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線交易案檢方須舉證實際知悉
2010-05-05 中國時報 【曾薏蘋/台北報導】
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證券交易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未來涉及內線交易的構成要件將由「獲悉」改為「實際知悉」;未來檢察官起訴時,必須負涉嫌者「實際知悉」的舉證責任,未來檢方起訴內線交易案的條件將趨嚴格。
目前因內線交易遭起訴者,不乏大老闆或社政商界名人。力晶集團董事長黃崇仁及姪子黃俊欽涉股票內線交易案,日前一審因罪證不足獲判無罪;渣打銀行併購新竹商銀過程中,晶磊半導體董事長關恆君和前新竹商銀常務董事詹尚德等八人也涉嫌內線交易;最知名的還有前總統女婿趙健銘涉嫌台開案內線交易;創投教父柯文昌也涉嫌內交易。
對外界質疑,「大老闆條款」有替涉嫌內線交易的大老闆脫罪之嫌;以日前一審因罪證不足獲判無罪的黃崇仁為例指出,若檢方不服上訴,是否就要依剛三讀通過的《證券交易法》的標準?
金管會副主委吳當傑先是表示:「不影響審判中的案子。」但隨後又改口,檢方若在此案三讀通過後上訴二審,必須依照剛通過的修正版本規定。
立法院促訂抗辯條款
昨天通過附帶決議,立院要求行政部門必須訂定《抗辯條款》,此條款也給涉案人多了抗辯空間,引起爭議。吳當傑強調,不周延的抗辯條款,會讓內線投資者得到法律上的合法保護,對投資人不公平,行政機關將訂定周延合理可接受的條文。
昨天立法院三讀通過《證券交易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一百五十七條之一修正條文規定,「下列各款之人,實際知悉(現行條文文字為「獲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時,在該消息明確後(「明確後」為新增文字),未公開前或公開後十八小時內(現行為十二小時內),不得對該公司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自行或以他人名義買入或賣出」。
起訴條件將趨於嚴格
國民黨立委費鴻泰說,法務部與金管會對修法認為,現行條文對內線交易規範較不明確,造成有人檢舉檢察官就起訴,但定罪率很低。為避免外界質疑檢察官濫訴,修正條文明確化內線交易條件,檢察官須舉證才能起訴。此案三讀通過,即可「斬斷股市黑手、讓股市健全發展」。
吳當傑表示,所謂「重大消息明確後」是指,當檢察官、或主管機關在查證內線交易過程中認為,相關消息對投資人的決策有重大影響,就可稱為「明確的消息」。若消息經董事會通過生效才構成確定,那麼調查內線交易的精神將可能蕩然無存。例如過程中經手資訊的經理人、會計師都可能從事內線交易,因此務必應該讓消息具體化。
http://news.chinatimes.com/politics/0,5244,50203512x112010050500356,00.html
◆重大消息實際知悉 灰色地帶難設防
2010-05-05 中國時報 【王宗彤/台北報導】
立法院三讀通過「證券交易法」修正案,表面上是明確規範內線交易的範圍,但實際上將現行「獲悉」重大消息,改為「實際知悉」重大消息,且消息「明確後」18小時內,關係人不得買賣公司股票。雖將限制買賣股票時間拉長,但消息的「實際知悉」以及「明確後」定義,卻有更多灰色地帶。
若以今年吵得沸沸揚揚的華映,到底要不要被購併為例,在今年四月初華映宣布減資前,期間已有多次市場傳言華映要減資被併,股價也因此上漲表現,結果華映宣布減資後,減資金額嚇人,股價也馬上重摔跌停,且到目前為止,公司也未有明確的合併對象,只多次對外說明不排除任何形式的合作。
如此看來,所謂合併消息的「實際知悉」和「明確」部分都還未發生,甚至也有可能不會發生,但期間股價已漲漲跌跌,倘若真的有機會操作內線交易仍是可以的,且可規避法律責任。
http://news.chinatimes.com/politics/0,5244,50203512x112010050500357,00.html
◆新聞分析-抗辯條款攻防 下次會期再戰
2010-05-05 工商時報 【張國仁】
證交法關於內線交易行為的規範,在兩年多的修法過程中,攻防的真正關鍵在於立委自行提案的「抗辯條款」,或稱為「豁免條款」的免責規定。法務部與金管會聯手順利阻擋立委的提案,但附帶決議要求兩單位在下會期再審議,這表示事情還未了結。
特定立委原先提出的豁免條款,內容是「履行或執行獲悉消息前已訂立之契約、已決定的業務範圍內之計畫、指示或決策,且該契約、計畫、指示或決策對該有價證券的買賣數量、價格區間及執行期間可得確定者」。
條款的內容是從美國引進的,看似不錯,但有心人蓄意造假,有計畫性的事先規劃,再搞內線交易,防範的機制等於「敞開大門」;美國人現在就為此類問題大傷腦筋。
由於法務部與金管會全力阻擋。特定立委後來又將文字改為「行為人如能證明所從事之交易非基於實際知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價格或支付本息能力之消息者,事先已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週知,不受第1項或第2項規定的限制」,增訂在第157條之1第8項。
此條文若是過關,檢察官以後對於內線交易行為恐怕就不必偵辦了;因為第8項的內容規範更寬、更無法約束其間的不法行為;兩單位全力阻擋才暫免過關。
其實,要開放豁免條款也不是不行,但資訊一定要公開。如果金管會能對上市櫃公司有關的「契約、計畫、指示或決策」,規定事先都要「揭露」,相信社會大眾比較不會有反對聲音;反正資訊公開,大家在股市憑本事見真章嘛!
