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27日 星期二

奉國家之命成婚

◆奉國家之命成婚

2010-04-13 中國時報 【陳昭如】

     以往,父母不顧子女意願而為之安排的婚姻,叫做強迫婚姻。現在,國家取代了父母,遂行現代版的強迫婚姻。

     人們或許不再奉父母之命成婚,但奉國家之命成婚。不只是衛生署長楊志良近日言論與二代健保費率爭議,及內政部「青年安心成家方案」;國家早就透過各種威脅利誘──獎勵已婚者,懲罰單身及非婚姻的伴侶關係──來制度性地使人們「選擇」走進婚姻。諸多制度政策都創造了已婚地位的優勢,而這些因為結婚所享有的優惠待遇是如此的理所當然,以致於通常不被稱為特權,雖然這些都符合特權的定義:系統性地讓某個群體處於優勢。

     美國白人女性主義者Peggy McIntoch發明了「特權自我檢視表」,列出各種身為白人(相對於黑人)所享有特權:可在超市購物而不被懷疑偷東西;不會因膚色原因而被警察攔檢…。如果將制度上的婚姻特權列張表,那真是琳瑯滿目:已婚者可享有配偶的加倍標準扣除額、配偶薪資特別扣除額,配偶之間的贈與可免繳贈與稅、遺產稅、土地增值稅;領取特殊境遇家庭扶助的主要資格條件之一現有或曾有婚姻關係;必須是「不孕夫妻」才能合法使用人工協助生殖科技;須具有婚姻關係才能領取公教人員、勞保生育給付;公教人員結婚可領取兩個月薪資結婚補助,如果結婚雙方都是公教人員,還可領加倍。

     大法官經在第六四七號解釋中宣告配偶間的贈與免課贈與稅是合憲的。其實,大法官早在釋字第四五七號解釋(榮民的已婚女兒無法繼耕退輔會農場)中宣告基於「性別」與「已否結婚」差別待遇違憲。第六四七號是孫道存為讓自己贈與給「小老婆」財產免課贈與稅所提釋憲案,本案,差別待遇則因婚姻受「制度性保障」而合憲,雖大法官也說立法者應考量將免稅優惠擴及「像夫妻一般」異性關係。

     近年來大法官在重婚、通姦等釋憲案中一再宣示婚姻受到制度性的保障,確認一夫一妻婚姻乃是憲政秩序保障的對象。然而,這種賦予婚姻特權地位的制度性保障將婚姻塑造為被偏好、符合常規的「選擇」,排除了所有非一男一女異性戀關係的親密伴侶關係,包括同志以及不想或不能進入婚姻的其他人們。這不只是「偏袒異性戀」,而且是「偏袒婚姻」,壓抑了多元社會中公民身分認同與實踐的差異性。

     當然,我們也不能忽略,婚姻並不總意味著好處,特別對女人而言。許多社會福利法規在計算家戶所得時將出嫁女兒排除在外,女兒也會因出嫁而不能成為原生家庭的全民健保被保險人。這些規定傳達訊息是:嫁出去的女兒,潑出去的水。不只如此,女人一旦結婚,就被迫放棄部分生育自主權,因優生保健法規定已婚女人墮胎須取得丈夫同意。強迫婚姻在賦予已婚者優勢的同時,卻也強化了已婚女性的弱勢。

     釋字第六四七號認為應立法擴大「婚姻特權」,將類似夫妻關係的伴侶關係與夫妻關係相同對待,這是否足以實現平等的親密公民權?問題的關鍵是異性戀婚姻霸權製造了壓迫,否定人們所應享有的平等公民身分,將一夫一妻婚姻塑造為唯一理想的家庭型態與生命選擇,也使得婚姻中的女性處於劣勢。歷史經驗顯示,弱勢群體獲得與優勢群體相同的權利,並無法真正實現平等。二○○七年民法修正賦予女人「和男人一樣」的子女姓氏協商權,然而新法施行兩年之後,卻只有一.五三%的新生兒是約定從母姓。差別待遇經常造成不平等,而相同的權利也未必帶來平等。

     差異與平等可以共存。該停止給予異性戀婚姻優惠性差別待遇了。我們需要的,是給單身、同志以及其他類型親密關係的積極矯正歧視措施。

     (作者為婦女新知基金會董事/台灣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http://news.chinatimes.com/forum/0,5252,11051401x112010041300120,00.html

個人資料保護法二讀

◆個資修法 戕害法治

2010-04-23 中國時報 【許育典】

     立法院二讀通過《個人資料保護法》草案,引起社會嘩然。筆者認為,這個草案不但是一個亂世用重典的實例、是一個立法粗糙的結果、恐怕又是下一個修法的開始。

     不可否認地,在台灣,存在著爆料和偷拍文化,爆料者挾著言論自由,無止盡地亂槍打鳥,以爭取曝光的機會;偷拍者以滿足人的好奇心為由,無視刑法禁止窺視他人「非」公開活動等的規定。因此,《個人資料保護法》草案的修正,無異是對爆料和偷拍文化的抑制,可謂有其正當性存在。但是,眼下卻因立法的粗糙,使得這部法律引起如此大的反彈聲浪。

