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廣新聞/劉剛】新聞速報 2009-11-11
法國法院允許一對女同性戀伴侶領養嬰兒,這是法國法院第一次允許同志伴侶領養子女,同志團體認為這是同志運動一大勝利。
法院允許單身男女領養子女,卻不允許同性戀伴侶領養子女,引起(歐洲人權法院)批評。四十八歲女同志(艾曼紐)可以用單身名義,申請領養嬰兒,但她為爭一口氣,堅持以她和她同志伴侶身份,向法院申請領養嬰兒。
這場官司打了十一年,法國地方法院曾經駁回這個案子,但昨天當地一個行政法院,推翻地方法院判決,批准艾曼紐跟她伴侶領養孩子。
◆禁止同性戀收養兒童 歐人權法院判法國歧視人權
中廣新聞網2008-01-24
歐洲人權法院日前判決,法國拒絕一名女同性戀者收養兒童的請求,是對同性戀者的歧視。
新華網報導,現年46歲的「艾瑪努埃爾」是一名幼稚園老師。1998年,政府以她是同性戀者為由,拒絕批准她收養一名兒童的請求。法國行政法院在2002年進一步判定政府這項決定合法。
歐洲人權法院判定,法國行政和司法部門依據當事人性向所做的裁決,是明顯的歧視行為,並判決法國政府應支付「艾瑪努埃爾」一萬歐元賠償金,並且向歐洲人權法院支一萬四千五百歐元的訴訟費用。
http://gsrat.net/news/newsclipDetail.php?ncdata_id=4682
◆歐洲人權法院判定法國歧視同性戀者
新華網2008-01-23
新華網巴黎1月23日電(記者 張之簡)歐洲人權法院22日做出判決稱,法國拒絕一名女同性戀者收養兒童的請求是對同性戀者的歧視。
現年46歲的艾瑪努埃爾是一名幼兒園教師。1998年,法國汝拉地區相關機構以她是同性戀者為由拒絕了她收養一名兒童的請求。該決定2002年得到法國行政法院的支持。
設於法國斯特拉斯堡的歐洲人權法院判定,法國這一裁決建立在這名女子的性取向基礎之上,這屬於明顯的歧視行為。歐洲人權法院判決法國政府向她支付1萬歐元的賠償金並向該法院支付1.45萬歐元的訴訟費用。
歐盟法律專家表示,法國不必修改現有法律以適應歐洲人權法院的判決,但要對現有法律條文進行重新解釋。今後法國所有省份都不得以申請人的同性戀身份為由拒絕其領養請求。
德國、比利時、丹麥、英國等9個歐洲國家允許同性戀伴侶領養兒童。另據法國人口研究所估計,目前法國有2.4萬到4萬名兒童生活在同性戀伴侶家庭。
http://gsrat.net/news/newsclipDetail.php?ncdata_id=4682
◆女同志收養小孩 法院不准 林女與「老婆」收養妹妹女兒 法官:「將造成孩童性別錯亂」 駁回聲請
2007-09-07╱聯合報╱第14版╱社會╱記者呂開瑞、楊德宜∕桃園縣報導
自認是夫妻的桃園縣一對女同志,想要收養女嬰,完成美滿家庭夢想,桃園地院認為同志收養將造成幼兒成長的性別錯亂,可預期會面對不同壓力,對幼兒不公,裁定不准收養。
國內同志辦理收養的案例很少見,法界以往幾乎未探討同志「夫妻」是否可收養子女。桃園地院這一判決,是全國首例。
女嬰生母,是女同志的妹妹。獲悉法院裁定後,她為姊姊抱不平:「難道同性戀不能養小孩或教育小孩嗎?」她說不會抗告,但不管法院怎麼判,女嬰都會給姊姊養,這是家族的決定。
法官駁回這件收養案的主要理由是,孩子可能發生性別認同錯亂,日後在學校和同儕間,如果性別認同、性向扮演異於多數人,會承受極大壓力,遭同學和朋友取笑,這些壓力都要孩子單獨面對,非收養人可排解。
法官指出,成年同志應思考「不能只為滿足自己對完整家庭的期待」,將一個沒有思考、拒絕及選擇能力的孩子,置於未來不可測的壓力中,這對孩子並不公平,法院基於對孩子最大利益的考量才駁回。
希望收養女嬰的這對同志,一姓林、一姓吳。今年四月間,林女的妹妹生下女嬰,因家境困難,林女與「老婆」又想要小孩,林家商議後,決定由林女向法院辦理收養。
法院審理時,廿七歲的林女出庭,因長相較男性化,一度被誤認是女嬰的舅舅。她說自己是孩子的阿姨時,法官嚇了一跳。林女陳述和吳女相戀八年,目前同居,長輩已接納兩人是同性戀的事實,她與女友想收養孩子,讓家庭更完美。
法官委託家扶基金會做家庭訪視,得知林女月入三萬餘元,工作穩定,同居女友也喜歡小孩,兩人都說未來不會和男性結婚生子,希望擁有小孩過完整的家庭生活。林女母親承認女兒是同性戀,也接受女兒的女友,願意協助照顧女嬰。
桃園地院審理後,法官表明對同性戀持正面開放態度,成年人心智和人格成熟,彼此相愛成為戀人是個人自由,社會應尊重包容;但台灣社會對同性戀仍有異樣眼光,且法律未通過同性結婚,綜合判斷後,認為孩子留在生母家較有利,因此駁回收養聲請。
◆ 同性戀者不能收養小孩?
