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罰娼不罰嫖違憲 2年內失效
【聯合報╱記者蘇位榮、蕭白雪/台北報導】2009.11.07 10:17 am
社會秩序維護法「罰娼不罰嫖」的規定,大法官會議昨天作出六六六號解釋,認為這種處罰標準違反憲法的平等原則,最遲兩年內失效。
至於娼妓、嫖客是否都該罰或者都不用罰,大法官沒有特定立場。但大法官特別點出,賣淫的大都是女性,社維法對「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處以罰鍰」,等於在處罰從事性交易的女性;這些人往往迫於經濟壓力,再被處罰,會陷入更窘困的處境。
宜蘭地院法官林俊廷審理社會秩序維護法的案件,認為社維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三萬元以下罰鍰,與憲法的「男女平等權」相違,於是裁定停止訴訟,聲請釋憲。
大法官作出解釋指出,憲法第七條所揭示的平等原則,是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和黨派,不是形式上的平等,而是要保障人民在法律地位的實質平等,不能有差別待遇。
解釋理由指出,社維法的立法目的在維護國民健康與善良風俗,明文禁止性交易;而性交易是娼妓、嫖客共同完成,雙方在法律上的地位應該一致,但社維法卻以有沒有意圖得利,作為處罰標準。
大法官認為,社維法只處罰意圖得利的一方(賣淫者),卻不處罰支付對價的另一方(買春者),這種標準已經違反憲法的平等原則,「罰娼不罰嫖」的規定,明顯違憲。
對於性產業應該開放或限制,大法官未明確表態,只表示,性交易如何管制及應否處罰,是立法裁量的範圍。
解釋文最後指出,行政機關可以對從娼者實施健康檢查、職業訓練等管理或輔導措施,提升娼妓的工作能力及經濟狀況,不必再以性交易謀生;如果有限制性交易的必要時,政府得以法律或授權訂定法規命令,作合理明確的管制或處罰規定。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2/5237513.shtml
◆大法官:性產業應受保障 除罪是趨勢
【聯合報╱記者蕭白雪/台北報導】 2009.11.07 07:21 am
大法官會議宣告「罰娼不罰嫖」現行法令違憲,雖然未明言「娼、嫖該不該罰」,但多位大法官在協同意見書都認為,性交易產業是職業的一種,應受保障,甚至還有大法官提及性自主權,娼妓除罪化已是趨勢。
大法官解釋理由強調,行政機關對從事性交易營利者可依法實施健康檢查,或職業訓練、輔導就業,無須以性交易為謀生手段,或採取有效管理措施。換句話說,此號解釋未明確指出,娼、嫖究竟該不該處罰。
不過,多位大法官以德國的作法為例,認為「性販售」只要未跟犯罪聯結,應該和其他職業一樣,受到憲法的保障。還有大法官在協同意見書中直言:「公序良俗的概念,已嫌落伍僵化。」
陳新民大法官指出,德國原本與我國民法傳統見解一樣,將娼妓視為違反公序良俗的行業,但在西元二○○一年通過「娼妓法律關係規範法」,正式立法承認娼妓服務所得有合法請求權。
許宗力大法官更指出,我國實際執法經驗,顯示對性工作者的查緝及處罰,帶有階級歧視色彩,警方經常對小旅館臨檢,少在幾星級以上的觀光飯店取締。
對於在街頭「站壁」拉客、從事性交易的流鶯,這些人大都是中高齡的婦女,公權力不僅未提供應有的安全與保護,反而加劇她們為生計掙扎的苦楚。
許宗力大法官認為,廉價的娼嫖皆罰,絕不該是選項,更語重心長表示,「這種不正義該是停止的時候」。
有大法官在解釋文中指出,性工作者可分為專職或兼職,有人涉及生存權、工作權,即使是拜金性質的援交,也可援引性自主權,雖然現代社會風氣多半譴責,但最多只需予以道德責難,對社會公益侵害不大,無庸動用法律予以制裁。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2/5237544.shtml
◆內政部:性工作除罪 兩年內修法
【聯合報╱記者李順德/台北報導】 2009.11.07 07:21 am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昨天做出第六六六號釋憲案,內政部次長簡太郎昨天回應表示,內政部未來會朝「性工作除罪化、除罰化方向」研究辦理。
簡太郎表示,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罰娼不罰嫖」既經大法官會議解釋違憲,內政部將遵照大法官會議解釋,依兩年的期限儘速研議辦理。
簡太郎說,行政院前院長劉兆玄曾在今年六月廿四日召開行政院人權小組會議,除朝性工作除罪化、除罰化的方向研究辦理,也研究是否設立紅燈區。
簡太郎說,依人權小組結論,對成年性工作者未除罰化前,建議司法院轉知各地方法院簡易庭,考量對違反處以罰鍰,而非拘留,而罰鍰裁定宜符合比例原則。此外,內政部還將強化對助長成人性交易及人口販運行為的取締。
他也說,內政部長江宜樺曾在十一月五日部務會議指示,內政部法令,凡不符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規定,包括社會秩序維護法在內的相關規定,應儘速完成修法。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2/5237555.shtml
◆提釋憲法官:阿嬤從娼 一定有苦衷
【聯合報╱記者廖雅欣、羅建旺/宜蘭縣報導】 2009.11.07 07:21 am
提出社維法「罰娼不罰嫖」違憲,並聲請釋憲的法官楊坤樵說,大法官釋憲結果只是起步,希望促使立法機關儘速修法,讓性工作婦女早日擁有平等工作權。
楊坤樵是宜蘭地院羅東簡易庭法官,與他一起聲請釋憲的,還有林俊廷法官。他說,來到宜蘭當法官後,發現有些因性交易被移送的婦女,年紀都很大,「為何她們年紀這麼大,還做這樣工作?」背後一定有不為人知辛酸的一面。
因為這種想法,促使他一再思考,「社會秩序維護法罰娼不罰嫖是不是合理?是不是有辦法幫助這些人在經濟、生活或法律、地位上更平等」,他參考一些文獻及前輩的見解,才提出釋憲聲請。
楊坤樵表示,希望透過釋憲,促成立法單位正視從事性工作婦女的工作權、平等權。「嫖妓是千古難解的問題,既然難解,乾脆就開放」,他認為可比照國外設色情專區,做好管制與約束,如果逾越就處罰。
至於社維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在公共場所拉客者,處罰三日拘留或罰鍰;但聲請人並未就此款聲請,有人認為大法官的解釋只能達半套效果。
宜蘭地院院長黃瑞華說,第一款規定涉及憲法平等權有無違背問題,且相當明顯,因此聲請釋憲;第二款規定未涉及平等權,卻涉及社會要不要禁止或處罰性交易行為,禁止或處罰的範圍與密度要多大?涉及政策及社會共識。
她說,若連第二款一併聲請釋憲,將牽涉會不會違反職業自由、程度又如何等議題,問題非常大,她認為暫不去碰,先解決平等權問題。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2/5237549.shtml
◆當初娼嫖都罰 立院刪嫖
【聯合報╱記者陳金松/台北報導】 2009.11.07 03:32 am
警政署昨天表示,娼、嫖議題牽涉性交易是否除罪化的政策,目前內政部社會司正在研究相關法律問題,政策明朗後,警政署會立即修法。
據了解,當年警政署擬定的社會秩序維護法草案,對娼嫖原本都有處罰規定,不過送交立法院一讀時,罰嫖部分被刪除;二讀時雖有部分女性立委企圖翻案,最後表決仍遭否決。
警政署部分官警認為,不罰嫖客是立委的決議,並非當初立法疏漏。
警政署強調,就社會治安考量,還是希望有效管理「性產業」;一旦除罪化,希望能設立專區、禁止公開拉客等,保障其他民眾權益。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2/5237556.shtml
◆期許台灣 不再有次等公民
【聯合報╱廖元豪/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2009.11.07 03:35 am
大法官作成釋字六百六十六號解釋,宣告社會秩序維護法「罰娼不罰嫖」規定,牴觸憲法第七條的平等原則。本號解釋,將是我國人權發展史中,重要的里程碑。
社會秩序維護法「罰娼不罰嫖」的差別待遇,單從形式來看就不合邏輯,而在實際效果上,更對經濟弱勢女性雪上加霜,它就跟通姦罪往往處罰了女性第三者,卻讓偷腥的丈夫逍遙法外一樣,不知不覺地鞏固了男性霸權與階級偏見。花錢購買性服務的男人不罰,為了一口飯吃而出賣身體的女性卻被懲處,情何以堪?