     更確切地說,個人資料包含自我的姓名、教育、職業、電話、社會活動等資訊,因為屬於人格的一部分,受到憲法第二十二條人格權的保障。但是,個人的自由絕非毫無限制,因為個人存在於社會共同體之中,自然會產生社會拘束的關係。相對於個人資料的保護,存在著人民的言論自由與知的權利,在此產生了基本權的衝突。國家在立法時,理論應站在一個中立的立場,具體衡量雙方的利益後,劃出一條行使權利的界限。

     所以,憲法第二十三條明文規定基本權限制的要件,期待透過規範目的與手段間的利益衡量,來取得一個合「比例」的限制。

     簡單來說,個人資料的保護不可被無限上綱,否則將顛覆我國法秩序的建構。

     首先,在罰則部分,《個人資料保護法》草案定有兩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等刑罰,但是,在我國的刑法中有關誹謗罪的規定,卻是一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如此輕重的失衡,顯而易見。具體來說,刑法誹謗罪除了有「意圖散布於眾」的構成要件外,還必須「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

     但是,在新修正的《個人資料保護法》草案中,卻不論行為人的目的(意圖),也不論行為的可非難性,即一律處以兩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如此一來,勢必造成法秩序混亂。

     其次,在處罰對象部分,不採現行《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公務機關與非公務機關的區分,而一律包括媒體與私人等,也有其問題所在。就媒體部分來說,媒體報導如涉及公共利益,則根據大法官第五○九號解釋,只要依行為人所提證據資料,認為其有相當理由確信所散布為真實者,便不構成誹謗罪。但是,依新修正的《個人資料保護法》草案,媒體報導只要涉及個人資料,即屬違法。本欲抑制爆料與偷拍文化的《個人資料保護法》草案,卻成為箝制媒體的工具。

     試想想:當媒體在進行報導時,有可能不涉及姓名?媒體未來如僅能引述官員的話,卻不能說出是哪位官員所講?豈不怪哉!

     就私人部分來說,在我國確實存在著販賣個人資料的問題,例如:將同學資料販賣給補習業者,因而有規範的必要。但是,《個人資料保護法》草案雖就「自然人為單純個人或家庭活動的目的」排除《個人資料保護法》的適用,但如此的規定,最大的問題在於認定的困難。

     例如:在部落格張貼同學的照片,是否屬於單純個人目的?何謂單純個人目的?包含營利目的嗎?家庭活動的範圍又是多廣?包括遠親嗎?如果過度擴張該條的適用,將無法達到保護個人資料的目的。

     相對地,如過度限縮該法條的適用,將使得同學畢業後,在同學會詢問未到場同學的現況,違法!甚至,遠房親戚向子女詢問其父母的電話,也違法!如此一來,這些行為必須和將他人資料販賣圖利的行為,受到同樣的違法指摘,豈不失衡!

     最後,這個引發爭議的法律草案,從立委到政府官員皆說,等通過後,如有問題再提修正案,或修廣電法來因應。唉!這又是一個戕害法治國家的實例,法律如果可以這樣被擺布,那麼,民眾對法律產生輕視,就沒什麼好訝異了。

     (作者為成功大學法律學系特聘教授兼系主任)

http://news.chinatimes.com/forum/0,5252,11051401x112010042300130,00.html


◆社論-惡劣個資法 會毀了台灣言論自由

2010-04-22 中國時報 【本報訊】

     立法院日前二讀通過《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草案,將原有的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全面翻修,不但名稱改變,而且擴大保護範圍,將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狀況,社會活動及其它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個人的資料,均納入保護。

     新法中最引起注意以及爭議的部分,應屬媒體或民意代表公開涉及個人的資訊,須要徵得當事人同意,即使是基於公共利益而有必要時,也必須由蒐集者以無從識別當事人為誰的方式加以揭露,始為適法。違及規定之行為,可能招致刑罰或行政罰鍰,民事求償最高額為兩億元。

     此項法律尚未經過立法院三讀。我們認為,立法院應該懸崖勒馬,若聽任此法輕率通過,將會是一部違憲的惡法,恐怕會將台灣好不容易得來的新聞、言論自由令譽,片刻毀於一旦,更將嚴重損毀馬政府推動落實人權政策的招牌。

     一般的看法或許認為,此法是為了防制民代或媒體名嘴爆料而設限制。問題是,此法將個人的資訊包山包海一概當做秘密處理,卻忽略了隱私權不是毫無界限的,也不是絕對的權利。

     依照此法規定,任何關於個人的活動,包括私人活動及「社會活動」(第二條),即使是公開的行為,未經告知個人並經同意,即使是在大庭廣眾之下,也不容包括媒體「蒐集」或「以任何方式取得」(第二條)。如果按照此法的文義理解,以後恐怕可供媒體報導的消息極其有限。不知道此一立法是參考什麼國家的立法例,還是純由法務部與立法院閉門造車泡製出來的?

