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肉議定書 綠擬提釋憲 藍籲送立院備查
【中廣新聞/李人岳】2009-10-30
放寬進口美國牛肉引發爭論,民進黨團幹事長王幸男說,台美議定書如果屬於協定就應該送立院審議,公告程序如果有問題,民進黨馬上會聲請釋憲。國民黨團書記長 呂學樟則說,台美議定書應該屬於國際協定,等於是行政命令的位階,經過行政院批准就可以生效。不過他還是建議行政院應該將協議送到立院備查,若有疑慮則可 抽出審查,這樣才能維護程序正義。
放寬進口美國牛肉引發爭議,民進黨主張政府應該暫緩公告並且重啟談判。民進黨團幹事長王幸男表示,依照大法官第329號解釋文,如果台美牛 肉議定書被視為條約,就必須要送立院審議,他指出,協議雖然會自動生效,但若立院認為有關人民權益,要用法律定之,可以改為審查。王幸男說,黨團正和憲法 學者請教,台美協議的公告程序如果有問題,就會馬上提出聲請釋憲。他並且強調,目前的當務之急應該是要求行政院暫緩或撤銷公告,不能馬上就讓美國牛肉進 口。
國民黨團書記長呂學樟則表示,根據第329號釋憲文,協定、條約應該要送立院審查,不過台美議定書應該屬於國際協定,等於是行政命令的位 階,經過行政院批准就生效。不過他還是建議行政院應該將協議送到立院備查,若有疑慮則可抽出審查。呂學樟說,立法院如果認為有疑慮,就可依照立院職權行使 法第60條的規定,在3個月內抽出審查。審查的結果可以有准予備查、通知更正和廢止等三個方向。呂學樟說,國民黨既然是負責任的執政黨,台美協議也經過一 年多的考慮,雖然位階不高,但還是應該送立法院備查,才能維護程序正義。
http://news.chinatimes.com/2007Cti/2007Cti-News/2007Cti-News-Content/0,4521,50201951+132009103001056,00.html
◆聯合筆記/修法才能解決問題
【聯合報╱蘇位榮】2009.10.30 04:36 am
美國牛肉放寬進口引發人心惶惶,各地方政府紛紛表態反對。儘管反對聲浪大,吳揆仍表示台灣不會重啟與美國的談判,政府不會把台美已經簽訂的牛肉議定書推 翻。看來,牛肉進口風波只有依靠修法才能徹底解決問題。
蘇起反對修法,他說,台美牛肉議定書的「效力高於法律」,他這句話說錯了。大法官 釋字第三二九號解釋指出,我國與其他國家簽定的書面協定(名稱包括條約、 公約或協定等),經送立法院審查通過並經總統公布者,即為憲法所稱的「條約」,其位階與法律相同。如條約與法律相牴觸時,條約優先;如國際書面協定只經行 政院批准即生效,無須立法院審查者,則其位階比法律低,僅具「行政協定」性質。
台美牛肉議定書只經行政院核定就生效,並未送立法院審查,顯然不具「條約」位階;由於未經立法程序,其效力自比法律低。因此,如果立法院修法禁止來自疫區的牛雜、絞肉等進口,當然可以推翻台美簽訂的議定書,逼迫美國重新與我方談判。
衛生署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修正放寬美國牛肉及其產品進口的規定,有藍營立委想要提案修改該法第十一條,納入高風險牛肉的管制;一旦修法通過,美國牛肉就不能放寬進口。但蘇起對此表示反對,理由是若重啟牛肉談判,未來條件可能會更苛。
美國並不能干涉我們修改國內法律,何況,還未重新談判,憑什麼認為美方條件會更苛,這豈不是對自己沒有信心?