然而,這樣既不合理又不正義的規定,十一年來卻不動如山。民間團體爭取多年,從地方到中央政府,開了無數次會議,更花了將近千萬的經費,多次委託專家研究,並依總統指示,舉行「公民會議」。雖然各界對「不罰娼」有高度共識,研究報告及公民會議,也都建議政府朝「除罰化」方向思考,但主管機關總是推託。明明警政單位顧慮的事項,在各個研究報告中都已經提出因應方法,主管機關人員仍然不願廢止此等規定。
甚至在今年六月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會議前,內政部突然宣稱有新的「委辦研究」建議要設「專區」:禁娼為原則,准許為例外。還好行政院前院長劉兆玄也看出,內政部「臨時」委辦的研究報告,根本沒有建議「設置專區」,加上過去的多份研究,結論都相當一致。於是明確裁示,應朝「不罰娼」的方向研擬政策,並且應在半年內提出替代的管理規範。當時作為人權小組成員之一的筆者,也為這個結論感到欣慰。
但即便結論如此明確,部分官員依然緊抓著「管理」的雞毛當令箭,想用嚴格限制的「專區」,把「不罰娼」的原則變成例外—只有在嚴格限制範圍的「專區」內才可以合法從事性工作,專區外的性工作者依然要被罰。如此頑強抵抗,不惜扭曲並挖空人權小組結論的心態,著實可議。
就在這個關頭,大法官臨門一腳,斬釘截鐵地宣告此一惡法違憲。主管機關再也不能堅持「罰娼不罰嫖」。性工作者與多年攜手奮鬥的民間團體,終於在憲法維護者的加持下,取得了重要戰果!
另值注意者,是大法官對於「平等」的理解。釋字六百六十六號解釋關切法律對弱勢群體的「不平等效果」。大法官認為,在當前社會狀況,性交易圖利之一方多為社會經濟弱勢女性,此等規定會「致其業已窘困之處境更加不利」。亦即,大法官不再拘泥於「法律上平等」,也更注意「社會地位平等」,將社會權力差異與現實處境納入考量。自此,憲法上的「平等」不再只是「等者等之」的邏輯遊戲,更是濟弱扶傾,消弭社會壓迫與階級差異的重要武器。
尤有甚者,大法官重視「實質平等」的論證,不僅封死了立法者把法律修成「娼嫖都罰」的可能性;在貧富差異日漸拉大,社會組成愈趨多元的今日台灣,更可以警示政府應對窮人、原住民族、新移民、身心障礙者、性少數等弱勢群體,付出更多的關懷,而不是當作次等公民般排斥或貶抑!
人權不僅是美麗的詞彙,而是真切保障在妳我身旁生活的人。期許大法官以及政府團隊,在一向欠缺保障弱勢意識的台灣,能繼續推動本號解釋的實質平等精神。
http://udn.com/NEWS/OPINION/X1/5237529.shtml
◆8位大法官提意見書 嫖娼是否沒事 半套釋憲沒解
【陳志賢/台北報導】 中國時報 2009-11-07
司法院大法官六六六號解釋,雖宣告社維法「罰娼不罰嫖」規定違憲,卻引發八位大法官提出協同意見書,凸顯娼嫖問題的多元化意見。大法官陳新民認為,解釋文雖從主張嫖娼平等權出發,但未能夠進一步論究「娼妓行為無處罰」的合憲依據,只能算是討論了一半,這是「鋸箭法」式且「未完成」的釋憲。
陳新民認為,六六六號解釋「罰娼不罰嫖」形同對女性的處罰,牴觸憲法保障性別平等,解釋文只針對嫖娼雙方的平等權問題,有可能會促使立法者對嫖娼「雙罰」的危險性。大法官許宗力也認為,在國家對此解釋文有所回應前,廉價的「娼嫖皆罰」絕對不應該是選項。
陳新民認為,援引平等權只作為不贊成單方面處罰娼妓的立論,這與平等權要求立法者要「相同對待」的精神,完全不符,這種「拖嫖客下水」的訴求,對娼妓權益有何助益?對援引平等權又有何實益可言?只有導入娼妓和嫖客皆「無罪」的立法待遇,才對娼妓的權利有所幫助。
陳新民認為人民擁有性自主權、公序良俗概念已嫌落伍僵化,基於對弱勢族群的生計照顧,政府應制定類似《性工作者扶助與保護法》,貫徹憲法保障從事性交易的弱勢國民權益。此外,六六六號釋文所引伸出的娼嫖的性交易行為,是否受憲法保障職業自由,大法官法律見解分歧。
大法官林錫堯、陳敏、陳春生認為本案不宜處理性交易行為是否為職業自由的保障,性交易是否屬於職業自由保護範圍,我國還缺乏一致共識,依目前法制現況、社會文化觀念等因素,是否適宜逕由釋憲機關承認並受憲法保障,容有爭議。
大法官許宗力、葉百修、許玉秀都認為性交易屬職業,應納入憲法職業自由之討論。葉百修認為,性工作者工作權應受保障,全面禁止性交易行為是過度限制人民工作權,並強調性交易雖受憲法工作權保障,仍應取配套措施。
許宗力說,大法官們雖在本解釋文的相關問題有歧見,但一致認定那些因經濟困難而在街頭從事性交易的中高齡婦女,是受社維法「罰娼不罰嫖」規定最不利的群體,公權力不僅沒有提供她們當有的安全與保護,反而加劇她們為生計掙扎苦楚,「這樣的不正義該是停止的時候了」。
http://news.chinatimes.com/2007Cti/2007Cti-News/2007Cti-News-Content/0,4521,50103249+112009110700113,00.html
◆《他山之石》瑞典罰嫖不罰娼 荷蘭都不罰
編譯羅彥傑、記者邱紹雯/特稿 自由時報 2009-11-7
妓女和嫖客,究竟何者該罰,何者不該罰呢?在許多國家都是極富爭議性的話題,而且作法不一。
台灣現行是「罰娼不罰嫖」,而約有八萬名性工作者的英國,禁止妓女阻街拉客,若妓女阻街要被罰,瑞典的政策也與台灣剛好相反,是「罰嫖不罰娼」。
紐西蘭、荷蘭將娼、嫖行為一律除罪化,以荷蘭為例,政府允許娼館在一定條件下合法經營並有效管理,准許在某些區域設立街頭性工作者候客容忍區,同時規範禁止未滿十六歲或未經許可的外國人從娼。加拿大則是賣春合法,但禁止拉客、開妓院。
買春罰錢判刑還公告
瑞典一九九九年實施的「買春法」,採取「同情娼妓、開鍘嫖客」的觀點,在當時堪稱是相當激進的作法,雖曾引來其他國家訕笑,但瑞典官員說,這項作法降低了對於娼妓的需求,而且重新改變外界對性交易的態度。英國、荷蘭後來都向瑞典取經,挪威政府也提案採取「瑞典模式」的買春法。
加國賣春合法禁拉客
瑞典的「買春法」規定,花錢買春會被課以罰金或長達半年的徒刑,外加公告周知使嫖客顏面無光,而居間的皮條客和老鴇也會被罰。就有數名瑞典法官捲入買春醜聞,二○○五年就有一名大法官,坦承和年輕男子性交易而被處以罰金。
加拿大法律明文規定「賣淫合法」,卻又禁止上街拉客、開妓院、靠賣淫為生。三名性工作者打憲法官司挑戰此法的合憲性。但政府的立場是,賣淫不論在何處,都是不安全,若拿掉此法只會更糟。
老鴇僱用少女要罰
紐西蘭將性交易除罪化,儘管政策上不支持賣淫、買春,道德上也不為這類行為背書,但法律宗旨是創造一種架構,保障性工作者人權且免於被剝削,以提升其福祉及職業安全。
在紐西蘭,妓院雖然合法,但老鴇若未確保妓女的工作條件安全,或僱用未成年伴遊,也會被罰。
澳洲新南威爾斯省對性交易營業場所設置有細膩規範,包括地點與土地分區管制,皆須依照營業規模大小有不同的鬆緊限制,同時尊重社區民主精神,設立前都應先獲得周邊居民意見,但居民不得以道德理由反對。
德國則不設專區,避免造成對特定地區居民之歧視,各邦政府有權在轄區內,以負面表列規範性產業不得在某些區域經營,或離學校、教堂一定之距離。
在美國,只有羅德島州、內華達州的部分地區,沒有明文禁止室內賣淫,由於這個法律漏洞,羅德島州有三十多家妓院,但羅德島最近通過新的賣淫法,明文禁止室內賣淫行為,初犯的娼妓將面臨六個月以下的拘役,而嫖客將面臨一年以下的拘役。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9/new/nov/7/today-fo3-5.htm
◆釋字第 666 號 (J.Y.Interpretation No. 666)
解釋日期:民國 98年11月6日
解釋爭點: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處罰鍰規定違憲?