     更嚴重的問題是,此法所保護的個人社會活動,並未區分是否從事政府公務之人。換句話說,媒體即使採訪政府官員,如果不得同意,也將無可以稱名道姓加以報導之事,民主社會寧有是理?中華民國政府從此法公布之日起,將要摘下任何可以自詡為施政公開透明的招牌!陳水扁的貪腐行為,未先告知並得其個人同意之前,不能加以報導?民進黨如果在立法院中採取此種態度,國民黨占多數的立法院就通過此項立法加以實現,算不算是愚不可及?

     此法規定所顯現無知的程度,令人咋舌。起草者顯然不知道隱私與名譽是不同的權利。

     媒體報導要求的是真實,不實的報導侵犯名譽,媒體不能無緣無故地報導不實毀人名譽;指責媒體侵犯隱私,則是說媒體不該為真實的報導,因為只有真實的報導才會侵犯隱私,如果一切的個人消息都算是隱私而不能加以報導,都必須得到個人的同意才能公開揭露,其實就是規定沒有任何個人的真實消息可以報導揭露,也就是說要讓所有的媒體關門的意思。這樣的立法可以走出立法院,恐怕應該關門的是立法院!

     如此明顯而簡單易懂的道理,立法院沒有人了解嗎?此法規定個人資訊,不區分個人是私人還是公眾人物,也不問其是否是執行公務,不區分蒐集揭露個人資訊須得本人同意是否僅以私德為限,也不區分公開活動與私家活動的界限,就一概不許任何非公務機關為之。公務機關呢?則為了維護國家安全或增進公共利益即可利用蒐集的個人資料(第十六條),州官放火與百姓點燈的差異大不大?像這樣一望即知為違反憲法的惡劣立法,法務部與立法院究竟是渾然不覺,還是處心積慮?

     看了立法院二讀通過的修法草案,我們擔心此法若不執行則已,一旦認真執行,馬英九總統重覆陳水扁總統所為之事,未經他的同意,任何媒體不能公開揭露,否則就會吃上刑事官司,受到行政罰鍰,馬總統也可以對他求償新台幣兩億元。我們也擔心不僅是不能報導馬總統,也不能未得同意報導任何人燒炭自殺或是開車撞了人,要逼我們媒體遵守此法,散亂斷炊算了。我們不能相信自己的眼睛,但願我們解讀此法有誤。法務部與立法院請告訴我們,我們讀錯了嗎?

http://news.chinatimes.com/forum/0,5252,11051402x112010042200177,00.html

個人資料保護法三讀

◆復議,復議,非復議不可!

【聯合報╱社論】2010.04.27 03:03 am

在巨大的反對聲浪下,立法院暫緩「個人資料保護法」的三讀,並決定以「復議」方式將法案退回二讀,對扼殺新聞自由的相關條文重新修正。這恐怕是拯救這部法案免於淪為「惡法」的唯一途徑,捨此之外,別無他途。

除非立委仍不明白此事之嚴重性,堅持要將法案依原樣付諸三讀;那麼,屆時勢必要由行政院提起「覆議」。如此,不僅曠日廢時,還將留下一筆國民黨主政的行政院對國民黨佔絕對多數的立法院覆議的難堪紀錄。

打著「保護個人隱私」的大旗,卻對新聞自由與個人網路行為布下漫天巨網和匝地陷阱,「個資法」只能說是眼太高而手太低。可笑的是,直至朝野決定聯合提出復議,許多立委仍弄不清法案到底什麼地方出了問題,只能回頭找行政部門共商大計。這種景象,其實真切地反映了立法院一向的議事品質。

上周二讀那天,立法院會一口氣通過了十七個法案,大賣場般的不斷宣讀、喊價、落槌,誰會認真思考手上法條對社會、對民眾有何影響?原來主張民代免責的藍軍立委,因受同僚指摘,卻連媒體的免責權也棄而不顧;原來強力反對「邱毅條款」的綠營立委,則一心一意只在阻擋,無心關注其他。就這樣,朝野立委聯手封殺台灣的新聞自由,還洋洋得意於自己保護個資的「成就」。

法務部的粗疏、草率和卸責,同樣讓人不忍卒睹。在立法徵詢過程中,法務部舉辦的公聽會,邀了諸多相關業者與會,其中傳媒業竟只邀請了一家綠色媒體與會。一個涉及廣泛的法案,公聽會竟然作如此單一、偏頗的安排,如何能昭公信?又豈能代表整體媒體的意見?而一場充滿選擇性思維的會議,又如何達到「聆聽公意」的目的?

