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7日 星期一

被兩岸夾殺的底層人民

◆名家新論 被兩岸夾殺的底層人民

【廖元豪】旺報 2009-12-07

      兩岸今日「分而不離」的夾纏關係,很難用19世紀以來,基於「民族國家」所建構的法理來解釋。馬政府將兩岸關係定位為「各自表述」。但即便在台灣這一岸,到底要怎樣「表述」,連大法官都只能說這是一種他們無法處理的「政治問題」。中華民國到底是個什麼東西,大家都說不清楚。

     沒錯,「創造性模糊」可能是政治上的好策略。20世紀末以來,「主權最高不可分」的原則一直遭到挑戰。有人甚至歌頌這種模糊、流動的界線,認為人民可以在重疊、游移、多重的身分定義中獲利。

     但許多底層人民,不但無能遊走於各種分類的縫隙,反而因為定位不明而被夾殺。因為人民主張法律上的權利前,往往得先界定自己的「身分」。身分要是模糊,結果往往就「什麼都不是」!如果再配上兩岸管制人口移動的階級性格,問題會更嚴重。大陸女子蕭涵與女兒妞妞的真實故事(姓名為化名)就是一個例子:

     台灣法律對大陸人限制多

     蕭涵與吳姓台商,在沒有婚姻關係的情況下,於大陸生下妞妞。但之後吳姓台商避不見面。蕭涵委請律師在台灣提起民事訴訟,法院確認妞妞為吳姓台商之子女。吳姓台商也完成認領子女手續。

     吳姓台商在台灣已有家室,堅持不肯把妞妞接來台灣定居。妞妞在大陸是非婚生子女,無法申報戶籍,甚至無法上學。同時,生父不肯申請她來台,所以也來不了台灣,更無法設籍於台灣地區。結果,她就成了一個「兩邊都不認」的人。更荒謬的,妞妞即將滿12歲。這個經法院確認,台灣人也認領了的「台灣之子」,一旦滿12歲還沒來台灣,依據台灣法律,之後就喪失了直接設籍定居的權利。

     這種慘狀,何以致之?兩岸的法律都承認,「台商」大致上可以自由流動於兩岸之間,但「大陸人」若欠缺正式的婚姻關係,就難以踏上台灣土地一步。因此,吳台商可以一走了之,蕭涵卻無法追蹤而來。即便對自己認領的小孩,吳先生也可以運用邊境管制的規定讓她無法來認親。再加上「12歲」的門檻,吳先生就打算撐到那一天。大陸人要到台灣提起訴訟,曠日廢時又不方便,時間當然站在吳姓台商這一邊。

     台灣人/大陸人,婚生/非婚生,12歲以下/12歲以上……這許多的「法律分類」,讓妞妞陷入絕大的困境!如果是台灣人,為什麼12歲以後就不是?如果是大陸人民,為何拿不到大陸的身分?爸媽的「婚外生子」,兩岸的政治恩怨,為何要無辜的小孩來承受?

     無法定位以致權利不定

     這種「無法定位」或「游移定位」,以致「權利不定」的情況還有很多。例如:許多在台灣合法居住、工作的「無戶籍菲僑」,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但卻無法參加健保!古怪的是:如果他們有菲律賓護照,那可以用「外國人」的身分取得居留身分並加入健保。但只因他們是「純中華民國國民」(而無雙重國籍),結果居然連生病的資格都沒有!「中華民國國籍」不如「菲律賓國籍」,也不如「戶籍」,這是什麼鬼制度?中華民國法律這麼輕賤「中華民國國民」的身分,要怎樣讓全國民眾看重、尊重「中華民國」這個招牌?

     兩岸可以有「特殊關係」,法律定位也未必要死守19世紀民族國家老掉牙的模型。但拜託兩岸的立法者,要特殊就特殊的徹底一點。從現實著眼,把許多跨界、非典型的「人」都當「人」來看,給他們「人」該有的待遇,好嗎?(作者為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http://news.chinatimes.com/2007Cti/2007Cti-News/2007Cti-News-Content/0,4521,11051401+112009120700324,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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