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如何審認三歲女童的「意願」?
【聯合報╱社論】
2010.09.10 03:07 am
幾件幼童性侵案判決捲起的司法風暴,延燒三周仍未停息,其中雖有訊息傳遞被簡化的因素,但主因皆與立法的疏漏有關,其來有自,並非全是一般人不懂法律所生惡言。司法界應該虛心以對,修補司法所受的傷。
幼童性侵案輕判,會在短短幾天即引起近卅萬網友關注、藝人連署,是因為這無需什麼「法律專業」,大人們都了解性侵是怎麼回事,為人父母者更擔心自己的孩子可能成為案件輕判影響下的受害者,惶恐難安;因此,當這類判決的罪與罰遠離一般人的理解、情感時,眾人對司法的憤怒與輕蔑,可想而知。
大眾的憤怒,緣自當三歲、六歲幼童受到性侵,法官卻是以「沒有違反被害幼童意願」輕判。這麼小的孩子,那裡懂性,有什麼能力表達「意願」?許多人質疑這些法官,豈非不食人間煙火的恐龍法匠?
法官會在「有無違反意願」上著墨,起因於條文的規定。由於八十八年刑法修正的意旨不夠明確,條文排序、要件不夠嚴謹,法官在用法時產生兩種不同思維,埋下今日爭議的種子。
第一種思維的法官,認為現行第二二七條第一項「對於未滿十四歲以下男女性交罪」,刑度和一般的強制性交罪一樣重,都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徒刑,已屬對沒有同意性交能力的稚齡男女的特別保護;因而,除非加害人使用強暴、脅迫或其他違反意願的強制方法,才會觸犯七年以上的加重強制性交罪。也因是特別加重的處罰,這一派法官對「違反意願」的解釋十分嚴格,幾乎要到強暴的程度。
第二說的法官則站在完全不同的基點上。他們認為,二二七條第一項,指的是經未滿十四歲以下被害人同意,而與之性交的處罰;除此以外的犯行,就會落在加重強制性交罪去考量。這派法官對強暴、脅迫、違反意願的認定比較寬鬆,會斟酌被害人的年齡,如三歲幼童,就可能解釋為「沒有表達意願的能力」。
兩種思維對法的適用有不同的解釋,判決方向迥然不同。再加上對幼童加重強制性交的認定,竟然比附在大人強制性交的要件上,連大人「要不要」的意願都很難解釋清楚了,孩子性侵案要怎麼援用?難怪有孩子要為證明性侵違反其意願而吃盡苦頭,也難怪法官會惹起社會之怒。
然而,縱使法有不周,審判界仍難辭輕忽問題,遠離被害人之咎。妨害性自主的相關修法已然十一年,兩種思維的判決仍各自存在,美其名是審判獨立,事實上被害人、被告都要各賭運氣,看會碰到採取那種見解的法官。
審判獨立,究其本質,是希望法官不要受到外界干擾,本於專業和良知判決;但可不是放任法官各自一把號。法官若易地而處,站在審判台下看訴訟,可以忍受同一類案件,卻因審判者的不同見解而作出截然不同的裁判嗎?
為什麼十一年了,連一般民眾都可一眼看穿審認幼童意願的荒謬性,審判界卻無法統一見解或釋出應該修法的訊息,只能在法條文義、意願事實裡徘徊打轉?所幸最高法院已體察民意下作出決議,如果更早些,豈不能讓少點人受苦?此外,量刑也是一個大問題。對未滿十四歲以下男女性交,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徒刑,與七年以上的加重強制性交罪有部分重疊,但實務量刑多從最輕刑起算,六歲女童被性侵,被告只判三年二個月徒刑正是典型例證,五年以上的刑度幾成裝飾品。而量刑偏低,審判機關心知肚明,卻視為理所當然,六歲女童案爆發時,法官普遍反應「只是量刑問題」,彷彿適用法條無誤,就沒有可責性。殊不知量刑代表法官對被告犯案惡性的評價,量刑太低,形同另一種審判不公。
審判在處理人間的是非,審判者眼裡、心中不能只有卷宗和法條,一定要回到人的世界來看案件;如此,審判獨立才不會成為法官自以為是的孤傲表現。這次性侵判決的風暴,雖然「公審法官」不宜鼓勵,但也提醒法官,主持公平正義的司法人不能托大,還有許多需要改進的地方。
【2010/09/10 聯合報】
http://udn.com/NEWS/OPINION/OPI1/5840390.shtml
◆性侵法制紊亂 元凶與共犯
* 2010-09-07
* 中國時報
* 【張升星】
引爆社會輿論譁然的性侵女童判決爭議,法官面臨網友前所未有連署怒吼,灰頭土臉,法律專業形象全部破功,統統變成腦殘低能的過街恐龍。雖然法官認定遭受性侵,但判決內容卻對是否「違反其意願」,多有質疑。由於被害女童年僅三歲及六歲,法官心證認知,顯然與庶民百姓的經驗法則產生重大落差。
毫無疑問,稚齡女童根本就欠缺性自主權的決定能力,但是法官為何咬文嚼字,淪為不食人間煙火的法匠?論者都把原因歸咎於法官採取考試任用,只會讀書而欠缺社會經驗云云,但是這種「想當然爾」的推論,只是習焉不察的思考盲點,並不正確!否則如何解釋連最高法院法官也是相同的思考模式?最高法院法官不是學驗俱豐嗎?