更可怕的是,法務部原提的草案中列有「媒體免責」的條款,竟因「台權會」在公聽會中主張要「一視同仁」,就一刀把媒體的免責權給斬掉了,這真是難以想像的事。新聞媒體是第四權,舉世皆然,如何和徵信業、證券或銀行業相提並論?一個人權團體卻對媒體存有如此深的偏見,實在令人瞠目結舌;而法務部自身本末不分,事前不能據理力爭,事後又一味推諉卸責,未免把法務主管機關的大責任做小了。

由於行政與立法部門的草率,「個資法」所設下的阻障,不僅侵犯了新聞自由,也將使個人電腦使用者在網路上動輒可能觸法。試想,目前個人資料遭侵犯的問題,主要發生在握有大宗個戶資料的企業管理失當,因而遭到濫用或洩露;對付這些,行政及司法機關都已技窮力絀,窘態畢露。若依新的個資法,政府把管制的羅網編織得那麼細密,能不能抓到個資大盜還未可知;但民眾在「臉書」放上同學會合照,或者在個人部落格張貼墾丁春吶音樂會圖片,都可能因「未徵求同意」而被控侵權。對可能源源不絕的糾紛,行政及司法部門有足夠的人力和時間應付嗎?如果不能,那麼此法豈非將形同虛設?

為了保障民眾個人隱私,把新聞自由也一起賠進去,完全是思維錯亂所致,不僅毫無必要,更是不值得。而如果佈下天羅地網,抓不到真正的刁鑽歹徒,反讓年輕網民動輒誤觸陷阱,這個法案的美意將變成可怕的社會騷擾。更何況,如果這張巨網最後變成了保護貪官汙吏或奸商惡徒的金鐘罩,媒體工作者的揭弊報導遭綑手縛腳,那又便宜了誰?

朝野立委願意聯合提出復議,顯示他們意識到問題的嚴重性。朝野立委共同捅出的婁子,朝野立委共同出面收拾,這不只是在搶救個資法,也在搶救立委自己的形象。上周五,就在朝野共商個資法如何復議之際,綠委翁金珠一聲無厘頭的「反對」,讓營所稅險遭錯殺,只好也緊急動用「復議」搶救。這樣的立法品質,立委能不汗顏?

http://udn.com/NEWS/OPINION/OPI1/5561821.shtml


◆我見我思-八卦情仇 立法陪葬

2010-04-27 中國時報 【張景為】

     就在朝野為ECFA雙英辯的效應議論不休之際,行政與立法兩院對上周已二讀通過的「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案,終於也展開了具體的補救行動,準備將媒體報導排除於適用之列。但令人氣結的是,本案雖在媒體的強力批判下,迫使國會必須懸崖勒馬,停止此一荒謬絕倫的立法,但其間所可能帶來的流弊與警兆,似乎仍未被整個社會真正地察覺!

     事實上,二讀通過的修正案不僅已嚴重斲喪了新聞自由。傷害到一般人的日常生活行為,骨子裡更牽涉到對爆料與八卦矯枉過正的誤解。

     之前媒體已廣泛報導過新「個資法」的爭議內容,簡言之,其對所謂個人隱私的保護已到了無所不包的地步,最特別的是,還必須徵得當事人的同意,即使是基於公共利益而有必要時,也必須以無從識別當事人身分的方式才能揭露,否則即會遭致刑罰與罰款。依此規定,選舉奧步、狗仔偷拍與胡亂爆料,看似可以制止於一時,但連一般人的臉書貼照、媒體與民代的揭弊,乃至各種新聞的報導,亦將飽受牽連、後患無窮。這不僅是不合比例地因噎廢食,更是挖肉補瘡,為了治小病而將全身器官割除。

     自從港媒進入台灣,加上電視名嘴當道,八卦、偷拍與爆料蔚為風潮,流風所至,媒體風格、政壇風氣與閱聽人口味為之丕變,重鹹尚辣固然精采花稍,有時雖能去腐除弊,卻也帶來不少傷及無辜、無的放矢的亂象。這次的修法,某種程度反映了政治人物對這些現象的反擊,也切中了不少民眾的反感,但斷不可因某些個案之弊,即以粗糙的立法做全面的封堵,將正常的新聞報導與對公眾人物的監督,伴隨惡質的爆料一起葬送。

     就現有法律來看,目前大眾所憂慮的種種不當洩漏個資情況,在兒少法、性侵害防治法、傳染病及精神病防治法、刑法之妨害祕密罪、妨害名譽與誹謗罪等,均有可管可罰規定;有時甚且疊床架屋,讓媒體動輒得咎,並不像政治人物所宣稱無法可管。即使在個資法中有必要做一整體規定,也應該審慎為之,區分輕重利弊,觀照競合關係、適法性與可行性,絕非如今之便宜行事,胡攪通殺。

     不久前,壹傳媒對犯罪實況打算推出的動新聞,政府先是宣稱無法可管,在輿論抨擊下,然後才發現可引用兒少法第卅條的規定予以處罰。這正說明了當前不只有「立法從嚴,執法從寬」之弊,還是有法不用,亂立新法!尤其如此荒唐的立法過程,更凸顯出國會荒疏本務、耽溺作秀的現狀,令人痛心!