事實摘要:
(一)緣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法官林俊廷審理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認所應據以適用之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以下簡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即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九十八年度宜秩字第三十二號等七件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解釋。
(二)又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法官楊坤樵審理社會秩維護法案件,亦認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九十八年度羅秩字第十一號及第十二號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解釋,爰併案審理。
解釋文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就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之規定,與憲法第七條之平等原則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二年屆滿時,失其效力。
理由書
憲法第七條所揭示之平等原則非指絕對、機械之形式上平等,而係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之實質平等,要求本質上相同之事物應為相同之處理,不得恣意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法律為貫徹立法目的,而設行政罰之規定時,如因處罰對象之取捨,而形成差別待遇者,須與立法目的間具有實質關聯,始與平等原則無違。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其立法目的,旨在維護國民健康與善良風俗(立法院公報第八十卷第二十二期第一0七頁參照)。依其規定,對於從事性交易之行為人,僅以意圖得利之一方為處罰對象,而不處罰支付對價之相對人。
按性交易行為如何管制及應否處罰,固屬立法裁量之範圍,社會秩序維護法係以處行政罰之方式為管制手段,而系爭規定明文禁止性交易行為,則其對於從事性交易之行為人,僅處罰意圖得利之一方,而不處罰支付對價之相對人,並以主觀上有無意圖得利作為是否處罰之標準,法律上已形成差別待遇,系爭規定之立法目的既在維護國民健康與善良風俗,且性交易乃由意圖得利之一方與支付對價之相對人共同完成,雖意圖得利而為性交易之一方可能連續為之,致其性行為對象與範圍廣泛且不確定,固與支付對價之相對人有別,然此等事實及經驗上之差異並不影響其共同完成性交易行為之本質,自不足以作為是否處罰之差別待遇之正當理由,其雙方在法律上之評價應屬一致。再者,系爭規定既不認性交易中支付對價之一方有可非難,卻處罰性交易圖利之一方,鑑諸性交易圖利之一方多為女性之現況,此無異幾僅針對參與性交易之女性而為管制處罰,尤以部分迫於社會經濟弱勢而從事性交易之女性,往往因系爭規定受處罰,致其業已窘困之處境更為不利。系爭規定以主觀上有無意圖得利,作為是否處罰之差別待遇標準,與上述立法目的間顯然欠缺實質關聯,自與憲法第七條之平等原則有違。
為貫徹維護國民健康與善良風俗之立法目的,行政機關可依法對意圖得利而為性交易之人實施各種健康檢查或宣導安全性行為等管理或輔導措施;亦可採取職業訓練、輔導就業或其他教育方式,以提昇其工作能力及經濟狀況,使無須再以性交易為謀生手段;或採行其他有效管理措施。而國家除對社會經濟弱勢之人民,盡可能予以保護扶助外,為防止性交易活動影響第三人之權益,或避免性交易活動侵害其他重要公益,而有限制性交易行為之必要時,得以法律或授權訂定法規命令,為合理明確之管制或處罰規定。凡此尚須相當時間審慎規劃,系爭規定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二年屆滿時,失其效力。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666
2009年11月7日 星期六
奈米療法 治癌減輕副作用
◆奈米療法 治癌減輕副作用
〔編譯鄭寺音/綜合報導〕自由時報 2009-11-06
癌症病患化療時因副作用痛不欲生的情況,將來可望透過奈米療法大幅改善。美國科學家最近研發出一種「隱形精靈炸彈」標靶療法,預定明年展開人體臨床測試,這也是全球第一個進行人體測試的奈米療法。這種療法可將更大劑量的藥物、更有效地帶到病灶,並讓藥物巧妙避開免疫系統的攻擊、增加發揮藥效的機會,化療時產生的痛苦副作用也可大幅減輕。
動物研究顯示,此種療法可將在老鼠皮膚下生長的人類攝護腺腫瘤縮小到幾乎不見,病患忍受程度也比傳統癌症療法要高,一年內的人體臨床測試若能成功,五年內可望促進相關藥物研發、大大造福癌症病患。
癌症治療時常面臨三大挑戰:如何確保治療分子能到達體內正確位置、如何讓藥物分數天緩緩釋出、如何確保免疫系統不把藥物視為外來物體而加以摧毀,美國麻州 BIND生物科技公司兩名創辦人、麻省理工學院的藍格教授以及哈佛大學的佛洛札德教授,為解決上述問題,設計直徑約一百奈米(一千萬分之一公尺、相當於一根頭髮千分之一)、稱為BIND 014的「特別快遞包裹」,進而研發出這種能讓藥效發揮於無形的「隱形精靈炸彈」療法。
BIND 014粒子包含四種成分,其中最重要的就是「炸藥」部分——也就是常見的化療藥物「剋癌易」(Taxotere,學名「歐洲紫杉醇」 docetaxel)。藍格與佛洛札德將剋癌易分子包覆在聚合物製造的高分子基質內,最後外層再裹上聚乙二醇(PEG)隱形塗料,讓粒子不會遭到抗體等免疫系統攻擊,而粒子的精靈標靶系統「標靶配體」,會附著在癌細胞分子上,由於高分子基質會在數天內逐漸分解,粒子聚集病灶之後,藥物才會緩緩釋出,因此只要打一劑奈米粒子,就能持續見到療效。
臨床測試攝護腺癌 可能納入乳、肺、腦癌
這種療法原以治療攝護腺癌為目的,但預期也能有效治療乳癌、肺癌、腦癌等實體腫瘤,因此臨床測試也可能納入上述類型的癌症患者,預計臨床測試會在明年的下半年展開,初期約有二十五名患者接受測試。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9/new/nov/6/today-int1.htm
◆明年人體實驗/奈米精靈彈 炸死癌細胞
【聯合報╱編譯王麗娟/報導】 2009.11.06 03:36 am
英國泰晤士報報導,「以隱密的奈米精靈彈」炸死癌細胞的奈米粒子癌症療法,明年將首次人體臨床實驗。
奈米粒子癌症療法的優點是它十分聰明,能夠精準鎖定癌細胞予以殺死,但會避開人體的免疫系統。而且它的輻射量小,投藥時可加高劑量,卻不必擔心化療的副作用。
動物實驗顯示,奈米粒子療法可有效將腫瘤「縮小到零」。最後的毒物學研究即將展開,人體實驗預計一年內開始,實驗對象約25人,若是成功,五年內新藥可望問世。
奈米粒子療法最初是為治療攝護腺癌而設計,預料它對其他固體型腫瘤也有效,包括乳癌、肺癌、腦癌;因此預期第一次人體實驗將包括所有這些病症的患者。
這項科技由麻州BIND生物科學公司研發,應該也能用於運送治療其他疾病的藥物或是化療媒介。公司副總裁赫卡奇說:「這應該是第一個以奈米粒子運送化療藥物的臨床實驗,未來公司將擴大這個平台,讓它也用於治療心血管疾病、發炎,甚至傳染病。」
BIND014奈米粒子,設計的概念來自解決投藥的三大挑戰:如何將藥送對地點,於數天內緩緩釋出,不讓免疫系發現粒子進而摧毀它。
奈米粒子的直徑比人體毛髮直徑小1000倍,僅約100奈米。它有一個負載物,即是常見的化學藥物Taxotere。經過處理,藥物可分數天釋放,因此一次奈米粒子注射可望維持較長時效。同時,這個負載物塗有「隱密塗層」,可協助粒子隱藏,不受免疫系統攻擊。
奈米粒子的另一個設計是它擁有一個以特殊酵素為基礎的智慧鎖定系統。酵素找到攝護腺癌細胞時會與其結合,讓其他奈米粒子在腫瘤上積聚,釋出藥物。
【2009/11/06 聯合報】@ http://udn.com/
http://udn.com/NEWS/WORLD/WOR4/5235612.shtml
◆東洋抗癌學名藥 獲歐洲藥證