政府不願重新與美談判牛肉進口,又反對修法,難道真要逼人民跟南韓一樣走上街頭抗議?錯誤政策本來就應調整,修法是成本最輕的解決之道。 【2009/10/30 聯合報】@
http://udn.com/NEWS/OPINION/X1/5222785.shtml
◆牛肉議定書 綠將釋憲 藍要查照
〔記者施曉光、邱燕玲/台北報導〕自由時報 2009-10-31
針對政府擴大開放美國牛肉政策,民進黨團昨堅持審議台美議定書,否則不排除聲請釋憲;國民黨團已協調行政院同意將台美議定書送立院查照,但不答應重啟協商。
民進黨政策會執行長柯建銘強調,民進黨執政時期開放進口美國牛肉,是以「國內行政命令」方式開放,沒有笨到與美國簽約,才能保有把關煞車的籌碼;馬政府自己限縮空間,以簽署議定書方式處理,還不肯送立法院審議,根本是巴結美國。
柯建銘強調,根據大法官會議第三二九號釋憲文,這次台美簽訂開放進口美國牛的議定書,應送立院審議;國民黨現在改口稱台美簽的不是「議定書」,而是台美行政部門之間簽的協定,是自欺欺人,如果國民黨堅不送至立院審議,未來民進黨團不排除聲請釋憲。
國民黨團昨經黨團大會討論後,與行政部門取得共識並且定調。國民黨團書記長呂學樟指出,「美國輸台牛肉議定書」確定要送國會查照,禁止美國牛內臟、絞肉等進口的「食品衛生管理法修正草案」,也會繼續推動,但沒有重啟談判的問題。
呂學樟說,據大法官會議第三二九號釋憲文,如果是國際條約,當然要送立院審議,但「美國輸台牛肉議定書」屬一般國際協定,是行政命令層次,只須送立法院查照;原本行政部門不打算送立法院備查,但經黨團和行政院秘書長林中森討論後,政院已同意送立院查照。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9/new/oct/31/today-life2.htm
◆釋字第 329 號 (J.Y.Interpretation No. 329)
解釋日期:民國 82年12月24日
解釋爭點:憲法上「條約」之意涵?何者應送立法院審議?
解釋文
憲法所稱之條約係指中華民國與其他國家或國際組織所締約之國際書面協定,包括用條約或公約之名稱,或用協定等名稱而其內容直接涉及國家重要事項或人民之權利義務且具有法律上效力者而言。其中名稱為條約或公約或用協定等名稱而附有批准條款者,當然應送立法院審議,其餘國際書面協定,除經法律授權或事先經立法院同意簽訂,或其內容與國內法律相同者外,亦應送立法院審議。
理由書
總統依憲法之規定,行使締結條約之權;行政院院長、各部會首長,須將應行提出於立法院之條約案提出於行政院會議議決之;立法院有議決條約案之權,憲法第三十八條、第五十八條第二項、第六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依上述規定所締結之條約,其位階同於法律。故憲法所稱之條約,係指我國(包括主管機關授權之機構或團體)與其他國家(包括其授權之機關或團體)或國際組織所締結之國際書面協定,名稱用條約或公約者,或用協定等其他名稱而其內容直接涉及國防、外交、財政、經濟等之國家重要事項或直接涉及人民之權利義務且具有法律上效力者而言。其中名稱為條約或公約或用協定等名稱而附有批准條款者,當然應送立法院審議,其餘國際書面協定,除經法律授權或事先經立法院同意簽訂,或其內容與國內法律相同(例如協定內容係重複法律之規定,或已將協定內容訂定於法律)者外,亦應送立法院審議。其無須送立法院審議之國際書面協定,以及其他由主管機關或其授權之機構或團體簽訂而不屬於條約案之協定,應視其性質,由主管機關依訂定法規之程序,或一般行政程序處理。外交部所訂之「條約及協定處理準則」,應依本解釋意旨修正之,乃屬當然。
至條約案內容涉及領土變更者,並應依憲法第四條之規定,由國民大會議決之。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間訂定之協議,因非本解釋所稱之國際書面協定,應否送請立法院審議,不在本件解釋之範圍,併此說明。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憲法 第 4、38、58、63 條 ( 36.12.25 )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329
Creutzfeldt-Jakob disease:
http://zh.wikipedia.org/wiki/%E5%85%8B%E9%9B%85%E4%BA%8C%E6%B0%8F%E7%97%85
http://mulicia.pixnet.net/blog/post/20976753
Prion:
http://zh.wikipedia.org/wiki/%E6%9C%8A%E6%AF%92%E9%AB%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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