     對政客與公眾人物來說,或許是最痛恨偷拍與爆料的族群,但對一般大眾,卻是又愛又恨,感受複雜。然而,在民主多元、媒體發達的社會裡,八卦、醜聞、爆料與揭弊,往往是一線之隔,有時是必要之善,有時則是必有之惡;而法律就在合理的平衡上維持社會的價值與是非。少數被監督的政客切莫因自己的八卦情仇,自以為是替天行道,其實犧牲的卻是立法的品質與公義。

http://news.chinatimes.com/forum/0,5252,110514x112010042700138,00.html


◆個資法復議三讀 符合公共利益媒體可免責

【聯合晚報╱記者王正寧、蔡佩芳/台北報導】 2010.04.27 02:57 pm

立法院完成「個人資料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三讀,恢復「媒體免責條款」。國、民兩黨上午共同提出復議案,化解「個人資料保護法」部分條文可能侵犯新聞自由的疑慮。隨後依據朝野協商結論,修改個資法第9、19、20、51條有爭議的條文,未來在網路張貼照片,只要符合公開場所或活動蒐集、處理的資料就不違法。

原定上周五完成三讀的個資法在國民黨急踩煞車後,藍綠今天聯手針對有爭議的條文提出復議,並經朝野協商結論提出修正動議。針對外界有疑慮的部分,包括原本二讀條文第9 條規定,「公務或非公務機關依法蒐集非由當事人提供的個人資料,應在處理或利用前,向當事人告知個人資料來源」,修法後回復原行政院版本排除大眾傳播業者,即「大眾傳播業者基於新聞報導之公益目的而蒐集個人資料」,就不在限制範圍。

與傳播媒體與網路有關的,還包括在第19、20條增訂,非公務機關得為「公共利益有關之目的」,蒐集、處理個人資料。不過20條第7款也規定,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但當事人對該資料之禁止處理或利用,「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可要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

至於在前次二讀時也被排除的「民代爆料免責條款」,法務部認為,民代免責權已經受到憲法保障,因此並未列在修法範圍內。

Facebook張貼照片條款排除

對於在網路上張貼與他人的合照須取得當事人同意而引發爭議的「Facebook條款」,第51條也明訂予以排除。即個人或家庭活動外,在公開場所或公開活動中蒐集、處理或利用之未與其他個人資料結合之影音資料,不適用個資法規定。

要求將公共利益具體化定義

至於個資法中「公共利益」、「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公開場所」或「公開活動」等不確定之法律概念,法案三讀後,也通過附帶決議,要求由政府機關邀請民間團體、學者專家等共同研議,於施行細則中具體化確定,避免個人隱私保護與資料運用發生衝突。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3/5562655.shtml


◆人肉搜索 正義也會被濫用

【聯合報╱記者何定照/台北報導】2010.04.27 05:26 am

人肉搜索成網友追人利器,日前一位高中輟學女生自PO踢壞公物影片上網,引發網友公憤,沒幾個小時就人肉搜索出女生身分,使得女生立即關閉網路相簿,當晚還上了警局,堪稱近年人肉搜索最快查出身分的事件。

甫被判刑的台大博士生虐貓事件,被告李念龍當初身分曝光,也是網友發現他常用同一手機,向多名網路貓友領養幼貓,涉有重嫌,人肉搜索查出身分,將他繩之以法。

「人肉搜索」一詞源於大陸,意指網友經由網路共同交換線索,拼湊出被搜索人身分,月前的遊民犀利哥事件,就是經人肉搜索找出他其實是精神障礙者;台灣後來冒出的「實踐舒淇」事件,發動者拍攝該名疑似精神障礙者,類似人肉搜索的作法,遭痛批沒人性、拿人權開玩笑。

網友看到不合理事件或感興趣人物,常發動人肉搜索,去年轟動一時、和吳育昇上賓館的「香奈兒女郎」孫仲瑜也曾被搜索,只是搜索過程烏龍不少,牽連到許多無辜人士,一度被誤以為是孫仲瑜畢業學校的實踐大學,也遭媒體包圍。

南華大學社會所教授翟本瑞指出,人肉搜索此一新興現象現在還在模糊地帶,網友常自視正義,糾舉出被視不當的人士,但如此一來,就算是被人貼上去的受害者裸照,也可能遭人肉搜索,涉及「何為不當」的價值觀差距。

