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違背職務行賄」豈可如此詮釋!
【聯合報╱社論】2009.11.30 02:43 am
前一○一董事長陳敏薰在法庭翻供,指其給扁珍之一千萬元並非先前供稱之政治獻金,而是牟求大華證券董事長職位的行賄款。陳敏薰的供詞坐實了扁珍收受賄賂的罪行;不過,對於陳敏薰行賄之事是否有罪,則引發社會討論,許多人認為此例一開,將使得所有二次金改相關案件辦不下去。對此,我們要對公務員「不違背職務」的內涵做些剖析,也要提出我們的看法。
今年九月廿四日,行政院院會通過了貪汙治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加了「不違背職務行賄罪」。原本的法律規範是:公務員受賄者不論其有無違背職務均為有罪,但對行賄之一方,則只有要求公務員「違背職務」而行賄的人才有罪;若是所要求的行為沒有違背公務人員職務,則行賄者無罪。
在一般人的直觀概念裡,所謂公務員不違背職務,應該是指申請建照被拖延、補件退件反覆要求等刁難情事。當事人原本即有權利該得到公務機關之核准,卻因公務人員千方百計以技術性阻擋而無法獲得其權利;這個時候,當事人送錢送禮行賄,其實是被壓迫下的自保行為。舊的貪汙治罪條例對此行為不罰人民,可以理解;而為澄清吏治減少行賄意願,新的修正條文要加以處罰,我們也可以接受。
但除了前述當事人「原本即應享權利」之情形外,其餘狀況則有不少灰色空間。一○一董座當然不是陳敏薰應得的權利,故類似指派陳敏薰為一○一董座的行為究竟該歸類為有違職務或不違職務,我們則有以下的詮釋。依法務部說帖的解說,所謂違背職務即指公務員之違法行為,而所謂不違背職務即指其不違法之行為。但這樣的定義區分太過粗疏,像是不食人間煙火的法匠論述,更與人民對公平正義之期待有相當大的出入。
其實,絕大多數需要行賄的事件,都是公務人員的裁量行為。例如,興建公共建築之場地選擇、都市計畫土地用途之劃分、某種行為要不要課稅、某一個限制性標案要委託給誰;這些都是公務員的裁量權,他們要在眾多競逐選項中挑一個,選到某甲或不選某甲無所謂合法或不合法。但是,若要依此而把「違背職務」限縮為「非法」,復將「合法」等同於「不違背職務」,那就幾近是白目詮釋了。
以土地重劃或限制性標案為例,公務人員的職務,就是盡心努力、謀求國家社會的最大福祉。此外,依公務人員服務法,公務員不可藉權力「圖他人之利益」。因此,若是牽涉到多重選擇的公共政策或裁量,總是要經過行政程序法所要求的公聽會、審查會等程序,做好了公正評估再作出選擇,沒有使特定他人獲利,才能算是不違背職務。
再回到陳敏薰行賄求官的個案。官股顯然對於許多金控、證券等事業人事有主導裁量權,當事人才有行賄之必要。如果對於有裁量取擇的案件,主管機關因為賄款、高層指示或其他誘惑,就任意將國家財產給予特定個人,完全沒有評估分析,也不見謀求國家福祉的努力,這當然就是違背公務人員服務法所明定之職務。簡言之,貪汙治罪條例中行賄者是否有責的認定,絕不應該是公務人員行為本身是否狹義「合法」,而應包含所有廣義的公務員職務。司法上一定要如此認定,才能將關說遊說土地重劃者納入追究的範圍,也才符合社會正義的期待。
陳敏薰個案討論起來還算單純,因為她現已卸任行賄所取得的一○一董事長。但在過去數年的諸多二次金改案件中,有許多靠著官方「違背職務」的行政裁量,而取得千億百億國家金控資產的社會蠹蟲,他們不但用賄賂騙得了千億財產,至今還安安穩穩地吃香喝辣。如果司法對他們也不用追究,聽任他們一輩子享受以賄賂換來的巨額國產,人民這口怨氣恐怕會在以後的大選中翻湧而出。我們的法務部實在該重新思考「不違背職務」的庶民定義,不能再沉溺在法匠思考的框架中了。
http://udn.com/NEWS/OPINION/OPI1/5279818.shtml
◆「民怨排行榜」出爐的下一步
【聯合晚報╱社論】2009.11.30 02:16 pm
網路十大民怨票選結果出爐,結果並不讓人意外。位居第一名的是都會地區房價過高,第二名是電話及網路詐騙氾濫,第三名則是求職和失業問題,接下來是物價過高等。
觀看十大民怨項目,說來說去離不開「食衣住行」的庶民日常生活範圍,而且除了近年來「新興」的電話及網路詐騙之外,多半都是老問題。以第一名的房價過高來說,從二十多年前「無殼蝸牛」運動以來,這個問題不但沒有解決,而且近年來都會區房價繼續節節上漲,民眾收入卻沒有增加。「豪宅」一棟接一棟蓋,很多小老百姓卻連一戶平價住宅都買不起。這個民怨是選出來了,但政府要如何解決?有決心去解決嗎?
