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通商法律論壇-搜尋引擎業者 需負輔助侵權責任?
* 2010-08-18
* 工商時報
* 【潘昭仙】
有些仿冒者將一些知名的商標或公司名稱,搶先註冊為網域名稱,然後再將這些已註冊的網域名稱,以高價販售給該商標或公司名稱的所有人。這些藉由不當搶註行為獲得利益的人,被稱之為「網路蟑螂」(Cybersquatter)。
我國為了遏止網路蟑螂的不法行為,先於民國90年制定網域名稱爭議處理辦法,而商標法於民國92年修正時,更將不當以他人的註冊商標作為網域名稱之行為視為侵害商標權。
然而,在傳統的網域名稱爭議逐漸獲得解決之同時,新型態的網路域名爭議也陸續浮現,而在這種新的域名爭議中,搜尋引擎業者也扮演著重要角色。
大多數人可能都有過類似的經驗,當輸入一個網址時,可能打錯幾個字、或是忘記在www和主要網域名稱之間加上一個英文標點符號的句點(.),以致想要找的網頁因為搜尋不到而無法開啟。但這樣的錯誤輸入,反而會導引網路使用者到另一個網頁。
新型態的網路蟑螂就是利用這種常見的網址輸入錯誤,故意註冊和其他域名很類似的網址,進而從中獲利或者誤導消費者進入其網站。
就這項新興議題,在美國,有一個極受矚目的案件。原告Vulcan Golf是經營高爾夫球的業者,並擁有與其商標相同的網域名稱「www.VulcanGolf.com」,而被告(即網路蟑螂)卻註冊了極為類似的網域名稱「wwwVulcanGolf.com」,用以混淆網路使用者。
該案一開始看似具有知名商標(網域名稱)的公司控告網路蟑螂的訴訟,然而因為Google提供了一種AdSense for Domain(ADF)的營利管道,也被原告Vulcan Golf控以應該負有商標法上輔助侵權之責任,而同時被告上了法院。
所謂ADF是指Google將那些已經註冊但尚未開始建置的網頁,提供給有意在網路上刊登廣告的廣告主選擇使用,而廣告主則在該廣告被點擊時,付錢給Google以及該網址的所有人(即該網域名稱的註冊人)。
原告Vulcan Golf因而主張,Google既然提供這樣的平台,就應該負起一定程度的監督責任,因為在美國商標法下,提供這種平台的業者應該負擔的最低程度之責任,就是輔助侵權的責任,也就是必須監督及防止侵權行為的發生。
Google則是主張法院應當依照美國的反搶註法(ACPA),以判斷其行為與責任。根據ACPA的規定,如有惡意註冊、使用原告的商標作為網域名稱之情事,或是不法交易網域名稱時,才會構成ACPA的責任,但是Google的ADF機制僅是提供廣告交易平台而已,並非ACPA規範下之侵害他人網域名稱以致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行為,因此無須負擔輔助侵權的責任。
由於本案中的另一被告也就是我們認為的網路蟑螂,已經與原告達成和解,所以本件的被告目前只剩下Google,而Google在2010 年6月提起一個中間判決(summary judgment)之請求,希望法院確認Google沒有前述違反ACPA的行為,但法院認為Google是否註冊、使用或不法交易的事實並不明確,所以駁回Google聲請中間判決的請求,因此該案目前仍在審理中。
我國目前在網域名稱的爭議中,尚未浮現這樣的爭議,但是否應該對搜尋引擎業者課予如Vulcan Golf所主張的責任,確實非常值得探討的議題,而美國法院就該案最後的審判結果,值得借鏡與參考。(本文作者為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資深合夥律師)
http://news.chinatimes.com/tech/0,5249,171703x122010081800509,00.html
※延伸閱讀:
《Anticybersquatting Consumer Protection Act》反網路侵占消費者保護法
http://en.wikipedia.org/wiki/Anticybersquatting_Consumer_Protection_Act
網域名稱爭議與商標權保護基本問題之研究
⋯⋯---以我國現行法規範為中心--- 楊擴舉
http://www.is-law.com/old/Others/ESSAY0014KuoJu.pdf
2010年9月10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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