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6日 星期四

建立智財權國家戰略

◆建立智財權國家戰略

2010-05-06 中國時報 【劉孔中】

     近年來各國因應知識經濟時代的挑戰,紛紛採取高瞻遠矚的戰略目標,例如日本在二○○二年決定智財權立國的戰略,在首相府之下設立國家戰略擔當,由副首相出任;中國大陸也在二○○八年通過知識產權國家戰略;韓國成立知識經濟部,法國及英國更先後推出「數位法國」及「數位英國」計畫,凝聚全國的力量。然而,台灣迄今沒有提出任何國家戰略目標,好不容易完成的行政院組織再造,只是改善過去二十餘年立法滯後的問題,而缺乏對未來挑戰的前瞻與準備。建議政府迅速提出智慧財產的國家級戰略計畫。

     台灣在智慧財產上因缺乏整體國家戰略目標,產生了許多不協調現象。例如我們聲稱重視智慧財產權,但是在律師司法官國家考試卻不考《智慧財產法》。又例如《科學技術基本法》原本希望解除《國有財產法》的限制,允許從事創新之國立大學及研究機構成員享受其智慧財產權之收益,以激勵其銳意研發,但是實際運作的結果卻仍是《國有財產法》的限制絲毫沒有鬆綁。

     必須要先有國家智慧財產權戰略,我們才能論證台灣需要發展的智慧型產業到底是什麼。是中研院前院長李遠哲在十年前就鼓吹、政府因此投入上千億研發資金的生物科技,以及最近接續又推出的生物科技鑽石計畫?還是應該優先發展台灣最引以為傲又能解決糧食危機的農業科技(全球面臨糧食短缺)?或台灣最迫切需要的環保科技或能源科技(台灣對外能源依存度不降,永續發展無望)?中短期就能夠產生營收的產業應該如何搭配需要長期投資才能見到成效的產業?從而再決定智慧財產之整體布局:從創新、人才培訓考選、產業化、專業化、公共利益的平衡。

     欠缺智慧財產的國家級戰略計畫,就無法解決智慧財產局(為全世界第六大)為三級公務機關之下列困境:欠缺《智慧財產法》的政策涵養與高度,也欠缺智慧財產政策制定權;規費收入雖然遠超過相關公務預算之支出(三十億與十七億之比),但卻必須上繳國庫,以至於薪俸不足以招募一流專利審查人員;無法突破《訴願法》的窠臼,只能由非專業的上級機關(經濟部訴願會)受理訴願。

     最後,《智慧財產法》存在的目的是為了實現公共利益,而不只是在保護其權利人,因此該等法制必須考慮公眾接近使用資訊、知識、技術以教育、娛樂自己的正當利益,並使一般國民免於被刑事追訴的恐懼。此外,《智慧財產法》必須回應網路社會即時、大量使用智慧財產標的物的需求,降低取得與使用的交易成本,讓民眾可以簡單、便利取得、使用著作,否則《智慧財產法》就會被社會輕忽、變得無足輕重,甚至被淘汰。

     以現在對智財保護情況,我們常開玩笑,人與人打招呼用語都快要變成「你今天侵權了沒?」這也是《智慧財產法》欠缺戰略指導發展下很容易發生的弊端。為了要調和公共利益與《智慧財產法》,應該考慮建立《智慧財產法》的一般限制原則,例如允許合理使用、集體管理(透過間接稅方式收取再分配給權利人)、集體授權(以降低交易成本)、禁止權利濫用、以及強制授權。

     在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之後,各種《智慧財產法》不斷的修法,可以說已經解決大部分的戰術問題,剩下來最迫切的就是應盡早擬定智慧財產之整體國家戰略。

(作者為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籌備處研究員,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政大智慧財產所合聘教授)

http://news.chinatimes.com/forum/0,5252,11051401x112010050600936,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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