〔記者范家瑜/台北報導〕自由時報 2009-9-15
以抗癌藥物為發展主軸的台灣東洋(4105)昨宣布,抗癌藥物「歐洲紫杉醇(Taxotere)」在歐洲的第一家學名藥藥證,東洋表示,今年與明年預計陸續有數個抗癌藥品可取得歐洲藥證,對於東洋的國際佈局相當具指標意義。
東洋耕耘歐洲市場多年,終於開花結果,繼今年8月與荷蘭藥廠達成協議,共同開發腦瘤標靶型liposome doxorubicin藥物,搶進全球腦腫瘤治療用藥市場之後,近期又取得另一重要抗癌藥物「歐洲紫杉醇(Taxotere)」在歐洲的第一家學名藥藥證。
東洋表示,歐洲紫杉醇(Taxotere)為治療乳癌、肺癌、前列腺癌、胃癌、頭頸癌的主要藥品,全世界的市場約為25億美元;不過歐洲紫杉醇的製造具有高度門檻,且受到專利保護,研發團隊在深度研究後終於研發出不同的技術及多種劑型,例如以特殊安定劑強化其架儲期、微乳劑、雙重稀釋劑等等,並以此獲得兩項專利。
此外,東洋的研發成果獲得德國藥廠的青睞,並協助東洋申請取得藥證,東洋表示,未來東洋會負責製造生產藥品,並且由德國藥廠來負責藥品品項的歐洲市場行銷。
法人指出,東洋獲得「第一家」學名藥藥證,對於東洋此抗癌學名藥的藥價相當有利,也表示國內學名藥廠的研發能力受到國際認可,並且在國際佈局逐步有所成果。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9/new/sep/15/today-e19.htm
〔編譯鄭寺音/綜合報導〕自由時報 2009-11-06
癌症病患化療時因副作用痛不欲生的情況,將來可望透過奈米療法大幅改善。美國科學家最近研發出一種「隱形精靈炸彈」標靶療法,預定明年展開人體臨床測試,這也是全球第一個進行人體測試的奈米療法。這種療法可將更大劑量的藥物、更有效地帶到病灶,並讓藥物巧妙避開免疫系統的攻擊、增加發揮藥效的機會,化療時產生的痛苦副作用也可大幅減輕。
動物研究顯示,此種療法可將在老鼠皮膚下生長的人類攝護腺腫瘤縮小到幾乎不見,病患忍受程度也比傳統癌症療法要高,一年內的人體臨床測試若能成功,五年內可望促進相關藥物研發、大大造福癌症病患。
癌症治療時常面臨三大挑戰:如何確保治療分子能到達體內正確位置、如何讓藥物分數天緩緩釋出、如何確保免疫系統不把藥物視為外來物體而加以摧毀,美國麻州 BIND生物科技公司兩名創辦人、麻省理工學院的藍格教授以及哈佛大學的佛洛札德教授,為解決上述問題,設計直徑約一百奈米(一千萬分之一公尺、相當於一根頭髮千分之一)、稱為BIND 014的「特別快遞包裹」,進而研發出這種能讓藥效發揮於無形的「隱形精靈炸彈」療法。
BIND 014粒子包含四種成分,其中最重要的就是「炸藥」部分——也就是常見的化療藥物「剋癌易」(Taxotere,學名「歐洲紫杉醇」 docetaxel)。藍格與佛洛札德將剋癌易分子包覆在聚合物製造的高分子基質內,最後外層再裹上聚乙二醇(PEG)隱形塗料,讓粒子不會遭到抗體等免疫系統攻擊,而粒子的精靈標靶系統「標靶配體」,會附著在癌細胞分子上,由於高分子基質會在數天內逐漸分解,粒子聚集病灶之後,藥物才會緩緩釋出,因此只要打一劑奈米粒子,就能持續見到療效。
臨床測試攝護腺癌 可能納入乳、肺、腦癌
這種療法原以治療攝護腺癌為目的,但預期也能有效治療乳癌、肺癌、腦癌等實體腫瘤,因此臨床測試也可能納入上述類型的癌症患者,預計臨床測試會在明年的下半年展開,初期約有二十五名患者接受測試。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9/new/nov/6/today-int1.htm
◆明年人體實驗/奈米精靈彈 炸死癌細胞
【聯合報╱編譯王麗娟/報導】 2009.11.06 03:36 am
英國泰晤士報報導,「以隱密的奈米精靈彈」炸死癌細胞的奈米粒子癌症療法,明年將首次人體臨床實驗。
奈米粒子癌症療法的優點是它十分聰明,能夠精準鎖定癌細胞予以殺死,但會避開人體的免疫系統。而且它的輻射量小,投藥時可加高劑量,卻不必擔心化療的副作用。
動物實驗顯示,奈米粒子療法可有效將腫瘤「縮小到零」。最後的毒物學研究即將展開,人體實驗預計一年內開始,實驗對象約25人,若是成功,五年內新藥可望問世。
奈米粒子療法最初是為治療攝護腺癌而設計,預料它對其他固體型腫瘤也有效,包括乳癌、肺癌、腦癌;因此預期第一次人體實驗將包括所有這些病症的患者。
這項科技由麻州BIND生物科學公司研發,應該也能用於運送治療其他疾病的藥物或是化療媒介。公司副總裁赫卡奇說:「這應該是第一個以奈米粒子運送化療藥物的臨床實驗,未來公司將擴大這個平台,讓它也用於治療心血管疾病、發炎,甚至傳染病。」
BIND014奈米粒子,設計的概念來自解決投藥的三大挑戰:如何將藥送對地點,於數天內緩緩釋出,不讓免疫系發現粒子進而摧毀它。
奈米粒子的直徑比人體毛髮直徑小1000倍,僅約100奈米。它有一個負載物,即是常見的化學藥物Taxotere。經過處理,藥物可分數天釋放,因此一次奈米粒子注射可望維持較長時效。同時,這個負載物塗有「隱密塗層」,可協助粒子隱藏,不受免疫系統攻擊。
奈米粒子的另一個設計是它擁有一個以特殊酵素為基礎的智慧鎖定系統。酵素找到攝護腺癌細胞時會與其結合,讓其他奈米粒子在腫瘤上積聚,釋出藥物。
【2009/11/06 聯合報】@ http://udn.com/
http://udn.com/NEWS/WORLD/WOR4/5235612.shtml
◆東洋抗癌學名藥 獲歐洲藥證
〔記者范家瑜/台北報導〕自由時報 2009-9-15
以抗癌藥物為發展主軸的台灣東洋(4105)昨宣布,抗癌藥物「歐洲紫杉醇(Taxotere)」在歐洲的第一家學名藥藥證,東洋表示,今年與明年預計陸續有數個抗癌藥品可取得歐洲藥證,對於東洋的國際佈局相當具指標意義。
東洋耕耘歐洲市場多年,終於開花結果,繼今年8月與荷蘭藥廠達成協議,共同開發腦瘤標靶型liposome doxorubicin藥物,搶進全球腦腫瘤治療用藥市場之後,近期又取得另一重要抗癌藥物「歐洲紫杉醇(Taxotere)」在歐洲的第一家學名藥藥證。
東洋表示,歐洲紫杉醇(Taxotere)為治療乳癌、肺癌、前列腺癌、胃癌、頭頸癌的主要藥品,全世界的市場約為25億美元;不過歐洲紫杉醇的製造具有高度門檻,且受到專利保護,研發團隊在深度研究後終於研發出不同的技術及多種劑型,例如以特殊安定劑強化其架儲期、微乳劑、雙重稀釋劑等等,並以此獲得兩項專利。
此外,東洋的研發成果獲得德國藥廠的青睞,並協助東洋申請取得藥證,東洋表示,未來東洋會負責製造生產藥品,並且由德國藥廠來負責藥品品項的歐洲市場行銷。
法人指出,東洋獲得「第一家」學名藥藥證,對於東洋此抗癌學名藥的藥價相當有利,也表示國內學名藥廠的研發能力受到國際認可,並且在國際佈局逐步有所成果。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9/new/sep/15/today-e19.htm
基改作物
◆基改作物 台灣農業希望?
【余淑美】 中國時報 2009-11-05
全球人口如火箭般往上衝,但是氣候日趨暖化不正常,雨量分布不均,水災沖蝕肥沃表土及造成汙染,旱災則加速土地沙漠化,導致可耕地面積縮減而糧食難以增產。如此人口與糧食正負成長情況下,糧食短缺問題已漸次浮現,未來將更嚴重。
台灣看似豐衣足食,實際上,糧食自主率僅約三○%,大部分糧食、肥料及農藥依賴進口,價格易受國際情勢波動所影響,「糧食風暴」一旦發生,我們有準備嗎?
因此,提高作物產量及降低生產成本是必須努力的目標。但是傳統育種速度過慢,而基因工程育種可快速將耐逆境與病蟲害、及增加產量的基因導入作物中,是提升作物產量最具效率的策略。
研發及種植基因改良(基改)作物已是全球農業生技的趨勢。自一九九六年美國開始種植基改玉米、大豆、棉花及油菜,二○○八年全球種植面積已達一.二五億公頃,作物種類至少十五種,年產值高達八十億美元,有二十五個國家種植基改作物,相關農企業蓬勃發展,農民受惠良多。
種植基改作物最大好處之一是減少該作物農藥使用量二○─五○%,大幅降低對環境及人類健康的傷害。此外,也減少除草、人工及機械能源的成本、降低二氧化碳排放,既經濟且環保。由於提供糧食與生質能源雙用途,基改作物的面積及種植國家正快速增加中。
基改食品已融入大部分人的生活中。市面上的豆類製品及動物飼料─玉米與大豆,高達七○─九○%為基改產物。基改食品上市十三年以來,世界衛生組織公布並未有對人體造成傷害確定的案例。基改作物安全性的議題應建立在科學驗證的基礎上,目前有太多以訛傳訛的負面宣傳,全然否定眾多優點,卻將發生機率微乎其微的潛在問題無限擴大,在台灣因此阻礙農業生技的發展。