翟本瑞表示,人肉搜索有時固然正面,比如曾發生過多起有意自殺者,在網友人肉搜索下及時獲救;但「正義也會被濫用」,就算動機正義,手段也可能過當,他認為「人肉搜索」還待規範使用範圍。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7/5561799.shtml


◆何謂公共利益? 法部:邀專家研議界定

【聯合晚報╱記者董介白/台北報導】2010.04.27 02:57 pm

個資法修正版三讀通過,原本被刪除的「媒體免責」部分,修正為與公共利益有關時,免除告知義務,法務部法律事務司長覃正祥上午表示,有關公共利益的界定,法務部根據立法院的附帶決議,將在邀請各界代表討論後,在施行細則中一併交代清楚。

【記者王正寧/台北報導】

立法院上午完成「個人資料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三讀。國民黨立院黨團書記長林鴻池表示,外界非常關注的個人部落格與「臉書(facebook)」所蒐集資料,修正後的個資法第51條第2款規定,「於公開場所或公開活動中所蒐集、處理或利用之未與其他個人資料結合之影音資料」已不適用個資法,請外界放心。

國民黨團在修法後舉行記者會,法務部法律事務司長覃正祥強調,個人在平時自己的社交活動中所蒐集到個資,本來在第51條就有排除適用,此次修法將其範圍擴大,希望能夠解決外界關切的個案問題。

他說,三讀條文在第19條增加民間團體蒐集個資的情況,包括「與公共利益有關」及「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後者資料來源很多,可能是網路或公開性資料,這些都是可以被蒐集;但若這些蒐集來的個資,本人有不同意見,還是要尊重當事人。

覃正祥表示,蒐集個資有一個很重要精神,就是使用個資需有特定目的,這個部分必須具體;例如媒體蒐集個資就是用於新聞報導,不適宜用作行銷等目的,又例如醫院蒐集到個資,只能用作醫療上,不可用於其他用途,因此,個資保護的目的性使用是一個很重要精神,也是管制個資人格權被侵害很重要工具。

有關名嘴蒐集個資的問題,覃正祥說,名嘴若堅持所用個資都是基於公共利益,可能將來法務部在制訂施行細則時要考量,如何定義清楚公共利益;但若涉及個人隱私部分,民法對隱私權還是有保障的。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3/5562655.shtml

2010年4月11日 星期日

殺人該償命 是否也可刑求?

◆殺人該償命 是否也可刑求?

【聯合報╱顏厥安/台大法律系教授(台北市)】 2010.04.11 03:03 am

由於人權團體已針對所有死囚案件重提釋憲聲請,馬總統日前發言也有呼應之處,使得死刑爭議有復燃之勢。以下提出幾個相關的法理意見,希望有助於相關討論。

雖然美國最高法院早在七○年代已針對死刑宣告之程序做出判決,然而論罪、科刑與刑之執行的正當法律程序問題,不但在台灣的院、檢實務界一直被壓抑,在學理上也尚未被充分開發討論。最新的釋憲聲請書中,特別對相關制度提出違憲疑義,是一個重要突破。

學術界則更需要檢討科刑的法學方法論問題。科刑不可能是簡單的法規適用三段論法,這麼重大的基本權干預,也不可能全然交由法官裁量。因此方法論上首應檢討科刑所面對的是何種事實,繼而探討這些事實該如何與刑罰種類與輕重連結。檢方的求刑與法官的科刑,也都負有義務針對刑法量刑要項的規定逐項舉證說明,而非僅以缺少可檢驗性的「審酌」一語帶過。

嚴格言之,目前相關的法律在處罰方面根本沒有「法定程序」可言,因此已經抵觸憲法第八條的規定。

就死刑本身而言,也許更該優先討論「身體」法益,而非生命權。在釋字第四七六號解釋文中,大法官已承認死刑涉及受刑人身體法益,死刑是種身體刑。那麼如果所有身體刑,都被認為是殘酷不人道且人格蔑視的刑罰,應該要被完全廢除,死刑似乎很難單獨例外。

主張殺人償命的庶民正義觀或「國民法的情感」(釋字四七六),也須面臨多重挑戰:第一,意義不清。例如極為輕率的過失致死(酒駕又超速),是否也需要償命?第二,很難維持法律價值的體系融貫均衡。死刑償命觀念,很難完全排除對其他重罪者(例如殘暴重傷害犯罪)亦得以施以身體刑的合理性,甚至也可得出必要時可刑求的想法。死刑維持論是否也準備接受這些主張呢?

另有一種看法是:殺人應償命,但應禁止其他身體刑,此種觀念雖然理路不一,但它「本身」就是一種正義觀。這就涉及第三種挑戰:償命正義觀,是否屬於一種宗教觀念,因此在政教分離原則下,國家不得以此等觀念制定重大政策?