其實這些法律適用的爭議,都和性侵犯罪立法沿革息息相關,因此如社會能把觀察焦點從歷史縱深加以延長,也許就能呈現清晰的視野與完整的圖象。
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的強姦罪,原來的條文是:「對於婦女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姦淫之者,為強姦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條第二項則規定:「姦淫未滿十四歲之女子,以強姦論。」因此,如果按照原來的條文,上述引發爭議的性侵害案件,不管是三歲還是六歲,也不必審酌是否「違反其意願」,只要年齡在十四歲以下,向來的司法實務見解,一律認定構成強姦罪,應處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然而婦女團體在八十八年間,強力遊說立法委員修法,將強姦罪改為現行法的強制性交罪,其條文內容則是:「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婦女團體認為「至使不能抗拒」的法律標準過於苛刻,故即修正為「至使難以抗拒」,並經一讀通過。但是後來在二讀朝野協商時,突然又把「至使難以抗拒」刪除,直接改為「違反其意願」。此外婦女團體又將「對未滿十四歲男女」強制性交者,列為加重條件。而原本的準強姦罪,仍然保留條文內容,並將條次移置為第二百二十七條。
於是乎關於性侵犯罪的處罰規範,法律上就有三種情形:違反其意願而為性交者,構成強制性交罪,應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二二一條);違反其意願,而對未滿十四歲的男女強制性交者,應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二二二條);「不」違反其意願,而對於未滿十四歲的男女為性交者,應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二二七條)。對法官而言,由於要件與刑度不同,因此必須明確區隔,不能囫圇吞棗,含糊以對。
婦女團體自己訂出來的法律,把原本客觀判斷的「難以抗拒」,突然改為主觀臆測的「違反其意願」,這才是造成法官須斤斤計較是否「違反其意願」根本原因!婦女團體這種修法主張,迭遭刑法權威林山田教授嚴厲批評,指其根本喪失「強制行為」本質,卻仍恣意擴張「強制」的概念,立論基礎錯誤!
司法問題經緯萬端,唯有正確診斷,才能對症下藥!如頭痛醫頭,鋸箭療傷,問題依舊無法解決。按照司法院建議,希望規定未滿七歲的兒童,一律視為「違反其意願」。那麼假如未來性侵的對象是七歲半、八歲、九歲、十歲、十二歲時?法官又該如何判斷有無「違反其意願」呢?這些問題,只有實際從事審判的法官才能體會,司法院的行政官僚們,還是只會替《妥速審判法》登些置入性行銷的廣告自我吹捧而已。
本文並無意替承審法官辯護,因為法官耽溺於司法窠臼而不自知,很難贏得社會的同情。法官的自由心證違反常識,應該痛加針砭,因此婦女團體的指責確有所本,應予贊同。不過,婦女團體對於修法過程的偏執與隨興,形成疊床架屋的法制紊亂,恐怕也應該自我反省。否則看著「元凶」義正詞嚴的指責「共犯」,畫面好像有點不太協調。
(作者為台中地方法院法官)
http://news.chinatimes.com/forum/0,5252,11051401x112010090700477,00.html
◆法官協會研討司法個案 引人遐想
【聯合報╱劉孔中/中研院法律所籌備處研究員(台北市)】
2010.09.10 03:07 am
司法雖然是傳統三權分立下,最沒有力量的一權;但在民主法治國家,司法能夠扮演制衡行政與立法權的關鍵角色,根本原因,就在於人民對於司法的信賴。
近日數位司法官因案遭羈押或停職,社會各界出現司法改革呼聲,顯示國人已對司法作了不信任投票。
要重建人民對於司法的信賴,除了必須建立嚴格程序正義要求,不法取得的證據不得採用,未依法定程序的行政程序一定無效外,對於法官更要有高度的倫理要求,務必使其沒有任何足以導致人民不信任的不當言行。
這也是為何法官守則第一條規定:「法官應保有高尚品格,謹言慎行、廉潔自持,避免不當或易被認為不當的行為」。
對於法官的倫理要求,同樣也適用於法官組成的團體,甚至應該更嚴格的適用。
依此標準,會發現中華民國法官協會將於九月十六日上午,舉行「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之審理—以有線電視頻道播放權之爭議為中心」學術研討會,可能有不妥之處。
表面上,這項會議以東森購物台假處分案為研討內容,雖然只是針對實務問題。
但是,此個案目前尚在進行中,由法官協會在高等法院協辦下於最高法院舉辦,本身就會引人遐想,而且本案公益成分不高,又有訴訟代理人參與其中,很難排除瓜田李下之嫌。
建議慎重考慮停辦,或調整其題目,例如改以涉及公共利益,而社會高度關注的公視與其董事間的假處分事件為討論焦點。
【2010/09/10 聯合報】
http://udn.com/NEWS/OPINION/X1/5840460.shtml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