十年多來政府容許大量的國外基改產品合法上市,可是國內研發基改產品至今未獲准商業化。另一方面,農民卻已迫不及待地自行種植數種可減少施用農藥之基改作物。台灣氣候高溫多濕,因此病蟲害多,農藥用量為亞洲平均的二.五倍,更為美國的五倍,被稱為「農藥王國」,減少農藥之基改作物更顯必要性。政府實應認真檢視基改作物的政策,正視農民、消費者及市場的需要。
目前研擬中的「我國基因改造科技管理政策」說帖,基改目標排除食用作物及外銷農產品,一旦定案將嚴重影響台灣農業科技的發展,因為僅剩少數內銷花卉與植物生產醫藥用途之二次代謝物與蛋白質。基改花卉在技術上困難耗時,而醫藥用途產品必須長期進行動物與人體實驗,均無法在五至十年之內形成具經濟規模之產業,企業界投資必然裹足不前。過去已蹉跎十年,如果未來再浪費十年,確定台灣高科技農業將走入歷史。
許多國內外研究顯示,只要有效管理,基改與非基改作物確可共存。多年來我國的保守政策,已使發展高科技農業的契機及國際競爭力不斷流失,因擔心影響外銷而阻礙基改產業的作法,反而失去創造更高產值之高科技產品的機會,以及付出農藥危害環境與消費者、農民陷入經濟困境重大的代價。須知只有高科技,台灣農業才能與具有廣大土地與便宜勞工的各國競爭。
糧食、能源及環保是二十一世紀全球最重要的議題,而農業生技在這些議題上最能做出重大貢獻,已成為各國高度重視的焦點。台灣在高科技農業的發展一直無法脫離政策性的困境,目前更面臨中國強力發展高科技農業的壓力。政府應盡快制訂眼光長遠具彈性的政策、積極擘畫藍圖、培育人才及鼓勵相關產業,並有效利用高達二十二萬公頃荒蕪的休耕地在這些目標上,以確保我國糧食及能源的安全。
(作者為中央研究院分子生物研究所特聘研究員)
http://news.chinatimes.com/2007Cti/2007Cti-News/2007Cti-News-Content/0,4521,11051401+112009110500442,00.html
◆基改作物 仍應謹慎應對
【郭華仁、吳東傑】 中國時報 2009-11-06
時報昨日刊載中研院余淑美博士的投書,認為我國應發展耐逆境、抗病蟲害的基改農作物,以確保糧食自主。這樣的主張不但過度美化基改作物的好處,更是未能體會到我國農業問題的癥結。
四大基改作物包括大豆、玉米、油菜、棉花等主要是種在美洲的大農國家。我國進口的大豆、玉米主要來自美國,因此國人也吃了十年的基改食物。至於水稻,目前僅四項抗除草劑的基改稻分別在加拿大、澳洲、墨西哥、哥倫比亞與美國獲准作為食物,而只有美國核准兩項的種植。歐盟各國與紐澳日本都還未通過食品審核。
三年前外銷到歐洲、日本的美國米被發現混雜少量未經核准的美國基改米,引起軒然大波,歐日等國立即禁止美國米的進口,已進口者則退回、銷燬或者下架,造成美國米出口受阻;農民不堪損失,紛紛控告生技公司,光是賠償金額就高達一億美元。中國學者三年前已研發出抗蟲基改米,然而鑒於基改米對健康、環境以及消費者的抵抗等因素,該國政府迄今尚未敢核准該國農民種基改米。不過同年歐洲也發現由中國進口的稻米混雜了基改米,同樣引起抵制;經過調查,原來研發人員在政府未核准上市前就已經為了私利而偷偷地販賣不合法的稻種,導致汙染情況的無法收拾。
我國農業的困境在於生產成本的偏高,但是基改作物種子費用高出一般品種兩到五倍,只會提高農民的生產成本。而余博士所提的耐逆境、抗蟲基改作物,其產品不但無法提高售價,更會嚇跑消費者。
研發基改作物的缺點在於把複雜的農業問題簡化成一兩個基因,雖然短期看起來有其優點,然而將來還是會重蹈第一代綠色革命的覆轍:把作物生產問題簡化成肥料與害蟲,這種化約式的科學產生了化學肥料與農藥,雖然短期造成增產,長期以來嚴重的斲傷農地環境,農業已無法永續經營。把研發基改的經費轉撥來加強有機農業的研發,才是提升農產品價值連帶恢復環境健康的良方。
衛生署上周預告基因改造稻米及木瓜需辦理查驗登記,引起輿論的撻伐,迫使農委會澄清政府採購進口食米招標文件明確規定不得含基改成分,且基於國內生產環境與消費者權益,農委會不會開放基改稻米。農委會的表態顯然是明智之舉;然而面臨中國非法基改稻米的私下種植,政府應該進一步積極訂立辦法,預防國內稻米被汙染,以確保稻農的權益。
至於基改食品安全與否,雖然合法的基改食品人類吃了十年好像沒發生什麼問題,但連世衛組織也沒敢替其長久性的安全背書。實際上所謂政府的審核把關,即使在美國,也都不是政府或獨立研究機構在進行安全性評估試驗,而是讓生技公司自己進行試驗,把數據送給審查委員審核。過去好幾個被抓包的例子顯示生技公司會隱瞞不利的數據;生技公司委託外面學者所進行的試驗,也都需要公司的允許才可以對外發表。這種把關方式,消費者與環保團體對基改食品的安全性有很大的質疑,不是沒有原因的。
(郭華仁為台大農藝學系教授,主持gmo面面觀網站;吳東傑為綠色陣線執行長)
http://news.chinatimes.com/2007Cti/2007Cti-News/2007Cti-News-Content/0,4521,11051401+112009110600130,00.html
【余淑美】 中國時報 2009-11-05
全球人口如火箭般往上衝,但是氣候日趨暖化不正常,雨量分布不均,水災沖蝕肥沃表土及造成汙染,旱災則加速土地沙漠化,導致可耕地面積縮減而糧食難以增產。如此人口與糧食正負成長情況下,糧食短缺問題已漸次浮現,未來將更嚴重。
台灣看似豐衣足食,實際上,糧食自主率僅約三○%,大部分糧食、肥料及農藥依賴進口,價格易受國際情勢波動所影響,「糧食風暴」一旦發生,我們有準備嗎?
因此,提高作物產量及降低生產成本是必須努力的目標。但是傳統育種速度過慢,而基因工程育種可快速將耐逆境與病蟲害、及增加產量的基因導入作物中,是提升作物產量最具效率的策略。
研發及種植基因改良(基改)作物已是全球農業生技的趨勢。自一九九六年美國開始種植基改玉米、大豆、棉花及油菜,二○○八年全球種植面積已達一.二五億公頃,作物種類至少十五種,年產值高達八十億美元,有二十五個國家種植基改作物,相關農企業蓬勃發展,農民受惠良多。
種植基改作物最大好處之一是減少該作物農藥使用量二○─五○%,大幅降低對環境及人類健康的傷害。此外,也減少除草、人工及機械能源的成本、降低二氧化碳排放,既經濟且環保。由於提供糧食與生質能源雙用途,基改作物的面積及種植國家正快速增加中。
基改食品已融入大部分人的生活中。市面上的豆類製品及動物飼料─玉米與大豆,高達七○─九○%為基改產物。基改食品上市十三年以來,世界衛生組織公布並未有對人體造成傷害確定的案例。基改作物安全性的議題應建立在科學驗證的基礎上,目前有太多以訛傳訛的負面宣傳,全然否定眾多優點,卻將發生機率微乎其微的潛在問題無限擴大,在台灣因此阻礙農業生技的發展。
十年多來政府容許大量的國外基改產品合法上市,可是國內研發基改產品至今未獲准商業化。另一方面,農民卻已迫不及待地自行種植數種可減少施用農藥之基改作物。台灣氣候高溫多濕,因此病蟲害多,農藥用量為亞洲平均的二.五倍,更為美國的五倍,被稱為「農藥王國」,減少農藥之基改作物更顯必要性。政府實應認真檢視基改作物的政策,正視農民、消費者及市場的需要。
目前研擬中的「我國基因改造科技管理政策」說帖,基改目標排除食用作物及外銷農產品,一旦定案將嚴重影響台灣農業科技的發展,因為僅剩少數內銷花卉與植物生產醫藥用途之二次代謝物與蛋白質。基改花卉在技術上困難耗時,而醫藥用途產品必須長期進行動物與人體實驗,均無法在五至十年之內形成具經濟規模之產業,企業界投資必然裹足不前。過去已蹉跎十年,如果未來再浪費十年,確定台灣高科技農業將走入歷史。
許多國內外研究顯示,只要有效管理,基改與非基改作物確可共存。多年來我國的保守政策,已使發展高科技農業的契機及國際競爭力不斷流失,因擔心影響外銷而阻礙基改產業的作法,反而失去創造更高產值之高科技產品的機會,以及付出農藥危害環境與消費者、農民陷入經濟困境重大的代價。須知只有高科技,台灣農業才能與具有廣大土地與便宜勞工的各國競爭。
糧食、能源及環保是二十一世紀全球最重要的議題,而農業生技在這些議題上最能做出重大貢獻,已成為各國高度重視的焦點。台灣在高科技農業的發展一直無法脫離政策性的困境,目前更面臨中國強力發展高科技農業的壓力。政府應盡快制訂眼光長遠具彈性的政策、積極擘畫藍圖、培育人才及鼓勵相關產業,並有效利用高達二十二萬公頃荒蕪的休耕地在這些目標上,以確保我國糧食及能源的安全。
(作者為中央研究院分子生物研究所特聘研究員)
http://news.chinatimes.com/2007Cti/2007Cti-News/2007Cti-News-Content/0,4521,11051401+112009110500442,00.html
◆基改作物 仍應謹慎應對
【郭華仁、吳東傑】 中國時報 2009-11-06
時報昨日刊載中研院余淑美博士的投書,認為我國應發展耐逆境、抗病蟲害的基改農作物,以確保糧食自主。這樣的主張不但過度美化基改作物的好處,更是未能體會到我國農業問題的癥結。
