定,更加強調法官獨立原則;但亦有大法官認為:此種法院內部的分案要點,以「法院家務事」的方式處理「併案換法官」,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其欠缺公平公正公開透明方式,又違反人民訴訟權的保障,根本就是違憲。

事實上,法院作為刑事訴訟的主體之一,最重要核心價值就是「公平」。因公平審理,所以判決受到信賴,因為對判決有所信賴,所以人民願意接受判決內容而遵守法律。因此,公平,是一切的基礎。憲法上要求法官審判獨立,並賦予法官身分的保障,無非是希望法官摒除外力,憑藉專業及良知進行公平的裁判;而憲法上賦予人民訴訟權,當然也在確保人民具有受公平審判的權利。

因此,法定法官原則雖然在我國法律中無明文規定,但在刑事訴訟法裡的「法定管轄」規定——以犯罪地、被告住居所及所在地決定管轄的法院排除人為操作案件分配,以及「移轉管轄」——在有可能發生審判不公平時,可以裁定移轉管轄法院,都在為了「公平」二字。筆者認為,法定法官原則並不是問題的核心,其僅是確保公平審判的手段之一。

然則,台北地院的分案要點,究竟是否違反了公平審判的原則?依據大法官的多數見解,認為「尚未牴觸」。然而,「公平」不是一種「形式」,而是一種「感受」。雖然,在形式上人民能夠理解,為了專業分工及訴訟經濟的需要,法院內部有分配事務與案件的必要,從而必須有一個分配的要點來進行案件管理;但是如果程序上欠缺公開透明的制度,致使人民有「審判可能遭到操控」、「審判將有不公」的疑慮,此時司法的信賴度當然降低,法院作為公平審判機構的核心價值,必然受到減損。

筆者同意法院有設立規則來處理事務分配的需要,但筆者認為多數意見最可惜的一點,在於其沒有從案件當事人,尤其是被告的立場來思考問題。

目前我國各個地院都有分案要點,但對於如何分配與併案審理,混亂而不統一,唯一統一的,是「被告對於案件的併案審理無法表示意見」這件事。被告是訴訟的主體,又是訴訟結果的承受客體,不論基於主體或客體的觀點,都應該給予被告在併案換法官時,有事前的告知、事中的意見表達、與事後異議的機會。有了這些程序上的保障,自然無落人話柄的嫌疑。多數意見忽略「公平審判的感受」這件事,使得本號解釋為德不卒,留下遺憾的尾音。

【2009/10/17 聯合報】@ http://udn.com/

http://udn.com/NEWS/OPINION/X1/5198897.shtml


◆釋字第 665 號 (J.Y.Interpretation No. 665)

解釋日期:民國 98年10月16日

解釋爭點:

1.臺北地院刑庭分案要點就相牽連案件併案規定;
2.刑訴法重罪羈押、檢察官於審判中對停止羈押裁判抗告權規定,合憲?

解釋文

一、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庭分案要點第十點及第四十三點規定,與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尚無違背。

二、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被告犯該款規定之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於此範圍內,該條款規定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八條保障人民身體自由及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尚無牴觸。

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三條第一項關於檢察官對於審判中法院所為停止羈押之裁定得提起抗告之規定部分,與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並無不符。

四、本件關於聲請命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停止審理九十七年度金矚重訴字第一號刑事案件,改依該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二日之分案結果進行審理之暫時處分部分,已無審酌必要;關於聲請命該法院立即停止羈押聲請人之暫時處分部分,核與本院釋字第五八五號及第五九九號解釋意旨不符,均應予駁回。