作為人權理論基礎的「人性尊嚴」也源自宗教觀念,但是這個憲法規定,是透過禁止將人純粹當作工具利用、禁止施以痛苦等世俗化之經驗判準來加以操作。如果償命正義觀要避免被界定為宗教觀念,一種可能的世俗化論證策略,就是主張死刑可為多數人帶來心理上的滿足或福祉。

不過這種功效主義的轉向也可能引出更多爭議,例如多數人贊成死刑,到底是偏好死刑實現的正義,還是偏好死刑可能有的嚇阻效果?由於前者是一種類似宗教信念,不宜以多數強制少數接受。後者是一種經驗問題,但是在經驗舉證高度不確定,或有類似嚇阻效果之其他方案時,憲法則要求國家採取較輕的處罰手段。

這些看似有點瑣細的分析討論,正是公民社會漸漸提升民主討論品質必經之路,也需要各界以更多的智慧與誠意來共同塑造。無論如何,在當前制度的程序嚴謹性不足,以及政策的理性論辯尚在起步的階段,基於人權公約與憲法人性尊嚴的要求,國家都有義務長期停止死刑的執行,並積極推動促進相關的教育與討論。

http://udn.com/NEWS/OPINION/X1/5529766.shtml


◆觀念平台-廢除死刑 是選擇題而非是非題

2010-04-08 中國時報 【黃丞儀】

     反對廢除死刑的論述當中,在哲學上最有力的就是所謂的死刑「恫嚇論」,其主張為「國家執行一件死刑,可以嚇阻數件殺人案,進而保障更多人命」。此一主張援引不少美國經濟學家的實證研究,證明「恫嚇效果」確實存在。但是這些數據具有高度爭議性,賓大華頓商學院的經濟學家Justin Wolfers曾指出他們在統計上的種種謬誤。

     退一步言,假使統計分析無誤,「恫嚇論」是否真如其主張者所言,無論本務論者或功效主義者都必須接受死刑,因為可以保障更多的生命?廢死運動可以提出的初步回應是:這種以結果來正當化手段的「後果說」,將開啟「潘朵拉的盒子」。依其邏輯推演:如果剁掉雙手可以嚇阻犯罪,進而保障更多的人免於犯罪侵害,肉刑在道德上就有被證立的基礎。另外一個可能性是,為了要讓死刑產生更大的恫嚇效果,可以藉由公開死刑的執行,甚至加強死刑的慘狀,讓人民產生害怕與敬畏,因此保障更多人的生命。

     但是,刑罰不斷加重,或者不斷殘酷化,大家都會被恫嚇得不去犯罪嗎?如果是的話,國家應該要儘速提升死刑的執行數量,因為假設一個死刑可以嚇阻五個殺人行為,國家只執行九十九個死刑,而非一百個,或五百個,那就有愧於保障人民生命的職責。「恫嚇論」推演到極端就是,越多的死刑可以保障越多的人民。事實上,當犯罪所能獲得的利益,遠遠超過於生命時,死刑恐怕一點嚇阻效果也沒有用。比如說革命帶來的政治理想實現,或是為了宗教而打的聖戰,都讓人無畏於死刑。

     再者,如果一個人活著已沒有太大意義,死刑對他恐怕也沒有恫嚇效果。因此,「殺一儆五」只存在於生命等價的狀況下,當社會經濟條件的惡化讓人的生命價值感大幅降低,恫嚇論也無法成立。最重要的是,如果犯罪被捕的機率太低,只依賴死刑,恐怕潛在犯罪人也不見得會受到嚇阻,因為就算有死刑,被抓到的機率還是太低。從而恫嚇論,不但不會保障更多人命,反而成為檢警刑事偵查技巧不求長進的藉口,更添潦草辦案下的冤魂。

     說到底,死刑如果沒有恫嚇效果的話,就只剩毀滅的意義:讓犯人終極地在這個世界上消失。但是終極毀滅是嚇阻論者不想談,也不願意去談的。因為那在道德評價上,是以殺止殺,是等價的殺戮行為,沒有「殺一儆五」的效果,從而沒有辦法積極地證立國家殺人的正當性。

     其實,廢死論者和反廢死論者是有共同交集的。大家相同的關懷是如何讓社會更安全,讓我們的生活可以免於恐懼。但是,死刑在道德上是否能夠被證成,充滿爭議。倘若撇開這些道德、宗教和政治上的爭論,而採取一種務實主義(pragmatism)的看法,進一步可以問:有什麼樣的替代方案可以取代死刑,而且確保社會安全?刑事制度應該如何強化被害者的權益保障?如此將可帶入更多層面的刑事政策和司法制度設計,讓廢死爭議從抽象的「理念」雲端走向細膩的政策比較、選擇,也才能照見具體的現實黑暗。廢除死刑不應是個是非題,而是複雜的人生選擇題。