四大基改作物包括大豆、玉米、油菜、棉花等主要是種在美洲的大農國家。我國進口的大豆、玉米主要來自美國,因此國人也吃了十年的基改食物。至於水稻,目前僅四項抗除草劑的基改稻分別在加拿大、澳洲、墨西哥、哥倫比亞與美國獲准作為食物,而只有美國核准兩項的種植。歐盟各國與紐澳日本都還未通過食品審核。
三年前外銷到歐洲、日本的美國米被發現混雜少量未經核准的美國基改米,引起軒然大波,歐日等國立即禁止美國米的進口,已進口者則退回、銷燬或者下架,造成美國米出口受阻;農民不堪損失,紛紛控告生技公司,光是賠償金額就高達一億美元。中國學者三年前已研發出抗蟲基改米,然而鑒於基改米對健康、環境以及消費者的抵抗等因素,該國政府迄今尚未敢核准該國農民種基改米。不過同年歐洲也發現由中國進口的稻米混雜了基改米,同樣引起抵制;經過調查,原來研發人員在政府未核准上市前就已經為了私利而偷偷地販賣不合法的稻種,導致汙染情況的無法收拾。
我國農業的困境在於生產成本的偏高,但是基改作物種子費用高出一般品種兩到五倍,只會提高農民的生產成本。而余博士所提的耐逆境、抗蟲基改作物,其產品不但無法提高售價,更會嚇跑消費者。
研發基改作物的缺點在於把複雜的農業問題簡化成一兩個基因,雖然短期看起來有其優點,然而將來還是會重蹈第一代綠色革命的覆轍:把作物生產問題簡化成肥料與害蟲,這種化約式的科學產生了化學肥料與農藥,雖然短期造成增產,長期以來嚴重的斲傷農地環境,農業已無法永續經營。把研發基改的經費轉撥來加強有機農業的研發,才是提升農產品價值連帶恢復環境健康的良方。
衛生署上周預告基因改造稻米及木瓜需辦理查驗登記,引起輿論的撻伐,迫使農委會澄清政府採購進口食米招標文件明確規定不得含基改成分,且基於國內生產環境與消費者權益,農委會不會開放基改稻米。農委會的表態顯然是明智之舉;然而面臨中國非法基改稻米的私下種植,政府應該進一步積極訂立辦法,預防國內稻米被汙染,以確保稻農的權益。
至於基改食品安全與否,雖然合法的基改食品人類吃了十年好像沒發生什麼問題,但連世衛組織也沒敢替其長久性的安全背書。實際上所謂政府的審核把關,即使在美國,也都不是政府或獨立研究機構在進行安全性評估試驗,而是讓生技公司自己進行試驗,把數據送給審查委員審核。過去好幾個被抓包的例子顯示生技公司會隱瞞不利的數據;生技公司委託外面學者所進行的試驗,也都需要公司的允許才可以對外發表。這種把關方式,消費者與環保團體對基改食品的安全性有很大的質疑,不是沒有原因的。
(郭華仁為台大農藝學系教授,主持gmo面面觀網站;吳東傑為綠色陣線執行長)
http://news.chinatimes.com/2007Cti/2007Cti-News/2007Cti-News-Content/0,4521,11051401+112009110600130,00.html
蘇起:美牛30月齡未「約」定仍有效
◆蘇起:美牛30月齡未「約」定仍有效
【林如昕/台北報導】 中國時報 2009-11-06
國安會秘書長蘇起昨日在立法院證實,美國牛肉輸台議定書沒有寫明限制三十個月齡以下牛隻,而是由美國重要官員寫信給我方官員,作出重要承諾,且每批進口牛肉都會附帶出口保證書。他並為因此引起的風波,三度致歉。至於美國肉商的要求,蘇起強調,「我們只跟政府打交道,不管肉商的說法。」
蘇起昨日在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備詢,民進黨立委管碧玲比較台美、韓美議定書,台灣版的美國牛肉是牛隻全部可食用部位及其製品;韓國版則規定,屠宰時未滿三十月齡牛隻的可食用部位及其製品。她批評,美國肉商已寫信給美國農業部,要求一八○天後,照議定書全牛開放。
三度致歉 坦承未寫入議定書
蘇起強調,議定書一定要符合國際組織規範,韓國也一樣,台美簽約時,美國農業部助理部長、談判總署的助理代表聯名寫信給我方經濟部次長、衛生署副署長,作出重要承諾,在國際上具有效力。 美國牛肉輸台議定書法律定位為何也是立委關切焦點。蘇起堅持,他個人看法是議定書高於法律。美國牛肉輸台議定書屬廣義條約,效力大於國內法。藍綠立委批評,條約就該送立院審議,要是查照就是行政協定,效力低於國內法。蘇起回應,「問一百位學者可能有一百種不同看法」,可以聲請大法官釋憲,立院要改為審議,他也同意。
效力不變 美方聯名信函保證
管碧玲主張尋世界貿易組織爭端處理機制重新協商,協商不成也可以提告。蘇起不認同,「有必要跟美國糾纏這個嗎?」台灣花很多力氣參與國際組織,若不遵守相關規範或七折八扣,後果很嚴重,未來想加入氣候變遷、國際民航組織,「都不用談了。」
民進黨質疑國安會企圖影響立法院修法,美牛事件就是現代版的「鴉片戰爭」,馬英九是慈禧太后,蘇起是李蓮英。蘇起回應,不能接受如此比喻,「神聖的國會殿堂作人身攻擊,對台灣的傷害絕對超過百億分之一.五。」(指吃美國牛肉罹患狂牛症的風險)
立委炮轟 痛批慈禧與李蓮英
民進黨立委不斷炮轟,國民黨立委多在台下冷眼旁觀,因為蘇起一句「議定書效力高於法律」,讓執政黨立委直呼「聽了很刺耳」。少了自家立委熱情相挺,蘇起態度軟中帶硬,他批評,民進黨把美牛議題政治化,自己反中反美搞鎖國,不要逼國民黨鎖國;也不要用民進黨國安會的角度看待現在的國安會,「以前包山包海、獨斷獨行,現在管通案不管個案,很多個案我們不碰,牛肉是總統關心的個案。」
http://news.chinatimes.com/2007Cti/2007Cti-News/2007Cti-News-Content/0,4521,50103240+112009110600088,00.html
◆姜皇池︰片面設限惹議 應修法補救
記者蘇永耀/專訪 自由時報 2009-11-06
進口美國牛肉爭議升高,台大法律系教授姜皇池昨受訪指出,馬政府第一時間錯失爭取我方最大權益;片面設限並使問題更複雜;目前除寄望修法補救外,這類屬重大事項對外議定書,應送國會審查,避免重蹈覆轍。
他表示,台美簽訂進口美國牛肉議定書後,面對台灣社會排山倒海反彈聲浪。行政部門當時最好的處理方式,便是暫緩公告,然後回過頭向美國表達因內部壓力太大,必須再行諮商、重啟談判。
他說,這次議定書最大問題,是我們放棄自我防衛機制;不同過去的作法,未來即使發生狂牛症病例,台灣也難禁止進口。這樣的談判結果,影響健康安全,國人當然不能接受。
姜皇池認為,美國是民主國家,重視民主程序,對台灣的民情也有相當掌握。我方請求,應該不會完全不顧。如今,馬政府既不願重啟談判,又以「三管五卡」對原先承諾進口內臟、絞肉片面設限,使問題更複雜,除可能違反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廿六條有關履行條約義務的規定,並觸及世貿組織相關規範。
姜皇池說,按照世貿組織食品衛生檢驗及動植物檢疫協定(SPS),馬政府片面設限恐遭認定採行技術性干擾,造成非關稅貿易壁壘。嚴重些還會被指控是為刻意禁止進口才進行檢查,變成一種「惡意」行為。
姜皇池說,政府原可為安全衛生理由,檢驗進口產品。現在好像倒過來,是為了禁止才檢驗,這種作法不聰明。
對爭議升高,連美國也公開表達不滿,他認為,馬政府應先承認原來簽訂議定書的錯誤,再尋求美方諒解。並由立法院趕緊通過食品衛生管理法的修正,讓後法壓過議定書,限制美國牛肉進口。
重大議定書 應交國會議決
他表示,雖然按慣例,有關涉及高度技術性與專業性的對外協定,可由行政部門即簽即效。但牛肉問題涉及層面更廣,不僅其他國家如南韓都演變成重大政治爭議,我立法院在二○○六年亦有須先送審決議。
因此,無論立法院的決議,或按外交部所頒「條約及協定處理準則」第三條規定,內容直接涉及「國家重要事項」,應送立院審議。
姜皇池強調,進口牛肉這類重大議定書或條約等交由國會議決,才能避免重蹈覆轍。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9/new/nov/6/today-p5-2.htm
※延伸閱讀:
牛肉議定書與憲法
【林如昕/台北報導】 中國時報 2009-11-06
國安會秘書長蘇起昨日在立法院證實,美國牛肉輸台議定書沒有寫明限制三十個月齡以下牛隻,而是由美國重要官員寫信給我方官員,作出重要承諾,且每批進口牛肉都會附帶出口保證書。他並為因此引起的風波,三度致歉。至於美國肉商的要求,蘇起強調,「我們只跟政府打交道,不管肉商的說法。」
蘇起昨日在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備詢,民進黨立委管碧玲比較台美、韓美議定書,台灣版的美國牛肉是牛隻全部可食用部位及其製品;韓國版則規定,屠宰時未滿三十月齡牛隻的可食用部位及其製品。她批評,美國肉商已寫信給美國農業部,要求一八○天後,照議定書全牛開放。