倘若遊說立委的企業財團認為,如此怕會洩漏「商業機密」,那也是沒辦法的事。因為,在免責與商機中過於傾斜於任何一方,都會形成市場交易的不公平,屆時不法交易將氾濫成災。
此外,政府如要開放豁免條款,不僅要有配套措施,讓資訊充分揭露,以規範內部人「計畫性的交易行為」可以免責;同時也要對外部人,因商業行為過程中獲悉重大消息,而影響其原計畫要買賣股票的行為是否要同樣列入考慮,一併免責,俾避免內部人因揭露計畫進行交易免責,外部人反而要吃上內線交易罪的畸型現象發生。
http://news.chinatimes.com/politics/0,5244,50203512x122010050500152,00.html
◆內線交易除罪化? 陳樹、學者都反對
【聯合晚報╱記者陳素玲/台北報導】2008.05.19 03:09 pm
定罪率不高的內線交易,是否乾脆「除罪化」? 中信證券董事長陳冲上午出席立法院財委會公聽會時,提出內線交易應除罪化的「顛覆觀點」,他表示,內線易交定罪不易,耗費太多司法人力,一修再修也顯示執行不易,不如予以除罪化,只要禁止即可。但包括準金管會主委陳樹在內的與會人士則主張,內線交易要件應更明確化,讓企業界人士有所遵循,不致動輒得咎。
陳樹表示,既然世界各國80幾個國家對內線交易還是有刑事責任,可見「做了還是比不做好」,而且投資人普遍認為這樣比較可行,有刑責才能達到遏阻效果,因此雖然明確化也許規定會「多如牛毛」,但總比不明確好。
陳冲表示,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內線交易規定,已經提出多次修法,他願意提出不同思維。他說,曾有一位台北地方法院法官仔細研究各國內線交易判決後表示,美國一年定罪不過20件,與台灣數字相當,但美國市場規模是台灣百倍,因此台灣定罪率並不低。但因為大家都認為內線交易非常壞,一定要處罰,所以修法加重,結果是耗費司法人員。
他強調,沒有任何一個交昜,是真正公平與資訊平等,包括不動產,證券交易等,例如美國2004年曾調查國會議員投資酬率高,發現成績高過大盤12%,原因是人際關係良好,聽到很多,容易判斷,所不可能真正平等,此外,監理機關沒有那麼多人力,因此內線交易都是「選擇性執法」,而各國內線交易經過一再修法,非常複雜,連檢察官、法官都有不同見解,台灣的法律也是一再修改,每次修法都在補洞。
他表示,內線交易的確不好,但可以除罪化,不一定要判刑,但可以禁止,例如擴大關係人申報義務,讓更多人知道消息者曝光,如此市場也知道,如果不申報,可以擴大罰金。
政治大學法律系教授劉連煜認為,對於內線交易,雖然經濟學者不斷研究,認為有助資本市場形成,但實證研究,80幾個都是禁止,很強刑事責任,要除罪化,要謹慎,他認為應該要件明確化,讓內部人可茲遵循。「除罪化」可在檢察官有「認罪協商」制度,比行政鍰更符合國際趨勢。
http://www.udn.com/2008/5/19/NEWS/STOCK/STO2/4347338.shtml
◆名家觀點/內線交易明確化 跟上國際潮流
【經濟日報╱劉連煜】 2010.05.05 05:03 am
立法院昨(4)日三讀通過證交法修正案,將內線交易重大訊息的沈澱期延長到18小時,並將公司債及人頭交易納入規範,內線交易的認定要件從「獲悉」改為「實際知悉」。年度財報的公告時間提前一個月,以縮短財務資訊的空窗期,也可避免股東會過度集中召開現象;另並明訂股東會不得延期。
此次修法將內線交易規定明確化的作法,值得國人肯定,修法方向也符合歐盟、美國等國構成要件明確化國際潮流。然而回歸法律實務面來看,僅就條文中的文字修改,是否真的能改善目前內線交易案的問題,恐怕還有待觀察。
根據修正後的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規定,「實際知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的消息時,在該消息「明確後」,未公開前或公開後「18小時」內,不得對該公司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自行或以他人名義買入或賣出。
條文中將「獲悉」改為「實際知悉」,並加入「消息明確後」的文字,看得出證券主管機關及朝野立委對於將內線交易消息明確化的努力。然而,文字雖有導引作用,但實務上還是恐還存在不少爭議。
以內線交易案中最常見的企業併購行為為例,通常企業併購案牽涉層面複雜,檢察官舉證及法官判決時要如何確認「消息成立時點」仍有疑義,例如兩公司負責人雙方約吃飯洽談合併時就是消息明確?或談換股比例才是、或需董事會討論、或股東會決議等,恐怕在實務上的認定,仍有窒礙難行之處,爭議問題仍將無法有效改善,最後還是要回到個案的判斷上。
至於,將修法後將重大消息的沉澱時間由現行的12小時延長至18小時,將能有效抑制不肖人士,操縱重大消息的發布時間,而進行內線交易行為。
特別的是,這次證交法修正第36條規定,規定上市櫃公司須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公告並申報該公司年度財報,不僅符合國際趨勢,加強資訊公開的即時性及有效性,更進一步彰顯證交法強調公開原則的精神。
此外,證交法修法後明確規定,上市櫃股東常會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召開,且不得申請延期,上市櫃公司董監事任期屆滿前,應召開股東會改選,主管機關得限期召開,否則將自限期屆滿時,全體董監事就應當然解任,將公司法的相關精神融入,進一步保障股東的權益,值得贊同。最後,這次修法預期將能促進台灣與其他國家金融主管機關及國際機構的國際合作,尤其目前台灣正在推動外國企業來台上市(如TDR及第一上市櫃),因此修法後也將有助於強化跨國監理,彌補國內現行相關法律上的不足。
(作者是政治大學法律系教授)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4/557830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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