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18日 星期三

立院應將美牛議定書列審

◆立院應將美牛議定書列審

【姜皇池】中國時報 2009-11-18

政府宣稱將「三管五卡」載入《食品衛生管理法》,而非僅是行政命令,以昭鄭重。此轉變,令人驚訝,因先前相關資訊在在顯示,立院是要立法禁止具有高度危險之牛肉部分進口。當行政部門宣布將以詳細技術之行政命令處理時,國人尚顧慮其無法確實執行,更何況今日立法部門竟將以抽象空泛法律規範處理,其確實管控之可能性,微乎其微。立法部門如此舉措無疑是對該等高度危險牛肉部分輸入進行背書,明修棧道,暗渡陳倉,執政當局豈可如此對待國人?此種朝三暮四、朝四暮三的伎倆,彷若將人民視作《莊子.齊物論》中之猿猴,輕視人民,著實令人憎惡。

所幸因反對黨的強烈杯葛,此一舉措已遭阻攔,但如此結果,高度可能危險的牛肉部分,彷彿將因此更暢行無阻,行政部門可隨心所欲?問題並未解決,面對此種現象,能否期待立院眾委員發揮本身職權,為人民權益把關,似又充滿悲觀。事實上,整個《美國牛肉輸台議定書》所須處理問題,絕不限於第十八項的牛肉部分之進口項目與流程,如第一項有關牛肉的定義,是否限於三十月齡以下者、第三項的對停止進口疫區牛肉,自我限縮權力等等,諸多條款實有細細思量之必要。

當然「行政協定締結權」究屬行政權、立法權,或為「行政、立法分享權」並非完全明確,有認為「行政協定」具有抽象法規範性質,歸屬「立法權」,亦有認為「行政協定」係屬總統統帥權之部分,屬於「行政權」,並無定論。亦因如此,方今之計,立法部門似應根據《條約及協定處理準則》第十條:「協定應於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備;除內容涉及國家機密或有外交顧慮者外,並應於生效後,送立法院查照」,先行要求將該《議定書》提交立法院查照,而於查照案討論時,因該《議定書》具有等同於法規命令之效力,類推適用有關行政命令的審查規定,再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條第二項:「出席委員對於前項命令,認為有違反、變更或牴觸法律者,或應以法律規定事項而以命令定之者,如有十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即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將《美國牛肉輸台議定書》再列「審查案」,而非單純「備查案」,對該案進行實質審查。

經此程序,則不論其結果何如,最低範圍可展現台灣民主機制能有效運作,立法部門未來在對外事務的參與,特別是當行政部門簽署與締結涉及重要國家事項的條約或協定之際,並非毫無置喙餘地。讓對外談判相對方知悉,台灣是成熟的民主國家,有完整的民主制衡與監督機制,立法部門可作為對外談判的支持力量;亦同時告誡行政部門,即使在對外談判事務,亦無權力利用行政協定的模式,恣所欲為。

(作者為台灣大學法律系教授)

http://news.chinatimes.com/2007Cti/2007Cti-News/2007Cti-News-Content/0,4521,11051401+112009111800150,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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