三度致歉 坦承未寫入議定書
蘇起強調,議定書一定要符合國際組織規範,韓國也一樣,台美簽約時,美國農業部助理部長、談判總署的助理代表聯名寫信給我方經濟部次長、衛生署副署長,作出重要承諾,在國際上具有效力。 美國牛肉輸台議定書法律定位為何也是立委關切焦點。蘇起堅持,他個人看法是議定書高於法律。美國牛肉輸台議定書屬廣義條約,效力大於國內法。藍綠立委批評,條約就該送立院審議,要是查照就是行政協定,效力低於國內法。蘇起回應,「問一百位學者可能有一百種不同看法」,可以聲請大法官釋憲,立院要改為審議,他也同意。
效力不變 美方聯名信函保證
管碧玲主張尋世界貿易組織爭端處理機制重新協商,協商不成也可以提告。蘇起不認同,「有必要跟美國糾纏這個嗎?」台灣花很多力氣參與國際組織,若不遵守相關規範或七折八扣,後果很嚴重,未來想加入氣候變遷、國際民航組織,「都不用談了。」
民進黨質疑國安會企圖影響立法院修法,美牛事件就是現代版的「鴉片戰爭」,馬英九是慈禧太后,蘇起是李蓮英。蘇起回應,不能接受如此比喻,「神聖的國會殿堂作人身攻擊,對台灣的傷害絕對超過百億分之一.五。」(指吃美國牛肉罹患狂牛症的風險)
立委炮轟 痛批慈禧與李蓮英
民進黨立委不斷炮轟,國民黨立委多在台下冷眼旁觀,因為蘇起一句「議定書效力高於法律」,讓執政黨立委直呼「聽了很刺耳」。少了自家立委熱情相挺,蘇起態度軟中帶硬,他批評,民進黨把美牛議題政治化,自己反中反美搞鎖國,不要逼國民黨鎖國;也不要用民進黨國安會的角度看待現在的國安會,「以前包山包海、獨斷獨行,現在管通案不管個案,很多個案我們不碰,牛肉是總統關心的個案。」
http://news.chinatimes.com/2007Cti/2007Cti-News/2007Cti-News-Content/0,4521,50103240+112009110600088,00.html
◆姜皇池︰片面設限惹議 應修法補救
記者蘇永耀/專訪 自由時報 2009-11-06
進口美國牛肉爭議升高,台大法律系教授姜皇池昨受訪指出,馬政府第一時間錯失爭取我方最大權益;片面設限並使問題更複雜;目前除寄望修法補救外,這類屬重大事項對外議定書,應送國會審查,避免重蹈覆轍。
他表示,台美簽訂進口美國牛肉議定書後,面對台灣社會排山倒海反彈聲浪。行政部門當時最好的處理方式,便是暫緩公告,然後回過頭向美國表達因內部壓力太大,必須再行諮商、重啟談判。
他說,這次議定書最大問題,是我們放棄自我防衛機制;不同過去的作法,未來即使發生狂牛症病例,台灣也難禁止進口。這樣的談判結果,影響健康安全,國人當然不能接受。
姜皇池認為,美國是民主國家,重視民主程序,對台灣的民情也有相當掌握。我方請求,應該不會完全不顧。如今,馬政府既不願重啟談判,又以「三管五卡」對原先承諾進口內臟、絞肉片面設限,使問題更複雜,除可能違反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廿六條有關履行條約義務的規定,並觸及世貿組織相關規範。
姜皇池說,按照世貿組織食品衛生檢驗及動植物檢疫協定(SPS),馬政府片面設限恐遭認定採行技術性干擾,造成非關稅貿易壁壘。嚴重些還會被指控是為刻意禁止進口才進行檢查,變成一種「惡意」行為。
姜皇池說,政府原可為安全衛生理由,檢驗進口產品。現在好像倒過來,是為了禁止才檢驗,這種作法不聰明。
對爭議升高,連美國也公開表達不滿,他認為,馬政府應先承認原來簽訂議定書的錯誤,再尋求美方諒解。並由立法院趕緊通過食品衛生管理法的修正,讓後法壓過議定書,限制美國牛肉進口。
重大議定書 應交國會議決
他表示,雖然按慣例,有關涉及高度技術性與專業性的對外協定,可由行政部門即簽即效。但牛肉問題涉及層面更廣,不僅其他國家如南韓都演變成重大政治爭議,我立法院在二○○六年亦有須先送審決議。
因此,無論立法院的決議,或按外交部所頒「條約及協定處理準則」第三條規定,內容直接涉及「國家重要事項」,應送立院審議。
姜皇池強調,進口牛肉這類重大議定書或條約等交由國會議決,才能避免重蹈覆轍。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9/new/nov/6/today-p5-2.htm
※延伸閱讀:
牛肉議定書與憲法
紐約州告英特爾
◆紐約州告英特爾 行賄壟斷市場
【劉聖芬/綜合外電報導】 工商時報 2009-11-06
紐約州檢察總長郭謨(Andrew Cuomo)周三對全球晶片龍頭英特爾(Intel)提出反壟斷訴訟,宣稱該公司利用「非法恫嚇、賄賂與共謀勾結」來操縱電腦微處理器市場。
英特爾目前已在接受美國聯邦交易委員會的反壟斷調查,同時也在歐洲、日本與南韓遭到類似指控。今年5月,英特爾更是遭歐盟處以14.5億美元的天價罰款。根據金融時報指出,不過相較於這些指控,郭謨向聯邦法庭所提出的指控最為嚴厲,而且列舉事證也最為詳細。
郭謨宣稱英特爾付給電腦製造商數十億美元回扣,並對與超微等對手公司做太多生意的電腦製造商進行報復。所謂的報復,指的是英特爾將中止與它們合作,或者直接資助它們的競爭對手。這位紐約州檢察總長說,英特爾挾其身為全球晶片霸主的權勢,以鐵腕統治市場。
郭謨在一份書面聲明中指出,英特爾以賄賂與高壓手段、而非公平競爭,來控制市場。他並表示,英特爾的動作不只不公平地約束了潛在競爭者,還同時剝奪一般消費者選擇較佳產品與較低價格的權力,對他們造成傷害。
郭謨說,英特爾在2006年付給戴爾電腦將近20億美元「回扣」;該公司還付給惠普上億美元回扣,換取惠普將內建超微晶片的產品占其商用桌上型個人電腦銷售額的比例,限制在不超過5%。此外,英特爾還支付1.3億美元給IBM,交換後者不要推出使用超微晶片的電腦伺服器產品。
英特爾的發言人穆洛伊(Chuck Mulloy)否認這些指控,並表示該公司的銷售手法完全合法。他說,英特爾從未恫嚇過任何人,並強調該公司將捍衛自己的清白。
總部位於加州聖塔克萊拉的英特爾,在全球微處理器市場約擁有8成的市占率,其餘的市場大致在該公司最大競爭者超微手裡。
http://tech.chinatimes.com/2007Cti/2007Cti-News/Inc/2007cti-news-Tech-inc/Tech-Content/0,4703,12050901+122009110600272,00.html
◆紐約州告英特爾 非法封殺對手
【楊明暐/綜合五日外電報導】 中國時報 2009-11-06
美國紐約州總檢察長郭謨四日具狀控告全球最大晶片製造商英特爾(Intel),指稱該公司利用威脅恫嚇及支付數十億美元回扣等不法手段,阻止個人電腦廠商使用其競爭對手生產的晶片。郭謨指控英特爾威逼利誘惠普(HP)、戴爾(Dell)、IBM等知名公司的領導高層,違反了紐約州以及聯邦的反托拉斯法。
訴狀寫道,英特爾說服電腦廠商使用其製造的晶片,並以「折扣」為幌子,提供對方數十億美元賄賂。該公司還恫嚇與其競爭對手,特別是與超微(AMD)公司合作的廠商,威脅要對它們進行報復。
威逼加利誘 知名公司皆受害
郭謨舉例,二○○六年英特爾支付戴爾電腦近廿億美元,促使對方同意不再銷售AMD的產品。英特爾也付給IBM一億三千萬美元,讓對方打消推出使用AMD晶片產品的計畫。它還威脅HP如果促銷AMD的產品,雙方一項合作開發案將泡湯。
訴狀引用英特爾客戶的電子郵件,說明它們對英特爾的畏懼。IBM一名高層認為與AMD合作風險太大,於二○○五年寫道:「我們能否面對英特爾的怒火?」一名戴爾高層主管則擔心若與AMD做更多生意,英特爾董事長和執行長將對他們發動「聖戰」(jihad)。
而根據另一件AMD對英特爾提出的訴訟,東芝公司(Toshiba)的經理形容英特爾提出的財務誘惑形同「古柯鹼」。捷威(Gateway)電腦的高層則指控,英特爾威脅他們若膽敢與AMD合作,將把他們「打成酪梨沙拉醬」。
若與對手合作 揚言進行報復
對於上述指控,英特爾一概否認,發言人穆洛伊說:「我們不同意紐約州總檢察長的講法,那些因(英特爾產品)價格低廉且不斷創新而獲益的客戶也不會同意。」
擁有全球約八○%微處理器市場的英特爾,近來流年不利。今年五月,歐洲聯盟執行委員會以該公司違犯反托拉斯法,祭出十四.五億美元罰款,目前英特爾仍在上訴。四年前日本即指控英特爾違犯該國的反托拉斯法,南韓去年也對英特爾提出同樣指控。
http://news.chinatimes.com/2007Cti/2007Cti-News/2007Cti-News-Content/0,4521,50402093+112009110600145,00.html
◆英特爾涉壟斷 紐約州檢提告
聯合新聞網 2009/11/06 (歐新社)
紐約州檢察長郭謨(Andrew Cuomo)4日控告英特爾公司透過行賄與脅迫手段非法壟斷市場,牽涉其中的電腦製造商包括惠普、戴爾和IBM。
