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9日 星期一

有路可走 何苦公然毀約?

◆有路可走 何苦公然毀約?

【聯合報╱陳純一/政大外交系教授(台北市)】2009.11.09 02:50 am

瞭解國際法與遵守國際法,是台灣國際化過程中關鍵的一步。台美牛肉議定書,提供極佳觀察的機會。

就形式與內容來看,議定書完全符合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二條,是一個「國家間所締結而以國際法為準之國際書面協定」。此外,依據議定書第二條,美國採取防止或發現牛海綿狀腦病的標準,必須符合或超過世界動物衛生組織(OIE)的規定。議定書前言又確認雙方均為世貿組織(WTO)會員,必須遵守WTO食品安全檢驗與動植物防疫檢驗檢疫措施協定,所以議定書內容符合公認的國際規範。議定書生效後,中華民國與美國不但必須遵守,而且不得以國內法規定為理由拒絕履行。

議定書的國內處理程序,在美國,依台灣關係法及凱斯法(Case Act),須在簽訂後六十天內送國會查照。在中華民國,議定書不是司法院釋字第三二九號所指之「憲法上所稱之條約」,所以依條約及協定處理準則第十條,應於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備,並於生效後送立法院查照。由此看來,美國和我國都將議定書當作技術性的行政協定處理。

雖然有人建議公然毀約,但若把國家信用當兒戲,台美關係必受重傷,而且還可能在WTO被指控,遭受貿易制裁。至於重啟談判也是一廂情願,美方並無配合的法律義務,再談判也不能保證結果會更好。

立法院修法時必須注意到國內法規定不能作為不履行國際協定的理由。美國最高法院於一八○四年的判決(Murray v. Schooner Charming Betsy)就明確表示,國會通過的法律要儘可能的認定不牴觸國際法。因為在國際法上,行政立法俱為國家機關,所為都是國家行為,國會通過的法律如果導致行政部門締結的協定無法履行,國家要承擔違約的後果。

議定書只要求我方「同意開放進口」與「符合國際標準的查驗管理」,我國並沒有「鼓勵進口」的法律義務,人民也沒有「消費」的責任。「讓人民吃不到有疑慮的牛肉部位」和「避免國家違反國際義務」其實是可以兼顧的。具體作法就是修法要求行政部門採取世界動物衛生組織和世貿組織訂的國際標準,用嚴格的查驗辦法來消除人民疑慮。這樣不但人民意願受到尊重,國家也不會有違約問題,更可彰顯台灣對於國際法的遵守。既然有路可走,又何苦公然毀約呢?

【2009/11/09 聯合報】

http://udn.com/NEWS/OPINION/X1/524010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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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肉議定書與憲法
蘇起:美牛30月齡未「約」定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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