再從比較小的來說,位居第六名的是交通違規拖吊過嚴。是民眾都無守法觀念,要反對交通違規拖吊嗎?還是違規拖吊看似正義凜然,卻常常柿子挑軟的吃,容易拖吊的地方不斷拖吊,有些地方的違規(例如大飯店前的黑頭車並排)卻永遠沒有人去取締?這個民怨不難解決,只需要一點小小的決心和執法公平。
再說到佔用騎樓、道路或車位,也是幾十年的老問題。台灣的騎樓設計,讓民眾可以躲避日曬雨淋,本來是很有特色的建築設計,可是現在卻成了民怨,因為走在騎樓必須東閃西躲。這類問題長久以來被政府視為小事,整頓起來總是雷聲大雨點小,但如今竟然也會擠入前十名,可見官員確實不知民之所苦。
十大民怨是票選出來了,看看得票數,高居第一名的房價過高,也不過才不到四千票。雖然說,會上網投票的是經常使用網路的人口,不見得具有全面代表性,可是台灣的網路人口這麼多,卻只有這區區數目的人上網票選,這說明了什麼?是民眾不認同這個網路票選活動?還是民眾不相信票選民怨有用?不相信政府有決心解決民怨?
怨不在大小,積小怨就會成大怨。官員看到這些票選民怨名單,不知道心中做何感想?吳院長和內閣官員拿到這份「民怨排行榜」的下一步動作是什麼?
http://udn.com/NEWS/OPINION/OPI1/5280755.shtml
◆社論-別讓本無爭議的慣例 也鬧成爭議
【本報訊】中國時報 2009-11-30
縣市長選舉已到最後一周,除了媒體報導,各縣市選情還是冷到不行。或許正因為選情太冷,選舉幾無政見可言,話題依舊圍繞著所謂的藍綠天王,偏偏這些所謂的天王,都歷經過三次總統大選,毫無新鮮感可言,既玩不出新招式,反而莫名其妙的讓維護國家元首安全的國安人員,三番兩次成為競選話題,搶攻媒體重要版面,甚至讓國安首長在選戰烽火中,鞠躬道歉。
國安特勤人員以維護國家元首安全為要務,不論誰當總統都一樣,李登輝、陳水扁或馬英九三位前後任總統唯一的共同點是:他們都身兼政黨主席,免不得要為政黨提名候選人站台輔選,不論站上輔選造勢舞台扮演什麼角色,對國安特勤人員而言,任務都是一致的:護衛元首人身安全。為了這個目的,維安人員不得不採取必要的技術措施,包括身著可能具有政治目的的衣服以為偽裝,比方說,候選人陣營的背心,這在過去廿年來,幾乎形成國安特勤維安技巧之慣例。不要說國安特勤人員如此,二千年總統大選最熾熱之際,連、宋、扁各陣營的維安隨扈警官,全部都穿上所屬陣營候選人的競選背心,這不是要求隨扈警官忠誠表態,或者變相輔選,而是減少維安時的困擾,避免在競選、助選人潮中惹人側目,引起爭端。
這樣的慣例,在今年卻惹出風波,因為負責元首維安的特勤憲兵,在執行勤務時,跟著穿上了馬英九所助選的候選人陣營背心,並在掃街時與對手陣營的車隊釀成衝突。為此,馬英九怒而要求特勤中心懲處並公開道歉。
然而,馬英九要掃街,國安人員就得想辦法築成必要的阻絕人牆,穿上候選人陣營的背心,是最簡單的偽裝方法,這群憲兵維安,九成九戶籍不設在當地,換言之,沒有投票權,他們既不會上台講話,也不會搖旗吶喊,他們就像是一群沒有面目的盾牌,擠在人潮中,只注意可能危及元首安全的人與物,唯一可能造成「行政不中立」者,就是因為他們投入維安,讓形式上穿著候選人背心的人數變多,可能造成候選人聲勢更大的印象,但即使他們不穿特定背心,只要構築阻絕人牆,掃街隊伍無可避免會因為人數增加而聲勢擴大,因此扛下違反行政中立道歉處分,此為第一例。
當然,過去沒有《行政中立法》,這個法案今年甫三讀通過,所有的規範都要比過往更嚴,這也沒有話說。但是,國家元首維安依舊要維持一定規格,結果,國安局竟通函全台警察局,搜集「刺馬情資」,如有屬實即記嘉獎一支,儘管歷年大選,國安高層都會密切注意各種刺殺情資,但如此大張旗鼓發函警察局者,又屬第一次,畢竟國安局不是警察局的直屬機關,類似情資的搜集包括檢警調都要做,而且是各循其指揮體系,最後匯報到國安局,今年,維安程序與情資顛倒,讓維安必要手段簡直像「給我報報」般可笑。
何以故?藍綠都有競選活動,除了馬英九,綠營不乏院長級、甚至副總統級天王出馬輔選;更重要的,朝野候選人才是這次選舉活動的主角,不論是縣市長或鄉鎮市長或者議員,任何人出事,都會釀成重大選舉爭議,他們的安全,檢警調都得照顧,這屬選舉社會秩序,不能分藍分綠,國安局由上到下,只通函要求警察局注意「刺馬情資」是什麼意思?結果又被臭罵一頓行政不中立,國安局甚至不敢說一句:「國安局只負責元首安全,別人的安全是其他單位的事。」
台灣已經經過兩次政黨輪替,大大小小選舉不計其數,很多事應屬「行禮如儀」之常規,不該這麼容易亂套才對。選舉秩序理應由行政院治安會報統整,各種可能危及選舉秩序與社會安全的情資都要靠第一線檢警調搜集,由下而上,並分門別類處置,該向上提報者提報,該即行處分者立刻動作,這些應屬選舉常態作業,還能在這次選舉中成為爭議話題,只能說國安情治首長搞不清楚自己該做什麼、能做什麼,道歉,也不冤枉。
http://news.chinatimes.com/2007Cti/2007Cti-News/2007Cti-News-Content/0,4521,11051402+112009113000075,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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