英特爾目前正接受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FTC)的調查,而包括歐洲、日本和南韓等國的貿易主管機關,早已對該公司透過類似手法壟斷市場加以譴責。
紐約州在提交給德拉瓦州美國地方法院的訴狀指出,英特爾違反了聯邦反托辣斯法。郭謨說,英特爾退款給電腦製造商,要求他們同意使用英特爾的晶片,並且威脅與懲罰和英特爾競爭對手合作的廠商。
郭謨在聲明中表示:「英特爾並未公平競爭,而是用賄賂和脅迫的手段維持市場的優勢地位。」他說:「英特爾的行為不僅不公平地限制了市場潛在競爭者,也傷害了消費者獲得更好產品或更便宜價格的機會。這些非法手段必須加以制止,這個重要市場必須恢復競爭。」
歐盟今年5月對英特爾處以10.6億歐元(15.7億美元)的反托辣斯罰款,勒令該公司停止提供電腦製造商非法折扣。這筆罰款創歐盟有史以來最大,比微軟2004年被判的4.97億歐元高出一倍多。
郭謨指稱,英特爾支付了數十億美元給個人電腦製造商,要求他們只使用英特爾的微處理器。同時,英特爾也威脅報復和超微(AMD)等勁敵合作的廠商,手段包括拒付款項、資助廠商的競爭對手,以及終止合資事業等。
郭謨說,英特爾2006年退款近20億美元給戴爾,其中兩季的款項甚至超越戴爾公布的淨利。在2001到2006年間,戴爾同意不行銷AMD產品,並和英特爾聯手用低於成本的價格促銷商品以阻止AMD,藉此獲得英特爾的「特殊待遇」。
郭謨還說,英特爾利用退款的方式,要求惠普限制銷售AMD產品的數量,如果惠普不從,將阻礙該公司重要伺服器的研發作業。英特爾也同意支付9.25億美元,要求惠普增加銷售英特爾的產品。
此外,英特爾付給IBM1.3億美元,阻止後者推出使用AMD晶片的伺服器產品。
英特爾發言人瑪洛伊對郭謨的指控不表贊同,強調公司將提出抗辯。
【經濟日報╱編譯莊雅婷/綜合外電】
http://mag.udn.com/mag/digital/storypage.jsp?f_ART_ID=220481
【劉聖芬/綜合外電報導】 工商時報 2009-11-06
紐約州檢察總長郭謨(Andrew Cuomo)周三對全球晶片龍頭英特爾(Intel)提出反壟斷訴訟,宣稱該公司利用「非法恫嚇、賄賂與共謀勾結」來操縱電腦微處理器市場。
英特爾目前已在接受美國聯邦交易委員會的反壟斷調查,同時也在歐洲、日本與南韓遭到類似指控。今年5月,英特爾更是遭歐盟處以14.5億美元的天價罰款。根據金融時報指出,不過相較於這些指控,郭謨向聯邦法庭所提出的指控最為嚴厲,而且列舉事證也最為詳細。
郭謨宣稱英特爾付給電腦製造商數十億美元回扣,並對與超微等對手公司做太多生意的電腦製造商進行報復。所謂的報復,指的是英特爾將中止與它們合作,或者直接資助它們的競爭對手。這位紐約州檢察總長說,英特爾挾其身為全球晶片霸主的權勢,以鐵腕統治市場。
郭謨在一份書面聲明中指出,英特爾以賄賂與高壓手段、而非公平競爭,來控制市場。他並表示,英特爾的動作不只不公平地約束了潛在競爭者,還同時剝奪一般消費者選擇較佳產品與較低價格的權力,對他們造成傷害。
郭謨說,英特爾在2006年付給戴爾電腦將近20億美元「回扣」;該公司還付給惠普上億美元回扣,換取惠普將內建超微晶片的產品占其商用桌上型個人電腦銷售額的比例,限制在不超過5%。此外,英特爾還支付1.3億美元給IBM,交換後者不要推出使用超微晶片的電腦伺服器產品。
英特爾的發言人穆洛伊(Chuck Mulloy)否認這些指控,並表示該公司的銷售手法完全合法。他說,英特爾從未恫嚇過任何人,並強調該公司將捍衛自己的清白。
總部位於加州聖塔克萊拉的英特爾,在全球微處理器市場約擁有8成的市占率,其餘的市場大致在該公司最大競爭者超微手裡。
http://tech.chinatimes.com/2007Cti/2007Cti-News/Inc/2007cti-news-Tech-inc/Tech-Content/0,4703,12050901+122009110600272,00.html
◆紐約州告英特爾 非法封殺對手
【楊明暐/綜合五日外電報導】 中國時報 2009-11-06
美國紐約州總檢察長郭謨四日具狀控告全球最大晶片製造商英特爾(Intel),指稱該公司利用威脅恫嚇及支付數十億美元回扣等不法手段,阻止個人電腦廠商使用其競爭對手生產的晶片。郭謨指控英特爾威逼利誘惠普(HP)、戴爾(Dell)、IBM等知名公司的領導高層,違反了紐約州以及聯邦的反托拉斯法。
訴狀寫道,英特爾說服電腦廠商使用其製造的晶片,並以「折扣」為幌子,提供對方數十億美元賄賂。該公司還恫嚇與其競爭對手,特別是與超微(AMD)公司合作的廠商,威脅要對它們進行報復。
威逼加利誘 知名公司皆受害
郭謨舉例,二○○六年英特爾支付戴爾電腦近廿億美元,促使對方同意不再銷售AMD的產品。英特爾也付給IBM一億三千萬美元,讓對方打消推出使用AMD晶片產品的計畫。它還威脅HP如果促銷AMD的產品,雙方一項合作開發案將泡湯。
訴狀引用英特爾客戶的電子郵件,說明它們對英特爾的畏懼。IBM一名高層認為與AMD合作風險太大,於二○○五年寫道:「我們能否面對英特爾的怒火?」一名戴爾高層主管則擔心若與AMD做更多生意,英特爾董事長和執行長將對他們發動「聖戰」(jihad)。
而根據另一件AMD對英特爾提出的訴訟,東芝公司(Toshiba)的經理形容英特爾提出的財務誘惑形同「古柯鹼」。捷威(Gateway)電腦的高層則指控,英特爾威脅他們若膽敢與AMD合作,將把他們「打成酪梨沙拉醬」。
若與對手合作 揚言進行報復
對於上述指控,英特爾一概否認,發言人穆洛伊說:「我們不同意紐約州總檢察長的講法,那些因(英特爾產品)價格低廉且不斷創新而獲益的客戶也不會同意。」
擁有全球約八○%微處理器市場的英特爾,近來流年不利。今年五月,歐洲聯盟執行委員會以該公司違犯反托拉斯法,祭出十四.五億美元罰款,目前英特爾仍在上訴。四年前日本即指控英特爾違犯該國的反托拉斯法,南韓去年也對英特爾提出同樣指控。
http://news.chinatimes.com/2007Cti/2007Cti-News/2007Cti-News-Content/0,4521,50402093+112009110600145,00.html
◆英特爾涉壟斷 紐約州檢提告
聯合新聞網 2009/11/06 (歐新社)
紐約州檢察長郭謨(Andrew Cuomo)4日控告英特爾公司透過行賄與脅迫手段非法壟斷市場,牽涉其中的電腦製造商包括惠普、戴爾和IBM。
英特爾目前正接受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FTC)的調查,而包括歐洲、日本和南韓等國的貿易主管機關,早已對該公司透過類似手法壟斷市場加以譴責。
紐約州在提交給德拉瓦州美國地方法院的訴狀指出,英特爾違反了聯邦反托辣斯法。郭謨說,英特爾退款給電腦製造商,要求他們同意使用英特爾的晶片,並且威脅與懲罰和英特爾競爭對手合作的廠商。
郭謨在聲明中表示:「英特爾並未公平競爭,而是用賄賂和脅迫的手段維持市場的優勢地位。」他說:「英特爾的行為不僅不公平地限制了市場潛在競爭者,也傷害了消費者獲得更好產品或更便宜價格的機會。這些非法手段必須加以制止,這個重要市場必須恢復競爭。」
歐盟今年5月對英特爾處以10.6億歐元(15.7億美元)的反托辣斯罰款,勒令該公司停止提供電腦製造商非法折扣。這筆罰款創歐盟有史以來最大,比微軟2004年被判的4.97億歐元高出一倍多。
郭謨指稱,英特爾支付了數十億美元給個人電腦製造商,要求他們只使用英特爾的微處理器。同時,英特爾也威脅報復和超微(AMD)等勁敵合作的廠商,手段包括拒付款項、資助廠商的競爭對手,以及終止合資事業等。
郭謨說,英特爾2006年退款近20億美元給戴爾,其中兩季的款項甚至超越戴爾公布的淨利。在2001到2006年間,戴爾同意不行銷AMD產品,並和英特爾聯手用低於成本的價格促銷商品以阻止AMD,藉此獲得英特爾的「特殊待遇」。
郭謨還說,英特爾利用退款的方式,要求惠普限制銷售AMD產品的數量,如果惠普不從,將阻礙該公司重要伺服器的研發作業。英特爾也同意支付9.25億美元,要求惠普增加銷售英特爾的產品。
此外,英特爾付給IBM1.3億美元,阻止後者推出使用AMD晶片的伺服器產品。
英特爾發言人瑪洛伊對郭謨的指控不表贊同,強調公司將提出抗辯。
【經濟日報╱編譯莊雅婷/綜合外電】
http://mag.udn.com/mag/digital/storypage.jsp?f_ART_ID=220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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