最近出現法院禁止同性戀收養子女之首例判決。
桃園縣一對女同志欲收養女嬰,但遭桃園地院認為:「同志收養將造成幼兒之性別錯亂,可預期未來將面對許多壓力,對幼兒不公,故裁定不准收養。」此一判決,是我國法院面對同性戀者可否收養子女之首次態度。
同性戀者是否可以收養子女?是否具有收養資格?過去少有學說加以討論。關於收養,法條依據在民法第一○七九條之一:「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收養有無效、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法院應不予認可。」以及民法第一○七九條之一:「法院為未成年人被收養之認可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收養須符書面要式,且須經法院許可。法院審理收養案件時,應依非訟法理加以審理,應依「子女最佳利益」作為考量,具體認定案例事實中之收養者是否符合子女之最佳利益。
本例,法官曾委託家扶基金會作家庭訪視,得知收養者經濟穩定且喜歡小孩,希望透過收養小孩獲得完整之家庭生活,收養者之原生家庭亦願意支援協助照顧該未成年子女。但本案最後仍遭法官駁回,其主要之理由為「孩子可能發生性別認同錯亂、性向扮演異於多數人,將會承受極大社會及同儕壓力,故收養者不可因自己對完滿家庭之期待,而將孩子置於不可測之壓力中」。
法官雖表明對同性戀持正面開放態度,認為相愛是個人自由,社會應予尊重包容,但有鑑於台灣社會對同性戀仍有異樣眼光,且法律尚未通過同性結婚,綜合判斷後,認為孩子留在生母家較有利,因此駁回收養聲請。
筆者認為,關於收養子女之認可,法院於考量收養者是否符合「養子女最佳利益」時,應全面性地加以綜合考量,且若駁回申請時,須以判決充分說服人民。法官既然先認為戀愛是個人自由,亦對同性戀持正面態度,但最後卻以同志收養可能會在日後造成孩子性別認同混亂,而出現自相矛盾之論證。若肯認個人戀愛自由,其範圍自當包括戀愛對象之自由,而性別之認同只是社會之建構結果,並無所謂對錯,亦無所謂混亂。法官若真的認同同志,當不會以同志將來會造成未成年子女性別認同混亂此理由而加以駁斥。
另外,關於同性戀收養者可能會造成未成年子女將來面對過大之壓力部分,筆者認為才是本裁定駁回之真正理由。惟法官所指稱之未成年子女將來需承受之社會同儕壓力所指為何,並不清楚。筆者揣測可能是擁有同性戀母親後,將會受到同儕與社會之異樣眼光,而可能會傷心難過。然而,若立基於戀愛自由應受平等保護之前提下,需要被改變的會是社會大眾之態度,而非以此為理由拒絕同性戀者之收養。
本文認為法官駁回裁定之理由,皆有待進一步之斟酌。退一步而言,收養問題不等同於婚姻問題,收養者可單獨收養,不限須夫妻始得為之;同性婚姻雖尚未被我國民法所明文承認,但不代表同性戀者不得收養子女。
收養子女仍應回到「養子女之最佳利益」考量才是,法官針對收養者作全面調查後,若認為收養者所提供之收養環境不錯,符合「養子女之最佳利益」時,應給予認可。於駁回收養裁定時,亦應給予人民信服之理由。
http://www.angle.com.tw/focus/focus213.asp
◆同性戀不能收養小孩? / 異教徒法律工作站
http://tw.myblog.yahoo.com/yangjames2000/article?mid=497&prev=595&next=381&page=1
◆桃園地方法院駁回女同性戀者收養子女聲請的判決評論
http://narzissmus.pixnet.net/blog/post/8557075
◆從絕對排斥、相對尊重到部份接納: 有關同性戀人身權益的人文思索
http://old.npf.org.tw/PUBLICATION/SS/092/SS-C-092-143.htm
◆同性戀領養小孩的新聞或資料
http://www.wretch.cc/blog/LaMaNews/106816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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