理由書

一、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庭分案要點第十點及第四十三點規定
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保障人民之訴訟權,其核心內容在於人民之權益遭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依正當法律程序公平審判,以獲得及時有效之救濟。為確保人民得受公平之審判,憲法第八十條並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法院經由案件分配作業,決定案件之承辦法官,與司法公正及審判獨立之落實,具有密切關係。為維護法官之公平獨立審判,並增進審判權有效率運作,法院案件之分配,如依事先訂定之一般抽象規範,將案件客觀公平合理分配於法官,足以摒除恣意或其他不當干涉案件分配作業者,即與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憲法意旨,並無不符。法官就受理之案件,負有合法、公正、妥速處理之職責,而各法院之組織規模、案件負擔、法官人數等情況各異,且案件分配涉及法官之獨立審判職責及工作之公平負荷,於不牴觸法律、司法院訂定之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法院組織法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參照)時,法院就受理案件分配之事務,自得於合理及必要之範圍內,訂定補充規範,俾符合各法院受理案件現實狀況之需求,以避免恣意及其他不當之干預,並提升審判運作之效率。
世界主要法治國家中,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基本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雖明文規定,非常法院不得設置;任何人受法律所定法官審理之權利,不得剝奪—此即為學理所稱之法定法官原則,其內容包括應以事先一般抽象之規範明定案件分配,不得恣意操控由特定法官承辦,以干預審判;惟該原則並不排除以命令或依法組成(含院長及法官代表)之法官會議( Präsidium)訂定規範為案件分配之規定(德國法院組織法第二十一條之五第一項參照)。其他如英國、美國、法國、荷蘭、丹麥等國,不論為成文或不成文憲法,均無法定法官原則之規定。惟法院案件之分配不容恣意操控,應為法治國家所依循之憲法原則。我國憲法基於訴訟權保障及法官依法獨立審判,亦有相同之意旨,已如前述。
訴訟案件分配特定法官後,因承辦法官調職、升遷、辭職、退休或其他因案件性質等情形,而改分或合併由其他法官承辦,乃法院審判實務上所不可避免。按刑事訴訟法第七條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相牽連之案件:一、 一人犯數罪者。二、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者。三、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罪者。四、犯與本罪有關係之藏匿人犯、湮滅證據、偽證、贓物各罪者。」第六條規定:「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第一項)前項情形,如各案件已繫屬於數法院者,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將其案件移送於一法院合併審判之。有不同意者,由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之。(第二項)不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上級法院管轄。已繫屬於下級法院者,其上級法院得以裁定命其移送上級法院合併審判。但第七條第三款之情形,不在此限。(第三項)」上開第六條規定相牽連刑事案件分別繫屬於有管轄權之不同法院時,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旨在避免重複調查事證之勞費及裁判之歧異,符合訴訟經濟及裁判一致性之要求。且合併之後,仍須適用相同之法律規範審理,如有迴避之事由者,並得依法聲請法官迴避,自不妨礙當事人訴訟權之行使。惟相牽連之數刑事案件分別繫屬於同一法院之不同法官時,是否以及如何進行合併審理,相關法令對此雖未設明文規定,因屬法院內部事務之分配,且與刑事訴訟法第六條所定者,均同屬相牽連案件之處理,而有合併審理之必要,故如類推適用上開規定之意旨,以事先一般抽象之規範,將不同法官承辦之相牽連刑事案件改分由其中之一法官合併審理,自與首開憲法意旨無違。
法院組織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各級法院及分院於每年度終結前,由院長、庭長、法官舉行會議,按照本法、處務規程及其他法令規定,預定次年度司法事務之分配及代理次序。」各級法院及分院之處務規程係由法院組織法第七十八條授權司法院定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庭分案要點(下稱系爭分案要點)乃本於上開法院組織法規定之意旨,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會議授權,由該法院刑事庭庭務會議決議,事先就該法院受理刑事案件之分案、併案、折抵、改分、停分等相關分配事務,所為一般抽象之補充規範。系爭分案要點第十點規定:「刑事訴訟法第七條所定相牽連案件,業已分由數法官辦理而有合併審理之必要者,由各受理法官協商併辦並簽請院長核准;不能協商時,由後案承辦法官簽請審核小組議決之。」其中「有合併審理之必要」一詞,雖屬不確定法律概念,惟其意義非難以理解,且是否有由同一法官合併審理之必要,係以有無節省重複調查事證之勞費及避免裁判上相互歧異為判斷基準。而併案與否,係由前後案件之承辦法官視有無合併審理之必要而主動協商決定,由法官兼任之院長(法院組織法第十三條參照)就各承辦法官之共同決定,審查是否為相牽連案件,以及有無合併審理之必要,決定是否核准。倘院長准予併案,即依照各受理法官協商結果併辦;倘否准併案,則係維持由各受理法官繼續各自承辦案件,故此併案程序之設計尚不影響審判公平與法官對於個案之判斷,並無恣意變更承辦法官或以其他不當方式干涉案件分配作業之可能。復查該分案要點第四十三點規定:「本要點所稱審核小組,由刑事庭各庭長(含代庭長)組成,並以刑一庭庭長為召集人。(第一項)庭長(含代庭長)不能出席者,應指派該庭法官代理之,惟有利害關係之法官應迴避。(第二項)審核小組會議之決議,應以過半數成員之出席及出席成員過半數意見定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召集人。(第三項)」審核小組係經刑事庭全體法官之授權,由兼庭長之法官(法院組織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參照)組成,代表全體刑事庭法官行使此等權限。前述各受理法官協商併辦不成時,僅後案承辦法官有權自行簽請審核小組議決併案爭議,審核小組並不能主動決定併案及其承辦法官,且以合議制方式作成決定,此一程序要求,得以避免恣意變更承辦法官。是綜觀該分案要點第十點後段及第四十三點之規定,難謂有違反明確性之要求,亦不致違反公平審判與審判獨立之憲法意旨。
綜上,系爭分案要點第十點及第四十三點係依法院組織法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會議之授權,由該法院刑事庭庭務會議,就相牽連案件有無合併審理必要之併案事務,事先所訂定之一般抽象規範,依其規定併案與否之程序,足以摒除恣意或其他不當干涉案件分配作業之情形,屬合理及必要之補充規範,故與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訟權及第八十條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之意旨,尚無違背。

