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6日 星期四

兩岸司法合作應該快馬加鞭

◆社評-兩岸司法合作應該快馬加鞭

2010-05-06 旺報 【本報訊】

     ECFA簽訂後兩岸雙向交流加速增長,由此衍生的兩岸人民、企業、乃至地方政府間的法律訴訟,必然增多。然而,兩岸司法合作卻因主權爭議無法開展,司法正義長久以來處在這種真空而對立的狀態,令人憂慮。簡言之,一旦比亞迪來台投資,鴻海藉此向台北地院提請智財侵權之訴訟,台灣司法當局如何與廣東地院協調,討回台灣人公道?同樣,大陸的中銀股民向登陸的兆豐金控,要求行使股東權益,上海地院又將如何審理,討回大陸人的公道?

     星星之火可以燎原。沒有健全的司法體系予以規範,一些不公不義的案件積蓄起來,有一天終將成為引爆兩岸人民衝突的導火線。

     原本,新竹地檢針對聯電在陸投資和艦案,是否涉嫌掏空資產或損及股東權益逕行調查是司法權的正常行使。撇開兩造對訴訟的爭議不談,檢察官主動跨出台灣管轄法域的企圖心,跨海追究犯罪事實,及時為原告或被告伸張公平正義,應受到鼓勵。

     兩岸司法部門必須認清,台灣與大陸一體化的速度與幅度十分迅速。小則像洗錢、詐騙電話、仿冒藥品、精品、商標、金融商品等;大則隨台商向內陸市場挺進,金融業、房地產、律師、醫師、會計師等登陸開業,各種糾紛相應出現,面對各方錯綜複雜的權益衝突,不是各地台商協會或台辦單憑台資保護法所可輕易調解,讓人信服的作法還是交由司法部門作最終裁判。

     反之,百萬陸客訪台,陸資入台,省市首長密集參訪,這些大陸人士在台期間發生爭議或違反本地法律時,當如何論處?陸商在台身分,亦如台商在陸,既非外國人也非本國人。陸商依WTO準國民待遇在台享平等對待,但依兩岸關係條例大陸人民在台的權益卻有限縮規定,國際商法與本地法出現衝突的狀況下,一旦對簿公堂,加之彼此皆無文字語言障礙,可以想見雙方在庭上的交互詰難,問題將會十分棘手。

     加入WTO時,兩岸司法部門為了向國際經濟法轉軌,均大刀闊斧修改國內法,將跨越管轄領域(extra-territory)的經貿行為,作出適應國際規範的調整。台灣成立智財法院即為一例。

     面對經貿全球化,兩岸司法部門這種轉型突破,顯示它們並非鐵板一塊。在多邊的WTO架構中,兩岸既然可以達成共識,相對較靈活而特殊的貿易、金融、租稅、司法等雙邊合作協議應更易尋求共識,兩岸沒道理再拖延了。

     遲到的正義非正義。如果公平正義在兩岸之間長久受到隔絕,無法得到應有的伸張,兩岸人民間的爭執無法在司法上進行完整的申訴,這足以讓兩岸人民對兩岸關係的發展產生疑慮。為鞏固兩岸當前繁榮局面,司法部門必須充分發揮打擊犯罪、維護社會安定之作用。

     準此,兩岸司法當局在修正台資保護法及兩岸關係條例等相關法律時,不可再閉門造車、各行其是了;兩岸司法合作應快馬加鞭趕上潮流,共同防範台海成為兩邊犯罪者遊走的天堂,也切實保護兩岸人民的合法合理權益。

http://news.chinatimes.com/forum/0,5252,11051404x112010050600942,00.html


◆和艦案釋憲 大法官駁回

2010-05-01 自由時報〔記者項程鎮、洪友芳/綜合報導〕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昨天公布聯電榮譽董事長曹興誠、聯電榮譽副董事長宣明智聲請和艦案釋憲結果,大法官決議不受理,主要理由是案件判決確定才能聲請釋憲,和艦案目前由高等法院更審中,不符釋憲要件,因此從程序上駁回;由於記者聯繫不上曹興誠及宣明智,無法取得他們的回應;聯電則表示,無法代為回答。

審理中案件 不符釋憲要件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昨天召開第一三五六次會議,和艦案是昨天三十一件不受理案中的第十二案,至於曹興誠等人認為高等法院應停止審判,要求大法官一併釋憲,大法官也認為不符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規定,決定不受理。

曹興誠不滿和艦案一、二審被判無罪,檢方上訴後,最高法院又發回高院更審,日前出庭時,憤而離開法庭,揚言不再回法院出庭,引發社會高度關注。

曹興誠日前透過律師指出,聲請釋憲是對高等法院的法官表示「同情」,高院法官不該因「纏訟」變得無用武之地,律師強調釋憲不僅為曹、宣兩人,也是為法官著想,律師建議承審法官林恆吉也對和艦案提出釋憲。

林恆吉則質疑曹聲請釋憲是否有法律依據,如沒有將無法因提出釋憲而停審。

立院日前通過的刑事妥速審判法,則被外界認定為曹興誠量身打造所謂「曹興誠條款」,條文規定被告一、二審皆判無罪,檢察官須從嚴上訴,但因速審法另訂日出條款,規定一年後才實行,且和艦案目前正由高院更審中,因此曹興誠還無法適用新法。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may/1/today-e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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