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9日 星期一

評大法官釋字六六六號

◆向兩位法官致敬

【聯合報╱黑白集】2009.11.09 03:21 am

大法官宣告「罰娼不罰嫖」的法令違憲,或將引起衛道人士的疑慮,但這項釋憲的意義不在宣示性產業全面開放,而在主張性工作者的人權不容剝削。從尊重人權的實踐上看,這是一大進境。

值得一提的是,當初向大法官聲請釋憲的,既不是受剝削的性工作者,也不是關懷弱勢的社會運動者,而是兩名卅多歲的宜蘭地院法官林俊廷和楊坤樵。他們審理性交易案,許多被告是社會底層的阿嬤級女性,她們除面對生活的煎熬,同時又要承受不公法律的催逼。兩位法官雖大權在握,卻覺得自己判不下去,七八個案子積在手邊。

若連宜蘭都如此,台北等大都會又將是什麼情景?傳統的觀念,認為性產業下賤、齷齪,違反社會「公序良俗」;問題是,如果性交易違法,為何只有交易的一方 ———而且是弱勢的一方受到懲罰?社會秩序維護法「罰娼不罰嫖」的規定,等於體制對從娼者進行了三重壓迫:她們的職業受到輕蔑,她們的法律風險升高,犯罪集團對她們的控制與剝削也更肆無忌憚。

當年立法院刪除「罰嫖」條文,是因為當時還有公娼;但陳水扁和謝長廷相繼廢除北、高公娼後,城市未必變得更乾淨,這項法令卻成為性工作者不可承受之重。歷經十八年,社會才驚覺此一不公應該去除;十八年進這一步,彌足珍貴。

法律塑造社會氣質,也淬鍊人性。相對於許多縣市把「抓私娼」列為警政「業績」,宜蘭這兩位年輕法官面對私娼阿嬤的不忍,從而挺身鞭策了司法的前進,值得喝采!

【2009/11/09 聯合報】

http://udn.com/NEWS/OPINION/OPI1/5240199.shtml

◆保障性工作 娼嫖都不該罰

【聯合報╱梁文傑/台灣新社會智庫副總幹事(北縣永和)】 2009.11.09 02:50 am

大法官釋字六六六號判定社會秩序維護法「罰娼不罰嫖」違憲,並應於二年後失去效力。但接下來到底是「娼嫖皆罰」,還是「娼嫖都不罰」,成了爭議焦點。

從解釋文來看,兩種結論都可能導出。因為大法官只是從平等權立論,而得出娼與嫖應該同等對待的結論。大法官其實是刻意避開性交易的工作權和人格自主權的問題,而把性交易除罪化的問題留給行政和立法去解決。

但若從平等權出發,「罰娼不罰嫖」雖然聽來不太合理,卻未必違憲。因為在二人共謀方能形成犯罪的「對合犯」類型中,本就可對參與犯罪者的行為有不同的評價。法律上對受賄者的處罰極重,對行賄者卻極為寬大,因為行賄者往往是被迫為之,而受賄者則通常是藉勢取財。同樣的,法律對於賄選者從重,對受賄者卻從輕,因為賄選者是大規模犯罪,而受賄者不過貪圖小利而已。若「罰娼不罰嫖」違憲,則這些「不平等」的規定也都該宣告違憲。

所以真正的問題並不是平等權,而是從事性交易者的工作權和人格自主權。以性為謀生工具,本來就是應受憲法保障的工作權,而任何成年人也都有權利決定要和誰發生性關係。「權力可以加諸任何文明社群成員而違反其意願的唯一目的,只是為了防止侵害他人」。這既是從約翰密爾以降的自由主義黃金規則,也是現代立憲主義的中心思想。只要沒有侵犯他人的權利,就算多數人在道德上感到厭憎,也不能以刑罰加以限制,否則便是以多數暴力侵害少數人的自由。