     (作者為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助研究員)

http://news.chinatimes.com/forum/0,5252,11051401x112010040800431,00.html

2009年12月28日 星期一

社論-法務部應導正「不違背職務行賄」詮釋

◆社論-法務部應導正「不違背職務行賄」詮釋

2009-12-28 中國時報 【本報訊】

      特偵組日前對泛二次金改的金融併購案件偵結起訴,但因追究對象極為限縮,招致外界排山倒海的批評,而其中最受詬病的,就是特偵組對諸多案件以「不違背職務」行賄偵結,以致行賄者依現行法律皆無刑責。對於不違背職務的認定,本報社論日前已嘗試釐清,可惜未能撼動法匠的狹窄認知。現在,竟然連二次金改這麼大規模的賤售國產案件都能被特偵組輾平,我們只好再做論述,不只是對特偵組,而要對所有法務部檢察官補上一堂課,教教他們什麼是金融併購、什麼叫違背職務。

     公股銀行是國家的金雞母,即使經營效率可能不若民營銀行,但畢竟每年有定期的國庫收入。國家若因民營化等政策目的而要將公股銀行出售,則只有一個主要出售目的,就是要極大化釋股國庫收入。其他考量或許包括現有員工權益保障等,但無論如何皆屬次要,絕不會置最重要的釋股收入於不顧。

     既然如此,那麼當財政部要把公股銀行A的經營權釋出時,當然就該把銀行賣給出價較高、或其他綜合考量最恰當的投標者。如果甲、乙二人對於 A銀行皆有意併購,甲出價一千億、乙只出價三百億,但財政部卻將銀行低價賣給乙,使國庫平白無故損失了七百億,這不是違背公務員職務,是什麼?所有的政府採購法、行政程序法等規範,就是要以公開的程序、透明的審理,去確保國家權益的極大。只有在無涉國家利益的特殊情形,公務員才有在甲、乙之間的自由採擇空間。簡言之,國家出售公股銀行,絕對是有「對價」的。公務員捨棄出價高者、或是根本不理會對價而擅予亂點鴛鴦譜,就是減損國庫、圖利他人的行為,是百分之百的違背公務員職務。這種行為不但該予追究,而行賄者也當受「違背職務行賄」之刑責。

     換個角度來看行賄者。如果甲、乙、丙三人皆想標購A銀行,而國家也理應以出價最高者標售之,則甲、乙、丙中出價最高者本來就會得標,不必行賄。事實上,也只有原本不該得標的人想要破例得標,才有行賄的必要。因此,商家行賄官員之行為本身,就是表示其意圖使公務員破格給標,也就表示他們想要公務員不合國家利益地給予經營權,其行賄自然應依「違背職務行賄」予以追究。

     在概念上,我們認為只有一種情況可以列為不違背職務行賄,即行賄者所企求的標的,本為其所應得的權利(entitled rights)。例如,某人已通過駕照考試,應有取得駕照的權利,卻因行政官員刁難而拿不到手。在這種情況下,行賄只是為求保障應得權利之不得已,免其行賄刑責人民自能接受。就金控併購而言,併入世華銀行當然不是國泰蔡家權利、買下開發金或彰銀也不是辜家或吳家權利。既然不是權利,卻任憑官員上下其手、私相授受,且影響國庫收入動輒數百億,當然是違背職務的行為。如將國家財產數百億給予私人,檢察官竟然還說這不算圖利、沒有違背職務,這不僅是推理短路,簡直是晉惠帝般愚癡。

     芝加哥大學前校長哈金斯(Robert Hutchins)曾經對當今法學教育的弊病提出針砭。哈氏指出,司法者若只嫻熟法律規則的形式推理,卻對於法理正義的哲學一無所知,那就是社會的危害。令人遺憾的是,特偵組與法務部法匠檢察官對不違背職務行賄的認知,既悖離社會感情,亦不符合最基本的法理正義。如果對於二次金改的行賄者不起訴,硬說他們是不違職務行賄,那不僅宣示五鬼搬運國家千億財產者可以逍遙法外,也是司法者自我封閉於形式邏輯實證法的墮落。

     在此,我們不但要對特偵組檢察官與法務部補上一堂法理學的課,也要籲請王清峰部長正視法匠愚癡詮釋的嚴重性。濫行擴大不違背職務行賄的範圍,不但絕大多數台灣人民難接受,也合理化所有政府裁量的賄賂,幾乎是動搖國本的重大事件。此事的解決並不需要修法,只要釐清諸檢察官的觀念即可。無論如何,台灣的吏治前途與政商清明,不能毀在這一群認知有瑕疵的法匠之手!

http://news.chinatimes.com/2007Cti/2007Cti-News/2007Cti-News-Content/0,4521,11051402+112009122800293,0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