二、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

憲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羈押作為刑事保全程序時,旨在確保刑事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使國家刑罰權得以實現。惟羈押係拘束刑事被告身體自由,並將之收押於一定處所,乃干預身體自由最大之強制處分,使刑事被告與家庭、社會及職業生活隔離,非特予其心理上造成嚴重打擊,對其名譽、信用等人格權之影響甚為重大,自僅能以之為保全程序之最後手段,允宜慎重從事(本院釋字第三九二號、第六五三號、第六五四號解釋參照)。是法律規定羈押刑事被告之要件,須基於維持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之重大公益要求,並符合比例原則,方得為之。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規定:「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該項規定羈押之目的應以保全刑事追訴、審判或執行程序為限。故被告所犯縱為該項第三款之重罪,如無逃亡或滅證導致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之危險,尚欠缺羈押之必要要件。亦即單以犯重罪作為羈押之要件,可能背離羈押作為保全程序的性質,其對刑事被告武器平等與充分防禦權行使上之限制,即可能違背比例原則。再者,無罪推定原則不僅禁止對未經判決有罪確定之被告執行刑罰,亦禁止僅憑犯罪嫌疑就施予被告類似刑罰之措施,倘以重大犯罪之嫌疑作為羈押之唯一要件,作為刑罰之預先執行,亦可能違背無罪推定原則。是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如僅以「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作為許可羈押之唯一要件,而不論是否犯罪嫌疑重大,亦不考量有無逃亡或滅證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或有無不得羈押之情形,則該款規定即有牴觸無罪推定原則、武器平等原則或過度限制刑事被告之充分防禦權而違反比例原則之虞。
惟查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一百零一條之二之規定,法官決定羈押被告之要件有四:犯罪嫌疑重大,有法定之羈押事由,有羈押之必要(即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無同法第一百十四條不得羈押被告之情形。是被告縱符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羈押事由,法官仍須就犯罪嫌疑是否重大、有無羈押必要、有無不得羈押之情形予以審酌,非謂一符合該款規定之羈押事由,即得予以羈押。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羈押,係因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其可預期判決之刑度既重,該被告為規避刑罰之執行而妨礙追訴、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國家刑罰權有難以實現之危險,該規定旨在確保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使國家刑罰權得以實現,以維持重大之社會秩序及增進重大之公共利益,其目的洵屬正當。又基於憲法保障人民身體自由之意旨,被告犯上開條款之罪嫌疑重大者,仍應有相當理由認為其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等之虞,法院斟酌命該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追訴、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始符合該條款規定,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之要件,此際羈押乃為維持刑事司法權有效行使之最後必要手段,於此範圍內,尚未逾越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比例原則,符合本院釋字第三九二號、第六五三號、第六五四號解釋意旨,與憲法第八條保障人民身體自由及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尚無違背。

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三條第一項關於檢察官對於審判中法院所為停止羈押之裁定得提起抗告之規定部分

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有訴訟權,旨在確保人民得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及受公平之審判。至於訴訟救濟應循之審級、程序及相關要件,應由立法機關衡量訴訟案件之種類、性質、訴訟政策目的以及訴訟制度之功能等因素,以法律為合理之規定(本院釋字第四四二號、第五一二號、第五七四號解釋參照)。檢察官對於審判中法院所為停止羈押之裁定是否得提起抗告,乃刑事訴訟制度之一環,衡諸本院上開解釋意旨,立法機關自得衡量相關因素,以法律為合理之規定。
羈押之強制處分屬於法官保留事項,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三條第一項規定:「當事人對於法院之裁定有不服者,除有特別規定外,得抗告於直接上級法院。」第四百零四條規定:「對於判決前關於管轄或訴訟程序之裁定,不得抗告。但下列裁定,不在此限:……二、關於羈押、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搜索、扣押或扣押物發還、因鑑定將被告送入醫院或其他處所之裁定及依第一百零五條第三項、第四項所為之禁止或扣押之裁定。」又第三條規定:「本法稱當事人者,謂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是依上開法律規定,檢察官對於審判中法院所為停止羈押之裁定自得提起抗告。檢察官依上開規定對於審判中法院所為停止羈押之裁定提起抗告,並未妨礙被告在審判中平等獲得資訊之權利及防禦權之行使,自無違於武器平等原則;且法院就該抗告,應依據法律獨立公平審判,不生侵害權力分立原則之問題。是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三條第一項關於檢察官對於審判中法院所為停止羈押之裁定得提起抗告之規定部分,乃立法機關衡量刑事訴訟制度,以法律所為合理之規定,核與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受公平審判之意旨並無不符。

四、不受理及暫時處分部分

聲請人關於法院組織法第五條、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及第八十一條,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聲請解釋憲法部分,因確定終局裁定並未適用上開法令,自不得以上開法令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此部分之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本件關於聲請命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停止審理九十七年度金矚重訴字第一號刑事案件,改依該法院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二日之分案結果進行審理之暫時處分部分,因前述系爭分案要點之規定業經作成解釋,已無審酌必要;關於聲請命該法院立即停止羈押聲請人之暫時處分部分,因聲請人對於其羈押裁定,得隨時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條第一項規定,向法院聲請具保停止羈押,難謂其基本權利已受不可回復或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是此部分之聲請核與本院釋字第五八五號及第五九九號解釋意旨不符。上開聲請均應予駁回。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6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