大法官曾在釋字六一七號把性言論與性資訊視為言論自由的一部分,並強調除非這類資訊「未採取適當之安全隔絕措施而傳布,使一般人得以見聞」,否則不能構成刑法二三五條的散佈猥褻物品罪。而刑法第二三四條的公然猥褻罪,也只處罰那些「意圖供人觀覽而公然為猥褻之行為」。對於並未有意供人觀覽的行為,就算是再淫猥不堪,也視為個人自由的範圍。同理,買春和賣春的行為皆屬私下志願進行,本就毫無侵害任何第三者利益可言(配偶除外),政府竟然以所謂「違反公序良俗」懲罰了十幾年,而弱勢的性工作者也因此被警察和黑道剝削了十幾年,創造出台灣法制上極為落後和黑暗的角落。

從工作權和人格自主權出發,「娼嫖都不罰」是唯一的結論。內政部長江宜樺已表示將以性工作除罪化為方向,這算是以研究自由主義著稱的江教授在熱比婭事件後的補過之舉。希望立法院在未來的審議過程中,也能堅持尊重個人權利的原則,不要讓泛道德的情緒把落後和黑暗再延續下去。

【2009/11/09 聯合報】

http://udn.com/NEWS/OPINION/X1/5240102.shtml


◆大法官撥開了性道德迷霧

【鍾君竺、張榮哲】 中國時報 2009-11-09

大法官六六六號釋憲認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罰娼不罰嫖」違憲,並訂定兩年後失效的落日條款,我們高度肯定。自一九九七年台北市公娼抗爭至今,犧牲無數底層性工作者性命和血淚,經妓權運動者與支持團體的努力,性工作者除罪罰化終於獲得越來越多社會支持。就連先前因為各種疑慮反對性工作除罪罰化的少數團體,也有不罰娼的共識。這顯示台灣社會在性交易政策的思辨上,越來越能撥開性道德汙名的夾纏而有撥雲見日的作用,大法官釋憲則畫下新的里程碑,對亞洲和華人社會更起了正面示範的作用。

我們認為,成年人合意的性交易,無論是性工作者或性消費者都不因其行為本身被處罰,但是對於性交易營業涉及公共利益的部分:如公共衛生、地點、勞動保護、防制周邊犯罪行為等,國家應採取適當有效管理措施。我們並建議行政院及立法院應該明確跟上這一逐漸成型的社會共識,採取娼嫖皆不罰的立場,並在這框架下,完成「成人性交易管理法」及相關配套,並廢除社維法第八十條。內政部今年六月時主張「專區外的性交易仍須依社維法處罰」,顯見未來修法方向仍有待釐清。

另外,誠如多位大法官在其釋憲協同意見書所言,「無論政治部門將來選擇何種性交易管制政策,都必須謹記:本件解釋乃是為了底層性工作者在多重弱勢下交相逼迫的痛苦而做」。內政部先前允諾在修法過程會傾聽性工作者的聲音與需求,但是至今完全沒有邀請過任何性工作者參與這個政策變革的制定過程。街頭性工作者美子說:學者又沒有從事過性工作,他們怎麼會知道怎麼設計才能符合我們的需要?

在地點的部分,我們認為應該要因地制宜的有適當的區位限制,正面表列與負面表列均有可能,性交易專區也可以是選項之一,但是在內政部六月所提出的草案裡,我們還看不出來這個「專區」方案裡要怎樣保障中高齡和弱勢性工作者的就業。我們認為政府應該朝向保障中高齡及弱勢性工作者自僱自營的生存空間,並應積極找路、提出對底層婦女更友善的福利及就業政策,讓資源匱乏的婦女有更多的選擇。

最後,在研議修法的兩年過渡期間,我們要求地方縣市首長能貫徹警政署「取締性工作者不列入績效」政策,不要如台北市長郝龍斌、台中市長胡志強、高雄市長陳菊在聽奧、全運會、世運期間,打著整頓市容名號行欺凌弱勢(攤販、性工作者)之實。我們也期盼執法機關,在審查性工作者相關案件時,一如司法院秘書長謝文定所指,依照社維法第二十九條「情堪憫恕」條款,給予減輕或免除處罰。(鍾君竺為日日春協會執行長、張榮哲為政策部主任)

http://news.chinatimes.com/2007Cti/2007Cti-News/2007Cti-News-Content/0,4521,11051401+112009110900087,00.html


※延伸閱讀:
性交易產業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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